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届会议

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士

1.委员会在2008年8月8日和11日举行的第1892次和1893次会议(CERD/C/SR.1892和1893)上审议了瑞士提交的第四至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CERD/C/CHE/6)。委员会在2008年8月14日举行的第1999次会议(CERD/C/SR.199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报告编写准则提交的报告与书面答复。此外,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的问题所提供的详尽口头答复,并赞赏委员会与代表团之间开诚布公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3年作出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4.委员会欢迎反种族主义和人权项目基金以及反种族主义服务处的建立。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7年开始采用的联邦考试,规定申请警务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参加这一考试,其中含有职业道德和人权单元。

6.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加强了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刑法》第261条之二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更有效地通过刑事制裁解决种族主义言论和行为。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针对黑人、穆斯林、漂泊者、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等一些少数群体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方面缺乏实质性进展。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部分居民对外国人和某些少数群体的负面看法造成了敌对态度,结果导致了质疑不歧视原则的公民倡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报告所涉阶段,禁止种族歧视的行动因政治领域的不断攻击(包括取消或限制禁止歧视行动的要求),而不得不受到保护(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方面的工作,打击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并促进族裔之间的对话和社会内部的容忍,尤其应在州和区一级开展这类工作。缔约国应考虑落实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6年对瑞士进行访问后提出的建议,以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在2008年提出的相关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所述,联邦制度对在其境内执行《公约》没有构成障碍,而且瑞士的制度内设有充分的机制,但还是关注到《公约》执行工作中的不一致,而且州和区的法律、政策和决定可以与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委员会再次强调瑞士联邦政府负有执行《公约》的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发挥积极作用,遵照《联邦宪法》第54(1)条,领导州和区的主管部门充分执行《公约》。联邦应利用和加强所有现行机制,监督遵守《宪法》条款,包括通过对州和区明确提出人权方面的要求。

9.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瑞士法律制度整体中的组成部分,而且《公约》中一些条款可直接在瑞士法院中加以援引,但同时仍关注到缺少综合性的民事和行政法律与政策,来防止和打击所有领域的种族歧视,而且关注到该国26个州中只有10个州颁布了反歧视法(第二条第一款(卯)项)。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不容忍现象的国家计划和政府所有各级法律。缔约国应投入足够的资金执行《公约》,并确保上述计划与瑞士其他执行人权的机制相结合。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瑞士迄今尚未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建议)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做出的承诺,继续考虑建立此类人权机构。委员会关注到负责防止种族歧视和促进种族间对话的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没有充足的资金。

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建立资金和人员充足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具,建议与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开展更多的定期对话。

11.委员会注意到明确禁止歧视的《联邦宪法》第8条以及可适用于种族歧视案件的各类国家法律条款,但还是关注到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目前没有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的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完全遵照《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订出关于种族歧视的明确和综合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非直接的种族歧视,为所有领域的法律和公共生活作出规定。

12.委员会欢迎沃州提供了关于其《公约》执行工作的资料,但还是关注到缺少其他州内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活动的资料(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最新资料,说明各州在种族歧视领域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维持对《公约》第二条的保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瑞士没有充分保护来自欧洲联盟以外国家的外国人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的保留的可能性,并鼓励缔约国确保移民政策和法律不存在蓄意或无意的歧视。

1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国家安全紧急需要的解释,但还是关注到在机场等场合使用的种族定性方式。委员会还关注到缺少州一级使用种族定性方式情况的统计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有国家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不因种族或族裔遭到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汇编州一级使用种族定性方式的资料。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其维持关于禁止仇恨言论的《公约》第四条的保留而提出的理由。委员会考虑到《联邦宪法》对言论和结社自由赋予的重要性,但要再次指出,言论和结社自由不是绝对的,应禁止组织并开展促进或煽动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的活动(第四条)。对此,委员会尤其关注到缔约国一些政治协会和党派在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兴起中发挥的作用。(第四条)

鉴于《公约》第四条的强制性性质,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并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宣布促进或煽动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组织,并禁止此类组织。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警察据称滥用武力,尤其是针对黑人使用武力的报告增多(第四条(子)项和(寅)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坚决措施,根除警察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行为和滥用武力问题,尤其是:(a)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调查有关执法人员行为的申诉;(b)启动针对据称肇事者的惩戒和刑事诉讼程序,确保根据罪行处予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c)继续努力向警方提供相关培训,包括与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合作;(d)考虑征聘少数群体成员为警务人员;以及(e)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则议定书》。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可能无法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例如,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外国人法》,庇护寻求者的申请如被拒绝,即被排除在福利制度之外,由此便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保障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协调关于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国内法律与《公约》,并考虑到处理种族歧视问题的各类机构和组织在此领域提出的建议。

18.委员会欢迎新的入籍法有望在2009年实施生效,但还是关注到州和区层面可能会采用比联邦更严格的入籍条件,从而可能会损害私人生活权,而且关注到在入籍程序中没有定义归化标准,市议会因此可能会通过不一致的标准和决定(第五条(卯)项(3)目)。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公约》通过入籍程序中关于归化的标准,并采取所有有效和适当的措施,确保缔约国全境内的入籍申请不会因歧视原因遭到拒绝。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承认漂泊者/Yenish(瑞士吉普赛人)为少数文化民族,但还是关注到Yenish、辛提人、罗姆人等漂泊者在许多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并受到许多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住房和教育领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们的语言和文化,而且普遍存在对他们的种族成见(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漂泊者的境遇,尤其是在他们的住房、教育和文化权的方式和享有方面。缔约国应通过旨在保护漂泊者权利的协调的国家政策。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铭记2001年9月在世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内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为此,委员会引述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快国内批准此项修订的程序,并迅速以书面方式向秘书长发出同意这项修订的通知。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报告提交之时,就以官方语言和民族语言公开便利地向公众提供报告,同时以类似方式公开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准备下次定期报告过程中,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尤其是努力打击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

2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在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的要求(见HRI/GEN/2/Rev.4),尤其是编写核心文件的准则,来更新其核心文件。

26.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实施上文第9、10、14和18段中所载建议的后续措施。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文件具体准则(CERD/C/2007/1),在2010年11月14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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