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通过 (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11 月 17 日 ) 。

关于阿曼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11月3日召开的第1548和第1549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曼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OMN/2-3)(见CEDAW/C/SR.1548和154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OMN/Q/2-3号文件,阿曼的答复载于CEDAW/C/OMN/Q/2-3/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OMN/CO/1/Add.1)及其代表团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给予书面答复,以及口头介绍,以及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由社会发展大臣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赛义夫·卡尔巴尼阁下率领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阿曼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阿卜杜拉·纳赛尔·拉比,以及社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和渔业部、最高法院行政司法委员会、总检察长、阿曼工会总联合会和阿曼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11年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EDAW/C/OMN/1)以来司法改革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2014年,《儿童法》,禁止对儿童进行基于性别的歧视,将有害传统习俗定为犯罪;

(b)2013年,第78/2013号谕令,规定了公务员同工同酬原则;

(c)2013年,《民事交易法》,赋予妇女在所有民事交易(包括银行贷款和房地产抵押)方面与男子同样的法律能力。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

(a)2016年,社会发展部《社会行动战略》及其执行计划(2016-2025年),重点是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提供有利的环境,确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关键经济作用,以及妇女担任决策职位;

(b)2015年,《国家农业发展战略》(2015-2040年)及其第一个行动计划(2015-2019年),其中优先考虑为农村妇女建立非政府农业组织,促进其经济赋权;

(c)2012年,家庭保护司,制定保护计划,受理有关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投诉。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地区条约:

(a)2015年,《阿拉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b)2014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一个新机制来实现这些新的目标。委员会回顾目标5.1.1的重要性,赞扬缔约国积极努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与议员关系的说明)。委员会请协商会议和国家委员会根据其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至《公约》下一个报告期间,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撤回保留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苏丹陛下批准了部长会议的建议,撤回缔约国对《公约》第十五(4)条的保留。不过,仍然令人关注的是,缔约国不愿撤回其对“《公约》中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阿曼苏丹国有效立法的所有规定”的一般性保留,及其对《公约》第九(2)条和第十六(1)(a)、(c)和(f)条的保留;这构成对整个《公约》执行的障碍。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的立法来自伊斯兰法,完全不考虑各个派别;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认识到,穆斯林法律传统中存在各种意见和法律概念,可以开展立法改革,解决歧视性规定。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一般性保留以及对第十六条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因此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是不允许的(见委员会关于保留的声明,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通过,A/53/38/Rev.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完成撤回对《公约》第十五(4)条的保留的步骤;

(b)审查其一般性保留以及对《公约》第九条(2)和第十六条(1)(a)、(c)和(f)的保留,以期在既定时限内撤回,让民间社会妇女团体充分参与;

(c)加强努力,同宗教团体领导人和宗教学者讨论,参考具有相似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及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最佳实践,克服对撤回保留的抵制;参考其他穆斯林社区调和伊斯兰教与妇女权利、承认婚姻和家庭生活平等的最佳实践。

宪法和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基本法》第17条禁止基于性别对公民歧视。但仍然关切的是,宪法中歧视的定义仅适用于公民,仍不符合《公约》第一条,该条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仍然存在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刑法》、《个人身份法》、《仲裁与和解法》、《国籍法》和《社会保障法》。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基本法》和(或)通过并有效执行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包括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并依照《公约》第一条,包含《公约》所涉一切领域中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全面审查立法,确保符合《公约》各项规定。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受歧视或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有各种投诉机制,包括阿曼人权委员会和社会发展部内的家庭保护司。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第91/2009号部级决定,规范向贫困人口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缔约国的法律扫盲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诉诸司法一直存在障碍,特别是:

(a)妇女对权利和现有投诉机制的了解有限;

(b)希望享有权利的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面临语言障碍;

(c)缺乏足够的法律援助服务;

(d)执法官员和法律工作者对妇女权利不了解,不敏感。

14.委员会根据第3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的权利意识和执行力度,特别重视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各级课程,包括法律扫盲方案;

(b)规范易于获得、可持续和满足妇女需要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在各级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中及时、连续和有效地提供这种服务,包括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c)立即采取步骤,包括为司法系统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伊斯兰教法庭将其规范、程序和做法与《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义务协调一致。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器

15.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第146/2012号部级法令和第300/2012号部级法令,重新界定了全国家庭事务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将其作为一个监督和协调机构,负责关于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决策。进一步注意到,完成了题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国家妇女战略,成立了监督其执行的指导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信息,不了解界定全国家庭事务委员会任务和权力、规范其与有关部委和各种妇女机构关系的法律框架,分配国家预算中给家庭事务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及其在省和地方一级的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4年完成了国家妇女战略,但其尚未通过。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全国家庭事务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地位和权力,与有关部委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以促进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机构工作主流,为提高妇女地位开展参与性规划;国家预算分配给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其省和地方各级的存在,以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全国家庭事务委员会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效力;

(b)加快通过题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国家妇女战略,以及行动计划,明确界定指导委员会及国家和地方当局开展行动的职能,并配以全面数据收集和监测系统。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成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监测受理妇女关于侵犯人权的投诉,包括职业女性。然而,令人关切的是,委员会在2014年被全球人权机构联盟授予“B”级地位,主要原因是其独立性有限,缺乏有力的授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家人权委员会充分遵守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同时考虑到全球人权机构联盟的建议,确保委员会负有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的具体任务。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维权人士

19.委员会注意到,阿曼妇女协会出现在更多省份。然而,仍然关切的是:

(a)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非政府组织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替代性报告,这表明缔约国无强有力的民间社会;

(b)缺乏关于缔约国非政府组织登记和运作的法律要求的资料;

(c)据称,妇女维权人士及其家人受到各种形式的骚扰、暴力和恐吓。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咨询和扩大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女性维护人权人士的对话;

(b)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修改2000年《公民结社法》,创造和确保有利于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权利团体成立、可以自由开展活动的环境;

(c)不对女性维护人权人士及其家人进行报复。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社会上和家庭中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歧视成见,包括修订学校课程、教科书和日常生活场景,以及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然而,它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了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主要保留了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强调了妇女对丈夫和其他男性亲属的从属地位,破坏了妇女和女童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选择生活和生活计划的权利和能力。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修改或消除歧视妇女的父权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作用和责任进行教育和宣传;

(b)加快努力,与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实质性两性平等的认识,继续通过教育系统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增强对妇女的正面和非定型的描绘。

23.委员会欢迎根据《儿童法》(2014)第20条,禁止有害的传统习俗,惩罚倡导者和协助者。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根据《儿童法》,制定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实施条例。委员会还欢迎《个人身份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早婚率在下降,平均结婚年龄在上升。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没有被定为具体犯罪,并在缔约国继续广泛实行;而且因法官放宽18岁的法定结婚最低年龄,特别是农村地区,童婚现象持续存在。

24.参照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全国研究有害做法的遍布情况,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缔约国内所有有害做法,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根据《儿童法》通过执行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条例草案,制定宣传方案,特别针对家长、教师、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以消除这种有害做法;

(c)大力落实法定的18岁最低结婚年龄,特别针对父母、教师和社区领袖,开展全面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媒体宣传活动,宣讲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不良后果;

(d)为所有受害妇女和女童建立适当补救机制,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充分的惩罚;

(e)加强支助措施,如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帮助有害行为受害者;为司法执法人员、保健专业人员开办性别敏感的培训。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规定,强奸,以及形体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致害和伤害,为犯罪;还注意到《个人身份法》第37条规定,必须保护妇女不受配偶的身体或精神虐待。然而,它仍然关注的是:

(a)缔约国境内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普遍存在,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这种暴力基本上没有得到充分报告,没有充分记录;

(b)缺乏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具体立法,包括对这种暴力的定义;

(c)《刑法》第252条曾规定,男子当场发现妻子、母亲、姐妹或女儿有不当行为时,将其杀死或伤害,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尽管该条已经废除,但所谓“荣誉”犯罪仍然存在;

(d)起诉和定罪率低,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者处罚宽宏;

(e)家庭暴力案往往诉诸调解;

(f)受基于性别暴力之害的妇女,缺少庇护所和支助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据报,这使得许多妇女不能离开其伙伴;

(g)缺乏按年龄、性别、国籍、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关系分类的妇女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之害的统计数据,包括家庭暴力;缺乏关于侦查、起诉、定罪数量,以及对肇事者判刑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统计数据。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和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b)颁布立法和(或)进一步修改《刑法》,对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给予具体定义和定罪;

(c)确保以所谓“荣誉”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充分的起诉和惩罚,不得有任何减轻或开脱;

(d)鼓励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女性受害者举报案件,包括诽谤受害者;向法官、检察官、警务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和受理的案件中把家庭暴力视为轻微犯罪的调解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刑法规定,说明如何以性别敏感的方式调查此类案件;

(e)确保充分调查关于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起诉和严惩肇事者,让受害者得到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f)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支助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全国建立收容所,确保提供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g)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关系分类的所有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数据;关于调查、起诉、定罪和肇事者判刑数目,以及关于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27.委员会关注的是,作为性虐待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如举报受到强奸,而且没有证据,可能面临刑事诉讼,因此可视为承认在婚姻之外保持性关系(通奸),而根据《刑法》第225-226条,这是一项犯罪。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刑法》第225-226条,确保性虐待受害者如提出控诉,但又不能证明,则不受处罚;立即释放被定犯有通奸罪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遭受性暴力和虐待的移民妇女。

贩卖和剥削卖淫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现象,包括颁发法令,保护家庭佣工免受剥削和贩卖,提供临时庇护所、社会和心理方案和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不过,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主要来自南亚和东亚以及东非和北非的被贩卖妇女的目的国和过境国,从事强迫劳动和家庭奴役,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受到性剥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打击贩运人口法》(2008年)执法有限,如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起诉和定罪率很低;

(b)《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08年至2016年)尚未更新;

(c)没有信息介绍分配给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多少资源,其协调和监督政府打击人口贩运的能力如何;

(d)缺乏足够机制来查明据报因被贩运而遭到逮捕、拘留和驱逐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剥削卖淫受害者,并提供服务;

(e)缺乏系统安排的恢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为贩运受害者,特别是移民妇女和家务女工提供咨询、医疗、心理支持和补救,包括赔偿。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2008年),包括向法官、检察官、边防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义务培训;

(b)评估《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2008-2016年)的影响,通过新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c)调查、起诉和充分惩处所有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国际和区域贩运网络开展联合调查和合作;

(d)加强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的能力,包括提供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政府实体之间的机构间协调,打击贩卖人口现象,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e)加强措施,确认和支助面临贩运危险的妇女;

(f)确保遭受贩运和剥削卖淫的妇女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并提供适当的保护和临时居住许可证,不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g)确保所有贩运受害者,不论国家或社会背景如何,都得到有效保护和补救,包括复原和赔偿;

(h)加强劳工招聘机构和外籍工人就业的监管,审查往往盘剥弱势移民工,包括妇女的担保(卡法拉)制度;

(i)消除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童、致其卖淫的根源,采用资源充分的方案和其他适当措施,为可能被贩运或被迫卖淫的妇女,特别是移民工人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注意到各种宣传和培训活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然而,它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程度很低,其中包括政府(6.3%),协商会议(1.2%),国家委员会(15.3%由苏丹任命),市议会(3.5%),司法人员(25%),外交部门(7.2%的大使是妇女),而且缺乏消除决策中无妇女的根源,包括普遍社会和文化态度的措施。

32.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如订有具体时限的配额和基准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让妇女平等和充分参与地方和国家一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包括议会、司法部门和外交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整个社会开展宣传活动,宣讲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包括属于处境不利或受排挤群体的妇女的参与,为当前和未来的女性领导者提供财政支助和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能力的进一步培训和辅导方案。

国籍

33.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国籍法》(2014年)规定,无身份父母非婚生子女、以及阿曼籍母亲和身份不明或无国籍外籍父亲所生子女,均有阿曼国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决定,允许在教育和保健等领域给予阿曼籍母亲和外籍父亲所生子女一些“特权”。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

(a)新法第18条严格限定阿曼籍母亲与外籍人士结婚后希望将自己国籍传给子女的情况,以及歧视性限定阿曼籍妇女的外籍配偶的入籍归化,目前规定要结婚至少15年,才能获得阿曼公民身份,而外籍妻子只需要结婚10年;

(b)缔约国可撤销阿曼公民身份,如果其参加采取可损害缔约国利益的原则或理论的团体、政党或组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改《国籍法》,同时参考其他具有相似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成功修改《国籍法》的缔约国的做法,确保男女在获得、改变和保留国籍方面的平等,使阿曼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把自己国籍传给外籍配偶和其子女;

(b)确保政府不能撤销行使基本权利的男女的公民权利,包括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防止无国籍状态;

(c)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法》(2014年)第36条规定,公立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基础教育。还赞赏地注意到,各级教育女生入学率很高,以及采取措施,降低女生男生辍学和文盲率,开办职业咨询和培训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处境不利群体的女童,特别是游牧女童、移民女童、残疾女童及农村地区女童和贫困女童获得教育的机会仍然有限,这些女童的文盲率和辍学率仍然很高;

(b)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方面的适龄教育未列入学校课程;

(c)教科书中关于妇女作用和责任的传统形象深化了女童和妇女的不利地位;

(d)教师缺乏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的职业咨询很有限,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领域;

(e)职业培训中的妇女和女童人数仍然有限。

36.根据《公约》第十条,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目标4.1,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女生男生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取得良好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改善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女童群体接受教育的机遇和质量,解决不成比例的高文盲和辍学率问题,包括确保怀孕女生及少妇和母亲重回学校,并得到支助继续在校接受教育;

(b)确保学校课程中纳入与年龄相适应的义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暴力;

(c)审查各级教育课程和教科书,消除关于妇女作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加强教师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培训,以期改变对男女家庭和社会作用的现有旧俗;

(d)优先消除妨碍女生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加紧努力,为女生提供非传统职业道路、及符合市场需求的非定型研究领域的职业咨询;

(e)继续推动对妇女和女童的职业培训,鼓励她们参加这种培训。

就业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劳动法》确认禁止性别歧视,禁止雇主以产假为由解雇女工。还赞赏地注意到,女性劳动参与率从1990年的17%上升到2016年的30%,公务员队伍中上升到47%。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促进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概念,解决妇女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的难题;

(b)与男子相比,妇女在私营部门就业比例较低;

(c)《劳动法》(2003年)限制妇女就业,禁止在晚9时至早6时期间雇用妇女(特殊情况除外),禁止有害和特别困难的工作;

(d)歧视性的工作空缺通知;

(e)继续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低薪工作;

(f)公共和私营部门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庭责任,包括在分娩之后实行义务陪产假或共同育儿假,并提供更多更好的托儿设施;

(b)根据《公约》第四(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例如奖励雇主招聘妇女,引入灵活工作安排,加强对妇女的专业培训,让更多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市场;

(c)修订《劳动法》,解除对妇女就业的限制;

(d)审查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空缺通知,消除歧视性语言;

(e)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和奖励措施,鼓励妇女到非传统领域工作,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横向和纵向上的职业隔离;

(f)有效执行第78/2013号谕令,缩小和最终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包括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分析工作分类、评估方法以及定期的薪酬调查。

移民女佣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民女佣的权利采取措施,例如签发统一的标准合同,开展宣讲移民女佣权利的宣传运动,通过法律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颁发通知,禁止没收护照,并为虐待和剥削受害者设立热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外籍女佣可改变雇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这些措施证明不足以确保尊重移民女佣的人权,比如她们遭受经济和身体虐待和剥削,以及雇主没收护照等做法持续存在,卡法拉制度实际上明显依然存在;这进一步增加了她们受剥削的风险,使其在受虐待时也难以改换雇主;

(b)2011年第1/2011号部级法令颁布了关于招募非阿曼工人、家庭佣工不在《劳动法》保护之列、因此无法诉诸劳动法院的条例,其保护力度有限;而且,家庭佣工可能仍然不能改换雇主,否则就冒承担“潜逃”罪名的风险;

(c)根据《刑法》,强迫劳动不属刑事犯罪,其只在《劳动法》中禁止,而《劳动法》又不适用于家庭佣工;

(d)有些障碍影响到移民女佣的司法诉求,包括在法律诉讼尚未完结时担心被驱逐和居住不安全;

(e)缺乏定期劳动监察,监测工作场所中移民女工的工作条件;

(f)移民女佣工作合同无执法机制;

(g)受虐待和剥削的妇女无庇护所。

40.委员会根据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200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移民女佣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认识,监督职业介绍所的活动,包括建立执法机制,确保在缔约国和工人原籍国使用同样的合同;

(b)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佣工,并通过一项关于家庭就业的具体法律,充分惩罚有虐待行为的雇主;

(c)加强家庭佣工合法改变雇主的权利,在这方面防止当前雇主的虐待;确保移民女佣能够有效诉诸法律,包括在法律诉讼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保证其安全和居住;

(d)修订《刑法》,将强迫劳动定为犯罪;

(e)严格禁止没收护照,确保对移民女工的工作场所和宿舍进行定期劳工检查;

(f)为受虐待和剥削的受害者提供适足庇护所,确保在缔约国全国都设有庇护所;

(g)保护移民女佣的权利,包括鼓励建立家庭佣工工会;

(h)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保健

4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保健指标显著改善,特别是在预期寿命、产妇死亡率、孕妇保健覆盖率、医疗监督下的分娩、以及怀孕期间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查方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妇女和少女在缔约国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b)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除非孕妇或女童的生命有危险;这就迫使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采取不安全的堕胎手段;

(c)现代避孕药具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

(a)在各省提供综合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

(b)修订《刑法》,在孕妇或女童的生命和(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所有其他情况均不再定为犯罪,增加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的机会;

(c)确保向缔约国所有妇女和少女提供现代化的避孕和生殖保健服务;

(d)评估为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在内的有害习俗受害者提供医疗给保健系统带来的财务负担。

经济和社会效益

43.委员会欢迎通过第29/2013号谕令,其规定在所有民事交易中,妇女与男子拥有相同的法律能力;还欢迎促进妇女创业的措施。委员会它还注意到,体育部设立了妇女运动司。不过,委员会关注的是:

(a)妇女仅获得约29%的补贴贷款;

(b)缺乏关于扶助贫穷妇女、移民妇女、游牧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社会方案覆盖面的信息,包括社会保障计划和养恤金福利;

(c)缺乏关于妇女组织是否参与制定和执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家战略的信息。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第29/2013号谕令,拨出更多的专用财政资源,增加妇女获得小额信贷、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财政信贷的机会,以促进妇女创业,在经济上给妇女赋权,特别是贫困妇女、移民妇女、游牧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提高她们的管理技能;

(b)确保妇女组织参与规划和执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支持农村妇女的各种举措,包括培训课程和发展项目。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处境不利,身陷贫困,难以获得保健、教育,难以开展创收活动,未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

(b)普遍存在的歧视性做法,妨碍农村妇女继承或获得农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46.委员会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措施,在农村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保健和就业领域,加快实现农村妇女的实质性平等;落实方案,减少农村女童参加无偿看护的现象,因为这妨碍她们入学;继续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为农村妇女在地方创造创收机会;

(b)消除妨碍农村妇女充分享有农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不良传统做法,开展活动,宣讲她们拥有和继承的合法权利。

性别与气候变化

4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气候行动计划”,但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妇女如何参与计划的制定,以及如何在确定适应和缓解措施时采用性别观点。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下列方面的资料:

(a)妇女参与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b)从性别角度推出适应和缓解措施的最佳做法。

残疾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扶助有特殊需要的人”的部门战略和促进包括妇女在内的残疾人权利的各种措施。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面临歧视,她们被排斥在公共和社会生活以及决策过程之外;

(b)促进将残疾人纳入公开劳动力市场的配额非常低。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残疾妇女获得包容性教育、开放劳动力市场、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公共生活和决策过程;

(b)增加和有效落实公私营公司的配额,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进入公开劳动市场;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国家官员提供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和特殊需求的能力建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撤销对《公约》第十五(4)条的保留。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通过了第11/2010号谕令,修正了《护照法》,允许妇女未经监护人同意,便可领取护照,但妇女领取护照和出国旅行,仍需获得父亲、丈夫或男性监护人的许可。还关注的是,妇女的血汗钱仍然是付给男子的一半。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第11/2010号谕令,保证妇女有权获得护照,而不必征求监护人的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法令,修改《刑法》和《迪亚和阿鲁什法》,确保不歧视妇女。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仍然关切:

(a)利用伊斯兰教法充作家庭法改革缺乏进展的理由;继续在《个人身份法》中适用歧视性条款,特别规定妇女取得监护人同意才能结婚,尽管如其监护人拒绝同意,可以向最高法院伊斯兰教法庭上诉,或直接向苏丹提出上诉;继续嫁妆习俗,强迫妇女服从丈夫,包括在性行为方面;维持一夫多妻制,男子可因任何原因单方面要求离婚,而妇女要求离婚的理由很有限;

(b)继承法中继续歧视妇女和女童,作为女儿和寡妇均受歧视;

(c)伊斯兰教法庭在离婚、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诉讼中,往往做出有利于丈夫的判决;

(d)没有有关《个人身份法》之外诉诸民事方法的立法。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具体时间范围内审查《个人身份法》中的所有歧视性规定,特别是逐步消除关于法律行为能力、一夫多妻制、离婚、监护制度和继承权的歧视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具有相似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年)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禁止一夫多妻婚姻,并在实践中真正禁止;

(b)确保男女在婚姻和离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终止嫁妆习俗;

(c)加紧努力,使妇女和女童能够在与男性同等的基础上行使继承权,并制定法律,确保在婚姻解体后妇女对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

(d)建立上诉机制,监督伊斯兰法庭的诉讼程序,确保在判决中不歧视妇女,特别是在离婚、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诉讼中;

(e)根据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提出立法,在《个人身份法》外另设民事方法,保护妇女,减轻她们在法律、经济和社会上受到的排挤。

数据收集和分析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目前努力建立一个妇女数据库的资料,但遗憾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仍然不足以妥当监测《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的综合数据,使用可衡量的指标来评估妇女境况和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9.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及时向国家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将加强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a)、16(a)、24(a)和40(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准备下一份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年11月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应准时提交,并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