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9 日 ) 上获得通过。

关于巴哈马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25日举行的第1635次和第1636次会议(见CEDAW/C/SR.1635和CEDAW/C/SR.1636)上审议了巴哈马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BHS/CO/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HS/Q/6,该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BHS/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CEDAW/C/BHS/CO/1-5/Add.1)并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该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陈述并针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由社会服务和城市发展部长弗朗基·坎贝尔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巴哈马政府性别和家庭事务司、总检察长办公室兼司法部、教育部、卫生部、外交部以及巴哈马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2年审议该缔约国初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HS/CO/4)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BHS/CO/5)以来,该国立法改革进展不断,特别是通过了:

(a)《性犯罪法案修正案》,其中规定设立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册和登记处,2014年;

(b)《残疾人(机会均等)法案》,2014年。

5.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在完善本国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例如:

(a)将妇女事务局升级为“性别和家庭事务司”,隶属于社会服务和城市发展部管辖,并加大了对该部门的资源调拨力度,2016年;

(b)组建了国家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014年;

(c)2013年成立了国家性别暴力问题工作队,并随后制定了相应的战略计划和实施计划;

(d)成立了部际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和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2013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之前各次报告以来,该缔约国或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8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5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敦促该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推动力量,并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战略,以明承认之意。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自身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9.委员会仍对该缔约国依旧对第二条(a)项(关于该缔约国在《公约》下应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至第九条第2款(关于国籍)持保留意见感到关切。

1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展现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决心,为此应在明确的时限内,撤回对第二条(a)项至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意见,以期确保《公约》在该缔约国境内得到充分适用。

宪法和法律对妇女免遭歧视的保护

11.委员会对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宪法第四修正案议案在2016年6月举行的全民投票中被否决感到关切。委员会仍对该缔约国至今尚未按照《公约》规定,在《宪法》和国家级法律法规对何为歧视妇女作出明确定义并引入关于性别平等的条款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以下情况尤感关切:

(a)《宪法》第26条第(1)款未就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保护妇女免遭歧视作出规定;

(b)在执行性别平等相关法律和监测执法情况方面,缺乏有效机制,而且国家级预算拨款不充足;

(c)未能消除歧视,特别是针对海地裔妇女、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双性人以及外岛散居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14段),并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该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

(a)设定明确时限推行宪法改革,同时辅以开展全面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并动员民间社会组织普遍参与,以扩大《宪法》第26条第(1)款对妇女免遭歧视的保护范围,确保至少延及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

(b)毫不延迟地采取行动,确保对现行法律法规展开全面审查,确保按照《公约》规定,对何为歧视妇女作出全面的定义,并确保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所有国家法律;

(c)确保通过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切实落实关于禁止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d)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并就其执行配备适当的资源、制定时间表和确立可衡量的目标,责令相关主管部门执行相关法律,预防并消除事实上存在的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 特别是针对海地裔妇女、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双性人以及外岛散居妇女的歧视。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在实施司法机关能力建设方案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方和法院处理妇女所提性别歧视申诉的能力有限,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不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缺乏认识,从而缺乏主张这些权利所需的信息指引。

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司法系统,包括通过为之调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系统开展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法律教育和能力建设方案,同时提高司法系统的认识水平,以期消除针对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污名化;

(b)确保警方和法院在处理妇女和女童所提性别歧视申诉时做到及时、高效且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

(c)提高妇女和女童对自身依照《公约》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被侵权后可诉诸的补救办法的认识,包括通过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区妇女协会合作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欣见,2016年10月,妇女事务局升级为“性别和家庭事务司”,隶属于社会服务和城市发展部管辖。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分配给性别和家庭事务司的人力资源有限,财政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b)该司有效执行其任务授权的自主权和职权有限;

(c)该司在确保自身核心方案拟定工作在全国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中保持连续性方面的体制结构薄弱;

(d)性别平等政策草案和该司战略计划草案迟迟未获通过;

(e)民间社会组织对妇女权利相关政策、方案和活动规划和开展工作的参与有限。

16.委员会忆及《北京行动纲要》中提出的指导意见,特别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进而建议该缔约国:

(a)对性别和家庭事务司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各部委中负责就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所有官员进行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培训;

(b)有效查明需要努力提高该司获拨财政资源利用效率的领域和地方;

(c)扩大该司的职权并强化其监管和监督职能,同时确保该司拥有增强自身任务授权执行实效的自主权;

(d)加强该司的体制架构,使之能够胜任其职,以期维护该司各项职能及其核心方案拟定工作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中的连续性;

(e)加快通过该司战略计划草案以及性别平等政策草案,并在性别平等政策中规定具体的指标和目标,以促进实行利益攸关方问责制;

(f)扩大民间社会组织对参与执行《公约》和委员会建议的所有国家机制的参与,以期全方位地切实实现性别平等。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议案已于2017年10月提交议会,目前,议会正在审议该议案,目的是确保该议案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表明的关切,即该缔约国尚未按照《巴黎原则》设立受权保障妇女权利的独立而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忆及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40段),进而建议该缔约国严格按照《巴黎原则》,优先设立一个拥有广泛任务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同时为该机构配备充足的资源并明确赋之以保障妇女权利的具体任务授权。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无关于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等《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综合战略。

2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加强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之为工具,加快实现性别平等,包括通过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部门政策、目标、中期计划和模式,同时考虑实行配额制和采取其他积极措施,并辅以激励措施和针对不合规情事的制裁措施,以期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等《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对卫生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中包含旨在打击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注意到,性别平等政策草案实施计划中将列入一项应对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的综合战略。然而,委员会依然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关于男女家庭与社会角色和责任的父权主义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积重难返,此种态度和观念具体体现在公众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水平和讨论度均有不足上面;

(b)陈规定型观念也是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源,而且该缔约国未采取持续措施纠正或消除针对妇女特别是针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毫不延迟地通过性别平等政策草案实施计划及相关综合战略,针对学校内、媒体上和公共空间中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出台积极和持续的措施;

(b)针对所有公职人员、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广大公众,加大有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提高认识运动的开展力度;

(c)加强中小学阶段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家庭关系中性别角色的教育;

(d)制定一项消除煽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行动计划,并确立一项监测机制,评估此种措施的影响,特别是对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的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采取了诸多措施,包括组建了家庭暴力问题与咨询股、成立了国家性别暴力问题工作队并制定了打击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计划草案。委员会还欣见,巴哈马皇家警察部队和司法机关也采取了诸多措施,包括在检察厅内下设性别犯罪问题股并实施了旨在解决司法救助延迟问题的“迅疾司法”倡议。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现象高发多发,其中包括家庭暴力以及性暴力和强奸,而且从报案情况来看,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妇女和双性人的仇恨犯罪发生率高,但在该缔约国,这类犯罪依然为文化所接受,而且报案率仍不足;

(b)缺乏一部针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综合性法律,而且关于性别暴力问题的议案草案与旨在应对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计划草案迟迟没有最后定稿和通过;

(c)完全符合委员会经更新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而形成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的《性犯罪法案》修正案草案迟迟未获通过,而且拟议修正案会将婚内强奸案件的申诉时效限制在自侵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d)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册和登记处迟迟未设立,也未规定明确的设立时限;

(e)体罚儿童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校内和家庭体罚是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一种约束孩子行为的手段;

(f)法院系统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严重积压;

(g)专门面向性别暴力和性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国营收容所数量有限;

(h)关于该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调查和起诉以及犯罪人所受制裁的情况,未见按年龄以及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数据。

24.委员会忆及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另又根据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建议该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现象,特别是家庭暴力以及性暴力和强奸的综合措施,评估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妇女和双性人犯罪的报案率,并加强努力转变将性别暴力作为一种文化上可接受的现象加以容忍的社会规范和文化观念;

(b)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加速通过关于性别暴力问题的综合性议案草案与旨在应对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计划草案;

(c)毫不延迟地通过关于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的《性犯罪法》修正案,取消对《性犯罪法》修正案草案对婚内强奸案件申诉时效设定的任何限制,并设立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册和登记处;

(d)从法律上和在实践中禁止对女童的校内和家庭体罚,并加强提高认识方案,以促进非暴力形式的儿童养育和行为约束;

(e)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并确保在对犯罪人量刑时,做到罪刑相当;

(f)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开展关于严格执行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在与此类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互动时采用性别敏感方法和程序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

(g)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的援助、保护和康复服务,包括通过扩大现有收容所的容纳力,与向受害者提供住所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并促进对这类非政府组织的供资;

(h)收集关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以及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5.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了各种举措和措施,包括成立了部际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和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很少,而且没有关于该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犯罪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的研究。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就如何查明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及早将之转介至适当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进行处理,开展司法和执法人员、边防警察、社会工作者和保健专业人员能力建设;

(b)加强执行2008年《(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加大对部际委员会和工作队打击贩运人口方案的财政资源调拨力度,并加速设立处理贩运人口问题秘书处并为之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以高效执行这些机构的任务授权;

(c)就当前该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开展基线研究。

27.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将卖淫定为犯罪,未见关于该缔约国境内卖淫现象的严重程度和妇女从事卖淫的普遍性以及因此受影响情况的信息,而且未见关于针对有意弃淫从良的妇女的退出方案的信息。委员会还对从事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包括在旅游行业内)的儿童人数之多感到关切。

2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26段),并建议该缔约国:

(a)将卖淫非刑罪化;

(b)从根源上解决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问题,为此应向有可能遭受卖淫剥削的妇女,特别是为养家糊口而被迫卖淫的贫困家庭的女童提供教育和替代创收机会,并为有意弃淫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重新融入社会和职业生活战略;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灭儿童色情活动,包括在旅游行业内,同时提高旅游产业直接从业者对儿童,特别是女童因从事旅游相关活动而有可能遭受商业性性剥削的认识。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程度低,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更是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咎于父权主义态度作祟、政治任命法定配额制或性别均等制等措施缺失、妇女涉足政治网络的机会有限以及关于妇女领导能力和政治技能的能力建设方案不足。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进而忆及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28段),并建议该缔约国:

(a)就加强妇女在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参与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限,并为实现这些目标创造必要条件,例如实行法定配额制;

(b)采取措施确保在政党内部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性别均等,并鼓励妇女以候选人身份参与国家和地方选举;

(c)为有意参与政治生活或谋求公职的妇女提供更多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d)提高政界人士、媒体、教会领袖和公众的认识,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国籍

31.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于2017年11月宣布修正《巴哈马国籍法》,以确保巴哈马妇女在将自身国籍传递给子女方面与巴哈马男子享有同等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2年和2016年举行的全民投票未能成功修改《宪法》,以致巴哈马妇女仍无法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国籍传递给子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巴哈马境内无国籍儿童,包括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者的遗孤,无法通过适用血统主义原则或出生地主义原则来取得国籍,而且未见关于该缔约国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信息或统计数据。

32.委员会忆及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30段)及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妇女无国籍问题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进而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政界人士和公众对修订《宪法》的必要性的认识,以废除在国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规定;

(b)按照《公约》第九条规定,修订《巴哈马国籍法》(1973年),以引入关于巴哈马男女在向子女传递公民身份方面权利平等的条款,并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确保巴哈马妇女能够将其国籍传递给非巴哈马籍配偶;

(c)采用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以查明无国籍妇女和儿童,包括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者的遗孤,并在该缔约国境内为其提供保护,包括向未满18岁者提供通过简化入籍程序入籍的机会。

教育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7年,该缔约国在向女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和重建国家培训机构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所采取的措施既不足以确保所有女童,特别是外岛女童和包括海地裔女童在内的弱势女童群体都能获得优质教育,亦不足以改善教育质量,特别是公立学校教育质量;

(b)旨在更好地解决性别平等问题的《教育法》修订工作和课程改革一再推迟;

(c)妇女和女童主要集中在传统上面向女性的研究领域,而且投身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以及参加“技术青年团方案”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偏低;

(d)怀孕女童被安置在由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基金会开办的特殊学校,以免遭到羞辱,而且未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她们在分娩后能够重返学校并继续留校就读;

(e)残疾女童接受全纳教育的机会有限。

3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外岛女童和包括海地裔女童在内的弱势女童群体能够平等地获得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b)加快修订《教育法》和推行课程改革,以更好地解决性别平等问题;

(c)消除有碍女童注册攻读诸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教育领域课程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并向女童提供关于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咨询;

(d)通过一项政策,以确保怀孕妇女和女童在怀孕期间能够继续上学,并确保年轻母亲能够在分娩后返校完成学业;

(e)采取措施,制定一项面向全体残疾女童的全纳教育战略。

就业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欠充分,委员会无法全面评估该缔约国在就业领域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适用设限,而且与享有产假权利有关的条款未就应享产假权利及相应保护措施作出规定,有违《公约》。委员会对以下情况尤感关切:

(a)妇女受教育程度虽有提高,但失业率却依旧极其之高,劳动力市场上依然存在职业隔离现象,而且无论在正规还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都集中在低薪岗位;

(b)妇女承担了大量无报酬和不被承认的工作,但这些工作却不能作为妇女应享退休及其他工作相关福利的资格条件;

(c)未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关于禁止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暴力侵害的法律规定(包括巴哈马《成文法》第99章和《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而出台的切实措施;

(d)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e)关于就业领域性别不平等程度和家庭工人脆弱处境(其中许多人享受不到适当的社会福利,而且在工作场所易受性骚扰)的资料欠充分。

36.委员会忆及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34段),进而建议该缔约国:

(a)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在所有工作领域得到适用,并依照《公约》修订关于享有产假权利的条款,保障应享权利及相应保护措施切实到位,特别是分娩后强制性休假六周时间和为亲自哺乳或泵乳而中断工作的权利以及妇女在休产假期间免遭解雇的保护措施;

(b)加紧努力为妇女实现经济独立创造有利环境,包括通过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和工会对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的认识,同时通过向妇女提供职业技术培训等手段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就业;

(c)确保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有资格享有退休及其他工作相关福利,特别是在她们退休以后;

(d)确保有效执行关于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和暴力侵害的法律规定,包括巴哈马《成文法》第99章和《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

(e)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提高残疾妇女劳动力市场参与度;

(f)通过一项保护家庭工人战略,包括实行劳动监察制度,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未专门针对男女儿童开展适龄的、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并且缺乏计划生育服务;

(b)性行为合法年龄(16岁)与不经父母同意即可获得避孕药具和其他保健服务的年龄(18岁)不一致;

(c)合法堕胎严格受限,这可能会迫使妇女寻求不安全和非法的堕胎;

(d)孕产妇死亡率高,而且不乏加剧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因素,包括可能会对孕产妇死亡率产生影响的早孕和不安全堕胎;

(e)在新确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中,妇女居多;

(f)缺乏专门服务,特别是乳腺癌筛查和治疗以及精神卫生服务,其中外岛尤为严重。

38.委员会忆及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36段)及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进而建议该缔约国:

(a)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的适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和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并对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开展关于如何实施这些战略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的培训;

(b)确保所有16岁以上的女童和妇女都能够免费且适当地获取避孕药具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在外岛;

(c)将一切情形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将因强奸和乱伦导致怀孕和胎儿存在严重缺陷这几种情形下的堕胎合法化,并为妇女提供获得优质堕胎后护理的渠道,特别是针对不安全堕胎所致并发症的护理;

(d)加大努力,通过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保健设施和由训练有素人员实施的医疗援助,降低孕产妇高死亡率,消除加剧孕产妇死亡率的因素,诸如早孕和不安全堕胎;

(e)实施艾滋病毒防治战略,特别是预防政策,并开展基线调查,以查明艾滋病毒的流行情况,特别是在高危人群中,尤其是在25岁以下人群中的流行情况,同时鼓励卖淫妇女使用安全套,并保证她们能够体面地获得适当保健;

(f)改善妇女在境内获得精神卫生服务和专门乳腺癌诊疗服务的机会,并对包括外岛在内的全国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疾病和乳腺癌早期发现培训。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困程度异常之高,而且2015年启动的旨在减少巴哈马贫困线以下人口数量的“振兴、激励、维持和增强权能方案”于2017年暂停实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方面就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的新措施、贸易自由化政策及其对妇女的影响以及旨在减轻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最弱势妇女群体贫穷状况的方案提供的资料有限。

4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评估“振兴、激励、维持和增强权能方案”实施中断对妇女的影响,并公布评估结果。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保有需要的妇女不会因方案实施中断而蒙受任何不利影响,并另行实施一项适当的现金转移方案,重点向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提供援助。委员会又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通过旨在减轻最弱势妇女群体贫穷状况的方案,从性别平等的视角出发去落实结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措施,并评估这些措施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履行其域外义务,确保其财政和税收政策不会对妇女权利和旨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岛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以及司法救助、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农业土地管理和创收机会等方面处境不利。

42.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进而建议该缔约国努力推动外岛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并改善她们获得优质保健、教育、司法救助、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农业土地管理和新的创收机会的渠道。

弱势妇女群体

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致力于加强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区域合作,其决心从该国于2017年12月主办加勒比移民磋商会一事中可见一斑。委员会还注意到,现已成立移民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缺乏包含性别层面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程序管理法;

(b)寻求庇护妇女(包括有子女者)遭到拘留;

(c)缺乏针对境内移民妇女、海地裔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社会和经济融合方案;

(d)没有身份证件或国民护照的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海地裔妇女处境令人忧惧,她们即便在遭遇侵权事件(包括性别暴力)的情况下也不敢向有关部门报案,唯恐被递解出境。

44.委员会根据其第32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包含性别层面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程序管理法;

(b)在接收寻求庇护妇女和审查庇护申请时,按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行事,以确保这些妇女在被关押期间不受剥削和虐待并能够获得适当的保健及其他服务;

(c)在处理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或非正常途径入境妇女及其子女的问题时,采用相对不具胁迫性的替代措施,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d)采取措施改善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海地裔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以消除她们易受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和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侵害的脆弱性,并为她们提供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不论其移民地位如何;

(e)确保在处理妇女和女童庇护申请时,适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并就在该缔约国可经由哪些程序取得合法地位以及申请入籍需要哪些文件向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婚姻法》第50条将最低结婚年龄定在15岁,并允许13至15岁儿童在法定例外情形下缔结婚姻。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事实上的结合的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妇女在结合终了时得不到保护且无补救办法可以诉诸。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建立统一法院系统和设立家庭法院方面进展甚微。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文化因素影响,加之缺乏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机制,母亲,尤其是单身母亲在照管子女方面担负着异常繁重的任务。

4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HS/CO/1-5,第38段),并建议该缔约国:

(a)在法律上硬性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在实践中强制适用此规定,无一例外;

(b)审查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以期将现行法律规定推及适用于事实上结合关系中的伴侣;

(c)根据家庭法院系统委员会的建议,加快建立统一法院系统,并设立家庭法院和推出替代性争议解决支助服务,同时划拨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便在明确时限内建立有效运作的统一法院系统;

(d)加大对父母、家庭和公众的亲职教育力度,以促进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照顾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审查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并立即解决相关挑战,以确保单亲母亲能够及时获得子女抚养费。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应急管理局高级管理岗位上不乏妇女的身影,而且在飓风“马修”过后开展了性别平等评估。然而,委员会忆及该缔约国具有易遭重大环境和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影响的脆弱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和气候相关灾害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而且在减灾、备灾、应灾和灾后恢复工作中虑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而言,尚有更多工作要做。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妇女代表参与有关制定和实施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政策的各级决策进程;

(b)确保今后在制定和执行关于减少灾害风险、气候变化以及应对其他紧急情况的政策和方案时,运用在最近几场飓风过后开展的性别平等评估的结果,确保所有政策和方案都建立在全面的性别平等分析基础之上,并确保这些政策和方案考虑到妇女(包括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

《公约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明确保证打算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自身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必将有助于促进本国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a)、16(d)、24(b)和26(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22年11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