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根廷
1. 2010年6月2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522和1524次会议(见CRC/C/SR.1522和1524),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RG/3-4),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见CRC/C/SR.154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赞赏编纂报告时采取了让儿童参与的包容性做法。委员会还欢迎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ARG/Q/3-4/Add.1),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展开的建设性对话,使得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的儿童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当与2010年6月11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两份初次报告(CRC/C/OPSC/ARG/CO/1和CRC/C/OPAC/ARG/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法律文书,尤其注意到创立了如下体制和方案:
2005年的第26061号法案创立了儿童和青少年综合保护体制,并建立了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务秘书处(国秘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联邦委员会,以及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监察专员(2005年);
2007年11月7日的第26290号法案规定将儿童权利列入对安全部队的所有培训;
2004年12月1日的第25974号法案创建了查寻和归还遭绑架儿童和羁押中出生儿童的历史赔偿基金;
2009年10月10日颁布了关于视听通信服务的第26522号法案,并创建了视听通信服务与儿童问题咨询委员会,以及视听传媒与儿童关系问题观察机构。
5. 委员会还注意到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
创建了全国难民事务委员会(2006年);
设立了儿童和青少年体制待遇问题监督委员会(2006年);
2002年12月27日颁布第25724号法案,设立了“关于生活境况贫困的未满14岁儿童、怀孕妇女、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食物和营养问题方案”。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7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70/Add.10)。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上述结论性意见所列的若干建议一直未得到慎重的处理。
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尚未实施或未得到充分实施的该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诸如在全国和各省两级实施新法律(CRC/C/70/Add.10,第16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未能区分需要照顾和保护的儿童与同法律相冲突的儿童(第41和43段)、青少年的健康与福祉(第51段)、多文化教育(第57段)、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及色情剥削(第61段),和少年司法(第63段)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落实关于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
保留和声明
9.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务秘书处就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和声明所作的分析。关于针对第21条(b)至(e)项所述跨国收养问题的保留,委员会虽赞赏缔约国希望采取“一种严格的安排……在法律上保护儿童,以防止买卖儿童和贩运儿童的现象”(CRC/C/ARG/3-4,第38段),但也关注收养制度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
10. 鉴于排队等待收养的名单冗长,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建立一个防止买卖和贩运儿童的强大法律保护体制,尤其要建立一个尊重儿童最高利益的安全收养体制,以期最终撤销缔约国的保留。
11. 委员会欢迎,全国24个省中有18个省将缔约国对第24条(f)分项关于计划生育概念的解释性声明列为陈旧过时的说法。
12. 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确保其他省份也将关于第24条(f)分项的解释性声明视为过时,以期撤消这项解释性声明。
立法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行法律改革,使之立法与《公约》条款相符,尤其是出台了《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第26061号法案》(2005年)。委员会注意到,鉴于缔约国的联邦性结构,上述立法改革已逐步推向大部分省份。委员会注意到,在全面推行由儿童监护人制度转向综合保护法模式的改革方面遇到了种种困难,而且,各省级的这种模式变革既未得到充分兑现,也未转化成针对性设计且配备适当资源的新兴体制构架。
14. 委员会鼓励所有其余各省全面推行法律改革,并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全国各地全面适用《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全国和各省两级设立起落实第26061号法案的相关体制和行政框架。
协调
15. 委员会欢迎2006年设立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一个由新设立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务秘书处领导的多部门和跨省份的机构,作为全国协调综合保护体制的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省市各级之间的协调配合不足。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省市各级之间的协调配合,并请各省政府认真考虑儿童政策、方案以及对人力和财力资源需求的特殊性,以避免重叠或疏漏。
全国行动计划
17.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通过了2008至2011年期间全国促进儿童和青少年权利行动计划,并列出了36个目标,分别为之设立了各项指标。委员会遗憾地感到,这项计划并未附有任何执行条款,既无查询各项指标的监督机制,也无具体的预算拨款。
18. 委员会建议这项全国行动计划被列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和制订社会政策的内容部分,并用于加强实施26061号法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国家和各省预算中明确阐明全国行动计划,并将这项计划再延长一段时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一个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辨明可能的缺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确保全国、省市各级采取协调配合方式,全面落实这项全国行动计划。
独立的监督
19. 委员会注意到,对儿童权利的监督被列入了国家监察专员的任务。委员会欢迎第26061(2005年)号法案设立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监察专员;然而,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关注议会对这项任务负责人任命的拖延。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议会对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监察专员的任命,以便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监察专员应能受理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各类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并为之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支援。
资源调拨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2年以来社会投资持续不断增长。委员会尤其欢迎2009年开始“为每位儿童提供社会保护的普遍家庭补贴”,为那些在非正式市场中从业,失业之后无任何其他社会保险的家庭(每位子女提供180阿根廷比索(48美元),最多达5名子女)的补贴,并且注意到这项举措目前为约350万儿童提供了福利津贴。委员会欢迎实施这项补贴的初步成果:例如,年内学前、小学和初中的招生比率分别增长了15%、10%和20%,而且自2008年以来,加入母亲-儿童保健方案的人数比率增长了30%,上述两方面均遵循了“普遍家庭补贴”的要求(出示入学证明和免疫注射卡)。委员会还欢迎,经济和财政部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正在着手的工作,以确定对儿童的投资(据估算占国民生产总值2.5%)并以贫困地区为重点。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各省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而且最贫困和最富有省份之间差别达500%的极高比幅。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4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确保有充足的预算拨款为儿童的服务,特别要重视保护贫困省份和处境不利的群体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和贫困儿童的权利。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调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国家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
在保持社会投资可持续性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投资的幅度;
防止儿童和社会预算遭受,诸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等,外部或内部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以保持投资的可持续性;
确保为贫困省份和群体,扩大且平等地拨款,以消除差别,尤其要视移民儿童和替代性照料(领养照料和其他替代性照料方式)的儿童为“每位儿童普遍家庭补贴”的受惠者;
为那些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况(例如出生登记、长期营养不良、暴力侵害儿童、无家长照顾的儿童、土著和移民儿童等)确定战略性的预算额度;
确保地方政府实施相应的问责制,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使社区和儿童能参与,协调对资源的调拨和监督;
继续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适当的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23. 委员会欢迎综合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全国登记处(第2044/2009号法令),以及体制管理和发展局。该体管局负责监督和评估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向各省承诺构建儿童和青少年政策综合信息系统。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尚无与全国统计和普查机构相协调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办法,继续阻碍提供按各省市及其他相关变量数,诸如,性别、年龄、残疾儿童和土著儿童等详细分类的透明且可靠的数据。
2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与全国统计和普查机构携手落实并协调执行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政策信息综合系统的规划,以涵盖《公约》所列的各方面问题。缔约国应确保通过综合系统收集的资料,按省、市地方的性别、年龄和收入详细分类,列出透明、可靠且可比较的数据,以供制订政策和方案,并确保广大公众了解计划制定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不足。此外,缔约国应注意收集需特别保护儿童的数据和资料:残疾儿童、卷入少年司法体制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遭性虐待儿童、在替代性照顾下安置的儿童或无家长照顾的儿童及其他相关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尤其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5. 在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宣传《公约》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省份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晓程度低。委员会还关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尚未译成土著居民的语言。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技术和专业人员不了解《公约》,但注意到许多大学已开始将儿童权利列入教学方案。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对《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及该国关于全面保护儿童立法的认识,包括将这些文书译成各种土著居民语言。委员会还建议,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和与儿童相关事务专业群体,包括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儿童照管机构工作人员和执法官员加强进行充分且系统性的培训。为此,委员会建议,将人权教育列入各级教育和培训活动的正式课程。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磋商编写该国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各省未展开这样的磋商。委员会尤其欢迎圣胡安省采取参与性做法,包括商界、工会和儿童参与这一进程,签订了《儿童和青少年协约》,以推行法律改革、政策制定和为儿童的拨资。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和支持各省从事儿童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还鼓励省政府与民间社会、商界、工会和儿童组织结成广泛的合作联盟,推进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和商业部门
29.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国家和国际商业公司缺乏关于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的明确指导准则和条例。委员会注意到,全国监察专员(2009年)关于农用有毒产品及其他农业、工业及家庭使用的有害物质对儿童健康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报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称,烟草、伴侣药草(mate herbs)和大豆生产有可能对儿童造成危害性影响。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明确的指导准则和条例,规约商业部门保护和尊重《公约》、第26061号法案和宪法所载的儿童权利,并从人权角度提高社会和环境领域的责任。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后续跟进并扩展监察专员的这份研究报告。
2.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31. 委员会注意到建立国家反对歧视计划的第1086/2005号法令。委员会虽欢迎缔约国致力于解决处境不利儿童的需求以及为土著儿童制订推行双语和跨文化教育的方案,并着重解决土著儿童需求的保健方案,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感到,不断有报告揭露对占全国总人口3-5%土著儿童的歧视、社会排斥和人身、性和心理虐待的行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东北和西北各省之间的差距可能滋生歧视现象;例如,上述这些省份出生第一年的婴儿死亡风险高于全国其他省份。全国其他各地的文盲率接近于零,然而,上述省份地区的文盲率则达11%。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该国生活在城镇中心或贫困青少年和移民背景的儿童面临遭受蔑视和歧视的现象。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
打击对身处弱势境况儿童群体,尤其对土著儿童的歧视、社会排斥和生理、性及心理上的虐待;
打击令城镇地区或流落街头的生活贫困青少年以及移民背景儿童的遭受蔑视和歧视现象。
33. 委员会还要求下次定期报告列入具体资料,阐明缔约国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第1(2001号)一般性评论的情况下,为遵循2001年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最佳利益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可遵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评价是否应根据1980年第22278号少年司法法规定的保护理由,剥夺某位儿童的自由,缔约国尚未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以符合《公约》要求。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方案不一定就会考虑到上述最佳利益原则。
35. 委员会强烈提议缔约国为了符合《公约》实行少年司法改革,同时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儿童最佳利益的一般原则妥善融入所有可能会对儿童形成影响的法律条款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和所有政策、方案与服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不但别借用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采取所谓的“保护”儿童手段,相反则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障。
尊重儿童意见
36. 委员会欢迎26061号法案确立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当局有义务在所有涉及儿童的审理过程中尊重这项权利。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按儿童本人要求出席庭审的规定,有可能产生实际上的歧视和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尚无正式程序确保儿童参对其本人有影响的各个问题,并关注儿童认为其意见未得到充分重视的看法。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并考虑到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确保尊重儿童在所涉审理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即使当事儿童未事先要求发表意见。委员会还建议向家长、教师、政府官员、法官、律师、记者及儿童本身广为宣传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以期增强儿童有意义参与的机会。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8年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被拘留期间的自杀和自伤,特别是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发生的自杀自伤案情。此外,委员会虽注意到2005年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对一青少年的无期判决,然而却深为关切,1997至2002年期间12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儿童中,仍有三人仍面临终身监禁,并注意到,这些儿童的案件已提请美洲人权委员会关注。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儿童在拘留期间的自杀。缔约国欢迎进行广泛的研究,探讨自伤和自杀原因。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自2002年以来再未判处过无期徒刑,然而也敦促缔约国不要判处儿童无期徒刑或相当于无期的徒刑。
3.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新立法保障免费、普遍和按规定进行出生登记。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各省一级未充分实施这项立法,可能会使许多儿童无充分机会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不在卫生保健设施内出生的儿童,包括土著儿童或家境贫困儿童,诸如生活在偏远地区或遭社会排斥的儿童均无法获得出生登记。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追溯性措施,确保全体儿童,包括不在卫生保健设施内出生的儿童、土著儿童和家境贫困的儿童,诸如生活在偏远地区或遭社会排斥儿童都得到免费的出生登记,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查明所有未经登记的儿童或未获得身份证的儿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灵活的出生登记措施,包括流动登记单位,寻访到每一位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基于对土著人文化的尊重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问题的第11(2009号)一般性意见,实施具体针对土著社区的出生登记战略。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42. 委员会赞赏官方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着重指出把对酷刑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列为国内重建工作的一部分,然而,与缔约国一样关切全国尚无关于指控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问题的可靠数据。委员会还表示极为关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较高数量的指控(2007至2009年期间登记了120起)案件,指控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犯有酷刑行为,尤其是虐待少年犯和街头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关切,2009年1月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在警方拘留期间发生的一起儿童(L.A.)强迫失踪案,然而,对上述这类指控未及时展开调查。此外,尚无任何资料表明是否对上述指控展开了及时调查、调查结果,包括对责任者的判刑,以及如何终止此类行为的情况。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该国对酷刑的零容忍政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全国和各省及时设立指控案件登记和后续追踪机制,包括指控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案件的全国登记册。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及时开展彻底和独立的调查,查明各项指控,将责任者绳之以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包括公布调查情况,业已采取的整顿措施和对罪犯判决的徒刑。缔约国应深入追查此类严重侵权行为的根源,尤其是发生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情况,并采取紧迫预防措施,包括对警察和执法官员展开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培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完成彻底且公正的调查,查明L.A.儿童遭强迫失踪的指控。
44. 委员会表示关切,有些报告称在精神保健院内发生了侵犯人权行为以及有时患精神紊乱症的儿童在无相关的正当医疗理由情况下,被延长在精神病院/医院的收留期。
45.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滞留住院,而且只有在严格必要的情况下,才送入精神病院,而且收留最短的限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从精神病院和其他医疗诊所出院的儿童安排和监督治疗援助及适当的住所。
体罚
46. 委员会注意到第26061号法案规定儿童不得遭受暴力、歧视、有辱人格或恐吓待遇的一般原则,但表示关切《刑法》第278条列入了家长适当管教儿童的权利。这项权利有可能导致虐待和体罚。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对于家庭之外,包括在学校、拘留中心和其他照管背景下,并未明确地禁止体罚。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法在全国各省禁止对所有背景下,包括在家庭、学校、替代照料和少年犯的拘留处内,对儿童一切暴力形式的体罚,并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些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意识的运动,以期扭转体罚的观念,并且为了促进采用符合儿童的人的尊严的方式,并根据《公约》条款,尤其是第28条第2款,采取替代性和其他非暴力形式的纪律管教手段。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体罚及其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惩罚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
联合国关于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8.参照联合国关于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借鉴2005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协商会议成果和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独立专家研究报告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下述建议:
禁止一切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禁止在一切场所施行体罚;
以预防为首并增强非暴力的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确保实行问责制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消除侵害儿童暴力的性别层面问题;
研制和推行系统收集和调研全国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的数据。
以这些建议为手段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尤其是在儿童的参与下,采取行动确保每个女孩和男孩都得到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人身、性和心理暴力的侵害,并为切实可行且酌情定有时限的行动以形成势头,防止和遏制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为此,寻求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特别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和其他相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获得适当的信息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包括从不同渠道了解情况,并兼顾文化多样性。委员会还欢迎2009年第26522号法案创建了视听交流与儿童的咨询委员会以及视听传媒与儿童关系的观察机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传媒未对儿童,尤其对青少年进行恰如其分的描述,从而可构成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诬蔑。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传媒有可能从消费心态和消费观、不健康的营养以及有风险的生活方式方面影响儿童的行为举止。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保障儿童的知情权,以及加强立法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有害信息的危害,并确保传媒慎重地对待儿童的形象、隐私和尊严。传媒还应通过诸如传媒工作人员的行为守则以及对记者的培训等来加强自律,促进和保证对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尊重。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加强为儿童编制的节目,以使儿童能带着批判目光来解读传媒,并能促进儿童对传媒活动的参与。
4.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支持各家庭切实消除贫困,以及确保各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以及在获取缔约国服务方面可能困难更大的家庭,诸如偏远地区的家庭、土著家庭、移民和残疾儿童家庭,做好担负起家长抚养子女职能的准备。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确保地方和社区各级向所有家庭提供可获得的心理、社会和法律服务,援助这些家庭加强家庭关系,并让儿童进入托儿所,确保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避免将儿童安置在养育院内。
替代性照料
52.委员会欢迎第26061号法案就援助和保护儿童提出的体制变革,改革由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联邦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问题的指导准则,特别是避免在养育院内安置、消除“巨型的养育机构”,并且由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务秘书处展开研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未提供在替代性照料下被安置的儿童的充分数据和资料,尤其未明确区别为违法行为儿童开设的管教机构与出于保护将儿童安排在其家庭之外的寄宿收容院,以及未在各种不同模式的替代性照料之间进行区分;
既无不同替代性照料模式的共同定义,也无收集各类收养院和寄养方式数据的谐调办法,而且尚无关于监督和评估机制的资料;
对于照料者既不监督,也无准备可言,而且缔约国设立统一的管理条例,管理各种不同模式的替代性照料,包括寄养和大家族的照料;
未编制专项预算拨款用以加强家庭联系和促进取代收容院照料的办法。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颁布关于寄养和大家族照料的统一管理条例,向全国范围全面推广使用,并进一步协调全国各省份的数据收集方法;
开展有关领养照料条件的研究,以通过定期的巡查,采取纠正行动和对情况的监督;
最后敲定评估被安置在养育院儿童的情况的调研报告,并将对儿童生活状况的评估、服务的提供和养育院内被安置儿童的寄住期以及为觅寻得到应有资源和监督的适当家庭环境所采取的行动,列入该调研报告的宗旨,并采用恰当措施落实该调研的结果;
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在省一级采取措施,只要有可能,即将安置在养育院内的儿童送返回其家庭,或在家庭类型的照料下得到安置,并将儿童安置在养育院内作为最后的措施,而且安置期尽可能短;
明确专用预算拨款用以加强家庭联系并推行取代养育院照料的替代办法,包括为儿童提供援助及心理和社会支持;
确立替代性照料的明确标准,为现行机构达到这些标准提供支持,确保为安置在养育院内的儿童设立综合申诉机制,并参照《公约》第25条和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所载“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准则”,定期审查养育院安置儿童的措施;
确保涉及替代性照料问题的决定时,全面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虐待和忽视
5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第26485号法案,但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下达一项执行令。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报告称家庭暴力发生率高,包括杀害女性和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与此同时注意到建立了一些流动小队营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几乎所有各省份都架设了救助热线,并培训了专职处理家庭问题的地方治安法官。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如缔约国所承认的,尚未就上述这些事件进行综合性的全国范围调研或尚不掌握上述这些事件的统计数字。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遭虐待和忽视的受害者没有诉诸司法的充分机会,以及尚未为暴力受害者制定出赔偿、康复和重新融合的方案。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政策及其他措施处理和防止侵害儿童的暴力、虐待或剥削行为,并让遭虐待的受害儿童得到照顾和重新融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经过专职处理家庭问题培训的地方法官人数,并为这些地方法官举办关于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和妇女问题的必要培训。缔约国还应开展提高大众意识的运动,宣传家长指导准则并提供咨询,以期具体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委员会还建议为教师、执法官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检察官进行培训,传授如何以着重关注儿童和性别问题的方式,受理、监督、调查和追查关于侵害儿童的暴力和忽视问题的申诉。
5.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作为教育体制一部分的特殊教育标准,致力于落实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满十四岁的残疾儿童仅有42%享有医疗保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往往是遭受歧视的受害者,包括因无法解决抚养金问题和难以获得住所等问题而沦为遭受经济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未竭尽全力确保,通过培训方案使得从事与残疾儿童相关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都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有关包容性教育方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57.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残疾儿童纳入教育体制和医疗保险计划;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落实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立法,并考虑通过有关此问题的专门立法;
继续且深入强化为全体残疾儿童制定的方案和服务,包括制定早期甄别方案,确保覆盖所有需要这类服务的儿童,以及将特殊教育列为学校教学课程的组成部分。为此,缔约国应确保此类服务获得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增强和普及对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诸如医务人员、医疗辅助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保健和享有保健服务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力争降低儿童死亡率以及通过一项综合“保健行动计划”,包括“儿童生育计划”和普遍提供基本药物的方案。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分析孕妇和儿童死亡率,而且缔约国承认某些领域,尤其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卫生预防和增强健康领域需要加以改善,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孕妇和新生婴儿的死亡率,尤其某些省份的这两项死亡率居高不下。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全国长期营养不良的平均率(8%)与阿根廷西北部的平均率(15.5%)之间的差距。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孕妇死亡率百分比,特别是与堕胎相关的少女死亡率(2005年为28.31%)颇高,以及对由于强奸造成的怀孕,须经过冗长的法定程序,包括刑法第86条规定的程序,才可采取流产措施。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增强孕妇和儿童的健康,包括孕期和出生期的健康;
采取紧迫措施,解决各省之间无法平等享有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的质量问题,着重解决初级健康照顾,以及铲除西北部各省份长期营养不良的根源;
研究探讨孕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决定性因素,并紧迫解决这些因素;
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与堕胎相关的死亡,尤其要确保人们知晓遭强奸女孩和妇女受害者堕胎不受惩罚的具体条款,并且在不受法庭干预和应当事人本人的要求,由医务专业方实施堕胎;
在全国范围对刑法第86条进行审查,以防各省新兴或现行立法出现涉及合法堕胎问题上的差别;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其他各方面的技术援助。
母乳哺喂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鼓励母乳哺喂。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系统收集关于母乳哺喂做法的数据以及未设立一个全国母乳哺喂委员会。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六个月以下幼儿纯母乳哺喂比率低。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全国推行母乳哺喂委员会并系统收集关于母乳哺喂做法的数据,确保与此同时实施《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缔约国还应推行便利于婴儿的医院和鼓励将母乳哺喂列入育儿培训。
青春期保健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全面照料青少年方案》,其目标主要是减少少女孕妇死亡率、自杀、酗酒及其他滥用药物行为,但也关切青少年使用和滥用药物的比率较高。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关于综合性教育问题的第26150号法案以及关于全国教育的第26206号法案主持下,设立了“全国性健康和负责任的家长全国方案”,其中列入了关于加强负责任地对待性问题教育的目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青少年的性感染疾病,包括感染艾滋病毒的比率增长。委员会欢迎普及和免费发放避孕器具。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很大比例的儿童怀孕(2005-2008年20岁以下母亲生育的活产胎儿比率15%)。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就《儿童权利公约》发表的关于青春期保健和发展问题的第4(2003)号一般性意见,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各项方案和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方面,尤其是早孕、毒品和酗酒及其他有风险的生活方式方面的照管、康复和咨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获得有关青春期保健关注问题的可靠数据和资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与青少年磋商,解决预防与青少年保健和生活方式相关的问题。
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贫困状况于2002年达到54.3%的巅峰之后,于2008年开始不规则地回落,它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克服贫困和极端赤贫现象。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不断地扩大社会投资,尤其对住房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投资,并于2009年出台了“每位儿童家庭补贴”。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尚不能肯定投资对扶贫的切实效果,而且针对贫困比率有各不同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资料来源,比例范围从13%至47%)。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现有数据库和统计数字使得缔约国难以继续采取更为集中的方式扩大社会投资,尤其是针对儿童和青少年,具体就贫困省份和贫困群体儿童实施的针对性投资。
6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作出有力和系统的努力减轻普遍贫困,关心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最贫困儿童,将其作为一项财政措施之外的社会公正战略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在可靠统计数据和证据的基础上。
6.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全国教育问题的第26206号法案。在该法案通过之前,全国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并且为教育制定了占国内生产总值6%的拨款指标。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初中和学前义务教育,并且明确承认,“教育是国家拟保障的个人和社会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推出了便利于纳入青少年的助学金方案,以及建造了一些新学校并为各所初中配发了计算机。
67.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辍学青少年数量仍颇高,而且未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儿童从学校到就业的过渡。生活极端贫困的土著青少年受影响尤深。委员会注意到,残疾儿童获得特殊教育的比例在增长(占3岁至17岁之间残疾儿童的78%);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仅有53%的残疾儿童被融入常规教育设施。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有关辍学儿童,特别是怀孕女孩辍学的人数及其原因的可靠资料。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
缩小全国各省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怀孕女孩入学受教育和充分享有教育机会方面的差别;
投入追加资源,确保每位儿童都有权享有真正的包容性教育;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儿童完成学业,采取具体行动解决无法完成学业的背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儿童从学校到就业的过渡;
扩大和加强对儿童,包括那些离校后未获得文凭的儿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使之具备胜任的能力和技能,从而能提高他们的工作机会;
加强人权教育,并将儿童权利纳入教学课程。
6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学校和相关机构内的暴力行为发生率展开了调研。委员会表示关切蒙受暴力或人身及其他各类侵害行为,包括儿童之间互相欺凌行为之害的人数较多。
70.委员会应采取紧迫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暴力或人身及其他侵害行为,包括在教育设施内儿童之间的相互欺凌行为。
7.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和(d)项、第30条和第32至36条)
无人陪伴、难民或寻求庇护的儿童
7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6年11月颁布第26165号法案,并创建了全国难民事务委员会(难民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法律程序,处理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在裁定庇护申请时并未一贯适用儿童最高利益的原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并未一无例外地为无人陪伴的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提供适当的照顾、社会和物资援助。
7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其原籍国境外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法律措施,处理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缔约国还应为确定何为儿童最高利益制订正式程序。最高利益是始终应予考虑的因素。缔约国应在铭记着重性别和文化问题的情况下,还应确保为所有无人陪伴的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必要的社会和物质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73.委员会欢迎防止和铲除童工国家计划以及禁止童工公司网络组织,然而也关切地注意到,各省一级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充分的执行结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很大比例的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青少年遭受经济剥削,与较高复读率,旷课率和迟到率等在校问题相关。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入学受教育,受到保护免于童工的有害影响;
继续加强努力并增强体制结构,除其他方面外,通过执行《劳动法》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消除童工及其最有害的形式,确保有效监测违反有关童工规定的情况,并实施有效的处罚措施;
收集按年龄、性别、族裔、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行政划区分列的童工,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工作,诸如家庭佣工,以及在一些高风险部门,诸如,烟草和“马黛茶”种植园打工儿童的可靠数据,并对其状况进行监测;
尊重听取儿童意见的权利,与此同时制定和实施消除一切形式童工形式的措施;
就此寻求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援助。
贩运、性剥削和虐待
7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采取措施与巴拉圭和巴西两个睦邻国家开展三国边境地区协作,打击贩运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对他们进行色情剥削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防止贩运人口和援助受害者方案,以及2005年在人权事务秘书处内设立了一个促进铲除对儿童色情剥削问题的主管单位。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承认,政府各级机构与非政府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对贩运行为的罪犯量刑过轻,可导致有罪不罚的后果。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施打击贩运、色情剥削和虐待行为的全国行动计划;
加强立法措施,整治性虐待和色情剥削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及时追究危害儿童的性侵害罪犯;
确保遭色情剥削和性虐待儿童受害者不被列为罪犯或遭到惩罚;
继续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实施相关的政策和方案,防止儿童受害以及受害儿童的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实施少年司法
77.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和省一级已在推行少年司法的改革进程,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仍在适用1980年第22278号法案,尤其适用可对儿童判处死刑的条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刑事诉讼程序并未始终尊重儿童发表意见并得到独立法律专业人员协助的权利。
78.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三分之一关押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地点并不是专门羁押处,儿童有时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还进一步表示关切各省一级没有充分采取替代剥夺自由的办法。
79.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大部分少年犯待审期间即被剥夺了自由。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少年犯被羁押了一年以上。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拘留期间频繁采用惩戒措施,包括单独禁闭,以及没有充分的教育、娱乐和学习活动,甚至呼吸不到充足的新鲜空气。委员会尤其关注拘留期间所报告的自杀人数以及自伤情势。
8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铭记少年司法方面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
废除第22278号少年司法法案,并通过一项符合《公约》和国际少年司法标准的新法律;
确保触犯法律的儿童可获得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并且可向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投诉;
确保刑事诉讼始终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替代制裁的政策和少年犯重新融合的措施,确保羁押儿童作为最后采用的手段,而且羁押期尽可能的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执行拘留时,依法行事并尊重《公约》确立的儿童权利,在预审拘留和被判刑之后,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拘留设施的条件不违背儿童发展的需要和符合最起码的国际标准,并且尽快审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可获得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娱乐和学习活动;
及时、彻底和独立地调查所有自杀和自杀未遂案;
采取各项步骤改善少年司法体制,包括加强专设的少年法院,并确保为少年法院配备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之能恰如其分地履行其职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司法体制中从事儿童事务的人员、少年事务法官等接受相应且定期的培训;
向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等在内组成的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和非政府组织寻求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
保护罪行证人和受害者
8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则,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罪行证人,例如,遭受色情和经济剥削、被绑架和被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此类罪行的证人得到《公约》规定的适当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立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具体通过向政府首脑、国家和各省议会成员和司法机关,以及省政府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首长传达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以供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确保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宣传
83.委员会还建议经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儿童和传媒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包括关于两项任择议定书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工作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将《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转译为各种土著居民语言。
10.下次报告
8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6月2日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预期,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8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7月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提交一份经更新补充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