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SD/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南苏丹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9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638次和第2639次会议上审议了南苏丹的初次报告,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儿童法》(2008年)、《过渡宪法》(2011年)和《普通教育法》(2012年)。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制定《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20-2024年)、《南苏丹发展计划》(2011年)和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计划》(2018-2020年)。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于2015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各自的《任择议定书》。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尽管2018年签署了《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振兴协议》,但族群间暴力继续不受惩罚,武装民兵仍逍遥法外。气候冲击(包括洪水和干旱)、经济下滑、大规模流离失所和生计中断,导致粮食严重无保障,获得关键服务的机会减少,造成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国际人权义务的连续性,并提醒注意《公约》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它对保护民众负有首要责任,因此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儿童有权受教育、获得医疗保健、享有食物、使用卫生设施,并防止针对儿童的进一步暴力和虐待行为,紧急释放与其安全部队有关联的儿童,并为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顾及性别特点且以幸存者为中心的重返社会和援助方案。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大篇幅提及其宪法和法律框架,包括《儿童权利法》和《过渡宪法》中规定的《权利法案》,其中将《公约》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纳入了国家法律,特别是儿童的定义、不歧视原则和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必须取缔有害做法和禁止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公众、儿童、父母、教师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框架的认识程度低;

(b)继续适用与儿童权利框架规定的标准相抵触的习惯法和传统。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社区一级加强儿童、父母、公众、相关专业人员和社区、传统和宗教领袖对《宪法》和法律框架所规定的儿童权利的认识,并澄清习惯法只有在符合《公约》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于儿童。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制定了《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20-2024年),但该计划尚未付诸实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资料说明其目标、具体目标、时间表和为切实实施该计划所分配的资源情况。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20-2024年)适用于国家、州和地方三级,确保该计划体现《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得到各种机制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以便有效执行该计划并与其他部门计划,特别是在卫生、营养、教育、司法和社会保护领域的部门计划加以协调。

协调

10.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负责在国家一级落实儿童权利,是协调在缔约国全境执行《公约》的牵头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部缺乏财力和人力,没有能力履行任务,包括确保与国家和州两级的关键职能部委进行有效和系统协调。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任务,并确保其有能力协调国家、州和地方三级以及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分配给儿童事务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国家预算不成比例,份额极低,特别是与分配给国家安全和国防的预算相比;

(b)据报,腐败行为挪用了石油收入,而这些收入本可用于影响到儿童的公共方案,因而剥夺了儿童获得保健服务、受教育、摄取适当营养和使用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

(c)缔约国几乎完全依赖国际捐助方和非政府组织来维持该国面向儿童的基本服务,如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5,建议缔约国:

(a)全面评估落实儿童权利的预算需要,特别是根据《公约》第4条,为落实儿童权利,特别是健康权、受教育权和最低生活水准权,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并逐步增加拨给这些预算项目的国家资源的比例,而不是捐助资金;

(b)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采取社会扶持措施的处境不利儿童或弱势儿童,尤其是女童、游牧和放牧社区的儿童、残疾儿童和无父母照料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c)维护《过渡宪法》的条款,其中规定通过打击腐败现象使石油收入不致于被从儿童权利方案挪用,从而为子孙后代的利益管理天然气和石油的指导原则,这也符合缔约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

数据收集

14.委员会承认,目前政治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局面对系统收集缔约国境内儿童权利享有情况的全面和最新数据构成挑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上一次全面收集以儿童为重点的指标数据是在2010年作为多指标类集调查的一部分开展的。

15.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由国家统计局牵头的国家平台,并为其提供充足资源,以收集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儿童权利综合数据,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支持监测《国家发展战略》(2018-2021年)下与儿童有关的指标,必要时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发展伙伴的技术援助;

(b)确保定期更新儿童权利数据,在有关部委之间加以共享,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督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a)在南苏丹人权委员会内设立的儿童事务股只在朱巴运作;

(b)《儿童法》第193条规定的独立儿童委员会尚未成立。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资源,使南苏丹人权委员会的儿童服务台在全国各地投入运作,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专门用于监测儿童权利;

(b)迅速建立独立的儿童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确保委员会能够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提高儿童对其提出申诉权的认识,同时确保程序便捷、保密和对儿童友好。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权利的了解程度很低,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以及父母、社区领袖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儿童本身中间。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公众广泛了解《公约》,主要针对父母、社区领袖,并优先考虑偏远地区的社区;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从事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接受关于《公约》之下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c)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原则纳入学校必修课程。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0.委员会注意到,将儿童定义为任何18岁以下的人的法律框架与习惯法相矛盾,习惯法根据对生理成熟程度的主观理解来界定儿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主观的解释使该国的童婚率居高不下。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对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定最低年龄的认识,特别是在该国偏远地区,主要针对传统和宗教领袖、社区长者、父母和儿童;

(b)取消允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所有例外,包括习惯法规定的例外。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2.委员会欢迎对所有儿童的法定平等和不歧视规定。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基于重男轻女态度的限制性社会和文化规范和做法,女童受到结构性歧视,导致女童的教育和健康指标处于世界最低水平;

(b)歧视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游牧和放牧社区的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曾被招募的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的现象持续存在。

2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和10.3,敦促缔约国:

(a)消除在生活各个领域对女童的歧视,确保在与男童平等的基础上为她们提供权利和机会,特别注意她们在义务教育期间的入学率和在校率;

(b)为《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2年)提供充足的资源并加以执行,将其作为路线图,以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c)解决女童、残疾儿童、游牧和放牧社区的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曾被招募的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在获得所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并定期评估这些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委员会注意到《过渡宪法》和《儿童法》中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参与确定这一原则的专业人员以及习惯法的执行人员缺乏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的能力。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订指南,说明如何落实儿童有权要求在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b)建立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特别是法官、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传统和社区领袖的能力,使其能够确定儿童在每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儿童惨遭:

(a)死刑,尽管这一点为法律所禁止;

(b)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造成的伤亡;

(c)较高的营养不良,这是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模式造成严重的粮食无保障,并因武装冲突而加剧,同时注意到有报告称,饥饿被用作一种作战方法,包括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

(d)较高的婴幼儿死亡率,包括因疟疾、肺炎和可用疫苗预防的疾病所导致的较高死亡率。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提高人们对法律绝对禁止死刑的认识,并制裁任何下令或执行死刑的责任方;

(b)延长《国家地雷行动战略计划》(2018-2021年),确保该计划规定分配资源,用于支持:(一)向所有军事团体宣传停止埋设地雷;(二)清除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三)向受害儿童提供照料;

(c)作为优先事项,与冲突各方谈判建立安全走廊,以便不受阻碍地迅速向所有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粮食和药品;

(d)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尊重儿童的意见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执行《儿童法》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有意义地参与和就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看法以及参与政治或发展进程的权利的规定方面进展甚微。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根深蒂固的文化障碍阻碍儿童的声音在家庭、社区、更广泛的社会、法院和行政诉讼中得到倾听。

2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2条,并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为社会服务和司法专业人员制定程序和准则,以确保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都切实适用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

(b)加强措施,促进儿童,尤其是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为执行关于儿童参与的国家准则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开发工具包,就国家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30.委员会欢迎《儿童法》和《民事登记法》(2018年)规定强制进行免费出生登记。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出生登记覆盖率和出生证发放率仍然极低,从而阻碍了年龄核查工作(核查工作本可作为一种措施保护儿童免受童婚及被武装部队和团体招募等风险),并使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受到刑事司法制度的制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无法用出生证证明身份的儿童日益面临无国籍风险。

3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a)迅速实施《民事登记法》(2018年),包括制定政策框架,确定部级民事登记责任,明确登记方式,特别关注在医疗设施外出生的婴儿;

(b)立即对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并逐步取消以年龄评估代替出生证的做法;

(c)考虑采取临时措施,如流动出生登记队,在偏远地区的社区发放出生证;

(d)促进和提高父母对儿童出生登记的重要性的认识;

(e)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取信息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对影响他们权利的问题,包括他们可以使用的援助和保护服务不知情。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能够获得信息和接触媒体,为此需在全国各地,包括偏远地区,增加广播电台、互联网设施和其他媒体的数量。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儿童法》中禁止体罚。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尽管法律明文禁止,但这种习俗在缔约国仍然为社会所接受,而且十分普遍。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落实法律上禁止体罚的规定,并面向父母、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一切场所的体罚的态度,并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包括父母、社区成员、司法部门官员和其他主管人员在内的广大民众对儿童权利的了解程度较低,加上受害儿童向当局寻求帮助会被污名化并遭到报复,因此故意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继续存在且不受惩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受害于虐待和忽视的儿童可以利用的举报机制、转介服务和补救办法很少;且该国没有任何国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系统地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剥削和忽视儿童的事件或趋势的数据。

3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公众对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影响的认识,加强对虐待和忽视行为的儿童幸存者的综合服务和转诊机制;

(b)将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的管理纳入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并加强信息管理系统,以系统地收集关于南苏丹境内暴力侵害和虐待、剥削和忽视儿童的事件或趋势的数据;

(c)建立便捷、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举报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包括为此规定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有举报义务,并保护受害者免遭报复。

儿童性虐待和性别暴力

3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儿童继续在家庭和社区遭受性虐待,并遭受军事和人道主义行为者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官员实施的性暴力;

(b)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被正常化,冲突各方将目标锁定妇女和儿童,作为一种报复形式;

(c)街头流浪儿童遭受虐待的风险很高;

(d)儿童保护官员人数不足,缺乏申诉机制和援助服务,性暴力的儿童受害者被污名化和受歧视,导致这类案件的转介、举报和记录有限,因此受害者获得的补救较少;

(e)根据习惯法裁决案件后,受害者家庭往往得到赔偿,或受害者被迫与施害者结婚;

(f)男童因害怕根据《刑法典》(2008年)禁止同性关系的第248条被起诉而不敢举报自身所遭受的性暴力行为;

(g)缔约国尚未开通全国24小时免费儿童求助热线。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一)对家庭内外针对男童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虐待的所有案件进行多部门调查和干预;(二)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通过法定法院而不是习惯法院起诉和惩治此类行为的施害者,包括政府官员和武装团体;(三)为性虐待和性别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

(b)加强性别暴力问题子群组(该子群组旨在协调防止和应对性别暴力案件的努力),确保遭受各类暴力侵害的儿童能够使用综合服务和转介机制,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持;

(c)保护遭受各类暴力侵害的儿童及其家人免遭报复;

(d)提高公众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认识,并打击对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

(e)向发展伙伴寻求技术合作,开通全国儿童求助热线,以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都能便捷地使用这一热线。

有害做法

40.尽管存在禁止有害做法和传统的法律规定,但委员会注意到长期存在下列问题:

(a)童婚这种广为接受的做法因为冲突和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加剧,成为应对不稳定局势和贫困的一种消极应对机制;

(b)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在北部边境地区很普遍;

(c)为识别部落在身体上做标记,包括留下疤痕和拔掉牙齿;

(d)在解决争议时将女童送人作为补偿。

41.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积极措施:

(a)通过一项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所有18岁以下的女童和男童结婚,确保对所有安排或主持童婚的成年人共犯进行起诉;

(b)为执行《国家战略行动计划》(2017-2030年)提供充足资源,以消除童婚现象;

(c)向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以阻止将买卖婚生子女作为一种家庭创收形式;

(d)停止将女儿作为一种形式的补偿送人的做法,并确保调查、起诉和惩罚行为人;

(e)针对家庭、地方机构、宗教和传统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残割女性生殖器和身体标记对女童和男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并将实施这种有害做法的人绳之以法,确保给予相称的处罚;

(f)为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做法的受害者设立保护计划,鼓励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这类做法,并确保受害者有机会免费获得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补救,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等途径。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家内虐待和贫困使许多儿童离开家庭,武装冲突、干旱和洪水造成父母死亡,使大量儿童沦为孤儿;

(b)《关于保护和照料无适当父母照顾的儿童的国家政策》未得到落实,没有向大多数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支持;

(c)该国由政府资助的社会工作者仍然很少,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接受了有限的教育和培训,工资很低,缺乏有效开展工作的资源。

4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家社会保护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确保将1%的国家预算分配给社会保护方案,以支持实现关键的社会保护举措,包括国家儿童津贴方案,使生活贫困的家庭能够照顾孩子;

(b)加强家庭追踪和团聚以及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机制,并完成“寄养准则”定稿;

(c)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旨在支持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现有措施,包括《关于保护和照料无适当父母照顾的儿童的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d)增加缔约国全国各地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并提高其工资;

(e)为社会工作者建立适当的专业教育机制,并提供持续的能力建设,以确保为儿童保护案件提供高质量的社会工作。

G.残疾儿童(第23条)

4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旷日持久的冲突期间发生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使许多儿童身体残疾、精神紧张、受到创伤,无法获得适当照料和基本服务;

(b)残疾儿童遭受歧视、污名、虐待和酷刑,据报智力残疾儿童被束缚在家中;

(c)资源和人员方面的限制一直阻碍提供《普通教育法》规定的全纳教育。

45.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落实《国家残疾和包容政策》(2013年),划拨充足资源,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专门服务、充分支持和辅助器具,确保缔约国全境的交通、建筑物和设施无障碍;

(b)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c)完成落实《国家全纳教育政策》的战略,确保为其划拨充足的资源,并确保该战略涵括对教师和社区代表在全纳教育方法和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

(d)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改善专门保健和适龄康复服务;

(e)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H.基本保健和福利 (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4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由于合格的医疗工作者人数不足和缺乏卫生用品,该国脆弱的卫生系统严重阻碍了儿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委员会注意到,除其他因素外,武装团体对卫生设施的袭击加剧了这种局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为卫生部门提供的资金有限,注意到医疗工作者的工资被扣留,过度依赖非政府组织,据报告,非政府组织提供了70%的保健服务。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2.2、3.1、3.2和3.8,敦促缔约国按照《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确定的目标,将政府卫生开支增加到15%,同时确保按时向医疗工作者支付工资,并分配资金用于实施卫生战略,包括《国家卫生政策》(2016-2026年)、《国家卫生战略计划》(2017-2022年)和《博马卫生倡议》,以增加国民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

青少年健康

48.鉴于童婚数量众多,几乎三分之一(31%)的少女已经开始生育,委员会对此表示极大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吸毒和酗酒对青少年的健康产生了日益严重的不利影响。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划拨足够的资源,实施“终止意外怀孕”宣传运动、《2018-2022年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健康与营养战略》以及《2019-2023年每个新生儿行动计划》;

(b)通过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

(c)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偏远地区儿童获得保密和方便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d)取消对堕胎的刑事定罪,并通过关于为少女提供全面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的准则,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适当考虑;

(e)为怀孕少女提供产科护理,以防止孕产妇死亡和产科瘘;

(f)对吸毒和酗酒儿童采取预防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治疗。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南苏丹人民的生计和粮食安全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因为该国严重依赖雨养农业,没有能力应对洪水和干旱等极端天气事件。委员会注意到,作物减产对儿童、孕妇和哺乳母亲的营养产生了特别不利的影响。此外,鉴于缔约国严重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生产,委员会对这些活动可能对儿童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

5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5和目标13,建议缔约国:

(a)与社区和地方政府就气候变化的影响开展对话,并建立其对这些影响的韧性,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包括在实施《国家环境政策》(2015-2025年)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b)鼓励使用更有效的灌溉系统并种植抗旱作物,以此作为解决部族之间自然资源冲突的手段,包括减少对稀缺水资源的竞争;

(c)通过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认识;

(d)对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项目进行环境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营养和生活水准

5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急性营养不良率高,粮食更无保障,而旷日持久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环境灾难、武装冲突造成的不安全、薄弱的基础设施和公路网阻碍获得和提供保健服务,包括营养服务,更加剧了这种局面;

(b)获得饮用水源和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注意到2019年估计有63%的人口露天排便。

5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优先帮助严重急性营养不良的儿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健康治疗和营养服务;

(b)系统收集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数据,制定国家多部门营养战略计划,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性;

(c)优先帮助人们获得清洁饮用水、卫生设施、住所和粮食,并保障粮食的供应和可负担性,特别面向生活在偏远地区的民众。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 (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普通教育法》中关于免费初等和中等义务教育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失学儿童人数极多,2022年估计为280万,其中53%为女童,游牧和放牧社区的儿童的比例过高;

(b)由于性虐待风险、少女怀孕、童婚、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以及贫困,入学率极低,辍学率高,尤其是女童;

(c)从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的升学率很低;

(d)提供幼儿教育服务的比率非常低;

(e)基础设施有限,教育质量差,基本识字和算术水平低,以及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负面影响;

(f)冠状病毒病和冲突导致学校关闭,出于军事目的,学校已成为攻击目标、遭到破坏或占领。

5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4.4、4.5、4.6、4.a和4.c, 建议缔约国:

(a)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特别是为弱势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论其支付直接和间接费用的能力如何,包括为此加强学校补助金和餐食方案;

(b)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宣传女童参与各级教育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女童权能的基础,包括为此从国家预算中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用于有效执行《2018-2022年国家女童教育战略》和《替代性教育制度政策》;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从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的升学率;

(d)进一步加强措施,旨在减轻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影响,包括以当地语言提供教科书和教材;

(e)调查学校中的所有性虐待案件,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并相应地制裁施害者,确保儿童有便捷、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举报渠道举报这类侵权行为,并确保他们不会因举报虐待行为而遭到报复;

(f)提高教育质量,包括为此确保有合格的教师,确保学校向所有人充分和安全地开放,并配备适当的学习材料、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偏远地区;

(g)发展和促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辍学儿童和青少年的技能;

(h)采取措施,包括通过补习方案,改善因冠状病毒病和冲突关闭学校而中断教育的儿童的学习成绩。

J.特别保护措施 (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56.委员会注意到,南苏丹的流离失所危机在非洲最为严重,有220万南苏丹难民和160万境内流离失所者,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大量回返的难民儿童或流离失所儿童可能没有父母照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全国约有8,000名儿童登记为无人陪伴、离散或失踪儿童,需要寻找家人和与家人团聚。

5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州一级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向返回的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援助,包括食物、医疗和心理支持以及受教育的机会;

(b)优先考虑立即将无人陪伴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并投入必要资源,确保所有收容设施对儿童友好,确保这些设施符合收容条件、社会心理和融入支持、保健、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最低标准;

(c)在国家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中加强对孤身、离散和失踪儿童的登记,以便利寻找他们的家人。

街头儿童

58.委员会仍然对街头流浪儿童人数众多以及以下事实表示严重关切:

(a)他们无法获得食物、教育、保健、住房和法律支持;

(b)他们往往因犯下轻罪而被拘留,而轻罪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生存手段;

(c)他们是武装部队和团体招募的对象。

5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a)定期评估街头流浪儿童的人数,更新关于其处境的根源的研究,并建立监测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食物、教育、保健、住房、替代照料方案和法律支持;

(b)加紧努力保护街头流浪儿童的权利,包括按照《关于保护和照料无适当父母照顾的儿童的政策》的规定,增加照料这些儿童的合格社会工作者的人数;

(c)确保执法当局充分尊重街头流浪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免遭任意拘留或虐待;

(d)制定方案,在可能的情况下便利街头流浪儿童与其家人团聚,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支持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提供心理支持。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0.委员会对全国各地,特别是游牧和放牧社区中的大量童工现象表示严重关切,注意到儿童在农业活动、建筑、餐馆、屠宰场和食品摊工作,还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武装冲突、采金、制砖和放牧。

6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制定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和执行童工法律的战略,为执行此类法律提供充足的资源,并为执行童工法律的劳动监察员提供培训;

(b)建设应急响应人员的能力,以查明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包括为劳动剥削目的遭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关机构,以获得援助和保护;

(c)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儿童司法

62.委员会欢迎《儿童法》中关于触法儿童的规定,以及在朱巴设立了专门的性别暴力和少年法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继续遭到任意逮捕;

(b)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在12岁,没有得到遵守,儿童在刑事诉讼中被当作成年人对待;

(c)儿童被长期审前拘留,随后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恶劣;

(d)对儿童进行审判的专业人员在儿童权利和儿童司法方面接受的培训有限;

(e)未向罪行的儿童被告、儿童证人和儿童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以保护他们的人身完整。

6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改革儿童司法制度,确保其以恢复性做法为基础,包括为此修订和完成《儿童司法战略框架》定稿,并使该制度对儿童友好,包括对司法机构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相关司法系统官员进行能力建设;

(b)在国家和州两级毫无例外地执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c)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不被当作成年人对待,特别是在他们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

(d)结束审前和审后程序中过度使用拘留的做法,以转送、缓刑、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等措施取代拘留,特别是对轻罪;

(e)对于少数将剥夺自由用作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的情况,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或被单独监禁,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获取保健服务方面的标准,并确保为剥夺儿童自由场所建立独立监测机制;

(f)对于罪行的儿童被告、儿童证人或儿童受害人,确保所有此类儿童无论年龄大小,在听审中均享有特殊保护条件,例如必须有心理学家在场,只进行一次听审,以及在专门准备的房间内进行听审;

(g)根据《儿童法》第192和第193条,设立独立的儿童委员会和少年法庭,审理和裁决儿童案件。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防止一切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通过执行《儿童法》、南苏丹总统与联合国签署的《2014年关于解决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联合公报》、《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2018年)和《2020年全面行动计划》,以制止和防止南苏丹武装冲突局势中所有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做法依然存在;2021年,联合国核实,政府安全部队和《重振协议》其他签署方招募和使用了129名儿童,其中30%招募的是15岁以下儿童;

(b)冲突各方继续严重侵害儿童,包括杀害、致残、绑架、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酷刑和虐待;

(c)出于军事目的,学校和医院成为攻击目标、遭到破坏和占领;

(d)拒绝人道主义援助准入阻碍了向儿童提供食物、药品和其他基本必需品;

(e)持续的武装冲突和武装团体的存在对儿童的短期和长期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65.委员会回顾联合国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并根据缔约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强烈敦促缔约国:

(a)根据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以及《制止和预防所有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全面行动计划》(2020年)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立即停止招募儿童并释放所有被招募的儿童,同时为迅速和全面执行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

(b)确保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对儿童问题保持敏感,并为此向国家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划拨充足资金,将其作为负责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儿童的复员、康复和重返社会以及协调排雷行动的政府机构;

(c)向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顾及性别特点且以幸存者为中心的重返社会和援助方案,包括精神和其他医疗保健服务,以消除武装冲突和暴力造成的创伤,并消除其对儿童成年后的有害影响;

(d)核可并执行《安全学校宣言》,防止和谴责将学校和医院用作军事基地,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

(e)继续向其安全部队和《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其他签署方进行宣传,以允许和便利安全、及时和畅通无阻的人道主义准入,包括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f)调查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招募儿童的所有案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确保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在司法部指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协调人,并启动《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规定的机制,即真相、愈合创伤与和解委员会、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以及补偿和赔偿局。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残疾人权利公约》;

(f)《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20年10月27日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并与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分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初次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所作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南苏丹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7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2月22日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的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

7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