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939/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39/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Jasmina Cubrilov Jovic、Milunka Cubrilov和Marina Cubrilov(由律师Milorad Djukić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塞尔维亚

申诉日期:

2016年5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事由:

羁押期间遭受酷刑并死亡;未予调查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

实质性问题:

酷刑:立即展开公正调查;申诉的权利,以及使案件立即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2条、第6条、第12至第14条和第16条

1.申诉人Milunka Cubrilov、Jasmina Cubrilov Jovic和Marina Cubrilov系塞尔维亚国民,分别生于1948年10月6日、1974年7月29日和1981年12月15日。她们分别是Bozidar Cubrilov的遗孀和女儿。Bozidar Cubrilov, 国籍不详,生于1948年,死于1996年6月16日。申诉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6、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还侵犯了Cubrilov先生根据《公约》第13条享有的权利。来文未明确援引《公约》第2条,但提出了《公约》第2条之下的问题。缔约国于2001年继承时确认了南斯拉夫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所作的声明,立即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1996年4月5日,经签发欺诈罪和伪造罪起诉书后,Cubrilov先生被逮捕并羁押在贝尔格莱德地区监狱。次日,在塞尔维亚临床诊疗中心进行的检查显示其胸部有伤,是在逮捕过程中造成的。

2.2Cubrilov先生于1996年4月9日在贝尔格莱德地区监狱医务室接受了体检。体检记录显示,他左胸有一个20厘米乘15厘米的血肿,左右臀部均遍布血肿,左大腿有一个10厘米乘4厘米的血肿,且头部有伤。狱中关押期间,Cubrilov先生曾对申诉人提到:警察对其实施了酷刑;警察偶尔会将其从贝尔格莱德地区监狱押往贝尔格莱德警察局。他告诉申诉人:警察曾用灯和步话机砸他的头;随后他经受了严重的头疼和恶心。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注意到,自从被逮捕后,他开始看上去像是在“走神”。另有被羁押人员向申诉人确认,Cubrilov先生曾遭殴打。

2.31996年5月28日,Cubrilov先生在失去意识情况下被送往监狱医务室。1996年6月5日,他在昏迷期间被从羁押地送到贝尔格莱德神经临床急救中心,并在那里接受了手术。同日,贝尔格莱德地区法院撤销了对他的羁押。贝尔格莱德地区监狱通知申诉人Cubrilov先生已被释放,但未告知他已被送到急救中心,也未告知他正处于昏迷状态。1996年6月16日,在连续昏迷11天后,Cubrilov先生离世。

2.4于1996年6月18日对Cubrilov先生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直到2003年6月才送交贝尔格莱德地区检察院。验尸官在报告中得出结论:Cubrilov先生死于暴力,死亡原因是钝器对重要的大脑中枢造成损伤,脑膜血管撕裂造成两层硬脑膜之间有血液溢出,对大脑造成压力。在2004年5月25日的一份报告中,一名法医专家认定,Cubrilov先生之死是其所受之伤的直接结果,而其所受之伤是由钝器、沉重的机械工具或人体器官造成的,时间或与其在贝尔格莱德地区监狱的羁押大抵同期,或就在被羁押之前。1996年6月26日,针对Cubrilov先生的刑事诉讼被中止。

2.52004年1月16日,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的母亲Dusica Cubrilov向贝尔格莱德地区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对Cubrilov先生之死展开调查。随后,她们就因一位近亲死亡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损害提出了赔偿要求,并就因一位近亲遭受警察酷刑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因持续忧虑一位近亲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因一位近亲健康恶化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害提出了赔偿要求。贝尔格莱德市第一法院在2006年11月17日的判决中,命令内务部向每位原告支付500,000第纳尔,作为对因一位近亲死亡而对其造成的精神痛苦的非金钱损害赔偿。

2.62007年7月16日,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的母亲针对内务部提出控告,要求对因未予调查和未予提供有效补救而遭受的精神痛苦非金钱损害作出赔偿。她们指出:在其要求对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并死亡情况展开调查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她们从地区检察院登记处获悉,该案已于2004年3月8日归档。贝尔格莱德市第一法院在2009年3月18日的判决当中接受了原告的事实陈述,除其他外,认定缔约国当局未充分进行调查,原告所承受的损害是当局行为不当产生的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4和第172条、《塞尔维亚宪法》第12和第25条以及《公约》第2、第12、第13和第14条,该法院命令缔约国向每位原告支付300,000第纳尔,作为对非金钱损害的赔偿。

2.72009年10月27日,贝尔格莱德地区法院部分推翻了市第一法院2009年3月18日的判决,并驳回了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的母亲就国家机构的非法和不当行为侵犯了自由和个人权利提出的非金钱损害赔偿主张。该法院认定赔偿主张不能成功,因为被逮捕的是Cubrilov先生,而不是几位原告,且地区检察院未予调查并不能作为根据《义务法》第172条第1款认可此种赔偿的依据。该法院认为,虽说原告有权知道谁应对Cubrilov先生之死负责,但她们有权因近亲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而根据《义务法》第201条第1款获得精神痛苦赔偿,而不是因未能查明责任人获得赔偿。此外,该法院认为,该案当中,《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属于Cubrilov先生个人,并非属于其亲属,而因酷刑受害者死亡获得赔偿的权利已在市第一法院2006年11月17日的判决当中得到承认。

2.8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的母亲于2011年12月8日提起的上诉。该法院认为《公约》第14条不适用,因为原告已在2006年11月17日判决所有效审结的诉讼中行使了因近亲死亡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法院同意贝尔格莱德地区法院的意见,即原告有权基于上述理由获得赔偿,而不是以未查明对Cubrilov先生之死负有责任者为由获得赔偿。

2.92013年11月14日,宪法法院以未及时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的母亲针对最高上诉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宪法法院拒绝准予她们因其律师在提交上诉的法定期限内正在休病假而提出的恢复原状要求。宪法法院认为,其律师未能就未及时提交上诉作出合理解释,因其未能履行应尽职责,未按照《律师法》第39条规定在自休病假第一天起的30天内向律师协会提交暂停执业申请,说明理由并辅以适当的证据和相关信息,否则律师协会原本有义务指派一位临时代理律师。

2.10申诉人和Cubrilov先生的母亲于2014年2月28日和2014年5月28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请。该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和2014年9月4日经独审法官裁定,宣布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未能满足《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4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申诉

3.1申诉人主张,缔约国未逮捕应对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负责者,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6条享有的权利。她们认为,有迹象显示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导致其死亡,但尽管如此,一直未开展刑事调查并追究责任,构成违反《公约》第12条。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当局在Cubrilov先生死亡七年后才向其提供尸检报告,且当局未讯问那些与Cubrilov先生关押在一起而知晓其所受酷刑者。

3.2申诉人称,就Cubrilov先生和她们自己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3条,因为她们就Cubrilov先生所受酷刑提出控告的权利以及由主管部门立即公正地审查Cubrilov先生案件的权利未得到尊重。

3.3申诉人主张,缔约国因未对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并死亡情况展开调查而未向其提供赔偿,违反了《公约》第14条。

缔约国的意见

4.12020年2月3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出,针对Cubrilov先生共提出了八项有关欺诈和伪造的刑事控告。缔约国回顾说,Cubrilov先生于1996年4月5日被内务部秘书处预防财产罪案股的警员逮捕并羁押。根据值班狱医的医疗报告,Cubrilov先生于1996年5月28日因中风被送到急救中心,在那里死亡。缔约国回顾说,已出具尸检报告。

4.2缔约国指出,贝尔格莱德地区检察院于2004年2月9日和2008年12月9日请贝尔格莱德市警察局就据称警察在Cubrilov先生被逮捕和羁押期间实施非法行为提供相关信息。该警察局于2004年3月2日和2009年2月17日报告说,已对Cubrilov先生案件中以官方身份行事的警察进行询问,未发现任何可证实上述指称的迹象。根据《法院程序规则》第241条,针对Cubrilov先生的刑事诉讼相关案卷已在存档要求到期后被销毁。

4.3缔约国提出,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申诉人曾于2014年2月28日和2014年5月28日就与该来文相同的当事方和相同的实质性权利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过申请。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和2014年9月4日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34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未得到满足。因此,该法院宣布申请不予受理。尽管该法院未作确切说明,但缔约国认为,不予受理的可能原因包括在某种程度上对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了审查。据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来文不可受理。

4.4此外,缔约国指出,没有资料表明申诉人或Cubrilov先生曾就违反《公约》而针对缔约国当局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若检察官未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Cubrilov先生本可要求展开公正而及时的调查。即便当时实行的《刑法典》未将酷刑定罪入刑,Cubrilov先生也可援引严重身体伤害(《刑法典》第53条)、轻伤(第54条)或执法人员实施虐待或暴行(第66条)。据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同样不可受理。

4.5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所提指称没有根据,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上述指称。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6月18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申诉人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并未审查同一事宜,而是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驳回了她们的申请,因为她们未及时针对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她们的律师无法及时提起上诉,因为他在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因患病需住院而在休病假。判决书于2012年3月14日送达律师办公室,当时他还在休病假。他在导致未提起上诉的原因终止之日起15日期限内,于2012年6月12日提交了上诉,申请恢复原状。此外,申诉人指出,她们希望仅由休病假那位律师代理。

5.2申诉人坚称,Cubrilov先生在被羁押并遭受酷刑期间,没有机会提交书面控告举报相关警察。她们指出,其律师在收到尸检报告后向地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请。

5.3申诉人对Cubrilov先生的刑事案件案卷被销毁表示惊讶。在塞尔维亚,只有在案件无可争议情况下,方可销毁案卷,但若案件涉及可争议的刑事犯罪,若其中包含可能的犯罪证据,或者案件可成为启动新的法院诉讼程序的理由,则不得销毁案卷。此外,在实践当中,案卷往往在到期之后仍不会销毁,尤其是在出于政治目的的情况下。申诉人指出,她们对缔约国关于案卷销毁于2009年之说存疑。2009年之时,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而刑事诉讼审结已有13年――《法院程序规则》规定的案卷销毁时间是在10年之后。她们称,除掩盖Cubrilov先生的死因外,没有理由销毁案卷,考虑到尸检报告是在拖延了七年之后才提交地区检察院,尤其如此。

5.4申诉人指出,贝尔格莱德市警察局对相关警察进行讯问时,未传唤她们到场,她们因而无法提出任何问题。她们未拿到警察证词或警察局报告的副本。她们不知道地区检察院是否听取了Cubrilov先生狱友的证词,尽管后者告诉申诉人Cubrilov先生曾遭殴打。此外,她们未被告知检察院采取了任何行动。

5.5申诉人指出,根据尸检报告和法医专家的报告,Cubrilov先生的死因是钝器击打造成重要大脑中枢受损和其他损伤,而不是缔约国所谓的中风。她们坚称,缔约国否认有责任,与缔约国当局按照贝尔格莱德市第一法院的命令支付损害赔偿之举不一致。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已审查过该来文中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认为,若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的审查涉及或曾涉及第22条第5款(a)项所指同一事项,则来文已经或正在由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审查。第22条第5款(a)项所指同一事项,必须理解为涉及同样的当事方、同样的事实和同样的实质性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就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的申请涉及与该来文相同的当事方、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实质性权利提出异议。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和2014年9月4日由一名独审法官以《欧洲人权公约》第34和第35条规定的受理标准未能满足为由宣布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未就使其得出上述结论的具体原因作出任何说明。该法院的裁定使委员会无法确认该法院在何种程度上审查了申诉人的申请,包括无法确认该法院是否对案情相关要素进行了彻底分析。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该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应宣布该申诉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因为Cubrilov先生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要求对其所受待遇展开调查。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说明Cubrilov先生在被羁押期间(且考虑到他后来在羁押期间死亡),如何能在实践当中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第3款要求对其所受酷刑展开调查。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实施酷刑行为,其主管部门即会依据职权立即着手进行公正的调查。鉴于相关情况,委员会认为没有充足依据可得出结论认为Cubrilov先生在被逮捕期间或之后确实可以利用上述补救办法。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Cubrilov先生未能利用《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第3款,并不妨碍委员会对该申诉进行审查。鉴于缔约国未提出提交人未能用尽的任何其他原本可用且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认定,《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该来文。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来文没有根据。但是,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提出的指称,尤其是关于缔约国对Cubrilov先生据称遭受酷刑和死亡负有责任以及未能就此立即进行公正调查的指称,提出了《公约》之下的实质性问题。就可否受理而言,上述问题已得到充分证实。总体而言,委员会确信自己具备根据《公约》第22条对该申诉进行审议的管辖权。据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申诉。

7.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a) Cubrilov先生被逮捕之时和被羁押期间,警察曾对其进行殴打,包括殴打其头部,导致其于1996年6月16日死亡;(b) 缔约国当局未能对Cubrilov先生所受待遇进行充分调查,也未能追究责任人的责任;(c) 未能允许Cubrilov先生及其家人提出控告,也未能允许对案件立即进行公正审查;(d) 缔约国当局未能就未予调查向申诉人提供赔偿。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的主张没有根据,因为没有证据支持,且Cubrilov先生系死于中风。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申诉人提供的文件作出评论或提出异议,包括贝尔格莱德一家神经外科急诊室的出院小结、1996年6月18日尸检报告和2004年5月25日法医专家报告的译文。委员会注意到,上述文件中所包含的细节表明,Cubrilov先生之死系暴力所致,是钝器、沉重的机械工具或人体器官所造成伤害的直接结果,而受伤时间与其被羁押时间大抵同期,或就在其被羁押之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曾于2004年要求对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并导致其死于暴力进行调查,而贝尔格莱德市第一法院曾在2006年11月17日的判决中认定缔约国对Cubrilov先生死于暴力负有责任。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定,缔约国司法当局未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承担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行为的义务。

7.4就此,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实施了酷刑行为,其主管部门即会依据职权立即着手进行公正调查。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受害人当时被当局羁押,而据推测当局可能应为对其实施的酷刑行为负责,本案中的疏于履行职责问题尤为严重。委员会注意到以下情况:根据贝尔格莱德市第一法院2009年3月18日判决中的结论,只对逮捕和审讯Cubrilov先生的一名督察进行了询问,而该督察否认使用了武力;未向该督察询问Cubrilov先生在被逮捕次日因胸部受伤被送往塞尔维亚临床诊疗中心的原因相关情况或是护送其前往该中心的警察身份;尸检报告系在其死后七年才提供的;未作任何努力收集更多证据,例如听取其狱友的证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坚称该案已于2004年3月8日存档。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未对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并死亡情况立即展开公正调查,违反了《公约》第12条。

7.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坚称《公约》第13条遭到违反,并反驳了缔约国关于Cubrilov先生本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第3款要求对其所受酷刑进行调查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有效反驳Cubrilov先生所受待遇使其无法诉诸于上述补救(见上文第6.2段)。此外,就申诉人而言,她们提交有证据支持的调查申请的能力,因尸检报告拖延了七年才发布而受到损害。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13条所规定的确保Cubrilov先生和申诉人有权提出控告并由主管部门对其案件立即进行公正调查的义务。

7.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因为缔约国主管部门拒绝因未予调查而向其提供赔偿。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并指出第14条适用于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委员会还回顾指出,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且充分的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能获得补救。委员会认为,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受害者康复以及保证侵权行为不再发生的措施,与此同时要始终虑及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当中,申诉人已因贝尔格莱德市第一法院2006年11月17日的判决而获得了缔约国的赔偿。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到委员会所掌握的Cubrilov先生所受待遇相关事实以及申诉人的赔偿要求,委员会认为无充分依据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义务。

8.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第12和第13条。既已得出上述结论,委员会不再审查申诉人的其余主张。

9.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促请缔约国:

(a)针对Cubrilov先生遭受酷刑并死亡一事,立即展开公正且独立的调查,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对实施酷刑行为者提出具体的酷刑指控,并根据国内法施以相应的惩处;

(b)采取必要步骤,保证不再发生本申诉中的事实相关情况。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本国法律和实践当中的刑事诉讼程序,以确保即使受害者或其亲属未要求调查,主管部门也会依据职权对酷刑情况立即展开充分调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180天内报告就此采取的步骤或举措;

(c)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其内容,特别是向负责管理被剥夺自由者的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传播。

10.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