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MRT/CO/8-14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May 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第八次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8年5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628次和第2629次会议(见CERD/C/SR.2628和2629)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第八次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MRT/8-14)。在2018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640次和第264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八次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65/CO/5)中提出的关切所作的答复。鉴于提交本报告拖延了九年,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重新向其提交报告,并欢迎其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建设性的公开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5年9月10日关于将奴役定为犯罪及惩治奴役做法的第2015/031号法令;

(b)2015年9月10日关于设立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第2015-034号法令;

(c)2015年9月10日关于打击酷刑的第2015-033号法令;

(d)2010年7月20日关于废除和替换2006年7月12日有关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第2006-015号法令的第2010-031号法令;

(e)2010年2月10日关于打击偷运移民行为的第2010-021号法令;

(f)设立负责,除其他外,消除奴役后果的国家机构TADAMOUN;

(g)2014年通过关于落实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建议的路线图。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

C.关切和建议

数据收集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数据非常有限,且没有按族裔或民族、肤色或血统分类,这些数据不能充分反映人口的种族构成,也不能用于评估在其领土内生活的不同人群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其提供关于构成其人口的不同群体的全面、可靠和最新统计资料以及调查或研究得出的并按族裔或民族、肤色或血统分类的社会经济指标,以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这些群体,包括非公民,如何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关于将歧视定为犯罪的新法律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了关于将歧视定为犯罪的新法律。然而,它对人权理事会的几位特别报告员就以下方面联合提出的批评表示关切,即缺乏完全符合《公约》的歧视定义,该法律的许多条款缺乏法律清晰度,可能为某些解释铺平道路,这些解释可能导致对享受某些人权加以限制和歧视性做法持续存在,以及法律保护不足(第2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关于将歧视定为犯罪的新法律,适当考虑到人权理事会各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关切,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应在其中列入一个含有《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所有内容的种族歧视定义,并确保该法律为依法保护免受种族歧视提供充分保障。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情况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宪法》序言中提到的伊斯兰教法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可能导致法律条款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第2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及伊斯兰教法不排除在其自身法律制度中充分适用《公约》条款或不导致解释或适用阻碍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对黑摩尔人和非洲黑人的歧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传统社会结构和文化偏见的存在继续助长种族歧视和黑摩尔人边缘化,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住房、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也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即非洲黑人(Halpular, Soninké和Wolof)和黑摩尔人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包括在行政、军队和警察内负责任及决策职位、国家一级选任职位中以及在私营部门和媒体中的代表性非常有限(第2条和第5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当前的反对种族歧视法律条款得到有效实施,并向公众公布,而且也向法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公布;

(b)确保增加非洲黑人和黑摩尔人在政治、公共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及私营部门,特别是选举职位和执行机构、行政部门、军队、警察和媒体的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问题的统计数据;

(c)加大对非洲黑人和黑摩尔人的特别措施,促进他们全面融入社会,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

(d)加强提高公众和宗教及社区领袖认识的运动,以有效打击对黑摩尔人的种族偏见。

打击奴役和类似奴役的做法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奴役和奴役做法及其后果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第2015/031号法令,将奴役定为犯罪并惩治奴役做法以及建立负责,除其他外,消除奴役后果的国家机构TADAMOUN。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a) 奴役情况仍然存在以及在这方面根植于某些传统的偏见持续存在;(b) 缺乏可以衡量这种做法的全部程度的数据;(c) 遭受奴役的人由于没有身份证件和无法获得就业、教育和土地所有权包括其父母的土地所有权,在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遇到困难,因此,除回到奴役状态外可能没有其他前景(第2条和第5条)。

14.根据其关于基于血统的歧视的第29(200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仍然存在奴役情况的数据,并加紧努力,消除任何残存的此类情况,包括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将奴役定为犯罪和惩治奴役做法的第2015/031号法令;

(b)加强向公众,特别是最有可能成为此类做法受害者的群体,向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宗教及社区领袖宣传2015年法律的活动,并打击为这些做法辩护的传统和偏见;

(c)确保学校课程中使用的历史教科书反映奴役受害人口的贡献;

(d)加速全面执行路线图的建议,并与有关社区协商定期评估其落实情况;

(e)在实施路线图时,确保已摆脱奴役的人获得身份证件、就业,教育和土地所有权,使他们能够继承这些权利并向他们分配土地;

(f)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有关人口状况的社会经济指标。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奴役受害者在向警察和司法当局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权利方面遇到困难,在调查这些案件、收集证据、有效和迅速起诉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并对其进行适当处罚方面持续存在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努瓦克肖特、努瓦迪布和内马的三个专门法庭的正常运作缺乏充足资源,以及迄今为止对奴役案件所作的判决并非总是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第2条,第5条和第6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奴役的受害者能够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有效提出申诉,并确保对这些申诉进行登记,迅速调查,起诉并对负责任者判处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努瓦克肖特、努瓦迪布和内马的三个特别法庭的正常运作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缔约国应向委员会通报各法院待审奴役案件的结果。

推广颇耳、索宁克和沃洛夫民族语言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沃洛夫语、索宁克语、颇耳语和和阿拉伯语为国家语言,但只有阿拉伯语是官方语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在行政机构、社会部门、法院和媒体上有效宣传、教授和使用阿拉伯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有限使用或不使用这些语言可能限制某些族群行使《公约》承认的权利(第5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有关民众协商,考虑将颇耳语、索宁克语和沃洛夫语设为官方语言。委员会重申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65/CO/5, 第20段)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将这些民族语言纳入希望接受此种教学的儿童的教育中,并避免语言的使用成为排斥特定群体的因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行政机构、社会部门和司法及警察系统中促进使用除阿拉伯语以外的民族语言,以便不会讲阿拉伯语的人在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不受歧视。

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族裔群体中持续存在有害习俗,妨碍妇女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关于拥有或继承土地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奴役受害者和非洲黑人后裔女童的文盲率和辍学率很高,难以接受高等教育并往往被边缘化(第2条和第5条)。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妨碍妇女和女童享有其权利、特别是拥有或继承土地权利的有害习俗。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个人身份法》,对公众、包括传统和宗教领袖开展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黑摩尔人和非洲黑人族群女童的教育,降低其文盲和辍学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该问题的数据。

传递国籍方面的歧视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1961年6月12日第1961-112号法令)第8条和2010年2月11日关于废除和替换1961年法令某些条款的第2010-023号法令第13条和第16条在向国外出生的子女和外籍配偶传递国籍方面对男女制定了不同的规定(第5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毛里塔尼亚男人和女人在将国籍传递给子女或配偶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从塞内加尔回返的毛里塔尼亚难民的处境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感到关切的是一些从塞内加尔返回的毛里塔尼亚人在获得其重新融入社会和行政所需要的援助方面,在获得教育、医疗服务和就业以及获得公民身份证件和恢复其主张的土地所有权方面不断遇到困难。委员会还对一些回返者面临无国籍风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部庇护法(第5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从塞内加尔返回的所有毛里塔尼亚人重新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尤其是促进他们获得就业、教育、保健机会并加速重新融入行政体制,获得土地所有权以及颁发公民身份证件,包括为儿童颁发证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和执行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毛里塔尼亚庇护法草案。

1989-1991事件的人道主义债务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从未确定1989-1991年事件期间被杀害或失踪的非洲黑人军人案件的责任,也没有对受害者或他们的家属给予适当赔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通过了1993年6月14日第93-23号《大赦法》,该法律阻碍确定这些事件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查清这些事件的解决办法最终可能对缔约国内的社会和民族凝聚力构成威胁(第5条和第6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彻底解决人道主义债务问题,包括废除1993年《大赦法》,以确定这些事件的真相和责任,并为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适当赔偿。

关于种族歧视案件的数据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几乎没有提供关于缔约国法院对种族歧视案件申诉、调查、起诉、判决、定罪和处罚或其他机构对此类案件所作决定的资料(第6条)。

28.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中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受害者不提出申诉和采取法律行动,可能揭示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对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知之甚少,当局起诉此类行为肇事者的意愿不足,受害者对刑事司法系统缺乏信心或害怕报复。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国家法律载有适当的规定,使公众、包括居住在难民营内的人和回返者、游牧或半游牧人口、摆脱奴役的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包括种族歧视方面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

非政府组织和人权协会

29.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和人权协会需事先批准的制度以及其中一些在获得这种批准方面遇到行政障碍和被迫秘密开展活动表示关切。它还对某些人权协会和组织成员遭到恐吓、骚扰和拘留的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对Mohamed Cheick Ould Mkhaitir因批评某些人为种族歧视和奴役辩护提及伊斯兰教而遭到刑事指控,以及Oumar Ould Beibacar因谴责当局对人道主义责任的态度而受到起诉表示关切;它担心此类行为会创造一种气氛,阻碍对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违反《公约》行为的任何批评(第5条)。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非政府组织和人权协会,包括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和反对奴役和奴役做法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采取一种申报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范和保护这些组织和协会的活动不受任何任意干涉和恐吓或骚扰,并在获悉此类案件时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法律不阻碍对侵犯人权行为的任何批评。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31.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含有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直接相关的条款的文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2.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公约》时,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在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3.根据大会关于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关于该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个合适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到其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

与民间社会磋商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组织进行对话。

《公约》第14条所述之声明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公约》第14条所述之任择声明,即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个人来文。

《公约》第8条修正案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文书编写报告的统一准则,特别是根据国际人权文书设立的机构在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共同核心文件,更新其自2001年起的共同核心文件(HRI/GEN/2/Rev.6, 第一章)。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42,400字的篇幅限制。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8.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关于落实上文第8、24和30段所载建议的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39.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4、20和26段所载的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信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公布这些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及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一次报告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具体涉及《公约》的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在2022年1月12日之前提交其第十五次至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