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4日举行的第1917和1918次会议(CEDAW/C/SR.1917和CEDAW/C/SR.1918)上审议了比利时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BEL/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BEL/QPR/8)。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BEL/CO/7/Add.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比利时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马克·贝克斯廷·德布伊茨沃夫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其中包括佛兰芒政府总代表、瓦隆-布鲁塞尔总代表、联邦就业部、联邦司法部、联邦社会保障部、移民局代表的联邦内政部、佛兰芒政府、瓦隆-布鲁塞尔联合会和男女平等研究所的代表以及比利时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0年2月4日的法律修正2007年5月10日关于打击男女歧视的法律,在禁止歧视方面增加了以下特征:性特征、母乳喂养、收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和共同母亲身份(2020年);

(b)2019年5月12日的法律设立了联邦保护和促进人权研究所;

(c)2019年5月22日关于贩运人体器官和贩运人口受害者不受惩罚原则的法律,其中规定贩运人口的受害者不能因其遭受剥削的直接后果而受到制裁;

(d)2018年10月15日关于自愿终止妊娠的法律,以取消痛苦测试,并从刑法中删除堕胎;

(e)2018年6月18日关于打击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残割生殖器)的法律;

(f)2017年3月30日的法律修订1980年12月15日关于外国公民入境、居留、定居和驱逐出境的法律第61/2条,以临时居留证取代离境令,作为处理贩运人口问题程序的一部分;

(g)2016年5月31日的法律补充了欧洲履行在对儿童的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贩运人口和协助非法入境、过境和居留方面的义务,扩大了从重处罚情节清单,对贩运行为人实行了更严厉的惩罚,将贩运未遂定为刑事犯罪,将贩运相关罪行的诉讼时效延长至18年,并加强了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2015-2019年期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5年)和2021-2025年期间新的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21年);

(b)2015-2019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5年)和2021-2025年期间新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21年);

(c)2018-2019年期间打击歧视和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LGBTI)跨联邦行动计划和2021-2024年期间建设一个对LGBTI人士友好的比利时联邦行动计划(2021年);

(d)2015-2019年期间联邦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2015年)和2020-2024年期间联邦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2020年);

(e)题为“数字化中的妇女。2021-2026年国家和部门间战略”的妇女参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领域的五年计划(2021年);

(f)妇女权利问题部际会议,以加强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的合作,并监督最高政治级别的行动(2019年);

(g)在联邦司法部内的评估委员会评价打击歧视联邦立法(2016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已批准下列文书:

(a)《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6年);

(b)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实现比利时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比利时联邦议会和大区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由妇女权利问题部际会议12名部长内阁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并欢迎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减轻疫情对妇女享有权利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和做法,包括采取措施打击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护受害者和起诉此类暴力行为的施害者以及加强性和生殖健康权利和妇女经济独立。然而,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对妇女享有其权利的重要性。

10.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妇女平等参与设计和实施COVID-19疫后恢复方案;

(d)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具体的大学硕士课程以及自2020年以来的法官强制性能力建设课程涵盖《公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不广为人知,法庭也没有援引这些文书;

(b)缔约国的法院裁决没有提到《公约》的规定。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及律师系统地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b)采取步骤,在立法和实践中实行充分的法律保障,确保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保护《公约》所载的权利。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和2020年对《司法法典》进行了关于法律援助的修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获得援助的资格标准受到严格限制,获得援助的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警方并不总是对投诉进行登记;警方并不总是能够告知受害者他们的权利或将他们介绍给正确的服务机构;

(b)作为性别暴力受害者的移民妇女,特别是那些没有居留证、担心被驱逐出境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严重障碍。

14.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服务的资格标准以妇女的实际收入或可支配资产为基础,并确保获得援助的程序是可获得的、可持续的,并能满足妇女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投诉始终由警方登记,并确保警方接受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适当培训,并为受害者提供专门服务;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所有妇女,包括无证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严重障碍,确保提供与程序和年龄相适应的便利以及口译服务,并在整个司法程序期间向无证受害者发放居留证。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平等研究所负责协调努力打击性别暴力行为、在联邦一级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以及监测就业等领域的两性平等政策。委员会欢迎2019年12月设立了妇女权利问题部际会议,以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并监测最高政治级别的行动;《2015-2019年期间联邦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获得通过,并已延长涵盖2020-2024年,其中包括有关将性别层面纳入各项政府政策的承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联邦政策仍然是一项挑战,关于立法草案对妇女状况影响的评价报告(“性别测试”)是由起草立法草案的各个政府部门编写的,其中纳入了提交部长理事会的初步影响分析,因此其分析力度各不相同。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明确、有力和高效的监测机制,以改善各级的协调,特别是联邦实体之间的协调;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按照《2030年愿景》对《2020-2024年联邦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进行系统评估,以评价其有效性及其对妇女权利和领导力的具体影响;并为执行该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立法者的能力建设,以统一立法草案性别平等影响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2019年5月12日关于设立联邦保护和增进人权研究所的法律获得通过,以确保在联邦一级全面覆盖人权。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仍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获得认证。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确保联邦保护和促进人权研究所有权接收和审查个人申诉和请愿;并确保其遵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联邦保护和促进人权研究所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提供便利;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鼓励其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规定了配额制度,并促进男女平等和弱势群体的平权行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特别是在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决策和领导职位上,或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为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包括无证妇女、残疾妇女和罗姆妇女,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特别是在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决策和领导职位上,或在妇女任职人数仍然不足的任何其他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对此设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

(b)在当前和未来针对弱势群体(如移民、罗姆人、残疾人)的部门公共政策中,界定并引入针对妇女的“平权行动”,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公共场所的性别歧视,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提高认识,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根据2014年5月22日关于打击公共场所性别歧视的法律作出的两项定罪,有关性别歧视行为的报告数目从2017年的133起大幅增加到2019年的1 625起。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有专项预算和时限的具体目标和目标的综合战略,以便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有害习俗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现行立法和采取的措施,但缔约国仍然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由于缺乏监测机制,无法监测在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在内的有害习俗侵害方面取得的进展;

(b)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进行强制绝育,仍然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也是一些机构的要求;

(c)出生时有间性变异的儿童有时要接受侵入性和不可逆的医疗干预来指定性别;

(d)由于缺乏打击乱伦的数据和措施,乱伦在社会上仍被视为禁忌。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法官、检察官、警察、民事登记员、执法人员提供有关严格适用刑法条款和其他禁止强迫婚姻的立法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强迫婚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行为人得到适当的惩罚;提高宗教领袖、移民社区和公众对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犯罪性质的认识;规定在举行宗教婚礼之前,必须事先对事实结合进行民事登记;并评估为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有害习俗侵害并打击这些有害习俗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b)确保在实践中,残疾妇女,特别是有智力或心理残疾的妇女在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被绝育,并以无障碍的形式,根据其特殊需要,向她们提供关于健康、性和生殖权利、包括防止性虐待的培训方案;

(c)终止不可逆转的医疗干预,特别是对间性儿童的手术;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对包括乱伦在内的家庭内对妇女和女童的性虐待的认识,预防和打击这种行为,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照顾和对所造成伤害进行有效赔偿,并监测最近关于乱伦的法律改革的全面执行情况。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并通过新的《2021-2025年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评估家庭暴力风险的新的第COL 15/2020号通报获得通过;2015年修订了关于处理家庭暴力情况所适用规则的第COL 04/2006号刑事政策通报;修订与临时禁止家庭暴力施害者居住有关的立法,以便于其使用(2019年5月5日关于刑事事项各项规定的法律);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数量有限;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政策的经费不断减少;缺乏关于缔约国内性别暴力程度的全面和最新统计数据。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无障碍庇护所并提供充足的资金,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技能培训和教育;

(b)为执行《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及其定期监测和评价划拨充足的资金;

(c)确保系统地收集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按年龄、民族、残疾与否和受害者与施害者关系分类。

27.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3月21日通过了《刑法典》修正案,将性暴力界定为“侵犯性完整、性自决和良好道德的罪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性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20年6月扩大了设在医院内的性侵害防护中心,使性暴力受害者能够在一个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诉并获得各种受害人支助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这些机构之外,遭受性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在提出申诉方面面临多重障碍,而且在缔约国,包括乱伦在内的对儿童的性暴力行为仍然十分普遍。委员会还注意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刑法典》改革没有提出杀害女性罪和诱导自杀罪的问题,杀害女性问题观察机制平台2021年记录了至少22起谋杀妇女案。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性侵害防护中心的可持续供资;

(b)审查和评估关于性暴力的立法,以便根据国际标准确保充分保护妇女和儿童,对各种不同形式的性暴力进行研究,并制作可靠的相关统计数据,在学校开展全面和适龄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c)通过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和持续的专业培训,确保对妇女的所有性暴力行为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行为人得到适当惩罚;

(d)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杀害妇女和诱导自杀。

29.委员会欢迎通过2018年6月18日关于打击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暴力行为(包括残割生殖器)的法律。委员会注意到一项刑事政策通报(COL 6/2017)获得通过,以提高治安法官和警官的认识,并为他们提供工具,以开展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为检察官确定起诉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已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建立一个网站和一个宣传免费求助热线0800/90.901的海报运动,以及为法律和卫生专业人员编制一份关于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性别暴力行为的指南,使他们能够识别各种迹象并处理这些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根据《打击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行为法》起诉的案件的分类统计数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起诉并适当惩罚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行为的人,并确保《刑法典》和《打击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残割生殖器)法》规定的判决和处罚得到严格执行;

(b)确保收集和分析关于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行为的全面最新统计数据,并按年龄、民族、残疾和受害者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分类;

(c)提高宗教领袖、目标社区、法律和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公众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不能援引宗教和习惯规则以及所谓“名誉”概念为此类行为辩护。

3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关于刑事政策的第COL 06/2017号通报的规定,每个区都任命了一名警官和一名仲裁法官,负责审理切割女性生殖器、以所谓名誉为名的身心暴力案件。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而采取的许多举措,包括在对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刑法》(第458条之二)规定的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行为方面可能放弃职业保密;在两所医院开办多学科治疗中心;关于缔约国女性生殖器切割普遍程度的研究和估计;2018年,与医师会协商,制定了有关报告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的守则,授权医生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进行干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打击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暴力行为(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法》起诉的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数量很少。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起诉并适当惩罚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人,并确保严格执行《刑法典》和《打击以文化、习俗、宗教、传统或所谓“名誉”为名实施暴力行为(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法》中规定的判决和处罚。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通过2016年5月31日的法律,补充履行欧洲有关儿童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贩运人口和协助非法入境、过境和居留的义务、2019年5月22日关于贩运人体器官的法律以及关于不惩罚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原则;通过了新的《2021-2025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提高认识举措、专业人员培训、为3个贩运受害者接待中心提供资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用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司法干事和受害人支助小组的资源不断减少;

(b)2020年对被定罪的贩运者判处的刑罚中,缓刑或部分缓刑的所占比例很高(97项判决中有55项),这可能是由于几个因素造成的,包括法律对贩运人口的定义过于宽泛;

(c)缺乏具体措施来解决针对女童的所谓“情人男孩”现象;

(d)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有45天的考虑期来决定是否与主管当局合作,从而能够受益于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但这段时间相对较短。

34.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执行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和打击贩运人口法,确保划拨充足的资源,特别是用于司法干事和受害人支助小组的资源;

(b)修订立法中关于贩运的定义,使之符合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行动专家组的建议;

(c)采取具体措施,解决以未成年女童为受害者的所谓“情人男孩”现象;

(d)考虑延长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的考虑期,因为特别是性剥削的受害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恢复。

35.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3月2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刑法典》中有关刑法和性犯罪的法律,以废除卖淫罪。委员会还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开办的退出方案获得公共资金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法律的模糊性及其对贩运受害者、特别是来自欧洲联盟以外的妇女的身份识别的影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措施,无法对向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女童或妇女购买性服务的行为进行定罪;对卖淫的需求增加,缺乏关于缔约国为减少这一需求而采取措施的信息。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卖淫的根源,如结构性性别不平等以及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护妇女,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妇女,使其免遭卖淫剥削,包括扩大退出方案,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其他收入机会。委员会还建议对立法进行审查,以便:

(a)明确界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募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b)对向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女童或妇女购买性服务的行为进行定罪。

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联邦议会当选议员中占41%,在大区议员中占44%,在佛兰芒大区和瓦隆大区当选的地方代表中占40%,在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占50%。委员会注意到,虽然2020年10月联邦政府的组成是均等的,但佛兰芒政府中有3名妇女(占33.3%),瓦隆政府中有3妇女(占37.5%),布鲁塞尔政府中有3名妇女(占37.5%)。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除瓦隆大区一级(占44.4%)外,妇女担任最高行政职位的比例在联邦一级仅为11.1%,在佛兰芒大区一级为18.2%,在布鲁塞尔首都一级为28.6%;2022年,妇女在外交部门担任大使职位的比例为12.4%;2017年,妇女在自主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为26.8%。

38.回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推行各种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配额、政党选举名单拉链制和对女性候选人的有针对性竞选资助,以实现联邦、大区和社区议会民选职位中男女代表的均等;

(b)采取定向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优先征聘和提升妇女申请人,以便在公共职位任命,包括公共行政、外交和司法部门职位任命,特别是决策一级职位的任命中实现性别均等;

(c)严格执行立法,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自主公众公司的董事会中,同性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d)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在有关自主公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立法未涵盖的公司决策层的参与;

(e)对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进行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培训,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媒体以及公众认识到,必须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性别均等,将此作为在缔约国全面落实妇女人权以及实现政治稳定的一项要求。

国籍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些妇女被剥夺国籍、居留证或护照,因为她们或她们儿子的名字被列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数据库;

(b)一些无证件妇女是无国籍的,缔约国没有承认无国籍的规定;

(c)比利时公民所生子女在冲突地区的生活状况很差以及缺乏遣返这些子女的明确程序。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那些因其姓名或近亲姓名被列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数据库而被吊销国籍、居留证或护照的个人制定法律保障和有效补救措施;

(b)规范向被确认为无国籍的人授予国籍或居留证的事宜;

(c)制定和执行一项明确的程序,以遣返比利时公民在冲突地区的所生子女,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

教育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教科书和教材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通过关于妇女参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信通技术领域的五年计划,为2020-2025年期间提供国家和部门间战略;提高少女和少男的认识;将性别和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纳入初始师资培训。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各级教育中持续存在性别隔离现象,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通技术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中的代表性持续不足;

(b)担任高级学术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

(c)高中教师缺乏系统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培训;

(d)缺乏关于罗姆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和妇女以及残疾女童和妇女等弱势女童和妇女群体接受教育的数据。

42.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促进女童和妇女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通技术领域;

(b)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高级学术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

(c)确保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龄和可及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包括为此向缔约国境内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师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d)增加包括罗姆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以及残疾女童在内的弱势女童和妇女群体接受各级主流教育的机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入学率和毕业率、辍学率以及接受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的分类统计数据。

就业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问题,并改善妇女从事科学和技术职业的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关于实际和可管理工作的法律,其中引入了雇员灵活工作时间制度;2018年通过一项新的额外育儿假计划,按其规定可能将父母的工作时间减少10%。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劳动力市场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以及妇女集中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从事兼职工作;

(b)有关基于怀孕和生育的就业歧视的投诉数量很多;

(c)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很少得到调查和处罚;

(d)关于雇主剥削和虐待家庭佣工的报告,以及关于家庭佣工与其他工人相比在报酬、休息和闲暇时间、工作时间限制以及面对不公平解雇时的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条件持续不平等的报告;

(e)妇女弱势群体(如移民妇女、无证妇女、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失业率高,以及在进入和留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确保晋升方面面临更多障碍。

44.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值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进行薪资调查,并鼓励雇主公布关于其性别薪资差异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薪资差异背后的原因,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薪资差异;

(b)优先帮助妇女从兼职过渡到全职工作,包括为此提供足够多适当和无障碍的托儿设施;

(c)加强各项措施,包括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和加强妇女诉诸保密和独立申诉机制的机会,以解决基于怀孕和生育的对妇女就业歧视问题;

(d)提高雇主和雇员对性骚扰以及有关保护免遭暴力侵害和道德或性骚扰的相关规定的认识,确保所有性骚扰报告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得到适当惩罚,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e)加强劳动监察,监测女性家庭佣工的工作条件,并调查和惩罚雇主的剥削和虐待行为;确保在立法和实践中明文规定女性家庭佣工就业条件,说明其具体职责、工作时数、报酬、休息天数,以及其他工作条件,同时提供关于使用申诉机制的信息;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无证妇女、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和老年妇女)在确保充分的生产性就业、体面工作和同工同酬方面面临的结构性障碍。

医疗卫生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修订了自愿终止妊娠的权利,为此取消了痛苦测试,并从《刑法典》中删除堕胎规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表示只有有关妇女而不是监护人才可以同意进行绝育手术。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自2022年以来,缔约国的心理服务医疗保健覆盖面有所改善,包括对妇女和女童而言,而且没有必要通过全科医生就诊;并制定了心理健康预防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包括无证妇女)以及罗姆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包括获得安全堕胎)方面往往遇到困难;

(b)缔约国的自杀和自杀未遂发生率很高,包括在妇女和女童中;

(c)任何医疗或干预措施都没有得到妇女、特别是有智力或社会心理障碍的妇女、移民妇女和间性儿童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免费获得保健服务(这些服务是可获得的),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堕胎权;

(b)收集关于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自杀发生率高的原因的综合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c)确保所有患者在接受任何治疗或医疗干预时均给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在必要时获得作出知情决定所需的支持。

增强经济权能

47.委员会欢迎2018年在联邦公共财政部门内设立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队,以查明并消除税收制度中存在的性别偏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税收制度中性别偏见的性别影响分析结果的资料;

(b)缔约国的妇女更容易陷入贫困和被社会排斥。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妇女经济权力权能,并:

(a)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的问题,并将性别问题纳入减贫战略的主流,确保将妇女,特别是将单身母亲等弱势妇女群体纳入减贫战略;

(b)继续对财政政策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确保这些政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非歧视性。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发挥作用,与其他国家一道,将人权、气候变化和气候政策之间的联系纳入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特别是从中提及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一项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以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包括减少风险、备灾、应灾和复原。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代表并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此类计划和政策,并确保制定计划和政策时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协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获得资源和生计的具体影响,确保她们不会受到过度影响。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老年妇女

51.委员会注意到,单身老年妇女的贫困风险率已从2009年的25.2%下降到2018年的20.3%,并注意到,自2016年以来,养恤金福利计算可适用时间信贷制、缩短职业生涯和减少半日工作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部分老年妇女面临经济不稳定和财政不安全的问题。

52.委员会根据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EL/CO/7,第39段),建议缔约国解决许多老年妇女的不稳定状况,包括她们的经济状况,以防止贫穷和孤立。

移民、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的妇女

53.委员会欢迎2022年通过联邦对未来联邦间反种族主义行动计划的贡献,包括就业、卫生、司法、公共服务和数字领域的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联邦间一级进一步拖延通过反对种族主义以及缔约国境内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从速通过一项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卫生、住房、媒体、文化生活和体育等领域打击种族主义的联邦间行动计划,并针对妇女采取各项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整个社会及其社区内消除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残疾妇女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残疾妇女往往面临被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之外、被大量安置在机构中以及性别暴力行为高发的问题。

5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可通过自由和知情同意来决定选择住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并获得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所有支助服务;

(b)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形式,确保她们的融入,并确保她们获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方式包括取消对她们法律能力的限制、确保她们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免遭性别暴力方面的保护、获得全纳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

57.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21-2024年期间比利时LGBTI+友好型联邦行动计划,并注意到通过了2017年6月25日的法律,改革了适用于女跨性别者的法规,涉及公民身份记录中性别登记的改变及其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法院2019年宣布该法“部分违宪”。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宪法》修订关于跨性别者公民身份证件中性别登记的法律,以确保跨性别妇女的性别认同得到承认。

婚姻和家庭关系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立法规定了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例外情形,以及移民和罗姆人社区内持续存在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有害习俗;

(b)在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子女的共同监护权毫无例外地自动适用,这可能会对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及其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c)2017年在继承立法中引入的修正案可能对妇女和女童产生负面影响。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民法典》,取消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所有例外情形;

(b)确保家事法庭在婚姻或事实结合解除时就子女监护权问题作出裁决时,考虑到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事件;

(c)监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修订《民法典》有关继承和赠与的新法律以及修订这方面的其他各项条款不会对妇女和女童产生不利影响。

数据收集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以便作出知情且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性别指标体系,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把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之间的合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6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4(b)、24(b)、26(a)和44(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7.委员会将根据未来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