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 AW/C/BRA/CO/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March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西

1. 委员会在2012年2月17日举行的第1026和1027次会议(见CEDAW/C/ SR.1026和1027)上审议了巴西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RA/7)。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单载于文件CEDAW/C/BRA/Q/7, 巴西的答复载于文件CEDAW/C/BRA/Q/7/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建议的执行情况。它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但对其迟交表示遗憾。

3. 委员会对缔约国派遣了一个高级代表团表示赞赏;该代表团由共和国总统妇女政策秘书处主任EleonoraMenicuccideOliveira女士任团长,成员包括国家各部、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全国黑人妇女和女议员论坛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迪尔玛·罗塞夫女士于2010年10月当选为巴西第一位女总统,并赞赏任命了10位女部长。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定促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方面的优先事项进行了不懈努力,开展了一系列全面参与的活动,如2011年12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妇女政策会议。

6. 委员会欢迎在《没有贫穷的巴西方案》范围内实行“家庭补助方案”,这个补助方案使巴西全国的很多家庭受益。

7.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在实施《玛丽亚·达佩尼亚法》过程中保证男人和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及其关于同性配偶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8.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按规定时限提交了关于委员会通过的对AlynePimentel案件的意见(CEDAW/C/46/D/18/2008)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于2007年7月审议缔约国报告以来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2009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

C.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0.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不断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明确的关注问题和建议需要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的阶段给予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转达有关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充分执行。

国民议会

11. 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主要责任,特别是对充分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负有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按照其程序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并按照《公约》进行编写下一次报告的工作。

宪法框架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7条(独款)歧视家庭佣工,因为在包含的其他类工人都可享有的34项权利中,它只给家庭佣工9项。它担心这一规定会对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取得进展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全国的大多数家庭佣工都是妇女,尤其是非洲裔妇女和女孩,她们经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负责就宪法修正案第478/2010号提案提出意见的特别委员会的工作,该项提案预计将废除第7条的独款,以便给予女性家庭佣工《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通过一个管理性的法律框架,以维护家庭佣工,特别是非洲裔妇女的权利;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女性家庭佣工切实享有平等权利,消除对非洲裔女性家庭佣工的多种形式的歧视。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 委员会欢迎妇女政策秘书处(SPM)被作为一个重要实体划归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其分支机构扩散到23个州和400个市。但它表示关切的是,在实际分配给秘书处的资源和《预算法》规定的资源分配之间存在着一些不一致。它还关切地注意到,这种不一致对妇女政策秘书处充分履行其作为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责任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政策秘书处的能力和资源都没有足够加强,特别是在市一级,因而不能确保各级机构在制定和执行市级妇女政策计划以及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将妇女权利放在优先地位等方面的有效协调。

15. 委员会忆及其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规定的指导原则,尤其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的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修改现行拨款政策,确保在《预算法》规定的财政拨款和为妇女政策秘书处能充分执行任务实际分配给它的资源之间没有不一致;

加强联邦、州和市各级妇女政策秘书处的能力,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使其能更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政策,提供咨询,协调和监督各级在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将性别观点放在所有法律和政策的核心地位,包括旨在实现不同人口群体的平等的政策;

进一步努力在所有27个州、联邦区和市建立妇女政策和体制机构,以确保有效执行和协调旨在实现男女确实平等的政策。

临时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广泛实现各人口群体之间的平等采取了一些临时特别措施,如根据种族和民族制定配额以增加非洲裔和土著学生在高等教育方案中的入学人数,例如科技教育方案。虽然妇女可受益于这些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没有为了解这些措施如何有效地促进妇女的实际平等进行具体评估。它还关注的是,很明显没有针对不同妇女群体有效地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对临时特别措施这一概念和采用这类措施的理解,以此作为实现妇女实际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特别是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土著和农村妇女在政治参与、卫生、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18. 委员会赞赏最高法院就围绕着关于家庭和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玛丽亚·达佩尼亚法》(第11340号法)的合宪性的法律争议作出裁决。考虑到司法界各部门对适用这一法律的抵制以及缔约国的联邦和分权制结构,委员会担忧地方法官会否遵守最高法院的裁决和《玛丽亚·达佩尼亚法》。它还关切的是,司法机关缺乏处理家庭和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知识。它还关注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准确和系统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旨在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公约》中所载措施很全面。但它关切的是,由于在教育、卫生和社会援助领域缺乏充足能力和财政资源,国家计划的执行恐怕成问题。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以及《玛丽亚·达佩尼亚法》的培训;

加强司法系统,确保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切实利用司法,同时为妇女利用司法提供便利,增加处理家庭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法院和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法官;

为评估和监察《玛丽亚·达佩尼亚法》的影响,改进经常收集和分析统计资料的制度;

向参与执行《全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计划》的所有实体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为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者建立避难所。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采取了行动,如2011年3月为调查巴西国内和国际贩运的原因和后果成立了议会调查委员会,编制了第二个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国家计划,但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现象的程度的资料。它还关切的是,没有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全面和统一办法。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RA/CO/6, 第24段)中提出的建议制定全面的禁止贩运法规。它尤其关切的是,据所收到资料说,在某些进行大型发展项目的地区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和劳动营利,在巴西东北部的一些旅游区对妇女和女孩进行性剥削。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按照《巴勒莫议定书》制定全面的禁止贩运人口法律以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确保按照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建议(CEDAW/C/BRA/CO/6, 第24段)使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受害者得到适当保护和援助;

参照议会调查委员会的结果,修改和进一步通过和执行《第二个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活动计划》,并在其范围内制定和执行旨在打击和防止缔约国内的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现象和性旅游的全面战略;

建立统一的全国协调机制,以协调预防和打击国内和国际人口贩运活动和保护受害者的工作;

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边界警卫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如何鉴别贩运受害者和解决他们的问题以及国内法律中禁止贩运的规定的资料和培训;

确保系统监控和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活动以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资料,对贩运和卖淫现象进行比较性研究,争取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妇女和女孩沦为性剥削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危险;

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共同采取措施起诉和惩罚人口贩子防止贩运人口。

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对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所作的努力,如:通过了第12034/2009号法律(其中要求各政党在候选人名单中为妇女至少保留30%的席位或为男人最多保留70%的代表),2008年推出长久开展的“更多妇女掌权”运动。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持续存在的家长态度和陈规陋习以及缺少确保临时特别措施的执行的机制,都仍然在妨碍妇女进入州、市级议会和政府决策岗位。它还关切的是,在高级司法职位和私营公司的管理职位上的代表很少,尽管从事司法职业和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人数在增加。

2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落实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加强努力修改或通过旨在增加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的法律,持续推行旨在促进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决策的政策,以此作为社会、政治和职业生活各领域的一项民主要求;

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建议,通过和实施临时特别措施,以尽快让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群体,如非洲裔和土著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为消除有关男女作用的家长式态度和陈规陋习,强调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参与公共和私人部门以及所有领域的决策的重要性,开展针对男人和妇女的宣传运动。

教育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供的资料中说,巴西妇女的受教育水平高于男人,而文盲率则低于男人,但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由于种族、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原因仍然不能平等受教育。它还注意到各种旨在促进在教育领域从两性角度看问题的方案,如针对中等和高等学校学生的《妇女与科学方案》。然而,它仍特别遗憾的是,缺少下列方面的资料:按性别分列的小学入学率和毕业率或关于课程按性别分类,特别是在高等技术教育方面;旨在降低15岁以上女性的文盲率(9.8%)的现行方案;女孩辍学的主要原因,如家务和少年怀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少女很容易成为各种形式暴力,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受害者。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解决女孩和妇女由于其种族、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原因不能平等受教育的问题;

采取具体措施,如,通过采取全面的正式或非正式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提高15岁以上女性的识字率,和(或)鼓励她们完成基础教育;

采取措施,改变妨碍女孩自由选择从事非传统学习,特别是技术领域的学习的传统规范和态度以及学校的安排办法;

落实《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中规定的与教育和文化部有关的措施和对学校的宣传运动,以增加少女完成正式学业的可能性;

对教育数据进行审查,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准确数据和最新资料,说明为消除教育领域对妇女的歧视所采取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包括按性别分类的课程。

就业

26.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和就业部于2008年设立了不分性别、种族、族裔、残疾、反对歧视、机会平等委员会,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更多妇女进入劳动市场,但要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对缔约国仍是一个挑战。它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依妇女的种族、族裔和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在17%和40%之间波动。它还关切的是,与性别和种族有关的陈规陋习促使非洲裔和土著妇女只能从事低等工作。另外,它还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为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的资料,以及仍然有妇女和儿童在作为家庭佣工受剥削。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通过《工作场所平等法》(第6653/2009号法案)放在优先地位,其中规定建立机制,防止和禁止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在正式劳动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消除基于与性别、种族和族裔有关的陈规陋习的职业隔离,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确保实行同工同酬和工作机会平等的原则;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和保护非正式部门妇女的权利采取的法律和其他措施;

继续采取措施,改善对家庭佣工的保护,包括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庭佣工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

医疗卫生

28. 委员会注意到,巴西的医疗卫生服务正在扩展,缔约国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RedeCegonha(斯托克网络)方案》的实施(2011年)。但它关切的是,这一方案可能不足以消除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所有原因,因为其重点只是对孕妇的照料。它感到遗憾的是,在缔约国非法堕胎的妇女仍然要面临刑事制裁,国民议会正在审议的一些法案会妨碍妇女享有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权利,如第478/2008号法案(《胎儿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女性化。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继续努力为妇女享有保健服务提供便利,监督和评估《斯托克网络方案》的执行,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对弱势群体而言;

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EDAW/C/BRA/CO/6,第3段)尽快审查将堕胎认定为犯罪的法规,废除其中惩罚妇女的条款;与所有有关方面合作,在国民议会通过之前讨论和分析《胎儿法》对合法堕胎的现有狭窄理由的进一步限制作用;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和其他传染病女性化国家计划》(2009年审查)的情况,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全国妇女预防、诊断和治疗通过性行为传染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提供便利。

农村妇女

30. 委员会注意到旨在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和受益于农村发展的现行各种措施,如特别是为了促进农业生态和基于生态的生产的对妇女的技术援助和农村发展政策,以及为妇女农民提供贷款的《全国妇女加强家庭农业方案》。然而,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表示关注,由于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家长式态度,她们受贫困和极端贫困的影响最大,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面临更大困难,很少有机会参与决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农业――工业和发展项目对农村妇女生活条件的影响,对报告中缺少这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

3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订和执行当地的发展计划,尤其是那些对其社区的经济结构和活力有影响的计划;

确保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性家长能参与决策,能更方便地利用保健、教育、干净水和卫生服务、肥沃土地和创收项目;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缔约国的现行重大农业――工业和发展项目对农村妇女生活条件的影响。

被关押妇女

32. 委员会对缔约国被关押的妇女和女孩显著增加表示关注。它注意到,其中大部分人是因为与贩毒有关的罪行,特别是应其伙伴请求(作为“骡子”)运送毒品而入狱的。委员会还关注某些关押设施的不稳定条件和拥挤情况;女犯人在利用司法方面面临的困难,包括土著妇女难以得到翻译服务;关于监狱内性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女犯人,特别是孕妇没有适当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措施减少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妇女,包括推行旨在解决妇女犯罪原因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

设法解决被关押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制订全面的、男女区别对待的政策、战略和方案,为她们利用司法提供便利,确保符合对她们公正审判的原则,特别是对土著妇女;提供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教育、康复和重新安置方案;

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妇女关押设施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保证将男女犯人分开安置,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特别是对孕妇。

收集资料

34. 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缔约国的人口组成非常多样化,但报告中所提供资料却只是按性别分列。它指出,例如,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资料对准确评估女境况、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了解情况和有目标地制定政策、系统监督和评估在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都是必要的。

3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散发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资料和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境况的变化趋势和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实际平等的进展情况。在这方面,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境况问题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妇女政策秘书处与巴西地理和统计研究所合作,通过巴西男女平等问题观察台,制定注重两性差别的指标以用于制定、落实、监测、评估或在必要情况下审查妇女和男女平等政策。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了《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37. 委员会强调,全面和切实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它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都要从两性角度看问题,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散发

38. 委员会请巴西在全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广大人民、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的正式和实际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和在这方面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也向地方社区散发其结论性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多举办一些会议以讨论这些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大会以“妇女2000年:二十一世纪的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批准其他条约

39. 委员会指出,巴西加入九项主要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加强妇女在生活各领域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因此,委员会鼓励巴西政府考虑批准巴西尚不是其缔约国的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落实上面第21和29段中所载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书面资料。

下次报告的编写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国家各部和公共机构参加编写其下次报告,并在编写过程中向各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咨询。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关注的问题作出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2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委员会2008年1月举行的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协调报告准则》适用。特定条约文件应最多40页,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应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