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茨瓦纳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在2019年3月1日举行的第1677次和第1678次会议(见CEDAW/C/SR.1677和CEDAW/C/SR.1678)上审议了博茨瓦纳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WA/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WA/Q/4,博茨瓦纳的答复载于CEDAW/C/BWA/Q/4/Add.1号文件。

A.导言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BWA/CO/3/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赞赏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国籍、移民和性别事务部部长恩哈卡·恩哈卡以及博茨瓦纳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代表团副团长安塔利亚·莫罗科姆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总统事务、政府治理与公共管理部、总统办公室下设残疾人协调办公室、地方政府与农村发展部、卫生与健康部、国际事务与合作部、基础教育部以及国防、司法与安全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BWA/3)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几部法律:

(a)2014年《打击贩运人口法》,其中修订了剥削的定义,并增加了对贩运人口罪行的罚款和徒刑;

(b)2014年《已婚者财产法》,允许根据习惯法缔结婚姻的人士选择依民法管理其财产;

(c)2013年《解释(修正案)法》,规定无论男女,法定成人年龄均为18岁;

(d)2013年《法律援助法》,旨在增加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人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e)2010年《就业(修正案)法》,规定妇女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最低不低于工资的一半,并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于2015年通过《性别与发展国家政策》,并于2018年通过《性别与发展国家业务计划》;

(b)于2017年通过《2017-2020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c)于2016年通过《2017-2023年第十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其中纳入了性别平等主流化和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

(d)于2016年通过《2036年国家愿景》,其中承认性别平等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

(e)《2014-2020年博茨瓦纳制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战略》;

(f)于2012年通过《2012-2016年宫颈癌综合防治五年战略》;

(g)于2012年通过《偏远地区社区平权行动政策》,该政策提供了以妇女为主要受益人的消贫替代性方法;

(h)《2012-2016年针对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

(i)于2011年通过《全纳教育政策》,旨在将女童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留在学校;

(j)于2011年通过《消除贫困框架》,其中纳入了性别平等视角;

(k)于2010年通过了《儿童性虐待问题宣传战略》,旨在提高儿童、家庭和社区对儿童遭遇性虐待迹象或影响的认识,并促进为儿童提供无障碍的支助服务。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性别与发展问题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吁请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公约》译成了茨瓦纳语,并开展了加强公众宣传和提高对妇女权利认识的各项运动。然而,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关切,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在缔约国内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包括没有得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充分认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本结论性意见、《公约》、关于《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的信息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传播给包括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

(b)加紧努力,通过与媒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妇女对其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强调接触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的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框架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习惯法和成文法都适用的双轨法律制度,并且《习惯法法案》规定,习惯法只在其“不与任何成文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与道德、人道或自然正义相冲突”的情况下才有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中的某些要件与《公约》不一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能力和资源不足延缓了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其国家立法的进程,而且缔约国没有为完成这项进程设定时间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对缔约国所有法律进行彻底的性别分析,以查明所有与《公约》相抵触的习惯法,使之与成文法和《公约》相符;

(b)酌情寻求和利用国家和国际伙伴的技术支持,加速努力将《公约》充分纳入其国家立法,以确保立法与《公约》相符;

(c)考虑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15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未依照《公约》第一条纳入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BOT/CO/3,第10段),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一条,毫不拖延地在《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中采用关于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包括公私领域内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

司法救助

委员会赞扬为增加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机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于2013年通过《法律援助法》,设立博茨瓦纳法律援助机构,并在农村地区设立了流动法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从习惯法法院向民事法院移交案件须特事特办,因此妇女无法获得司法救助,而且生活贫困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也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正《习惯法法院法》,对妇女受到歧视或其权利遭到侵犯的案件,引入一套将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从习惯法法院移交至民事法院的明确制度;

(b)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可获得且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

(c)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所面临的障碍。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委员会欢迎在新成立的国籍、移民和性别事务部内设立了性别平等事务司,并成立了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分支办事处。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存在一般预算限制,缔约国仍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增加了资金和工作人员,而且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负有监测和评价性别平等政策执行情况的明确任务。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缺乏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和技术能力,而且地方一级缺乏类似的机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紧努力,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能力,并在国家预算中采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分配公共资源;

(b)加强地区一级性别平等委员会的任务规定、预算分配和技术能力,以支持在地方一级的性别平等主流化。

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关于将监察员办公室改为混合型国家人权机构的修正案草案计划提交至议会2019年7月届会。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迟迟尚未通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第三轮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38/8,第7段),从速通过该法案,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巴黎原则》)的独立混合型国家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为任务授权。

暂行特别措施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OT/CO/3,第21段),并重申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施了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方案,但妇女对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措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了解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某些领域,例如参与公共生活以及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住房机会等方面的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治家不愿在议会中引入妇女代表配额制。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卫生保健和住房等所有领域采取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引入配额制并同时对不遵守规定者予以处罚,并拨出足够资源,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加紧努力,提高有关政府官员、议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以及这些措施对加快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了《性别与发展国家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女性部落首领的人数有所增加,这是缔约国社会和文化规范方面的一个积极变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害习俗,包括童婚以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区中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用以改变此类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的监测和评价《性别与发展国家政策》执行情况的机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性别与发展国家政策》,为此实施一项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

(b)继续努力与包括部落首领、宗教和社区领袖、政府官员和议员在内的相关行为体接触,了解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其权利的不利影响;

(c)加强针对家庭和社区的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童婚对女童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及其犯罪性质;

(d)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所采取的措施,评估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便引入消除这些观念和有害做法的具体措施。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所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例如,通过了《2014-2020年博茨瓦纳制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战略》。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由于重男轻女态度根深蒂固,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高度盛行,而且妇女只能隐忍家庭暴力;

(b)《家庭暴力法》(2008年)中关于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定义的规定与《公约》条款不符,也没有专门将性暴力定为犯罪的法律;

(c)法律未将婚内强奸确认为刑事犯罪;

(d)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施害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很少;

(e)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收容所数量不足,而且缺少为她们提供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f)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撤诉率很高;

(g)缺乏关于已颁布的保护令及遵守率的数据。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有效落实《2014-2020年博茨瓦纳制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战略》,并拨出足够资源,确保以协调、有效的方式执行该战略。

(b)审查和修正《家庭暴力法》,使之符合《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并制定一项关于性别暴力的法律;

(c)修订《刑法》(2005年),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d)通过补充财政、技术和专门的人力资源等途径加强司法系统,以期及时地、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和非歧视的方式处理案件,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并得到适当惩罚;

(e)在2018/2019财年内建立国有收容所,加强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现有收容所,并确保向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充分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康复服务和法律援助;

(f)建立供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和证人诉诸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密申诉机制;

(g)确保有效执行保护令并系统性地收集关于已颁布的保护令数量以及违反保护令次数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打击贩运人口法》第9条规定,对贩运人口行为的施害者处以罚款作为惩罚;

(b)缔约国迟迟未对贩运人口的程度和形式进行全面研究;

(c)缺乏关于《2017-2020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信息;

(d)为贩运人口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收容所的收容能力有限;

(e)妇女,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妇女、失业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易受贩运人口之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速修正《打击贩运人口法》第9条,取消可能对贩运人口罪判处的罚款,并确保贩运者受到适当惩罚;

(b)对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程度和形式开展全面研究;

(c)有效执行《2017-2020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取得成果的信息;

(d)加强贩运人口受害者现有收容所的收容能力和资源,并提高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包括咨询和法律服务在内的受害者保护服务的机会;

(e)采取措施保护包括生活贫困的妇女、失业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免遭贩运,包括在她们中间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现有的无障碍服务和就业机会,并提高执法人员及早发现的能力以迅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为将受害者转移到适当的服务部门提供便利;

(f)通过情报交流和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特别是与邻国以及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内的其他相关国家合作,防止贩运人口。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缔约国卫生与健康部开展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其国内卖淫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最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向卖淫妇女提供的康复服务和为有意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出台的退出方案以及为防止辍学女童从事卖淫活动而制定的适当且有效的机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采取措施,减少包括从事卖淫的移民妇女在内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例过高的现象,确保卖淫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并消除对她们的污名化和社会排斥行为;

(b)为因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并提供资料,说明增强经济权能方案和减贫方案在增加有意脱离卖淫业的妇女的创收机会方面的影响;

(c)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包括辍学女童在内的女童从事卖淫活动。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实现妇女在公共部门中占42%的比例方面取得的成就。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妇女在议会、酋长院和地方政府以及决策职位,特别是在上级法院和国际一级的任职人数偏低;

(b)存在消极的文化态度以及议会中缺乏适当的配额制度等系统性障碍;

(c)现有的妇女参选能力建设方案的影响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引入包括配额制和保留席位等暂行特别措施,并提供奖励,鼓励各政党提名妇女候选人;

(b)针对政治家、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他们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担任决策职务的重要性的认识;

(c)加强针对有意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的能力建设方案,并鼓励媒体确保男女候选人或当选代表获得同等曝光度,尤其是在选举期间,并为妇女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提供专项资金。

教育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OT/CO/3,第32段),并赞扬缔约国在各教育层级实现了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通过返校方案为儿童和青年提供免费教育和住宿。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有报告称,教师对女童实施性虐待和性骚扰,而且女童在上学和放学途中会面临暴力侵害,而且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在教育环境中对女童实施性虐待的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处罚的人数;

(b)由于没有出台反欺凌政策以及《教育法》(1967年)、《教育(体罚)条例》(1968年)和《儿童法》(2009年)中的规定,导致所有场合的体罚都是合法的;

(c)少女怀孕率和女童辍学率高;

(d)再入学政策要求辍学的怀孕女童需要等六个月之后才能返回学校,并期望其接受技术培训而非普通教育;

(e)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等研究领域的入学率低于男子;

(f)母语不是英语或茨瓦纳语的儿童在学校面临语言障碍;

(g)可用于有效执行《全纳教育政策》的资源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为护送儿童上下学提供便利,以及设立供儿童举报虐待行为的热线,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教育环境中对女童实施性虐待的包括教师在内的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判刑的人数;

(b)制定国家反欺凌政策,以提供一个远离歧视、骚扰和暴力的安全和包容性的教育环境;

(c)修订《教育法》、《教育(体罚)条例》和《儿童法》,禁止在各种场所的体罚;

(d)加紧努力,通过返校方案等方式为重返校园提供便利从而减少女童辍学人数,并确保在学校课程中引入针对女童和男童的强制性、适龄和循证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e)审查再入学政策,取消对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的歧视性规定,使她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f)通过执行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政策等方式继续努力鼓励女童和青年妇女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专业;

(g)确保包括母语不是英语或茨瓦纳语的土著女童在内的儿童获得教师援助;

(h)为执行《全纳教育政策》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对残疾女童开展早期干预、评估和入学安置。

就业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通过了《就业(修正案)法》,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于2019年向议会提交经修订的《就业法》,其中将纳入男女同工同酬和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就业政策和方案的监测情况以及从此类政策和方案执行水平评估中得出的结论,包括私营部门执行《就业(修正案)法》规定的产假的情况,以及缺乏关于残疾妇女的具体数据;

(b)缺乏残疾妇女就业人数的统计数据;

(c)妇女失业率高并且男女家庭责任分工不平等;

(d)缺乏可获得且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

(e)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而且该部门的妇女继续被排除在包括养恤金福利在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保护之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就业政策和方案的监测、评价和影响分析机制,包括令私营部门执行《就业(修正案)法》规定的产假制度;

(b)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残疾情况分列的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的残疾妇女人数的数据;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以促进男女公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d)在缔约国全国各地增设可获得且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e)审查缔约国内的养老金和社会福利计划,确保男女享有的机会平等,并将这些计划扩展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

保健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保健相关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宫颈癌方面。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卫生专业人员更替率高以及妇女得不到产后护理也是造成妇幼死亡率高的原因;

(b)《刑法》第160条规定除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或健康或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之外的堕胎行为均以刑罪论处并限制妇女获得堕胎服务;

(c)卫生专业人员和助产士对针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性别敏感程序以及将受害者转诊到其他服务机构的认识有限;

(d)妇女和女童缺乏关于避孕方法的知识,而且她们获得包括宫颈癌免费筛查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支付补充薪酬和采取激励措施促进卫生保健服务人员留用,进一步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并在没有卫生保健设施的社区增设流动卫生保健站,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的初级产后护理;

(b)修正《刑法》第160条,使堕胎不仅在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或健康或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而且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都实现非刑罪化,确保妇女获得高质量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并在提供此类护理时保密;

(c)为卫生专业人员和助产士提供培训,使其了解治疗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性别敏感方法以及将受害者转诊到其他服务机构的做法;

(d)继续努力提高社区、妇女和女童对现有避孕方法以及可获得的包括宫颈癌筛查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认识,并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此类服务的机会。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所采取的多项举措,例如支持妇女参与贸易活动、组织创收项目并与合作伙伴一起提供短期贷款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贫困程度过高并且获得土地和住房的机会受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没有参与到经济发展项目之中,也没有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性别平等政策》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体育事务上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较少。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提高妇女对其获得土地和住房权利的认识,包括向土地法庭申诉土地分配中的不当行为的权利以及低收入者从住房计划中获益的权利;

(b)促进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经济发展政策、方案和举措,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影响;

(c)消除限制妇女在体育事务上担任决策职务的障碍,并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鼓励妇女担任这类职务。

农村妇女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农村地区减贫和改善卫生等服务方面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在被任命的政治职位,包括在乡村发展委员会中的任职人数不足,并且农村妇女对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保健服务、地方发展方案以及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缺乏基本了解。

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有平等机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参与包括乡村发展委员会在内的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

(b)继续加强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分支办事处,为农村妇女充分提供有关其权利的法律、政策、方案和现有服务方面的信息;

(c)鼓励妇女交流良好做法并与其他社区建立伙伴关系。

弱势妇女群体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妇女在政治权利方面面临边缘化,并且她们的文化和部落认同在丧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土著妇女、女囚犯、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以及移民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缺乏平等获得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拘留在临时收容中心的移民妇女和女童往往与其男性家庭成员分离。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一项战略,以解决土著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特殊需要,并保护她们的文化和部落认同;

(b)审查并消除土著妇女、女囚犯、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以及移民妇女在获得公共服务和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机会方面面临的障碍;

(c)确保移民妇女和女童在临时收容中心内外均能获得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环境卫生和法律服务,并采取替代性解决方案防止家庭成员分离。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博茨瓦纳环境、野生动物与旅游部在2014年采取了性别平等主流化方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是否充分反映了性别视角,以及妇女是否有机会参与这些举措的政策制定和决策进程。

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视角,从而确保妇女的需求和关切得到充分反映;

(b)确保妇女参与关于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政策的规划、决策和执行进程。

婚姻和家庭关系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OT/CO/3,第41段),并重申其对缔约国习惯法和成文法都适用的双轨法律制度,以及迟迟未能修订《废除婚姻权力法》、《契约登记法》、《婚姻诉讼法》和《婚姻法》和废除《宪法》第15条第(4)款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习惯法法院不平等地对待男子和妇女,并且根据《儿童收养法》(1952年),养父可以在养女年满16岁时与其结婚。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BOT/CO/3,第42段)的建议,审查和修正《废除婚姻权力法》、《契约登记法》、《婚姻诉讼法》和《婚姻法》,并废除《宪法》第15条第(4)款;

(b)确保习惯法司法系统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运作;

(c)从速修正《儿童收养法》,删除允许养父在其养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与其合法结婚的规定。

数据收集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缺少据以准确评估妇女境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开展能力建设措施和制定方案为性别相关活动供资,以更好地收集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对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所必需的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的过程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 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26(a)和26(e)以及28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3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