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9/D/582/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52/2015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N.S.(由律师Rajwinder Singh Bhamb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4年1月11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12月1日

事由:

驱逐回印度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酷刑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N.S.系印度国民,生于1988年,加拿大已命令将其驱逐回印度。他声称,将他驱逐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4年1月14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提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印度。

1.3 2014年9月18日,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缔约国关于撤销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一名锡克教徒,来自印度旁遮普邦Jaura村。他声称,在童年时期就与锡克教联系紧密,特别是与一位表兄过往甚密,他曾在那位表兄的农场做过帮工。他那位表兄传播锡克教并为失去亲人的激进锡克教家庭提供援助,据称曾数次遭受酷刑,并已于2008年6月离家。

2.2 2008年12月13日,警察在申诉人的阿姨家中将其逮捕,并指控他向计划在除夕夜制造骚乱的锡克教激进分子提供支持。在拘留期间,申诉人的衣服被扒光,警察还用皮带和木棍殴打他。在此期间,有人打他耳光,对他拳打脚踢,烧他的脚,把他吊起来殴打直到他失去知觉。警察盘问他锡克教激进分子的姓名、下落和所用武器以及其表兄的活动。

2.3 经过该邦有影响力的人从中周旋,在家人支付一笔贿赂金后,申诉人于第二天获释。自申诉人被拘留以来,他和家人不断遭到警察的骚扰。为了摆脱骚扰,申诉人的父亲通过中间人――一名退休警察――向警察行贿。

2.4 2011年3月23日,申诉人的表兄来他家短暂看望。2011年3月24日,申诉人再次被捕,并被指控庇护恐怖分子以及与锡克教和穆斯林激进分子保持联系。在拘留期间,他再次遭受酷刑,并对他进行了指纹采集和拍照存档,他还被迫签署了空白文件。2011年3月27日,经过该邦有影响力的人从中周旋,在家人支付了一笔贿赂金后,申诉人获释。获释后,他被责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每月向警察报告一次,并提供关于其表兄和锡克教激进分子的消息。

2.5 申诉人在2008年12月和2011年3月两次拘留之后均入住Gulati外科医院,治疗酷刑造成的损伤,包括缝合和烧伤治疗。

2.6 2011年4月19日,申诉人咨询一名律师,商讨起诉警察的问题。有一天,警察发现他打算采取法律行动,于是突袭了他的家并将他逮捕。因担心生命安危,申诉人背井离乡,前往旁遮普邦首府昌迪加尔的亲戚家寻求庇护。到亲戚家后,却得知警察一直在找他,而且他被指控追随其表兄及其他所谓的锡克恐怖分子。

2.7 随后,申诉人在一家旅行社的帮助下离开印度,并于2011年7月3日持工作签证入境加拿大多伦多。后来他搬到蒙特利尔,并于2011年10月10日在那里提出庇护申请,声称他在印度面临生命威胁。2013年4月15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难民保护司拒绝了他的申请。移民和难民局认定,申诉人并非《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界定的严格意义上的难民,因为他没有正当理由害怕自己会因该《公约》所列理由之一在印度遭到迫害,而且他也不是需要保护的人员,因为将其遣返印度不会使他本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虐待。移民和难民局认为,申诉人在某些问题上缺乏可信度,这些问题包括他就起诉警察一事造访律师、他的辗转路线和他指称的远在印度的家人遭到迫害情形。移民和难民局进一步认为,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来看,他不是印度国家当局通缉的类型,因为他既未参与政治,也未加入任何党派,不仅没有面临任何刑事指控,也未身负任何逮捕令,而且事实上他在离开印度时使用的是本人护照。移民和难民局得出结论称,申诉人还有一个境内逃离办法可用,而且他可以搬到德里去住。

2.8 2013年8月28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特许上诉申请。

2.9 申诉人称,在他离家之后,其父母多次受到警察的骚扰,包括在2013年12月16日,警察突袭他父母的家并将他们逮捕,继而对二人实施了酷刑,讯问申诉人的下落。随后,经过有影响力的人从中周旋,他的父母在支付了一笔贿赂金后获释。在此期间,警察威胁他的父母称,如不透露申诉人的下落,就杀了他们。警察还威胁称,如果申诉人回到印度,就杀了他。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如果将其驱逐回印度,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1条和第3条,因为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险。由于印度警察和安全机构正以他涉嫌为旁遮普邦的锡克恐怖分子提供支持而搜捕他,如果他返回印度,将会遭到逮捕,并有可能被杀害。申诉人声称,他一直定期与远在印度的家人和同村的朋友联系,他们都建议他不要回去,否则将有生命危险。

3.2 申诉人提到印度的整体人权状况,包括警察实施的酷刑和法外处决,一些报告证实了这种情况,而且锡克宗教少数派等少数群体的境况更为恶劣。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在其2014年6月5日和2014年7月15日的意见中,缔约国指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为他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时,并未提出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以及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

4.2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委员会声称,旁遮普邦的警察和安全机构正在搜捕他并指控他是旁遮普省锡克恐怖分子的支持者,而且他的父母曾于2013年12月16日被捕、受到威胁和酷刑,但他当初在国内时,却从未向任何当局提出这两个事实。申诉人原本可以向国内决策者提出任何证明他会有个人风险的新证据。因此,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4.3 缔约国解释说,移民和难民局之所以驳回申诉人的保护请求,是因为申诉人的指称不可信,并且他有其他境内逃离办法可用。在问及申诉人打算依据什么文件起诉警方2011年的残暴行为时,他作出的解释自相矛盾并且含混不清,专家小组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事实上并没有咨询律师,而且警方对他的搜捕与这一咨询行为没有任何关联。专家小组还发现,在解释如何获得加拿大签证时,申诉人不能自圆其说,专家小组因此认为他无法说清到加拿大来的意图以及他在2011年10月提出难民保护要求的原因。申诉人作证说,由于不堪警察骚扰,他的家人自2012年1月以来频频搬家。然而,虽然他说经常与家人通话,但却不知道他们当前的住处。移民和难民局认为值得注意的是,申诉人在两次被当地警方释放之前都曾支付一笔贿赂金,但他没有受到任何重大的刑事指控,他也从未参加过任何可将他与激进团体或恐怖主义团体联系起来的政治或党派活动。因此,从其基本情况来看,他不是一个会遭到全国通缉的人。如果申诉人确实与兰吉德·辛格·尼塔集团有牵连,那么无论是因为他本人的缘故,还是因为他的表兄受到牵连,他都不会获释,因为打击恐怖主义团体是印度政府的优先事项。鉴于印度实施严格的边境管制措施,而且提交人在离开印度时使用的是本人护照,移民和难民局因此不相信来文提交人的姓名被录入了刑事嫌疑人数据库,因为任何旅客在离境前,其个人信息都必须在该数据库中核对。根据概然性权衡,移民和难民局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并非印度中央当局的缉拿对象。

4.4 缔约国说来文显然毫无根据。首先,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指称,即他曾分别于2008年12月和2011年3月遭到拘留和酷刑。为了证实其说辞,他出具了其所在村庄的村长2012年11月7日的宣誓证言,该证言称,申诉人和另一个名叫Manpreet Singh的人曾在不同的场合遭到逮捕并遭受酷刑,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日期或细节,而且内容大都模糊不清。申诉人还提交了两家医院的医生分别写于2012年10月25日和2012年11月2日的两封信,两封信的内容雷同,都描述了申诉人的伤势,但均未说明具体的致伤原因。两封信的内容如出一辙,不禁令人怀疑其真实性,而且在写这两封信时,已经距离申诉人接受指称的治疗一年半有余,信中也没有声称有任何医疗记录作为依据。此外,申诉人还提交了来自印度两名律师的两封几乎完全相同的信,信中说申诉人及其父亲曾于2011年4月19日拜访这两名律师,讨论对警察提出权利主张的事宜。据缔约国称,这些信件不应被赋予任何证明价值,因为它们几乎相同,都没具明所述事件的日期,也没有声称依据的是律师本人对申诉人指称的拘留或酷刑的任何了解。

4.5 即使认定申诉人关于曾遭受酷刑的指称是证据确凿的,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本人将来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他三年前就离开了旁遮普邦。他没有声称自己是一名高调的锡克教激进分子,或是与锡克教激进分子有任何牵连或对其有所了解。他从未声称警方认为他本人曾参与激进活动。因此,如果他返回旁遮普邦,不太可能再次遇到曾经面临的任何危险。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他过去被拘留有关的逮捕令或法庭记录。他的主张仅仅基于自己的说辞,说他的表兄由于帮助他人(在上次旁遮普邦发生的警察与激进分子的暴力冲突期间,这些人失去了家人)而引起当地警方关注,但国内决策者认为这些说辞是毫无根据的。

4.6 缔约国表示,申诉人离开印度后的行为不符合其声称的酷刑的恐惧。他持工作签证进入加拿大,三个月后才提出保护要求。他没有尽早提出保护要求,而是在经过长时间等待后,从多伦多搬至蒙特利尔,有策略地选择在蒙特利尔申请保护,这表明他主观上没有恐惧感,故无需予以保护。

4.7 缔约国指出,印度锡克教徒的人权状况已有明显改善,这意味着没有理由仅依据某人的实际或认为的政治见解而认为其将面临遭受虐待的普遍风险。只有那些积极参与或被认为参与或者支持激进活动的高调激进分子才有可能引起印度中央当局的注意。印度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政府尊重宗教自由,印度公民无须进行宗教信仰登记。锡克教徒在印度各邦都能信奉其宗教,不受限制,而且不断有锡克教徒出任显赫的官方职务,包括总理一职。自从持续到1990年代中期的印度政治冲突结束以来,多份国家报告都支持一个结论,即只有那些高调的锡克教激进分子才继续面临在旁遮普邦以外地区遭到逮捕或追捕的危险。这些激进分子要么是激进组织的领导人,要么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袭击。不会仅因为某人的政治观点强硬、积极从事政治活动或有家人被认为是高调的激进分子就将其视为高调的激进分子。多份国家报告表明,旁遮普邦的地方警察针对特定群体或组织实施骚扰、任意拘留和酷刑往往不是出于政治或宗教目的,而是旨在榨取贿赂。缔约国认为,如果不是印度中央当局关注的对象,那么可以选择搬到印度其他地区,这是可行的。此外,锡克教徒回返者一般不会遭受虐待,哪怕他们从意识形态上表示支持建立独立的锡克教哈里斯坦国。

4.8 缔约国声称,申诉人的个人具体情况,包括缺乏引起主管当局注意的激进性或高调行为,不能使人确信他无法在印度其他地方安全生活,或者他在回返后将面临遭受切实的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在全面审议申诉人的指称(确定这些指称非常可疑)和多份报告描述的印度普遍情况之后,又考虑到有其他境内逃离的办法,移民和难民局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印度,他不会面临任何受到虐待的危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在2014年8月29日的评论中,申诉人声称,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有责任邀请他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而且处理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申请的时间过长,也不会因此暂停对他的遣返。

5.2 关于案情,申诉人重申,正如其提交的医疗报告证实的那样,他是酷刑的受害者,主要是因为他试图诉诸司法投诉警察。他指出,警方关于他与锡克教激进分子有牵连的指控纯粹是污蔑,目的是为拘留和对他实施酷刑的行为开脱。

5.3 关于印度整体人权状况,申诉人指出,印度各地的锡克教徒依然饱受国家暴行、酷刑和种族灭绝行为之害。针对政治活动家和谴责侵犯人权行为者的拘留和酷刑仍在继续,这不仅发生在旁遮普,在印度各地均是如此。

5.4 关于存在其他境内逃离办法的说法,申诉人指出,印度其他地区有系统地监视和管控新的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旁遮普邦的锡克教徒。因此,他在印度很难找到一个安全的避风港。

各当事方的补充陈述

6.1 在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陈述中,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当时已经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而且也可以申请对依据该评估作出的驳回决定开展司法审查。对于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申请,缔约国指出,不是必须等到补救办法到期才能确定是否用尽了该补救办法。对于驳回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申请的决定,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6.2 关于印度的人权状况,缔约国指出,法外处决确有发生,特别是在查谟和克什米尔等冲突地区、东北部各邦以及与纳萨尔派运动有关的地区,但旁遮普不在其列。旁遮普邦的锡克教徒能够搬到印度其他地方,印度各地均有锡克教徒社区。只有参与激进活动的人才有可能成为不受当局欢迎的对象,并在返回印度后遭到逮捕或拘留。

7.1 在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陈述中,申诉人称,缔约国假称印度的局势已不像叛乱期间那样糟糕,因此风险已不复存在,这是错误的。在印度各地,锡克教徒仍然在国家实施酷刑的持续威胁之下生活。最近发生在印度的大规模逮捕表明侵犯人权行为升级。自2005年6月以来,100多名旁遮普警员因伪造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杀人事件而被定罪。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提到的是锡克教徒的整体状况,不是那些被怀疑是激进分子或人权遭到侵犯的人的状况。申诉人坚持认为,他将因为在自身的案件中寻求正义而面临危险。他指出,在印度,投诉警察的人要么被逮捕,要么被杀害,要么凭空消失。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以及联邦法院的错误之处在于无视向其呈交的关于警方恐吓和暴力侵害投诉警察者的适当证据,转而依靠关于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调查结果。

7.2 关于有其他境内逃离办法的说法,申诉人认为,诚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所指出的,如果迫害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根本没有其他境内逃离办法。

7.3 2016年9月23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称,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于2015年11月30日被驳回。是日,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权申请也被驳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件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本案中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为申诉人有资格提交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申请人可就评估结果寻求司法审查)以及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后来申请了遣返前风险评估,但被驳回。申请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申请也被驳回,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申请都不能构成符合可受理目的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该申请不具法律性质,而且不能暂停对申诉人的遣返。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可以寻求对驳回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然而,委员会指出,这种司法审查是对重大法律错误的狭义审查,不涉及对案件案情的审查,也不具暂停效力。鉴于申诉人已经向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以及联邦法院提出申请,并且也已根据遣返前风险评估以及人道主义和同情程序提出申请,委员会认为,要求申诉人再另行申请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是不合理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案情。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来文显然毫无依据。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的目的而言,申诉人已经提供充分资料证实他依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主张。因此,委员会宣布该项请求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所需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印度是否会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应尽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遣回”)至该国。

9.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印度后本人可能会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切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此外,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但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他或她本人面临可预见的和切实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类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9.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印度警察和安全机构正在寻找他,原因有二,一是指控他为旁遮普邦的锡克教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支持,二是他试图诉诸司法起诉当地警察。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审查了申诉人指称的风险,但得出结论认为他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缺乏可信度,而且就其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看,他根本不是印度国家当局要通缉的对象,因为他从未参加过任何可以将他与激进团体或恐怖主义团体联系起来的政治或党派活动;事实上他在两次获得当地警方释放之前都曾支付一笔贿赂金;他既未面临任何刑事控告,也未背负任何逮捕令;而且事实上,尽管印度边境管制措施严格,但他在出境时使用的是本人的护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所作指称没有表明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在审查其请求时任意行事。

9.6 关于有其他境内逃离办法的说法,委员会认为,驱逐曾在其来源国的某地区遭受酷刑的受害者,使其回到其不会遭到酷刑的该国其他地区,不是一种可接受的选择,除非委员会在遣返前收到了可靠的资料,表明遣返目的地国已采取有效措施,能够保证所涉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和可持续的保护。但在本案中,委员会没有收到这种资料。

9.7 委员会指出,即便委员会采信申诉人过去曾遭当地警察实施酷刑这一说法,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在申诉人指称的事件发生10年之后的今天,如果将他遣返回印度,他依然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特别是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印度的国家当局正在寻找他。此外,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即他的家人在他离开印度后屡受骚扰,或者如果他回到印度,当地警察就会通缉他。委员会忆及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第5段,其中指出来文提交人有责任提出有理有据的案件。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履行这一举证责任。此外,申诉人未能证明缔约国负责审议此案的主管部门没有适当开展调查。

9.8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使委员会认为他在返回印度后会面临真实、可预见、个人和切实的酷刑风险。

10. 委员会依《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回印度,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