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IC/P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Sept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尼加拉瓜第二次定期报告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7月14日举行的第1916次会议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7月26日举行的第193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临时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提交定期报告,尽管该报告逾期六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尼加拉瓜当局明确拒绝以书面形式对2020年12月通过的问题清单作出答复。在这方面,委员会强烈反对2022年6月29日该国外交部致委员会主席的信函中的说法,外交部在上述信函中质疑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等其他国际人权机制的合法性和诚信。此外,尽管委员会多次提出要求,但缔约国没有派任何代表参加第七十四届会议。鉴于这种情况,根据其议事规则,委员会决定着手审议定期报告,并随后通过临时结论性意见,提交缔约国征求意见。委员会将根据议事规则第68条第2款(b)项,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最终通过其结论性意见。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a)《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

(b)《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3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2月。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与《公约》有关的各领域的立法,包括:

(a)2015年颁布《打击人口贩运法》(第896号);

(b)2015年颁布《家庭法》,载入预防、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或家庭内暴力的义务;

(c)2012年颁布《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法》(第779号);

(d)2011年颁布《移民和外国人一般法》(第761号);

(e)2011年颁布《刑事制裁的执行、益处和司法监督法》(第745号)。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改其政策和程序,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公约》的规定,特别是:

(a)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计划(2012-2014年)”;

(b)通过“人的发展国家计划(2012-2016年)”;

(c)通过第134-2009号部级协议,采取行政措施打击校园内的体罚行为;

(d)通过第04-2012号总统令,指定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

(e)最近在马那瓜省建造并装修了最高安全级别监狱和女子综合监狱,在南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建造并装修了Bluefields监狱,并在新的监狱设施中建造了28间牢房,可容纳234个床位,并增加了监狱工作人员岗位。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国为跟进委员会在下列方面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措施:“酷刑罪”的定义;起诉和惩罚据称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者,并收集这些罪行的统计数据;司法方面的缺陷和过度使用审前拘留问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虐待儿童现象。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1年3月28日向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进程框架内作出的任何答复。根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未予落实(见本文第7-8、18-19、11-12和25-28段)。

酷刑的刑罪化和诉讼时效

7.虽然《刑法》第486条规定禁止酷刑,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尚未按照《公约》第1条的定义界定“酷刑罪”。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该条没有提到歧视是犯罪行为的具体目的之一,也没有涵盖公职人员以外的人以官方身份行事时犯下的行为以及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解释说,有关犯罪参与程度的章节涵盖了公职人员以外的人犯下的酷刑行为以及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刑法》第二编第一章),但仍然关切的是,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包括同意或默许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16条没有规定酷刑罪,如果与《刑法》第131条一并解读,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不受时效限制。此外,委员会对《军事刑法》未纳入酷刑罪感到关切,表示遗憾的是,该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武装部队成员实施酷刑行为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刑法》第486条(第1和第4条)。

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刑法》第486条的内容符合《公约》第1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第9段)。缔约国应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从而排除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治犯罪者方面出现任何有罪不罚现象的可能。缔约国应将酷刑罪纳载入《军事刑法》,并使其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屡屡有报告称,缔约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对于在2018年4月及以后的抗议活动中被捕的人而言。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各级机构发表的声明,包括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意见,记录了(一)在没有逮捕令和/或未告知被拘留者逮捕原因的情况下实施任意逮捕;(二)不及时通知拘留一事和难以迅速接触律师;(三) 单独监禁长达90天;(四) 在没有法律代理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包括殴打、威胁和剥夺睡眠;(五) 无法接受独立体检;(六)人身保护令这一补救办法无效;

(b)2021年颁布第1060号法,该法对《刑事诉讼法》(第406号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规定只要检察院请求并得到法院授权,则被拘留者必须被释放或交由主管当局处置的时限从《宪法》第33条第2.2款规定的48小时延长至90天,而无需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对被拘留者不利的证据、提出指控或评估拘留的必要性或相称性;同样值得关注的是该法不加区分的适用;

(c)警察使用的拘留登记制度(包括登记在没有带见法官的情况下予以释放的短期被拘留者方面)存在缺陷;

(d)关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未能立即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基本法律保障的执法人员采取的惩戒行动的现有资料不足(第2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法律和实践中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享有免遭酷刑的所有基本保障,包括有权毫不拖延地得到律师协助,特别是在调查和审讯阶段;寻求并得到独立体检;被告知其权利、逮捕理由及对其提出的指控;向其家人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人通知拘留一事及拘留地点;毫不拖延地被带见法官,并拥有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有效手段;

(b)确保在拘留地点登记册中登记所有被警察拘留者或被审前拘留者,记录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所有阶段,包括转移到其他设施。缔约国应建立一个集中标准化登记册,供其亲属和代理律师查阅;

(c)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警察拘留最长不超过48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切实证据充分证明有理由延长,最多可延长一次,延长之前,必须由司法当局对每一起案件中延长剥夺自由的必要性和相称性进行个别评估,且只能用作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d)还确保在不允许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上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对负责官员实施制裁。

司法

11.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中介绍了司法机构现代化项目等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的措施,但重申其表示关切的是,司法机构对行政部门而言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尽管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检察官办公室独立性的宪法规定(第138条第9(b)款),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屡屡有报告称,各党派利用检察官办公室为己谋利,助长了行政部门的干涉和控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目前缺乏三权分立,便利政府利用刑法对异见人士定罪,违反程序保障,并助长有罪不罚现象(第2条第1款、第12和第13条)。

12.缔约国应确保司法机构和检察官办公室充分独立、公正、有效,特别是为此按照《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等国际标准进行改革。

拘留条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对新监狱基础设施进行了投资,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建造五个新监狱设施的计划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就警察拘留设施中的入住率(3.38%)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按拘留地点和入住率分类的监狱人口的官方最新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

(a)收到的资料谴责监狱中恶劣的拘留条件,包括妇女的处境,特别是Tipitapa的LaModelo和LaEsperanza监狱以及马那瓜的法律合作总局(亦称“El Chipote”)和国家警察司法综合体“Evaristo Vásquez Sánchez”(亦称“Nuevo Chipote”),这些监狱中被定罪者和被审前拘留者关押在同一牢房中。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监狱中人满为患、不卫生、不通风、没有自然光、营养不良、难以获得饮用水和药品;

(b)收到的资料表明,在获得适当医疗保健方面存在困难,特别是对于患有慢性病或有冠状病毒病(COVID-19)症状的被剥夺自由者而言;

(c)据报拘留设施中存在性侵犯和性暴力,在被拘留妇女(包括被关押在男子监狱中的跨性别妇女)中的发生率特别高;

(d)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所有羁押中死亡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e)拒绝人权高专办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人道主义和人权领域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进入剥夺自由场所(第2、第11和第16条)。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监禁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确保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充足的食物和医疗服务;

(b)确保将被审前拘留者与服刑人员严格分开。在混合监狱中,女囚区应与男囚区完全分开;

(c)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公正地调查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死亡事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并酌情适当惩处责任人,为家属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补偿。还应审查监狱中预防自杀和暴力的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被剥夺自由者死亡事件及其原因;

(d)允许国家机构和国际组织对拘留中心进行独立突击检查,不受阻碍,且无需事先通知。缔约国还应准许人道主义和人权领域非政府组织在所有拘留场所开展监测活动;

(e)收集和公布关于缔约国所有拘留场所的最大容量和入住率以及被定罪者和被审前拘留者人数的数据。

单独监禁、纪律制裁和处罚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刑事制裁的执行、益处和司法监督法》(2010年第745号法),旨在规范法官对刑事制裁、包括超过48小时的单独监禁措施的监督(该法第26条)以及对监狱的总体监督(该法第23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执法法官开展的查访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该国将超过15天的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惩罚措施。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记录表明存在对囚犯进行集体惩罚的情况,且据报存在不合理的限制,例如暂停与家人的联系,特别是与未成年人的联系,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通信或阅读材料。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探视期间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亲属进行侵入性搜查并施加不当压力(第11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将单独监禁用作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15天),且须经过独立审查,得到主管当局授权,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第46条。缔约国还应遵守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的禁令(另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此外,《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条第3款规定,纪律制裁或限制措施不得包括禁止与家人接触,只能严格出于维护安全和秩序的必要,在有限的时间内限制与家人联络的手段,但绝不能将其用作惩戒措施。还必须明确区分行政命令所要求的隔离和出于惩戒目的实施的隔离。缔约国应调查对被拘留者权利的任意或不合理限制。缔约国还应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由与搜查对象同性别的合格人员以侵入性最小的方式进行裸身搜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

人权监察员办公室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作为国家防范酷刑和虐待机制定期查访剥夺自由场所的成效有限,且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该机构发布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缺乏独立性,无法处理对缔约国境内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的申诉(第2条)。

18.缔约国应确保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职能独立性,以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国家防范机制准则》有效履行任务。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国家防范机制监测活动的有效性,允许该机制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突击查访,并向当局公布其结果和建议。缔约国应考虑允许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公布其2014年访问报告,并寻求《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的支持,以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在小组委员会已宣布的2023年下次访问期间与其充分合作。

有罪不罚:申诉机制、调查和大赦

19.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严重关切:

(a)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各种国际机制和非政府组织记录了许多监狱和警察局内的酷刑和虐待案件,未提供资料说明当局对这些指控采取的后续行动,这使人质疑缔约国在其2022年6月29日的来函中声称该国没有实施酷刑的说法;

(b)2005年至2018年期间,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登记了针对警察和监狱官员的12,284起申诉,未提供信息说明主管当局对这些申诉采取的后续行动,且没有关于此后收到的和进行调查的申诉的数据;

(c)缔约国就国家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和内政部在2008-2018年期间收到的与侵犯人权和据称虐待行为有关的申诉的资料极少;未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此后收到的申诉,对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起诉数量很少,据称有关官员在酷刑和/或虐待案件中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制裁;

(d)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改革国家警察,以处理自2018年4月以来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并根据《关于国家警察的组织、职能、职业和特别社会保障制度法》(2014年第872号法)将国家警察置于总统的控制之下;

(e)未提供资料说明释放囚犯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包括根据总统特设令或根据《大赦法》(2019年第996号法)赦免囚犯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关于这一法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条款含糊不清,且据称该法适用于杀害妇女罪和性犯罪,还适用于2018年4月开始的抗议期间发生的酷刑和过度使用致命武力案件;

(f)未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对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启动的调查、提起的刑事诉讼、实施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全面赔偿,造成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气氛(第1、第2、第4、第12-14和第16条)。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当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展开调查,并确保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有效、独立和便捷的申诉机制,且不会因提出申诉而遭报复;

(b)收集并公布收到的所有酷刑或虐待报告和指控的完整和分类统计资料,说明是否对这些指控进行了调查,如果是,由哪个主管部门进行的调查,调查后是否采取了惩戒措施或加以起诉,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受害者是否获得赔偿,以便缔约国今后能够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监测机构提供此类资料;

(c)依照人权高专办根据人权理事会第40/2号决议提交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改革国家警察,加强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性,并考虑在其内部设立一个特别股,负责调查2018年4月18日至今记录的酷刑和虐待指控,并赋予其依职权启动调查的权力;

(d)确保对于涉嫌犯下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性暴力的人予以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将其停职,特别是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可能会再次犯下他们涉嫌犯下的行为,进行报复或阻挠调查。还应确保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和援助;

(e)不向因实施酷刑行为而被判刑的人给予大赦和赦免,因为这不符合缔约国关于禁止酷刑的绝对和不可克减的义务;

(f)制定强制性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方案,让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监狱官员和司法人员了解《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并充分认识到,不会容忍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会得到调查,责任人会被起诉,若被判有罪,将受到适当惩罚。此外,缔约国应确保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主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够发现酷刑和虐待事件。

逼供

21.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关于不得采信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保障,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因提交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证据或证词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屡屡有报告称,审讯过程中使用了胁迫手段,包括威胁、殴打和窒息(第2、第11、第15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审讯中的胁迫性做法,并确保在实践中不采信通过逼供获得的任何供词,除非上述供词系针对涉嫌犯下酷刑罪的人,用于证明发生过逼供。

对抗议的刑事定罪和镇压行动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据联合国和其他可靠消息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18年4月开始的抗议活动和2021年选举期间,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和平示威者使用了致命武力,并在逮捕时实施了虐待行为。上述资料还表示,据称出于政治原因而对170至190人实施了任意拘留,且国家警察、特别行动局人员、便衣官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半国家行为体使用了身心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威胁和报复;

(b)有报告称,发生了针对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领袖、教派代表和反对派成员的袭击;任意注销民间社会组织和大学的法律注册,包括那些为酷刑和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护理的组织;由于上述镇压,逾15万名尼加拉瓜人前往哥斯达黎加寻求庇护,在美利坚合众国边境截获的尼加拉瓜人数量空前增加;

(c)据称,在2018年4月开始的抗议活动中被捕的人,以及因参加2021年选举而被捕者,被控犯有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罪行,并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被起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2018年第977号法对恐怖主义罪的定义含混不清;2020年关于人民独立、主权和自决权利以实现和平的第1055号法、2020年《网络犯罪特别法》(第1042号法)、关于管理外国代理人的2020年第1040号法以及关于阴谋“破坏国家完整”的《刑法》第410条和第412条范围太广,被用来阻止抗议或任何形式的反对;且这些法律被任意使用;

(d)有报告称,根据《大赦法》释放囚犯并未使所有被确认为政治犯的人受益,包括有严重健康状况的人;据称获释者受到骚扰、威胁、再次被任意拘留,且没有删除他们的犯罪记录(第2、第12-14和第16条)。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停止对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领袖、教派代表、反对派政治家及其家庭成员的任意拘留、镇压和暴力行为,释放被任意拘留者,并重新确立民间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b)迅速、独立和彻底调查2018年4月开始的抗议活动中实施的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行为,随后审判和制裁责任人,同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全面赔偿,并公开谴责这些侵犯人权行为;

(c)确保所有人免受恐吓、报复和暴力,人们开展的活动或行使维护人权、自由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行使结社及和平集会权可能会让他们面临上述危险,并在这方面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保护机制;

(d)根据国际人权保护标准制订规程,规范在抗议期间发生的暴力和恐吓行为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的安全部队的行为;

(e)立即解散亲政府武装团体并解除其武装;

(f)撤销或修订第23(c)段提及的法律,以确保其中所载的罪行得到准确、明确和严格的界定,并避免将此类法律作为迫害参与或支持社会抗议、尝试参选或表达异见者的工具。

性别暴力

25.虽然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设立了专门处理暴力行为和家庭法的新司法机构并开展了关于性别暴力的若干培训举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0年到2021年,杀害妇女、包括女童的行为增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废止《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法》第9条和2012年《刑法(第641号法)修正案》(第779号法),上述法律将杀害妇女的定义仅限于恋爱关系中的杀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法律中纳入了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调解,这增加了有罪不罚的风险,同时使受害者面临二次受害和报复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2014-2018年期间登记的69,605起暴力侵害妇女刑事案件中有62%得到解决,同期对65起杀害妇女案件进行了判决,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此类刑事案件的结果的完整资料和所有形式性别暴力的最新分类统计数据,也没有关于所作判决(包括对责任人的起诉、定罪和判刑及对受害者的赔偿)的完整资料(第2、第14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性别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因当局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缔约国在《公约》之下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确保对涉嫌施暴者进行起诉,如被定罪,对其进行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保护和援助服务,确保服务提供者拥有基础设施、设备、专门人员和充足的预算;

(c)加强对警察、检察官和司法当局关于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公众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其他预防和评估措施;

(d)提供按受害者年龄和族裔或国籍分列的关于性别暴力的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统计数据。

自愿终止妊娠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对自愿终止妊娠限制多多,特别是对包括女童在内的性暴力受害者而言,刑法不允许任何例外,即使是出于治疗原因亦不允许。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限制不仅迫使妇女被迫诉诸秘密堕胎,危及其生命和健康,而且还使妇女及其医生面临刑事制裁的风险(第2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审查其《刑法》,在完成整个妊娠过程可能给妇女带来相当大的痛苦,或怀孕系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下,将自愿终止妊娠合法化。缔约国还应确保诉诸堕胎的妇女及其医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并确保无论是合法堕胎还是非法堕胎,妇女堕胎后均可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暴力行为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遭到暴力袭击,有些情况下致死;且据称当局不愿调查这些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府企图对这些群体定罪,并对致力于保护其权利的人权组织进行污名化;未提供资料说明对于向警方提出的申诉开展的调查的状况(第2、第12-14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确保调查关于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实施的暴力袭击的指控。还应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并确保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和维护其权利的组织免受威胁和恐吓,给予他们开展活动所需的自由。缔约国还应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康复。

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复原

31.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通过了2019年第994号法,即《全面关爱受害者计划》的实施法律,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未根据《公约》第14条保障获得全面赔偿的权利,而且也没有规定任何措施来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诉诸司法的权利。鉴于《刑事诉讼法》第81条将酷刑案件中的民事诉讼与最终定罪联系起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修订立法,以确保酷刑受害者能够在刑事诉讼没有最终定罪的情况下寻求民事补救(第14条)。

32.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14条,并铭记委员会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以确保诉诸司法,并确保他们获得补偿,包括在尚未查明犯罪者的情况下。

后续程序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7月29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拘留条件以及对抗议的刑事定罪和镇压行动所提建议(见上文第10(a)和(c)段、第14(a)段和第24(a)段)开展的后续工作。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允许人权高专办、提出过访问该国请求的其他国际组织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尤其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进入该国。

36.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开展的传播活动。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7月29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7月29日前同意利用简化报告程序编写该报告。根据这一程序,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