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50/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Omar N’Dour (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和撒哈拉威被严重侵犯人权者联合会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摩洛哥 |
申诉日期: |
2014年11月28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1月1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通过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事由: |
对一名撒哈拉活动人士的酷刑及其拘留条件 |
程序性问题: |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实质性问题: |
有罪不罚;防止酷刑;赔偿酷刑受害者;使用酷刑获取证据 |
《公约》条款: |
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第1款 |
1.1申诉人Omar N‘Dour系摩洛哥国民,1979年在西撒哈拉出生。他称,摩洛哥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与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以及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和撒哈拉威被严重侵犯人权者联合会代理。
1.22015年10月20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将申诉可否受理问题与案件的实质问题分开审查。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GdeimIzik营地的活动分子之一,是负责秩序和安全小组的成员。该营地于2010年10月初在西撒哈拉阿尤恩郊区设立,目的是和平抗议摩洛哥政府对撒哈拉人的边缘化和歧视,争取撒哈拉人的社会和经济权利。2010年11月8日,摩洛哥安全部队逮捕了住在营地的人。据官方消息来源称,这一行动激起了一波示威,导致11名安全部队成员和2名撒哈拉人死亡。这引发了摩洛哥安全部队的暴力反应,在难民营拆除后的几天里,他们逮捕了大约200名撒哈拉人,其中包括申诉人。
2.22010年11月10日晚上11点左右,一批全副武装的摩洛哥安全部队成员,即军队和精锐警察部队成员,包围了申诉人所在的农场,将他逮捕但不告诉他原因。然后,他们把申诉人拖到附近一个僻静的地方,把他扔在地上,用警棍打他的背部和膝盖,并威胁要杀了他。咄咄逼人的安全部队问他是否参与了与GdeimIzik营地有关的抗议活动,并问及他与某些撒哈拉激进分子的关系。问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申诉人随后被带到阿尤恩中央警察局,被关在地下室,与其他被拘留者分开。第二天,申诉人整天戴着手铐,眼睛被蒙住。他再次遭到毒打和审讯。晚上11点左右,一群被称为“敢死队”的特工把他推进一辆小卡车,带到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并在那里挖了一个坟墓。他们威胁说,如果申诉人不回答他们的问题,就杀了他,把他埋在那里。他们强迫他脱去衣服,向他泼冷水,然后把一个玻璃瓶塞进他的肛门。
2.32010年11月12日凌晨2点或3点左右,申诉人被带到阿尤恩警察局,与其他80名囚犯关在一个牢房里。当天晚些时候,他被转移到另一个房间,在那里他再次遭到酷刑,并被询问他是否参与了与GdeimIzik营地有关的抗议活动。一名看守强行把他弄醒,另一名看守用棍棒殴打他。他还遭受了一种被称为“坐飞机”的酷刑,他的手脚被绑在一根棍子或杆子上,他被吊在上面殴打。
2.4当天晚上8点左右,安全人员不让申诉人过目就强迫他在几份文件上签字。大约一小时后,他被带见阿尤恩上诉法院调查法官,调查法官宣读了对他的13项指控,其中包括杀人、破坏公共财产和参加非法武装团体。申诉人说他是无辜的,并描述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他甚至解开衬衫扣子,以显示他受到殴打后留下的痕迹和瘀伤。但是,法官没有下令对申诉人进行身体检查,而是根据他签署的供词下令将他拘留。 申诉人只是在法官面前才第一次见到他的法律代理,他的法律代理以前曾要求见他,但均遭拒绝。
2.5申诉人随后被转移到阿尤恩被称为“黑监狱”的拘留中心,在那里一直呆到2011年5月17日。申诉人到达拘留中心后,与其他囚犯(其中一些是儿童)一起被迫脱光衣服,在看守面前列队,看守殴打他们,触摸他们的生殖器,侮辱他们长达一个小时。然后,申诉人被关在一个没有灯光的拥挤的牢房里。
2.62010年11月14日早上6点,申诉人被带到阿尤恩警察局,在那里他再次遭到酷刑。他被吊在天花板上,直到失去知觉,并受到性暴力,包括肛门被插入一根棍子。安全人员要求他指认杀害一名警官的两个人,但被申诉人拒绝,他再次受到威胁和毒打。
2.7申诉人在警察局被关了一整天后,被带回被称为 “ 黑监狱 ” 的拘留中心。在随后几天,他的眼罩被摘下,但不得戴眼镜。他的身体状况严重恶化。他开始发烧,浑身疼痛,但他却得不到医治和药物。 2010年11月13日至16日,申诉人与其他47名囚犯一起被关在一间大约3米乘5米的小牢房里;他们不得不使用牢房内的厕所,没有自来水,并且只能睡在地上。
2.82010年11月16日,申诉人被戴上手铐,蒙住眼睛,并被告知他将被转移到拉巴特。然而,他只是与其他34名囚犯一起被关进了同一监狱的另一个牢房。在新牢房里,看守24小时开着灯。当囚犯们抗议时,看守让他们在黑暗中呆了一整天。他们在那间牢房里被关押了20天后,才被允许接受探视。申诉人在年底前一直被关在那间牢房里。
2.9阿尤恩上诉法院检察长访问监狱时,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囚犯告诉他,他们遭受酷刑行为、监狱的拘留条件恶劣且缺乏医疗,他们要求展开调查。然而,后来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囚犯也没有接受任何身体检查,这违反了摩洛哥法律。2010年12月9日,申诉人的父亲就其儿子遭受酷刑一事向阿尤恩上诉法院提出申诉。他从未得到答复,此案也没有受到调查。
2.102010年12月底,拆除GdeimIzik营地后被监禁的133名囚犯,包括申诉人,被重新分到拘留中心另一处的三个很小的牢房关押了24小时。
2.112011年1月28日,申诉人的法律代理向阿尤恩上诉法院提出了保释申请,其中提到了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保释请求被拒,酷刑指控也没有受到调查。
2.122011年2月1日至4日,囚犯们的法律代理以及囚犯父母代表囚犯,包括申诉人,向阿尤恩上诉法院检察长、司法部、内政部和人权协商委员会提出了酷刑申诉。尽管如此,也没有展开调查。
2.132011年5月17日,申诉人自己交了保释金后获释。最初对他的13项指控只留下了4项:即参加犯罪集团、对官员实施暴力行为、阻碍公共通行权、扰乱治安。迄今为止,申诉人在自己的保释金的担保下仍然自由,没有对他提起任何法律诉讼。他说,参与GdeimIzik营地事件的其他许多人与他的处境相同,他们自己交了保释金后长期获得自由,这一事实被用来阻止他们参与捍卫西撒哈拉人权的努力。
2.14申诉人指出,在他遭受酷刑之后,他患有身体和心理问题,包括失眠和创伤后应激综合症,无法完成学业。申诉人遭受酷刑的事实有来文所附医生证明为证。
2.15申诉人称,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在2010年11月12日出庭时曾告诉调查法官,他遭到过酷刑,他父亲向同一法官提出了关于酷刑的正式申诉。此外,他的律师在向调查法官提交的保释申请中说,他遭受过酷刑。2011年2月,申诉人的父亲和撒哈拉威被严重侵犯人权者联合会再次向阿尤恩上诉法院检察长、人权协商理事会和其他政府机构报告了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因GdeimIzik营地事件而被捕的一些人所遭受的酷刑行为。尽管尽了一切努力,但仍没有展开调查。
2.16申诉人补充说,由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编写并提交摩洛哥当局的一些公开报告明确描述了他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罗伯特·肯尼迪中心还发表了一份报告,提供了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一些GdeimIzik囚犯的第一手资料,他们说,他们试图就自己所遭受的许多酷刑行为提出申诉,但在拘留中心工作的官员拒绝接受申诉。摩洛哥设立了一个议会委员会来调查GdeimIzik营地事件,但随后并没有展开调查。此外,在摩洛哥,声称遭受酷刑的人没有可用的申诉渠道来要求进行公平、独立而公正的调查,提出展开这种调查的请求对根据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提出的法律诉讼没有中止效力。
2.17申诉人说,尽管向司法当局提出了许多申诉,但有关事件是在摩洛哥安全部队成员在西撒哈拉实施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案件绝对不受惩罚的背景下发生的。他指出,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对与拆除GdeimIzik营地有关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公正、有效的调查。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他曾试图利用国家一级的现有补救办法,但毫无结果。
申诉
3.1申诉人称,由于他遭受的酷刑行为,他是以下违反《公约》第1条第1款(与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行为的受害者:刑讯逼供;他的酷刑指控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独立、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责任人未受到起诉和惩罚。申诉人还辩称,缔约国没有向他保证对他所遭受的伤害提供充分的赔偿、补偿或康复服务。
3.2申诉人指出,由于他的拘留条件不人道,他也是违反《公约》第16条第1款(与第11条一并解读)行为的受害者。
3.3申诉人请委员会呼吁摩洛哥:
(a)对他的申诉进行公正、彻底的调查,包括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身体检查,以期将他遭受的酷刑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公布该项调查的结果;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申诉人及其家人得到适当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威胁、骚扰或恐吓;
(c)确保申诉人获得及时、充分和公平的补偿;
(d)向申诉人提供所需的医疗和心理治疗;
(e)向申诉人提供奖学金,使他能够参加专门的学习课程,以完成他因所遭受的伤害而不得不中断的大学教育;
(f)撤销对申诉人提出的与GdeimIzik营地事件有关的所有指控;
(g)举行公开仪式,承认对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责任;
(h)设计和举办关于囚犯待遇以及执法人员、安全部队和监狱人员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i)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j)修订现行法律,包括关于酷刑定义和使用审前拘留的法律,以确保其符合《公约》;
(k)将委员会的决定翻译成阿拉伯文和哈萨尼亚文,并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5年3月13日,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从未就据称他在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行为向摩洛哥司法当局提出具体的正式申诉。申诉人只是说,当局从未同意展开调查,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已采取任何步骤要求进行调查。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律师2011年5月提交的保释申请并不构成要求展开调查的请求,因为这种请求必须按照既定程序提出,并且必须提供关于所称酷刑行为发生情况的具体详细资料。最后,申诉人没有努力利用地方或国家一级的其他国家人权机制。他也没有证明相应的程序会被过度拖延,或这种补救办法不会有效。
4.2缔约国反对申诉人的说法,即他在作陈述时告诉调查法官他受到了酷刑,缔约国指出,尽管他得到了六名律师的协助,但他也没有这样做。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有责任记录其指控,特别是提供就其案件作出的司法裁决的副本。在这方面,据称是送交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的载有酷刑指控的信上没有迹象表明,这些当局确认收到了这些信件,相反,这些信件似乎是专门为此目的制作的。
4.3关于案件事实,缔约国确认,申诉人属于受GdeimIzik组织者招募维持营地秩序的武装民兵。他被警察截获,因为他参与了2010年11月8日安全部队来拆除营地时对安全部队的袭击,并在阿尤恩犯下了破坏行为。随后,奉阿尤恩市上诉法院的指示,他被警方拘留。2010年11月12日,阿尤恩皇家检察长宣读了指控,并将案件移交给一名调查法官。该法官签发了拘留令。
4.4缔约国请委员会在摩洛哥法院对申诉人的案件作出裁决前暂停审议本来文,因为他尚未受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5年5月22日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坚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告诉调查法官他受到了酷刑,并向他展示了这些酷刑行为留下的痕迹。此外,他的父亲向同一调查法官提交了关于酷刑的正式申诉,而且申诉人的律师在其保释申请中也提到了酷刑行为。他说,司法当局不承认收到这些申诉,这是摩洛哥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在涉及安全部队在西撒哈拉侵犯人权的申诉案件中。
5.2申诉人坚称,在摩洛哥,没有任何手段可以迫使当局对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
5.3关于案件事实,申诉人称,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不属于武装民兵。GdeimIzik营地被拆除时,他不在营地;后来他才去那里帮助一些伤者,然后把他们带到自己家。申诉人说,他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法官没有传唤他们作证。
5.4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就安全部队对他的逮捕和审讯作出解释,也没有对他所受的待遇作出解释,尽管根据国际判例,当被剥夺自由者声称是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时,缔约国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缔约国本应就申诉人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所所受的身心伤害作出详细解释;医疗报告证实,存在这种伤害。
5.5申诉人指出,虽然他暂时获释,但对他的刑事诉讼持续了四年。在此期间,当局没有采取有效步骤进行诉讼,也没有举行听讯。而且,这些诉讼与他被控的刑事责任有关,但与他的酷刑申诉无关。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应该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最后,缔约国的意见没有解释或确定就他的酷刑申诉而言,应用尽哪些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15年7月16日,缔约国要求委员会暂停审议来文,因为申诉人仍被有条件释放,没有接受审判,这表明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2015年8月4日,申诉人重申了他先前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并援引了Asfari诉摩洛哥案 ,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予受理。申诉人指出,他于2010年11月12日和2010年12月9日提交了要求调查其酷刑指控的请求。2011年1月28日,申诉人的律师在阿尤恩上诉法院调查法官面前要求有条件释放申诉人,并谴责他所受的酷刑行为。
7.2申诉人指出,在他自己交付保释金获释四年后,他仍然没有受到审判,也没有得到听讯。在本案中,没有就对他的其余指控采取任何行动。无论如何,该案与未对他遭受的酷刑行为进行调查无关,因此不构成为此目的的有效补救。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要求暂停审议只不过是推迟审议本来文的一种手段。
关于可否的受理决定
8.2016年8月11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申诉人不可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驳回了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申诉人没有接受审判而应暂停审议来文,因为与本案无关。委员会认定,来文提出了与《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的问题,可予受理。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9.12020年6月12日,缔约国再次提交了2017年8月25日的意见。 缔约国报告说,申诉人在GdeimIzik营地事件期间是武装民兵的一员,根据适用的国际规范和程序标准,于2010年11月10日在阿尤恩被警察逮捕和审问。他涉嫌参与2010年11月8日在拆除上述营地期间对执法当局的袭击,以及随后在阿尤恩发生的骚乱以及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破坏。
9.2在调查期间,申诉人自愿承认,在上述冲突和破坏行为期间,他和其他同伴袭击了阿尤恩三区和五区的警车、邮局、警察局和一名警官。对申诉人被捕时缴获的一台个人电脑进行检查后发现了申诉人在GdeimIzik营地警方干预期间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煽动暴乱者对抗和攻击警察,大喊这是一场“对敌人的战争”。
9.3申诉人被捕后,在阿尤恩上诉法院皇家总检察长的要求下将他拘留,然后于2010年11月12日将他交给该法院的法官,法官授权该法院的调查法官对他进行讯问。调查法官下令将申诉人关在阿尤恩监狱。2011年5月17日,申诉人获有条件释放。
9.4申诉人声称,他于2010年11月10日晚上11点左右被安全部队逮捕,并在农场受到审问,而没有被告知他被捕的原因,对此,缔约国辩称,事实上,申诉人与其他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阿尤恩的Erac区被警察逮捕。申诉人被捕时随身携带一张名片,表明他是GdeimIzik营地的监督员。他和他的同伴被带到警察局,在那里被告知对他们的指控,是阿尤恩上诉法院检察长办公室下令拘留他们的。
9.5当被问及他脸上和脚上的伤痕的原因时,申诉人说,这是因为他参与了与警察的冲突,当时双方互相扔石头。至于申诉人关于拆除营地时他不在场的说法,事实证明,他在营地内参与了严重的破坏行为,包括用莫洛托夫燃烧弹和煤气瓶袭击安全部队人员,然后与其他四名暴徒一起前往阿尤恩市,在那里他们进行了破坏建筑物以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9.6申诉人称,在他遭警棍殴打后,警察不让他过目就强迫他在审讯记录上签字;对此,应当指出,对申诉人签名的笔迹分析表明,他的签名在所有记录中看起来都是一样的,这证明申诉人在正常情况下签字的,没有遭受武力。缔约国还指出,国家立法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在审讯记录上签字,被审讯者可以拒绝签字。因此,没有理由强迫一个人在审讯记录上签字。此外,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关于将设立一个名为“行刑队”的警察部门的指控,这是虚构的。同样,申诉人还谎称,他被关押在阿尤恩警察局的地下拘留所,而所有牢房都设在一楼。
9.7申诉人不断扬言他与公共当局处于战争状态,声称他被有条件释放实际上是为了阻止他进一步参与支持在摩洛哥南部尊重人权的活动。这些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因为申诉人于2011年被聘为内政部行政人员,而且他在几个人权机构(如撒哈拉威被严重侵犯人权者联合会)进行了激进的宣传,其中一些机构仍然对公共当局持批评态度。
9.8缔约国还反对关于申诉人会因据称他曾遭受的酷刑而遭受身体或心理后遗症的说法。事实上,自有条件释放以来,申诉人继续从事对政府的敌对活动,挑战摩洛哥的领土完整。这种活动需要健全的精神和身体能力,而事实证明申诉人具备这些能力。
9.9最后,缔约国指出,它不会就委员会收到的尚待摩洛哥司法当局审理的案件(包括本案)提交任何新的资料。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10.2020年6月4日,缔约国表示承诺与联合国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合作。然而,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与GdeimIzik营地有关的来文是出于政治利益,人权关切只是借口,而这不属于委员会的任务范围。缔约国重申其2017年8月25日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并补充说,它已于2015年7月16日要求暂停审议本案,因为申诉人已被释放等待审判,而摩洛哥司法当局尚未对其案件作出最后裁决。缔约国还指出,不会就国家司法当局尚未审理的案件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缔约国最后指出,不应要求它就本案的实质问题提出意见,因为以前已经声明,申诉人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11.12020年7月24日,申诉人的律师指出,最初来文是在近六年前提交委员会的,而委员会已于2016年8月11日通过了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摩洛哥在委员会通过可否受理决定近四年后才作出答复,试图重新提出质疑,这是不可接受的拖延,其唯一目的是推迟委员会通过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
11.2缔约国没有尽职尽责地处理委员会面前的诉讼程序,而且由于宣布不予合作,情况变得更糟,因为摩洛哥已经表示,在摩洛哥法院做出自己的判决之前,它不打算向委员会通报关于来文的任何消息。这种态度构成妨碍司法,不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不让申诉人行使《公约》第22条规定的权利。
11.3申诉人否认如缔约国所称,他是武装民兵的一员,而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他重申了2015年5月22日和8月4日提交的论点,并指出,他在2010年11月10日晚已经被任意剥夺自由,而且当晚他还受到了酷刑。申诉人提到了他初次来文所附的医疗证明,证实他遭受了酷刑。自申诉人于2011年5月17日被有条件释放以来的九年里,申诉人没有接受审判,而在此期间,他本应得到审讯。最后,申诉人请求驳回缔约国关于暂停审查本案的要求,请委员会根据双方以前的交流,不再拖延,尽快就其案件的实质问题通过一项决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实质问题
12.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2.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2010年11月10日和12日在阿尤恩警察局被捕和审问期间遭到的身体虐待,以及2010年11月14日在拘留期间为迫使他认罪而遭受的待遇(包括性侵),因性质严重,构成酷刑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2010年11月12日和2011年1月28日对申诉人的听讯过程中,他申诉了他所遭受的待遇,但调查法官无视他的指控和伤害,也没有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这些暴力行为给他造成了长期痛苦(医疗证明证实了这一点),构成违反《公约》第1条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直到被捕两天后才获准接触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在上述听讯时,申诉人及其律师都没有就酷刑行为提出申诉。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父亲在2010年12月9日提出的要求保释申诉人的申请中提到了他儿子遭受的酷刑行为,但该申请被拒绝,也没有要求对酷刑迹象进行身体检查。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必须能够获得迅速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并必须能够与家人联系,以防止酷刑。 考虑到申诉人称,他得不到任何这些保障,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资料质疑这些指控,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被捕、审问和拘留期间遭受的上述身体虐待和伤害,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缺乏基本法律保障,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12.3关于第11条,委员会回顾其在结论性意见中对缔约国提出的关切和建议,以回应关于警察、监狱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侦察局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许多指控,调查酷刑行为,起诉和惩罚犯下这种行为的人,并保障囚犯接触律师和医生以及与家人沟通的权利。 鉴于这项建议,而且缔约国没有就本案的事由提供资料,委员会只能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1条规定的义务。
12.4委员会还必须决定,没有对申诉人提交司法当局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这一事实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2条规定义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10年11月12日,他被带见调查法官时,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如手臂、胸部和背部有被殴打的痕迹,但审讯记录中没有提到这些事实;他随后于2011年1月12日向调查法官明确揭发了酷刑行为;并在2010年12月9日的保释申请中以及在阿尤恩上诉法院皇家检察长探访当地监狱时提出了同样的指控;调查法官和检察官从未依职权展开调查。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来履行对酷刑迹象进行身体检查的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没有向主管当局提出酷刑指控,他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这方面提出过任何申诉。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5月17日,申诉人获有条件释放,基于其余四项指控的刑事诉讼被中止,没有对申诉人进行法庭审理或作出最后法庭判决。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它收到的资料,目前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本申诉所涉的酷刑指控无关,而对这些指控尚未进行任何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即使最终恢复刑事诉讼程序,也不太可能对酷刑指控进行审查。
12.5委员会注意到,在申诉人的案件中,缔约国远远超过了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限:从有关事件发生到首次提出酷刑指控已过去了近十年,但至今仍未启动任何调查。申诉人被拘留的唯一依据是对他的怀疑和他在2010年11月12日被迫签字的供词,而双方对他在GdeimIzik营地及其拆除期间所扮演的角色仍有争议。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对申诉人案件中的酷刑指控进行任何调查,这不符合其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即确保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时,由主管当局进行迅速、独立而公正的调查。
12.6在本案中,缔约国也未能根据《公约》第13条规定的责任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该条规定,当局必须展开迅速、独立而公正的调查,对这种申诉作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13条,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委员会注意到,在2010年11月12日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诉之后,申诉人一再遭受酷刑,而且严重程度不断加重,而且这一申诉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遭受的酷刑持续存在,这可能与他先前向调查法官揭发酷刑行为有关,而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反驳来文的这部分内容。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3条。
12.7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指出,该条承认酷刑行为受害者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并要求缔约国确保受害者因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得到补偿。委员会回顾,补偿必须涵盖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正在承受酷刑的身心后遗症。委员会还注意到,调查法官没有下令进行身体检查,这使申诉人无法接受康复服务、赔偿、支持和不再犯罪的保证。委员会认为,未能进行彻底、迅速而公正的调查剥夺了申诉人行使补救权的任何可能性,违反了《公约》第14条。
12.8申诉人还声称是违反《公约》第15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拘留他的依据是2010年11月12日在遭受酷刑后签字的供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没有承认任何犯罪活动,但被迫在一堆他不知道内容的不明文件上签字。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5条规定的一般性质源于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程序所包括的口供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他因受到酷刑而签字的陈述成了对他提出指控的根据,以及将他继续拘留六个多月的理由;他通过律师,对他在诉讼程序各个阶段在酷刑下签字的供词有多少证明价值提出质疑,但没有成功。委员会还注意到,阿尤恩上诉法院在审讯申诉人时没有考虑到酷刑指控,并否认这些指控是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核实申诉人申诉的实质内容。缔约国未经任何核实而在司法程序中采信这些陈述,并据此对申诉人提出指控,明显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在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目前的调查制度,供词往往被用作起诉和定罪的证据,从而创造了可能为对嫌疑人实施酷刑和虐待提供更大空间的条件。
12.9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受到各种形式的虐待,包括最初几个月他被关在阿尤恩监狱时受到的虐待和恶劣的卫生条件,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指控称,申诉人在押期间长期戴着手铐、蒙住双眼,常常挤在狭小、拥挤的牢房里,他就医的权利被限制了几个星期。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与第11条一并解读)规定的义务。
12.10鉴于缔约国反对委员会的受理决定,并指称委员会在处理诉讼程序时没有尽职尽责,包括宣布不与委员会合作(第9.9、第10和第11.2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缔约国有义务与委员会真诚合作,允许申诉人行使《公约》第22条规定的权利,并迅速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13.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和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
14.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敦促缔约国:向申诉人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完全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准则,对有关事件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以期将虐待受害者的责任人绳之以法;不作出有可能危及申诉人及其家人身心完整的任何形式的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否则会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以执行《公约》条款的义务;并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应上述意见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