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俄罗斯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6年10月28日,委员会第1439和1440次会议(见CEDAW/C/SR.1439和CEDAW/C/SR.1440)审议了白俄罗斯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BLR/8)。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CEDAW/C/BLR/QPR/8)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对尊贵的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白俄罗斯国民会议共和国院理事会成员兼部长会议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主席Marianna Shchotkina女士率领,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内务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外交部以及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LR/CO/7)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缔约国通过以下立法:

(a)《刑事法第181和第171条修正案》(2015年);

(b)《预防犯罪法》(2014年);

(c)《人口贩运法》(2012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框架,包括通过或建立以下机制:

(a)2012和2013年建立了负责在该国所有区域实施性别平等政策的专家工作组;

(b)危机处理室为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2011年至2016年数量从31个增至109个;

(c)“无暴力家庭”运动(2012-2015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3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个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平等和不歧视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立法具体禁止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综合反歧视立法,面向国家和私营行为体,特别禁止在所有生活领域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关于《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中所提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司法救助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许多妇女不了解主张其权利的申诉程序,这些机制可能没有实效。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妇女和广大公众,包括有关专业人员,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LR/CO/7)为其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院裁决都没有提到《公约》条款。

1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传播关于《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本结论性意见的相关信息,并为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外联活动,以传播相关信息,说明可用于申诉侵权行为的补救措施,以及说明她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和支助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教师、保健专业人员和所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持续能力建设,并在这些领域就《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本结论性意见和关于妇女权利的所有其他国内规定对学生进行培训;以及

(b)清除妨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任何可能障碍,包括通过确保免费法律援助和免除没有充分经济能力的妇女的诉讼费。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部长会议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每年只举行两次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口、性别和家庭政策司尤其侧重于家庭和人口问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因此无法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有效国家机构而运作。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尚未获得通过,拨付用于执行该计划的资源不充足。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中央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明确界定任务和责任,并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协调和有效促进性别平等和性别观点主流化。这样做也是在鼓励缔约国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口、性别和家庭政策司更加重视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问题。此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迅速通过《2016-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并为执行该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了承诺,但缔约国尚未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在明确界定的时限内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一项广泛的任务,即保护妇女的人权和促进性别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此过程中寻求人权高专办的支持和意见。

民间社会包括人权维护者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跃于政坛的妇女常常遭到压迫、骚扰、暴力、性侵犯威胁、强迫收容或威胁收容,以及剥夺或威胁剥夺其父母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这种据称的压迫措施可能阻碍妇女参与公共对话,并使其声音边缘化。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程序繁琐、冗长且昂贵,涉及各种要求,这可能构成歧视性和任意拒绝登记的依据,导致只有少数妇女组织登记。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人权捍卫者和民间社会的积极成员能够行使其政治权利,使她们能切实获得司法救助,并得到充分保护,免遭恐吓、报复和暴力,而任何此类行为的实施者都将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防止针对女性活动家采取任意措施,包括通过确保剥夺个人的抚养权或收容个人的决定自动接受迅速和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

(b)审查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要求,以确保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的建立和运作不会受到不当限制。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措施并未构成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若干领域持续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推出具体立法,其中规定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推动加速旨在实现所有领域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适用于就业和教育等领域。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和家庭中普遍存在着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这些尤其反映在男女在家庭和儿童抚养责任方面的不平等分配、媒体对妇女的陈规定型刻画,以及广告中经常将妇女描述为性商品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现象和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源。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以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为对象,提高公众认识,以克服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强调妇女平等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力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5月10日第225-Z号“广告法”第26条所载的禁止不道德广告的规定,并使媒体和广告部门具有敏感认识,以期宣传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面形象。此外,鉴于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与打击普遍存在的基于性别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结合起来至关重要。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心理暴力行为越发普遍,并注意到:

(a)没有专门将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法律;

(b)据报道活跃于政坛的妇女经常遭到警方人员实施的身体暴力;

(c)根据2014年《犯罪预防法》,要求签发限制令、将施虐伴侣或家庭成员从家庭暴力受害者家中驱逐得到受害人的书面同意;

(d)由于担心遭到报复、指责、羞辱、不了解可获得的服务或没有其他住处,大多数遭受暴力的妇女不愿求助和(或)向警方报案;

(e)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能面临被剥夺抚养权、子女被送入收容机构的风险,因为她们的家庭可能被视为“有社会风险的家庭”;

(f)缺乏有适当装备并提供长期住宿的危机处理室,缺少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实用收容所。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定了一项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该法考虑到《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提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领域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加快完成并通过该法律草案,确保它将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并向受害者提供即时保护和长期康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专门将性别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立法;

(b)采取步骤加入《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c)增加危机处理室数量,确保缔约国各地有足够多的收容所,让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能够长期居住;

(d)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正,以确保签发限制令有受害者的口头同意即可;

(e)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举报暴力行为,确保她们在办理离婚或分居手续过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迫与有暴力行为的丈夫或伴侣同住,而是与子女一起住在负担得起的其他住所;

(f)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提供强制培训,培训内容为《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作出的判例,以及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对据称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展开调查;

(g)为警察提供强制培训并通过行为守则,以确保他们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开展工作,并确保遭受警察暴力的妇女有机会报案,且指控能够得到有效调查,施暴者受到应有处罚;以及

(h)建立专项基金,以确保妇女在侵犯其人权的个人或实体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提供赔偿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贩运受害者所做的努力,包括设立了受害者认定和转介机制。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贩运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且执法不力,2013至2015年没有贩运者被定罪。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大量妇女被迫卖淫,因为缺乏可以让她们维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其他经济机会。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方针,解决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经济状况,消除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源;

(b)通过确保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和剥削妇女的犯罪者,严格执行缔约国的打击贩运人口立法;

(c)加强打击贩运人口的各种机制,并改进这方面所有努力的协调工作。

26.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很可能遭到性别暴力侵害,包括警察虐待、企图谋杀、轮奸、敲诈、抢劫、强迫性行为和强迫不使用安全套。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是贩运或相关罪行的受害者,否则会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她们的正式雇主和子女的学校会收到指控通知,这甚至可能导致其抚养权被剥夺。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针对卖淫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警察施暴,确保卖淫妇女能够在没有遭受报复风险的情况下举报性别暴力行为,包括警察施暴;

(b)免除卖淫妇女的行政责任(罚款、拘留),以及禁止有关当局向第三方披露卖淫妇女的任何信息;

(c)大力执行面向公众、尤其是男子和男童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以减少对卖淫的需求;

(d)通过并执行有充分资源的方案和其他适当措施,为可能涉足卖淫业或已进入卖淫业以及希望从良的妇女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包括增加议会中的女性人数。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决策层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而且仅集中在公共行政的中低级别。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实行议会选举配额制,并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便更快地提高妇女在议会、公共行政较高级别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中的代表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女性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提供专项基金。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就妇女充分、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为议员和决策者开展培训,并加快设立议会女议员问题非正式小组。

教育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获得初级和中等教育方面不存在性别差异。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教师、课本和教师培训材料继续传达关于“男”“女”传统社会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这导致这些陈规定型观念再现和强化;

(b)学校开设的“生活技能课程”教女生烹饪和缝纫,教男生木工活和木工手艺,这维持了社会上的传统性别角色;

(c)在职业学校和大学,女性常常就读传统上女性占主导的学科;以及

(d)一些国家高等院校,例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学院的入学政策存在性别歧视,其中特别限制录取的女生人数和(或)要求女生录取分数线更高。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确保:

(a)对课本、课程和教师培训材料进行审查和修订,以消除所有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各级教育的课程内容和方法以《公约》条款为基础,包含性别平等视角。在中等和高级教育阶段,学生应接受关于《公约》及其相关文书的教育,有两项倡议旨在改变当前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的陈规定型态度,并创造一种有利于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的环境;

(c)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对男生和女生适用同样的课程设置,从而为男生和女生开设同样的“生活技能课程”;

(d)将性别平等和性别敏感培训作为各级教师培训不可或缺和强制性的组成部分;以及

(e)按照之前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加紧努力,使男女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实现多样化,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男性和女性选择非传统的学科和职业领域,例如鼓励更多男性从事对儿童的正规教育(CEDAW/CBLR/CO/7,第30段),并向他们提供非传统职业方向的职业辅导。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在进入所有高等院校方面机会平等,并进一步加强妇女在学术机构中的领导地位。

就业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持续存在,包括许多职业领域的男女工资差距大,就业方面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劳动法典》载有一份保护过度的清单,其中列有大量号称出于保护妇女健康、尤其是生殖健康目的而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

(b)雇主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清单范围外,创造足够安全的条件;

(c)招聘面试时经常问及妇女的婚姻和生育状况;以及

(d)2015年,为了收回一部分政府支出,第3号总统令“预防社会寄生虫”推出了一项面向失业人员的全国性税收,在家照顾7岁以上子女的父母须缴纳该税,这对妇女的影响特别大,因为通常是由妇女照顾子女和做家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度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缩小男女工资差距,以遵守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审查受限制职业清单,确保仅包括严格意义上保护孕产妇所必需的限制,并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促进和推动妇女从事此前列入清单的工作;

(b)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让更多妇女从事高级别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工作,包括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正,禁止在招聘面试时问及婚姻和生育状况;以及

(d)迅速通过法律修正案,以确保第3号总统令“预防社会寄生虫”推出的纳税义务不对因照顾子女而离开劳动力市场的父母适用。

工作场所性骚扰

3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刑法》第170条或难以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提供充分保护,因为举证是刑事案极沉重的责任,而性骚扰形式的某些歧视性做法,或许还构不成按规定应受惩处的行为(CEDAW/C/BLR/CO/7,第31段)。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妇女担心耻辱化和被辞退,工作场所性骚扰少有举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报告显示,不少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遭到骚扰后被辞退或被迫辞职。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界定、禁止和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民事立法,并对举证责任做出有利于受害者的修改。委员会还建议针对工作场所性别歧视和性骚扰制订安全保密的投诉制度,确保受害者有效利用这些补救手段。

卫生保健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的健康状况在持续改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反对流产的运动日益高涨,避孕药具使用有限,原因包括“道德因素”和激素避孕药价格高。委员会还更为关切地注意到,乳腺癌和宫颈癌发病率较高。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提供关于使用避孕药具重要意义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并在全国改善安全廉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获得水平。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提供安全条件下的合法堕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定期体检的重要性面向妇女开展系统的提高认识活动,促进对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早期诊断,并确保妇女可充分利用筛查手段。

经济和社会福利

38.委员会关切的是,照料儿童或亲属的时间不计入养恤金福利,这对妇女影响特别不利,因为她们大量从事此类工作。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退休年龄比男子早五年,这减少了她们的养恤金,增加了老年贫困风险。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账户统计中承认妇女的无报酬照料工作,并将之记入养恤金权利和社会福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妇女退休年龄并扩大养老金制度,至少确保妇女的最低温饱水平。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关切的是,农业部门长期普遍存在男女工资差距,尽管情况已稍有改善,并且在集体/国有农场妇女参与决策水平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获得十分有限,对妇女影响尤为不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农村妇女获得土地等财产及生产方式、信贷、就业、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在内的卫生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的情况。

4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促进增强农村妇女权能并确保其经济社会独立。为此,缔约国还应减小农业部门男女工资差距并出台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遵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规定国有农场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增加农村地区儿童保育设施数量,以方便调和工作与家庭职责;以及

(b)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数据,并将结果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残疾妇女

42.委员会对缔约国歧视残疾妇女问题感到关切,尤其是在残疾妇女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及权利以及行使父母权利方面。这种歧视包括可能强迫残疾妇女在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接受堕胎,以及对残疾妇女施压,威胁将她们的子女交国家照料。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保障措施,确保残疾妇女:

(a)充分获得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为残疾妇女实施堕胎和绝育手术须征得她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以及

(b)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压力或受威胁放弃子女监护权。

被拘留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被拘留妇女的处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被拘留妇女可能从事劳动但报酬极低,监狱和拘留条件仍然不佳,卫生保健条件差,还有关于人满为患的报告,尽管情况已有改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妇女常遭男员工性侵犯。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妇女仅获得有限的法律援助,因为狱方不准囚犯与律师会面,会面不保证保密,有时是由于被拘留妇女难以支付法律援助费用或无资格使用宪法保障的免费法律援助制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妇女拘留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a)劳动的被拘留妇女有权获得最低工资;

(b)被拘留妇女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体面且符合国际标准,设置监测和监督机制,以及提供明确的申诉程序;

(c)拘留设施的男员工接受关于妇女权利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举止的必修培训,增加女员工人数,被拘留者有可能在保密基础上联络外部司法与申诉机构,并在狱中设封闭申诉箱;以及

(d)被拘留妇女同等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同律师私下交流的权利得到保障而不受监狱管理人员限制。

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

46.委员会关切的是,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面临严重的社会歧视、耻辱化和暴力,包括由警方所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歧视和仇恨犯罪侵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的情况常常未遭到起诉。另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新近通过的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有害信息规范性法案修正案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第362-Z号法律》将这种信息特别定义为不尊重传统家庭和婚姻体制,可能被用于歧视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打击歧视、骚扰和暴力侵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和(或)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人权维护者的行为,确保及时调查、起诉并充分惩处侵害他们的每一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第362-Z号法律的解释不会限制传播关于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的信息。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即使在家庭暴力造成离婚的情况下,只有配偶双方同意,婚姻财产才可出售,这可能导致,如果具有暴力行为的配偶不同意出售或不同意搬出婚内住所,则妇女被迫继续与其生活在一起。委员会还注意到,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及其子女在婚姻结束时在经济事务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

(a)通过必要的法律修正案,确保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其解体后的婚姻财产权;和

(b)确保为事实婚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及此种婚姻所生子女提供法律保护。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对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2.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本地)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主要的九项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和缔约国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3(a)段以及第45(b)、(c)和(d)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11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延迟,报告应涵盖提交报告前的整个时期。

57.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