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7月5日至22日

结论意见:贝宁

1.委员会在2005年7月7日第687和第688次会议上审议了贝宁提交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N/1-3)。

缔约国的介绍

2.在介绍报告时,家庭、社会保护和团结部长兼代表团团长强调在贝宁共和国1990年宪法的条款(特别是第6和26条)中特别注意到人权,宣布两性平等原则。

3.根据法律或法令所确定的技术方向和所设立的委员会保证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于2002年10月成立,连同贝宁人权委员会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4.代表指出许多非政府协会和组织实行有助于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活动。这些组织参加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

5.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贝宁妇女有权参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6.已通过许多立法、行政和法律措施,保证执行公约的条例:1998年《劳工法》、2001年《共和国总统选举条例》、2001年《寡妇恤金法令》、2001年1月通过的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取缔切割生殖器官法》、2003年《性健康和生殖法》及惩罚侵犯妇女行为者部间法令。

7.最近最重要的措施是通过个人和家庭法典,其中废除娶寡妇制、规定男女少年婚龄为18岁、一夫一妻制、亲权和男女童平等继承权。

8.该法典于2004年颁布,在全国各地推广宣传。

9.代表提到政府2001-2006年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的第七个行动方案,其中载有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目标。

10.关于贝宁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报告指出已实行的举措。

11.不过,继续发生侵犯人权和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对这些行为提起公诉。

12.代表强调贝宁政府把男女平等列为优先事项。与联合国和政府各部有联系的人口、性别和发展专题小组确保予以跟进。

13.代表最后指出,贝宁致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保证男女平等和国家真正促进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文化的意愿。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批准公约,尽管早已逾期,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仍表赞赏。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的书面答复和该代表团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口头说明和澄清。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代表团,由社会保护和家庭团结部长,包括司法部长牵头。委员会赞扬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1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撰写报告,特别是使用协调机构保证部间合作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

1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最近进行法律改革,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2003年通过第3号法,禁止切割女生殖器官的习俗和2004年《个人和家庭法典》。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4年12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9.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批准后,国际条约凌驾于国内法,它继续关切公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委员会对国内法没有得到遵守、有关公约规定的政策和第1条所载的歧视的定义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缔约国主要注意法律上的平等,而不着重事实上实现平等或公约所规定的实质性妇女平等。委员会关切对评价在决策、教育、就业和健康领域法律及政策领域关于妇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乏力。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保证与公约一致,并采取所有适当立法及其他措施保证事实上在各领域男女平等,包括适当惩罚,禁止如公约第1条所定对妇女直接及间接歧视和对侵犯权利给予补偿。它建议实行运动,以提高对公约和公约所规定缔约国的义务的认识,包括实质上男女平等的意义和范围。这些努力应以公众,特别是官员、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士为对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评估事实上在各领域实现妇女平等方面的进展,并在下次报告提供这些资料。

21.虽然委员会欢迎通过2004年《个人和家庭法典》,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废除达荷美习惯法的许多歧视性规定,包括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继承权及婚龄歧视等,但是对这些习俗的存在及其后果仍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重男轻女传统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一切可削弱法典的效力和防止规定得到遵守。委员会还关切切割女生殖器官条例的效力。委员会关切在法典生效之前缔结的婚姻的地位。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和推行对《个人和家庭法典》及其他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提高意识的运动,以便充分遵守这些规定。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在新法典生效之前缔结的一夫多妻婚姻享有新法典规定的同样权利和福利。委员会建议在作出这些努力的同时,还应根据《公约》第2(f)和第5(a)条的要求推行教育方案,提高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认识,对这方面有害的歧视性习俗、传统做法和定型态度提出挑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合力作出这些努力,并以社会各阶层的男女为目标,包括各级政府官员、社区、传统领导人、顾主和公众等。

23.委员会关切没有政策和方案,包括法律应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经济剥削和对年轻女仆的虐待。委员会特别关切缔约国内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是私事的普遍概念和妇女不愿意举报她们受到暴力的事件。委员会还关切在报告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不足。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般性建议19,优先注意通过全面措施,打击对妇女和少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家庭暴力立法,包括婚内强奸、一切形式性虐待的立法和保证受暴力的妇女及少女包括佣仆可立即得到救助和保护,并对肇事者绳之以法和施加惩罚。委员会建议向司法和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保健人员提供训练,以保证他们认识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并能够作出适当反应。它还建议通过媒介和公共教育方案执行提高公共认识方案,并努力制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现行法律及政策和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25.委员会欢迎通过防止和打击贩卖儿童的措施,但关切没有针对贩卖妇女采取类似措施。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打击贩卖妇女的措施,例如通过和执行全面战略,包括国内法及分区域跨界积极行动来阻止贩卖活动、惩罚罪犯、保护受害者和使她们康复。

27.委员会关切在公共及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包括国际一级的妇女人数不多。它关切没有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积极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缔约国的立场,即使用临时特别措施,例如份额可被视为违反国家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并促请充分执行其中所建议的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执行临时特别措施,包括份额和制定关于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职位的人数的具体目标及时间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和加强培训及提高认识方案,以突出应用临时特别措施和实现男女平等及妇女参与各级,包括国际一级决策的重要性之间的联系,并为促进这种参与创立赋予能力、鼓励性和支助性条件。

29.委员会关切教育基础设施薄弱和学校及教师人数不足,这特别妨碍女童和年轻妇女接受教育。委员会关切少女入学率低,偏重男孩受教育和因女童怀孕、早婚及强迫婚姻而造成的高辍学率。委员会特别关切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极高,目前在15至49岁的妇女和女童中占81%。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教育投资,包括通过国际捐款援助,提高对教育作为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识认。它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变妨碍女孩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它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保证女孩和年轻妇女有平等机会受教育,促使女孩上学和加强执行恢复学习政策,导致女孩分娩后重返学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力通过与民间社会合作,在正规和非正规两极执行全面方案,提供成人教育和训练来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段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改进妇女和女孩的教育状况。

31.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致力改进妇女的生殖保健,但继续关切妇女和女孩缺乏适当保健。它关切妇女生病和死亡的原因,特别是因非法堕胎而造成的死亡人数以及计划生育服务不适当和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委员会关切妇女需经丈夫同意才可接受避孕和计划生育服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步骤,改进和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得到保健和有关健康的服务和资料的机会。它要求缔约国改进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还设法防止秘密堕胎,并使妇女和女孩无需经丈夫同意获得避孕服务。它进一步建议广泛提倡性教育和以男女孩为对象,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染疾病。

33.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的境况和对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她们在教育、健康和就业,获得信贷、耕地和饮用水等各领域的实况的资料表示遗憾。

3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个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和农村妇女在各领域的实况的资料,以及为执行公约第14条所采取的措施。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按性别分类的足够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公约所列各领域里妇女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及可衡量指标全面制度,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事实上妇女平等方面的进展。它请求缔约国,必要时为实行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寻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在下一个报告中按性别和城乡地区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包括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成果。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接受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以促进公约的执行。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修正案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段。

39.委员会请求缔约国保证在撰写下一个报告期间所有部、公共机关广泛参加和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它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与议会讨论该报告。

4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履行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1.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2.委员会注意到贝宁加入七个主要人权文书,1这促进妇女在生活各领域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贝宁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3.委员会请求在贝宁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使贝宁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及在这方面所需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求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分发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在2005年4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2009年4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成一份报告在2009年4月提出。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