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VA/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拉脱维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4年3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3042和3043次会议(CCPR/C/SR.3042和CCPR/C/SR.3043)上审议了拉脱维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LVA/3),在2014年3月25日举行的第3060次会议(CCPR/C/SR.306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拉脱维亚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报告所载资料表示欢迎。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内为执行《公约》条款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LVA/Q/3)所作书面答复(CCPR/C/LVA/Q/3/Add.1),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对书面答复作了补充,还感谢缔约国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09年修正了《刑法之生效和适用程序法》,单独提出了对酷刑的定义;

2007年11月8日提出了《医疗法修正案》,除其他外,明确了精神病院收治患者的标准,2009年进行了改善门诊服务的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21日生效的《庇护法修正案》调整了国家边防警察及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处理庇护申请的授权;

2014年1月14日通过“2014-2020年预防贩运人口国家战略”。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12月19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2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3月1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31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3年4月19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监察员办公室

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预算削减对监察员办公室有效履行任务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条)。

缔约国应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便其依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履行任务,并完成监察员办公室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申请。

两性平等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两性不平等现象,如制定了“2012-2014年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但对私营部门长期存在男女13%至17%的工资差距及妇女失业率很高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制定切实措施,确保妇女从事同等价值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并处理有关同等报酬的法律效力有限的根源原因;

确保妇女和男子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平等途径。

不歧视“非公民”居民和语言少数群体

7.委员会仍然对“非公民”居民的地位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处境表示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语言政策可能对语言少数群体成员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包括选择和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以及对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产生影响。委员会还对语言能力要求对少数群体就业和工作产生的歧视性影响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确保“非公民”居民和语言少数群体成员充分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并为他们融入社会进一步提供便利。缔约国应审查国家《语言法》及其适用情况,以确保对不讲拉脱维亚语者的权利施加的限制是合理、相称和不歧视的,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不讲拉脱维亚语者能够接触公共机构,并为他们与公共当局的沟通提供便利。缔约国还应考虑向希望申请拉脱维亚国籍的“非公民”和无国籍人提供免费的拉脱维亚语言课程。

贩运人口

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存在贩运人口问题,而且该国依然是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被贩运人口的来源国,尤其是18至25岁的青年妇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关查明的和可能的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数字很低,表明识别和移交机制不足,落实防止贩运人口措施的进展缓慢(第三条和第八条)。

缔约国应:

加强正当识别和移交机制,为执法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增加培训,提高其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能力;

对所有贩运人口行为及其他相关罪行进行快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及惩处;

加强支持、康复、保护和补偿机制,包括由国家出资提供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并提供向警方报告贩运人口事件方面的援助,确保向所有贩运人口相关受害者提供这些服务与援助;

开展有关贩运人口的犯罪性质的提高认识运动。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

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强奸案件的报告及警方对这类案件的调查不足,缺乏保护措施,尤其是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限制令,缺乏对这类行为受害者的系统援助。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具体法律表示遗憾(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

考虑《刑法》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作为具体罪行;

鼓励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件的受害者进行报告;

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如果定罪,应施加相应的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改善研究和收集数据的方法,以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原因及对妇女的影响;

确保提供适当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并提供数量足够且具备适当资源的庇护场所。

生命权

1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羁押场所的死亡事件(包括自杀和吸毒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结果以及适用适当处罚的情况报告不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负责审查精神病院死亡案件的独立机制(第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羁押场所的所有死亡事件进行正当调查与报告。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在精神病院发生死亡事件后设立的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定期独立审查与评估,这类委员会仅仅由医护人员及相关医院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

酷刑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法》一些条款对酷刑行为规定的处罚没有对这类犯罪行为予以适当惩罚,酷刑行为有诉讼时效,其期限与这一罪行的严重性不符。委员会还对有关进行引渡时未充分遵守《公约》第七条的报告表示关切(第七条)。

缔约国应:

将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罪行纳入《刑法》,对酷刑行为规定与这类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处罚;

对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进行修正,使之与缔约国法律中其他严重性质罪行的诉讼时效期限相统一,从而使所有酷刑行为,包括企图实施酷刑行为、串通和参与实施这类行为能够得到有效调查,受到相应的起诉和惩处;

确保在确定可否引渡时遵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

调查执法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1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改革国家警署的内部安全办公室和监狱当局;但是,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负责对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不法行为进行调查的国家警署内部安全办公室和监狱当局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因为投诉案件是由警察部队调查员和监狱当局高级成员进行调查。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不断出现有关执法人员对囚犯实施身体暴力和虐待事件的报告,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实施纪律处罚的数量很少(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

采取适当措施,设立一个独立机制,负责对有关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不法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

确保基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继续为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的培训;

确保对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对被指控的犯罪者提出起诉,如果定罪,应给予其适当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保障对监狱中的虐待和酷刑案件进行报告的投诉机制的有效性。

还押拘留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存在长期还押拘留的情况,还押囚犯数量很高,约占被拘禁人数的29%,存在对行政犯罪案件实施长期警方拘留的做法。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审前还押拘留的时间以及使用这一做法频率的数据表示遗憾(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缩短审前还押拘留的时间,降低其使用频率,制定监禁的替代措施;汇编有关审前拘留时间和频率的可靠数据;执法系统废除对行政犯罪实施拘留的做法。

寻求庇护者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寻求庇护者抵达时予以拘留的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报告称,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在一些过境点被长期关押在条件极差的设施内,他们在进入庇护程序方面遭遇障碍。委员会还对通过加速程序确定难民或庇护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如果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及安全构成威胁,则即使他们反对引渡的上诉未获裁决,也会按照《庇护法》第三条将其驱逐,尽管被引渡者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权利在返回国后可能受到侵犯(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

确保严格遵守不驱回原则;

修订《庇护法》,确定防止对寻求庇护者任意拘留的保障,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所有人士能够在所有阶段获得适当和公平待遇,能够获益于程序保障,尤其是在加速程序期间;

确保根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尽快处理有关驱逐、遣返或引渡的决定,包括确保有关反对庇护裁决的上诉的中止效力;

确保仅将拘留寻求庇护者的措施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这一时间,确保这类拘留对个人情况而言是必要和相称的,并避免拘留未成年人;

确保所有移民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和待遇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国际规范与标准,保证提供标准化庇护程序,在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与所有过境点的国家边防警察之间设立移交程序。

警方、还押和监狱设施的条件

1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某些领域的改进,但表示关切的是,有大量关于许多警方、还押与监狱设施物质条件恶劣的投诉,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监狱中的多人牢房卫生区隔离不足、囚犯之间的暴力现象普遍,以及过度使用特别措施,如终身监禁者被戴手铐,没有对个人不同情况的评估等(第十条)。

缔约国应:

根据《公约》第十条确保对囚犯的保障措施;

采取更多步骤,改善警方、还押和监狱设施的物质条件,包括空间条件;

提供充分的监管人员,以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

精神病院和国有社会照料中心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关精神病院实施强制医治、人身束傅和限制隐私权等问题的规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收容成年精神残疾者的国有社会照料中心存在缺陷,如缺乏住院的替代方法及实施不当活动,尤其是强迫高剂量用药和使用隔离病房等(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审查其政策,为精神病院和社会照料机构制定适当的监管框架,以确保这类机构在作出使用限制和强迫手段的任何决定前进行全面和专业的医疗评估,确定使用限制或强迫手段的程度,任何限制都应是合法、必要的,与个人的状况相称,并且包括对有效补救的保障;

确保普遍禁止精神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精神药剂、电休克疗法和其他限制性和强迫做法。只有在对相关个人绝对必要而他/她无法给予同意的例外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才可使用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治疗的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不得造成长期影响,还应接受独立审评;

促进旨在保护成人和未成年患者尊严的精神病护理;

为患有精神和心理残疾者提供适当的基于社区的服务或社会照料的替代服务,提供限制性低于强制拘禁的替代方法;

制定适当活动方案,确保社会照料中心收容的个人有充分的活动空间;

确保对精神病院和社会照料机构制定有效和独立的监测与报告制度,旨在对虐待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处罚,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

公正审判权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结束刑事审判的过程受到拖延,囚犯在等待最后判决时被还押拘留,这一做法不符合公正审判权(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有效遵守公平审判权的保障,包括及时发布判决。

言论自由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记者LeonidsJakobsons受到袭击的调查自2012年3月以来停滞不前(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第十九条: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解释,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包括对袭击记者的事件进行有效调查。

防止仇恨犯罪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对弱势群体,包括对罗姆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种族主义言论、暴力行为和歧视,还有报告称,近年来针对少数群体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涉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仇恨犯罪适用的法律框架不当。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仇恨犯罪的记录、监测、调查和起诉不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加强战略,打击种族动机的罪行,制止在政界和媒体中使用种族主义言论;

落实旨在打击种族动机罪行的刑法条款,对犯罪者给予适当的处罚,为仇恨犯罪的报告程序提供便利;

将基于性取向或性身份煽动暴力行为的做法界定为犯罪行为。

少数民族与教育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22%的教育机构提供拉脱维亚语和七种少数民族语言之一的双语教育,但表示关切的是,根据《教育法》向拉脱维亚语作为教学语言的过渡对少数群体造成了普遍负面影响,支持少数民族学校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的措施逐渐减少(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向拉脱维亚语作为教学语言过渡对少数民族产生的负面影响,弥补某些专题缺乏教科书以及非拉脱维亚教师缺乏拉脱维亚语的高质量教材与培训的问题。缔约国还应进一步采取步骤,支持在少数民族学校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

罗姆人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罗姆人仍然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等领域。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某些市镇仍然排斥罗姆儿童,将他们与其他儿童分班级上课,使他们无法享有同等的教学质量,限制了他们的职业机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罗姆人可不受任何歧视地有效享有《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尤其应立即采取步骤,消除教育系统隔离罗姆儿童的做法,确保在对儿童的情况和能力进行适当评估后,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安排班级,安排班级不受儿童族裔出身或不利社会处境的不良影响。

22.缔约国应广泛地传播《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全文、缔约国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该国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该报告及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其他通用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1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执行上文第15、19和2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20年3月28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实的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有建议的相关情况和《公约》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