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

总体情况

1. 报告中说 ( CEDAW/C/BRN/1-2 ,第一部分,第 3.3.1 和 3.3.2 段 ) , 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 在 涉及妇女权利的问题上密切合作。请说明在报告的编写过程中,非政府组织 ( 特别是妇女组织 ) 有没有和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其事和提供它们的意见。另外,请提供关于非政府组织办理登记的法律的资料,并说明缔约国有没有一个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的环境。

宣告和保留

2.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了审查其对《公约》作出的宣告和保留以期予以撤销和 ( 或 ) 缩小其范围而作出的努力。另外,请说明缔约国有没有咨询已经成功撤销和 ( 或 ) 大大缩小了对《公约》的保留的其他具有类似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意见。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3. 报告中指出,缔约国认识到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重要性 ( 第一部分,第 3.1.2 段 ) 。不过,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于 2013 年 10 月颁行《 2013 年伊斯兰刑法典令》,其中含有歧视妇女的条款。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准备对《 2013 年伊斯兰刑法典令》进行审查和修订,以期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了使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与《公约》的条款互相统一而采取的步骤。

《公约》的法律地位

4. 请提供资料说明《公约》在国内法律体制中的地位,包括《公约》条款是否高于《宪法》条款及其他法律条款。请说明《公约》是否在缔约国直接适用,并请说明法庭是否曾在任何案件中援用或者直接适用《公约》。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了宣传和提高《公约》可见度而采取的措施 。

歧视的定义

5. 报告中承认 ( 第二部分,第 1.1 段 ) ,“歧视妇女”一词没有明确定义。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准备按照《公约》第一条,制定法律为歧视妇女下定义并加以禁止。

暂行特别措施

6. 报告中指出,缔约国的妇女一直并将继续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在教育、就业和商业方面获得平等机会 ( 第二部分,第 4.1 段 ) ,但是没有提到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的问题。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2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使用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期促进和加快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7. 报告中承认 ( 第二部分,第 5.1.1 段 ) ,缔约国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长期没有改变。不过,关于这种负面陈规定型观念的普遍情况和影响,以及缔约国为消除这些造成重男轻女传统态度和强化妇女在社会上的从属地位的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很少。请提供资料,说明怎样作出努力,通过开展以宗教和社区领导人、父母亲和教师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消除对待妇女和女童,包括对待因年龄、残疾、种族或其他特性而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观念态度。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8. 报告中提到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各种法律和法令 ( 例如《 2000 年伊斯兰家庭法令》、《已婚妇女法》和《妇女和儿童保护法》 ) 。不过,报告中没有指出,缔约国有没有计划制定法律,具体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罪。请提供资料说明为通过这种立法而采取的任何具体步骤。

9. 根据《刑法典》第 375 条所规定的例外,男人与他自己的年逾 13 岁的妻子性交不属于强奸。请对这个不符合《公约》的例外作出解释,并说明有没有计划废除第 375 条,以便毫无例外地将所有强奸行为都定为刑事罪,无论受害者的婚姻状况和年龄为何。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对报告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障碍而采取的步骤 ( 第二部分,第 3.7.6 段 ) 。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10. 报告中指出,有三项不同的法律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卖淫营利的问题 ( 第二部分,第 6.1.1 段 )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卖淫营利的各项法律在适用和执行上的不同之处,并请提供关于所接到的有关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的投诉数目以及关于对这类罪行的行为人进行的调查、起诉、判罪和施加的刑罚的详细统计数据。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正在制定用来确定和保护受害者的程序。

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在国际上的参与

11. 报告中说 ( 第二部分,第 7.6 段 ) ,缔约国的妇女同男性在选举村领导人时享有一样的投票权,并有一样的机会参与国家建设。请说明妇女是不是在缔约国的所有选举中,都同男性一样平等地享有投票权和作为候选人的权利。请提供关于当选或获得提名进入国家立法院的妇女以及女性部长的比例的按性别分列最新数据。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了促进妇女在所有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机构、高级职位和外交事务方面的参与,包括担任大使和驻外使团团长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

国籍

12. 按照《文莱国籍法》 ( 第 15 章 ) ,有外籍丈夫的文莱妇女,不能平等地同娶了外籍妻子的男性一样,将其国籍传给其外籍丈夫和子女。请说明按照《国籍法》,嫁给外籍人的女性公民的子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文莱国籍。请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和 ( 或 ) 准备采取什么措施来修正《国籍法》,以确保男女在国籍问题上的平等权利,并撤销对《公约》第九条第 2 款的保留。另外,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正在咨询已经成功地使其国籍法规与《公约》相符的具有类似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意见。

教育

13. 报告完全没有提到退学女生的数目和状况。请提供因早婚和早孕而辍学的女生退学率最新资料。另外,请说明缔约国有没有向教师提供培训,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他们的态度和行为,以及教材中表现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怎样反映出重男轻女的传统规范,而对妇女和女童充分享受其人权产生负面影响。

保健

14. 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妇女能不能获得安全堕胎和现代避孕方法的资料。报告中说 ( 第二部分,第 12.12.1 段 ) ,妇幼保健局向 38 岁至 65 岁的妇女提供全面健康检查。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将堕胎定为刑事罪,以及妇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安全堕胎。另外,请说明妇女和男性是否有平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以及按照法律或在实践上,妇女是否必须得到其丈夫或法定监护人许可,才能接受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15. 报告中说 ( 第二部分,第 18.1.1. 四段 ) ,在编写报告时,缔约国正在审议一项残疾法令草案。请提供关于草案现况的最新资料,并说明草案是否照顾到性别差异,以及提供资料说明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状况,尤其是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社会保护方面的情况。

16. 报告完全没有提到移徙女工的状况。请提供关于移徙女工 ( 包括家政工人 ) 的工作条件和法律保护的资料,和关于她们有没有机会获得司法救助、保健和社会保护的资料。《 2009 年就业令》第 111 节授予部长酌处权,请提供关于部长为家政工人的利益制定的具体法规以及《就业令》中适用于家政工人的条款细节的资料。

婚姻和家庭关系

17. 报告中说 ( 第二部分,第 16.2.4 段 ) ,《 2000 年伊斯兰家庭法令》准许穆斯林妇女以配偶间冲突为理由解除婚姻关系,而在离婚或丈夫去世时,妇女有权分享她应得的婚姻财产。请提供资料,说明妇女是否拥有与男人平等的离婚权利,以及关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财产的条款是否符合《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报告中还说 ( 第二部分,第 16.2.5 段 ) ,该法令规定,满足法令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母亲优先享有子女监护权。请阐述将监护权授予母亲的必要条件和资格。

18. 报告中说 ( 第二部分,第 16.1.2 段 ) ,不同群体 ( 穆斯林、印度教徒、佛教徒、迪雅克人和华人 ) 有不同的最低结婚年龄,而在所有情况下,最低年龄都低于 18 岁,与《公约》第十六条第 2 款、委员会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公约》相悖。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将女性和男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使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不同法律与《公约》互相统一,消除童婚和逼婚的习俗而采取的措施。

19. 报告完全没有提到缔约国一夫多妻制的问题。请说明按照法律或在实践上,是否容许一夫多妻,并请提供关于缔约国一夫多妻现象流行程度的资料和数据。

《任择议定书》和对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0. 请说明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另外,请说明在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方面取得了什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