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824/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4/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D.B.(由律师Joëlla Bravo Moug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荷兰

申诉日期:

2017年5月17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荷兰驱逐回几内亚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返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D.B.,几内亚国民,1991年出生。她声称,如果缔约国将她遣送回几内亚,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88年12月21日起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5月19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缔约国执行了临时措施请求,在委员会审议来文之时,没有遣返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属于颇尔族。从出生到2009年,她在科纳克里和几内亚中部的拉贝镇之间搬了几次家,在这两个地方都生活过。

2.22007年,她被迫与一名男子结婚,2008年底,她在父母同意下与该男子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她开始与一名基督教男子交往。她的家人从未接受这段恋情,而是强迫她嫁给另一个比她年纪大的男人。申诉人拒绝了这桩婚事,于2011年4月29日逃离几内亚,当时她20岁。

2.3申诉人前往荷兰,于2011年4月30日向当局报告,并于2011年6月23日提交了临时庇护居留证申请,理由是她害怕在几内亚被强迫结婚。2011年7月1日,司法部移民归化司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她的担忧不可信。

2.4在抵达缔约国一年后,申请人提出了刑事申诉,声称自己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她报告称,在她抵达缔约国后的两周内,她被迫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她担心如果回到几内亚,她会再次被贩运。

2.52016年3月9日,申诉人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理由是她回到几内亚后将被迫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申诉人指出,在她第一次庇护申请之前和期间,她一直觉得自己接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此外,在几内亚,她曾试图找出自己不能生育的原因,她母亲的一个熟人在医院对她进行了检查,并告知她她已按要求接受过割礼了。但是,在缔约国待了几年后,又听到了其他几内亚妇女讲述她们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经历,她对自己的割礼产生了怀疑。她去看了一名全科医生,当时去看医生不是为了她的庇护申请,该医生在2014年12月3日的一份声明中证实,她根本没有受过割礼。申诉人解释说,她的家人一直以为她受了割礼,她没有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事实之所以没被人发现,是因为她的母亲以为申诉人在科纳克里与她的舅舅生活期间接受了割礼,而她的舅舅又以为她来科纳克里与他生活之前已经接受过割礼了。

2.62016年3月11日,司法部移民归化司驳回了她的申请,认为在她20岁离开之前她的家人都没有讨论过她是否接受了女性生殖器残割的说法不可信,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以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受到家人的压力而接受残割。2016年3月12日,申诉人向海牙地区法院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2016年4月7日,地区法院宣布司法审查申请没有根据。地区法院认为,申诉人应该早点告知当局她没有受过残割。地区法院认为,在几内亚,如果母亲不想让女孩接受残割,女孩就不会面临女性生殖器残割的风险,如果申诉人在20岁之前没有接受割礼,这意味着她的家人没有施加压力要求她这样做。

2.72016年4月15日,申诉人就该裁决向行政管辖司提出上诉。2016年12月9日,该司宣布上诉毫无根据,理由是没有确定遭受生殖器残割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如果母亲不希望女儿接受残割,女孩通常不会面临真正的风险。第二次庇护程序就此结束。

申诉

3.1申诉人称,如果她被遣返几内亚,她将面临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真实风险,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

3.2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能充分评估她回到几内亚后将面临的风险,而只是评估她所说的家人将迫使她接受残割这一事实是否可信。她补充说,缔约国只评估了她家人施加的任何压力,而忽略了几内亚整个社会(特别是她的族裔群体)施加的压力。

3.3此外,申诉人强调,女性生殖器残割在几内亚几乎是普遍现象,这一事实足以得出结论,她面临着遭受残割和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和可预见的风险。她补充说,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2013年的一份报告,几内亚96% 的妇女遭受了女性生殖器残割,颇尔族妇女的风险更高,因为在几内亚,99%的15-49岁颇尔族女童和妇女都遭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

3.4关于19岁以后遭受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已经在关于F.B.诉荷兰案的第613/2014号来文的决定中指出, 虽然只有1.2%的女性生殖器残割是对19岁以上的妇女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妇女面临的风险较小,因为绝大多数女性生殖器残割手术是在受害者未满14岁且尚未结婚时进行的。

3.5申诉人进一步辩称,该国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几内亚当局没有能力和意愿去保护她免遭女性生殖器残割。她声称,缺乏保护的主要原因是整个社会都实行女性生殖器残割。申诉人提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2016年4月发布的一份报告, 其中证实,尽管几内亚当局努力加强保护,防止女性生殖器残割,但女性残割的比例保持不变。最后,申诉人认为,暗示她母亲可以保护她免遭女性生殖器残割的说法既不公平也不成立,因为这不适用于成年妇女。

3.6申诉人称,她以后还是会被迫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可能在结婚时或当她成为母亲时,如果她不接受割礼,她将遭受社会排斥。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7年11月1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在其意见中认为,值得注意的是,申诉人在入境缔约国四年多之后,在第一次庇护程序完全结束之后,才寻求保护以免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威胁。

4.3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程序期间称,她当时以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女性生殖器残割,缔约国不接受这一说法。事实上,鉴于女性生殖器残割做法的侵入性质以及几内亚社会对这一习俗的重视,缔约国认为,如果她没有经历过这种手术,她不可能误认为自己经历过。

4.4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遭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因为一名荷兰全科医生证实她没有。然而,她声称由于家庭压力,她返回几内亚后将被迫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缔约国对这一说法持有怀疑。首先,申诉人说她的家人一直以为她已经接受过这种手术,缔约国不接受这一说法。第二,申诉人声称自己面临压力,而事实是她的家人并没有让她接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尽管这是她的族裔群体的习俗,所以她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第三,申诉人没有具体和亲自证实她的说法,即她的家人会对她施加压力,让她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事实上她的家人迄今为止没有这样做。申诉人称她母亲以为她的舅舅已经处理好了残割这件事,缔约国也认为该说法不可信,因为在几内亚,主要由母亲负责残割。申诉人的家人应该会在她在结婚前确定她是否接受过残割,这才是合乎逻辑的做法。

4.5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满意地证明,她返回后将被社区强迫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并认为从申诉人的陈述中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她离开之前,她受到了来自其族裔群体或更广泛社区的压力,要求她接受残割。此外,关于申诉人的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想让她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说法缺乏说服力,所以缔约国认为他们能够保护她免受来自家庭以外的潜在压力。

4.6缔约国指出,荷兰外交大臣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一份国家报告显示,只有1.2%的女性生殖器残割手术是对19岁以上的妇女实施的。根据同一份报告,年轻成年妇女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生殖器残割。各种消息来源还报告称,在几内亚,没有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妇女和女童可以过正常的生活。

4.7此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可以选择在该市的其他地方定居,无论有没有邻里领导的帮助,她都可以自己生活,而不让家人知道她已经回到几内亚。

4.8缔约国还指出,如果申诉人再谈恋爱或再婚,她将被迫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她的前夫或前男友没有对她施加任何压力就证明了这一点。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月17日,申诉人提交了她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她说,在她的第一次庇护申请中,她声称在她很小的时候(即女童通常接受残割的年龄),她在拉贝镇和科纳克里之间搬了几次家,这个说法被视为可信。她在科纳克里出生,大约四岁时搬到拉贝镇。她在拉贝镇一直长到16岁左右,然后她又回到科纳克里与舅舅一起生活。因此,很有可能舅舅以为她来与他一起生活时已经接受了割礼,而母亲也以为申诉人与舅舅一起在科纳克里生活时接受了割礼。

5.2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家人对她施加压力要求她接受残割的说法不可信,申诉人说,她的姐姐就曾接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这一事实被认为是可信的。第二,虽然割礼主要由母亲负责,但割礼事关整个家庭和社区,所以女性生殖器残割也会由其他女性家庭成员进行,如姨妈和外婆。

5.3提交人补充说,即使某些说法被认为不可信,也不能改变以下可信的事实:提交人是一名来自几内亚的颇尔族妇女,在一个女性生殖器残割发生率为96%的国家,她没有接受过这种割礼。这些事实构成了她将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充分理由。申诉人提到委员会的决定,其中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诉人提供的关于她和她家人在几内亚情况的信息有误,但委员会认为,这种偏差本身不足以弱化女性生殖器残割盛行的现实以及由于相关法律无效(包括施害者有罪不罚)几内亚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补救和当局的适当保护这一事实。

5.4申诉人补充说,就算搬到其他地方生活,她也无法获得保护,免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由于几内亚主要是父权社会,妇女基本上依赖男子。国家资料证实,只有经济独立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或其伴侣尊重她们不被残割的选择,才更有可能避免女性生殖器残割。

5.5申诉人强调了以下无可争议的事实:她是几内亚颇尔族妇女,几内亚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发生率为96%;她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女性生殖器残割;她现在是未婚状态,经济上依赖他人。根据这些事实,她得出结论认为,有充分理由认为,如果她返回几内亚,她将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9年5月23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补充资料,重申了其先前的大部分意见。

6.2缔约国指出,毫无疑问,女性生殖器残割在几内亚仍然是一种普遍做法,在社会上根深蒂固。缔约国在提交的材料中提到美国国务院2019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家报告,其中提到儿童基金会收集的数据。据儿童基金会数据显示,96%的15至49岁几内亚妇女和女童接受了残割,这种做法仍在全国各地以及所有宗教和族裔群体中实施。

6.3缔约国补充说,如果申诉人的母亲和舅舅确实赞成女性生殖器残割,并认为这是成人礼的必要步骤,可赋予受割礼女孩尊贵的地位,那缔约国不理解他们怎么会没有确保申诉人接受过割礼。

6.4由于申诉人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为什么她与其他大多数几内亚妇女不同,为什么她没有接受割礼,所以缔约国政府认为是她父母决定不让女儿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并创造必要条件保护她免受社会压力。由于申诉人的前夫或其伴侣显然没有强迫她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缔约国不认同她未来的丈夫会要求她接受割礼的说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7.3由于在可否受理问题上没有发现任何其他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8.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回几内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几内亚后她本人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这一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本人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申诉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还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

8.5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机构所得出的关于事实的结论,但委员会不受此类结论的束缚,而是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在虑及每一案件所有相关情节的情况下,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8.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她返回几内亚后将面临被其家庭和社区成员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由于女性生殖器残割在几内亚几乎普遍存在,足以得出结论,她面临遭受残割的真实和可预见的风险。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称她在第一次申请庇护时以为自己已经遭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鉴于女性生殖器残割做法的侵入性质以及几内亚社会对这一习俗的重视,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这一说法不可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她返回几内亚后会由于家庭和社会压力而被迫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说法也持有怀疑,因为:缔约国不相信她的家人一直以为她已经接受了割礼;她据称会面临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压力,这与她在几内亚生活的20年里她的家人没有强迫她接受割礼的事实不符;申诉人的家人没有在她在结婚前确定她是否接受过割礼;她从来没有受到来自她的族裔群体或更广泛的社区的任何压力,要求她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只有1.2% 的残割女性生殖器手术是对19岁以上的妇女进行的,而且申诉人可以选择在该市其他地方定居。

8.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几内亚法律禁止女性生殖器残割,但这种做法在该国仍然很普遍,在女童和妇女中发生率约为95%,在颇尔族成员中发生率为91%。缔约国坚称,只有1.2%的女性生殖器残割是对19岁以上的妇女实施的。但是,这个数字可以解释为,绝大多数残割发生在受害者未满14岁且尚未结婚之时。这不能降低在童年或青春期未受过残割的19岁以上未婚女性所面临的风险。

8.9委员会回顾,女性生殖器切割对受害者造成永久的身体伤害和可能持续一生的严重心理痛苦,并认为对妇女施以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建议申诉人在该市其他地方定居,但这并不总是可靠或有效的补救办法。

8.10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到关于F.B.诉荷兰案的第613/2014号来文,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尽管申诉人提供的关于她和她家人在几内亚情况的信息有误,但委员会认为,这种偏差本身不足以弱化女性生殖器残割盛行的现实以及几内亚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受害者无法获得当局的适当保护这一事实。然而,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不仅在描述自己的情况时前后矛盾,而且就其庇护申请的实质问题,即确定她若被遣返将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风险的情况,也提供了相互矛盾和不可信的陈述。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陈述中的以下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其中大部分已被国家当局注意到:一方面,申请人声称她以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割礼,另一方面,她说当她还是个孩子的时候,她的母亲告诉她,想等到她再大一点的时候对她实施割礼; 她说,她的家人赞成割礼,但在她生活在几内亚的20年里没有成功地为她施行割礼,而且在此期间她还结过一次婚;她解释说,家人会强迫她接受女性生殖器残割,同时又指出,她的家人以为她已经接受了割礼;她在抵达缔约国四年后以及在她前两次居留申请被驳回之后才表示担心回国后会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而前两次申请是基于其他指称,即她担心在返回后会遭受强迫婚姻以及她曾被贩运。

8.11关于在较大年龄接受割礼的可能性,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申诉人能够在未接受割礼的情况下结婚并谈恋爱,也没有受到其家人或几内亚社会的压力。

8.12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国家当局的评估,申诉人对其申请所涉实质问题的陈述相互矛盾且不可信,申诉人没有提出足够的理由使委员会相信她在返回几内亚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和可预见的个人风险。

8.13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几内亚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