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9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佩雷斯·桑切斯-塞罗先生(副主席)

后来: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因岩泽雄司先生缺席,副主席Pérez Sánchez-Cerro先生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第五次定期报告(续)(CCPR/C/NZL/5;CCPR/C/NZL/Q/5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新西兰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请新西兰代表团继续答复委员会成员在前一次会议上就问题清单上的问题1至16口头提出的问题。

3.Power先生(新西兰)就Keller女士提出的问题答复说,有大约550人因在国家管理下的拘留机构遭受虐待而向政府提出索赔,其中大多数涉及20世纪80年代或更早期的事情。索赔经由法律援助供资。政府理赔了若干索偿要求,此外还在继续与剩下的索赔人保持接触。新西兰的事故赔偿计划可以提供康复和其它援助。2008年设立的保密听证和咨询服务使那些曾在国家拘留机构遭受虐待者可以申诉其经历并获得社会服务和咨询。索偿人应直接而非通过律师进行联系,但这一服务并不取代或限制其寻求赔偿的权利。

4.关于E.B.诉新西兰案,Power先生报告说,根据最近可公开获取的资料,2008年初,非监护父母一方的律师对家事法庭的裁定提出上诉,同年9月又提出扩大上诉。此项上诉的听证于2008年11月进行。在提交进一步书面呈件后,于2009年3月做出了裁定。高级法院认为,由于材料不足,不能就最年幼孩子的监护问题做出裁定,并指示当事方在30天内就解决此事的程序达成一致。政府将查询能否在敏感诉讼程序范围内尽可能向委员会提供更多情况。

5.关于落实安全理事会对恐怖分子所作指认的问题,Power先生说,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要求,其基本义务是执行安理会决议。因此,依照新西兰《反恐法》,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对有关人员作出的指认直接产生效力。新西兰立法条文中没有规定可对此类指认提出法律质疑,除非经由安理会和相关制裁委员会确定的适当审查程序提出质疑,而这些程序最近已有很大改善。关于新西兰自主作出的指认,一旦总理作出了这种指认,则被指认人员可申请司法复核,其中也可包括请求中止指认程序,直到对案件做出裁定。正如Chanet女士所述,所作的指认可以基于因安全原因不能披露的保密资料,但政府认为,对于涉及安全的指认,这种情况无可避免。政府承诺采用公平程序,但由于所作的指认不属于刑事案件,因而不适用无罪推定。迄今为止,尚未有过对某项指认进行司法复核的情况,特别是因为前一个月所做的四项指认是新西兰所作的首批指认。

6.关于Lallah先生就“行动8”提出的问题,Power先生答复说,签发的所有逮捕证事实上都有呈堂证供为依据。在根据《反恐法》提出控罪之前,须经副检察长同意。副检察长认定,该案件中的控罪依据不足,但认定,鉴于公共安全所受到的严重威胁,警察追捕他们的行事做法无不妥之处。政府不接受关于余下控罪不严重的提法。Power先生不能就所涉证据作任何评论,因为有些证据仍须接受审前质疑,看其是否具备可采性。然而,所控罪名牵涉到意图实施暴力行动,以达到在人群中造成恐慌的目的。被控罪人员都享有《公约》规定的与刑事审判有关的权利,而且在被逮四个星期内均以不同的条件获得保释。最初被拘留的人员都被羁押在普通的押候监狱。对于有人担心相关案件要拖至来年才审理一事,Power先生答复说,未做好控罪准备,就不能提出控罪。该案涉及18名被告,收到了无数审前诉请书,其中有些本身就在等待6月份的申诉听证。预计,此案的审判还需要三个月的听证时间,而且已作了规划,以留出充足的时间处理完审前申请和其它事项。正当诉讼程序正在审慎实行之中。

7.Power先生答复Chanet女士说,就某些严重暴力犯罪或性犯罪而言,若有专家证据表明罪犯极有可能重犯罪行,就应予以预防性拘留。根据委员会对Rameka一案的意见,政府告知,假释委员会将在5年后着手审查预防性拘留判决。

8.关于Amor先生提出的不让证人身穿伯卡袍作证的问题,Power先生确认,《权利法案法》承认表明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但是,在该案中,法院对证人就公平审判所提请求可能产生的影响作了广泛、理性的评估。法院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不能接受此项请求,不过,鉴于证人的虔诚宗教信仰,可用一个帘子将其与被告隔开,但不与法官、律师和法庭其他工作人员隔开。政府不认为这种合理照顾教规的做法带有歧视或反民主。

9.接着,就Keller女士提出的问题,Power先生表示,向非法居留在新西兰的外国国民的孩子发放专用许可证以便其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政策取得了成功。2006-7年,向19岁和19岁以下儿童签发的学习或其它许可证仅22个。自采用专门政策以来,2007-8年签发的许可证数增至611个,2008-9年为839个,2009-10年迄今已签发582个。

10.《移民法》(2009年)规定,只有在拒绝其入境或应将其驱逐出境时方可拘留外国国民。然而,新西兰因移民原因拘留的人数很少。现行立法或《移民法》都不允许仅仅因为要求庇护就实施拘留。只有在担心新西兰的安全和安保或移民制度的完整性受到威胁时才实施拘留。《移民法》明确规定,不得拘禁难民和不能被驱逐出境的受保护人士。新西兰不拒绝向残障人士发放签证:新西兰已制订审查政策,保护公共健康,主要是预防传染病。所作决定均根据个案情况做出。

11.族裔事务办公室采取了若干措施应对歧视现象,包括对妇女的歧视。《定居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中也包含了一系列此类措施。劳工部向一个全国性机构供资,为其防止暴力侵害亚洲妇女(主要属于移民)的方案提供支助。

12.关于寻求庇护人员和不是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难民待遇不同问题,Power先生答复说,新西兰很少有难民未获永久居留权。寻求庇护者一旦取得难民身份,则须根据特殊居留政策的规定,确定身份且满足身体健康、品性良好等一般性移民条件,才能获得居留权。除非查明其身份,否则不会授予居留权,但在多数情况下可以对健康情况和品性要求网开一面。若对品性有严重关切,则仅可授予临时工作许可,以使该人仍可合法逗留,参与就业劳动和获取各种社会服务。

13.关于取消针对人权委员会监督移民法和移民政策实施的限制问题,Power先生说,这种限制照顾到了移民本身的性质——要求根据个人特性做出决定。不过,有一些立法机制可借以就大多数决定,向专门的上诉当局提出申诉。人权委员会可以调查移民制度存在种族偏见或歧视的申诉和指控,做出公开声明,并且同其在审查《移民法案》期间所做的那样,向总理报告移民法和移民政策的一致性情况。

14.Majodina女士关切议会可能颁布与《权利法案法》不一致的立法,对此,Power先生说,在新西兰,议会享有最高权力。总检察长关于同《权利法案法》是否一致的意见是众议院审议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关于某项具体权利或自由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这种限制是否合理的最终决定须由民选议会做出。迄今为止,总检察长已查明,有49项法案与该法不一致。其中有19项法案已原案颁布,9项在立法程序中就总检察长所提关切做出修订后获得颁布,21项未获颁布。有人提出,总检察长应就每项法案与《权利法案法》的一致性、而非仅仅是那些似乎不一致的法案提出咨询意见,此提议有可取之处。值得一提的是,自2003年以来,司法部和法务局向总检察长提出的所有咨询意见都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有助于确保众议院和公众皆可获取有关每项法案的资料。有人提议在众议院中讨论新西兰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尽管是些政府报告,不需要众议院的批准。此提议也有可取之处。尽管如此,为了提高对《公约》所述权利的认识,政府将来会考虑这一想法。

15.新西兰承诺审查其对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保护,此外还将审议许多问题。作为第一步,司法部工作人员与人权委员会和广大民间社会讨论了这一事项。所进行的讨论极具建设性,突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领域。

16.关于Keller女士就人权审查法庭提出的问题,Power先生说,政府可能会考虑扩大其对未来审查新西兰境内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权力。然而,目前,新西兰各法院都讨论了这一问题,但尚未决定是否应设立一个正式权力机构并由其宣布有关立法与《权利法案法》不一致。

17.关于征聘妇女的定额问题,Power先生说,2009年,总理约翰·基与妇女事务部长、新西兰商会——新西兰最大的商业组织——和新西兰董事协会共同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其目的是从商务角度提出妇女进入董事会的理由,而且积极提倡让更多妇女参与企业管理。另一项私营部门举措是指定包括前总理詹尼·西普利夫人在内的一批新西兰杰出女实业家,由其负责推动吸纳女董事并提供管理、培训和指导。严格说来,关于不存在雇用妇女方面具体指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前总理詹尼·西普利夫人曾在1995年宣布,政府各法定委员会的任职妇女额定比例到2005年将达到50%。这一指标已由当时的妇女事务部长延至2010年,而且现任部长最近也据此开展工作。身为国营企业部长,Power先生可以证实,妇女事务部长正在积极探讨这一问题。内阁也积极考虑政府各机构人员任命过程中的妇女代表性。

18.关于O’Flaherty先生就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所提出的问题,Power先生说,政府支持人权委员会制订该计划,但决定不予正式采用。政府指示各部门考虑实施该计划的优先行动事项,作为其常规业务的一部分,且在其意向书和年度报告中指明这种工作。此做法鼓励委员会与各部门之间进行直接对话,而且有着极大的灵活度。

19.按照《精神健康强制性评估和治疗法》(1992年)的规定,所有因精神疾病而被留在医院的人都可以快速诉请司法复核。此外,面向精神病院中留院治疗者实行的视查制度与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相一致。所有病患都可提出申诉,由地区卫生检察官调查后向精神保健服务的地区主管报告。现已指定监察员作为一个国家预防机制,而且截至2009年6月,监察员已探访精神病院89次。关于审计长提出的关于对精神病犯人护理不足的报告,Power先生说,卫生部、区卫生委员会和狱政局进行了密切协作,以确保此类犯人获得适当对待并继续享有人身安全。审计长的报告强调指出了因犯人数目不断增多以及对病床的高度需求而引发的问题,但报告中确认,总体说来,精神病严重的犯人的需求得到了妥善满足。病情轻或一般或患有人格障碍者的需求满足程度则较为有限。特别对于妇女而言,住院病床的提供量已确定是一个问题,而促使所提供服务切合毛利人文化需求的重要性也是一个考虑因素。政府正在积极审议这些事项。

20.关于犯人中有很多毛利人、特别是妇女的问题,政府认为,这是由于犯罪驱动因素复杂多样。召开犯罪驱动因素问题峰会是把重点转向预防犯罪的第一步。政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体制偏见,但承认,毛利人犯罪人数不成比例的问题须成为政府在犯罪驱动因素方面的工作重点。

21.关于Lallah先生提出的监狱管理问题,Power先生说,私营管理可为创新和变革提供契机。然而,明确标准也很重要。实际成效在若干方面得到了密切监测。利润额不会受到监测,但所有投标都将经过竞争。

22.关于Chanet女士提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Power先生说,在新西兰,10岁以下者不承担谋杀或过失杀人刑责,14岁以下者不承担大多数其它刑事责任。政府不打算予以改变。年龄上的差别反映这样一个事实,即谋杀和过失杀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要求罪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责。在此种案件中,检方除承担与任何其它刑事案件相同的常规举证责任外,还必须证明,所涉儿童清楚其所从事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

23.O’Flaherty先生欢迎据说在某种程度上采用了定额征聘妇女的做法。关于《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的现况,他说,政府不正式实行《计划》这一做法的所有可取之处也同样适用于假如它实行《计划》的情形,因此,他强烈鼓励政府重新考虑其立场,把人权置于政府工作的核心。这将是在国际上展示领导能力并交流该国人权领域良好做法的一个机会。

24.Chanet女士指出,她提出的关于保留的问题尚未得到答复。关于使用泰瑟枪问题,她注意到,目前正在采取许多预防措施,但有关事故仍会出现。泰瑟枪被认为比最初所想的要危险得多。

25.她重申关切在反恐法中采用保密证据的做法,尽管还没有实际案例。她希望,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会考虑到有关方面就这种证据对适当诉讼程序带来的难题提出的各种意见。证据被保密本身并不会使证据成真,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对抗式诉讼程序可能会表明证据为假。关于预防性拘押问题,她指出,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审理的一桩诉德国的案子证实了她就任意拘留问题和违反《公约》第9条规定做法提出的意见。在该案中,法院判定存在违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5条规定实施非法拘留的情况,因为所牵涉的危险不足以构成法律依据。

26.Majodina女士说,尽管她理解新西兰实施《公约》的方法的逻辑依据,但仍对《权利法案法》只是普通立法而非一套宪法权利感到某种程度的关切。关于Chapman案的讨论,她希望进一步澄清政府是否认为,某些类型违反《权利法案法》的案件没有金钱补偿,而不论案情性质有多恶劣。若是如此,她请代表团说明这种看法与《公约》第2条第3款是否一致。关于因精神问题被关押者的司法审查问题,她仍关切现有审查的性质。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表明,所作的审查平均只用10分钟,而且也未考虑《权利法案法》或《公约》。

27.主席说,针对就Chapman案所提问题而作的答复应在48小时内书面提出。

28.Amor先生请代表团说明,新西兰是否完全自动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对清单所列个人或实体实施的有关制裁。关于不允许证人身穿罩袍作证的问题,他指出,在表明宗教信仰时,必须不仅考虑到《公约》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还须考虑到第2、第3和第26条的规定。例如,根据该案法官的逻辑,身穿罩袍的妇女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时只能向妇女出示吗?因此,他问,代表团是否认为此案是孤立案件,或者是否属于既定审判规程。

29.Keller女士说,她对所述的关于使用泰瑟枪的法律制度印象深刻。然而,她关切的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受过培训的人员在执勤时何时以及如何获取另一人的许可方可打开装有泰瑟枪的盒子?关于第9个问题,她指出,根据她在挪威的生活经验,她看到缔约国可如何有效地让土著人融入社会。与毛利人保持良好关系不同于既定的正式协商进程和融合。关于E.B.诉新西兰案,她鼓励代表团仿效那种交流方式,重新考虑本国法律和政策。一个人在委员会打赢了官司,但个人境况却没有改变,这让人有点亦喜亦悲的感觉。

30.Lallah先生注意到,代表团没有触及监狱管理私有化所牵涉的国家责任和确保由公共部门任命工作人员的原则问题。关于服从安理会第1267(1999)号和第1373(2001)号决议的责任问题,他注意到,这两项决议没有要求缔约国违反其条约义务,因此设想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

31.主席请代表团答复问题清单上的问题17至27(CCPR/C/NZL/Q/5)。

32.Power先生(新西兰)在提出该国代表团对事项清单中问题17至27的答复(CCPR/C/NZL/Q/5/Add.1)时说,新西兰2009年7月公布的《防止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是一个重大进展,列出了政府机构的各种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该计划为新西兰确立了打击贩运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的办法。尽管新西兰尚未发现有贩运人口案件,但警察对所有指控都进行了全面调查。贩运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处以20年监禁和(或)最高可达500 000美元的罚款。警察和社会机构有能力辨别可能的案件且对受害者的需求做出回应。

33.关于事项清单中的问题18,他答复说,《移民法》(2007年)业已通过,但尚未生效。“审查过程”用于检查飞往新西兰的飞机旅客的移民身份。无资格前往新西兰旅行的人会被航空公司拒绝登机。人权委员会和其它机构对这一方案表示了关切,但这一方案只是根据其移民身份记录检查旅客的姓名和其它身份识别信息,以确保其到达后可以入境。若被拒绝登机的乘客称其打算申请庇护,则航空公司会让其找距离最近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若申请人在国外提出申请,则所在的申请国要承担责任。若旅客到新西兰后提出庇护申请,则新西兰会依照其国际义务,对该申请做出判定。所有申请人都有权向专门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还可在新西兰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若某人的庇护申请未获成功,且各级上诉均已结束,则其将被遣送出新西兰。为了确保新西兰继续依照其不驱回义务行事,劳工部在提议遣送出境之前都将进行面谈,以评估有无保护或人道主义需要。

34.关于问题19,他回顾说,他曾在前一次会议上对新西兰的反恐机制作了探讨。《制止恐怖主义法》丝毫没有取消或限制无罪推定。若根据该法提出任何指控,则检察官有责任证明所有犯罪要素都经得起合理质疑。Power先生还回顾了就Hansen案所进行的讨论,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滥用药品法》违背了无罪推定。他解释说,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毒品控制和管制的议题文件,该文件除其他外还探讨了毒品供应推定想要补救的证据问题。委员会提出了各种办法,且要求在4月底前提出评论意见。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发布后,政府将编写对报告的正式答复。然而,他重申,修改《滥用药品法》不是优先工作。

35.《刑事调查修正案》(2009年)规定允许扩大DNA样本的收集和保留范围。针对委员会就该修正案提出的查询,他强调,现已制订措施把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降至最低限度。如书面答复中所述,检察长认为,该法案与《权利法案法》第21款不符。议会在委员会的特别程序中注意到了这些关切事项,对法案做出了若干修订,特别是改善了年轻人抽样程序。为协助警察,还制订了有关准则。

36.关于事项清单中的问题21,他指出,高级法院认为,众议院议长和警察违背了《权利法案法》规定的和平集会权,该法与《公约》第21条相似。法院延缓了过失指控,但认为,议长未能平衡抗议者的权利和诸如阻挡出入议会大楼行为等因素。有人根据《权利法案法》提出了若干补偿要求,且最近做了赔付。

37.谈到儿童权利问题,他指出,在当局批准的、无约束力的由公民发起的全民公决中,大多数人赞成恢复《犯罪法》第59节所述的抗辩,允许父母对儿童使用适当的强制手段进行管教。为确认最终的结果,政府请社会发展部就此展开调查。经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父母因轻微责打子女而受到国家的不必要干预。警察在以后三年中将继续定期报告法律实施情况。在目前情况下,政府不打算恢复此种抗辩。

38.2004年至2008年期间,新西兰发生的虐待儿童案件有很大增长,令人难以接受。就此,2009年10月,议会制订了《家庭暴力(提高安全)法》,允许警察当场签发保护令。2008年12月,议会修订了量刑法,其中规定,在判决成年犯罪人时,儿童无防卫能力是一个从重处罚要素。政府还同意修订《犯罪法》,纳入一条新规定,即:若家中成年人知晓孩子受到性虐待或可能受重伤或死亡,但却未采取行动,即属犯罪。2009年9月,政府宣布了若干倡议,作为停止虐待儿童运动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全国宣传活动,目的是确保父母和其他看护人明白不得摇晃婴儿;把儿童、青年和家庭社会工作者安置在主要医院;多机构安全计划,其中要求:只要怀疑是虐待受害者入院,则保护机构就须进行面谈,以确保孩子出院后有一个安全的家;“防止摇晃婴儿并发症”方案,目的是指导刚刚成为父母者如何照看哭泣的婴儿;设立独立专家论坛,以确定各种方式,防止虐待儿童且阻止虐待行为再度发生。警察、儿童、青年和家庭部以及卫生部也在合作制订一个收集信息的规程,以改善监测制度,且获取虐待事件的确切情况。法律委员会被要求优先考虑审查人身犯罪,特别是关于侵害儿童的犯罪,以确保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力度与其他人身攻击行为所受处罚相一致。

39.关于承担谋杀和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政府没有计划提高年龄。犯有这种罪行的10-13岁儿童很少被起诉。应当指出,对儿童定罪的举证责任较高,而且,就谋杀案件而言,若终身监禁显然不当,法院可处以较轻的判决。

40.关于选举改革问题,他指出,政府2009年撤销了《选举资金法》(2007年),制订了一个临时制度,同时还着手制订一个新制度。在审查进程的各个阶段都向议会所有政党和人权委员会征求了意见。公众也有机会两次提出评论意见:首先是就2009年5月发表的议题文件发表意见;第二次是就关于2009年10月发表的提案文件提出意见。最近宣布了新的立法,不久将提交议会。其中所作的变动将要求披露各党派收到的募捐总额,以价值数额表示,各党派和候选人可用于竞选的钱款将有所增加,与每次大选的通货膨胀率挂钩,同时间进行的竞选的支出如超过12 000美元则须在选举委员会进行公开登记。选举改革的另一领域是设立了新的独立选举管理机构。《选举(管理)修订案》已提交议会,把所有与选举管理有关的职能移交给这一新机构。最后,现已预定连同2011年大选一道,举行全民投票,以评价选民对混合成员比例代表投票制的满意情况。

41.关于问题清单上的问题26,他确认,《威坦哲条约》仍是毛利人和政府之间持续、不断发展关系的核心,而且也是许多讨论的主题,这在非政府组织和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得到了反映。该条约在新西兰宪政安排中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持续辩论和司法解释的主题。新西兰的立法进程对该条约有所考虑。所有部长要想获准向议会提交议案,就必须说明那些议案是否符合该条约的原则。该条约也已被纳入许多国内立法。无论某法是否提到该条约,法院都尽可能依照该条约阐释相关立法。

42.威坦哲法庭调查了关于政府行为不符合《条约》的诉求,向政府提出了建议。政府接受了采取步骤纠正违反《威坦哲条约》对毛利人所犯历史错误的义务。纠正措施可采取从金钱赔付到道歉等若干形式。自2009年2月以来,政府订立了11项原则协定,签署了5项解决契约。法庭2007年收到的资金有所增加,使其现有供资水平达到每年1 215万美元,政府认为这足以使其行使职能。

43.关于委员会问题清单上的最后一个问题,他说,新西兰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草稿已于2007年10月散发,供公众提出评论意见,司法部专门征求了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反馈意见,且会见了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司法部收到了14个呈件,在编制最后报告时予以了考虑。鉴于最近的普遍定期审查期间提出的建议,政府正在考虑改善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的各种方式。司法部2009年底会见了各种非政府组织,讨论进行这种协商的最佳形式。关于《公约》的资料可由司法部、外交部和贸易部提供。后者还编制了一个手册,载有所有主要人权条约文本,其链接请见政府相关网站。

44.O’Flaherty先生说,尽管制订有关贩运的行动计划很受欢迎,但听说政府对一切贩运事件一无所知,这极其令人吃惊。他以前从未听说有任何国家作过这种评论。“根除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为性目的贩运儿童行为”等专家组提供资料,跟踪这些资料的一个网站称,马来西亚、香港、中国和亚洲其它国家的妇女被贩运至新西兰,受到商业性剥削,此外新西兰国内存在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她们进行商业性剥削的情况。同一消息来源还提到债役和卖淫妇女护照被没收情况。希望就这一问题提供详情。

45.也许事实上的贩运行为并没有被如此认定,亦或被贩运者是根据卖淫方面的立法而遭认定或追查。当然,并非所有卖淫者都是被贩运而来的,但众所周知,其中有些人属于被贩运者。他问,所采用的贩运定义是否与《巴勒莫议定书》的定义或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的定义完全一致。此外也希望能提供关于努力打击国内贩运活动的资料以及关于贩运受害者的权利在《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框架内如何受到保护的资料。具体来说,委员会想了解该行动计划是否规定向不参加刑事诉讼程序的受害者提供支助,并且规定支持给予人道主义许可,以便参与司法程序;若情况如此,时间会有多长。

46.在对问题清单作出答复时提到了为警察制订收集DNA样本的作业准则计划。会上要求说明,为什么在作业准则中而非在法规层面探讨这一问题。作业准则中提出,为采集DNA,将会根据统计模型确定相关的个人,这表明对个人的剖析研究正被用来确定采集哪些人的DNA。若情况的确如此,则需要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为确保符合人权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某些种族群体成员较之他人是否更有可能接受DNA测试。人权委员会最近在一份通讯中发布了一项决定,其中表示,针对种族进行剖析研究的做法违反了《公约》。

47.会上提到了与民间社会代表合作散发《公约》资料的工作,而且还希望能获得关于结果的资料。在新西兰与民间社会代表正在进行的对话值得考虑,其中纳入了国际人权机构的所有记录和调查结果。

48.Majodina女士说,最近通过的《移民法》并没有重视寻求庇护者的拘留问题。国际法规定,寻求庇护者不应受到拘留,除非有重大理由,且应把他们与罪犯分开羁押。请新西兰当局审查这一问题。

49.安全的第三国概念也值得关切,它允许有关的官员以申请者可在另一国申请为由拒绝审议庇护申请。一般而言,到新西兰的人均途经未加入1951年难民公约的其它国家。因此,安全的第三国概念不适于新西兰。

50.Lallah先生说,新西兰的法律显然违背了《公约》第14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尽管新西兰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这一事项,但政府表示,这不是优先事项。第14条规定的义务是刑事司法制度运作的核心,而违反《公约》该部分条文的行为在性质上是非常严重的。

51.新西兰存在分权概念。然而,尽管评估证据和确定举证责任是法院的专属权限,但这一领域存在立法干涉。

52.根据一个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被判有罪的青少年被送至营地接受军事类型的训练。负责审判年轻犯人的主审法官曾把这一制度描述为“一个惊人的、可悲的、有缺陷的失败之举”。训练使年轻犯人更加健康且动作更快,但却未接受改造。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也享有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似乎受到了侵害。

53.委员会被告知,年龄在10和13岁之间的罪犯很少。若情况如此,为何不提高承担谋杀和过失杀人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应当受到关注的不仅是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且还有被告当时是否已成年。

54.当政界人士所属党派当权后,他们往往失去对选举金融改革的热情。滥用竞选资金可能对公民投票和选出执行其意志的政府的权利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55.奥克兰区域地方政府的集权做法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尽管这一地区毛利人口众多,但管理机构中却没有毛利人的席位。根据《公约》第25条,毛利人有权在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有人提出为其留出席位,但他们却被调降至咨询机构。

56.据说,政府在制订立法和拟订国家政策时,一直铭记《威坦哲条约》。然而,若实际情况的确如此,毛利人将能够更切实地参与奥克兰的新管理机构。希望将来某一天缔约国会找到一种方式,赋予《公约》第26条真正的法律意义。新西兰与该国土著人民订立了一个协议,这些土著人民应在宪政制度内而不只是在法律上受到考虑。

57.应当向全体公民以及司法部和立法人员提供资料,说明新西兰在国际人权条约制度方面的体验。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应提交议会讨论。为了提高司法部门一级的认识,可以通过国家人权委员会,向法官非正式简要介绍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期间发生的情况。

58.Keller女士要求说明警察诉Beggs案的处理情况,特别是赔付的款额。绝对数字不太重要,更重要的是说明为何不同当事方收到的赔付款不同。此外也希望能获得与《威坦哲条约》有关的类似情况。口头答复中提到了商业、文化和历史补救办法。这种补救可包括从金钱赔付到道歉在内的各种办法。

中午停会,下午12时15分复会。

59.Nigel Rodley爵士(副主席)主持会议。

60.Power先生(新西兰)说,新西兰要求大多数外国人要申请在该国旅行和逗留的许可,这可能是其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贩运影响的一个原因。警察调查了所有贩运申诉,但尚未立案。对所有那些可能查明贩运受害者身份的人员而言,构想的行动计划增加了对他们的训练。公众的认识很重要,因为公众在协助防范和起诉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新西兰已采用《巴勒莫议定书》中载述的有关贩运的定义,该定义仅涉及跨国贩运问题。由于新西兰不实行联邦制,人员的境内移动不视作贩运。国家刑法中订立了惩处诱拐、人身攻击、绑架、强奸、雇用未成年卖淫者、强迫卖淫者和剥削劳工的措施。《犯罪法》禁止与儿童发生性行为,且把组织或宣传儿童色情旅游业定为刑事犯罪。

61.新西兰政府即将完成有关工作,以制订一项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政策,该政策涉及贩运受害者是否可出于人道主义理由留在新西兰。预计几个月内该政策就会拟订完毕。与此同时,新西兰有能力逐案回应受害者的需求,确保其得到所需支助。

62.当前正在制订的政策将探讨那些不参加刑事诉讼程序的受害者的支助问题。这一做法将与国际最佳做法一致。行动计划中规定应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协助,而贩运者则将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处罚。O’Flaherty先生所提及的网站也指出,关于新西兰境内贩运问题的报告不完全,而且也不一定与现有讨论相关。

63.2009年《移民法》与不得重返原则相一致,强化了新西兰对其移民义务的承诺。该法载有确定难民的新程序,其中还载有根据《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保护义务。任何人都可申请在新西兰获得庇护,且有权要求审理其申诉。根据该法,不得把申请庇护者视作难民,也不可把受保护者驱逐出境。

64.新西兰希望让民间社会能够更易于参与报告程序。2009年10月,司法部和人权委员会征求了新西兰各地非政府组织关于它们希望如何以及何时征求其意见的看法。它们的反馈意见突出说明有必要在整个报告期间改善信息的传播。网上资源可更好地用于向民间社会传达信息和获取反馈意见。

65.提出报告以使决策者更清楚地了解人权义务的事宜得到了讨论。司法研究院负责培训法官,它已制订关于人权文书的培训方案。研究院了解各条约机构的进展情况,而培训方案的侧重点切合实际,注意到了经常交由法院处理的问题。

66.政府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对于注重被告是否成年而非犯罪严重性这一问题的立场已有所概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自1961年以来就定在10岁。此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7岁。

67.只有在提出指控后,方可提取DNA资料。保留的只有资料而非样本,滥用DNA资料是刑事犯罪。采样必须有明确、充足的依据,而可以采样的情况有限。对种族的剖析研究不是采集DNA的一部分。DNA是根据所控罪行采集的。统计数据参考与处理样本的科研方法有关。

68.选举筹款方面的改革作了长久的规划,这完全是因为每当一个新政府上台后就会改变选举法的现象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议会所有政党都参与推进改革进程,以确保这一改革在任何一届政府下台仍会继续下去。

69.关于通过在奥克兰新的地方政府中为毛利人专设席位以使其获得代表的设想已在新西兰广为讨论。没有毛利人的专设席位并未阻碍其充分参与选举,因为他们也能作为普通候选人参加竞选。尽管新西兰议会指定了7个毛利人席位,但有20名议会成员确认自己是毛利人。

70.新西兰已订立非常广泛的一系列方案,旨在让年轻人远离犯罪活动,其中有些包括结构合理的运动锻练。结果证明,这种方案受到许多年轻人的欢迎,他们认为这些活动至关重要或者改变了自己的生活。那些方案的宗旨并不是要逐渐灌输军事行为观或价值观,而是侧重于个人责任和确定目标,这些方案还带有恢复正常生活的作用。

71.在新西兰,有些特殊情况可以让被告对一项指控的某些方面做出答复。这与其它缔约国的案例法一致。自2008年后期选出新政府以来,司法部的工作量非常大。此问题不是一个优先重点,这引起了关注。

72.警察诉Beggs案的赔款不是机密。总共向41位申诉人赔付了150 000.00新元,付款数额视每个人被拘留时间的长短而各有不同。

73.理赔和补救包含承认过错,包括由政府做出严肃、正式和详细的公开道歉。截至2009年6月30日,赔款和商业性赔偿,包括归还土地和付款,共计1 057 000 000.00新元。文化纠偏也是这一过程的重要部分。政府非常严肃对待这一过程。这被视作消除长久以来的不公正现象的重要一步。

74.O’Flaherty先生说,认为《巴勒莫议定书》不包括国内贩运的说法并不准确。尽管该议定书附于《打

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后,但并不包含须跨越边境这一要件。

75.若缔约国认为自己在采集DNA过程中无意陷入了种族定性的境况,则须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出现令人无法接受的做法。

76.Lallah先生说,西北部一批拥有土地的毛利人已经与政府就解决办法协商了一段时间。由于他们不同意所提的条件,因而向威坦哲法庭提出了紧急上诉,但其申请被驳回。政府计划着手加以处理。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7条关于保护土著生活方式的规定,就多宗案件作出了裁决。也许在解决方案被颁布为法律之前应继续进行谈判。政府应铭记,生活方式和土地关系受《公约》的保护。

77.Majodina女士说,她希望,她提出的、但代表团因时间限制而未口头回应的问题会有书面的答复。这些问题包括Chapman案;因精神问题而被拘留者的司法审查程序和性质;寻求庇护者的拘留问题以及对寻求庇护者而言的安全第三国概念。

78.Power先生(新西兰)说,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的程序既健全又详细。委员会成员所运用的真知灼见极其有益。新西兰人权领域的一个核心价值观是,以诚信态度对待可予改进的领域。人权应与新西兰人的日常生活以及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相关。

下午12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