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5/D/765/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Jan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65/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

来文提交人:

X (由律师TarigHass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6年8月15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事由:

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回原籍国有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X先生是埃塞俄比亚国民,1977年1月18日生。他于2011年6月8日非法进入瑞士,并于同日申请庇护。联邦行政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驳回他的庇护请求,根据联邦移民局2014年4月29日的决定下令递解其出境。他被要求在2016年8月18日之前离开瑞士,否则将强行驱离。强行驱离的日期尚未确定。

1.2申诉人提出,如果瑞士将他强行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担心将面临真实和紧迫的遭受埃塞俄比亚当局酷刑的风险。他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制止驱离他,以避免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32016年8月16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埃塞俄比亚公民,奥罗莫族。他在登比多洛(DembiDolo)长大,来自于支持奥罗莫解放阵线的环境;他自己也帮助过该阵线的一些成员。埃塞俄比亚政府将该阵线归类为恐怖主义组织。他两个哥哥参加过该组织,并因此丧命。申诉人当时年龄太小,不记得他们死亡的详情。

2.2申诉人曾担任司机代表登比多洛的地区联络主任KemeoShibo为别人送过货。KemeoShibo被怀疑为奥罗莫解放阵线的官员,据称与LegesseWegi将军保持联系。申诉人知道Shibo先生是该阵线的成员,而他本人也是该阵线的支持者。申诉人认为,情报机构窃听了Shibo先生的电话,导致申诉人2008年至2011年期间四次被当局逮捕。

2.32008年10月13日,申诉人首次被捕。他被殴打、掌掴、用手电筒照得目眩、戴上手铐和逼着躺下。当局以各种手段强迫他坦白自己加入了奥罗莫解放阵线,并提供Shibo先生的信息。25天后,他叔叔交了保释金后,他获得释放,但被要求随时听候当局传唤,不得离开登比多洛。申诉人说,随后Shibo先生也被逮捕,一直未获释放。2009年12月19日,申诉人第二次被一名军队指挥员逮捕。他被关押四天,也被问及与Shibo先生的关系。埃塞俄比亚安全当局强迫他作假证,并以第一次被捕时的同样方式对他施以酷刑。他叔叔交了5,000比尔的保释金后,申诉人获得释放。2010年6月17日,他第三次被捕,受到讯问和酷刑,并遭到如果他不提供Shibo先生的消息将被处死的威胁。在否认各种指控后第二天获释。2011年3月28日,申诉人在家中第四次被捕。他被关押了五天,并受到同样的对待,还被告知有一名证人对他作出不利指证。他的叔叔再次支付保释金后,申诉人获释,并签署了一份不离开该地区的保证书。

2.42011年4月2日,申诉人获悉,他代表Shibo先生送过货的两个人也被任意逮捕。他开始担心其中一个人可能会作出对他不利的虚假供词,于是在2011年4月3日决定逃离本国前往苏丹。

2.5抵达瑞士后,虽然他只是埃塞俄比亚奥罗莫解放阵线的同情者,但加强了与该组织的联系,并积极参与支持奥罗莫人民的示威活动。

2.6瑞士联邦行政法院表示,尽管它相信他遭到逮捕的说法是可信的,但不认为暴力和攻击威胁以及必须留在登比多洛而造成的心理压力很大,应该给予申诉人难民地位。当局也不认为他未来将受到伤害的说法有充分根据,不相信他在瑞士参加有关活动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对他的注意。

2.7申诉人申明,他的申诉过去不曾和现在也没有接受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申诉

3.1申诉人称,如果瑞士将他强行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因为他被怀疑与奥罗莫解放阵线有联系,将面临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3.2申诉人回顾说,由于他的两个哥哥与奥罗莫解放阵线的联系,他遭受过当局的酷刑。他称,如果他被遣返回塞俄比亚,将面临真实和紧迫的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认为当局在申诉人离开后到访他的一个兄弟的家,可以证明他担心被当局视为奥罗莫解放阵线成员并非不真实。申诉人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先前已经认定,埃塞俄比亚当局跟踪持不同政见者,即使是较低级别的人。因此,他担心抵达机场后会被认出和拘留。

3.3申诉人提到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根据《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CAT/C/ETH/CO/1)的结论性意见,其中表示关切不断有指控称埃塞俄比亚当局对叛乱团体,特别是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支持者使用酷刑(第10段)。他还提到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的报告,这些组织称,当局经常没有任何证据地指控奥罗莫人与奥罗莫解放阵线有联系,那些家人与该阵线有关系的人尤其面临风险。他又提到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在埃塞俄比亚被怀疑同情反对派团体的人受到了酷刑。大赦国际在2006年发表的报告中也指出,同团结与民主联盟有关的活动分子、国家或地方的可疑活动分子,以及因人权遭受侵犯的经历和威胁而批评过政府并逃离该国的民间社会活动分子和记者,如果被强行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很有可能遭到任意和无限期拘留、不公正审判或甚至法外处决。此外,申诉人提出,奥罗莫地区的警察经常对涉嫌参与奥罗莫解放阵线活动的个人施以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

3.4申诉人声称,他回国后可能会被逮捕、审讯和施以酷刑。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17年2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它对案情的意见,其中概述了本案的主要问题,包括申诉人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在埃塞俄比亚四次被捕、2011年6月8日抵达瑞士并于同日申请庇护,以及在瑞士参加支持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活动。

4.2缔约国指出,2014年4月29日联邦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2016年7月13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在庇护程序中,申诉人以公认连贯、准确和详细的方式说明了被捕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说法是可能的。然而,它不认为他遭受的暴力十分严重,应该接受他为难民。法院认为申诉人所说离开埃塞俄比亚的理由不可信。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他在瑞士参加支持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活动有可能使他在返回埃塞俄比亚后面临酷刑风险,所以应该给予他庇护。

4.3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认为申诉人必须证明如果他或她返回原籍国存在遭受酷刑的个人、现实和严重的风险。将酷刑风险称为“严重”必须有其理由。缔约国回顾,证明存在这类风险必须考虑以下要素:原籍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申诉人最近受到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申诉人在原籍国境内外从事的任何政治活动;申诉人可信度的任何证据;提交人指控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缔约国将结合这些因素提出意见。

4.4缔约国指出,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据以认定某人返回他或她的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个人”在他或她将返回的国家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必须引证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定性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在评估是否存在这种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反之,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某个人在他或她所处的特别情形下不会遭受酷刑。缔约国承认,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很严重,经常使用酷刑,特别是对政治反对派或奥罗莫解放阵线等暴力分裂主义团体的成员使用酷刑。然而,申诉人原籍国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据以认定,如果他返回那里,将有可能遭受酷刑。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使缔约国可以确信,如果他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4.5关于申诉人声称他过去曾遭受酷刑,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在被捕后接受审讯期间遭到殴打和威胁,被用手电筒照眼睛。然而,他遭受的酷刑或虐待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虽然他有机会在联邦移民局和上诉程序中澄清这些事件,但他没有详细说明遭受的虐待有多严重。他的法律顾问仅仅说他极有可能在拘留期间遭到酷刑,这表明他没有受到严酷的虐待。缔约国还回顾说,每次拘留后,在提供充分保证,包括缴纳保释金后,他都获得释放。他于2011年最后一次获释后,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当局也没有对他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尽管他感到自己受到监视,必须向警方报告,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克服不了的,因此不构成无法忍受的心理压力。

4.6关于他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说他是埃塞俄比亚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成员,只是认为因自己是奥罗莫族,所以同情该运动。如果埃塞俄比亚当局将其视为政治反对派,就不会不定期或相隔很长时间才审问他一次,可能会一直拘留他多天。事实上第一次拘留只有25天。缔约国称,根据申诉人的陈述,他从未直接参与该阵线的活动,只是经由中间人Shibo先生牵涉进"未指明的活动",而Shibo先生才是埃塞俄比亚当局调查的重点,因为他被怀疑与奥罗莫解放阵线的一名重要成员保持联系。在提供充分保证后,申诉人每次都被释放,并否认与该阵线有任何联系。缔约国指出,只有2008年申诉人第一次被拘留持续了几周,他于2011年离开埃塞俄比亚。此外,申诉人声称他的两个哥哥活跃在奥罗莫解放阵线内;一位是该运动的被动同情者,一位是该阵线的成员。大哥的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和招募新成员,他被捕后在监狱遭到虐待,1995年获释几个月后去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两个哥哥是在20年前参加该阵线的,因此,如果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不至于因为两个哥哥与该阵线的联系而面临可预见的酷刑风险。

4.7缔约国称,如果埃塞俄比亚当局怀疑申诉人因家庭联系本人也会参加奥罗莫解放阵线,就不会释放他。此外,在聆讯期间,申诉人没有提到他两个哥哥的政治活动是他遇到麻烦的根源,提及两个哥哥只是为了解释Shibo先生为什么决定委托他送货。申诉人还承认,除了已故的哥哥,家里再没有其他人参加奥罗莫解放阵线活动。因此,缔约国称,档案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使它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决定离开埃塞俄比亚时受到当局的通缉。他也没有提到对他的任何法律诉讼或逮捕令。申诉人没有表明他的个人情况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

4.8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认为流亡期间开展的任何政治活动不足以证实如果有关个人返回他或她的原籍国将存在遭受酷刑的严重风险。要证实这种风险,有关个人必须从事过可能引起原籍国当局注意的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活动。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声称,他目前是奥罗莫解放阵线和旅瑞奥罗莫族群的积极成员,并参加了许多活动和会议。为了支持这一指控,他提交了证明他是该阵线和奥罗莫族群成员的三封信以及几张照片。

4.9关于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证明他参加了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注意的重要政治活动。虽然2014年7月7日的信证实申诉人是奥罗莫族群的积极成员,但没有说明他作为该族群成员可能从事的活动。2014年6月7日的信证明申诉人是奥罗莫解放阵线的同情者,并参加了该阵线的示威,但没有说明他所从事的活动,因此不能认为这些信件具有决定性的证明价值。缔约国指出,2014年6月7日的信没有提供任何消息来源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可以认出申诉人的身份,也没有为此结论提供任何具体证据。此外,照片没有显示申诉人是一位其活动可能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注意进而开展调查的领导人或其他人物。最后,证明他是奥罗莫解放阵线成员的2016年8月8日的信是在联邦行政法院2016年7月13日结束审理程序后收到的,所以没有给予考虑。最后一封信表明,申诉人目前是奥罗莫解放阵线的积极成员,是此前未提及的。然而,没有提到可能使申诉人引起特别关注的任何具体活动。

4.10申诉人有许多机会向缔约国提供其政治活动的证据和细节。然而,他提交的证据无法使联邦行政法院确信,他的政治活动相当重要,足以使他在返回埃塞俄比亚后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风险。已得到证实的是申诉人在流亡期间仅仅参加了奥罗莫阵线的示威和集会,这些不是对埃塞俄比亚政府构成严重和具体威胁的重要性质的政治活动。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证据没有表明流亡期间的任何行为可能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特别关注。缔约国认为,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埃塞俄比亚,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不会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4.11关于指控与事实不符和可信度,缔约国认为,一项指控如果缺少确切细节,便是证据不足,反而可能证明申诉人没有经历过所描述的事件。同样,当一项指控在本质上违背逻辑或一般经验时,也不合情理。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指控不可信,有以下理由:例如,他声称,在最后一次被捕和获释的第二天听到他代表Shibo先生为其送货的两个人遭到逮捕的消息后,他逃离了埃塞俄比亚。申诉人担心这两个人会作出对他不利的虚假指证。然而,他没有说当局在他离开后到他家找过他。他只是表示,他离开后他的兄弟遇到了财务问题。例如,尽管他的肉店已经关闭,但还是必须缴纳重税。此外,他的兄弟似乎没有遇到其他问题。申诉人对他离开后他兄弟遇到的财务问题的解释含糊其辞。由此无法得到结论认为,当局可能掌握新的理由相信申诉人参与了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活动,或者他正遭到积极追捕。因此,申诉人没有充分证实他离开埃塞俄比亚的情况。

4.12最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提出任何充分理由证明,如果他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委员会请委员会宣布,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不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6月26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他首先指出,缔约国已承认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令人担忧,经常发生酷刑,特别是针对政治反对派或与奥罗莫解放阵线等暴力分裂主义团体有联系的人施加酷刑。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的说法,即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如原来文所述,申诉人认为,他在埃塞俄比亚和瑞士的政治活动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从而使他在返回埃塞俄比亚后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5.3申诉人也不同意缔约国的另一说法,即他在联邦移民局聆讯会和联邦行政法院上诉程序中所描述的过去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对他产生特别不利影响。申诉人也不同意关于他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没有具体证据支持,仅仅是个人陈述。

5.4申诉人称,他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四次被捕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他被用棍棒殴打、被光照得目眩、被戴上手铐、受到死亡威胁并被强迫躺在地上,这些远不止是简单的身体惩罚。考虑到他遭受此种暴力行为的次数,申诉人无法理解初审庇护当局为什么不相信这些行为严重到足以对他产生特别影响的程度。为此,他提到了关于适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判例法,根据该判例法,造成的任何痛苦一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必须对伤害进行全面审查。他补充说,将痛苦描述为"严重"的标准应该包括:攻击的持续时间、对受害者及其健康的身心影响、攻击的目的和官员的意图,以及攻击发生时的情形。申诉人回顾说,他被捕四次,在几次审讯中接受了身体检查,整体而言可被定性为长期问题。尽管申诉人身体上没有伤痕,但不应忘记眩光照射致使他暂时失明的短期影响。殴打的目的是迫使申诉人作出虚假供词,这是绝对禁止的,也是酷刑的明显迹象。由于他是奥罗莫族,并且被怀疑是分裂主义运动的成员,官员的意图就是让他受苦。他在被拘留期间多次遭到攻击,进一步表明他受到了酷刑。无论如何,他受到了对他产生强烈不利影响的严重虐待。申诉人援引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声称他收到的死亡威胁相当于不人道待遇。

5.5关于缔约国称申诉人在提供充分保证后每次都获得释放,而且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尽管需要定期向警方报告,申诉人说,他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因为他没有权利离开登比多洛,其职业活动被限定在某一地方。鉴于Shibo先生被捕,他因为害怕不再替他送货,因此被迫将工作限制在个人层面。这种限制持续了几年,构成了真正的心理压力。

5.6关于他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申诉人在聆讯会上反复提到当局可能没有不利于他的证据。只是接受他送货的两个人被捕后,他才开始担心有可能被长期拘留。当局每次都释放他,也可能是希望他能与Shibo先生取得联系,以便掌握这两个持不同政见者活动的证据。他重申第一次拘留持续了几个星期。他指出,埃塞俄比亚当局在审讯他时询问了他两个哥哥20年前的活动。因此,不能排除埃塞俄比亚情报机构在对申诉人离开后的活动,包括他在瑞士的不同政见活动进行调查,因为他们在设法了解他的家庭历史。由此,申诉人可以被认定为两个已故政治反对派的兄弟。申诉人引述大赦国际的一份报告称,由于他哥哥持有的观点,他可能“继承”这样怀疑,所以返回后很可能遭受拘留。

5.7申诉人也不同意缔约国的说法,即没有证据可以使缔约国相信,他决定离开埃塞俄比亚时,正受到当局的通缉。他声称,接受他送货的两个人被捕,可能暴露他的身份和活动,从而提供证据证明他可能遭受长期拘留。然而,他承认他不确定当局是否掌握不利于他的证据,也不确定他离开时是否真的被当局通缉。

5.8在回答缔约国关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注意的说法,申诉人承认,证实他是旅瑞奥罗莫族群成员的信件不足以证明他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然而,这些信件也表明,他是埃塞俄比亚当局宣布为恐怖主义运动的一个组织的成员。正是他与该运动的联系,他在返回埃塞俄比亚后才可能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照片显示,申诉人是一名积极分子,定期参加该运动在瑞士的会议和活动。这些照片还显示,申诉人与HaileNeway和LetaBaysissa等高级别政治反对派人士见面。这些人经常受到密切监视,即使是与他们的短暂接触,也可能足以让埃塞俄比亚当局认定申诉人是政治对手。

5.9申诉人也不同意缺乏证据,无法证明其政治活动达到了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关注的重要程度和性质,他声称当局对在国外从事不同政见活动的埃塞俄比亚人进行严密监视。他重申,他在流亡期间参加了许多有该运动领导人出席的不同政见活动。这些活动连同他的政治情况已达到可能对埃塞俄比亚当局构成严重和具体威胁的程度。鉴于他是两个已故政府反对派成员的兄弟,已经被怀疑与其原籍国的政治反对派有联系,并在国外寻求庇护,埃塞俄比亚当局对他不感兴趣的可能性极低。

5.10关于缔约国称申诉人在答复中含糊其辞,说的话与事实不符,可信度低,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埃塞俄比亚当局在他离开后到他家搜查,申诉人指出,在埃塞俄比亚与他同住一所房子的兄弟在他离开后遇到了麻烦。他补充说,惩罚所谓反对派的家庭成员在埃塞俄比亚司空见惯。埃塞俄比亚当局经常批评持不同意见者的家人,抓不到真正的反对派就逮捕他们的亲属。关于他在庇护程序中对其兄弟所遇到麻烦的解释,申诉人声称,他的回答不是含糊其辞,而是他没有听明白。一旦他明白了调查员想知道他哥哥遇到的具体问题,他就以一种非常可信的方式给予了回答。

5.11申诉人最后指出,他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如果他返回埃塞俄比亚,他本人会遭受酷刑。因此,他请委员会认定,将他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不符合不驱回原则,因此瑞士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可否受理。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已确定该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在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不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以此为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

6.3申诉人声称,由于他涉嫌在原籍国与奥罗莫解放阵线有联系,并在庇护国从事过不同政见活动,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遭受逮捕、审讯和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认为,本来文在《公约》第3条下引起实质性问题,因为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依据达到了受理目的所需要的证据水平。鉴于缔约国对本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7.4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此种认定的目的是证实申诉人本人在他或她将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不言而喻,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某人一旦返回该国,将有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引证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人面临这种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某人在他或她所处的特别情形下不会遭受酷刑。

7.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并认为,在它作出决定时,如果存在有关该风险的可信事实,并将影响被遣返申诉人享有的《公约》权利,酷刑风险则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实的和真实的。个人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遭受逮捕或拘留而又没有公平待遇和审判的保障;(d)缺席判决(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内容,来文提交人须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也就是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他的确面临“可预见的、真正的和个人的”风险(第38段)。委员会还忆及,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但又不受这些调查结果的约束,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每个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所掌握的资料作出自由评估(第50段)。

7.6在评估本案中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两个哥哥的政治活动以及他本人被怀疑加入奥罗莫解放阵线,他在埃塞俄比亚多次被捕和被拘留,而且在审讯期间遭到殴打、虐待和威胁。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因为他的政治情况和在瑞士参加奥罗莫解放阵线的活动,如果他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真的有可能遭受埃塞俄比亚当局的酷刑或虐待。委员会也注意到,为了支持他的指控,申诉人提到了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和流亡活动分子,特别是镇压奥罗莫解放阵线的可疑支持者的报告。他还指出,在埃塞俄比亚不仅政治运动领导人或知名人士有可能被拘留、虐待或遭受酷刑,任何反对或涉嫌反对现政府的人也有这种风险。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应对埃塞俄比亚人权状况表示合理关切。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他两个哥哥和他本人涉嫌加入奥罗莫解放阵线,他遭到逮捕,并在拘留期间遭受虐待和酷刑。在国家庇护程序结束后,他提交了证实他是该阵线成员并参与该阵线活动的信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证明他遭受的虐待达到了无法忍受的心理压力,没有准确描述他支持该阵线的活动,也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他实际上是该运动的成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包括他参加了该阵线活动但仍被释放,没有说他哥哥的行动是他遇到麻烦的原因,以及从他2008年第一次被捕到2011年逃离相隔很长时间。据国家庇护当局称,这些不一致损害了申诉人的可信度。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没有达到使他被认为对埃塞俄比亚政府构成严重威胁的重要程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埃塞俄比亚当局也在监视在国外的反对派成员,但没有详细阐述这一说法,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埃塞俄比亚最近的政治过渡进程,包括承诺尊重人权和确保对过去的侵权行为追究责任,这可能表明返回原籍国的人遭受虐待的风险大大降低。

7.8委员会回顾,它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返回埃塞俄比亚,目前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机会向缔约国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支持证据和申诉的进一步细节,包括医疗证明或证明信,但他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国家庇护当局相信,他过去被捕和遭受酷刑经历使他在返回埃塞俄比亚后可能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报告国家庇护程序存在任何违规。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他为奥罗莫解放阵线工作;也未能充分证明他在瑞士参加政治活动足以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真正关注;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埃塞俄比亚当局正在寻找他,如果他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使用酷刑的报告,以及镇压政治异见分子和逮捕博客作者及记者表示关切。然而,委员会忆及,就第3条而言,有关个人必须在他或她要返回的国家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和现实的酷刑风险,认为过去的逮捕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使人相信这种风险现在仍然存在。不过,委员会强调,当局可能施加酷刑或压力是不可接受的,即使没有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见第4.5段)。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如果他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