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5/D/778/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 Jan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 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78/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Estela Deolinda Yrusta和Alejandra del Valle Yrusta (由圣菲省公设辩护人Gabriel Gano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以及她们失踪的兄弟Roberto Agustín Yrusta

缔约国:

阿根廷

来文日期:

2015年11月10日(首次提交)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事由: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缺乏有效调查与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属事管辖权;另一国际解决程序审查同一案件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主管当局开展迅速而公正的调查;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

1.1申诉人 Estela Deolinda Yrusta女士和Alejandra del Valle Yrusta女士是Roberto Agustín Yrusta先生的姐妹,Roberto Agustín Yrusta先生是阿根廷国民,出生于1980年8月29日。申诉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第6、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圣菲省公设辩护人Gabriel Ganon代理。

1.21986年9月24日,阿根廷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接收和审议个人来文。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5年12月,Yrusta先生被判处8年监禁。他被剥夺自由,关押在科尔多瓦省的布瓦监狱,科尔多瓦监狱部门工作人员对他施以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遭受的虐待包括长期被关在隔离或惩戒牢房(buzones)、遭受“干淹”(即用塑料袋窒息)、殴打、威胁、转移和被铐在床上。申诉人称,Yrusta先生曾在接受电视节目采访时公开申诉这些行为,之后他遭受了更严重的虐待和酷刑。

2.2Yrusta先生担心自己有生命危险,于是要求科尔多瓦监狱当局将他转移到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他有家人在那里。但是监狱当局罔顾他的请求,于2013年1月将他转移到圣菲省的科龙达第一监狱。申诉人认为,转狱方式具有欺骗性,因为Yrusta先生不识字,而两省监狱局没有告知他要被转移至何处。她们认为,Yrusta先生是以为自己要被转移至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才同意转狱的。

2.3Yrusta先生到达科龙达监狱后,就被关在隔离牢房,再次遭受虐待和酷刑。他的家人多次向监狱局打听他的下落,但没有得到答复。这种情况持续了超过7天,申诉人认为Yrusta先生在此期间被强迫失踪。Yrusta先生与家人恢复联络后,他告诉他们自己仍然每天遭受虐待和酷刑,被关押在惩戒牢房,出牢房打电话要戴上镣铐并有人押送,还被剥夺了他所需的医疗护理。

2.42013年2月7日,Yrusta先生理应于4个月后获得假释,10个月后将刑满释放,圣菲监狱局的工作人员通知他的家人,他已在牢房上吊自杀。圣菲法医处的尸检报告指出,“[Roberto Agustín Yrusta]最可能的死因是某种弹性物体(未与死者尸体一并提供)突然压迫脖颈导致的窒息”。申诉人报告称,Yrusta先生的尸体被移交给家人时,有大片水疱、手脚严重肿胀、身上有开放性伤口、手臂有割伤,还有出血迹象、多处瘀伤、头部有被暴力击打所致的伤口,身上还有似乎是橡皮子弹造成的其他伤痕,而颈部没有上吊的痕迹。有鉴于此,提交人不相信缔约国当局通告的Yrusta先生的死因。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2、第6、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称,缔约国未能采取及时措施防止对Yrusta先生实施酷刑,违反了《公约》第2条规定的义务。她们认为,没有记录表明缔约国参与预防活动或采取措施保护她们或Yrusta先生的权利,她们的请求被阿根廷监狱管理局忽视。此外,对被剥夺自由者在不同监狱设施之间转移的过程缺乏司法监督,最终导致Yrusta先生备受其害,他因公开申诉而遭到报复性转移,转狱后死亡。

3.3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能对Yrusta先生和她们提出的酷刑指控及时开展正式调查,违反了《公约》第6条第2款。

3.4申诉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因为它没有审查对人员的拘留和待遇安排,使得Yrusta先生在提出酷刑申诉后失踪成为可能。她们还认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和利益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所以在缔约国各省之间进行的转狱和其他行政措施或做法有可能逃避公众监督,如Yrusta先生的案件就是如此。

3.5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因为缔约国在知悉Yrusta先生和她们提出的酷刑指控后,没有依职权启动必要的调查以保障了解真相权和起诉责任人。这具体表现在缔约国后来无视Yrusta先生的尸检报告,该报告建议应对酷刑和虐待痕迹进行调查。这些事实仍未得到应有的调查。

3.6申诉人还声称,尽管她们向监狱局提出了请求,但她们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以提出她们的申诉,所以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3条。换言之,受害人被剥夺了提出申诉的机会,即便提出了申诉,缔约国主管当局能够公正处理申诉的希望很渺茫。

3.7最后,申诉人声称,她们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请求被拒绝,导致她们无法获得与Yrusta先生死亡后启动的司法程序有关的信息,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申诉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查明最终导致Yrusta先生死亡的酷刑和其他虐待真相的权利,并剥夺了她们获得补救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7年6月21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并要求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或者如果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应根据案情予以驳回。

4.2缔约国回顾称,《公约》规定,要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必须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委员会的干预显然为时过早,因为在Yrusta先生死亡后启动的司法调查仍在进行中,不能认为有关诉讼程序已经超过了合理时限。缔约国就此指出,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已经对“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案”启动了司法诉讼程序。该法院正在积极调查此案,并已下令采取一系列措施旨在收集证据,以确定Yrusta先生死亡的情况和因此产生的任何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机构作出裁决之前,缔约国或委员会都不可能确定Yrusta先生是否确实遭受过酷刑,因此委员会就此事通过任何决定都为时过早。

4.3关于Yrusta先生在卢卡斯神父1号监狱发生的事件中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附上司法和人权部下属科尔多瓦监狱管理局的一份报告。该报告中没有Yrusta先生提出的关于任何形式虐待或酷刑的申诉或其他指控。此外,缔约国否认关于Yrusta先生被关押在惩戒牢房以及遭受“干淹”、殴打、威胁或其他虐待等做法的指称,并说是Yrusta先生与其他囚犯无法相处,他本人要求隔离关押,所有此类事项都已提请主管司法当局注意。

4.4缔约国还提供了“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案”(第173/13号案卷)的案卷副本,该案件被移交给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在本案中,缔约国指出,2013年2月26日,Yrusta先生的姐妹申请作为私人刑事原告,2013年4月22日的裁决以“法律代理人没有资格以所援引的身份提起诉讼”为由驳回了她们的申请。2013年7月1日,申诉人提出动议,要求圣菲刑事上诉法院重新审议刑事调查法院的裁决。2013年7月3日,该动议被驳回,理由是“寻求被承认为私人刑事原告的人,如果缺乏进行刑事审判所需的资金,必须由政府出资提供法律代理,以防止损害其寻求和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在本案中为寻求惩处的权利),但省级公共刑事辩护局没有责任提供这种代理,况且法律没有规定该局要履行该任务,该任务也不符合该局的职责本质”。随后,2013年7月13日,申诉人向圣菲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了抗议动议。2013年12月27日,法院第二刑事分庭解决了该动议,该分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理由主要是,关于法律代理没有资格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论点并不意味着潜在原告(在本案中即本申诉的提交人)无权提起诉讼。根据该法院的裁决,2014年3月13日举行了一次听证会,审议关于被承认为私人刑事原告的申请,省级公设辩护人和参与调查Yrusta先生死因的检察官参加了听证会。2014年3月17日,根据听证会上提交的背景材料,第一司法区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的初审法官作出了一项新判决,驳回Estela Deolinda Yrusta女士提出的被承认为原告方的请求,理由是其法律代理圣菲省公设辩护人Ganon先生没有资格。除其他论点外,该判决指出,Ganon先生在Yrusta先生死亡时尚未就职,更重要的是,公共辩护局作为原告介入此案有悖于其职责,因为负责提供代理的机构是法律援助中心,这些中心为因经济状况而无法聘请律师的弱势受害者提供代理。没有任何记录显示提交人向此类中心提交了请求。2014年3月30日,Ganon先生对判决提出上诉,论点包括:Yrusta先生的家人无法聘请律师,他们住在另一个省,这意味着他们要承担各种旅行和后勤费用;确立省公设刑事辩护局权力的法律并未规定该局不可以代理和协助由公设辩护局辩护的受害者家属并与家属合作;公共法律服务处未作出任何努力来澄清案件,使受害者很无助;关键在于广义的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权利;以及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可能进行的干预不会保证公正,因为这些律师与被指控对Yrusta先生犯下酷刑和虐待罪行的官员属于同一行政部门。2014年4月23日,高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官2014年3月13日的裁决,理由是“其未能实现潜在原告诉诸司法的权利。因此,鉴于潜在原告援引的法律依据,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使她们有干预案件的可能性”。法院进一步认为,侵犯正当程序权的行为本可以通过“法院命令”解决,而不必拒绝Yrusta先生的姐妹提出的作为本案私人刑事原告的请求。基于这些原因,发布了一项命令,撤销了被上诉的裁决,并指出初审法官应依法裁决。因此,2014年6月4日,第七庭的审判法官作出一项新裁决,驳回了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请求,理由是根据省级法律,只对受保护的继承人授予原告资格。2014年6月13日,省公设辩护人Ganon先生对该裁决提出上诉,认为对阿根廷立法的统一解释要求对受害者权利的解释应保护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并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对“受害者”一词进行广泛定义。2014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理由是以往判例禁止省公共刑事辩护局作为原告进行干预,但宣布有必要纠正原告缺乏法律代理的情况,原告有权提起诉讼。2014年12月3日,Ganon先生向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宪法申诉,指称因Yrusta先生的姐妹要求由省公共刑事辩护局代理的请求被拒绝,她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被视为受害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宪法规定省公共刑事辩护局有权为公职人员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代理,特别是考虑到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在这方面无法提供援助,而且公共法律服务处对Yrusta先生死因的调查完全没有进展。2015年6月24日,上诉法院驳回了该宪法申诉,理由是申诉仅仅重申了在下级法院提出的论点,被上诉的裁决没有违反宪法,而且就审查下级法院已分析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而言,该申诉不是适当的第三审补救办法。

4.5缔约国补充道,圣菲省的法律援助服务由受害者援助办公室和省当局逐案雇用的独立律师提供,最好是在与律师协会的协议框架内提供,而申诉人拒绝该法律援助服务。申诉人声称省当局雇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可能不是独立和公正的,缔约国就此提到第1326号省行政令第27条,该条规定,如果有涉及省政府的明显利益冲突,或者如果被指控的犯罪者是以其官方身份行事的省级官员,应当在与律师协会的协议框架内提供法律援助,绝不能由向省政府报告的律师提供,从而确保援助受益人和省政府的辩护权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因此很显然,鉴于可获得第1326号法令规定的法律援助和代理,申诉人有行使其权利的替代手段。因此,即使她们不可能由Ganon先生代表出庭,圣菲省也有机制确保向她们提供法律代理并保障她们诉诸司法的权利。

4.6此外,缔约国表示,鉴于2013年9月11日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提出的强迫失踪指控,申诉人于2014年2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反对,呼吁省级法院拒绝接受司法管辖权,并将案件移交联邦法院。2014年4月13日,初审法官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称申诉人关于强迫失踪的指控毫无根据,因为Yrusta先生是根据合法判决被拘留的。省公设辩护人Ganon先生对该裁决提出上诉,他的论点是没有关于Yrusta先生转狱的记录,他的家人未获得任何信息,而且此案也没有达到监禁判决的国际人权标准。该上诉被驳回,Ganon先生又提出了另一项上诉,上诉法院于2015年7月3日裁定不予受理。由Ganon先生代理的申诉人提出申请,质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是否合宪。该申请被驳回。2016年4月12日,Ganon先生以之前的法院诉讼程序违宪为由向圣菲省最高法院提出复议动议。2016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驳回了该动议,但决定将与调查强迫失踪有关的指控提交联邦法院。缔约国指出,从该决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最高法院意识到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其2016年3月11日通过的《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的重要性,并认为这些建议属后加情事。因此,除了Ganon先生在法庭上代表申诉人的资格之外,最高法院决定将对Yrusta先生强迫失踪的调查提交联邦法院,以保障申诉人获得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避免不当拖延,从而防止对阿根廷引起国际法之下的责任。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Yrusta先生的遭遇的所有指控揭示了两个事实:第一,揭示了可能构成强迫失踪罪的行为(Yrusta先生被发现死在牢房时此行为停止),目前联邦法院正在调查此行为;第二,揭示了发生酷刑的指控和与Yrusta先生死因有关的其他调查,省级法院仍将负责这些事项。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6月18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们认为,缔约国未能对Yrusta先生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认真调查,这从一开始就很明显,因为阿根廷法院将其死亡定为自杀,当前案卷名为“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案”。申诉人还认为,案卷中反映的调查所产生的证据,例如受害人肛门和胃中有物体、他身上的伤痕以及一些官员的陈述(这些官员在Yrusta先生死亡前曾供认对他使用了防暴枪)构成了调查酷刑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充分理由。申诉人补充道,对Yrusta先生遭受酷刑负有责任的监狱官员仅作为证人被省警察局审讯,省警察局与监狱局向同一上级报告,这使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她们还声称,缔约国没有提供公正和有效调查所需的技术或财政资源。申诉人认为,这些指控涉及严重问题,尤其是鉴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就相同事实提出的建议,这些问题影响到对Yrusta先生死因的调查。

5.2此外,申诉人指称,由于缔约国不愿意对她们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认真调查,而且司法框架不完善,她们仍然无法行使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利,以便得知在Yrusta先生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一直拒绝进行她们要求的调查程序,延长调查程序,所涉事件已经发生五年多了,调查还未结束。她们还认为,缔约国没有进行她们在2013年3月8日和10月8日要求的调查。她们特别提到关于由最高法院法医处或其他可信机构进行第二次尸检的请求;科龙达监狱Yrusta先生死亡前几天的值班日志被没收;关于科龙达监狱特别行动股在此期间开展行动的报告;在此期间监狱卫生人员的报告;对Yrusta先生死亡时在肛门和胃中发现的物品进行的检查;Yrusta先生的医疗记录以及在Yrusta先生据称遭受酷刑之日和他后来死亡之日监狱值班人员的出入记录被没收;尸检过程中的X光检查结果;以及采用额外证人证言并进行笔迹测试。此外,在调查Yrusta先生死因的案件中,申诉人无法作为原告进行干预,这意味着她们无法要求采取调查措施、提供证据或防止案件根据省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没有已知嫌疑人的案件结案时限来结案。在提交补充意见之日,申诉人不知道对Yrusta先生死因的调查是否已经结束。申诉人还强调,自Yrusta先生死亡以来,当局启动的唯一程序是关于她们申请被承认为起诉方的程序,而该案件的调查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关于据称Yrusta先生死前所遭受酷刑的调查。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能按照法医报告的要求进行检查,法医报告记录了以下调查结果:(a)脖子上的痕迹与监狱管理部门对上吊所用物品的说法不一致(报告指出是“弹性物体”);以及(b)根据关押在惩戒牢房的其他囚犯的证词,Yrusta先生肛门中的物体是由省警察局成员或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申诉人认为,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收到了法医报告,但直到Yrusta先生的家人要求澄清情况后才开始考虑该报告。申诉人称,法官和检察官驳回其家人的请求,是要隐瞒真相并掩盖他们进行调查时的过失。

5.3申诉人指出,缔约国说圣菲省居民诉诸司法的权利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保障。而她们认为,这一权利未得到尊重,因为这些中心不止一次拒绝受理涉及机构暴力的案件,并且在要求省级公设辩护人向作为私人刑事原告干预诉讼程序的受害者提供代理的案件中,缔约国一贯否认省级公设辩护人的资格。此外,申诉人质疑缔约国提到的协议是否存在,这些协议似乎允许在代表省级当局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的情况下由圣菲省经营的法律援助中心聘用私人律师,例如在调查省级官员所犯罪行时。申诉人称,她们要求查看这些协议,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后,申诉人补充说,关键不在于在缔约国法院代理她们出庭的律师的身份,而在于她们需要被承认为原告并行使诉诸司法的权利。申诉人认为,在她们提交补充意见之日,她们仍在等待会见律师,该律师服务由省级当局提供,以期在她们作为申诉人出庭的请求中代理她们,以遵循圣菲刑事上诉法院2014年4月23日的裁决。法院在该裁决中指出,“在本案中,可以通过充分遵循法院命令来解决与所指称法律代表资格违规和/或有效性有关的问题”。然而,2014年6月4日,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七庭决定“不批准Estela Deolinda Yrusta(由Gabriel Ganon博士代理)作为私人刑事原告出庭的申请”,理由是“根据《圣菲省刑事诉讼法》第67II条,对刑事犯罪的据称受害者或其受保护的继承人授予原告资格,而潜在原告Estela Deolinda Yrusta不属于上述类别。因此,鉴于她没有资格以所称身份行事,她的申请只能被定为不可受理,予以驳回”。2014年6月13日,申诉人再次提出上诉,重申她们请求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程序。2014年6月16日,上诉获得受理,没有中止效力,并被移交给更高一级法院。2014年6月30日,申诉人被告知法院的人员组成情况。2014年11月14日,距离申诉人首次请求被承认为起诉方时已过去一年半多,圣菲上诉法院驳回了省辩护人代表她们提出的上诉。该法院(由一名法官主持)认为,根据第13.014号法第1、2和21条,省级辩护人没有资格在圣达菲省代表申诉人。法院还认为,“寻求被承认为私人刑事原告的人,如果缺乏参加刑事审判所需的资金,必须由政府出资提供法律代理……但省级公共刑事辩护局没有责任提供这种代理”。申诉人补充说,上诉法院和其他司法当局没有具体说明哪个机构实际上是向她们提供有效诉诸司法机会的适当法院。她们认为,法院的解释不符合国际标准和联邦公设辩护人体系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申诉人还认为,法院的解释妨碍了她们诉诸司法的机会,并妨碍了对其兄弟失踪和死亡的适当调查。

5.4申诉人指出,根据《关于弱势群体诉诸司法的巴西利亚条例》和《美洲人权公约》第二十五条,每个人都必须有权利用简单而迅速的诉诸法律途径,任何妨碍或阻止个人诉诸法律的法律或措施都是对诉诸法院权的侵犯。她们认为,她们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无效,相应的程序已经超过了所有合理时限。她们认为,本应确保她们享有权利的人却一直在伤害她们。因此,申诉人要求委员会认定本来文可以受理。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申诉所载的任何要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申诉是否可以受理。

6.2关于《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即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同一申诉人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了以同样事实为主题的来文。2016年3月11日通过了关于该来文的《意见》,其中认定缔约国侵犯了Yrusta先生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三款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诉人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该《意见》中认为,申诉人关于未经Yrusta先生同意将其转移、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的死亡以及死亡调查的指称不属于委员会的属事管辖权范围。因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没有审议这些指称。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只要这些程序没有审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当事人和相同的实质性权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其有权审查该来文。

6.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圣菲省的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或由根据省级当局与各律师协会之间的协议聘用的独立律师代理,申诉人有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可能性。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特别指出,在圣菲刑事调查法院第六庭对Yrusta先生死因进行的调查中,她们为获得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资格,已经用尽了所有可利用的司法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无法参与诉讼程序,这使她们无法要求采取可能有效的调查措施,也无法举出可能有助于调查的具体证据。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圣菲省的立法规定了案件的结案程序,只有在私人刑事原告提出这方面的具体请求后,才能对该程序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缔约国省级司法当局进行的调查可以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结案。

6.4同样,委员会注意到,现有资料未表明省级当局和法律援助中心之间进行过任何沟通,以便解决与申诉人的原告资格和法律代理有关的问题,从而使她们能够参加省级法院的诉讼程序。委员会还注意到,自申诉人于2013年2月首次提交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请求以来,已经过去了五年多,经过这么长的时间,有效诉诸司法和了解事件真相的权利受到的损害不可逆转。要么允许申诉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程序,要么承认她们作为受害者的权利,但缔约国未能就此事提供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此外,缔约国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论点,来证明拖延答复申诉人关于在刑事调查中发挥有效作用的请求是合理的。由于申诉人无法作为私人刑事原告,无法参与关于其兄弟案件的司法和调查程序,也无法实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刑事调查法院第七庭2017年10月20日决定将“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案”(第356/14号案卷)结案。此外,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省级检察官对上述结案决定提出上诉,理由是申诉人的申请没有得到认真考虑。更何况,根据该上诉,目前申诉人的陈述只出现在案卷的第72和73页,她们关于调查措施的具体请求没有得到审查。委员会认为,对Yrusta先生死因的调查被不合理拖延,使人质疑申诉人可利用的国内司法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6.5因此,委员会认为,关于申诉人请求获得起诉方资格的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拖延,她们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可用。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过度拖延和无法获得某些国内补救办法,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并不妨碍本案中申诉人所提指称的可受理性。

6.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对据称Yrusta先生死亡前遭受的酷刑和虐待没有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无法了解他的案件真相。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鉴于对Yrusta先生死因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委员会得出结论为时尚早,因为在缔约国法院作出裁决之前,无法确定Yrusta先生是否遭受了酷刑。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在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意见》的后续程序下提供的资料显示,2017年10月20日,刑事调查法院第七庭以案件没有已知嫌疑人且缺乏程序活动为由对此案结案。

6.7因此,委员会认为,关于申诉人就缺乏迅速而公正调查提出的指称(鉴于省级法院已将此案结案),以及申诉人关于补救权的申诉,包括了解真相、参与调查的机会以及任何公平和充分赔偿的主张,都已经用尽了合理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8关于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6条,委员会指出,申诉没有包含足够的论证或这方面的信息。但是,委员会认为,关于缔约国侵犯了申诉人受《公约》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保障的权利这一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该申诉证据充分。因此,委员会认为该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查了该申诉。

7.2在审议申诉人提出的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Yrusta先生遭受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的关于Yrusta先生在科尔多瓦省和圣菲省监狱中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称。据申诉人称,Yrusta先生曾对科尔多瓦监狱管理局人员进行投诉,当局为了报复他才将他转移到圣菲的科龙达监狱,他在一个电视节目中公开申诉后,遭受了更严重的虐待和酷刑。Yrusta先生报告的酷刑行为也是申诉人投诉和指称的内容,包括长时间被关押在惩罚牢房、遭受“干淹”、殴打、威胁、转移和被铐在床上。委员会注意到,从2013年1月16日到Yrusta先生死亡的2013年2月7日,他被关在隔离牢房里20多天,没有接触科尔多瓦监狱的其他被拘留者,根据案卷中的各种陈述,Yrusta先生被脱光衣服,被橡皮子弹射击,这是在他死亡前几天监狱当局下令采取的纪律措施的一部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在科尔多瓦省布瓦监狱服刑期间,没有任何关于Yrusta先生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申诉。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未提出申诉即可得出结论认为,指称的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行为没有发生。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提出的指称也可能涉及构成《公约》第16条意义上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7.3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11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忆及,在引发本申诉的事件发生时,Yrusta先生正在服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强调,鉴于监狱当局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控制程度很强,所以缔约国负有保护这些人的权利的特殊责任。因此,缔约国负有特殊义务,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行使《公约》所载权利,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剥夺自由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变为秘密拘留或强迫失踪,也不会便利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Yrusta先生被转移到圣菲省,而他以为是按照自己的要求为更接近他的家人而将他转移到圣地亚哥德尔埃斯特罗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向Yrusta先生的代表或家人或他本人提供任何关于转狱的信息,特别是鉴于监狱当局不确定Yrusta先生身份的情况下。委员会还注意到,Yrusta先生被隔离关押,20多天无法与任何其他被拘留者沟通。此外,Yrusta先生被强迫失踪一个多星期,这一事实意味着,关于Yrusta先生可能实施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的指控必须得到认真审议。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Yrusta先生实施可能的酷刑行为,违反了《公约》第2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第11条,因为缔约国未能对Yrusta先生在转狱和拘留期间的待遇进行必要的监督,并且在他服刑期间缺乏司法监督和妥善保存的登记册。缔约国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它作出了安排对申诉人的拘留条件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

7.4根据《公约》第12条,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申诉人的兄弟在死亡前遭受了酷刑,如果是的话,缔约国当局是否履行了其义务,进行迅速而公正的调查。

7.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案”案卷,法医处关于Yrusta先生尸体解剖的报告记录了他腹部和左前臂前侧和后侧有多个开放性大伤口,这些伤口似乎是“自己造成的”。但是,报告没有说明在Yrusta先生肛门和胃中发现的物品,也没有说明在尸体旁边发现的据称用于自杀的物品。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报告没有考虑到Yrusta先生死亡前提出的各种酷刑指控。

7.6委员会还注意到,科龙达监狱设施发布的监狱登记册和官方文件没有正确显示Yrusta先生的身份:在登记册中,他被记录成三个不同的名字,因此很难确定监狱当局对他采取了什么行动。在启动诉讼程序的警方报告和缔约国提供的案卷中包含的科龙达示范惩教所(U1)主任的各种函件中,仍以三个不同的名字指称Yrusta先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这些问题向申诉人或委员会提供任何解释。

7.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案卷第92页和第93页表明,监狱当局不知道Yrusta先生的犯罪记录,因为没有任何信息能够使监狱工作人员以适当的方式满足囚犯的需求。委员会还注意到,如案卷中监狱当局的陈述所示,监狱当局不清楚是哪个司法机构下令将Yrusta先生从科尔多瓦转移到圣达菲,也不清楚转狱的原因。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科龙达监狱设施值班日志中没有记录Yrusta先生死亡前更换牢房。

7.8委员会也注意到案卷中的陈述显示,Yrusta先生在科龙达监狱被当局脱光衣服,而且在他被带离牢房时以及在他死亡前几天接受治疗时,作为纪律措施对他射击了橡皮子弹。此外,根据其他囚犯的陈述,Yrusta先生履行监狱规定的任务,给其他囚犯送食物和水,这与科龙达第一惩教所监狱工作人员的说法相矛盾。

7.9关于申诉人就《公约》第14条保障的补救权提出的指称,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忆及,在调查酷刑指控时,要求缔约国核实事实并公开和充分披露真相,但披露的程度不能造成进一步伤害或威胁申诉人的安全和利益。同样,委员会忆及:

一国不及时对酷刑行为指控进行调查、提起刑事诉讼或允许与这些指控相关的民事诉讼,可构成对救济的事实上的拒绝,从而构成对该国在第14条下的义务的违反。

此外,“为落实第14条,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明确提供有效补救和获得充足和适当救济的权利”。同样:

在启动或完成对酷刑或虐待申诉的法律调查方面的不当拖延会损害受害者在第14条下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公平和充分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复原的途径。

委员会还忆及:

十分重要的是,缔约国积极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充分了解其索求救济的权利。在这方面,索偿程序应当透明。而且,缔约国应提供援助和支持,以尽量减少申诉人及其代表的困难。

最后,委员会忆及:

缔约国应确保,司法途径和索求与获得救济的机制途径现成可用;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获得救济,不论……经济……地位……也不论任何其它地位或不利差别如何。

因此,根据上述情况,了解真相权包括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调查的权利。

7.10关于提交人指称说,因当局拒不承认她们作为私人刑事原告的资格而无法积极参与对其兄弟死亡一案的调查工作、包括对其遭强迫失踪以及指控的酷刑和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调查工作,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14条,“受害者”的概念包括由于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单独或集体伤害的人,这种伤害包括身体或精神伤害、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对其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受害者的这一概念还包括直系亲属,如本申诉的提交人,即Yrusta先生的姐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论据,证明Yrusta先生的姐妹不属于这一类别。此外,委员会认为,当局事实上不承认她们的受害人身份加剧了申诉人因无法得知她们的兄弟到底发生了什么而经受的痛苦和煎熬,这导致她们二次受害,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原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为了获得原告资格参与调查程序就花了五年多的时间,这种情况本身就有悖于《公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第1款。经过这么长时间后,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和有效作用的可能性降低,以致于所涉权利的损害变得不可逆转,侵犯了受害者了解真相和获得补救的权利。

7.11委员会注意到圣菲省《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只有声称是可公诉罪行受害者的人或其强制继承人才能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程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申诉人并不需要成为原告才能请求采取调查措施,因为作为受害者也可以参与调查。但是,在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中,缔约国没有解释申诉人作为受害者如何在省级法院开展的调查中发挥了有意义的作用。鉴于缔约国未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其违反了《公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第1款。

7.12委员会从收到的资料中注意到,鉴于已经过去很长时间,而且申诉人在作为受害者或申诉人有意义地参与酷刑指控调查方面遇到困难,所以缔约国没有保障申诉人获得补救的权利。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其掌握的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第2条第1款(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对Yrusta先生和本申诉提交人提出的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包括酌情对行为人提出具体的酷刑指控,并根据国内法适用相应处罚;

(b)授予申诉人受害者地位以及所有相关权利,并允许她们在对酷刑指控和Yrusta先生死因的调查程序中作为私人刑事原告行事;

(c)向申诉人提供适当补救,包括公平赔偿和了解真相;

(d)采取必要步骤,保证本申诉中的事件不再发生。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刑事诉讼法,并在180天内报告采取了哪些步骤或举措,允许具有受害者地位的人员作为私人刑事原告或以任何其他特殊身份参与对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指控的刑事调查程序;同样,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涉及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并导致死亡的指控的案件中,考虑到进行法医检查以满足公正和独立标准并在报告中考虑这些指控的可能性;

(e)公布本决定并广泛传播其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在负责被剥夺自由者的安全部队成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中传播。

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收到决定后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为回应上述结论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