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10/2014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R.M.(由AhmedZiauddin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4年6月6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6年11月30日 |
事由: |
遣返回孟加拉国 |
程序性问题: |
证据不足 |
实质性问题: |
不驱回;防止酷刑 |
《公约》条款: |
第3条和第22条 |
1.1申诉人R.M.,孟加拉国国民,1981年生。他在瑞典寻求庇护,但申请被驳回,现在面临被遣返的危险。他声称,如果瑞典将他遣返回孟加拉国,他有可能被人民联盟杀害或绑架或被执法机关投入监狱,违反《公约》第3条。
1.22014年6月6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称,孟加拉国执政党“人民联盟”成员试图对他施以酷刑和杀害他后,他于2012年2月26日被迫在瑞典寻求庇护。该党地方领导人多次袭击申诉人及其家人,迫使他在全国各地躲避,后来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帮助他逃到瑞典。申诉人还说,执法机关一直在寻找他,要逮捕他,对他实施酷刑,执法人员多次审讯他的父亲。
2.22012年8月28日,申诉人告诉委员会,虽然他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得到批准,暂缓驱逐他,但缔约国拒绝发给他工作许可。申诉人提交了一份其孟加拉国律师2014年7月21日的声明,指出法院2005年11月24日的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有酷刑和强奸罪,表示申诉人离开孟加拉国是因为它的政治信仰得不到保护。申诉人还提交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2014年8月13日的证词,证明申诉人在孟加拉国受到政治迫害,需要国际保护。
申 诉
3.申诉人称,缔约国如果不向他提供国际保护,将他遣返回孟加拉国,可能使他在人民联盟和上述执法机关手中遭受酷刑、绑架甚至死亡,将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12月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对申诉可否受理和申诉人案情的意见,并提请委员会注意以下事实,即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将在2017年2月14日失去时效。
4.2关于申诉人陈述的事实,缔约国澄清说,申诉人在抵达瑞典的当天即2012年2月26日申请庇护。瑞典移民局驳回其申请,并于2012年5月11日决定将其遣返回孟加拉国。移民法庭于2013年1月4日驳回其上诉。2013年2月14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准予其上诉许可,所以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得上诉。申诉人随后在瑞典移民局称,执行驱逐他的决定存在障碍,请求复查他的案件。瑞典移民局于2014年6月5日驳回其请求。移民法庭于2014年6月23日驳回其上诉。
4.3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供最低限度证据,证明他如果被遣返回孟加拉国,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说,来文显然缺少依据,不应受理。
4.4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认为,孟加拉国的总体人权状况本身并不足以证明遣返申诉人会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接着评估了申诉人被遣返后是否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个人”风险。缔约国引述委员会关于执行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委员会不是上诉、准司法或行政机构;应对所涉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论给予相当重视;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而不是委员会来评估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确定评估这类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是明显武断或等同于剥夺司法。缔约国指出,国内当局已经彻底审查了申诉人的案件,瑞典移民局与申诉人进行了三次面谈,申诉人的法律顾问和一名口译员在场,申诉人称完全理解法律顾问和口译员说的话。在面谈期间,法律顾问可以询问申诉人问题,并在其后审查面谈记录。上诉时,移民法院还与申诉人进行了一次口头交谈,其律师和一名翻译在场。
4.5缔约国指出,国内当局无法确认申诉人的身份。他出示的护照是通过代理人办理的。他承认2008年曾用不同的名字住在希腊,并使用假护照进入瑞典。此外,在警方检查他的工作地点时,申诉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与他在庇护程序期间提供的姓名和日期不同。
4.6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庇护申请中向国内当局提出的请求保护理由与在申诉材料中向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保护理由不同:对国内当局他说,如果被遣返回孟加拉国,他将面临终身监禁或被判处死刑的危险,因为一件土地纠纷,他被一位强势的大人物提出虚假刑事指控;而对委员会,他则称,他正在寻求保护,以免遭受当政的人民联盟和执法人员的政治迫害,执法人员搜查了他的家,并审讯和威胁他的父亲。申诉人是在驱逐令已最终定案,不可上诉后,申请复查其案件时才提出在孟加拉国参加政治活动的说法。但由于无法适当确认其身份,因为文件都是复印件,而非原件,国内机构认为提交人所提交的文件作为证据的价值不高。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证实他因政治活动而面临风险。
4.7缔约国说,提交人2008年在希腊时向孟加拉国大使馆申请护照,但他在离开该国之前没能去取回护照。在庇护程序中,他未能提交任何文件来支持关于土地纠纷的指控,这件事儿导致对他虚假的刑事指控,还有与所述土地纠纷相关的袭击造成他住院治疗。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说法前后不一,描述模糊,在口头听讯中未能提供明确答复。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在所谓土地纠纷之后仍留在孟加拉国两年,从希腊返回以及警察和快速反应营2008年到他家找他之后,他在国内仍逗留了三年,之后才于2012年2月到了瑞典。
4.8总之,缔约国认为,它有正当理由怀疑申诉人需要保护说法的真实性。申诉人援引的书面证据和情况不足以证明他所说的酷刑危险符合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要求,也无法证明申诉人被驱逐回孟加拉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4.9最后,缔约国指出,给予工作许可证问题不在其职权范围,就目前情况而言,这类管辖权完全在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手中。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10月7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孟加拉国驻瑞典大使馆签发的护照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5.22016年5月2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他称,国内有关机构的决定是出于政治目的,毫无根据,没有考虑到孟加拉国的人权状况。他说,缔约国援引的报告提供的是官方信息,与现实不同。他还说,他到达瑞典时,他仍然患有酷刑所引起的创伤后紧张综合症,是与他有土地纠纷者下令实施酷刑的,国内有关机构没有考虑到他的脆弱状况。关于缔约国说他在庇护程序期间没有提及其政治活动和曾经遭到酷刑,申诉人说,这是因为他没听懂翻译的话,也因为他的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和失去记忆,跟不上提问。他说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代表和他父亲的来信证实他参与过政治活动。申诉人还说,他最近作过三次手术,他的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已达到最高门槛。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决定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6.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被遣返孟加拉国,他将遭受人民联盟和当地执法机构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半页纸的材料,没有提供任何详细信息说明他在孟加拉国参加过政治活动、他以前曾于2005年11月24日被定罪为酷刑和强奸或执法机构为什么对他感兴趣。申诉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即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一名代表、申诉人父亲、他的律师和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的信件,仅限于说明申诉人可能因其政治派别有危险,并未解释他在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中的作用或其以前的政治活动。鉴于上述情况,委会特别指出,尽管申诉人指控孟加拉国存在政治迫害,但他却前往孟加拉国驻瑞典领事馆拿到护照,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委员会还指出,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申诉人过去受到过酷刑。申诉人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日期、细节和证明文件。从所收到的材料来看,委员会无法确定申诉人过去是否遭到迫害或虐待,如果遣返孟加拉国,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为申请的受理提出充分证据。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提交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