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871/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71/201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SidiAbdallahAbbahah (由律师OlfaOule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18年5月9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事由:

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申诉权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对拘留情况和囚犯待遇的系统性监督;缔约国确保主管当局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

1.1申诉人Sidi Abdallah Abbahah先生系摩洛哥国民,1975年生于西撒哈拉。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缔约国于2006年10月19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Olfa Ouled代理。

1.22018年5月1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并参照申诉人提交的资料,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a)中止对申诉人适用一切单独监禁;(b) 允许申诉人看自己选择的医生;及(c) 找出软禁等拘留替代措施并立即予以落实,以避免其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委员会根据申诉人2018年6月1日、6月29日和9月21日提供的资料,再次要求采取2018年5月17日要求采取的一切临时措施。2018年9月21日,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答复申诉人就临时措施要求执行情况提出的指控。缔约国的答复载于本决定第6.1至6.5段。

1.32018年9月21日,委员会应缔约国要求,通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2019年8月5日,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回顾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请缔约国为申诉人的家人探视提供便利,并允许申诉人定期联系家人和律师,同时考虑他们之间的长远距离。在这方面,委员会因此要求缔约国将申诉人转移到离家较近的监狱。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于2020年10月16日重申要求采取一切临时措施,并请缔约国答复申诉人就临时措施要求执行情况提出的指控。缔约国的答复载于本决定第9.10段。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自2010年10月9日以来,居住在西撒哈拉的数千名撒哈拉人离开家园到城市郊区的临时营地居住,包括到阿尤恩附近的Gdeim Izik营地居住。这一行动旨在谴责缔约国让撒哈拉人受到的歧视。申诉人在营地启用之初就加入了该营地,是负责向营地居民提供用品的委员会负责人。

2.22010年11月8日,摩洛哥军队人员用水炮和催泪瓦斯袭击了当时住有20,000多名撒哈拉人的Gdeim Izik营地。在被迫撤离营地期间,军队和撒哈拉示威者之间爆发了冲突,有摩洛哥士兵据称在冲突中被杀。随后,摩洛哥安全部队领导了暴力镇压浪潮,并得到了居住在撒哈拉领土的摩洛哥平民支持。

2.32010年11月19日,申诉人与M.B.一起在自己家时,遭到摩洛哥当局绑架,而M.B.目前也因涉嫌Gdeim Izik一案而与他关押在一起。特种部队迫使两人倒在地上,对他们进行了殴打和侮辱,并威胁要枪毙他们。尽管这对友人惊恐万状,未做出任何反应,特种部队成员还是开始暴打他们全身和脸部。残忍殴打的同时还伴有侮辱和威胁。他们被戴上手铐,蒙住眼睛,扔进了车里。在车上,他们继续遭到警察的暴力,直至抵达阿尤恩国家安全总局办公室。申诉人从未被出示逮捕令。

2.4在办公室,申诉人接受了九个小时的审问,全身赤裸,双手反铐,双眼被蒙。他遭受了各种各样的暴力待遇,从用铁棍等各种工具击打他赤裸的全身,到用皮带抽打他的睾丸。警察还强迫他分开双腿,将一把塑料椅子放入他的双腿之间。他们将他戴着手铐的手腕向下拉向椅子腿,疼痛扩散至他全身。申诉人还遭受了特殊形式的酷刑,包括“打脚心”和“烤鸡”式酷刑,目的是让他遭受最大程度的痛苦,却又不至于立即死亡,以便迫使他招供。申诉人能够辨认出前总警司的声音,前总警司曾向申诉人出示一张男子照片,要求申诉人指认。当申诉人一再表示不认识照片中的人时,这位高级官员勃然大怒,命令在场警员加大酷刑力度。拷问者还对申诉人施加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威胁强奸和性虐待,并在他满是伤口的脸上撒尿。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迫使他从照片和视频中指认他的朋友M.B.,但M.B.并不在其中。尽管当局提出了种种要求,但申诉人拒绝指认照片中的人是他的朋友M.B.。警察因此继续拷问他。后来,拷问者取下了申诉人的眼罩,向他播放下载到其中一人手机上的视频。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一具尸体上小便,但申诉人否认此人是他的朋友M.B.。

2.5申诉人被扔回车上,仍然蒙着眼睛,戴着手铐,随后被带到阿尤恩宪兵队。在那里,他被迫面向宪兵队外墙跪下,依然蒙着眼睛,戴着手铐,他从痛苦的哭声中辨别出,他的朋友M.B.也在。申诉人保持这个姿势一段时间后,被带进了大楼。拷问者给他看了同样的照片和视频。当他再一次说自己不认识照片和视频中的人时,他遭受了同样的暴力和酷刑行为,在此期间他被关押在走廊里,由宪兵看管。那是一个冬夜,衣着单薄的他对着墙呆了24小时以上,戴着手铐,蒙着眼睛,又渴又饿,筋疲力尽,两天的酷刑让他极度虚弱。在这24小时期间,警卫们继续对他施以酷刑,殴打他,往他身上撒尿,往他身上泼油,并用香烟烟雾灌满他的呼吸道。

2.62010年11月21日,24小时过去后,申诉人被带到宪兵队的一间办公室,在那里他被迫签署了他不知道内容的文件。在诉讼程序中,他发现自己所签署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0日的警方报告载有虚假指控和他从未回答过的问题答案。

2.72010年11月22日,申诉人被空运到拉巴特,面见了身穿军装的调查法官。旅途中,执法人员继续殴打他。面谈过程中,申诉人指出了殴打所留下的痕迹和他身上的许多伤口。他还报告了他在见到调查法官之前两天内所遭受的酷刑。但他提出的所有指控都未记录在案,亦未就此启动任何调查。调查法官只是下令,从第二天起应将他关在拉巴特的塞拉2号监狱。他被控与犯罪团伙勾结,故意将一名警官殴打致死。

2.8在塞拉2号监狱,申诉人被单独监禁了三个多星期,在此期间他只获得了最低限度的生存所需。他还遭受了几回与之前经历相似的酷刑。三个星期结束之际,即2010年12月8日,申诉人获准接受其兄弟探视,但探视时间只有5分钟;他的兄弟几天前才得知他被当局控制,得知他还活着。

2.92011年3月4日,申诉人首次出庭,接受调查法官审讯。他再次报告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但仍然没有展开任何调查。2011年11月4日,申诉人第二次出庭,他重申自己是在遭受酷刑后,戴着手铐被迫在供词上签字。调查法官以申诉人自愿作供为由,证明对他的起诉正当合理,将案件移交拉巴特军事法庭。对申诉人和共同被告的审判于2013年2月1日和2月8日至16日在拉巴特进行。2013年2月15日,拉巴特军事法庭拒绝了’对酷刑行为展开调查的请求。2013年2月17日,申诉人被判无期徒刑(依据是所谓的供词,但他对供词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因为他当时遭受了酷刑),罪名是参与犯罪团伙,实施了预谋杀害一名履职官员的暴力行为以及亵渎尸体。

2.10这次审判之后,若干国际组织指出,该案缺乏证据,且未对酷刑指控展开有效调查。申诉人进行了多次绝食抗议, 谴责诉讼不公以及被要求审理上诉的最高上诉法院未审理上诉的事实。

2.112016年7月27日,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军事法庭的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拉巴特上诉法院。新的审判于2016年12月26日开始。新的审判一开始,律师们和被告们就再次提出酷刑指控。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所有被告多次要求上诉法院宣告在酷刑下签署的警察报告无效,并将其从诉讼记录中剔除。2017年1月25日,事发六年多后,该上诉法院院长同意允许被告接受法医学鉴定。但是,法医学鉴定工作却委托给了三名摩洛哥法医,他们并未受过《伊斯坦布尔规程》规定的培训,亦未提供充分的独立性保证。因此,申诉人拒绝接受此等专家意见,因为担心其报告结论会遭到篡改,用于证实警察报告的有效性。

2.122017年7月19日,拉巴特上诉法院维持了对申诉人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而该审判再一次违反了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所有基本规则,且该法院未准许启动酷刑调查。2017年9月29日,申诉人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最高上诉法院驳回。

2.132017年9月16日,申诉人被从El Arjat监狱转移到盖尼特拉监狱。由于未通知申诉人的家人和律师,无故任意剥夺了他接受家人探视的权利。2017年12月4日,他被无故单独监禁在洗手间长达10天。他还被剥夺了会见其法国律师的机会,因为后者被摩洛哥拒绝入境。此外,尽管他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但他在此期间并未看过医生。根据申诉人对家人的描述,他被安置在一层的一间潮湿牢房里,通风不良,墙壁上满是霉菌和渗水。很多时候,他每天被关在牢房的时间长达22个小时或更长。他获准可以散步的院子就像一条小走廊,一道高墙挡住了阳光。申诉人总是感到寒冷,严重受到隔离和缺乏光照的影响。他的情况至今未变,他的家人再也不能每周前去探视他,因为监狱离阿尤恩1,200多公里。此外,申诉人每周只被允许与家人通一次电话,通话时间只有几分钟。

2.142018年3月1日,申诉人与该群体在盖尼特拉的其他人进行了24小时绝食抗议。他们表示,如果不将他们转移到离家更近的地方,如果他们继续每天受到警卫骚扰,他们就拒绝进食。监狱主管通知这些囚犯,他接到了正式通知,如果他们开始绝食抗议,就将对他们进行单独监禁。因此,2018年3月9日,申诉人和其他囚犯遭到单独监禁,直至2018年4月12日。在33天的绝食抗议期间,申诉人被关在一间仅两平方米多的牢房里,没有通风设备,非常潮湿,墙壁上长满了霉菌,很冷,没有自然光,没有床,不符合最低卫生标准。牢房里满是害虫;他睡觉时,蹲便器就在他头边。自隔离期结束后,申诉人便一直患有呼吸窘迫。

2.152018年3月9日,申诉人的律师就新实施的单独监禁提出质疑。2018年3月12日,她就一名公职人员的故意虐待行为向总检察长提交了申诉。尽管2018年4月10日再次提交了这一申诉,但摩洛哥当局并未回复。

2.162018年5月14日,申诉人的律师告知委员会,申诉人自2018年5月7日起再次遭到单独监禁。2018年6月27日、7月27日和9月5日,该律师证实,尽管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但他仍然每天被单独监禁22个小时,且从未看过医生。除了两次家属探视和每周五打一次电话(每次几分钟)外,申诉人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并定期遭到任意搜查。

2.17酷刑造成的伤疤让申诉人每天都感到痛苦。他饱受失眠、恶梦、夜惊、记忆力丧失、惊厥、焦虑之苦,手脚都有伤痕。他还出现了一些他声称入狱前从未有过的症状,包括背部疼痛、急性腿痛、哮喘、肠道问题和呼吸窘迫。

2.182021年1月16日,申诉人在海米萨特一审法院请求检察官确保执行委员会要求的保护措施。尽管安排了2021年3月9日的就诊预约,但申诉人仍未被带去看医生。他的健康仍然令人担忧。他的拘留条件没有改变。他仍被单独监禁。

申诉

3.1申诉人称,他无法与其他囚犯接触,没有外界的消息。此外,他的牢房没有暖气,亦无自然光照或通风设备。他得不到足够的水,很少洗澡,有时几个月才洗一次。这些拘留条件对他的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多年拘留期间,特别是在被单独监禁33天之后,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

3.2申诉人在被捕、在警察局受审和随后在阿尤恩宪兵队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以及在空运转移时因逼供受到的待遇构成了《公约》第1条下的酷刑。被称为“打脚心”和“烤鸡”的手段本质上就是酷刑。申诉人所遭受的酷刑行为和待遇至少构成了《公约》第16条所规定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此外,摩洛哥当局未能建立有效的制度来防止酷刑,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

3.3尽管申诉人身上存在虐待痕迹,也向军事法庭调查法官作了陈述,但该法官对他提出的指控和所受的伤害不予理睬,亦未要求进行体检。此外,军事法庭决定对申诉人定罪时,亦未考虑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控。至今仍未展开调查的事实使得申诉人无法得到康复、补偿、支持以及不重犯该罪行的保证,这有违《公约》第14条。

3.4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自事件发生以来以及自第一次提出酷刑指控以来,已经过去了近八年,但没有展开任何调查。军事法庭判决的撤销和拉巴特上诉法院的新判决并未改变这一状况。目前仍无独立机制来处理囚犯在拘留期间的虐待申诉。

3.5委员会在涉及共同被告之一的Asfari诉摩洛哥案中已指出,Asfari先生多次向摩洛哥各司法机关告发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但并无任何机构展开任何调查,军事法庭亦未考虑酷刑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摩洛哥等待了六年多才调查所控酷刑行为,超出了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限。

3.6根据《公约》第11条,缔约国必须系统性审查对其所辖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羁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而缔约国在本案中未做到这一点。国际机构和组织在其报告中谴责了拘留条件,指出摩洛哥囚犯营养不良、遭到虐待且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

3.7申诉人表示,2010年11月22日,他带着明显的酷刑痕迹面见调查法官时,调查法官既未记录这些事实,亦未立即展开调查。2011年3月4日,他在调查法官面前特意检举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但没有展开调查。此外,各法庭决定对申诉人定罪时,亦未考虑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因此,缔约国显然未能履行《公约》第12和第13条规定的义务。

3.8最后,申诉人始终对国家当局坚称,他的定罪仅仅基于所谓的认罪供述,而他诉称,他并没有作出任何供述,而是被施加酷刑,在双手被铐、双眼被蒙的情形下,被迫按下指纹,签署了内容不明的文件。摩洛哥当局从未进行调查以核实他的陈述。尽管他向调查法官作出了陈述,但军事法庭和拉巴特上诉法庭都考虑了第一份报告,即便报告载有据称为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尽管申诉人通过律师在诉讼各个阶段质疑了他在酷刑下签署的供状的证据效力,但质疑并不成功,拉巴特上诉法院认定警察报告可以采信,而未下令展开调查。缔约国未进行任何核查并在针对申诉人的司法程序中采信这种供状,显然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

3.9申诉人请求停止对他单独监禁,并安排一名狱外医生进行体检,以客观地确认他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拘留。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8年7月16日,缔约国反对受理申诉,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滥用提交申诉权。

4.2缔约国指出,在拆除Gdeim Izik难民营期间被捕的人,其被捕原因是参与了导致11名未装备武器的警察死亡的犯罪行为。在场的民间团体以及国家和国际观察员和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军事法庭的裁决被撤销,案件被移交给民事法院,即拉巴特上诉法院,而该法院维持了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的判决。申诉人对这一判决提起了新的撤销原判上诉。因此,缔约国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特别是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

4.3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在指称的事件发生近八年之后。对此,缔约国感到不解的是让申诉人等待了这么多年才采取这一步骤的真正原因。

4.4申诉人从未就其据称在正式拘留期间或之后所受待遇提起正式申诉,亦未采取措施向任何司法机关或任何其他国家人权机制(地方或国家一级)提交此类申诉。此外,拉巴特上诉法院接到酷刑指控后,下令开展体检,但申诉人拒绝接受。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申诉人在2018年7月17日的评论中坚持认为,尽管他多次向摩洛哥各法院提出指控,但事件发生后八年多,缔约国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这本身就证明了国内补救办法的无效性。向最高上诉法院的上诉(仍待处理)不能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据申诉人称,最高上诉法院只裁决法律问题和向其提交的案件(即申诉人被控行为)的依据。此外,缔约国虽然声称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但未提供任何关于有效补救办法的细节。

各当事方的补充陈述

缔约国

6.12018年9月21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对申诉人就委员会要求的临时措施执行情况提出的指控发表意见。缔约国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了答复。缔约国对申诉人所报告的虐待指控提出了强烈异议,特别是就申诉人经历的转移程序以及对其健康的具体监测提出了异议。

6.2在盖尼特拉监狱,申诉人因违反监狱正式禁止在牢房里携带和持有某些物品(本案中为手机)的内部条例而受到从2017年12月4日至13日的为期10天的纪律处分,依据是1999年8月25日关于监狱设施组织和运作的《第23/98号法令》第61条。他还于2018年3月9日至4月10日与其他在押人员一起进行绝食抗议,这些人被安置在专门为绝食抗议的在押人员预备的设施中,以方便对他们进行监测,特别是对他们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将囚犯安置在这种专用空间不能被视为是一种纪律处分。在此期间,申诉人接受了范围大量的医疗监测。

6.3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是在2018年5月5日,而不是申诉人律师所报告的2018年5月7日,被转移到当地的提夫莱特2号监狱,这是一处新的设施。按照常规监狱制度,他目前被关在一个符合国际拘留标准的单人牢房里。无论如何,将囚犯安置在单人牢房都不能被视为单独监禁,因为这是根据法律严格规定的标准实施的。2018年5月7日至15日,申诉人因再次违反监狱内部条例而受到纪律处分。

6.4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一直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并在需要时得到了一切必要的医疗服务。他的病历详细记载了他所接受的所有治疗。他的处方治疗在持续进行,未受任何限制。狱外医生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由监狱医生决定。

6.5到目前为止,他的健康状况完全稳定和正常。与指控相反,申诉人并未被阻止与外界联系。他有权接受探视,他完全正常地定期接受家人的探视,并与其辩护律师自由交流。国家人权理事会是一个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A类机构地位,一直在定期密切监测申诉人的拘留条件。

申诉人

7.12018年11月8日,申诉人仍被单独监禁于提夫莱特2号监狱,并开始了第38天的绝食抗议,目的在于结束对他的单独监禁和报复,并获得看医生的机会。尽管摩洛哥法律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但他仍然未看过医生。他的健康状况继续恶化,不仅因为绝食的影响,还因为他的拘留条件不稳定,包括温度低,又没有毯子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护。

7.22018年12月20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仍未执行所要求的任何临时措施。尽管如此,虽然他的牢房反复被搜查,也未能获得看医生的机会,但他获准每天离开牢房一小时。

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8.12019年8月5日,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审议了申诉的可受理性问题,认为申诉提出了与《公约》第1条、第2条和第11至16条有关的问题,因此可以受理。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证明申诉人实际上可以利用现有的补救办法来检举酷刑行为,以维护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8.2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拉巴特上诉法院做出判决与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间的一年间隔,不能被视为滥用提交申诉权,委员会回顾《公约》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都没有规定提交申诉的时限。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9.12020年6月12日和9月9日,缔约国重申,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随后就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和申诉人的拘留条件作出评论。

9.2申诉人从未受到单独监禁,这与他持续指称的情况相反。将申诉人的隔离视为持续单独监禁是不恰当的,因为隔离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纪律处分,时间上有严格限制。申诉人确实无法接受家人探视,但每天都有医生探访他,他也可以见他的律师。然而,在这一纪律处分实施期间,从未有人提出家属探视的请求。

9.3申诉人被转移到提夫莱特2号监狱后,检察官数次探访他。他被关押在一个20平方米的单人牢房里,牢房符合有关国际标准,配有毯子和电视机。监禁于单人牢房绝不能等同于单独监禁。申诉人有权每天散步一小时,并接受家人探视,他总共接受了27次探视。他每周通过监狱的固定电话与家人联系一次,每次10分钟。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申诉人获准每周打四次电话,每次25分钟。

9.4自被转到提夫莱特以来,申诉人获得了32次现场医疗咨询、13次现场牙科咨询和2次狱外专科咨询。他还进行了三次实验室化验,化验结果未有显示任何异常。

9.5申诉人曾有机会向检察官提出申诉,但这些申诉在庭审后被驳回,理由是申诉没有根据。申诉人的母亲和姐妹也声称申诉人受到虐待,对此,检察官和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分别予以驳斥。申诉人毫不迟疑地充分使用其提出申诉权,唯一的目的是向监狱管理部门施加压力,让监狱给予他所要求的优惠待遇或将他转移。

9.6至于事实,缔约国提出,认为执法机构“袭击”了Gdeim Izik难民营(如来文中所述)是不可接受的。如互联网上发布的一段视频所示,数十人袭击了一辆救护车,用石头砸死了一名民防工作人员,然后袭击了一个皇家宪兵队检查站,杀死了一名宪兵。其中一名袭击者被拍到往尸体上小便。到了阿尤恩,一些人又犯下野蛮行径,残忍地割断一名辅助部队军官的喉咙。

9.7在调查过程中,事实无可辩驳地证实,申诉人是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和屠杀的主要行凶者之一。根据阿尤恩检察院的指示,他于2010年11月20日被捕,并被正式拘留至2010年11月21日。他被捕的情况告知了他的家人。在审问期间,申诉人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他被指控的行为。之后,他宣读了自己的供述,并在没有强迫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些供述,在签名旁边按下了拇指纹印,甚至写下了自己的全名。关于申诉人所称的因“被摩洛哥当局绑架”而遭受的经历,缔约国断然否决所有这些毫无根据的说法,这些说法纯属虚构,其目的无非是诋毁诉讼程序和调查,尤其是为申诉人涉嫌的重大罪行开脱。

9.8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回顾称,在拉巴特上诉法院收到酷刑和虐待指控后,法院下令进行体检,但申诉人拒绝接受。申诉人的这一拒绝充分体现他的恶意,明确表明他无意确立事实与真相。这一拒绝本身也证实了申诉人知道他的指控是虚假的。法院任命了一个三方委员会,由一名法医学副教授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一名创伤和矫形外科医生以及一名精神科医生兼拉巴特上诉法院司法专家。因此,缔约国驳斥以下说法,即受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三名法医没有接受过《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也没有提供充分的独立性保障。

9.9根据申诉人的指控,摩洛哥法院主要根据司法警察获得的供词系统性地作出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警察就违法行为和轻罪起草的报告可作为事实的初步证据,而对于犯罪,警察起草的报告只是作为资料,由法官自主裁量,而这与申诉人的指控恰恰相反。上诉法院在作出裁决时,援引了被告供词以外的证据,包括控方证人的证词、犯罪现场的视频录像和照片以及电话通话录音。

9.102020年11月24日,缔约国对再次就临时保护措施问题被关注表示惊讶,并谴责申诉人律师报告的指控不实且反复。申诉人的拘留条件现在完全正常,未来也将保持完全正常。他确实曾几次对拘留条件提出申诉,但他的指控已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自从他被关押在提夫莱特2号监狱以来,没有任何代表他的律师来到监狱或要求与他通电话;若有,监狱管理部门则会登记。就申诉人而言,他没有要求会见律师。最后,申诉人目前的健康状况令人满意。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10.1申诉人在2020年12月21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继续试图倒置举证责任。法院和检察官没有履行义务,即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供词是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情况下,依职权展开调查,也没有立即下令进行独立的体检。

10.2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缔约国遵守了《公约》第1条、第2条和第11条至第16条。缔约国没有指出,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期间,申诉人接受了任何体检,得到了及时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或获准立即与其家人联系。相反,记录显示,他无法与家人或律师联系。在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对这些指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应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规定的义务。

10.3缔约国没有证明调查法官或军事法庭考虑了他关于酷刑和伤害的指控,并要求进行调查或至少进行专家体检,尽管这种暴力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痛苦。当局没有按照《公约》第12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开展调查。缔约国没有这样做,也就没有履行第13条规定的确保申诉人申诉权的责任。

10.4申诉人的供词经证实是通过酷刑获得的,在诉讼中被用作证据。从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诉人的供词是定罪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尽管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对酷刑指控展开即时和公正的调查。上诉法院在根据申诉人的供词对他定罪时,没有认真考虑酷刑指控,甚至否认在诉讼期间这种指控曾被提出。

10.5此外,上诉法院下令进行的专家体检已经证实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些检查无论如何都不是针对酷刑调查而进行的。因此,申诉人拒绝接受这种检查的事实不能成为对他不利的理由。根据这些因素,应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

10.6至于申诉人的现状,检察官从未通知他,他的申诉案件已经结案,没有进一步的行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有申诉都得到了处理。尽管申诉人的律师一再提出请求,但却未能获准与他联系。最后,医疗咨询的次数如此之多,不可能认为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令人满意”。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实质问题

11.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他在被捕、在警察局受审和随后在阿尤恩宪兵队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以及在空运转移时因逼供受到的待遇构成了《公约》第1条下的酷刑行为。申诉人于2010年11月22日被带见军事法庭的调查法官,身上带着明显的酷刑痕迹,而他于2011年3月4日在调查法官面前特意检举了酷刑行为,随后又向军事法庭特意检举。2013年2月15日,军事法庭驳回了对这些酷刑指控进行调查的请求,因为申诉人没有在初步调查阶段报告这些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他遭受了所谓的打脚心和“烤鸡”方法,这些方法实质上是酷刑行为。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向主管当局正式提出酷刑指控。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必须得到及时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必须能够与家人联系,以防止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多次被单独监禁,并回顾了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具体而言,即单独监禁可能构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应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最后手段,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时间尽可能短,受到严格监督,并有可能进行司法审查。考虑到申诉人的主张,即他在审前拘留和单独监禁期间没有获得任何上述保障,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资料对这些指控提出质疑,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声称他在被捕、审问和拘留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和伤害,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11.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如果不能将所遭受的行为和待遇归类为酷刑行为,那么根据《公约》第16条,则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涉及的事实也违反了《公约》第1条。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另行审理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

11.4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本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西撒哈拉发生的事件以及关于酷刑、虐待和刑讯逼供等指控表示关切,并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和实质性步骤,防止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宣布相关政策,以在消除国家官员的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被正式拘留期间,国家官员对他进行了虐待,他无法与家人联系,也无法接触律师或医生。尽管申诉人有明显的受刑迹象,并就此向调查法官和军事法庭提出申诉,但国家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步骤调查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并酌情惩罚施害者。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该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

11.5据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因为缔约国未能适当监测他在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尽管他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但他没有得到他所选择的医生的适当治疗;他被拘留时营养不良,并受到监狱当局的虐待和凌辱;且没有反抗酷刑行为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由独立医生进行检查和通知家属等基本保障措施的实际实施情况。在本案中,缔约国仅提供了申诉人2018年5月被转移到提夫莱特2号当地监狱之后的拘留条件、医疗监测和关于拘留期间虐待的申诉的资料,而申诉人自2010年11月以来一直被拘留。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资料表明申诉人的状况在整个拘留期间确实受到了监测,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的申诉得到了有效处理,以及在他被转移到提夫莱特监狱后得到了医疗随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

11.6委员会还必须裁定,因申诉人向司法当局提出的酷刑指控没有得到任何调查,缔约国是否应被视为违反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a) 2010年11月22日,他向军事法庭调查法官展示了明显的酷刑痕迹,如殴打痕迹和身上多处伤口,但调查法官没有记录这些事实;(b)他后来于2011年3月4日向调查法官特意告发了他所遭受的酷刑;(c) 同样的指控在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被报告给军事法庭;以及(d) 检察官从始至终都没有展开调查。缔约国答复称,申诉人没有正式向主管当局提出酷刑指控,在案件被移交民事法院之后,及拉巴特上诉法院收到酷刑指控之后,法院下令进行体检,但申诉人恶意拒绝。据申诉人称,上诉法院下令进行的专家体检是不公正的,而且并不是针对酷刑调查而进行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向其提供的资料,申诉人的撤销原判上诉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最高上诉法院驳回。

11.7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有明显的身体虐待痕迹,军事法庭的调查法官并未要求进行任何体检,亦未对此展开任何调查。此外,军事法庭在对申诉人定罪时没有考虑他提出的酷刑指控,缔约国否认在诉讼期间这种指控曾被提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已远远超出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限:自有关事件发生和首次提出酷刑指控以来已过去11年,却未曾启动任何调查。撤销原判上诉没有改变这一情况,申诉人仍因被迫招认的供词而被拘留。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未对申诉人案件中的酷刑指控进行任何调查,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即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酷刑行为时,确保主管当局展开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11.8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就此类申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注意到,第13条并不要求根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正式提出酷刑申诉,也不要求明确声明打算提起刑事诉讼。如《公约》此条规定,受害者只需站出来,将事实提请国家当局注意,国家就有义务认为这是受害者明确默示希望启动即时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此案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3条意义上的酷刑。

11.9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该条承认酷刑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受害者就其遭受的所有伤害得到补救。补救须涵盖所有伤害,且应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等措施,视个案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因所受虐待而出现身体和心理后遗症。军事法庭的调查法官没有下令进行体检,这一事实使申诉人无法得到康复、赔偿、护理和不重犯该罪行的保证。委员会因此认为,未能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剥夺了申诉人使用补救权的可能性,违反了《公约》第14条。

11.10申诉人还声称自己是违反《公约》第15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是根据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被定罪的。他声称,他什么也没有承认,只是被迫在戴着手铐和蒙着眼睛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他不知道内容的文件。

11.11委员会回顾,第15条规定的一般性质源于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其管辖的诉讼程序中包含的供述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在本案中,据申诉人称,他在酷刑下签署的供词被用作对他进行起诉和定罪的依据,他通过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质疑了在酷刑下签署的供词的证据效力,但没有任何结果。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在根据申诉人的供词对他定罪时,没有考虑酷刑指控,且否认在诉讼期间这种指控曾被提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查明申诉人指控的真实性。缔约国未进行任何核查并在针对申诉人的司法程序中采信这种供状,显然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在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在缔约国目前的调查制度下,供词通常被用作起诉和定罪的证据,从而增加了嫌疑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可能性。

11.12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已四次重申在登记本申诉时向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即:中止对申诉人适用一切单独监禁;允许申诉人看自己选择的医生;及找出软禁等拘留替代措施并立即予以落实,以避免其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此外,在2019年8月5日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决定中,委员会再次提到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并要求缔约国为申诉人家人的探视提供便利,允许申诉人定期与其家人及律师见面,鉴于他们相距甚远,委员会请缔约国将申诉人转移到离其家人较近的拘留中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是反驳了申诉人律师的指控,并指出申诉人的拘留条件现在是完全正常的,将来也会保持完全正常,但没有履行委员会要求采取的措施,也没有指出执行这些措施有任何障碍。

11.13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批准《公约》并自愿承认委员会在第22条下的职权,即已承诺将真诚配合该条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并充分实施该程序。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所要求的临时措施,因而未能履行《公约》第22条规定的义务。

1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公约》第1条、第11至第15条及第22条一并解读)。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向申诉人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b) 完全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准则,对有关事件展开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期将受害者所受待遇的责任人绳之以法;(c) 将申诉人转回离其家人较近的监狱的集体监室;(d) 不作出任何有可能伤害申诉人身心健全的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否则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执行《公约》条款的义务;以及(e) 使申诉人能够在监狱中接受其家人和律师的探视。

14.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