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妇女地位部

布基纳法索

内 阁

团结 – 进步 – 正义

消除歧视全国委员会

布基纳法索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

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第四和第五次

定期报告

1993年-2001年

2003年2月

目 录

页次

表的目录 5

图的目录 6

缩略语 7

一般介绍 9

第一部分:国家概况 12

1.1- 人口情况 12

1.2- 公约的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手段 13

1.3- 经济形势概况 13

1.4- 政治和司法体制概述 14

1.5- 支持和捍卫提高妇女地位利益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概述 15

1 . 6 - 受歧视妇女诉诸法律及其他手段 16

第二部分:根据公约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17

2.1- 旨在消除歧视以及保证妇女全面发展并提高其地位的政策和法律(第 1 至 3 条) 17

2.2- 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临时措施(支持行动)(第 4 条) 19

2.3- 性别的作用和定型观念(第 5 条) 20

2.4- 贩卖妇女和妇女卖淫(第 6 条) 22

2.5- 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第 7 条) 23

2.6- 在国际上的代表和参与(第 8 条) 27

2.7- 国籍(第 9 条) 28

2.8- 教育(第 10 条) 29

2.9- 就业(第 11 条) 35

2.10- 卫生(第 12 条) 37

2.11- 社会和经济利益(第 13 条) 40

目 录 ( 续 )

页次

2.12- 农村地区的妇女(第 14 条) 41

2.13- 法律面前平等(第 15 条) 43

2.14- 婚姻和家庭法(第 16 条) 44

建议 48

结论 48

参考书目 50

附件 53

表的目录

表 1 : 人口指数的变化 12

表 2 : 1995-2000 年市政选举中男女候选人情况 23

表 3 : 1995-2000 年乡镇选举中男女候选人排名情况 24

表 4 : 1995-2000 年乡镇选举中男女获得的席位数 25

表 5 : 1980-2002 年布基纳法索女市长人数的变化 25

表 6 : 1978-2002 年布基纳法索女议员人数的变化 25

表 7 : 1999-2002 年布基纳法索担任国家最高职务(部长和部的秘书长)的妇女人数的变化 26

表 8 : 1995-2002 年布基纳法索担任高级专员和省秘书长的妇女人数的变化 27

表 9 : 1980-2002 年布基纳法索驻外大使人数的变化 28

表 10 : 1988-2001 年获得文凭的女童和妇女的人数变化 31

表 11 : 1995/96-2000/01 年师生比率和学生与班级比率的变化 31

表 12 : 1988/89-2000/01 年在布基纳法索各级教育中女童和妇女比例的变化 32

表 13 : 1988/89-1998/99 年瓦加杜古大学女大学生比例的变化 32

表 14 : 1992/93-1999/00 年高等院校中享受助学金的女大学生比例的变化 33

表 15 : 1989/90-2001/02 年布基纳法索各级教育中粗就学率( % )的变化 33

表 16 : 1991/92-2001/02 年在民族语言方面已经脱盲的人数 35

表 17 : 1996-2002 年公职部门中女公务员比例的变化 36

表 18 : 1985-1998/99 年若干死亡率指数的变化 38

表 19 : 1985-1998/99 年若干生育率指数的变化 39

表 20 : 1985-1998/99 年若干农村地区妇女死亡率指数的变化 41

表 21 : 1985-1998/99 年若干农村地区妇女生育率指数的变化 42

表 A1 : 1993/94-2001/02 年教授各个科目的女教员比例的变化 53

图的目录

图 1 : 1995-2001 年女省长人数的变化 26

图 2 : 按教学部门分列的 1993/94-1999/2000 年的中学女教员比例的变化 34

图 3 : 1993/94-1999/2000 年小学学监人数的变化 34

缩略语

ADP 人民代表议会

AFEB 布基纳法索女议员协会

AMBF 布基纳法索市镇官员协会

AN 国民议会

APE学生家长协会

CARFO 公务员养老金集团库存资金

CEDEF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BNF 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

CEPE 初等教育证书

CES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FJA 青年农民培训中心

CSLP 向贫困开战战略框架

CND 全国权力下放委员会

CNPF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

CNSS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

COAFEB 布基纳法索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协调委员会

CONALDIS 消除歧视全国委员会

CP 刑法

CPAF 扫盲和培训常设中心

CPF 个人和家庭法

CSI 最高资讯委员会

CT 劳动法

DAJHF 妇女法律事务和资格局

DCAF 支持妇女行动协调局

DCPPF 提高妇女地位通讯和辩护局

EDSBF 布基纳法索人口和健康调查

EP 重点调查

FAARF 支助妇女受薪活动基金

FAAGRA 支助女农民创收活动基金

IUTS 酬金和工资统一税

MA 农业部

MASSN 社会行动和国家团结部

MEBA 基础教育和扫盲部

MEG 一般的基本药品

MESSRS 中高等教育和科研部

MJS 青年体育部

MPF 提高妇女地位部

MRA 动物资源部

MS 卫生部

ONG 非政府组织

PASEI 综合疫情监测支助项目

PDDEB 基础教育十年发展计划

PNUD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RAF 农业和土地改革

RECIF/ONG 布基纳法索非政府组织中妇女信息交流和培训网

RGPH 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

SP-PAN/Enfance全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计划常设秘书处

TMI 婴儿死亡率

UNFPA 联合国人口基金

UNICEF 联合国儿童基金

VIH/SIDA 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

一般介绍

本报告由布基纳法索当局起草,并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布基纳法索的帮助。报告的目的是汇报自涉及1987-1993期间的报告递交以来布基纳法索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这是由负责落实公约的消除歧视全国委员会起草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综合。

应该指出的是,在1789年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世界宣言中第一次出现了承认男女之间权利平等的条款。自那时以来,在大部分关于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文书中都宣告了上述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人权宣言》(1948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但是,所有这些文书都不足以保障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而且妇女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因此,联合国于1946年成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以研究妇女的境遇并促进她们的权利。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明确了所有那些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的领域。该项工作持续了30年,最后终于导致在1979年12月18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妇女的专门性的法律文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在通过上述公约的那一天,约有180个国家加入了公约。布基纳法索于1984年11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而正式加入公约是在1987年。通过这个行动,布基纳法索承诺要为改善妇女的境遇及其生活条件而奋斗。为了达到这些目标,采取了一些措施。

在机构和立法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成立了有关机构和部门,而这些机构和部门十分重视妇女和儿童等最为脆弱的社会阶层;同时还通过了一些文件,其中有:

1990年通过的《个人和家庭法》;

1991年通过的宪法;

1991年确定的关于加强妇女在发展进程中的作用的战略和全国行动计划;

成立消除歧视全国委员会,负责落实公约的后续工作;

等等。

在国内众多的参与者中,除了国家之外,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它们在当地为改善居民特别是妇女的生活条件而努力。在经济领域内,如:

1990年成立的支助妇女受薪活动基金;

支助女农民创收活动基金项目;

1000名女青年项目;

等等。

为了帮助国内执行公约的全体行动者,联合国系统的各个机构以及多边和双边合作伙伴都支持有利于妇女的斗争行动。

负责贯彻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全国委员会由36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国家代表、联合国机构的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民间社会代表(非政府组织、协会、地方和宗教机构)。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由作为主管单位的提高妇女地位部颁发的文件来确定。委员会的责任是完成关于国家行动计划的后续和评估工作以及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贯彻落实工作。该委员会可以处理与其有关的一切问题。它还可以为落实公约采取各种主动行动和决定。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布基纳法索履行了它的承诺,完成并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递交了初次报告以及第二和第三次报告。审议于1996年完成的第二和三次合并报告是贯彻落实公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审查可以看到以下情况:

制订了一整套有利于妇女的法律文书(宪法、个人和家庭法、劳动法、农业和土地改革法、刑法等);

通过成立提高妇女地位部以及在各个部设置的协调中心,形成了一个机构框架,以执行支持妇女的各项政策和全国计划,目的是为了在对工作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时考虑性别因素。

执行公约的主要障碍是:

经济困难;

歧视性的习俗和传统;

高文盲率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担心的主要是:

社会文化习俗的顽固性会加剧定型观念;

缺少专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伤害的法律文书和政策文件;

在政治领域内,妇女的代表人数很少;

妇女的健康状况十分脆弱,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妇女;

母婴死亡率居高不下;

农业和土地改革的法律得不到执行,等等。

有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将女童和妇女的教育工作作为重点;

在女童和妇女中开展扫盲工作;

重视公民教育以及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教育;

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伤害;

执行比例制,以增加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等等。

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以积极参与为基础,从而使政府、联合国系统的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得以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方面进行广泛的协调。因此,全国后续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跟踪报告的起草过程。分析报告草案的起草任务交给了一位独立顾问,而此人又同一名妇女和儿童权利问题专家一起工作。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委员会向所有熟悉此项工作的各有关机构和个人发出了希望给予帮助的请求。

在起草本报告过程中所使用数据主要出自于:

1991年的人口调查;

1996年多项指数调查;

两次人口和健康调查(1993年布基纳法索人口和健康调查和1998-99年布基纳法索人口和健康调查);

1996年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

两次重点调查(1994年的重点调查和1998年的重点调查);

1999年对特困儿童和妇女情况的调查(全国支持儿童行动计划常设秘书处)

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的结果、反贫战略框架文件、对儿童妇女情况(1996-2000)的分析、行政方面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补充文件都对上述工作提供了帮助。最后,通过组织与一些专业人士的座谈,了解了全国支持妇女全面发展行动的长处和缺憾。

为了最后完成本报告,在后续委员会和顾问之间举行了多次会议,以审议报告草案并检查报告是否与基础文件相符。经过一次全国文件审定讨论会,最后文件获得通过。参加讨论会的有后续委员会的成员和专业人士、各妇女协会和非政府妇女组织。

关于对报告成果的宣传问题,报告在内阁会议上进行了汇报,组织了相关的研讨会,在报刊上发表了相关的文章,并在国内多个机构中进行了吹风。

第一部分:国家概况

布基纳法索的国土面积为274 200平方公里,是西非的一个内陆国家,属于撒哈拉型气候。

1.1 - 人口情况

根据最近的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1996年12月),布基纳法索居民人口为10 312 609人。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平均为38.1人,因此布基纳法索是西非这个分区域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尼日尔每平方公里只有7.5人,马里每平方公里为9人。只有塞内加尔(每平方公里为43人)和科特迪瓦(每平方公里为46人)人口密度超过布基纳法索。

表1:人口指数的变化

人口指数

1985年人口和居住情况普查

1991年

人口调查

1996年

人口和居住

情况普查

2001年

预测*

人口总数

7 964 705

9 190 791

10 312 609

11 817 983

妇女所占比例 %

51.9

51.1

51.8

52.9

每平方公里居民人数

29.4

33.5

38.1

43.1

在全体居民中不足 15 岁所占的比例 %

48.3

49.0

47.9

49.1

在全体男性居民中不足 15 岁所占的比例 %

50.8

50.7

50.5

52.7

在全体女性居民中不足 15 岁所占的比例 %

46.0

47.4

45.5

45.9

在全体居民中 15-59 岁所占的比例

45.5

43.8

46.0

45.8

在全体男性居民中 15-59 岁所占的比例 %

43.2

41.7

43.5

42.2

在全体女性居民中 15-59 岁所占的比例 %

47.6

45.8

48.4

49.1

在全体居民中 60 岁和 60 岁以上所占的比例

6.2

5.8

5.6

5.1

在全体男性居民中 60 岁和 60 岁以上所占的比例 %

6.0

6.6

5.6

5.1

在全体女性居民中 60 岁和 60 岁以上所占的比例 %

6.3

5.0

5.7

5.0

城市居民所占的比例 %

11.7

14.1

15.5

18.9

农村居民所占的比例 %

88.3

85.9

84.5

81.1

总增长率( % )

2.68

2.64

2.38

* 根据一个人口预测软件——“人口预测”模块所作出的估计。

在独立初期(1960年)人口估计为4 349 000人,至2001年人口数接近1200万,也就是说在41年间增加了三倍(表1)。其人口特点为女性人数多(女性比例超过51%)以及人口特别年轻(不足15岁的占45%以上)。从居住地点来看,大部分居民居住在农村(超过80%以上)。

1.2 - 公约的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手段

1984年11月8日,布基纳法索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于1984年11月28日颁布了与此相关的第84-468/CNR/PRES/REC号法令,而直到1987年10月17日布基纳法索才真正加入该公约。通过上述法令,布基纳法索承诺要为改善妇女的生活境遇和生活条件而奋斗。为了达到此目的,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在国内成立了两个部,以管辖社会领域内的一般事务(社会行动和国家团结部)以及提高妇女地位事务(提高妇女地位部)。这两个部都在各自的主管范围内建立一些机制(行动计划、后续和评估委员会、儿童议会等),以力求贯彻落实布基纳法索已经签署的公约。实地方面,相当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出色地支持反歧视妇女的斗争行动。实际上,它们的确参与了增加妇女收入(支助妇女受薪活动基金,支助女农民创收活动基金),以及捍卫最脆弱的社会阶层和/或被边缘化的居民的利益的活动。尤其是寡妇和孤儿协会、残疾人协会、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协会等。所有这些参与者都得到联合国系统的合作伙伴以及多边和双边合作伙伴的支持。

1.3 - 经济形势概况

在经济方面,对经济指数发展趋势的审查表明,近年来,布基纳法索在宏观经济方面成绩斐然,令人满意,但所发生的变化还不足于明显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1999年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1 186亿非洲法郎。在1995-1999年期间,年均增长率为5%。与1980-1993年增长0.6%相比,1995-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提高了2.6%。上述增长是棉花、畜产品生产“跃进”以及以投资率净增长从1995年的18.5%上升至1999年的25.3%为特点的内需旺盛的结果。

然而,2000年中断了从1995年到1999年持续增长的势头,原因主要是农业歉收造成了199 576吨粮食的短缺,从而使农村居民更为贫穷。雨量分配不均加上土质贫瘠是造成南部、西部地区同北部、东部地区存在相对差距的因素。前者(南部和西部地区)不仅土地肥沃,而且雨水也最充沛。

尽管1995-1999年在宏观经济方面取得了这些成绩,但布基纳法索的社会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对1994-1998家庭生活条件的两项重点调查的结果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穷人的比例在1994年(占居民的44.5%,既4 367 921人)和1998年(占居民的45.3%,即4 890 639人)之间略有上升。从居住地来看,农村地区的居民受贫穷现象的影响更大。与男性相比,妇女的贫穷状况更令人担忧。1994年对家庭生活条件的调查结果表明,有51.7%妇女为赤贫,而赤贫的男性则占48.3%。这些赤贫男女的年收入低于27 619非洲法郎。

占布基纳法索总人口51.8%的妇女一般来说都是一贫如洗加文盲。她们在分得土地、争取贷款以及享受基本社会服务方面困难重重。但是,她们往往组织在各种开展创收活动(小商贩、养殖业和农业)协会里,十分活跃。在这方面,她们得到国家(特别是支助妇女受薪活动基金)和一些发展伙伴(双边和多边合作、非政府组织)的支持。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来自社会上和文化方面的压力总是注定她们很少参与经济和公共生活。实际上,布基纳法索社会就是这样组织的:即财富的取得和控制都要依靠男人。在这样一个体制下,妇女被剥夺了发表言论的手段,因为决策权是属于男人的。

1.4 - 政治和司法体制概述

从80年代初至今,布基纳法索在社会政治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标志是发生在1983年8月4日至1987年10月15日的人民民主革命,以及后来出现的不断深化和明确的民主开放政策,直至经1991年6月2日公民投票通过宪法而诞生的第四共和国。该宪法是由1991年6月1日的法令颁布的。

这部以自由思想为指导的宪法确认了三权分离:

两院制立法权,由111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以及由122名来自民间社会的议员组成的众议院,众议院在2001年1月22日之前一直存在。自那时以来,众议院被撤消,而立法权则归国民议会一家所有。议员由全民直选。立法的作用在于通过制订法律,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并在必要时对行政机构实行权力制衡。

行政权一方面由布基纳法索总统掌握,由他来确定国家政策的大方向,另一方面则由政府来掌握,以执行国家的政策。政府首脑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总理。政府对议会负责。

司法权的作用是捍卫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它注意保障对法律的遵守。司法权授予法官,由司法、行政、宪法和审计等法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其中有:

™宪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

™审计院

™上诉院

™大审法庭

™初审法庭

™行政法庭

™省级或区级法庭

™特别法庭:劳动法庭,军事法庭,国家特别最高法庭

在上述法庭工作的司法人员是根据2001年12月13日的第036/2001AN号有关司法人员地位的法律任命的群体。然而,尽管地位相同,但职能却各不相同。因此,他们中有些人是法院的法官,而有些人则是检察院的检察官。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和得到的保护也不尽相同。

为了使司法机构能有效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宪法承认司法机构拥有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之外的权力,宪法第130条指出:“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他们是终身的。因此,在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工作(任命、调动、晋升、处分等)中,最高法官委员会起着关键作用。

1.5 - 支持和捍卫提高妇女地位利益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概述

就支持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而言,在部内设置了一个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司,并在全国13个区成立了中央局和地区局。关于中央局,有五个专门的局:

妇女协会协调局。该局负责协调和跟踪促进妇女掌握生产要素和手段、获取贷款和得到就业机会的行动;

提高妇女地位宣传和资格局。该局负责通过制订和执行相应的战略,通过社会沟通以及使妇女进入各级决策圈来改善妇女形象;

司法局。其任务是启动和实施与了解、尊重和行使妇女和少女的基本权利有关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男女平等发展局。这是一个有助于缩小发展领域内男女差别的机构。因此,男女平等发展局的任务是负责推动和跟踪国家实现其承诺并在各个层次的工作中考虑男女平等问题;

妇女和少女培训和后续行动局。该局负责管理和跟踪对妇女和少女的培训工作。

13个地区提高妇女地位局是在2001年至2002年间成立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政府机构如: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全国委员会;

妇女信息、培训和研究行动中心;

各部和各机构设置的协调中心。

除了政府机构之外,还有许多为提高妇女地位以及她们的权利和自由而努力的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从2001年起,在各部门和各省之间开展了协调工作,以便在提高妇女地位部同妇女协会之间进行商议、协商和谈判。还有一个机构叫布基纳法索妇女生活条件观察站,这是一个挂靠大学的独立的科研机构。另一方面,还有一个由二十几个协会组成的联合机构,它们以联网的方式进行工作。

1.6 - 受歧视妇女诉诸法律及其他手段

当歧视行为受法律制裁时,除了运用通常的法律手段外,没有可以帮助受歧视妇女的特别方法。

第二部分:根据公约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2.1 - 旨在消除歧视以及保证妇女全面发展并提高其地位的政策和法律(第1至3条)

歧视被认为是对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等方面实行任何形式的排斥和限制(第1条)。国际委员会责成作为自由和人权保障者的各国执政者,通过宪法、司法或其他适当手段消除歧视(第2条)。为此,已经批准公约的各国执政者被吁请采取积极措施,以保证妇女的全面发展及其地位的提高(第3条)。

经过对布基纳法索递交的关于该国在1987-1993年期间贯彻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的审查,国际委员会表示希望通过本报告了解1993年以来发生的变化。本节综合了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

必须承认,布基纳法索还没有在对“歧视妇女”下明确定义时可资参考的法律文件。但是,大部分法律文件都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例如,宪法第1条就规定,禁止各种歧视,特别是以种族、民族、宗教、种姓、政见、贫富和出身为依据的歧视。

这一提法局部或全部被劳动法、公职部门改革法、社会保险法、个人和家庭法的相关部分所采纳。

至于什么叫歧视,可以说对妇女的歧视表现形式在“布基纳法索的人为法”中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因而,一旦出现歧视,在进行处置时带有随意性。

但是,刑法第132条第1款有以下规定:“对于违背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从而可能挑起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人的任何表现和任何歧视行为,责任人将被判处1年至5年监禁和5年驱逐”。根据该规定,对于那些有性别歧视行为的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因为上述条文是包含在题为“带有种族、地方主义、宗教、性别和种性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章节内。但是,这个法律文件并没有给具有性别性质的违法行为下定义,而对刑法的解读是很严格的,不允许作推论。

如果参考一下宪法,应该看到,自作出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论断以及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的最近一次报告以来,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此外,在宪法序言中提到的《世界人权宣言》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已经十分明确地被认为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在布基纳法索,仍然存在歧视性的法律条款以及歧视性的行政措施和做法。对此,可以举出如下事例:

1)- 歧视性法律。个人和家庭法。该法律颁布于1989年11月11日,并于1990年8月4日生效。被认为过于偏向妇女的这部法律也含有一些并不“那么积极”的歧视性条款。

第238条规定了不同的结婚年龄,女孩子为17岁,而男孩子为20岁,经过特许,女孩子的结婚年龄可以降低为15和16岁,而男孩子为18和19岁。众所周知,布基纳法索已经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凡不足18岁者,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儿童。因此看到生理上尚未成熟的儿童结婚,令人感到担忧。实际上,在非洲社会,在布基纳法索,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儿育女,因此,允许女孩子在18岁之前就结婚,便是鼓励早婚,而早婚不会对生殖健康没有影响。

此外,《个人和家庭法》第257条和第267条还认可一夫多妻制。即使该法律的动机是好的(理由是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转变到接受取消一夫多妻制的程度),这些条款本质上是歧视妇女的。一般来讲,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有些妻子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手续,因此,她们往往在遗产问题上面临巨大的困难。

2)- 行政和法律上的歧视性措施和做法。例如:

给予父亲以长期的家属津贴,而养育孩子的负担则一般都落在母亲的肩上;

妻子的薪金和工资统一税负担更重,因为在计算时,总是将开支自动地算在丈夫的帐上;

地方税(居民税)只能由丈夫负担;

如果妻子要得到自己的退休金或为其孩子争取亡夫退休金的话,必须提供补充材料(公务员养老金集团库存资金,全国社会保险基金)。

总的来讲,布基纳法索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条款禁止对妇女的歧视。但是,在布基纳法索递交的上一份报告中,有照顾妇女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内容。唯一一条惩治歧视的法律条文是上述已经引用过的《刑法》第132条。不过,在上一份报告中提到的旨在惩处违背保护妇女规定的行为的措施已经被1996年11月13日的新《刑法》所通过。刑法惩处对妇女性器官完整性的伤害(如割礼),(《刑法》第380条至382条)、强制婚姻(第376条)、重婚(第377条)、结婚送彩礼(《刑法》第378条和379条)。

此外,在惩处通奸(《刑法》第418至420条)和抛弃家庭(《刑法》第406条)问题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尽管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建议,但是对人工流产的惩处没有从从宽和社会覆盖面的角度重新加以研究。

一般来讲,当夫妻之间出现暴力现象时,由于人们偏向于协商解决,因此法庭受理率比较低。但法庭一旦受理或者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在家庭之外,法庭将依法处理。

基本法肯定平等,禁止歧视。因此,政府机构不能公开执行对妇女的歧视性的政策和做法。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就业市场上进行招工的时候以及在社会职业环境下对人员进行晋升的时候,就会出现隐性歧视。

为了改善妇女的条件,布基纳法索制订了旨在持续促进妇女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计划和行动纲领。为了执行这些纲领和行动计划,还成立了一些机构:提高妇女地位部,捍卫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尽管如此,还存在着许多影响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的障碍,特别应该提到的如:

妇女不了解她们的权利以及当妇女了解到她们的权利并准备享受其权利时遇到困难;

在15岁以上的妇女中文盲率超过80%。文盲率使得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进一步下降,由此,也影响了妇女培养其责任感,而少了这份责任感去奢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则是幻想;

因袭的重负将长期使妇女屈从,并使陋习顽固地存在下去,而这些将进一步使妇女的文盲现象、贫困和繁重的家务劳动更趋严重。

因此,按照这些传统的思想,妇女的位置就是在家里。

2.2 - 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临时措施(支持行动)(第4条)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在全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在这方面,必须提到,除了在上一份报告中提到的一些临时措施(邦塔雷行动,免费赠送教学用具,给家境贫寒的女孩子提供助学金等)和特别措施(成立一个促进女童受教育的机构,通过《教育方针法》,通过有关《公共卫生法》的法律,成立国家反歧视、反割礼和防治艾滋病委员会等)之外,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特别如:

成立新的增进妇女权利的机构;

成立提高妇女地位部;

增进妇女的人权;

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非正规基础教育,其目的在于:

提高受益者读写能力,以提高其生产能力;

提高自学能力;

提高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因为知识和技能是孕育着进步的革新和改革的有利条件。

非正规基础教育是在青年农民培训中心、实用扫盲常设中心以及非正规基础教育中心内授予的。卫星学校的经验正在得到推广,因为它们取得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成绩。

但是,在执行这些措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由于政出多门而造成工作中协调不够,财政和物质手段不足,社会和文化压力长期存在以及缺乏对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女孩子入学率偏低就是同女孩子地位有关系的社会文化压力造成的后果的例证之一。事实上,由于接纳学生能力的限制和相对昂贵的教育费用,所以,男孩子在上学问题上总是优先于女孩子。

总而言之,一般说来,国家并没有关于积极的区别对待的正式法律。但是,实际的做法和采取的措施是符合公约第4条的精神的。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制订一项专门的法律了。再说,业经批准的公约在布基纳法索现行的司法准则中已经有了它应有的地位。

2.3 - 性别的作用和定型观念(第5条)

公约第5条抨击的是支持歧视和/或维持男女定型任务的社会文化结构。

国家总的环境的特点是:没有文化、不识字的农村居民在数量上占了绝对优势,这是使不利于革新和变化的传统价值观得以维持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某些阻碍妇女提高其自身地位的文化价值的执着坚持是一块难以动摇的顽石。尽管通过了一些禁止那些传统做法的文件,但不能不看到,这些做法仍然顽固地存在着。例如:

早婚和/或强制婚姻,特别是在农村;

割礼(即使在反对这一现象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叔娶嫂制和续弦娶小姨;

重男轻女;

彩礼已逐渐失去其象征意义,如今已与做买卖相差无几;

按进食忌口的规定,妇女和儿童不可食用某些食品(鸡蛋,鸡,刺猬等);

被谴责为施行巫术的人大部分是妇女,她们因此而遭到驱逐和被社会排斥,甚至受到肉体攻击;

妇女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也不能继承不动产。如果婚姻得不到承认,则妇女的情况更为堪忧,因为法律不承认男女的非婚结合有任何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绝大部分传统做法的基础是习俗或当地宗教如多神教。但是,有一些做法却来自于国外传入的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如基督教赞成妻子要服从丈夫,禁止离婚和再婚,除非配偶去世,等等。

至于伊斯兰教,包括其各种流派,也存在早婚和/或强制婚姻,一夫多妻制,休妻制,各种禁忌(如禁止出家门)。

按照社会上一般人的思想,男人的作用就是在家庭、社会和政治上当一个掌权者。在老百姓的理解中,权力本身就是男性的。因此,男孩子从他出生那一天起就要让他熟悉勇敢和统治的价值观念。相反,妇女却处在被统治的地位,她们屈从,驯服,只限于去完成家务和家庭琐事。从这个视角出发,女孩子所受的教育最终使得她们只有一个奢望,那就是如何做一个百依百顺的妻子和母亲。

为了减轻这种做法的影响,使妇女能够充分享受她们的权利,布基纳法索通过普及《个人和家庭法》以及修改后的教科书的内容,加强了宣传行动。

为了彻底消除女孩子和妇女的消极形象,开展了关于儿童和妇女权利的信息-教育-宣传以及培训运动。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布基纳法索很早就对在学校教科书和培训教材上关于男女角色定型观念提出了问题,而且还对如何纠正这种观念提出了解决办法。至于在媒体上所散布的男女定型观念,可以说,由于私人电台的大量出现,情况更加复杂。因为最高新闻委员会对这些私人电台播送的内容难以监控,尤其是当它们进行直播时。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对新闻界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了解反歧视斗争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此外,应该提到,还采取和/或加强了对女孩子和妇女的保护措施(禁止叔娶嫂制,承认彩礼为非法,禁止早婚和/或强制婚姻,禁止割礼等)。不管怎样,由于障碍主要与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有关,因此必要的纠正方法应该依靠宣传和改善妇女的形象,从而改变人们的观念。

布基纳法索的大部分习俗是尊崇父系的,而男性被认为是家长。

在《个人和家庭法》中,作为家长的丈夫的一贯优越地位被取消了。《个人和家庭法》对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平等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因此,夫妻双方共同对家庭承担精神和物质上的责任(《个人和家庭法》第293条第1款)并对子女共同行使亲权。

有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必须指出,在传统范围内,有些活动只能由男人来从事,如组织传统仪式(如祭祀)、挖井、在某些特定地点盖房、狩猎、捕鱼等。至于妇女,她们则负责家务(做饭、看孩子、洗衣、打扫房间、汲水和打柴)和出售食品。而这些活动往往要占一整天的时间,这样妇女们就不能再参加其他活动如有关卫生、扫盲和其他培训方面的运动。

关于禁止妇女从事某些职业,必须承认,在就业问题上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得到《劳动法》认可的。但是,《劳动法》提到这样的可能性,即政府通过法令规定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孕妇的健康以及妇女的生育能力(《劳动法》第82条)。如今,妇女们开始从事要求付出体力的工作如机械工、木工、瓦工、从军等。

在习俗方面,一般的讲,男女的分工是严格的。妇女决不能参加挖井、祭祀、狩猎等活动。而且男女分工从小时候就开始。女孩子做传统上属于母亲要干的工作,男孩子则同父亲一起做事或者沉溺于游戏。但是在学校,自从教学内容改革(在教科书中删除了那些定型观念)以后,在布置学校任务方面,现在的倾向是对男孩子和女孩子一视同仁。打扫课堂、院子、校园和树丛的劳动都是男女学生一起干。

关于照看孩子的问题,必须提到,即使时兴男人也要作贡献,但主要还是女人去履行照看孩子的义务,特别是低龄儿童。必须说明,根据法律,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责养育他们的子女。一旦离婚,看护孩子的责任要落到最具条件的一方。法官只考虑孩子的最高利益。在实际生活中,7岁以上的孩子往往判给父亲,因为多数情况下,只有父亲才掌握物质和经济手段。相反,7岁以下的孩子更多的情况下由母亲来照顾,但父亲要为孩子付生活费。

2.4 - 贩卖妇女和妇女卖淫(第6条)

妇女卖淫现象在布基纳法索愈来愈严重,原因是贫困加剧,世风日下和道德沦丧。卖淫的方式多样并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奇怪的是卖淫问题虽然引起了布基纳法索各阶层的忧虑,但居然还得到了容忍,布基纳法索的法律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而且并没有正式予以禁止。法律也不惩处卖淫本身,而只是处罚某些卖淫的方式如在公共道路上拉客(《刑法》第423条)以及拉皮条(《刑法》第424至第430条)。如果有上述行为,违法者将受到刑事法庭的起诉。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嫖客”都不必担心。

布基纳法索《刑法》对未成年人卖淫没有制订专门的条款,但《刑法》对任何与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予以惩处,即使在该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刑法》第412至415条)。此外,如果受害者是不满18岁的女孩子,则要加重拉皮条的罪行。最后,《刑法》第422条对任何诱使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人也要予以惩处。这些法律条款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卖淫之害,但它们对未成年人自身卖淫却不予惩罚。

被禁止的一些卖淫形式的确受到了惩处。警察当局协同社会工作者一起进行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卖淫者的身份,从而可以对她们进行体检并对那些有拉客嫌疑的卖淫者予以惩处。从布基纳法索法律的角度来看,提供性服务就是拉皮条,因此要受到《刑法》的惩罚。尽管如此,但还必须承认,现行法律很少能够得到执行,理由很简单,因为卖淫者和皮条客极少被法院起诉。

关于贩卖妇女,没有任何对此予以惩罚的法律条款,但布基纳法索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根除卖淫和贩卖妇女现象的障碍是多方面的:

此类现象日趋严重;

缺少相应的惩治刑事犯罪的政策;

执行惩治刑事犯罪政策的手段不足;

贫困化和少女失业;

早婚和/或强制婚姻的受害妇女流向大城市,在那里,她们一无所有,而且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邻国找工作的少女入境。

2.5 - 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第7条)

在布基纳法索,选举权的唯一条件是年龄(18岁)和道德(一些罪犯被剥夺选举权),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条件。所以,在这方面,男女之间没有歧视。关于递交候选人名单,也没有什么歧视。但是,必须承认,现有的选举制度不允许提出独立的候选人,而必须由各个政党推荐。这就使得妇女得不到任何保障,因为在所有政治组织里,男人都占统治地位。尽管布基纳法索妇女提出了要求,国际委员会对于先前的报告也提出了有关公约第4条所述的特别措施以及比例的建议,但迄今没有进行任何改革。虽然如此,人们还是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对妇女更多地参与国内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在选举方面,妇女享有同男性一样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妇女作为“选民”和/或“候选人”,她们的参与愈来愈重要。根据一项“妇女在市政选举中的地位”的调查,竞选市议员的女候选人的比例从1995年的10.5%上升至2000年的18.4%(见表2)。

表2:1995-2000年市政选举中男女候选人情况

性别

市政选举

1995年

百分比

2000年

百分比

妇女

521

10.5

952

18.4

男子

4 447

89.5

4 232

81.6

总计

4 968

100

5 184

100

资料来源: Kadidia K/TALL , 2001 。

关于女候选人的排名情况,根据上述调查,1995年有3.8%的女候选人在候选人名单上排名第一位,仅比占第一位的男候选人少0.5个百分点。同样还是在1995年,有13.8%的女候选人排名第二位,16.5%排名第三位。2000年,有16.4%的女候选人排名第一位,几乎比1995年高四倍。她们占排名第一位的男候选人的3.0%(表3)。

表3:1995-2000年乡镇选举中男女候选人排名情况

排名

1995年乡镇选举

妇女

男子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第一名

20

3.8

808

18.2

第二名

72

13.8

756

17.0

第三名

86

16.5

742

16.7

第四名

107

20.5

721

16.2

第五名

112

21.5

716

16.1

第六名

124

23.8

704

15.8

所有候选人

521

100

4 447

100

排名

2000年乡镇选举

妇女

男性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第一名

156

16.4

1 570

37.1

第二名

415

43.6

1 316

37.1

第三名

381

40

1 346

31.8

所有候选人

952

100

4 232

100

资料来源: Kadidia K/TALL , 2001 。

选举结果表明,在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布基纳法索乡镇选举中,当选妇女的比例有明显的增长,从9.0%增长至21.4%(表4)。

表4:1995-2000年乡镇选举中男女获得的席位数

性别

1995年乡镇选举

2000年乡镇选举

议员人数

百分比

议员人数

百分比

妇女

152

9.0

232

21.2

男子

1 546

91.0

860

78.8

总计

1 698

100.0

1 092

100.0

资料来源: Kadidia K/TALL , 2001 。

尽管从1995年至2000年妇女当选市政议员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无论是1995年还是2000年,只有3名女议员成功地被选上市长的职位(表5)。为了得到市长这个职位,任何候选人都必须有一个扎实的政治基础以及得到多数市政议会的支持。很自然,在两轮选举中,很少有妇女能够具备这些条件(TALL K. K.,2001)。

表5:1980-2002年布基纳法索女市长人数的变化

性别

1980/87*

1987/93*

1994*

1995**

2000*

女性

2

19

19

3

3

男性

106

89

89

38

54

总计

108

108

108

41

57

* 资料来源:领土管理部。这些统计数字包括所有市长和市议员。

** 资料来源: Kadidia K/TALL , 2001 。

大量妇女参加2000年市政选举是布基纳法索市政官员协会、布基纳法索女议员协会以及全国权力下放委员会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的结果。

已有的统计数据表明,其他决策领域几乎清一色地都由男性领导。以国民议会为例,由于妇女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女议员人数有所增加。1992年立法选举中,女议员有4名,1997年立法选举时女议员增至10名。在最近一次立法选举中,在组成国民议会的总数为111名的议员中,女议员有13名(表6)。

表6 :1978-2002年布基纳法索女议员人数的变化

性别

立法选举

1978

1992

1997

2002

女性

1

4

10

13

男性

56

103

101

98

总计

57

107

111

111

* 在 1995/02 年的国民议会中,每 5 名议员中只有一名女议员。

1983年8月革命的发生使得布基纳法索政府中女部长或秘书长的人数至少达到了3名。诚然,妇女最早进入政府要追溯到1958年上沃尔特共和国(即今天的布基纳法索)创建的时候。而从1958年至1976年这一阶段的各届政府均没有妇女入阁。从1976年9月起,又有一名妇女进入政府。这样一直到1983年,女部长的人数始终没有超过2名,她们负责社会事务或妇女地位方面的工作。自从批准公约以来(1984年),女部长人数有所增加,她们徘徊在3名至5名之间(表7)。

表7:1999-2002年布基纳法索担任国家最高职务(部长和部的秘书长)的妇女人数的变化

性别

1999

2000

2002

女性

3

4

3

男性

32

32

27

总计

35

36

30

人们还注意到,在政治领域内,1995年有两名妇女担任了政党领袖。还有一名妇女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直至2002年,另一名妇女担任布基纳法索经社理事会主席。最后,还有一些妇女被任命担任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单位的负责人,如省长(见图1)和高级专员。但与男性相比,担任上述公职的妇女在人数上还是微不足道的(表8)。

图1:1995-2001年女省长人数的变化

表8:1995-2002年布基纳法索担任高级专员和省秘书长的妇女人数的变化

性别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高级专员

女性

1

3

4

3

4

4

4

5

男性

29

42

41

42

41

41

41

40

总计

30

45

45

45

45

45

45

45

秘书长

女性

0

4

5

5

5

3

4

5

男性

30

41

40

40

40

42

41

40

总计

30

45

45

45

45

45

45

45

上一份报告指出,妇女在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方面享有充分和真正的自由。她们积极参加政党、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协会的活动。这种倾向不仅维持不变,而且有加强之势。结社自由得到了1992年12月15日关于结社自由的第92/ADP号法律的承认。无论是在妇女协会还是在男性协会,妇女们都十分活跃。她们还参加工会的活动,其中有些人还是当地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

这些妇女在她们日常生活以及在她们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中遇到一些困难。阻碍妇女真正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大部分同她们在布基纳法索社会中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有关。那些制约因素有的来自家庭(负担太重),有的来自社会文化方面(不利于妇女的顽固习俗),有的则是宗教方面和经济方面(缺少经济手段)的以及个人原因(缺乏自信,文化水平太低)。

为了克服种种制约因素,妇女们更多地通过民间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组织起来,以更好地协调她们的行动,去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她们的战斗得到公共权力部门和国际机构的支持,后者不遗余力地在贷款、培训/宣传、解决饮水、求学和扫盲等方面给她们以持续的帮助。

2.6 - 在国际上的代表和参与(第8条)

第8条声称,女性应该同男性有同样的机会去代表她们的国家并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诚然,妇女参与国内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情况相对来说有了一定改进。但是,与男性的情况相比,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当人们关心妇女在国际组织、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内的存在情况时,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妇女的地位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布基纳法索驻外女大使的人数始终低于5名(表9)。此外,在国际机构和组织中,妇女的人数也一直很少。在文化技术合作署有一名女负责人,在国际儿童权利委员会里也有一名女负责人。

前一份报告已经注意到这个事实,而妇女代表国家的机会不多或根本没有的原因主要是:

关注和提出竞聘的机会不足;

社会文化的压力顽固存在;

对国内人才重视不够;

妇女本身信心不足。

实际上,情况并没有发生积极的变化,而且前次报告的忧虑依然存在。提出的克服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没有得到实施。这些解决办法是:

重视国内人才;

成立一个向国际机构推荐人才的机构;

建立一个人才数据库。

表9:1980-2002年布基纳法索驻外大使人数的变化

性别

1980

1985

1994

2002

女性

0

1

2

3

男性

19

18

19

25

总计

19

19

21

28

从政府方面看,没有妇女因为其性别不能在国外代表国家或在国际组织工作的先例。不过,女性身份确实是许多妇女无法逾越的障碍,尤其是在结婚后。

2.7 - 国籍(第9条)

第9条给予妇女以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

布基纳法索法律在国籍问题上给予男女以同等的权利,任何事情都不能影响妇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一名布基纳法索妇女嫁给一个外国人,或者她的丈夫更改国籍,她可以保留她的国籍,除非她选择她配偶的国籍。假设出现这种情况,她就正式放弃了布基纳法索国籍,因为法律不允许双重国籍。

因为亲子关系(父亲或母亲为布基纳法索人)、因为出生在布基纳法索或通过入籍(行政决定)皆可成为布基纳法索国民。这些标准不需要同时兼有,仅需一项就足以。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父母的国籍,母亲的国籍具有和父亲的国籍同样的份量。

未成年人既可以登记在母亲的护照上也可以登记在父亲的护照上。在这一点上,母亲不需要征求父亲的同意。当孩子与其母亲一起出国时也同样不需要征求父亲的同意。

妻子申请护照或到国外去旅行,不需要征得丈夫的允许。

2.8 - 教育(第10条)

90年代初之前,布基纳法索教育制度的特点是缺少正确的政策。1994年9月召开的全国教育三级会议填补了这个空白。根据关于《教育方针法》的第013/96ADP号法律,教学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

正规教育有四个层次:

包括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在内的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的对象是3至6岁的儿童。其目标是从心理情感、感觉运动和智能方面启发和刺激作为受教人群的儿童,并帮助他们更容易地去吸收小学课程。小学正式就学年龄为7岁,受教群体的年龄段为7岁至12岁。根据《教育方针法》,如果现有的设备、人力资源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话,6岁至16岁的儿童应该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小学教学是由三类课程构成(预备课,基本课和中级课)的一个单一阶段。正常的学制是6年,学完6年后,学生要参加“基础小学毕业考试”(CEPE)以及六年级会考。

中学教育。对象为13至19岁的学生,它包括下列几类教育:普通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以及艺术教育。它包含两级,而每一级都要经过一次期终考试。

高等教育根据不同的教学和培训科目分为一至三级。在每一级教学和培训结业的时候,要根据专业颁发大学文凭。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从事某一行业获取知识或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率。职业培训在高等技术或职业教学专业中心、中等技术或职业学校内进行。

非正规教育。它指的是所有在非学校环境中的、有机构、有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它的对象是所有愿意接受专门教育又未能进入正规教育体系或过早辍学的青年和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在扫盲和培训常设中心(CPAF),青年农民培训中心(CFJA)和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CEBNF)进行。还有其他一些教育和培训机构如“ZANU”行动。这是一个庞大的社区计划,其目的是加强扫盲工作,加速社会经济水准的提高和农村的发展。

非正式教育。这种教育的方式随意,并以家庭、社会团体、社区媒介、群众团体、社团为单位,也通过生活场景和街头剧等来进行。

三个国家教育体系的主要干预者是社会行动和国家团结部(MASSN)、基础教育和扫盲部(MEBA)和中高等教育和科研部(MESSRS)。除了这三个主要的部以外,其他各部也有明确的职业培训的职责,特别如公职部(国家行政学院)、农业部、动物资源部、卫生部、提高妇女地位部和青年体育部。

一般来说,在各个不同的部属司级单位成立人力资源处可以满足对各部公务员进行继续教育的需要。

私人(世俗和宗教)在布基纳法索教育中负第二位责任。必须提到,还有其他一些参与者如基层社团(学生家长协会)、发展协会、村民小组、侨民协会、非政府组织等,它们为建造教室和教员宿舍作出了贡献。

尽管在女孩子上学问题上对她们实行了优惠政策(如成立促进女童受教育处,删除教科书中男女性别定型观念的内容,更新教科书内容,免费分发学习文具,优先向女生提供助学金),但在布基纳法索教育体系中,地区差距和男女生的差距依然存在。从1995年起开始实行的《卫星学校和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克服差距并提高小学教育能力的创新模式。这些创新是为了使学校和周围环境相结合并提高外省的就学水平。外省的就学率低于或等于25%。

卫星学校是农村正规教育体系链上的第一个环节,因为在农村没有一所经典意义上的小学。应社区的要求,卫星学校建在完全小学的附近,后者要负责接受从卫星学校三年级结业的学生。卫星学校的对象是没有上过学的7岁到9岁的孩子。在1995年至2000年这个阶段,在14个省里一共建了185所卫星学校。在完成基础教育十年发展计划的框架内,计划从现在起至2009年,要以每年300所的速度,建起3000所卫星学校。

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是一个非正式的教育机构,它根据特殊的需求和社会保证学艺的能力,将扫盲和学艺结合起来。该中心的对象是没有上过学或辍学(指那些没有上完小学二年级就离校的学生)的10岁至15岁的青年。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设在农村地区。如今,这样的中心有40个,约有1500名青年人在那里上过学或正在那里上学。

布基纳法索教育体制中的一项革新是建立“儿童社区互助空间”,在当地的民族语言中又称“BI-SONGO”或“BI-TUA”学校。1997年起出现的Bi-Songo学校有一个农村家庭式的环境,学校的对象是3岁至6岁的孩子。学校的作用是对这些孩子进行呵护,负责他们的安全和启蒙教育,同时又可以让母亲们忙于她们自己的事情并让他们的姐姐们去上学。办Bi-Songo学校的另一个目的是使得孩子们能够更好地去面对生活,保证给他们提供一个正常的上学机会。试点计划在3个省的10个村子里推广。在计划的第二阶段(2001-2009年),受益的将有14个省。将近800名孩子去Bi-Songo学校上学,许多邻近的村社也纷纷要求建立Bi-Songo学校。

从受教育的角度来讲,人们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女孩子和妇女与男孩子和男人相比,上学的比较少,理由在上一份报告中已经提到,而尤其是下列原因:

某些不利于妇女的习惯做法和宗教规矩还顽固地存在着(叔娶嫂制、早婚和/或强制婚姻、割礼、对送女孩子去上学持保留态度等);

女孩子过重的家务负担使她们不能很好地学习,也无法取得好的学习成绩;

资金和技术手段不足以保证将项目和计划长期维持下去;

教育费用太高。

根据现有的考试成绩的统计数字表明,与男生相比,女生期终考试成绩好的人数比较少。例如,在1988-2000年这一期间,基础小学毕业考试及格的女生的比例几乎不到三分之一。而1994、1995和1996年是例外,在那几年女生的成绩最好。从1997年开始观察到的成绩显然比10年以前要差(1988年女生在基础小学毕业考试中的及格率为32.4%)。高中毕业女生的状况始终令人担忧,她们在高中毕业会考中的及格率1994年为21.4%,1999年为27.5%(表10)。

表10:1988-2001年获得文凭的女童和妇女的人数变化

文凭

学 期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基础小学毕业考试

32.4

33.6

33.5

35.5

38.2

-

42.3

51.7

42.4

27.6

27.6

30.2

31.1

32.1

高中毕业会考

-

-

-

-

23.0

25.5

21.4

24.7

21.9

24.1

-

27.5

-

-

在非男女同校的学校内,男生和女生的教学大纲、考试条件、师资条件和物质条件都一样。这个事实证明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歧视。

表11:1995/96-2000/01年师生比率和学生与班级比率的变化

指 数

1995/96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00

2000/01

学生与老师的比率

48

53

54

54

51

51

学生与班级的比率

57

54

51

51

50

52

资料来源: DEP/MEBA-TBS/INSD 。

学生与老师的比率和学生与班级的比率可以让我们了解到布基纳法索课堂和教学人员的负担大到什么程度。在小学里,每个老师所负责的学生人数平均超过50人以上(表11)。而且这种总体的情况还隐藏着不同地方的巨大差别。实际上,在瓦加杜古和波博迪乌拉索等城市里,某些学校的老师平均所教的学生有可能接近100名。与之相反,学生较少的东部或北部各省,师生的比例最小。

表12:1988/89-2000/01年在布基纳法索各级教育中女童和妇女比例的变化

教育

层次

学 年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97/98

98/99

99/00

00/01

小学

38.4

39.0

39.1

39.4

39.4

39.9

40.4

40.8

39.1

普通中学

33.9

34.1

34.2

34.7

35.2

36.1

32.1

37.8

38.9

中等技术学校

48.0

49.2

48.2

49.0

51.6

52.4

52.7

52.2

52.0

高等院校

21.5

23.0

21.5

24.0

22.2

22.2

22.8

-

-

研究一下不同教育层次的女生的人数比例可以证明,小学里的女生在不同年代里基本上没有变化,不超过40%。普通中学的情况就有所不同,女生的比例略有增长,从1992/93年的33.9%增至2000/01年的38.9%,提高了5个百分点。中等技术学校也呈现同样的上升趋势。将普通中学的比例与中等技术学校相比,人们可以发现,女生更看好技术专业。

表13:1988/89-1998/99年瓦加杜古大学女大学生比例的变化

系 / 校

88/89

89/90

90/91

91/92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97/98

98/99

文学、艺术、人文和社会科学系

32.2

44.5

30.2

28.7

30.3

30.3

32.0

33.4

32.5

30.3

29.5

科学技术系 + 农村发展学院

10.4

9.9

9.1

9.3

9.4

9.7

7.9

10.1

10.8

9.7

9.2

经济管理学系

15.9

15.9

17.2

17.0

18.8

24.6

18.4

21.0

18.2

18.7

19.6

卫生学系 ( 培训和科研专业 )

20.1

18.9

17.6

18.4

18.3

21.4

23.8

24.7

23.6

25.8

28.4

法律和政治学系 ( 培训和科研专业 )

29.4

27.5

26.8

27.4

26.1

28.2

27.3

28.0

24.9

26.6

28.8

高等信息学校

0.0

0.0

11.1

7.1

5.6

7.3

5.4

3.6

8.4

12.1

12.1

教育学院

8.5

7.3

15.0

13.5

14.8

15.6

13.8

14.4

14.2

15.9

15.6

大专技术学院

42.8

43.3

43.5

49.9

43.9

40.9

34.1

35.6

30.4

36.5

36.5

总计

24.1

27.9

23.1

22.6

22.8

22.8

22.1

24.0

22.6

22.5

22.9

在高等院校里(表13),女大学生的比例逐年下降:从1988/89年的24.1%降至22.9%。在文学系科里(文学、艺术、人文和社会科学系,法律和政治学系(如今为法律系培训和科研专业))或学制短的大专技术学院中,女大学生最多。从不同年份来看,比例的差别相对较少。

表14:1992/93-1999/00年高等院校中享受助学金的女大学生比例的变化

大学

大 学 学 年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6/97

1997/98

瓦加杜古大学

22.0

23.6

21.4

19.3

22.6

其他非洲大学

11.6

14.7

16.7

12.1

12.3

非洲以外的大学

11.5

12.7

12.3

12.1

13.2

总计

19.9

21.6

20.1

18.2

21.2

能获得助学金的女大学生是极少数(表14),在5名学生中不到1名。

总的来说,这样的体制其结果不能令人满意。实际上,女生在2000/01年的就学率(36.2%)同10年以前,即1990/91年的男生就学率一样(表15)。男生和女生的就学率的差距在那个时候相对来说比较稳定(1990/91为12.6%,而2000/01为12.7%)。这样的结果表明,尽管学生人数有明显的增加,但男生和女生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从而向现行的战略提出了质疑。

表15:1989/90-2001/02年布基纳法索各级教育中粗就学率(%)的变化

教育层次

学 年

1989/90

1990/91

1991/92

1992/93

1993/94

1994/95

1995/96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00

2000/01

小学

女生

22.43

23.55

24.31

25.2

26.96

28.55

30.38

31.1

33.4

33.6

34.6

36.2

男生

-

36.14

36.78

38

40.39

42.51

44.73

45.4

48

47.1

47.7

48.9

总计

28.86

29.98

30.69

31.7

33.83

35.69

37.72

38.4

40.9

40.5

41.3

42.7

中学

女生

-

-

-

6.1

6.51

6.93

7.41

7.88

8.36

-

-

-

男生

-

-

-

11.01

11.64

12.31

12.91

13.36

13.59

-

-

-

总计

-

-

-

8.59

9.12

9.66

10.21

10.67

11.02

-

-

-

诚然,为了改进对女生实施的优惠政策(向女生提供助学金,向女生分发学习用品等),以及成立促进女童受教育处,在全国范围内作出了努力。在国内,特别是在就学率最低的地区,通过学生家长协会继续和加强对家长的宣传行动。1999年7月20日第99-254/PRES/PM/MEBA号法令宣布2000/2009年基础教育十年计划获得通过这一事实证明,在1996年5月9日第013/96/ADP号关于教育方针的法律颁布后,基础教学受到了格外的重视。有了这个基础教育十年计划后,所有基础教育部门的有关各方都被要求组织起来并协调一致,以便从技术和资金上支持根据国家的重点和政府的战略选择确定的各项计划。基础教育十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将2009年的就学率提高到70%,特别是对女生和最穷困的农村地区的孩子要多做工作。

影响工作的因素始终是资金和技术手段不足,国家和家庭负担的教育经费过高,社会文化压力,妇女和女孩子的负担太重,穷人家庭或某些阶层不愿意或没有能力送孩子上学,特别是送女孩子去上学。

中学教员队伍,不管是私人中学还是公立中学,主要是由男性组成。女教员更多的是在中等技术学校里任职(图2)。女教员任课的专业通常是社会科学或文学方面的(参见附件表格A1)。

图2:按教学部门分列的1993/94-1999/2000年的中学女教员比例的变化

在小学管理人员中女性很少。通过关于学监的现有统计资料,可以了解到男女之间的差距(图3)。

图3:1993/94-1999/2000年小学学监人数的变化

一方面是全国就学水平低,另一方面是文盲水平又比较高。对于妇女来说,特别是对于居住在农村的妇女来说,差距愈来愈大。实际上,妇女的扫盲率1991年为10%(1991年人口调查),至1998年刚刚达到13%(1998-99年布基纳法索人口和健康调查)。而1999年男性的扫盲率接近33%(2001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几乎是女性扫盲率的三倍。全国扫盲行动与日俱增。1997年扫盲计划覆盖了270个州,相当于4 500个村庄,而1990至1991年只有90个州。扫盲和培训中心从1990/91年的1868个增至1997年的4 669个。根据这些中心对已经得到扫盲的人员的统计数据,从1999/2000年起,妇女经过扫盲的人数明显地超过男性(表16)。宣传和动员工作使更多的妇女参加了中心的活动,从而取得了这些成绩。

表16:1991/92-2001/02年在民族语言方面已经脱盲的人数

年份

男性

女性

总计

1991/92

19 958

9 793

29 751

1992/93

25 153

11 870

37 023

1993/94

27 888

14 864

42 752

1995/96

24 857

23 193

48 050

1996/97

32 090

28 342

60 432

1997/98

28 318

26 287

54 605

1998/99

23 481

20 866

44 347

1999/2000

25 747

26 622

52 369

2000/01

30 117

34 256

64 373

2001/02

25 423

31 194

56 617

资料来源: INA 。

扫盲活动所面临的困难是由于政出多门而协调不够,资金不足,在社区发展计划中没有发挥已经经过扫盲的人员的作用等。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有了基础教育十年发展计划,扫盲行动及其做法得到了重视。布基纳法索减少文盲的目标是到2009年将扫盲率提高至40%。

2.9 - 就业(第11条)

第11条要求各国政府采取一切措施以消除在就业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

在布基纳法索,有大量的法律文书确认男女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宪法,公职部门总章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布基纳法索参加的各项国际公约。在机构设置方面,成立了一些单位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文件和解决有关冲突。因此,劳动监察局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进行某项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冲突。公务员养老金集团库存资金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负责监督在职劳动者保险金的管理和退休金的发放。

所有这些安排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两性在就业市场上的平等,而且在一旦出现歧视现象时能够更容易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必须承认,有些招工的做法本身就包含有歧视的成分,而受害者一般都是妇女(正是这样,那些怀孕或哺乳妇女被拒绝参加竞争上岗)。

根据现有的关于公务员的统计数字,从1996年至2002年,行政部门女性高级干部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差不多达到了19%。在布基纳法索的行政部门中,妇女大都是后勤人员。妇女中这一类人员的比例从24.6%增至28.3%(表17)。在任何情况下,男性在行政部门中工作的人数总是比女性要多。

表17:1996-2002年公职部门中女公务员比例的变化

人员分类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高级干部 (A,P 类 )

18.7

18.8

19.6

18.2

18.2

18.6

18.6

中级干部 (B 类 )

25.2

26.5

26.2

25.7

25.4

25.2

25.2

下级干部 (C 类 )

22.1

22.4

23.0

23.2

23.3

23.0

23.0

后勤人员 (D,E 类 )

24.6

25.0

26.0

28.1

28.6

28.3

28.3

其他

11.9

11.1

11.7

-

-

-

总计

22.7

23.1

23.6

23.8

23.9

23.7

23.7

至于私人部门,由于存在业绩和工作进度等的制约因素,雇主更多的是雇佣男人而不是妇女,原因是因为妇女有怀孕生育等问题以及其他同作为妻子和母亲有关的障碍。

根据习俗,有些行业妇女不能从事而只能留给男人。它们主要是:锻造、狩猎、机械、驾驶等。在1983年前后,这些障碍被取消了,妇女们愈来愈进入传统上只允许男人从事的职业。以1987年为例,当时在公共部门中有女机械师8名,女瓦工82名,女司机30名。自那时以来,在这些领域中从业的妇女不断增加。

有关职工的利益分配问题,首先必须提请注意,在布基纳法索,同等工作条件下工资和待遇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得到认可的,这一点在上一份报告中特别提到过。自那时以来,这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在公共部门的范围内,工资问题上的歧视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在私人部门则不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害妇女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提起申诉以争取自己的权利。然而,出于对法庭的恐惧,对法官缺乏信心,害怕丢掉饭碗或因为不了解法律和/或司法程序,这方面的行动是受限制的。

妇女的家务劳动没有计算在国家统计中,原因很简单,因为不掌握任何能够体现这种劳动的价值的手段。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她)们的退休年龄是一样的;1)- 公共行政部门的高级和中级干部为55岁;2)- 一般做具体工作的公务人员为54和53岁;3)- 医生、大学教授、法官和军队中的军官为60岁;4)- 军队士兵为45岁。

如果级别相同,那么男女向退休金保管处交纳数额相同的份额。配偶中无论哪一个生前都享受自己的退休金。只有当配偶中一方去世,健在的另一方(鳏夫或寡妇)方能领取死者的退休金(参见附件A2和A3)。

如遇到在职女职工怀孕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孕妇可以享受14周的产假。当母亲恢复工作的时候,根据劳动法第85条的规定,她被允许在15个月内每天可以中断一个半小时的工作去给婴儿喂奶。在公职部门,喂奶时间可以选择在上午11时至12时30分或7时至8时30分。从总的来看,这些规定都得到了遵守。

关于因为生育(怀孕、产假等)而解雇妇女的问题,布基纳法索的法律十分严厉,它禁止因怀孕、产假或由于身份的原因解雇妇女。这种解雇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可以处以支付损害赔偿。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类解雇往往以各种隐蔽的借口时有发生。

为了照顾低龄儿童,让妇女能够集中精力忙她们自己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倡议。国家在市中心建立了一些大众化幼儿园,其对象为不满6岁的学龄前儿童。但是,这些幼儿园是收费的,尽管有私人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的捐助,但捐助有限。

尽管如此,上述条件也不是全国各地都能有的。根据1998年的统计,正常运作的学龄前机构共有154个,其中80个是私人经营的。1991年被学龄前机构接纳的3-6岁儿童占0.7%,1995年增至0.8%。1997年,有1.4%的学龄前儿童常年参加该教育体系。教学水平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原因是教学设备不够,在学龄前和小学两个环节之间缺乏衔接,没有专门的教学管理人员,再有就是费用等问题。

2.10 - 卫生(第12条)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各国政府承诺要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使男子和妇女都有可能享受保健服务,特别是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布基纳法索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一样,遇到巨大的卫生问题。营养不良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阻碍了现代医学的进步、接种疫苗的推广以及卫生教育运动的发展。”塔拉布·G—布基纳法索的妇女和权力。

现有的关于卫生方面的指数表明,情况令人担忧。实际上,产妇的死亡率1991年为每100 000名新生儿有566例,而1998/99年下降为484例。这一事实说明,情况有所好转。尽管如此,1998/99年的死亡率仍然很高。至于婴儿的死亡率,90年代初的水平是每1 000名新生儿中死婴为93.7例(根据1993年布基纳法索人口和健康调查),到1998/99年上升为105.3例。这些数据说明,全国范围婴儿死亡率相对而言有所上升。男婴的死亡率大大高于女婴的死亡率(表18)。1991年人的预期寿命为52.2岁,而1996年增加至54.1岁。新生女婴的预期寿命比男婴长:1991年男婴的预期寿命为50.7岁;而女婴的预期寿命为53.2岁。1996年,男女的预期寿命分别为53.4岁和54.2岁。

表18:1985-1998/99年若干死亡率指数的变化

死亡率指数

人口普查

1985

人口调查

1991

人口和健康调查

1993

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

1996

人口和健康调查

1998/99

产妇死亡率(每 100 000 新生儿)

/

566

/

/

484

婴儿死亡率(每 1 000 人)

女婴

135.0

113.0

100.3

104.8

100.9

男婴

132.9

123.1

114.5

109.3

116.1

总计

133.9

114.6

93.7

107.1

105.3

儿童 - 青年死亡率(每 1 000 人)

女孩

/

183.5

199.5

172.4

216.1

男孩

/

193.0

209.3

175.9

231.8

总计

216.2

184.9

204.5

174.2

219.1

平均预期寿命(岁)

女婴

48.8

53.2

/

54.2

/

男婴

48.2

50.7

/

53.4

/

总计

48.5

52.2

/

54.1

/

粗死亡率(每 1 000 人)

女性

17.1

14.7

/

13.5

/

男性

17.9

16.6

/

16.3

/

总计

17.5

16.4

/

14.8

/

产妇很少得到产前医疗服务(1993年得到这种服务的占29.4%,1998/99年为31.7%),如表19 所表明的那样。在布基纳法索,每名妇女生育的子女数仍然相当可观。到生育期结束的时候,一名妇女平均可以生7个孩子,原因可能是结婚年龄小以及很少使用避孕手段(表19)。已婚妇女中实行避孕的不到二十分之一(4.8%)。

表19:1985-1998/99年若干生育率指数的变化

生育率指数

人口普查

1985

人口调查

1991

人口和健康调查

1993

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

1996

人口和健康调查

1998/99

粗出生率(每千人)

49.6

45.2

43.0

48.2

45.1

总生育率(每千人)

223.0

223.4

233.0

213.0

229

享受产前医疗服务( 2-3 次)的妇女的比例 %

-

-

29.4

-

31.7

每名妇女平均生育的孩子

7.2

7.3

6.9

6.8

6.8

已婚妇女的避孕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比例( % )

-

-

25.9

-

42.4

采用现代避孕方法的比例( % )

所有妇女

-

-

4.0

-

5.8

已婚妇女

-

-

4.2

-

4.8

至于对医疗服务的管理,不存在因为妇女的地位问题而从法律或文化上构成享受这些服务的障碍。但是一般来说,资金不足以及某些宗教和习惯方面的看法使得老百姓相信传统的治疗方法而疏远现代医学。

已婚妇女接受治疗和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建议不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但是,涉及家庭问题,夫妻应该进行协调特别是在限制生育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丈夫总倾向于强作主张。

刑法(《刑法》第383条至385条)禁止人工流产。但由于医学上的原因,以及在发生乱伦和强奸的情况下允许人工流产(《刑法》第387条)。一旦得到允许,就在公立医院做免费手术。如果手术在私人机构里做,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不负责报销。非法人工流产是造成死亡和并发症的原因。

布基纳法索禁止割礼和对妇女性器官的残害(《刑法》第380至382条)。但是还是有人偷偷摸摸地在不合格的卫生条件下做这种事。它也是造成死亡和残疾的原因。因此,布基纳法索加强了对这一灾祸的斗争力度。

除了制止割礼外,刑法还警告和惩罚一些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例如:

杀害父母或长辈罪(《刑法》第321条);

杀害子女罪(《刑法》第322条);

殴打罪(《刑法》第327和328条);

父母对子女的暴力和粗暴行为(《刑法》第332条);

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近亲下毒罪(《刑法》第339条);

强制婚姻罪(《刑法》第376条)。

布基纳法索刑法以平等的方式保护这些男女暴力受害者。因此,一旦妇女因遭到暴力伤害而求助于法庭的时候,一般来说她们是满意的。

在医疗卫生方面,政府采取了以下一些政治和法律措施:

1991年通过人口政策,其中“健康和营养”部分其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1992年通过关于加强初级医疗的战略或关于强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以及社区特别是妇女参与的《巴马科倡议》;

1995-1996年,实行卫生工作权力分治制,将县一级卫生机构变为有提供产科急症服务的经营实体;

1996年通过一项全国性的药品政策,将重点放在一般的基本药品上;

1996年修改刑法,修改后的刑法除了对治疗性流产外,对被强奸后、乱伦和先天性畸形实施人工流产也给予合法地位;

制订和执行全国妇婴保健计划(1994-1998年);

通过全国无风险生育战略(1998-2000年);

通过对IEC/性传染病-艾滋病-艾滋病毒/PF/EVF的干预战略(1996年11月);

通过一项防治疟疾的战略计划(2001-2005年);

通过一项关于减少母亲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孩子的计划;

执行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播感染的三项全国计划并通过战胜该灾难的战略框架(2001-2005年);

制订一项对疫情进行综合监督的支持计划。

2.11 - 社会和经济利益(第13条)

第 13 条旨在保证妇女在家属津贴、贷款以及享有文化生活所有方面的权利

除了在丈夫生前尚在工作期间向其提供的家属津贴之外,已婚或单身妇女也能以她们自己的名义享有同样的社会经济利益。她们可以自由地借贷而不需要征得丈夫或另一个男人的同意。但是,假如这是一笔抵押贷款,而且如果居住状况是共同财产,她们就应该征得丈夫的同意。这个条件同样适用于丈夫。

妇女可以参加休闲、体育和其他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活动而不受法律上的任何限制。但是,影响妇女生活条件的来自社会文化方面的各种压力和定型观念成为妇女充分参加这些活动的障碍。

2.12 - 农村地区的妇女(第14条)

该条款承认农村地区妇女的特殊问题以及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尽管近年来为对布基纳法索的卫生体制进行权力分治作了一些努力,但在农村地区要想治病始终还是挺困难的。现有的医疗机构往往处理急症和进行初步治疗,然后再将病人转送到设备更好的城里去。

这种情况在表20和表21里都得到了反映。1998/99年农村婴儿死亡率(每千名婴儿113.2名死婴)几乎是城市婴儿死亡率(每千名婴儿67.4名死婴)的两倍。农村预期寿命低于城市。

表20:1985-1998/99年若干农村地区妇女死亡率指数的变化

死亡率指数

人口普查

1985

人口调查

1991

人口和健康 调查

1993

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

1996

人口和健康 调查

19 98/99

婴儿死亡率(每千人)

农村总计数

145.8

-

113.0

113.2

城市女婴

-

105.1

-

83.6

-

城市男婴

-

115.7

-

105.5

-

城市总计数

100.3

108.1

76.4

94.6

67.4

儿童 - 青年死亡率(每千人)

农村总计数

-

-

214.4

-

234.7

城市女孩

-

157.7

-

135.8

-

城市男孩

-

168.4

-

148.0

-

城市总计数

-

162.3

148.4

141.9

129.1

平均预期寿命(岁)

农村总计数

47.2

-

-

-

-

城市女性

-

57.6

-

57.7

-

城市男性

-

54.7

-

55.0

-

城市总计数

55.0

56.1

-

56.3

-

粗死亡率(每千人)

农村总计数

-

-

-

-

-

城市女性

-

11.0

-

11.0

-

城市男性

-

12.0

-

12.2

-

城市总计数

11.4

11.0

-

11.6

-

农村生育水平比城市高。实际上,一名居住在农村的妇女(7.3个孩子)要比她的城里的姐妹(1998/99年4.1个孩子)多出3 个孩子。就在城里的妇女平均生育率下降的时候(从1993年的5.0个下降到1998/99年的4.1个),在农村则相反,生育率仍保持稳定甚至于超过7个孩子。

表21:1985-1998/99年若干农村地区妇女生育率指数的变化

生育率指数

人口普查

1985

人口调查

1991

人口和健康 调查

1993

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

1996

人口和健康 调查

19 98/99

农村

粗出生率(每千人)

-

-

-

47.1

47.0

总生育率(每千人)

224.8

-

-

220.0

247.0

接受产前医疗服务的妇女的比例 %

-

-

-

-

-

妇女平均生育数

-

-

7.3

7.1

7.3

避孕方法——现代方法占优势( % )

-

-

-

-

-

已婚妇女

-

-

-

-

2.6

城市

粗出生率(每千人)

47.7

-

39.0

38.6

32.6

总生育率(每千人)

209.8

198.8

168.0

171.5

137.0

接受产前医疗服务的妇女的比例 %

-

-

-

-

-

妇女平均生育数

6.5

6.3

5.0

5.4

4.1

避孕方法——现代方法占优势( % )

-

-

-

-

-

已婚妇女

-

-

-

-

20.1

在布基纳法索,只有定期申报的私人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享有社会保险。农村家庭妇女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

关于妇女融入社会的问题,应该说在农村地区,由于相对比较沉重的传统压力,独自生活的妇女很难被接纳。在一些社会中仍然风行的叔娶嫂制以及被承认为合法的一夫多妻制据说正是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因此,单身女人被认为是行为不端的女人。至于那些不生育的女人,她们往往被遗弃或休掉,因为据说她们的命生来就不好。

至于她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部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照看孩子、做饭、浆洗衣服、汲水打柴等)。此外,在某些地方,妇女们参加全部田间劳动和饲养牲口(喂养、挤奶)。她们还从事某些辅助性的经济活动:小商小贩(出售食品)、手工艺(鞣制皮革、制作陶器等)、纺棉花、泥瓦工(某些民族)、制作和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等。

农业和土地改革规定,无论是男子还是妇女都可以平等地获得可以耕种或居住的土地,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得到执行。在农村地区,根据某些习惯,无论是妇女的身体还是财产都被认为是男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她们很少能够得到土地。但是,在一些较好的城市地区,妇女可以获得全部产权。

农村妇女完全有权组织社团、合作社或经济发展计划。对此,法律没有任何歧视。在农村有四类组织:

传统组织;

女性社团;

合作社;

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传统组织的主要目的仍是互助(如养老储金会)。

根据宗教传统和习惯,妇女一般被排除在男人组织的农村社团活动之外。

总的来讲,除了棉花、油乳木以及某些储备银行收购的粮食以外,在商品销售方面没有什么优惠。如果有优惠,则不存在歧视。

2.13 - 法律面前平等(第15条)

该条款要求缔约各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给予妇女法律面前的平等。

宪法和随后的文件在妇女行使自由和权利方面没有任何歧视。因此,除了必须达到成年这个条件之外,妇女可以在和男子同样的条件下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并提供证词。她们可以从事司法方面的职业(法官、律师、公证人、专家等)而不受性别限制。自1998年以来,布基纳法索有11名公证人,其中6名为女性。同一时期,在总数为34名执达员中,有4名为女性。仅在最近三年,投入律师行业的妇女就有约二十名。2000-2001年,在律师名册上登记的112名律师中,23名为女性;而2001-2002年,妇女在总共111名律师中占24名;2002-2003年,她们在总共108名律师中占22名。

此外,一般来讲,妇女可以得到同男子一样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她们可以自由地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管理自己的财产,执行遗嘱。她们可以受命管理遗产。然而,除了《个人和家庭法》之外,布基纳法索没有在民事和商业方面制订法律。目前仍在沿用的殖民时期的法国法律文件中还有一些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在债务和合同法方面。在商业方面,根据《非洲商业法协调草案》制订的新法律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关于家庭居住地问题,选择由夫妻双方作出。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丈夫说了算。

2.14 - 婚姻和家庭法(第16条)

第 16 条的宗旨是消除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

根据1996年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正式结婚并生活在一夫多妻关系中的妇女占51.7%。过一夫多妻生活的妇女在农村(54.6%)比在城市(32.0%)多。

如果说生活在一夫多妻关系中的妇女主要在农村,则由妇女主管家庭事务的家庭更多的是在城市。实际上,人口和居住状况普查的结果表明,11%的布基纳法索的家庭主管是妇女。而在城里,该比例是17.3%,在农村为10.1%。从时间上看,这种现象的变化发展说明,它已经愈来愈普遍。

家庭关系完全由自1990年8月4日起执行的《个人和家庭法》来调整。从那时起,宗教和习惯法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能再用来抵制现行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男人还是妇女都被承认有选择配偶的自由。为了支持这种自由的选择,《个人和家庭法》禁止结婚送彩礼。彩礼限制了女性对配偶的自由选择,使得她只能嫁给有能力送彩礼的男人。对于任何索取或收受彩礼的人,《刑法》要进行惩治,判其3至6个月的监禁和10万至100万法郎的罚款,或这两项惩罚中的一项(《刑法》第379条)。

《个人和家庭法》第240条确认,婚姻必须得到未婚夫妇的亲口同意:“在举行婚式的时候,未来夫妇不表示同意,婚姻就不成立”。为了保证作出同意表示及其真实性,法律规定民事官员有义务在婚礼举行之前接待新婚夫妇。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条款:如果夫妇一方不同意。则婚姻完全无效(《个人和家庭法》第281条)。当夫妇中有一方因受到身体或精神暴力、弄错了人或对方的主要品质而表示不同意,法官应该宣布婚姻无效(《个人和家庭法》第284条)。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可以由法官宣布。

在民法之外,《刑法》还要对任何强迫别人结婚的人判处6个月至2年的监禁。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要判处1至3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是不满13岁的女孩子,则要判最高刑期。任何人如果涉案或支持在这样条件下的婚姻将被认为是同谋(《个人和家庭法》第376条),因而有可能被处以同样的刑罚。

在实际生活中,鉴于受害者的无知、婚姻方面的规矩、习惯势力的压力以及宗教等因素,强制婚姻已经司空见惯。

法律对订婚没有作出规定,因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订婚是根据习惯、宗教法则以及套用西方模式的通常做法来进行的。不管是什么情况,未婚夫妇结不结婚始终是自由的。而结婚只能是当着民事官的面在结婚典礼上得到正式认可。

男性的合法结婚年龄为20岁,而女性是17岁。但是,出于重大的原因,通过民事法庭的特许,结婚年龄可以例外地予以降低。但在任何情况下,年龄特许的底限男性不能低于18岁,女性不能低于15岁。在事先办手续的时候,每一位新婚夫妇都要交出生证或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使民事官能够审查当事人的年龄。当夫妇中一方达不到年龄的要求又没有特许,婚姻就宣布无效。但是,如果男方以前没有达到年龄要求而现在年龄已经够了,或者女方已经怀孕,则不能宣布婚姻无效。

从《刑法》上来看,早婚是强制婚姻日益严重的根源。从法律观点上来看,孩子之间的婚姻应该是无效的。但是,某些民族还盛行这种做法。早婚与其他强迫婚姻一样也是农村人口外流的原因之一,而且还成了卖淫女的来源。

公民成年的年龄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20岁,没有任何歧视。

婚姻是在婚礼仪式上准备的婚姻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在每位配偶出生证上要写上举行婚礼的男方和女方的姓名。离婚要写在结婚登记册上,并写在每一位配偶的结婚证和出生证上。

从结婚的权利和义务来看,不存在任何歧视(《个人和家庭法》第235条)。他们共同承担家庭物质和道义上的责任(《个人和家庭法》第293条)。

《个人和家庭法》第232条将一夫一妻制作为婚姻普通法的形式,但同时,如果夫妇在举行婚礼之前将一夫多妻制作为他们的选择的话,则该条款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选择一夫多妻制后,即可允许丈夫结一次或几次婚。同时,作为这种选择的后果,夫妇间将实行合法的分居制。如果没有选择一夫多妻制,而丈夫在解除原先的婚约之前又结婚,则根据《刑法》第377条要按重婚罪判刑。

《个人和家庭法》承认生活在一夫多妻制下的夫妇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妻子和丈夫组成一个家庭。在这种背景下,每一个妻子可以要求得到和别的妻子一样的平等对待。

同小妾的自由结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这种结合生下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孩子一样的权利,而且父母也负有因亲权而产生的道义和物质上的义务。

对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的决定权属于家庭中的重大决策权,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要根据《个人和家庭法》的规定同丈夫商量。因此,必须作出一个同配偶协调一致的决定。任何冲突都应该由负责婚姻事务的法官来裁决。相反,妇女可以自由地同提供有关计划生育的信息和建议的主管部门进行接触。

关于虐待妇女没有专门的罪名。法律根据虐待的性质(暴力、遗弃、残害性器官)给予惩罚。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妇女受到虐待,但向法庭起诉的则很少。有关养育孩子的决定要由夫妇一致作出。如果发生困难,由主管法庭裁决。在实际生活中,男人事实上所起的主宰作用是达到这种平衡的障碍。

从法律角度看,妇女同男人一样享有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文化的压力,她们常常无法行使这些权利。

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下,除非例外,婚内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妇共同所有的。在财产分有制下,每个人自由管理自己的财产。但是,夫妇两人应该将他们财产中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家用。而这些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

关于给孩子起名问题法律有规定。婚生孩子要冠以父亲的姓,夫妇双方对此不能有异议。在父亲不认的情况下,婚生孩子可以例外地用母亲的姓。已经证明了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孩子用父亲的姓,否则用母亲的姓。

另外,孩子的名字由夫妻自由确定。对婚后妻子的姓没有作出规定。原则是夫妇各方保留自己的姓。但是,妻子也可以用丈夫的姓。

关于从事职业问题,《个人和家庭法》第295条规定,夫妇双方都有权从事某项职业而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夫妇一方认为另一方从事的职业会损害家庭利益,则他(她)可以向法庭起诉,由后者来裁决。

除了那些有关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外,在对财产的掌握权、获取权或转让权方面,男女之间没有区别。

无论是离婚的缘由、程序,还是其后果,离婚规则不包含任何歧视妇女的条款。布基纳法索法律不承认通过抛弃的离婚。法律承认两种离婚形式:过错离婚和协议离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法官必须予以干预。宣布离婚的判决或决定要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户籍册上记录在案,并在夫妇双方的结婚证书和出生证旁注明(《个人和家庭法》第88条)。

如果是离婚,婚后生下的孩子的照看问题要完全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交给夫妻中的一方来负责。但是,7岁以下的孩子应该托付给母亲,除非这样的托付因情况特殊而会伤害到孩子。作为例外,如果是孩子的利益需要,照看任务可以托付给另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应自动负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除非她没有这个能力,这样就导致监护权开放。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传统社会中,孩子往往交给男人,妻子宁可放弃,因为她们没有钱,或者因为她们常常是传统重负的牺牲品。

离婚后不承担照看孩子的一方应该拿出一笔孩子的养育费,即付给负责照看孩子的另一方一笔生活补贴。如果不自觉地交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生活补贴的多寡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其负担以及孩子的需要。

如果父亲是工薪阶层,则可以通过截留其工资的办法来保证提供上述生活补贴,或者通过其他强制交纳的程序(如扣押或出售其财产)。

在下述条件下,丈夫或妻子可以为自己要求一份生活补贴:

无法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

因对方过错而造成的离婚。

生活补贴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对方收入的四分之一。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果再婚或公开同居,或者不再需要,则对方停止交纳生活补贴。

如果发生离婚,原先又实行财产共有制,则法庭要宣布取消共有制并要在从前的配偶之间分割财产。要指定一名公证员来清理财产,在程序进行中发生的纠纷由一名指定的法官来裁决。在财产得到确定后,进行平等分割。

按一般规定,不付酬的妇女的劳动不计入财产的评估中。

从法律角度来看,统称为还活着的配偶的寡妇和鳏夫其权利和义务相同,特别是在继承权、养恤金,死亡保险金;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合法管理权、再婚权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寡妇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困难,因为在这方面习惯势力的影响很大。正是如此,有时候寡妇被剥夺她们的财产,被从家里赶出去,孩子也从她们身边夺走。出于恐惧或无知,她们不求助于法律去恢复自己的权利。但是,各种协会和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建议和形式多样的支持培训了愈来愈多的妇女,从而使她们有可能逐步争取到自己的权利。

原则上寡妇和女孩子同鳏夫和男孩子一样,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或在正常的遗产继承程序范围内继承动产或不动产。

尽管为《个人和家庭法》以及《刑法》所禁止,但叔娶嫂制,即寡妇必须嫁给亡夫的一名亲属的做法在布基纳法索的习俗中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建议

面对协调方面的困难,应该组织各方(非政府组织、协会和发展伙伴)协商,避免分散人力、物力和财力。制订一项动员基层社区参与的战略看来是必要的。

面对缺乏统计资料的问题,必须在政府和发展伙伴之间进行协调,以保证用于在社会领域内重点收集数据的资金,而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在这个领域里已经掌握的数据。此外,有必要就妇女的情况建立一个统计资料数据库。通过这个数据库将分散的数据集中起来。

对于基层社区来说,有必要广泛宣传妇女的权利。这就要求建立一个机构,分散信息系统并促进宣传运动,以消除传统做法对妇女的负面影响。

对有关妇女权利的文件的再解读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使其符合公约的条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其编撰成一个集册,便于使用和发行。

结论

在行将结束本评估报告时,总的来说可以这样讲,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先前进行评估时对布基纳法索妇女所表示的忧虑目前依然存在。例如,人们会发现,社会文化的压力、缺乏专门保护妇女的法律文书和政策始终是严重影响改善她们生存条件的因素。再者,残缺不全和分类不足的统计数据使得人们无法进行全面的分析。

主要问题有以下一些:

长期贫困给教育、卫生、少女和妇女的扫盲带来负面影响,而且表现为相关指数的下降;

行动不够协调,文件贯彻不力;

经过充分分解的数据不够;

能够使少女和妇女改变其行为的信息、教育和宣传行动不够。

但是,人们可以满意地注意到布基纳法索有真正实现妇女权利的政治意愿。大部分国际法律文书得到批准,多项妇女权利优先领域的国家计划和战略得到通过,凡此种种足可证明这种意愿。在少女和妇女扫盲和教育方面,作出了值得称道的努力(执行优惠措施、成立扫盲中心等)。尽管没有实行以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为目的的比例制,但一些协会采取了促进妇女参与的宣传和倡导行动。

除了国家机构外,支持妇女的民间社会进一步被动员起来采取联合行动。还应该提到的是,在同布基纳法索的各项合作计划的框架内参与实现妇女权利计划和方案的发展伙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此表现出明显的兴趣。

这样的总动员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对妇女情况的了解并在妇女权利问题上唤醒了人们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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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表A1:1993/94-2001/02年教授各个科目的女教员比例的变化

学科

公立中学

1993/94

1994/95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法语

29.8

28.9

26.0

23.7

-

25.0

英语

30.0

27.7

29.6

34.8

-

30.4

德语

13.8

18.4

22.5

25.0

-

17.0

历史 - 地理

21.8

22.9

21.2

25.0

-

23.2

法语 / 英语

10.8

11.8

13.6

15.2

-

14.9

法语 / 历史 - 地理

12.2

12.9

10.1

14.5

-

13.0

法语 / 德语

23.1

38.5

36.4

33.3

-

40.0

其他语言

25.0

0.0

0.0

0.0

-

0.0

哲学

9.6

14.8

8.1

4.7

-

3.7

数学

11.5

11.0

11.8

10.1

-

10.3

物理 / 化学

4.4

5.3

7.8

10.1

-

8.8

自然科学

22.7

18.4

20.2

22.5

-

19.0

数学 / 物理化学

3.2

5.1

3.6

4.4

-

5.3

数学 / 自然科学

10.6

13.7

12.4

13.0

-

11.0

物理化学 / 自然科学

7.7

0.0

11.1

0.0

-

0.0

社会和家庭经济学

100.0

100.0

100.0

100.0

-

93.8

政治和社会经济学

11.8

9.4

9.3

9.8

-

5.6

总计

18.7

18.4

17.6

18.9

-

17.1

学科

私立中学

1993/94

1994/95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法语

26.8

26.9

22.7

25.9

23.6

20.9

英语

21.3

23.3

17.6

18.6

18.8

24.9

德语

31.3

36.4

32.1

30.0

27.0

12.8

历史 - 地理

22.1

19.4

25.7

25.0

24.1

23.7

法语 / 英语

11.1

0.0

11.1

14.3

21.1

18.2

法语 / 历史 - 地理

37.5

17.4

20.0

15.0

7.7

7.4

法语 / 德语

0.0

0.0

0.0

0.0

0.0

0.0

其他语言

0.0

14.3

10.0

7.1

18.2

6.7

哲学

17.2

10.0

4.8

8.1

7.3

3.6

数学

6.0

7.4

7.8

10.0

7.8

8.3

物理 - 化学

5.3

1.4

2.8

1.9

4.8

4.2

自然科学

14.8

15.2

15.4

15.0

12.1

14.2

数学 / 物理化学

3.3

3.7

5.8

4.8

1.3

2.2

数学 / 自然科学

0.0

10.0

15.6

13.6

11.6

3.3

物理化学 / 自然科学

11 . 8

0.0

0 . 0

4 . 8

0 . 0

0 . 0

社会和家庭经济学

100.0

100.0

66.7

87.5

100.0

100.0

政治和社会经济学

11.7

12.8

7.9

10.1

10.6

7.6

总计

16.9

16.1

15.5

16.7

15.3

15.3

学科

中等技术学校

1993/94

1994/95

1996/97

1997/98

-

1999/2000

普通学科

26.8

24.1

28.2

22.3

-

24.4

商科

19.1

24.0

20.6

16.5

-

18.3

工科

15.5

23.0

15.1

19.7

-

13.8

总计

21.4

23.8

23.2

19.8

-

20.3

附件A2:退休公务员养老金档案内容清单

退休证明;

公务员出生证;

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死亡证书;

20以下的子女出生证;

20岁以下子女共同生活证书;

就学证书或未就学证书(指不经常上学的子女);

请求清算退休金申请书和选择居住地申报书(地址全称+邮箱或电话号码);

服兵役个人体貌特征书(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

为证实临时的、协议的、裁决的或辅助的服务而支付的有追溯效力的扣款收据或证明;

家庭状况介绍:如果是公务员,则需要根据现行的退休金制度的规定如实详尽地介绍家庭成员情况;

如果当事人有不同的称呼,则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如果享有军人退休金或残疾人退休金则需提供退休金转让证明;

如果子女有令其丧失自立能力的残疾需提供医生证明;

以分离的息票来提供已向国库或公务员养老金集团库存资金缴费的证明;

停职证明复印件以及可能结束和恢复任职证明;

如需要,应提供征调证明复印件。

需要提供的补充证件

停止支付薪水证明(经济和财政部);

服务总清单:

√公职和机构发展部档案处;

√司法部DAAF局(法官);

√国家警察局人事处(国家警察)。

附件A3:在职公务员死亡时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应提供的构成死亡抚恤金、可复归养老金或养老金扣款退还档案的文件清单

由遗孀提交的贴200法郎(印花税)的死亡抚恤金申请书;

由监护人提交的贴200法郎(印花税)的死亡抚恤金申请书;

由遗孀或监护人提交的贴200法郎(印花税)的退款申请书;

两份公务员死亡证明书;

公务员出生证明;

遗孀出生证明;

两份在公务员死亡前出具的结婚证明;

由遗孀提供的未离婚、未分居证明;

两份由遗孀提供的未再婚证明;

未成年子女出生证;

20岁以下子女就学或未就学证明;

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证明书;

两份监护证明书或两份证明具有亲权的裁决(司法);

旨在制作监护证明书的家庭会议记录;

由遗孀和监护人提出的关于清算养老金和申报居住地选择的申请书;

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不同的称呼需提供两份个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出生证;

两份继承权证明书;

国家发展处证明。

注:向财务(薪水)递交死亡证书摘录,以制作停止支付证书;

向公职部门(档案室)递交死亡证书摘录,以制作服务总清单;

将申请提交给公务员养老金集团库有资金总局。

需提供的证件可以根据情况作一些改变。例如,对于职业妇女的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来说,所需要的证件如下:

由监护人提交的贴200法郎(印花税)的死亡抚恤金申请书;

两份公务员死亡证明书;

公务员出生证明;

未成年子女出生证;

20岁以下子女就学或未就学证明;

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证明书;

两份证明具有亲权的裁决(司法);

旨在制作监护证明书的家庭会议记录;

由监护人提出的关于清算养老金和申报住地选择的申请书;

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不同的称呼需提供两份个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出生证;

两份继承权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