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793/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 February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93/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R.M.(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一名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6年12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17年1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事由: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缺乏有效调查和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措施;系统监督囚犯的羁押情况和待遇;缔约国确保其主管机关迅速开展公正调查的义务;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12、13、14条(与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第16条

1.申诉人R.M.是布隆迪国民,生于1979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2、13、14条(与《公约》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和第16条(单独解读)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了《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声明。申诉人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一名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3月9日,申诉人在团结民主运动的布琼布拉总部附近被捕。前一天,全副武装的警察冲进该党所在地,以驱散在大楼内集会的活动人士。两名警察未经授权潜入该场所,被活动人士解除了武装,并被他们制服。警察包围了该场所,随后使用催泪瓦斯和实弹强行进入大楼。在这次袭击中,申诉人被警察射出的子弹击中右臂,受了重伤。该党其他人员也在行动中受伤。警察不准想要救助受害者的布隆迪红十字会人员进入。

2.2在逮捕过程中,尽管申诉人的健康明显处于危急状况,警察还是对他进行了毒打,多次用枪托和警棍打他,踢他,持续了约15分钟。申诉人遭到全身殴打,包括腿部、头部和背部。他无法站立,被扔到一辆警车的后座上。警察和国家情报局人员对他进行辱骂,并向他发出死亡威胁。

2.3尽管申诉人状况不佳,特别是前一天受过枪伤,但他并没有被立即送往医院。他在警车后座待了大约四个小时,才被送往路易·鲁瓦加索尔王子医院急救。在他到达该医院几分钟后,国家情报局的人员闯入治疗区,试图把他带走。2014年3月14日,申诉人就其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申诉。对这一申诉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42014年5月27日,尽管医生认为申诉人需要进一步的治疗,但申诉人还是根据布琼布拉检察院签发的逮捕令被强行逮捕,并被带到Mpimba中央监狱,那里的条件不人道,并有辱人格。第二天,即2014年5月28日,迫于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的压力,申诉人被送往查尔斯摄政王医院,在该医院住了10天,然后被送回Mpimba中央监狱。直到2014年10月7日,他才得以在该医院再次接受检查。由于他的状况恶化,特别是右臂因未更换的敷料造成感染,几乎无法动弹,主治医生给他开了每周三次理疗的处方。然而,监狱管理部门不准他接受理疗。

2.5申诉人在2014年5月27日入狱后,于2014年6月25日首次被带见法官。在这次听审中,申诉人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第104条进行体检,未获批准,同时他也重申了2014年3月14日向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的关于遭受酷刑的申诉。

2.6在2014年6月25日的听审之后,法官直到2014年12月30日,即授权将申诉人审前拘留的第一个命令发出六个多月后才对其拘留进行审查,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2.72014年12月30日,该案件被立案进行公开审理,后来被推迟到2015年1月15日,然后又推迟到2月20日。2015年2月26日,法院作出一项中间裁决,命令成立一个由三名政府医生组成的医疗委员会,审查申诉人的病情是否需要在国外治疗,但推迟就他的保释请求作出决定。该临时裁决没有得到任何执行。

2.8申诉人称,此案未经其他国际调查程序处理。

2.9申诉人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如果国内补救办法无效,则不要求一个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了受理之目的,委员会只要求用尽切实、有效和可用的补救办法。他声称,尽管他向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了关于遭受虐待的申诉,但司法当局没有作出回应,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他们本应根据他的陈述启动刑事调查。其他与监察员和布隆迪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进行的接触也没有任何结果。2015年3月30日和2015年12月15日向路易·鲁瓦加索尔王子医院负责人发出了两封信函,分别要求提供他的住院证明和医疗记录,但均未得到答复。申诉人的两名律师受到恐吓和威胁,随后流亡国外,这有力地证明申诉人无法向独立公正的当局提起案件,而且实际上不可能在国内法院胜诉。。

2.10此外,委员会称布隆迪存在对包括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普遍有罪不罚现象”,这意味着申诉人在国内法院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2.11因此,申诉人声称:(a) 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无法满足他的诉求,因为当局本应根据他的指称展开刑事调查,却没有对他报告的情况作出回应;(b) 这些补救办法超出了合理的期限,因为在他2014年3月14日报告酷刑行为三年零四个月后,仍未开展任何调查;(c) 他若采取进一步行动会有危险,因为酷刑责任者是警察和亲政府的人。申诉人认为,他不可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这些办法是无效的、徒劳的。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单独解读)享有的权利。

3.2据申诉人称,对他的虐待给他造成了严重疼痛和痛苦,至今仍影响他的身心健康。2014年3月8日,他被蓄意枪击后受重伤,政府官员阻止布隆迪红十字会人员对他进行救助。第二天,即2014年3月9日,警察在逮捕他的过程中,不顾他的枪伤和明显危急的健康状况,多次用枪托和警棍打他,踢他,侮辱他,并向他发出死亡威胁。尽管医生建议治疗,但申诉人被监禁,并被剥夺了必要的治疗。监狱管理部门不准他根据病情接受理疗。申诉人称,国家警察对他实施酷刑,是基于他的政治派别而对他进行恐吓、惩罚和施压。因此,他认为这些虐待构成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

3.3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管辖范围内的酷刑行为。首先,他声称,他没有机会获得司法补救,因为布隆迪当局没有履行对他遭受的酷刑进行调查的义务。其次,任何剥夺自由行为都必须遵守的程序性保障没有得到遵守,包括申诉人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为证明这一点,申诉人指出,当局在2014年6月25日的听审中驳回了他的体检请求;而在2015年2月20日的审理中,尽管存在程序违规行为,他的健康状况也在恶化,但当局拒绝允许他保释。第三,申诉人称,尽管他的状况不佳而未接受治疗,特别是前一天受到严重枪伤,但他直到被捕四小时后才得到急救。由于不允许他接受所需治疗,他的健康受到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此外,尽管申诉人进行了举报并提出了正式申诉,但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调查对他实施的酷刑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最后,申诉人强调,根据布隆迪法律,除了在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灭绝种族罪背景下实施的酷刑以外,其他酷刑的诉讼时效为20或30年,视具体情况而定。

3.4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1条和委员会的惯例,声称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对规则、指示、方法和做法以及他被逮捕和拘留期间的待遇安排进行系统的监督。当局在他被拘留期间不许他接受适当的治疗,他在被捕期间遭受的酷刑以及他在享有司法保障方面遇到的障碍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3.5此外,申诉人称,尽管布隆迪当局从2014年3月14日的申诉和他在2014年6月25日听审中的指控中了解到他遭受了酷刑,但没有对酷刑指称展开迅速有效的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他还声称,缔约国没有尊重他提出申诉以便所称事实立即得到公正审查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13条。

3.6缔约国剥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机会,也就剥夺了他就酷刑这样的严重罪行获得赔偿的任何补救办法。此外,他在遭受酷刑后没有得到任何康复援助,以帮助他实现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上尽可能全面的恢复。鉴于司法当局的消极态度,客观上说其他救济都无法实现,特别是无法通过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布隆迪当局很少采取赔偿酷刑受害者的措施,委员会在2006年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曾提到这一点。2014年,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但对没有适用这一规定表示关切,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最后,委员会在2016年重申,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因此,布隆迪当局没有遵守《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因为一方面,由于国家的消极态度,对申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没有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申诉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获得任何康复措施。

3.7申诉人重申,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对他实施的暴力构成酷刑行为。即使委员会不同意将其定性为酷刑,他也坚持认为,他遭受的虐待构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根据《公约》第16条,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公职人员实施、唆使或纵容此类行为,并在发生此类行为时予以惩罚。此外,他回顾了他在国家情报局牢房和Mpimba中央监狱时遭受的拘留条件。申诉人再次提到委员会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指出布隆迪的拘留条件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最后,申诉人回顾说,尽管他病情危急,但他在拘留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因此他认为,他的拘留条件违反了《公约》第16条。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7年1月5日、2019年7月4日和2020年4月28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未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缺乏合作,未就本申诉提出意见感到遗憾。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所涉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以澄清问题,并说明可能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在缔约国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必须对申诉人经适当证实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5.2鉴于受理本来文不存在任何障碍,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鉴于缔约国未就实质问题提出任何意见,必须对申诉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

6.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在警察对团结民主运动总部采取的行动中,他的右臂受了严重枪伤,尽管他的健康状况不佳,警察仍用枪托和警棍打他,还踢他的全身,持续了约15分钟。委员会还注意到:(a) 警察让申诉人待在其车后座上四个多小时,才把他送到医院;(b) 警察不允许布隆迪红十字会人员向申诉人提供医疗救助;(c) 申诉人受到侮辱和恐吓;(d) 在一个民间社会组织施加压力的情况下,申诉人才被送往医院。委员会还注意到,医院没有按照申诉人律师的要求提供他的医疗记录,以便能够向当局提出其遭受虐待的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对他的殴打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疼痛和痛苦,包括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据称警察是为了惩罚和恐吓他而故意这么做的。另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从未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6.3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领土上发生酷刑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其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采取紧急措施,使所有拘留场所接受司法当局管理,防止官员进行任意逮捕和实施酷刑。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遭到警察殴打,并在健康状况危急的情况下被拘留,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他试图向当局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但未果。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非政府组织介入此事、对申诉人表示支持之前,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申诉人。最后,尽管申诉人多次要求,但国家当局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调查他遭受的酷刑行为,并予以必要的惩罚。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认为《公约》第11条遭到违反,因为缔约国没有对他在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进行必要的监督。他特别指出:(a) 尽管他在被捕时情况危急,但没有得到适当的护理;(b) 他在被捕一个半月后才见到律师,因此2014年3月14日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没有律师协助;(c) 他在被捕时未被告知指控罪名;(d) 他没有质疑酷刑行为的有效补救办法;(e) 尽管他的健康状况危急,但仍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Mpimba监狱。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多次超过拘留期限;无入狱登记或登记不全;不遵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没有关于就医或贫困人员获取司法援助的规定;过度使用审前拘留,因为缺乏对其合法性的定期审查和对其总时限的限制。在本案中,申诉人似乎被剥夺了任何形式的司法监督。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它确实对申诉人的拘留情况有所监督,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

6.5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即2014年3月8日,他在警察对团结民主运动总部实施干预时被警察开枪打伤,并遭到殴打。尽管他于2014年3月14日向布琼布拉的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申诉,并在2014年6月25日和2015年2月20日的听审中向法官报告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但在事件发生近六年以来,一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认为,对酷刑指称的调查拖延如此之久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时,依职权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因此,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12条的情况。

6.6缔约国没有履行调查义务,也就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责任,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需要当局作出适当反应,展开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因此,委员会认定还违反了《公约》第13条。

6.7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该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适当赔偿的权利,还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回顾,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等措施,并始终视个案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尽管有明确的物证表明申诉人是酷刑行为的受害者,但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酷刑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6.8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被关押在Mpimba中央监狱,那里的拘留条件特别有辱人格和不人道,并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规定的义务。

7.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2、13、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和第16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予合作,这违反了《公约》第22条。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对有关事件展开公正调查,以期将可能对申诉人所受待遇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9.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上述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适当和公平的赔偿,包括使受害者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