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2/20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Y.G. (由律师UrsEbnöther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申诉日期: |
2017年4月22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8年11月26日 |
事由: |
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遣返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 |
《公约》条款: |
第3条 |
1.1申诉人Y.G 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81年9月21日。他在瑞士申请庇护,但申请被驳回,目前将要被递解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声称瑞士将其强行遣返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他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4月25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自少年时期便开始对政治感兴趣,出于兴趣,他学习了国际关系。在2009年6月13日伊朗总统大选10日前,他参加了一次示威活动。2011年2月8日,他又在设拉子参加了绿色革命中的一次示威活动。当时示威者被政府公职人员和一队巴斯基民兵包围,申诉人试图逃离时丢失了钱包。他意识到钱包丢了的时候,转过身看到身后的警察可能拾起了他的钱包。随后,他于2011年2月12日被逮捕,关押在地下牢房内。2011年2月15日,他在法庭接受了一个小时的审讯, 一天后获得保释。为避免遭到进一步迫害,他于2011年4月9日离开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2申诉人在未指明的日期抵达瑞士,并于2011年7月4日提交了第一份庇护申请。2011年9月23日,联邦移民署驳回申请,原因是他未能提供身份证件,也没有提出无法出具此类证件的可信理由。2011年10月13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
2.32011年9月,申诉人加入了难民民主协会。他的教育背景使他很快在协会中承担了更多的职责。2012年,他开始作为五人小组的成员撰写来文并在协会的波斯文网页上发布新闻。自2013年9月开始,他成为网页的唯一负责人。
2.42012年7月23日,申诉人再次提出庇护申请。他在申请中辩称自己从2011年9月起,也就是在第一项庇护决定发布之前,便一直作为难民民主协会的成员积极参与政治活动。2014年2月7日,联邦移民署驳回了他的请求。2014年4月9日,联邦行政法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法院认为,他作为难民民主协会成员的曝光度不足以使他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因为他的活动与其他伊朗流亡者的活动并无显著不同。
2.5自2014年9月起,申诉人担任电台节目“抵抗之声”(Stimme des Widerstandes)网页的主要负责人,并主持该节目每周一次的广播。每六个月为难民民主协会执行委员会编写一份报告。申诉人被列为除编辑之外唯一的撰稿人。相应的波斯文网站称申诉人是网站负责人。他还在其脸书页面发布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声明,此页面公开了他的全名和照片。他还参加了许多示威和集会,以表明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压迫的立场,并倡导恪守人权。2012年10月17日,他签署了一份致瑞士联邦委员会前主席的请愿书,要求关闭伯尔尼的伊朗大使馆,因为已知使馆工作人员从事间谍活动。
2.62015年1月6日,申诉人以正在开展的政治活动为由第三次提出庇护申请。2015年1月30日,联邦移民署驳回了他的请求。移民署首先驳回了申诉人再次举行听证的请求,因为在第三次庇护申请中,他已在律师协助下以书面方式佐证了事实。关于案件的实质问题,联邦移民署承认伊朗当局监视国外的政治活动,但重点监视的是被认为严重威胁到政府的危险的反对派。伊朗当局能够区分坚定的反对派和申诉人这样的流亡活动分子。流亡活动分子没有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展政治活动,因此不是当局的目标。联邦移民署认为,根据申诉人为证实其活动具有高度政治性而出具的文件,可以看出他只关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众所周知的事态发展和事件,没有把他的反政府活动与一般的流亡政治反对活动区分开来。联邦移民署还注意到,申诉人是在第一次庇护申请被否决后才开始营造政治形象,以便藉此拿到居留证。因此,由于申诉人没有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与政治活动,联邦移民署怀疑申诉人是否真的投身于政治。移民署还怀疑伊朗当局是否能够监视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当局关注的不是申诉人这种人,而是那些信念坚定因此被认为对国家构成严重威胁的反对派。联邦移民署没有发现任何具体迹象表明伊朗当局知道申诉人所称的活动,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所营造的政治形象还不足以吸引伊朗当局的注意。
2.7申诉人提出上诉,坚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参加示威活动而受到迫害。他在第一次庇护程序结束前便于2011年9月成为难民民主协会的活跃成员,而且对政治越来越投入。他认为联邦移民署的评估过于笼统,因为他现在承担了不同的职责,而且展现了明确的政治形象。有几名伊朗人已经仅凭流亡活动而获得难民身份。假如联邦移民署真正考虑了申诉人陈述的实质内容并给予公正的听证,就应该注意到他在批评伊朗政权时流露的悲怆而又复杂的情绪。
2.82017年2月23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联邦移民署的裁决。法院认定,申诉人声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加示威活动后受到迫害的说法不可信;他担任难民民主协会网站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似乎与在此之前作为团队普通成员开展的工作并无显著不同;他在协会中无权做出重要决定;担任新闻主播一职也不能证明他扩大了政治影响;播报新闻算不上曝光的政治活动;他在脸书上发布的信息不过是普通的异见帖子,内容仅限于叙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发生的事件和对践踏人权的行为进行谴责;从他参加示威活动的照片中也无法看出他坚定地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法院认定,申诉人的曝光程度不足以使其成为严重威胁政府安全的反对派,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有遭受迫害的风险。
2.92017年4月19日,难民民主协会致函委员会,证明申诉人自2011年9月起便是该协会的活跃成员,而且坚决反对伊朗政权。他在协会中开展的工作使其极有可能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遭受迫害。
申诉
3.1申诉人坚称,他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受害者,缔约国当局已下令将他驱逐至一个他将无疑面临遭受违反《公约》待遇的国家。
3.2申诉人提到即使没有高调反对伊朗政权的人也有可能受到严重伤害。 欧洲人权法院在对R.C.诉瑞典和M.A.诉瑞士两案的判决中指出,任何明确表示或以任何方式反对伊朗现政权的人都有被拘留、虐待或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在Tahmuresi诉瑞士案(CAT/C/53/D/489/2012)中指出,近期的报告表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甚至连低级别的反对活动也受到密切监视,伊朗当局有效监视互联网通信和国内外的政权批评者(第7.6段)。委员会还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政治反对派频繁使用拘留和酷刑表示关切(第7.5段)。
3.3联邦行政法院在调查后认定,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不能表明他有很高的政治声望,申诉人对此表示质疑。他援引法院对其他案件的裁决,即在难民民主协会担任重要职位者的曝光度足以使他们在被强行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或者说,在流亡期间积极从事政治活动并参加示威的伊朗申诉人,若被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极有可能因其政治活动而受到迫害。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根据瑞士庇护机构已知的事实作出推断,伊朗当局系统地监测海外公民的活动和抗议,收集相关数据,并对异见人士采取严厉行动。申诉人提出,即使他不具备正式的领导头衔,但他的活动本身就说明问题。他在协会中担任重要职位,在相关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他担任新闻主播,并不是简单地传播政治新闻,而是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局势发表个人声明。伊朗当局不会视其为“信息传播者”,而是会把他当做一名热忱献身事业、因此对政权构成威胁的活动分子。他参与政治活动的情况类似于其他身为难民民主协会成员并获得庇护的活动分子。申诉人不仅担任行政职务并被动参加示威,而且在协会内外的活动中都处于最前沿。他负责两个网站,上面公布了他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照片,以便任何人均可与之联络或发送意见。
3.4瑞士当局忽视了以下事实:经可靠报告证实,伊朗当局全面监视和记录伊朗侨民的政治活动。丹麦移民局的一份报告显示有证据表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受到伊朗大使馆及其线人网络的严密监控。 瑞士难民理事会的一份详细报告证实,居住在瑞士并在难民民主协会中担任要职的伊朗公民,如果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遭受迫害的真实风险。
3.5因此,他极有可能已经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在伊朗当局看来,他的政治活动不仅是对该政权的诽谤――这本身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就构成犯罪,而且是对国内安全的外来威胁。考虑到伊朗糟糕的人权状况,以及现政权对任何形式的反对活动均予以残酷镇压,申诉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如果他被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遭受酷刑。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10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回顾称,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了确定是否有这种理由,主管当局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至于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申诉人必须证明在返回原籍国后亲身面临遭受酷刑的切实、重大风险。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要将酷刑风险称为“严重”,必须有其理由。(第6和第7段)。评估是否存在这类风险必须考虑以下要素:有关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近期有关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相关的独立证据;提交人在有关国家国内和国外的政治活动;申诉人可信度的证据;申诉人的指控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第8段)。
4.2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存在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称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的、个人”风险。
4.3虽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不安,例如广泛系统地使用心理和身体酷刑逼供,但申诉人原籍国的状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他被遣返回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的、个人风险。他也没有声称自己曾受到伊朗当局的酷刑。
4.4关于申诉人在原籍国的政治活动,申诉人声称自己在2009年选举后一直支持绿色革命,作为支持者在村庄张贴海报,分发绿丝带。他还参加了两次示威活动。瑞士庇护当局已经充分审查了这些申诉,认定申诉并不可信。申诉人未能证明自己真正地投身政治并因此曝光。因此,伊朗当局不太可能试图通过他声称丢失的身份证去查找他,事实上身份证也可能是被另外的人拾到或是被盗。
4.5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承认伊朗当局监视其公民在国外的政治活动。然而,应对每个具体案例进行评估,以确定返回伊朗后流亡政治活动是否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伊朗情报部门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具有某些特定特征的人身上,这些人的行动不属于集体抗议范畴,他们担任的职位或开展的活动对伊朗政权真正构成严重威胁。情报部门具备相当的能力,能够分清哪些是反映严肃的个人信念的政治活动,哪些是为了获得居留证而开展的活动。联邦行政法院在2017年2月23日的判决中指出,在评估一个人是否面临风险时,重要的是看他为专门切实改变该国的政治状况所做的具体努力,而不是看他担任什么职位或参加了多少次活动。
4.6鉴于申诉人未能证明如其所称,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加政治活动并随之受到起诉,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他在离开伊朗之前被伊朗当局视为政治反对派。他的所做作为没有超出普通的流亡政治抗议活动的范畴。他负责难民民主协会的网站并不意味着他在该组织内发挥有效或重要的决策作用。在电台播报新闻也算不上政治活动曝光。申诉人在脸书上的帖子也是如此,这些帖子介绍了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局势有关的事件或批评言论,并不能使其成为被伊朗政权视为威胁的反对派。申诉人参加各种示威活动的照片也不意味着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极有可能遭受酷刑,因为照片并未显示他在这活动中承担了特定职责。难民民主协会为他作证的信函很可能是为了方便而出具的文件,因此不能改变评估结果。
4.72014年2月5日第二次庇护听证会上,申诉人宣称自己在2011年10月加入了难民民主协会。在此之后他才声称是在2011年9月加入的这个组织。鉴于其第一次庇护申请是在2011年9月23日遭到驳回,很显然,与他声称的情况相反,他是在庇护申请被拒后才开始参与流亡政治活动的。伊朗当局有能力区分为增加曝光度而参加的此类活动和因内在信仰而萌发的真正的政治热忱。
4.8互联网上的信息量十分巨大,伊朗当局几乎不可能监视所有情况。当局更关注那些对政权构成潜在威胁的反对派。整个西欧存在大量批评伊朗当局的活动,证实了这一假设。在本案中,没有具体迹象表明伊朗当局知道或关注申诉人的活动。
4.9关于瑞士当局的做法,缔约国提到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一个情况与申诉人类似的申请。关于委员会的做法,缔约国指出,与Tahmuresi诉瑞士一案中的申诉人不同,本案申诉人并未担任该协会在瑞士某个州的负责人。
4.10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和他所提供信息的一致性,瑞士庇护当局认为申诉人的指称不可信。特别是关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指控的罪行,他所提供的信息含糊不清,有些内容还相互矛盾。他没有解释为何在据称律师预测最高刑期时他会获得保释。关于他如何来到瑞士的说法也不可信,因为他声称自己藏身于卡车内,只有在土耳其的时候才能出来一次。
4.11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重大理由说明他本人面临遭受伊朗当局酷刑的具体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月30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缔约国并不否认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事政治活动,只不过认为其活动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不会引起伊朗当局对其政治见解的关注。因此,对于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与政治活动一事并无异议。至于缔约国所称,关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指控的罪行,他的证词含糊不清且自相矛盾,申诉人解释说,伊朗当局本身关于这些罪行的说法就非常模糊。政府指控公民犯下莫须有的罪名,故意尽可能使指控含糊不清,这再正常不过了。
5.2缔约国在分析申诉人的活动时单独考虑各项活动,从而未能全面评估其所有政治活动。然而总体而言,他参加的大量活动确实能证实他在政治上十分活跃,因此已经曝光。他在难民民主协会的活动和职责表明,他已经成为该组织重要的决策成员。他负责协会网站,并为协会的报纸“Kanoun”撰写了许多文章,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提出强烈批评。
5.3与缔约国所称相反,申诉人事实上在难民民主协会和伊朗民主力量联盟组织的示威和活动中发挥了领导作用。总体而言,他在难民民主协会所承担的大量职责――撰写文章、管理网站和领导抗议活动――表明他在协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反对派中的关键人物和非常活跃的成员。不能仅依据他加入协会的月份来质疑他因个人信仰而入会这一事实,尤其是因为加入一个组织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5.4申诉人称,他主持反对伊朗政府的电台节目“抵抗之声”,为“Kanoun报”撰写的文章也在节目中播出。他是这个电台播报次数最多的主持人之一。他提供了2015年3月24日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瑞士支部的信函和2015年3月10日伊朗库尔德斯坦科马拉党海外委员会的信函,其中确认申诉人是公开的民权活动分子。两封信都指出,如果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因其政治活动而面临迫害。
5.5申诉人还提到他在脸书的公开档案以及每日发布的有关伊朗政权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帖子。报告显示,伊朗政府对被视为政权批评者的个人广泛开展秘密监视。委员会已经承认,伊朗当局确实监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通信和政权批评者。申诉人重申,欧洲人权法院在R.C.诉瑞典一案中认定,面临迫害和任意逮捕的不仅是政治领导人,还有和平示威者。 申诉人还声称,伊朗政府于2010年设立了网络警务股,在网络上搜查对其制度“散布谎言”和“污蔑”的人。
5.6随着2017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紧张局势加剧,直至目前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政府加大了对任何形式异议的镇压力度。不足为奇的是,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新法律,将被视为“反对国家的管理及其政治机构”的一切表达形式均定为犯罪。秘书长也对伊朗持续限制公共自由和在这方面迫害民间社会行为者的现象表示关切(A/HRC/34/40)。
5.7总之,他在瑞士从事的许多活动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极有可能了解到他的反政府活动和见解。缔约国没有评估他的所有活动,从而未能看出,申诉人在瑞士总体上非常活跃,在反对伊朗政权的斗争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曝光程度很高,遣返后有可能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
6.3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其个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本人是否将在被遣返国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必须还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身面临这种危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此外,委员会指出,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申诉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伊朗遭到侵犯,他将丧失要求委员会提供任何保护的可能。
7.4委员会回顾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凡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个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被递解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便存在《公约》第3条中的不驱回义务。委员会的做法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第11段)。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下列情况:申诉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在原籍国曾遭受酷刑、单独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第45段)。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坚称自己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参加示威而受到监禁。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说委员会并不否认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积极从事政治活动,只是对他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提出质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了申诉人的陈述和材料中的不一致和矛盾之处。
7.6委员会指出,按照缔约国的说法,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不够持续和密集,不能被视为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真正构成严重威胁。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明确证实在第一次庇护申请驳回之前便开始了在瑞士的政治活动。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不会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因为即使伊朗情报机构监视国外反对现政权的政治活动,但其注意力集中在具有某些特定特征的人身上,这些人担任的职位或开展的活动对伊朗政权真正构成严重威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的参加此类活动的证据。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可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表示合理关切。委员会就此回顾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最近的报告中称,伊朗法律仍然授权对被判犯有某些罪行的个人使用鞭笞和断肢等惩罚措施(A/HRC/37/68, 第29段)。根据这份报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拒绝承认鞭笞和断肢构成酷刑,并且坚称这些刑罚可有效震慑犯罪活动。秘书长也对伊朗持续限制公共自由和在这方面迫害民间社会行为者的现象表示关切(见上文第5.6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也承认伊朗当局监视其海外公民的政治活动,不过坚持认为情报机构重点关注的是具有特定特征的人,这些人担任的职位或开展的活动对伊朗政权真正构成严重威胁(见上文第4.5段)。
7.8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申诉人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还指出,申诉人在三次庇护程序中有大量机会可向瑞士当局提供证据和详情。然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诉,也无法使人认定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瑞士参与的政治活动会使他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7.9委员会依据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申诉人未能证明其政治活动足以引起原籍国当局的关注,并认定他所提供的资料未能表明,若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他的说法,即若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真实的酷刑风险。
9.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