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RG/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Octo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283次和第2284次会议(见CRC/C/SR.2283和2284)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ARG/5-6),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ARG/Q/5-6/Add.1),藉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赞扬该国2015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并在省一级落实执行第26061号《全面保护少年儿童法》和(第27234号)《教育促进平等法》。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为解决贩运问题所作的努力,例如在一些省份设立了调查单位。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生存和发展权(第16段);酷刑和体制暴力(第22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5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生活水准(第36段);和少年司法(第44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声明

5.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ARG/CO/3-4,第10-12段)。并鼓励缔约国撤销对关于跨国收养的第21条(2)至(5)项的保留。委员会建议,对第24条(6)项的解释性声明应在所有其余省份作废,以期最终撤销。

立法

6.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在所有省份完成有待开展的法律改革(见CRC/C/ARG/CO/3-4,第14段)。委员会还建议使省级和市级立法与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框架相一致,特别是《国家全面保护少年儿童法》(第26061号法),确保其标准化实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少年儿童国家行动计划(2016-2019年)》,但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ARG/CO/3-4,第18段,)并鼓励缔约国:

(a)确保该计划成为充分落实《公约》的全面政策和统一战略的有机部分;

(b)在统一战略中纳入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和具体目标,以便监测所有儿童享有所有权利的进展情况。

协调

8. 委员会承认联邦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理事会发挥相应作用,将国家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秘书处与其省级对应机构联系起来,但建议缔约国加强这两个机构的能力,确保它们的任务和责任明确界定,作为管理和协调综合保护系统的国家领导和协调机制。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步骤,确保第26061号法概述的权力下放标准不妨碍处理儿童保护问题的省级实体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划拨资源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持续增加社会投资,但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用于儿童的投资水平不够高,无法抵消2002年开始出现的严重经济和社会危机的不利影响,危机导致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增多。

10. 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各级政府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用于执行所有针对儿童的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并建立适当的机制和包容性进程,使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可以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和评估;

(b)为弱势或边缘化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土著儿童确定预算专项,他们可能需要扶持性的社会措施,并确保这些预算专项得到保障,即使遭遇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也不受影响;

(c)对影响儿童权利的所有法律和政策措施开展影响评估;

(d)根除公共采购过程中的腐败,消除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定价过高的情况,从而确保国家、省级和地方层面划拨用于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所有方案的经费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

数据收集

11. 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统计研究所和普查研究所的能力;

(b)扩大各个区划层面收集《公约》各领域儿童分类数据的能力,特别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的数据;

(c)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使用数据和指标制订、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d)采取步骤充分实施关于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公共政策的综合信息系统;

(e)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2. 委员会欢迎五个省任命监察员,但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两院委员会加快任命一名国家儿童和青少年监察员,并充分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监察员一经任命,即应:

(a)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b)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并开展受害者的监测、后续和核查活动;

(c)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13. 委员会重申关切的是,在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方面,仍然缺乏针对本国和跨国工商企业的明确的准则和条例,并且,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为国内外工商企业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确保其承担责任,其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违反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包括外国业务在内;

(b)要求各公司尽职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特别要定期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评估公司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就此问题举行协商,向公众全面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其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B.一般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1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了反歧视立法,并制定了国家反歧视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事实上持续存在基于残疾、土著出身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对儿童的歧视、社会排斥以及身心虐待和性侵害。在此方面,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RC/C/ARG/CO/3-4, 第33段),并且敦促缔约国:

(a)确保充分执行关于禁止歧视的相关现行法律,加强开展公众教育运动,消除对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移民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儿童的消极社会态度;

(b)确保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的儿童在获得优质教育、适当保健和住房方面不受歧视;

(c)在国家反对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研究所内设立一个单位,处理歧视儿童的案件;

(d)确保歧视儿童的所有案件得到有效处置,包括以无障碍格式广泛说明哪些情况构成歧视,规定纪律、行政或(如有必要)刑事制裁,保障儿童在歧视案件中有机会获取心理和法律咨询。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5.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死亡率总体下降,但严重关切的是,由于缺乏适当的保健(包括未投保孕妇缺乏产前保健)、贫困和营养不良,一些省份的婴儿死亡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杀和自残案件增加,特别是被拘留的儿童中此类现象增多。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婴儿死亡的根源,特别是最脆弱的家庭,包括生活在土著社区和偏远地区的家庭;

(b)全面评估自杀的程度和原因,以便采取预防政策;

(c)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拘留环境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防止拘留期间儿童自杀。

倾诉权

17.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ARG/CO/3-4,第37段),并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鼓励缔约国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家庭、学校、法院以及与他们有关的所有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特别是通过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包括加强代表儿童的律师的作用,充分保障他们在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在学校开展具体活动和普遍提高认识。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第8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确保出生登记所作的努力,但仍感关切的是,登记工作未实现各省份统一一致,某些群体中的一些出生情况仍然没有登记,特别是就未成年单身母亲而言。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为人人提供合法身份包括进行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并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ARG/CO/3-4,第4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普遍和及时的免费出生登记,增加民事登记的资源,改善与卫生服务机构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加强措施,确保特别是居住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人口以及土著社区能够到登记处或流动登记站办理登记。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19.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与视听传播有关的新法律,包括对话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原则,并确保其充分实施;

(b)采取措施,增加儿童(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土著儿童和移民儿童)以与其年龄、成熟程度和文化背景相符的方式获取适当信息的机会,包括在线获取;

(c)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和制品的影响和网上风险,免受媒体丑化和歧视;

(d)向社会传播者和记者提供儿童权利培训;

(e)扩大农村地区儿童互联网覆盖和使用机会。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禁止在任何场所实施体罚。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监测和执行体罚禁令。委员会还建议通过提高认识运动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并采取步骤确保将违法者送交主管行政和司法当局。

酷刑和体制暴力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建立了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机制这一积极情况,但仍深感关切的是:

(a)替代照料中心的儿童生活条件令人无法接受,儿童受到虐待和凌辱,遭受暴力侵害,特别是影响到女孩和残疾儿童;

(b)青少年拘留设施和监狱过度拥挤,生活条件不足,构成对儿童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c)有报告称,联邦和省级安全部队在警察羁押下实施暴力,往往涉及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儿童和青少年,安全部队对儿童和青少年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学校中),并为这些措施辩解;

(d)公共照料机构和拘留中心暴力侵害儿童的有罪不罚情况高发,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不多;

(e)关于受国家照顾期间遭到暴力、虐待与忽视的儿童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资料不足。

22. 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具体目标16.2, 敦促缔约国:

(a)通过全面战略,制止机构照料环境中所有虐待儿童的行为,系统监测照料机构内儿童的状况,优先调查所有暴力事件,确保查明并立即撤换对暴力和虐待事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

(b)尽快制定全面战略,减轻少年看守所过度拥挤的状况,改善被拘留儿童的生活条件;

(c)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部队对儿童和青少年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并采取紧急步骤,停止警察对学校环境的干预;

(d)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暴力、骚扰和虐待的指控,包括对警察的指控,并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e)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追踪各种场所儿童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的数量以及起诉和惩罚责任人的数量;

(f)为照料机构和拘留中心所有儿童设立投诉程序,并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虐待和忽视

23. 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立法,确保全面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并确保法律在各级实施;

(b)对暴力侵害和虐待或忽视儿童的程度、风险因素和性质进行广泛的评估,以期制定全面的国家战略,预防和处理这些现象;

(c)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国家协调框架,协调行政部门与相关机构的关系,以充分应对暴力侵害、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情况,特别关注儿童的性别层面;

(d)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基于社区的方案。

性剥削和性虐待

24.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情况是,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来解决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包括设立一个调查性亵渎女童和儿童罪的特别单位。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对儿童的性虐待,特别是在家庭环境中的性虐待十分普遍;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提到,在残疾女性受害者中,35%遭受了某种形式的侵犯,而残疾受害者总数中有约50%遭到了强迫性虐待(见CRC/C/ARG/Q/5-6/Add.1, 第129段)。

25.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具体目标16.2,并建议缔约国:

(a)与儿童主导的组织和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其他组织密切合作,引入父母、亲属或照顾者的性暴力和性虐情况的早期发现和报告机制;

(b)加强提高认识活动,防止包括乱伦在内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被污名化,确保针对此类侵害问题提供便利、保密、方便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渠道和司法程序;

(c)加强专业人员的技能和部门间协调,以处理虐待儿童案件,并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加快制定照料规程;

(d)制定考虑到性别和儿童敏感性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指南和起诉战略,加强调查侵害女孩和儿童贞洁罪行特别单位在此类案件中进行刑事诉讼的能力;

(e)积极调查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起诉责任人并确保如果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制裁。

有害做法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双性人儿童制定和实施基于权利的保健规程,确保没有儿童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治疗,并确保儿童在最大程度上参与有关其治疗和护理的决策。应该为育有双性人子女的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持。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第21、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关于支助无父母照料的青少年和青年人独立生活的第27.364号法(2017年)这一积极的举措,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

(a)住宿照料的儿童人数众多,住宿照料实际上被作为主要的替代照料安置手段;

(b)某些住宿照料中心缺乏资源,设施不足,人满为患;

(c)住宿照料中心存在儿童受到虐待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包括关于单独监禁、误诊误疗的指控,以及缺乏以儿童为中心的监测报告系统和儿童投诉机制;

(d)对儿童从童年向成年过渡支持不足。

28. 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和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RC/C/ARG/CO/3-4,第53段),建议缔约国划拨更多资源,努力防止儿童与家人分离,并确保提供足够的支助和援助,包括补贴和专业支助,特别是支助和援助处于不利或处于边缘状况的有子女的家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快儿童照料非机构化进程,确保住宿照料只作为最后措施,并确保所有余下的住宿照料中心的质量至少达到最低限度标准;

(b)制定儿童交由替代照料的严格标准,确保关于儿童离开照料机构的决定总是由法官作出或由其审查,并且只在彻底评估每个具体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之后才作出决定;

(c)加强努力,促进家庭收养,改善和发展寄养父母、家庭和专业照料者的技能;

(d)确保余下的照料行为障碍的或社交障碍儿童的中心具有人道和尊严条件,并彻底调查在这些中心发生的虐待儿童或虐待指控;

(e)不断监督和监测向儿童提供的替代照料的质量,包括提供可利用的渠道,举报、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的任何案件,并确保住在国家住宿和寄养设施的儿童有可用的投诉机制;

(f)确保第27.364号法及其方案得到全面落实,帮助受照料儿童向成年期过渡。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第698/2017号法令设立国家残疾人机构,并联系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充分执行人权为本的残疾人方针,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问题视角纳入第26061号法和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制度;

(b)加快实施第二个全国无障碍计划,并确保其执行工作融入残疾儿童的措施;

(c)确保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平等获得优质全纳教育,优先考虑全纳教育,而非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专门班级;

(d)建立可就教育安置决定提出上诉的适当渠道;

(e)安排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增加主流学校的资源,以配合学生的多样性,并开发有效系统以确定儿童对个人支助的需求;

(f)在全纳教育体系转型的背景下,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各省之间现有的差异;

(g)为主流班级所有教育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持续培训,并确保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充分的个人支持和适当的关注;

(h)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i)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推广残疾儿童是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j)加紧努力,结束对残疾儿童的歧视,确保他们享受健康保险计划,并获得他们有权享受的服务和福利,如抚恤金和住房。

健康和保健服务

30. 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以及先前的建议(见CRC/C/ARG/CO/3-4,第59段),建议缔约国:

(a)对国家保健系统进行全面审查,以解决保健服务特别是母婴保健服务方面的差异,并制定国家保健质量标准,消除各省在临床做法上的差异;

(b)采取紧急步骤,解决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的问题;

(c)确保各省份的儿童,特别是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社会和经济处境不利群体的儿童,能够获得并公平获得优质初级和专门保健;

(d)增加儿科医生的人数,确保向儿童提供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专家获得额外的专门技能和专门知识,并接受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护理的进一步培训。

心理健康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在各省落实(第26657号)《精神卫生法》;

(b)促进为儿童制定心理健康政策,并确保所有省份都有包括儿童心理医在内的有合格人员;

(c)为儿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方案,确保在农村和城市地区提供社会心理护理和康复门诊服务,特别侧重于预防自杀;

(d)制定诊断和治疗儿童注意力缺失/多动症和其他行为障碍的方案,鼓励开发无药物替代办法,确保仅将精神药物和精神刺激药物用作最后手段。

青少年健康

32. 参照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少女怀孕率高,怀孕少女死亡率高,获得现代避孕和计划生育方法的机会不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拟定课程应有男女青少年参与,并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应有考虑;

(c)确保以无障碍和保密格式和土著语言为青少年提供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方式的信息。

营养

33.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西北各省儿童营养不良,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紧急处理受影响省份的营养不良情况,系统收集儿童的食品保障和营养数据,包括与母乳喂养、超重和肥胖有关的数据,以查明儿童食品无保障和营养不良的根源;

(b)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食品保障和营养政策及方案的有效性,包括校餐方案和婴幼儿方案;

(c)确保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家法律,以适当规范促进母乳代用品,并加强推广纯母乳喂养至少六个月的做法。

环境卫生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充分记录表明露天采矿活动和使用农用化学品,特别是私营和跨国公司等第三方的相关活动,对环境和生活在采矿区和大豆产区的儿童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的身心健康,使其免受第三方造成的环境损害,并确保将采矿和农用化学品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等健康基本决定因素的影响降至最低,追究责任实体的责任,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生活水准

35.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多层面贫困和儿童贫困的程度仍然很高,儿童可资利用的社会保护体系有限,尤其是就幼儿期以及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儿童而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金融危机对缔约国的社会保护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儿童及其家庭福利津贴的覆盖面不足和手续延误,特别是在省一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居住在质量不合格的住房中,获得清洁和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等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

36. 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即为所有人实施适合本国的适当社会保护制度和措施,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儿童及其家庭的全面社会保护政策,特别关注面临风险并且最需要帮扶的儿童和家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大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儿童的帮扶力度,特别是加大帮扶单亲家庭、有三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以及土著儿童家庭的力度,确保社会保障措施支付为达到儿童体面生活水准所需的实际费用,包括与他们享有医疗、营养饮食、教育、适足住房、饮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相关的费用;

(b)简化有弱势儿童家庭的相关程序,除了享有现有的纳税优惠外,还能迅速和充分地获得各种形式的社会保护,如财政援助、服务和咨询;

(c)考虑与相关家庭、儿童和从事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协商,以查明儿童贫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d)改进提供住房和基本服务,通过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e)回顾,根据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31段,在经济危机时期,在考虑采取倒退措施之前,首先必须对其他所有方案做出评估,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是最后受影响的,而且,即使在经济危机时期,儿童权利所要求的立即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也不应受到任何倒退措施的损害。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 委员会参照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确保所有男女儿童都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的具体目标4.1,敦促缔约国就教育体系的基本和结构特点进行全国对话,并保障各省用于儿童教育和培训的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全面和整体的幼儿照料和发展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加强措施,增加各省份的入学机会以及加大特别是对3至4岁的儿童的支助;

(b)保证所有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包括支付相关间接费用;

(c)积极制定措施,确保土著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得到适当帮扶,继续上学,并确保获得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

(d)采取措施解决辍学率高的问题,特别是中学辍学率问题,同时铭记社会经济不平等对接受教育造成各种障碍;

(e)制定打击欺凌和骚扰、包括网络欺凌的战略,其中包括制定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儿童和专业人员赋权、干预规程和收集与案件有关数据的统一指南;

(f)寻求儿基会的技术合作。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第30、第32、第33、第35、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38. 委员会参照其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儿童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见CRC/C/ARG/CO/3-4,第72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所有必要的法令和行政程序,以促进有效执行第26165号《难民法》,在涉及从阿根廷转送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所有相关决定中,都应尊重儿童以其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b)确保对全国境内孤身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确保适用不驱回原则,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以及就如何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向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进一步培训和指导;

(c)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或战略,确保寻求庇护者获得充分的援助,包括获得社会服务、有效的当地融合以及便利难民儿童的父母和(或)照顾者获得工作和创收机会的措施;

(d)建立关爱儿童的接待中心,并配备方便有效的申诉机制,以及彻底调查任何侵犯儿童权利的案件。

移民状态中的儿童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第70/2017号必要性和紧急性法令被认为违宪,但该法令仍在继续适用,并可能对家庭完整和移民儿童的最大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第70/2017号法令,以确保在移民案件中,坚持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同时维护家庭完整。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26390号《禁止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劳工法》,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第182号)《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在地方和区域两级制定打击童工现象的多部门方案,消除实际存在的童工现象。

街头儿童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街头儿童的资料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监测这些儿童的状况,特别是鉴于目前的经济情况,并酌情制定政策,保护和帮扶流落街头的儿童及其家庭。

买卖、贩运和绑架

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贩运问题作出巨大努力,包括通过第26842号《预防和制裁贩运人口及援助受害者法》,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解救贩运受害者的国家方案,向他们提供支助,确保在所有省份为受害者提供适足的庇护所;

(b)加强警察、边防警卫、领事官员、劳动监察员和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以查明贩卖儿童的受害者;

(c)促进采取措施,加强各省和资源之间的协作,并向收容在庇护所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及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支助,满足儿童受害者的需要。

少年司法

43. 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委员会先前关于少年司法的大部分建议(见CRC/C/ARG/CO/5-6, 第80段)尚未落实。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第22278号法与《公约》不一致,但少年司法系统依然受到该法管理;

(b)当局依然自由裁量是否以“保护”为名拘留少年儿童,而不必依据其是否犯罪;

(c)过度拥挤、营养不良、床上用品和卫生设施不足,加上缺乏教育和培训机会,导致许多少年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恶劣;

(d)大量儿童继续被安置在少年教养和教育设施中,这些设施与更广泛的社区隔离,与家人的联系有限;

(e)尽管缔约国遵守了美洲人权法院2013年关于不判处儿童无期或相当于无期的徒刑的裁定,但一些省级法院此后的判决仍导致20年到27年刑期的处罚。

44.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符合《公约》和国际少年司法标准的少年司法综合法律,特别是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且该法不包含增加量刑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b)紧急处理各省份的拘留设施问题,确保这些设施符合国际标准,并实施独立监测;

(c)推广感化、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等非司法措施,在量刑时尽可能使用替代措施;

(d)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一起拘留,并确保他们有机会接触家人和(或)监护人;

(e)充分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不要对儿童判处相当于无期徒刑的监禁;

(f)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免费、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g)寻求人权高专办和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提出的建议(CRC/C/OPSC/ARG/CO/1),建议缔约国:

(a)加强省级和地方各级的协调,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依《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

(b)增加对提高认识运动的资源投入,并针对警察和劳动监察员等专业人员制定培训材料和课程;

(c)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旅行和旅游背景下对儿童的性剥削;

(d)使《刑法》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制度,防止买卖和贩运儿童,以及一个尊重儿童最大利益的安全收养制度。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落实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提出的建议(见CRC/C/OPAC/ARG/CO/1)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这类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特别是缔约国应在法律中明确将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征募儿童入伍和让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条款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见CRC/C/OPAC/ARG/CO/1,第14(a)段)。

I.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该组织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月2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0.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