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88次会议简要记录(部分)*

2010年3月9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岩泽雄司先生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墨西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墨西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CCPR/C/MEX/5、CCPR/C/MEX/Q/5 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墨西哥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坐。

2.主席请代表团成员继续回答问题清单上的问题。

3.Negrín Muñoz 先生(墨西哥)回答问题清单上的问题19时说,调查特殊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对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法律顾问 María de la Luz Torrijos Villaseñor女士对Hans Von Herrera先生提出的指控进行了审判前的调查, María de la Luz Torrijos Villaseñor女士指控 Hans Von Herrera先生通过非法手段进入委员会的网络服务器。2009年10月8日,在证据提交后,裁决不提起刑事诉讼;原告得到这一裁决的正式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关于对毁坏非政府组织 Servicios y Asesoría para la Paz的邮件的指控,尚未接到投诉。

4.谈到问题清单上的问题20,他说尽管墨西哥法律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是免除兵役的理由,但国防部有权免除不满足条件的人的兵役,包括身体、道义或社会方面的条件。

5.关于言论自由的问题,他说正在讨论各种能够更好地保护记者的替代办法,包括加强针对记者的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最近的一项法令草案提议在《联邦刑法典》中增加一条题为“针对言论自由实施的犯罪”的内容,并针对旨在阻碍、限制、威胁或干扰新闻工作的非法行为设立一个新的犯罪类别。众议院于2009年4月通过了该法令草案,而参议院目前正在对草案进行审议。2007年4月,从《联邦刑法典》中废除了诽谤和中伤罪。现在,联邦区和墨西哥31个州中的13个州已经进行了改革以使自己的立法符合这些修订,其他一些州也启动了这项工作。

6.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第7项建议,委员会实施了一个方案,以应对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攻击,该方案与通信部门和民间社会直接互动,以促进建立保护记者人权的机制。迄今为止,随着方案的开展,已有492起案件进入了陈述案情阶段。此外,联邦议会核准了一项法律改革,以保障记者不透露其信息来源的权利。2006年成立的针对记者的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是调查针对墨西哥记者的犯罪和在墨西哥领土上针对外国记者的犯罪案件。该办公室雇用了24名公务员,截至2009年7月,已经处理了305起案件。

7.在回答问题清单上的问题24时,他指出,事实上,墨西哥各州(联邦实体)均已将贩运和虐待未成年人以及使儿童从事色情活动视为犯罪。根据《人口基本法》第138条和《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法》,贩运人口和使未成年人卖淫已被分别定为刑事犯罪。2005至2008年间,国家移民所确定了78名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的身份。为在边境沿线和移民聚居区保护移民儿童,专门设立了一个单位。该单位的员工负责评估难民及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者对国际保护的需要;告知领事馆其国民的状况;并确保儿童得到医疗护理,如果必要的话,陪同他们前往最终目的地。“从街头到生活”方案力图改进那些对街头儿童及其家庭开展工作的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社会部门之间的协调,以促进中长期解决办法。截至2008年,由各州委员会管理的该方案向23 000名街头儿童提供了照料,并资助了76个民间社会组织;此外,还发放了1 814份奖学金,资助了约20 000人受益的有针对性的项目。

8.为促进土著人民参政采取了若干主动行动。2001年确立土著人民权利的宪法改革导致了地方立法中的类似变革。在联邦一级,《促进土著人民发展国家行动方案》为推动土著社区参与自身发展和帮助它们了解和行使自身权利开展了多项活动。

9.自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墨西哥在国际人权系统方面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包括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承认美洲人权法院解决争端的权限,以及公开邀请人权机制和特别程序访问墨西哥。

10.在一个机构网络中定期散发人权信息,该网络的成员包括设在墨西哥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人权委员会、由州运作的独立的人权机构以及提供国际人权标准专门课程的大学。此外,墨西哥司法机构在做出决定时常常援引《公约》。政府本身也通过各种手段散发关于《公约》的信息;在这方面,他强调了一个事实,即有不下24个机构为被审议的定期报告做出了贡献。在政府人权政策委员会2008年7月的届会上介绍并散发了报告,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11.Nigel Rodley先生指出,重要的是确保缔约国对履行《公约》义务的承诺导致在实践中对人权的保护。尽管为防止酷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此种虐待行为仍有发生;很难理解墨西哥为什么没有根据诸如禁止酷刑委员会之类的国际机构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此外,对他前面提出的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的回答不太令人满意:他想知道举证责任是否事实上由当局承担以表明口供是自由做出的,但报告国只是表示法官可以自行确定口供是如何获取的。

12.关于arraigo的问题,他想知道缔约国是否实施了保障措施,以确保被拘留者的权利,尤其是因为在签发arraigo 令之前,个人一般不会被带到法官面前(CCPR/C/MEX/5,第327段)。代表团还应澄清一点,即在申请arraigo 令之前,一个人是否真的可以被军队拘留最多5天,就如委员会收到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他希望澄清法官签发arraigo 令所需要的证据的性质,因为委员会曾表示仅指出对一个人的匿名告发是不够的。他询问被拘留者是否总是被关押在墨西哥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到的联邦调查中心,还是他们有时会被关押在不正规的场所,例如旅馆或军营。如果后者并非惯常做法,那么令人感兴趣的是缔约国是否了解据称发生过这种情况的案件。另外,希望能提供更多信息,介绍提交至美洲人权法院的牵涉到提华纳警官的与arraigo 程序有关的酷刑案件。

13.他注意到目前就监禁率而言,墨西哥名列世界第五,尤其是女囚犯比例较高,他询问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成功解决过度拥挤的问题从而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

14.Salvioli先生指出,他欢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根据对人权领域的国家宪法进行了各种修订的法令草案,在递解听审期间个人享有适当程序,包括获得法律顾问的可能性。关于遭恐吓记者为数众多的情况,有必要了解是否有人因这样的罪行而被定罪。他还想知道墨西哥计划如何使州立法与废除诽谤罪的联邦立法相一致。在赞扬缔约国计划进行改革以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的同时,他想知道迄今为止积极推行了哪些改革。此外,他还想知道墨西哥是否计划把磋商权确立为土著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5.Rivas Posada先生感谢代表团就问题清单上的问题19提供的补充信息,指出委员会首先关心的是应查明墨西哥政府是否清楚有关指控。

16.关于强制兵役,他指出,尽管《公约》中并未明确提到因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情况,但委员会的判例和对第18条的解释是一致的,即良心自由这一基本权利适用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情况。因此,承认其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理由的缔约国并未完全遵守其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国防部可以出于宗教、道义或社会原因酌情决定让一些人免于服兵役的事实是不够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专门认可。他指出,国际社会目前的趋势是通过提供兵役替代办法来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强调非军事性的社区服务不得是惩罚性的,因为,那也有违《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7.Chanet女士同样对缔约国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表示担忧。此外,缔约国声称在服兵役方面,可以特别针对大学生进行灵活处理,这似乎有歧视之嫌。她希望能通过立法,全面承认所有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18.关于言论自由,她询问联邦一级通过的立法修订案在联邦实体内是否也有效。此外,还有必要了解名誉杀人的情况是否仍有发生。如果说根据《联邦刑法典》诽谤不再被视为犯罪,那么在墨西哥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22的书面答复中,为什么诽谤仍被列为一种犯罪行为(CCPR/C/MEX/Q/5/A,第244段)?委员会对人权维护者的处境深为关切。由于事实证明单纯旨在减少被攻击风险的方案是不够的,报告国应考虑采取人身保护措施,例如向记者提供保镖。令人困惑的是,在墨西哥的报告中读到尽管针对记者的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活动得到了加强,但记者提出的严重指控很少导致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更不必说定罪了。她想知道墨西哥计划采取什么步骤以更有效地解决记者的安全问题。最后,她欢迎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分配给针对记者的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预算、职能和管辖权。

19.Motoc女士指出,根据委员会得到的信息,在19个州,诽谤仍被当作一种犯罪行为处理;她想知道墨西哥联邦政府计划如何确保州立法适当反映废除该罪名的情况。谈到土著人民的问题,她询问为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采取了什么措施。有必要了解涉及属于土著人民的土地的项目是否需要得到他们的自愿知情同意。欢迎提供补充信息,介绍监狱中的土著人和土著儿童的境况。

20.Pérez Sánchez-Cerro先生对被拘留者根据arraigo程序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表示关切:事实上,不但arraigo令要求在调查开始前而不是调查开始后就强制实行拘留,而且,签发的arraigo令还可以长达80天,导致单独监禁,而在签发该命令之前,被告不一定会被带到法官面前。鉴于arraigo可能存在的任意性,我们认为它不符合《公约》;因此,他敦促报告国取消该做法。至于军事司法的问题,他强调说军事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始终应由普通法院而不是军事法庭审理,因为军事犯罪应仅限于与军事职能有关的犯罪行为。

21.他重申了前面对于记者(对最近谋杀记者的事件调查不充分)以及对于继续将诽谤作为犯罪行为处理(这无疑有碍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关切。改革后的《联邦刑法典》没有赋予联邦当局调查诸如谋杀记者之类的罪行的权力,而是把这样的责任留给了州当局,事实上,不论是联邦当局还是州当局,似乎都没有执法所需的资源。尽管如此,缔约国仍有责任确保《公约》得到执行,不论其行政和法律架构如何;因此,墨西哥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将联邦法律纳入州法律。

22.Gómez Sánchez先生(墨西哥)说,无论如何,法官都不会考虑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也不会认可没有当着法律顾问、检察官或法官的面所做的证言。他重申在酷刑案件中,举证责任并非由被告承担,他说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法官有权采取必要步骤,以查明酷刑指控中的事实。

23.另外,法官决不会只依据匿名告发就签发arraigo 令。arraigo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主要用于认为被告在未决审判期间如果自由活动的话会构成巨大威胁的情况。尽管arraigo令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签发,但他或她可以求助于法律措施以取消该命令。法官在arraigo 程序下所要求的证据决不是任意的,因为只有在提供充足证据表明被告很可能对罪行负有责任时才会签发该命令。

24.根据arraigo 程序被拘留者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障:不得将被拘留者关押在秘密地点,并应始终确保提供舒适的膳宿和看医生的权利。他们决不会被隔离,随时可以要求取消arraigo令或者申请要求宪法保障的诉讼。检察官办公室在被拘留者权利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虐待的风险。如果虐待的情况确实发生,那么会立即采取措施对事件进行调查,并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和/或刑事处罚。

25.Pérez先生(墨西哥)说,所谓的“控制点”或路障不是作为拘留中心使用的;其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尤其是贩运武器和毒品。根据《宪法》,必须对此种措施的必要性加以证明,并且,一旦采取,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实施。最高法院裁定,控制点没有侵犯《宪法》第11条规定的迁徙自由权,因为,除其他外,控制点不涉及通行证书之类的限制性措施。控制点的官员必须遵守特殊协议;任何虐待行为都会受到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法院的调查。在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努力中,墨西哥政府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了一项协议,在武力和武器的使用方面对控制点官员进行培训。武装力量参与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仅限于打击有组织犯罪。普通犯罪和示威等情况由民警处理。

26.为了解决狱中过于拥挤的问题,墨西哥政府不仅继续建造新设施,而且还推广服满刑的替代办法,例如缓刑、有条件释放和社区服务。由于认识到执行预防和打击犯罪战略的重要性,作为卡尔德龙总统发起的一项综合战略的一部分,许多部拟定了主动行动。在这些主动行动中,最重要的是公共安全部在关于犯罪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警察工作模式,该模式促进了严格的职业标准,并促使在警官的整个职业生涯中进行定期检查。

27.Durán Ortegón 先生(墨西哥)说,许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改革已经在联邦一级通过并实施。统一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工作正在进行:包含土著人民权利条款的23部地方宪法(其中15部是2001年之后通过的)与同年修订的《墨西哥宪法》第2条相一致。联邦议会正计划设立一个立法统一问题委员会,并计划与国家土著社区发展委员会一起组织一次技术问题圆桌会议。

28.在各级政府确保土著人民的磋商权是墨西哥的一个既定优先事项。发出了大量倡议,包括一个帮助土著社区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发项目的试点项目。一贯通过国家土著社区发展委员会咨询各个社区对项目的意见;另外,正在起草《土著社区磋商法》,以确保土著人民在最高级别的权利。政府已采取措施,广泛传播《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包括通过土著文化广播系统。举办了200多个讲习班,并且以18种土著语言出版了《宣言》。已经向参与该方案的组织散发了大约7 000份手册以促进司法领域的协议,而且,国家土著社区发展委员会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一起,努力扩大分发的范围。

29.自卡尔德龙总统上任并且几乎所有政府机构都制定了相关方案以来,用于改善墨西哥土著人民状况的资源有了大幅增加。社会发展部专门为土著儿童制定了一个方案,提供职业培训、奖学金、粮食援助和保健。其他重要举措包括维护土著寄宿学校(最近对其中的很多学校进行了翻修);运营流动医疗诊所;修建一个专门使用替代药物的医院。政府推广了一项顾及土著特征的发展政策:不是将一种单一模式强加给社区,而是允许社区开发自己的项目,政府只提供资源和必要的指导,以便将这些项目付诸实施。

30.Chávez García先生(墨西哥)说,自 1942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设立以来,从严格的军事活动到主要是社区服务活动,墨西哥的兵役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在墨西哥没有得到承认,但法律的确规定了个人可以免服兵役的例外情况。他重申了一个事实,即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例子;不过,那些被要求服兵役的人往往可以选择纯粹的社区服务。

31.Guevara Bermúdez 先生(墨西哥)说,言论自由对有效的法治和民主来说是一项基本要求。墨西哥政府谴责对记者生命和正直的一切攻击行为,并正在努力建立能更有效地保护记者权利的机制。墨西哥的联邦结构使得其难以确保在所有州对指控的针对记者的犯罪行为进行适当调查,也难以将联邦修正案(例如废除造谣诽谤罪)纳入州立法。尽管如此,政府承认《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将努力把此类事项的重要性传达给联邦实体。关于与人权有关的宪法修正案法令草案的问题,他说,尽管提供详细情况还为时过早,但毫无疑问,立法将保障递解听审期间的适当程序。

32.de la Madrid女士说,如果经历arraigo程序的个人声称遭受了酷刑,那么案件中的医疗专家必须将这一情况告知检察官办公室,根据法律,检察官办公室有义务对酷刑指控进行单独审理。编写培训材料介绍如何使《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适应墨西哥国情的医师和心理学家具有专家资格,因为他们都曾参与过《议定书》的起草。关于提交美洲人权委员会、指控提华纳警官实施酷刑的案件,她说,很快将就委员会要求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举行一次会议。

33.一项罪行要提交至针对记者的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需要满足若干条件: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必须是一名合格记者;犯罪行为必须构成对知情权或新闻自由的侵犯;犯罪行为必须符合《联邦刑法典》的定义。针对记者的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处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权限,他们会将这样的案件移交给调查有组织犯罪副检察官办公室。它也不起诉涉及普通犯罪的刑事案件;不过,检察官办公室会严密监测此类案件并协助案件的调查工作。

34.近年来,提出了许多旨在改革立法的建议,以扩大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相对有限的权限。此外,正在做出努力,以遵循美洲人权法院提出的建议和美洲人权委员会列出的关于维护新闻界代表的各项原则,并努力保障切实享有知情权、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为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采取了措施,并正与民间社会一起,致力于拟定一项保护处境危险的记者的协议。最后,2002年通过了《关于透明和获取公开政府信息的联邦法律》,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机会。

35.Nigel Rodley先生说,他希望获得有关支持arraigo令所需证据的性质的补充信息,该证据大概不及支持正式刑事指控所需的证据有力。尽管被拘留者不会被秘密关押这一点得到证实令人感到安心,但希望提供更多信息,介绍可能会被用来关押他们的非正规地点的类别,包括军营,如果适用的话。至于指控的arraigo 程序期间的虐待,欢迎提供责任人事实上受到审判和惩处的虐待案件的详情。特别是,他希望缔约国能答复他就在申请arraigo 令之前个人最多可被拘留5天提出的疑问。假定这样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留,有必要了解对责任人采取了哪些措施。关于这一点,他想知道民事法官如何根据特别军事管辖权,确保对实施此种虐待行为的军事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

36.Motoc女士希望提供更多信息,介绍就土著人民土地上的发展项目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的情况。特别是,有必要了解是否会考虑到土著社区的任何反对意见,以及项目要继续下去是否需要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37.Lallah先生说,墨西哥制定了许多与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所面临风险有关的方案,但这一事实未必能减轻委员会对这些人的安全的担忧,因为这些人仍经常遭到杀害。因此,他想知道为了确保这些人的安全正在执行哪些特别措施,不论这些措施是前述方案的一部分还是与前述方案无关。

38.关于军人的社区服务活动,缔约国应指出军事当局和民事当局此类联合是否符合《公约》第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军人在开展非军事活动时是接受军事管辖还是民事管辖?他想知道如果军人在从事此种活动期间侵犯了人权,平民受害者是否可以寻求救济,如果可以,救济是来自军事法院还是民事法院?他还欢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指定军事法官的程序是否不同于指定民事法官的程序,以及如何确保法官独立于指定他们的当局。他希望在以后的报告中,报告国能提供更多明确信息,说明涉及《公约》第2条和第14条的军人与平民的区分。

39.Gómez Sánchez 先生(墨西哥)说,法官在arraigo令所需的证据方面要求极高。证据必须很肯定地证明被告很可能应对有关罪行负责。尽管arraigo 程序下的大多数被拘留者都被关押在位于联邦区的联邦调查中心,但出于与其健康或安全相关的理由,也可将其关押在其他机构,例如医院。确保被拘留者的人权是一个重要的优先事项,在有指控称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将对被拘留者的指控进行严密调查,同样,也将对检察官办公室有无遵守确保保护被拘留者的权利所必需的所有条件进行调查。他将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经历arraigo程序的人的统计数据,以便委员会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做法以及希望其所具有的有效性。

40.de la Madrid女士(墨西哥)说,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根据arraigo令遭拘留的人会被关押在联邦调查中心以外的地方,但时间通常都很短,是在等待他或她被转移到中心的期间。在这种情况下,设施的安全和后勤不得低于联邦调查中心的水平,签发arraigo 令的法官会严密审查这些条件。监视联邦调查中心里的被拘留者的工作人员需符合极其严格的标准,包括在保护人权方面,中心本身则拥有值得夸耀的先进技术和设施,以保障被拘留者的高度安全和安保。

41.Durán Ortegón 先生(墨西哥)说,国家土著社区发展委员会要求外人在土著社区的土地上进行任何项目之前先征求社区的意见。不过,由于对其他机构来说并非总是这样,委员会积极促成了前面提到的《土著社区磋商法案》的起草。该法案提议建立一个尊重土著社区的行动和权利的法规框架,并制定土著社区的磋商政策。

42.Chávez García先生(墨西哥)说,应将义务兵役与自愿或职业兵役区分开来,其中,前者可以利用社区服务来培养青年的某些价值观,后者则是在培养成年人为战争状况做准备。后一组群中的个人要接受特别的军事管辖,前一组群则不然。职业兵犯罪时,他们要接受军事法院的调查、审判和判决。国防部负责指定军事法官。《军事司法法典》下的许多机制会保障法官的独立性,该《法典》规定任意的或有政治动机的裁决均属严重犯罪。

43.Guevara Bermúdez先生(墨西哥)承认,现有的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机制不够完善,他同时指出,当政府意识到一名记者的生命或安宁受到威胁时,会要求警察协助采取措施,以确保对记者的保护。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查、使用监控摄像机和步话机;记者与警察一起决定什么措施最适合。目前,墨西哥正在实施大约25项这样的措施。

简要记录中所包含的讨论于下午5时45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