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通过。

关于贝宁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3年10月3日委员会第1163和第1164次会议(见CEDAW/C/SR.1163和1164)审议了贝宁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EN/4)。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见CEDAW/C/BEN/Q/4和Corr.1,贝宁政府的答复见CEDAW/C/BEN/Q/4/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书面答复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1年提交了涵盖2005-2009年期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而没有按照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CEDAW/C/BEN/CO/1-3)的要求提交应于2009年4月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家庭、社会事务和民族团结部长Marie-Laurence Sranon Sossou率领、成员还包括司法、立法和人权部长Valentin Djènontin- Agossou、贝宁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妇女研究所所长及司法和人权部和贝宁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同委员会之间展开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审议缔约国第一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N/1-3)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关于未成年人流离失所状况和制止贩运儿童行为的2006年4月10日第 2006-04号法令;

(b)关于预防、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2006年4月10日第2005-31号法令;

(c)关于制止性骚扰和保护受害者的2006年9月5日第2006-19号法令;

(d)关于预防和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12年1月9日第2011-26号法令;该法令涵盖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性骚扰、强迫卖淫、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及其他有害做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

(a)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09年);

(b)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2012年)。

6.委员会对缔约国自审议其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表示欢迎: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2年);

(d)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1年);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f)《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2005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委员会在重申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并特别对全面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负有责任的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按照其程序并酌情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至《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所述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8.委员会欢迎修订《刑法》,以使《刑法》同《公约》和宪法法院2009年的裁决保持一致;宪法法院在该裁决中认为,关于通奸的刑事条款歧视妇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法规中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具体定义。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国家法规中纳入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按照《公约》第一条,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里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诉诸法律的机会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远离法院及其他实际障碍和经济障碍,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有限,司法系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有限,对法官和相关执法人员在现行立法框架方面的培训不足,以及缺乏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法律知识水平极低,没有用当地语言传播相关法律,没有向妇女传播关于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的信息,因此她们主张这类权利的能力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系统,包括通过增强其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向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服务,并确保使《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缔约国的相关国家法规成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b)对妇女展开提高对《公约》所赋予她们的权利的认识的运动;通过媒体,特别是通过广播节目,传播关于针对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知识;落实法律扫盲方案;以及用当地语言广泛传播所有相关法律。

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2.委员会欢迎每一个部委都设立了性别平等协调员,但同时对所提供的关于国家机构三个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责任划分的材料不清楚感到关切:国家性别平等理事会、其指导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家庭、妇女和儿童监测中心;家庭和民族团结事务部里的促进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司;以及妇女研究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这些实体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相关部委可用于确保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技术和财政资源有限,据报告国家理事会下属各实体缺乏实效,以及缺乏关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落实、监测和评价情况的材料。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明确界定国家机构各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责任,改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以及加强国家、省、市各级在性别平等活动方面的联系,包括通过提供关于性别平等敏感问题和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的培训;

(b)增加国家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及提高其技术能力,以开展有效工作,保护和促进各个层级的妇女人权;

(c)建立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相关的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适当监测和评价该政策,确保在必要时可采取措施来解决任何功能失调,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一个全面行动计划以在国家和市县两级得到有效落实。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可能并没有清楚理解暂行特别措施在加快实现妇女同男子的实质平等方面的性质、目的和必要性,并对缔约国除教育领域外迄今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感到遗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区分有利于妇女的一般性社会及经济政策和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为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各领域的实质平等而必须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在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对此作了澄清。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建立立法基础,并在《公约》所涵盖、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利用这类措施,包括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并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

成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6.委员会仍然严重感到关切的是,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对妇女和男子作用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成规定型观念持久存在,缔约国在打击家庭和社会内会使歧视妇女和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现象永久化的习俗和做法方面所作的努力有限。委员会在欢迎将有害做法列入新颁布的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2012年1月9日第2011-26号法令)的同时,对有害做法表示深为关切,例如童婚和逼婚、一夫多妻制、残割女性生殖器、对寡妇的惯例、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对犯有通奸行为的妇女的净化仪式和残杀所谓的“巫童”,因为这类做法仍然盛行并逍遥法外,尽管已经制定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根据自2003年生效的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法规(第2003-03号法令)进行调查、起诉和将罪犯定罪的材料,并往往在缔约国境外的邻国实施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以躲避起诉。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同省市两级的民间社会及妇女组织和传统领导人进行磋商,以就有害做法问题进行对话并促进广泛接受新的立法框架;

(b)拟订一项用于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包括通过开展针对公众和媒体的提高认识活动,并紧急完成缔约国对教科书的审查,以消除基于性别的成规定型观念;

(c)加紧努力,通过有系统地培训法官和执法人员,有效落实针对有害做法的立法框架;建立便利识别受害者身份的机制;以及确保同邻国有效开展区域和双边合作,以确保起诉和惩治一切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特别是为传播关于预防和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在49个市县里设立聆听和咨询中心的2012年1月9日第2011-26号法令而开展了全国运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高得惊人,而由于文化禁忌、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如文盲妇女、农村妇女、难民妇女和处于事实一夫多妻制状态中的妇女)不愿意报告暴力事件和害怕被族人指责而致使这类案件中的绝大多数未得到报告。委员会还对新的法律迟迟未得到有效落实表示关切,包括缺乏实施法、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分配给司法部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支持措施不足,例如庇护所及医疗和心理支持。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落实旨在预防和禁止暴力侵犯妇女行为的新的立法框架,包括颁布实施法、增加司法系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建立一个能评估《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机制;

(b)向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保健服务提供者,提供有系统的强制培训,以确保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暴力行为受害者;

(c)加紧努力,传播关于现有新法律规定的信息,例如禁止婚内强奸的法律规定,鼓励妇女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以及确保妇女获得关于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充分信息,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有这类报告和确保起诉和惩治犯罪人;

(d)向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援助和保护,特别是庇护所设施;

(e)收集关于所有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及受害者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包括投诉、起诉和定罪的次数,犯罪者被判处的刑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于保护儿童免遭贩运的法规,但仍深感关切的是,缺乏旨在打击贩运成年人的具体立法框架,而反贩运法草案亦迟迟未得到颁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内贩运妇女和女孩情况的数据,所提供的关于起诉和惩治贩运者的资料不足,以及缺乏一项用于预防、保护、援助及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持的全面战略,包括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作为“小保姆”受强迫劳动剥削的女孩,因为她们特别易被贩运。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加快通过关于人口贩运的法律草案,以全面落实《公约》第六条,从而加强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犯罪人的机制;

(b)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援助,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作为“小保姆”的女孩,并考虑建立一个协调打击贩运行为的国家机制;

(c)向司法、执法人员、边境警察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现行禁止贩运儿童条款和关于如何识别和处理贩运行为受害者的培训;

(d)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国民议会和政府及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其他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偏低,包括在高层、司法和公务员体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鼓励女性候选人参加即将举行的市县选举,但仍对目前仅有一位女市长一事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国民议会否决了为改善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而设立配额的性别平等法案。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尽快通过法律草案,确立妇女在民选职位中的配额;

(b)考虑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为候选人和分摊的职位设立配额,以加快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包括在下次市县选举时;

(c)为鼓励各政党提出男女数量同等的候选人提供激励机制,并加强对现有和潜在女性候选人进行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定向培训和指导的方案。

国籍

24.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正在审查关于国籍的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令,但委员会关切现行法规包含着歧视性条款。第一,现行法规不允许贝宁妇女在结婚时向其外籍配偶自动传送国籍,其外籍配偶必须申请入籍,而同贝宁人结婚的外籍妇女则不必申请入籍。第二,现行法规规定,丈夫丧失贝宁国籍可扩及母亲和子女。此外,委员会对关于出生登记及其酬金的监管框架表示欢迎,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实际障碍和官僚主义障碍,使贫穷妇女和农村妇女无法在保健设施内分娩、无法作出生登记及获得出生证明。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国籍的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令,以使贝宁妇女在保留或丧失国籍、向其外籍配偶传送贝宁国籍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所有妇女,特别是未在保健设施内分娩的贫穷妇女和农村妇女,获得出生登记服务提供便利,并考虑建立一个监测机制,以确保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强制执行其监管框架。

教育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供小学和中学免费教育作出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各级教育入学率按性别分列的准确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文盲率过高、因众多少女怀孕和童婚或逼婚等原因造成学业完成率偏低和缀学率偏高、在学校课程里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在作出关于向女孩提供小学免费教育的决定后在发展教育基础设施方面所作的努力不够,以及关于为打击校园性暴力行为和执行2003年10月1日部委间关于惩治教育设施内性虐待犯罪人的法令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不足。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关于教育系统各个层级入学率、学业完成率和缀学率的按性别分列的详细数据;

(b)加强对妇女和女孩的扫盲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非正规教育向农村妇女和女孩提供更多的技能培训机会,包括在传统上由男子主导的领域;

(c)解决女孩缀学率高和学业不完成率高的根源,例如性别成规定型观念、贫穷、校园里的性虐待、少女怀孕及童婚和/或逼婚,并采取积极措施,以使女孩留在学校里读书;

(d)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对青春期女孩和男孩进行关于负责任性行为及预防早孕和预防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的全面的性教育;

(e)加紧努力,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配备足够的教师,提供充足的房地,要考虑到妇女和女孩的特定性别关切问题,包括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f)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以确保正式起诉和惩治性虐待在校女生的犯罪者。

就业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正式雇佣的妇女人数偏低、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并缺乏促使她们进入正轨部门的措施、缺乏关于性别工资差距的资料和关于《国家就业政策(2011-2015)》执行进展情况的资料、所有部门都存在职业隔离现象,缔约国的方案和政策鼓励妇女集中在典型的女性职业圈内、缺乏关于为避免在公务员招聘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而采取的透明和问责措施的资料,以及缺乏用于解决作为“小保姆”而在受剥削条件下工作的女孩的易受伤害状况的措施。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应用同工同酬和平等工作机会原则,并解决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问题;

(b)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妇女在私营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状况的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监测和改善妇女在这些部门的工作条件,消除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所面临的各种障碍,落实用于促进调节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工作责任的措施,以及为非正规部门提供一个监管框架;

(c)采取行动以解决职业隔离问题,并加强对妇女进行在传统上由男子主导的领域方面的技术和职业培训;

(d)建立一个能有效监测和监管公共部门就业和招聘做法的机制;

(e)监管和监测作为“小保姆”被雇佣的女孩的工作条件,通过增加检查次数和提高对雇主的罚款来保护这些女孩使她们不会成为遭受剥削的童工;将她们纳入教育系统;以及考虑批准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增强经济权能

30.委员会注意到在2006年设立了一个主管小额贷款、青年和妇女就业问题的部级部门并通过该部门实施了各种措施以增加妇女获取小额贷款的机会和资助妇女中小型企业,但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价,也未提供足够的资料来说明总统于2007年启动、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妇女的“向非常贫穷的人提供小额贷款方案”的情况。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研究自2006年以来为使妇女有能力参与创收活动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实效并对“向非常贫穷的人提供小额贷款方案”进行评价,以评估妇女从该方案受益的程度,查明不足之处,并酌情采取补救行动;

(b)加强为鼓励持续增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经济权能而采取的举措,包括通过进行微型企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监测这些举措的影响。

卫生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人数越来越多,在有效落实关于预防、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2006年4月10日第2005-31 法令方面存在差距,特别是缺乏第8条所规定的实施法,为减少妇女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和向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提供足够援助而采取的措施也不足;

(b)缔约国内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过高、疟疾盛行、保健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助产士人数不足、对使用避孕工具的错误认识持续存在,以及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关于妇女自主作出健康决策的权利的足够信息;

(c)缔约国未充分实施免费剖腹产方案,主要是因为未向妇女传播足够信息、保健人员中的腐败及医疗设备库存不足;

(d)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2003年1月24日第2003-04法令第17条对全面禁止堕胎作出了在强奸、乱伦、危及母亲生命和胚胎受损情况下的例外,关于预防和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12年1月9日第2011-26 法令第3条将堕胎列作暴力行为的一种形式;这两个条款之间存在差别,尽管该国代表团作了解释,说该条款仅涉及“强迫堕胎”。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实施关于预防、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2006年4月10日第2005-31 法令,尽快通过相关实施法,向所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男女患者增加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提高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父母对预防母婴传播的重要性的认识,针对男女大众展开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方案,包括男子在预防这类疾病蔓延方面的关键责任;

(b)加强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案,消除造成这类死亡的原因,并增加熟练保健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助产士的人数;

(c)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有效获取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使用避孕工具的全面信息的机会,以减少意外怀孕、少女怀孕和不安全堕胎的发生率,并确保供妇女使用的现代避孕方法做到有人提供、负担得起和可以获得;

(d)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有效和持续实施免费剖腹产方案,向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充分传播信息,增强保健设施和国家主管该方案的机构之间的协调,并建立一个监测和问责体系以解决保健人员的不当行为问题;

(e)解决在现行堕胎法规方面的不一致现象,以确保不把堕胎解释为一种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拟订简化程序以保证在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2003年1月24日第2003-04法令第17条所述各种情况下获得合法堕胎的机会,并向妇女传播这类信息。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土地保有权的2007年10月16日第2007-03号法令,该法令保障了妇女从其长辈或配偶那里继承农村土地的权利;但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让妇女继承农地的惯例在农村地区仍占主导地位,妇女在获取土地和信贷机会方面仍然面临实际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妇女在农业劳动人口中所占比例很高,妇女农业组织占全部小农组织的70%,但是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和资源(如土地、水和林业)管理的程度却不够。此外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关于2001年通过的《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和促进妇女参与农业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同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对农村地区包括传统领导人在内的大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有效实施2007年《土地法》并确保妇女同男子一样能有平等获得土地和信贷融资的机会;

(b)通过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增强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和政治权能,以确保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和资源管理,特别是参与对土地、水和林业的管理;

(c)评估《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和促进妇女参与农业的政策》执行情况的现况和进展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拟订能促进性别平等的土地政策和方案,并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制定、实施和评价这类政策和方案。

被拘留的妇女

36.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女性被拘留者的拘留条件,包括孕妇及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特别是待审拘留的期限和缺乏旨在便利妇女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的措施,以及未将女性被拘留者有系统地与男性被拘留者进行隔离。

37.根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见 CAT/OP/BEN/1)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保护身处拘留场所的妇女和严格尊重她们的公正被审判权,并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和通过明确的投诉处理程序。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改善女性被拘留者的拘留条件,保证向男性囚犯和女性囚犯提供男女分开的住所,提供足够的保健设施和服务,特别是向孕妇提供这类设施和服务,以及教育方案。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出努力,在其新的进步的《人与家庭法》(2004年8月24日第2002-7号法令)中确保了结婚和离婚中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但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歧视性规定:(a) 当夫妻双方不能就婚姻住址达成一致意见时,丈夫可单独作出决定,妻子则需在丈夫的决定会对自己及子女构成真实危险的情况下提起法律诉讼才能得到一个不同的住址(第15和第156条);以及(b) 已婚妇女在结婚时自动采用丈夫的姓,但在离婚时则需得到丈夫同意或法官准许才可保留丈夫的姓氏(第12和第261条第3款)。此外,委员会对习惯法和惯例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包括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虽然自通过《人与家庭法》之后这类法律在缔约国境内已不再有效。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撤销《人与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使其立法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五和第十六条;

(b)加强努力,针对特别是农村地区开展关于《人与家庭法》的全面教育措施和提高认识运动,并同民间社会协作,根据《人与家庭法》的规定,系统提高传统领导人对摈弃习惯法和惯例的认识。

国家人权机构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尽管早在2012年12月就依法建立了,但由于在颁布实施法方面的延误至今未开始运作。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就关于设立新的贝宁人权委员会的2013年2月15日第2012-36号法令通过实施法,以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并确保该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充分顾及妇女的权利,包括通过提高认识和传播关于新的投诉程序的信息。

收集数据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普遍缺乏现有、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委员会回顾到,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对于准确评估所有妇女的状况、发展知情和定向的决策及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在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里的实质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和地理位置分列的全面数据,利用可衡量的指标来评估在妇女状况方面的趋势和在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里的实质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迟疑地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为落实《公约》各项规定所作出的努力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6.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旨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作出的所有努力和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和实施

4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负有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各项条款的义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委员会为此要求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这些意见得到全面实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向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使这些意见得到实施。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同意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对自己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因为缔约国还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实施上文第29(e)段和第33(a)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提供书面材料。

编写下一次报告

50.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统一报告导则,包括关于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