联 合 国

C EDAW/C/BHR/CO/2/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General

8December2010

Chinese

Original:Arabic

消 除对女歧视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中提供的信息

巴林 *

巴林对委员会2008年10月30日审查巴林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建议做出的反应

导言

1.本报告是根据下列情况编写的:消除对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委员会其于2008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860和861次会议上对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审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执行载于结论性意见第30和38段中的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报告;巴林王国对执行委员会要求的承诺。本报告详细介绍了巴林王国在下列领域做出的努力。

答复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第30段(CEDAW/C/BHR/CO/2)

做出的努力

2.为给予母亲为巴林人而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以巴林国籍而修订《国籍法》的问题,从一开始就引起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的注意,因为该委员会的宗旨就是提高妇女的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委员会和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协会和巴林妇女联盟,按照《国民行动纲领》和《巴林宪法》采取了一些步骤。

3.在这方面,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与有关当局合作,审查《国籍法》的一项修订案,根据该修订案,将按照旨在维护这类儿童的权利、同时防止危害国家主权的规则和条件,给予母亲为巴林人而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以巴林国籍。

4.妇女事务最高委员曾积极促进2009年第35号法案的颁布,该法案规定,在政府、卫生和教育服务的免费和巴林永久居住卡方面,对这类儿童给予与巴林公民同样的待遇。制定该法案是一项立法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类儿童的境遇。

5.在修订《国籍法》之前,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采取了下列临时措施:

由一个根据国王陛下的指令成立的委员会审查巴林母亲和外国父亲的儿童提交的申请。申请然后被转交内政部;

按照2009年第35号法案,母亲为巴林人的幼儿可免费获得入境签证,允许他们探亲或在巴林永久居住(家庭团聚)。根据这一安排,母亲作为儿童的资助人。同样,成年子女也可免费获得入境签证,以母亲为资助人,以让他们能进行任何教育阶段的学业。这一安排也适用于未婚成人女儿;

为使希望获得有效期比一般许可长的无条件居住许可的非居民儿童更容易进入巴林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要通过相关手序。

答复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38段(CEDAW/C/BHR/CO/2)

做出的努力

6.鉴于有关个人地位的案例法中的差异,行政机关、一些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协会和巴林妇女联盟,做出了很多努力以为两个宗派(逊尼派和什叶派)群体制订成文家庭法,将各项规定合成一部法律,若无可能,则为逊尼派和什叶派各制订一部法律。

7.然而,社会中对这些措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有关逊尼派的规定例外。2009年,一部逊尼派家庭问题法经立法机关舒拉(咨询)会议和代表会议核准后颁布。该法忠实反映了相关的宪法规定,以准确反映家庭情况的方式适用了伊斯兰教法。该法还更便于法官行使职责。它界定了法律上不论男女的各当事方,其条款保护了儿童的最佳利益。

8.对巴林妇女而言,该法是一次跃进。它对家庭关系、婚姻、离婚、抚养费和幼儿照料都做出了规定,其主要部分如下:

《家庭供养法》允许采取实际措施确定孩子的父子关系,即在对父亲身份有疑问或新生儿在医院被混淆的情况下可对配偶进行DNA测验。如果测验结果呈阳性,即确定了孩子的父子关系,无论双亲是否合法结婚;

离婚的外国妇女,只要正式负责照料其子女,即有权留在巴林(第139条);

该法允许法院请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帮助确定委托谁照料儿童,同时要适当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

妻子有权在婚约中规定丈夫不得另外娶妻。

9.下面是伊斯兰法院根据《家庭法》做出的一些裁决。

妻子有以因丈夫服刑而受伤害为由要求离婚的权利

10.伊斯兰高级法院规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大意是:妻子有权以因丈夫服刑而受伤害为由要求离婚。该法院在其裁决中援引了《家庭供养法》第114条,其中规定,如果丈夫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服刑3年或更长时间,妻子可在刑期开始之后一年要求不可撤销的离婚,即便其丈夫有其可赖以维持生活的财产。从案例法记录来看,显然,伤害意即:妻子由于丈夫一年以上不在家而遭受的感情和心理伤害(伊斯兰高级法院二庭于2009年11月2日举行的第二十三次庭审上对第2043/2009号案件做出的裁决)。遗弃妻子被认为是一种有害行为,可构成要求离婚的理由。

11.在做出裁决的案件中,原告向伊斯兰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是因为被遗弃而受伤害。该法院经核实认定其丈夫确实将其遗弃,因此,批准原告不可撤销的离婚要求。法院对其裁决做出了解释,援引了伊斯兰法原则,即:任何一方均不得遭受伤害或伤害对方,同时还援引了《家庭供养法》第101条(a)款,其中允许妻子以因不能享有夫妻生活受伤害为由要求离婚(2009年9月24日庭审对第1298/2008号案件做出的裁决)。

12.为让国民了解《家庭供养法》,咨询会议目前正在和巴林的一些研究中心进行研究,以评估执行该法的影响。希望该法第一部分的颁布是个成功。咨询委员会仍在执行宣传方案以使社会各阶层了解该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家庭供养法》第二部分的颁布取决于何时与广大社会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