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32/20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
K.S. (由律师Gabriel Püntener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申诉日期: |
2017年6月23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7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通过日期: |
2021年11月18日 |
事由: |
遣返至印度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如被遣返至印度,将面临连锁推回和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不推回) |
《公约》条款: |
第3条 |
1.1申诉人是K.S.,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77年。他声称,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至印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7月3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遣返至印度。2017年7月7日,缔约国报告说,已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暂缓遣返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泰米尔人,来自斯里兰卡贾夫纳区。2006年,他被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招募并登记为成员,2006年至2008年一直在该组织。其间,他完成了军事训练,又学习了如何在猛虎组织检查点检查人员和货物。后来,他担任卡车司机,在基利诺奇为猛虎组织送货。
2.2随着猛虎组织与政府军的交战愈发激烈,申诉人逃离了基利诺奇,于2008年回到家乡。2009年4月20日,他向斯里兰卡军队自首。当下就被逮捕,并在确认为猛虎组织成员后,被转移到一个所谓的改造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定期探视。
2.32010年5月22日,申诉人从改造营获释,但必须每周向有关部门报到。2011年7月,他被斯里兰卡警方的恐怖主义调查处逮捕,送到科伦坡。他被拘留在科伦坡三个月,其间受到恐怖主义调查处成员的虐待和审讯。他们指控他掌握猛虎组织藏匿武器的信息和关于猛虎组织成员的情报。申诉人于2011年10月获释,但仍需每周向有关部门报到。他经常受到恐怖主义调查处成员的监视和威胁,包括电话监视和威胁。由于一直有人指控他支持猛虎组织,而且始终存在被捕风险,2012年,申诉人携妻子和儿子逃往印度。
2.4在印度,申诉人一家住在泰米尔纳德邦的金奈。在当地登记时,印度当局得知申诉人曾经是猛虎组织成员,没收了他的护照。2014年至2015年7月,申诉人为我们泰米尔人党(Naam Tamilar Katchi)的一位著名泰米尔政治家担任司机。由于遭到泰米尔纳德邦警方刑事调查部反恐股Q分局和国家情报局成员一再威胁,申诉人于2015年7月辞职。尽管如此,印度当局仍然将他视为威胁,密切监视和骚扰他。
2.5由于害怕被印度当局逮捕并被遣返斯里兰卡,申诉人于2017年4月从印度逃到瑞士。他乘坐飞机抵达瑞士,于2017年4月22日在苏黎世机场提交了庇护申请。入境请求在当天被驳回。申诉人提交申请时,待在苏黎世机场的中转区域。
2.62017年4月25日和2017年5月9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约谈了申诉人。2017年5月11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理由是申诉人从2012年首次逃离斯里兰卡到2017年向瑞士申请庇护,在印度住了五年。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不考虑庇护申请的实质问题,而是将申诉人送回印度这个安全的第三国。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人可以向印度提出庇护申请,认为他没有被印度遣返斯里兰卡的风险(连锁推回),也没有在印度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
2.72017年5月18日,申诉人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提出上诉。2017年6月8日,上诉被瑞士庇护案件终审法院联邦行政法院驳回。
2.8尽管如此,申诉人还是于2017年6月14日请求对联邦行政法院的决定进行复议。他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时,这一请求仍未得到处理。由于复议请求是一种不具有中止效力的特殊法律救济,联邦行政法院决定,在诉讼期间不会做出暂缓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因此,这一尚未用到的补救办法不能被视为有效补救。因此,申诉人声称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认为他的申诉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申诉
3.1申诉人担心,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遭受斯里兰卡警方恐怖主义调查处酷刑的风险。他声称,前猛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瑞士当局而言是毋庸置疑的。同样毋庸置疑的是,作为前猛虎组织成员,他经历了康复过程,但在仍有义务定期向斯里兰卡当局报到的情况下非法离开了斯里兰卡,因此有可能在斯里兰卡遭受《公约》禁止的待遇。
3.2申诉人声称,他在申诉中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他被瑞士当局遣返印度,是否存在从印度被遣返斯里兰卡的风险(连锁推回);二是他能否在印度获得《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公约》)界定的难民地位。他提出,印度既没有批准1951年《公约》,也没有批准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因此不能被视为一个保证他有权申请庇护的安全第三国。他声称,印度没有评估一个人在原籍国是否有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或处罚的风险的程序。
3.3申诉人声称已向瑞士当局提供证据,证明印度确实定期将寻求庇护者遣返至原籍国。还有媒体报道称,印度政党,包括执政的印度教民族主义政党印度人民党,一再威胁将数千名罗辛亚难民和孟加拉移民赶回原籍国。他进一步声称,印度经常将泰米尔人驱逐到斯里兰卡。尽管有报告称,法院下令禁止印度移民局将泰米尔人驱逐到斯里兰卡,但这些法院程序的存在证明了印度当局确实经常试图这样做。
3.4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强行遣返印度,他将面临被连锁推回到斯里兰卡的巨大风险,瑞士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申诉人声称,即使不被赶回斯里兰卡,他也无法享有1951年《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界定的难民地位,而是将作为边缘化的非法移民生活,没有合法权利和适当身份。他还担心被捕,并根据1946年《外国人法》的规定被关进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特别营地,没有任何求助手段或法律保护。他提供证据证明了泰米尔纳德邦公共部门经常发布这样的命令。因此,印度不能被视为对寻求庇护者安全的第三国。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2月29日的普通照会中就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注意到印度的人权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尽管报告显示印度仍然存在大量拘留期间的酷刑行为。但是缔约国坚持认为,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一特定人员在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列举其他理由,才能证明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2尽管缔约国注意到警察拘留期间的酷刑事件仍在大量发生,且犯罪人普遍不受惩罚,但缔约国认为,印度的人权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善并趋于稳定。然而,印度的总体人权状况本身不足以确定遣返申诉人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本人将在印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4.3此外,缔约国特别指出,瑞士当局做出遣返申诉人的决定,是基于他有可能返回印度――他来瑞士之前生活了五年的地方,并没有考虑他是否会被遣返至斯里兰卡。根据国内法,如果申诉人能够返回他以前居住的安全第三国,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就不会基于实质问题考虑庇护申请。根据瑞士联邦法院2007年12月14日的一项决定,印度被视为安全的第三国。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本案的遣返决定中强调,瑞士认为印度是一个通常不会发生与庇护有关的迫害的国家。
4.4缔约国申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9月对泰米尔纳德邦进行的实况调查显示,大约有36,000名斯里兰卡难民生活在泰米尔纳德邦的难民营之外,被认为衣食无忧。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每一名斯里兰卡难民在印度都受到监控。住在难民营的难民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某些时间不得离开难民营,而住在难民营外的难民则通过电话、来人探访或履行非正式的报到义务,与泰米尔纳德邦警方Q分局定期保持联系。金奈一名专门为斯里兰卡难民辩护的律师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调查人员证实,近年来没有发生从印度强行遣返至斯里兰卡的情况,泰米尔纳德邦的法庭驳回了所有引渡泰米尔族斯里兰卡国民的请求。
4.5关于申诉人在离开斯里兰卡之前受到《公约》禁止的待遇的指控,缔约国再次强调,瑞士当局的决定是基于提交人有可能返回印度。出于同样原因,在审议保护申请时,没有将申诉人所谓的前猛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决定性因素。
4.6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在印度生活期间不断受到印度当局的骚扰和恐吓。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据称因前猛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被认为与一位著名泰米尔政治家关系密切而面临的问题不构成《公约》意义上的酷刑行为。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自2015年7月起不再担任该政治家的司机,但直到2017年才离开印度。因此,因担任政治家的司机而据称受到印度情报局骚扰与他离开印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印度政府一方面向申诉人及其家人提供保护,将他们登记为难民并为他们提供公寓,一方面又非法迫害他,看起来也是矛盾的。此外,申诉人未能解释印度当局为何会对他这个只执行过辅助任务的前猛虎组织成员感兴趣,以及当局如何得知他在斯里兰卡的活动。关于提交人受到泰米尔纳德邦警方Q分局骚扰和护照被没收的说法,缔约国回顾说,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访问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斯里兰卡难民都受到同样的监视。由此可见,申诉人并没有被盯上。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印度合法进行了登记,于2012年至2017年在该国生活。他的第二个孩子在印度的医院出生,并获得了相应的身份证件。此外,政府分配给申诉人一套公寓,他的妻子和孩子至今住在那里。鉴于这些因素,缔约国支持庇护部门的结论,即申诉人具有印度合法居民的身份。
4.8缔约国指出,尽管印度尚未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或1967年《议定书》,也没有评估寻求庇护者申请的程序,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1996年,印度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不推回命令,类似于1951年《公约》所载原则。申诉人向瑞士当局承认,印度当局很少遣返外国国民。此外,申诉人在印度没有参与暴露他身份的活动,他的居留是合法的,政府向他提供了一套公寓,他在印度连续生活了五年。申诉人引用的从印度遣返斯里兰卡的人的例子似乎涉及其他情况,与申诉人的情况无关。此外,缔约国认为,如果需要保护,申诉人可以向印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印度,他有工作经验,还有政府提供的住所。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访问后的调查结果显示,申诉人居住在印度难民营外这一事实证明他有经济来源。即使没有住所或收入,申诉人也可以搬到难民营。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没有迹象表明申诉人如果返回印度将面临被连锁推回到斯里兰卡的风险。
4.9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主张,证明如果他被遣返印度,将面临遭受《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的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9年2月10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应委员会的要求,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于2017年7月4日暂停将他遣返到印度。然而,他被迫以无证移民的身份生活,无法获得医疗保健,也没有身份证。他多次试图使其居留合法化,都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2018年6月7日,他被逮捕并被指控在瑞士非法居留。虽然在律师的干预下获释,但继续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
5.2关于连锁推回的风险,申诉人声称,他提供了公开发布的真实的独立报告,证明近年来经常发生无视合理诉求,将泰米尔人从印度强行遣返和连锁推回至斯里兰卡以及将其他难民强行遣返和连锁推回至原籍国的情况。缔约国未能反驳,也未能提出任何相反的证据,除了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9月进行的一次实况调查的非公开报告。申诉人还提出,这份报告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与“大约16名对话者”进行了交谈,他们“没有任何关于将斯里兰卡难民从印度强行遣返至斯里兰卡的信息”,还与一名“来自金奈的律师”进行了交谈,该律师称近年来没有发生强行遣返,但确认有过法院诉讼。提及“大约16名对话者”和一名“来自金奈的律师”之处极其含糊,但缔约国从这份报告中得出的反驳申诉人证据的结论则影响深远。申诉人主张,给予这些参考资料的分量不应超过关于经常将泰米尔人遣返斯里兰卡的详细、公开的信息来源。申诉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将实况调查报告列入证据。该报告没有公开,因此申诉人不知道其内容。在无法查阅报告并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无法评估报告所述内容的依据及其应有的分量,因此申诉人无法适当回应缔约国的意见。因此,申诉人提出,既然该报告没有为被告提供反驳证据,就从委员会审议的证据中剔除。
5.3不论这份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申诉人坚持认为,如果返回印度,他将面临被遣返斯里兰卡的真实风险。无法保证申诉人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能够在印度合法居住。相反,更有可能的情况是,他一到印度就被一名不了解不推回这一抽象规则和印度最高法院1996年对这一问题的裁决的官员送上飞往科伦坡的飞机。目前有200多名罗辛亚人因非法入境而被羁押在印度。2018年10月2日,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特别报告员对印度计划将七名罗辛亚男子遣返缅甸表示抗议。申诉人还引用了一名寻求庇护的泰米尔人的例子证明其主要论点――从印度到斯里兰卡的连锁推回仍在发生,因为该人在2018年12月被澳大利亚遣返到印度后被送回斯里兰卡。申诉人辩称,难民存在被遣返原籍国的风险反驳了缔约国的说法,即印度严格遵守不推回原则,因此对申诉人来说是一个安全的国家。最后,申诉人强调,联邦委员会关于印度是安全第三国的决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关做出的一个政治决定,而不是基于对原籍国情况的评估做出的决定。
5.4申诉人反对缔约国的说法,即他在印度被登记为“难民”或“普通外国人”,并得到了政府提供的支持。他坚称印度当局从未正式登记过他,他也没有在印度合法居住,因为自内战结束以来,印度当局便不再将斯里兰卡人登记为难民。相反,申诉人不得不向拉马普拉姆警方登记。他从未收到任何证明他在印度登记的文件,因此既无权获得合法工作,也无权获得驾照,只能在晚上打黑工。申诉人反驳联邦行政法院的调查结果,即他在警方登记后得到了一套公寓,因此这两个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事实上,申诉人在证词中明确表示,他没有得到印度政府提供的任何支持。公寓不是政府提供的,而是我们泰米尔人党提供的,因为后来他为该党领导人工作。
5.5申诉人认为,他被怀疑参与在印度参与重建猛虎组织,因此一直受到泰米尔纳德邦警方Q分局的监视、恐吓和骚扰。在他登记之前,印度有关部门已经得知他曾经是猛虎组织成员,于是没收了他的护照。从2014年至2015年7月,申诉人为我们泰米尔人党的领导人担任司机,鼓吹泰米尔分离主义,宣传猛虎组织。他在泰米尔纳德邦警方Q分局和印度情报局的多次威胁下辞职。但印度当局仍然视他为威胁,继续密切监视和骚扰他。
5.6申诉人补充说,除受到骚扰之外,他还担心自己会根据1946年《外国人法》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求助手段或法律保障的情况下,随时被逮捕并关入针对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特别营地。他提供了泰米尔纳德邦公共部门发布的命令作为证据,表明与猛虎组织有关的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经常被Q分局拘留在特别营地,以及印度法院继续保留政府不考虑不推回原则就驱逐外国人的绝对权力。
5.7申诉人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仅根据法院命令和22年前印度最高法院的裁决,而且根据可靠和可评估的原籍国信息进行评估,以核实申诉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他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瑞士法院的决定表明,法院没有对申诉人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评估。两项判决都是即决判决,没有充分考虑申诉人的论点。申诉人称,从缔约国的陈述中可以看出,瑞士当局和法院在国内诉讼期间歪曲了他的主张,让人觉得他曾得到印度政府提供的支持并在该国拥有正常身份。尽管他的申诉有具体证据作为支撑,但瑞士当局依据的是认为印度是安全第三国这个一般考虑,并没有根据可靠和可评估的原籍国信息对他的申诉进行适当审查。另一方面,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可评估的证据来反驳申诉人的说法,即他担心在印度受到《公约》禁止的待遇或被遣返斯里兰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受理没有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实质问题
7.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至印度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或有可能被进一步遣送至将面临酷刑风险的第三国时,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推回”)该国。
7.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据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此人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不过,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被遣送回印度,是否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申诉人被遣送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此外,若面临风险者在被遣送至另一国家后会随之面临被遣送至有充分理由认为此人将有遭受酷刑风险的第三国,则不应遣返。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的指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以下情况:(a) 族裔背景;(b) 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被逮捕且无法保证得到公正待遇和审判;(d) 曾遭受酷刑;(e) 在原籍国受到隔离羁押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f) 在受到酷刑威胁后偷偷逃离原籍国;(g) 宗教信仰;(h)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
7.5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证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7.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被遣返印度,他将被驱逐到斯里兰卡并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由于印度没有难民法,也没有评估个人在原籍国是否有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或处罚的风险的程序,他无法获得难民身份。申诉人称,他将无法获得法律身份或法律权利,行使工作权等基本权利将受到各种限制。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担心被泰米尔纳德邦警方Q分局逮捕并拘留在泰米尔难民特别营地。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在印度生活期间,Q分局不断对他进行骚扰和监视,怀疑他在印度重建猛虎组织;在多次受到威胁后,他于2015年7月辞去了为一位著名的泰米尔政治家当司机的工作;辞职后,监视和恐吓行为继续存在;在警方和印度情报局的持续威胁下,他离开了印度。
7.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没有迹象表明印度缺乏防止遣返的有效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表示瑞士联邦法院已于2007年承认印度为安全的第三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印度虽然没有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或1967年《议定书》,但在全境适用不推回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调查结果,即近年来没有强迫遣返斯里兰卡难民;涉及请求引渡到斯里兰卡的司法程序不多,均被印度法院驳回;据称泰米尔纳德邦议会颁布了一项禁止将难民推回斯里兰卡的命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在印度从事暴露身份的活动,他的居留是合法的,他在印度连续生活了五年。
7.8委员会回顾,必须查明申诉人目前是否面临在印度遭受酷刑或连锁遣返的风险。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申诉人声称他因为前猛虎组织成员的身份,一直受到泰米尔纳德邦警方Q分局的监视、恐吓和骚扰,但并未提供文件证明他受到了违反《公约》第3条的酷刑或其他待遇。委员会特别指出,鉴于申诉人辞职两年后才离开印度,不能断定申诉人因担任一名著名泰米尔政治家的司机而遭受骚扰与他离开印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佐证和关于申诉的更多细节,但他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他返回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7.9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即申诉人未能解释印度当局为何会对他这个只执行过辅助任务的前猛虎组织成员感兴趣,以及当局如何得知他在斯里兰卡的活动。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所有斯里兰卡难民都同样受到警方的监视和监督。在这方面,委员会接受拘留某些斯里兰卡泰米尔难民的特别营地的存在。然而,申诉人提供的背景证据表明,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将难民送到这些特别营地:对抵达印度的难民进行初步筛查后,或是营地的难民后来被怀疑参与犯罪或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成员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申诉人以前在印度居留的情况,他回到印度后基本不可能被逮捕并被拘留在这样的特别营地。
7.10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申诉人声称他并非在印度合法居住,也从未被正式登记为一般外国人或难民,但他仍在警方进行了无限期的合法登记,因此获得了居留证。申诉人声称没有得到国家提供的支持,公寓其实是我们泰米尔人党而不是印度当局分给他的,但这不影响结论。
7.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印度缺乏明确界定的庇护程序,而且印度法律不加区分地将所有非公民归入单一的“外国人”大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以非法入境为由拘留寻求庇护者的情况在印度并不罕见。然而,委员会回顾,遣返目的地国发生过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让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本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明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返回印度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连锁遣返的具体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为何无法利用印度的法律保护并向主管当局提出居留申请。委员会注意到,印度将外国人强行遣返原籍国的例子很少,而且情况与本案不同。委员会注意到,印度法院普遍坚持不推回原则,近年来,引渡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对此,申诉人没有反驳。
8.基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案卷中的资料未能证实申诉人返回印度后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印度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