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AT/C/59/D/686/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86/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X(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5年6月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12月5日

事由:

拘留期间遭受酷刑;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履行及时和公正调查的义务;免受针对举报酷刑行为的一切形式恐吓;禁止公职人员实施的其他行为;获得补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1条、第6条、第9条、第11条和第16条

1.1 申诉人X系土耳其国民,2002年从瑞士获得难民身份。2010年2月23日下达刑事判决后,目前他正被拘留。他声称瑞士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9条、第11-14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2日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

1.2 2015年6月17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申诉进行登记,准予对申诉人采取临时措施,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其来文期间不将他驱逐回土耳其。

1.3 2016年3月10日,委员会应缔约国请求,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将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说,他被禁止在土耳其伊诺努大学就读,并被以参加的政治活动为由多次拘留。2010年10月13日,他被格贝兹反恐警察逮捕后移送科贾埃利反恐警察部门,在那里遭到三天酷刑。司法令一经下达,他就被隔离囚禁于格贝兹特别监狱,在那里拘留了40天,期间遭到酷刑。他还说,他在家人与司法机关谈判后获释。随后,他逃往瑞士。他于2001年1月申请庇护,后于2002年获准。

2.2 申诉人因被控强奸未成年人而于2009年6月24日被捕。他说,因其涉嫌2003年11月的伊斯坦布尔袭击,他在被捕前受到瑞士警方和特勤部门多次审讯。据称,他多次在深夜被带去审讯。

2.3 申诉人声称,在被捕后至还押前期间,他在一个秘密地点遭到瑞士警方酷刑。他指出受到的酷刑为电击阴茎和乳头、高压龙头喷洒凉水、吊挂和多次殴打。他还说他被强迫听“撒旦”音乐、看色情影片并在摄影机录影时自慰,还被剥夺食物和水,并被注入致幻物质。

2.4 他还说,在遭到几天的酷刑后,他被带至位于卢加诺司法宫的检察院预审法官受审。他还声称,法官伪造拘留报告提及的讯问地点和日期,企图隐瞒申诉人那几天遭到酷刑的信息。申诉人称这部分信息前后矛盾,因为预审法官的报告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而警方报告日期却为2009年6月26日。他认为,这说明要么预审法官早在收到警方报告前就于2009年6月25日写好报告,要么他其实是于2009年6月26日被带至预审法官受审的。总检察长将矛盾之处归咎于报告戳记差错,因为其他页面的日期均为2009年6月25日。在2010年6月30日的回函中,预审法官确认预审问讯是在卢加诺检察院进行的,并把日期矛盾视作差错。在2011年11月3日的一封信函中,提契诺州总检察长致函申诉人,说明逮捕报告写于2009年6月26日并于同日收到。

2.5 申诉人说,他于2009年6月26日在提契诺州La Farera监狱被防范性羁押。他声称监狱工作人员隐瞒了瑞士警方在其拘留期间造成的伤害。他指出,在La Farera监狱拘留期间,没有医生前来探望,他也未被送往医院,即便预审法官在报告中写明应在审讯完申诉人后将其送往医院。

2.6 2009年8月20日,据称申诉人被迫签署一份声明,招认对其提出的所有指控。2009年8月21日,公诉人同意其接受精神病医生检查。申诉人告诉精神病医生,他认罪是因为害怕遭到更多酷刑行为并被单独囚禁。申诉人称,根据精神病医生的报告,他遭受着严重的心理问题,包括此前受到的隔离囚禁造成了幻觉,精神病医生给他开了抗精神病药再普乐(Zyprexa)。申诉人声称,精神病医生的报告遭到修改,写着监狱精神科主任已经开了药。申诉人还说,他于2009年8月25日被公诉人允许接受律师探访并给他打电话。然而,他的律师仅在他在La Farera监狱被拘留期间探访过他,而对他遭到的酷刑无动于衷,即便警方当面对其进行了威胁。

2.7 申诉人说,他于2010年7月10日就其拘留条件和没有受到医生检查这一事实提出申诉。2010年7月11日,他接受了一名专科医生的检查。申诉人声称,医生隐瞒了他所受酷刑的重要信息,而检察院从未满足他接受其他医生检查的请求。

2.8 申诉人称,2010年2月23日,卢加诺州刑事法院庭对他并未实施的犯罪定罪,判处他六年监禁。他认为诉讼期间出现了各种违规情况。检察院请一名精神病专家写了报告;这份报告与2009年8月21日的报告前后矛盾。两份报告受到了另一名专家的审查,此人表示必须再写一份精神病报告。然而,申诉人律师却拒绝允许这名专家参加诉讼。

2.9 申诉人向前提契诺检察长提出申诉,称其若干权利遭到侵犯。他说随后被带往一个秘密地点,在那里遭到酷刑,并被迫写下认罪上诉,请求减刑。2010年4月10日,他向高等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解释称他是在酷刑之下提出上诉的。他还要求指派律师,并就酷刑问题向提契诺总检察长提出另一项申诉。随后,他与高等上诉法院院长通话,后者为他指派了一名律师。

2.102010年6月30日,申诉人律师向高等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未经本人同意,律师代其认罪并请求减刑。就在同一天,律师决定不再代理委托人,并于2010年7月6日向其告知这一决定。为此,申诉人向提契诺检察院投诉该律师,并于2010年7月7日向“上级法院”寄出挂号信,表示撤销已经提出的上诉,并再次提及瑞士国家人员对其实施的酷刑行为。申诉人收到“上级法院”的回函,其中附有公诉人反对律师所提出上诉的意见,并请申诉人就此提出意见。申诉人并未答复请求,而是于2010年7月29日向“上级法院”院长寄出证明信,谴责这种局面,并请求宣判无罪。但在2010年9月30日,“上级法院”却根据律师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2010年11月,申诉人再次向提契诺检察长和提契诺治安法官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从未获得答复。

2.11 2011年1月16日,申诉人要求La Farera监狱狱长披露目前对其处以监禁的制度信息。2011年1月19日,他被告知根据监狱规则第27条,对他实行了一项特殊制度。该条规定,囚犯每天有权散步锻炼一小时。申诉人声称,与La Farera监狱副狱长2011年2月28日的说法相反,他全天24小时都被关在囚房。申诉人向提契诺政府报告称,他全天24小时都被单独囚禁。2012年7月6日,提契诺机构部司法司回函答复称为时已晚,目前无法调查申诉人的监禁条件,不会调整他据认为与其他囚犯开始散步锻炼一小时的日期。申诉人表示,他多次致函瑞士当局,提请注意La Farera监狱的单独囚禁条件,但他的申诉均未得到处理。

2.12 2011年4月,申诉人开始绝食,谴责对其申诉不予回应以及目前的监狱条件。为此,提契诺总检察长打电话给申诉人,告知检察院将会审查他的申诉。当天,检察官致函申诉人,确认将会采取此类措施。但申诉人声称,他从未收到对其申诉所作决定的任何通知。他还说,在他数次抗议后,提契诺总检察长于2011年5月前往La Stampa监狱与他会谈。申诉人声称受到违规审讯:他没有律师代理并受到威胁,而且检察官未起草一份书面审讯陈述。申诉人对此提出了申诉。2011年5月10日,提契诺总检察长致函称,检察院无权处理他的酷刑申诉,因为此类申诉构成“复审申请”。

2.13 2013年4月4日,申诉人从La Stampa监狱转到沃州伯夙茨高安保等级监狱。监禁期间,他以电子形式向La Stampa监狱的瑞士国家人员提供信息,并列出转狱前留在囚房的文件清单。他称这些文件含有证明他无罪及其人权遭到瑞士国家人员严重侵犯的证据。离开La Stampa监狱前,申诉人留给监狱当局一份清单副本,要求移交他的所有文件。然而,他从未收到这些文件。伯夙茨监狱当局说从未收到这些文件并已致函提契诺当局。2013年8月2日,La Stampa监狱副狱长致函伯夙茨监狱副狱长称,文件存于一块硬盘上,现由卢加诺检察院保管,因为La Stampa监狱当局于2013年4月20日对申诉人启动了刑事调查。收到回函后,申诉人请两座监狱的副狱长找到文件原件,但他从未收到文件原件。

2.14 2014年6月26日,申诉人被转回La Stampa监狱。他在转狱前准备了一份文件清单,文件中载有他受到的非法审讯和酷刑行为信息。他被负责转狱的监狱官员告知,文件将会立即寄发。然而,他从未收到文件。他就文件被扣留提出申诉,但未获答复。他声称在转狱期间被一辆面包车带至洛桑警局,在那里遭到殴打,被迫写下陈述,撤回他向瑞士当局寄送的声明。他还称“一伙人”将其带至某处注射了一种使其疲软无力的物质。他称双手被绑,乳头以下部位被烧伤。他还声称,带走他的那伙人威胁杀害其亲属。

2.15 申诉人说,他抵达La Stampa监狱后就说转狱期间遭到酷刑,并向监狱当局展示了伤痕,但后者无动于衷。看守人在收监报告中写道,申诉人说身体健康。申诉人声称,监狱当局试图强迫他在报告上签字,但他予以拒绝并写道:“我遭到了酷刑,我的身体不好”。

2.16 2014年6月27日,申诉人与一名监狱管理层成员会面,向其展示了伤痕。然而,监狱没有采取措施调查指控的酷刑。2014年6月30日,他前往监狱医务处就医,在那里再次展示伤处,但医生无动于衷。申诉人要求查阅临床病历,但医务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随后,他再次向检察院和监狱管理层申请接受医生检查。2014年7月1日和4日,申诉人与监狱管理层成员多次会面并要求医生检查。2014年7月8日,申诉人胞兄(弟)前往检察院要求医生介入为申诉人治伤。2014年7月8日,监狱医务处医生为申诉人疗伤,但称申诉人上次于2014年6月30日就医期间未向其告知酷刑指控。

2.17 申诉人称在La Stampa监狱拘留期间被多次赤身关进一个“蓝色囚房”,以此作为一种惩戒措施。他表示囚房内有一台应是用作空调的机器。他声称机器发出一种难以忍受的噪音,打扰囚犯睡眠,但关掉后又无法呼吸。他还说在“蓝色囚房”囚禁期间多次受到瑞士警方审讯,被强迫听“撒旦”音乐,不准睡觉。申诉人还称,La Stampa监狱管理层于2014年12月22日致函法官E.M.,事关申诉人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在一名警官审讯期间提到的“750公斤C-4炸药”。

2.18 申诉人说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La Stampa监狱狱长信件,事关此前法官已经同意的提出申请将他转到伯尔尼州多尔伯格高安保等级监狱。他声称,将其转狱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无视他的辩护权。

2.19 2015年1月5日,申诉人被转到多尔伯格监狱。转狱期间,他被带至伯尔尼中央警局,在那里乳头以下部分再次被烧伤。他还声称口鼻被一块浸有某种物质的绵纸捂住,还被注射某种让他感到疲软无力的物质,并被迫躺坐在地上。他的头部被遮盖,手脚被捆绑,被带至某处后被绑在椅子上。申诉人还说监狱当局对其进行威胁,企图迫使他签署一份声明,称其向当局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会在服完刑后返回土耳其。申诉人称,他一抵达监狱就要求监狱狱长调查他提出的酷刑指控。2015年1月6日,一名医生前来探望,但他只是拍下伤痕的照片。当天,申诉人向监狱精神病医生谈起他遭到的酷刑行为。

2.20 申诉人还指出,他于2015年1月14日致函瑞士主席西蒙内塔·索马鲁加。他在信中提及指控瑞士官员对其实施的犯罪,但他未获答复。2015年2月16日,公诉人Thomas Perler对其进行探访。

2.21 申诉人称,他于2015年2月17日被带往土耳其大使馆,在那里受到狗咬威胁。他还说在大使馆受到审讯,问及他是否参与过恐怖主义袭击,特别是2003年11月的伊斯坦布尔袭击。

2.22 申诉人表示,公诉人于2015年4月7日向其寄出一份以德文和法文写成的文件,他声称不懂这两种语文。但在文件得到翻译后,他终于知道这是一项司法裁决,而他只有10天提出上诉。

2.23 2015年5月28日,申诉人向委员会寄出补充材料,表示已经收到法官2015年5月27日来函,由此获悉他会于2015年6月18日被驱逐回土耳其。他声称不应将他驱逐,因为他将于2015年6月28日就卢加诺州刑事法院2010年2月23日裁决向联邦刑事法庭提出上诉,而此时尚未审理。

2.24 申诉人称联邦行政法庭取消了他的政治庇护,但他指出自己在瑞士仍有难民身份。

2.25 申诉人表示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但他之所以无法用尽是因为五年来缔约国当局从未答复他的任何申诉。申诉人还称,他的指控目前并未受到任何其他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公约》第1-9条、第11-14条和第16条保障他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但并未具体说明这些条款保护的权利如何遭到侵犯。

3.2 申诉人泛泛提到其受到瑞士当局的身心酷刑,据称目的是要获取他涉嫌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情报和供词。他还称瑞士国家人员从他2009年6月24日开始拘留起便一直实施这些酷刑行为。他还声称在La Farera和La Stampa监狱拘留期间分别被关进隔离囚房和一个“蓝色囚房”,同时缔约国在其La Farera监狱防范性羁押期间侵犯了他的“健康权”,因为没有医生前来探望。

3.3 申诉人说,尽管他已提出多项申诉,但缔约国当局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对他使用酷刑。他还声称在经历的违规审讯期间没有得到律师援助。他说律师根据他在酷刑之下作出的声明,违背本人意愿向高等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3.4 申诉人称,虽然他有政治难民身份,但仍被带往土耳其大使馆接受非法审讯。他声称,若被遣返回土耳其,基于他的政治问题以及在土耳其监禁期间受到的威胁,他会面临切实的死亡或酷刑危险。因此,他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回土耳其即违反《公约》第3条。

3.5 申诉人称,瑞士不将酷刑列为刑事罪即侵犯了他的权利。

3.6 他还声称,尽管他向缔约国当局寄出了多份报告并已多次向监狱工作人员和检察官展示了伤痕,有关方面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也并未调查他的指控。他还称因向当局申诉而受到了酷刑和恐吓。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5年8月17日,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可予受理提出异议。缔约国还表示,申诉人并未证明他在被驱逐回土耳其后可能面临的危险。

4.2 缔约国对申诉人声称已对其指控的各种酷刑和虐待行为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质疑。它提及了酷刑相关法律框架并表示,尽管酷刑没有纳入《刑法》,但它涵盖于其他犯罪,同时主管当局有义务独立和公正地调查针对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任何申诉。

4.3 关于申诉人在刑事诉讼期间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缔约国说提契诺巡回审判法院和提契诺上诉法院已在最后对申诉人定罪判处六年监禁的刑事诉讼期间审查了相关指控。缔约国表示,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其未就提契诺上诉法院2010年9月30日裁决向联邦法庭提出上诉。它还指出,正如卢加诺州刑事法院2010年2月23日裁决所示,在防范性羁押期间提供治疗的医疗专家未从申诉人处得知酷刑或虐待行为,他们也未注意到痕迹。缔约国还表示,提契诺上诉法院在申诉人请求重审案件后审查了他的申诉。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驳回了请求,认为申诉人关于遭到酷刑逼供的指控仅仅依据他为避免被引渡而作出的声明。法院还认为,本案只有在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后方可重审,而申诉人并没有提出这种事实或证据,因为他提出的酷刑指控涉及刑事诉讼前已经发生的事件,期间他也没有提及这方面的任何情况。因此,缔约国认为,就审前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而言,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4 缔约国还提及对申诉人处以单独囚禁作为惩戒措施构成酷刑的指控。它称2011年4月26日、2011年8月4日、2013年3月21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9日和2014年11月25日只是决定对申诉人进行短期单独囚禁,这与防止酷刑全国委员会的意见相符。它还称,所有惩戒决定都表示可以提出上诉,提供了相应截止日期的信息。尽管如此,提交人未就以上决定向联邦法庭这一负责管控惩戒措施合宪性的最高司法机关提出上诉。为此,缔约国认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5关于申诉人2014年6月26日从沃州转回提契诺州期间遭到酷刑的指控,缔约国说公诉人立即对申诉人的指控作出反应,为此,在申诉人2014年7月4日提出申诉后,他请意大利瓦雷泽大学确定申诉人受伤原因。根据该大学的报告,公诉人于2014年8月25日决定无须启动调查(不予审议的决定)。缔约国还说,申诉人未对公诉人的决定提出上诉,因此他并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6 关于2013年1月11日提交的申诉人指控于2012年12月12日受到一名狱警侵犯的申诉,缔约国称,在审查了La Stampa监狱内部报告和一段视频后,公诉人于2013年1月31日决定不应展开刑事调查(不予审议的决定)。申诉人对该决定提出了上诉,但方式并不恰当。随后,他被提供机会改进上诉方式,但他并未加以改进。2013年4月8日,提契诺上诉法院裁定不应展开刑事调查(不予审议的决定)。鉴于申诉人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条件,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对以上指控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7 关于申诉人2015年1月5日从提契诺州转到伯尔尼州期间遭到酷刑的指控,缔约国说伯尔尼米特尔兰公诉人展开了彻底调查,期间对申诉人进行了两次审讯。还对作为证人的另一名被拘留者进行了问讯,但他表示申诉人从未提及任何虐待行为。此外,申诉人并未举报抵达多尔伯格监狱后即受到问讯期间发生的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缔约国还表示,多尔伯格监狱医务处2015年1月5日发布的医疗报告仅指出申诉人左胸有“浅表损伤”,但他解释的受伤过程却与损伤性质不符。因此,公诉人认为要素不足,无法对身体伤害、威胁或滥用权力的行为启动刑事诉讼,并于2015年4月1日发布了不予审议的决定。2015年6月22日,伯尔尼最高法院驳回了对该决定的上诉。缔约国称,当日已将伯尔尼最高法院的裁决通知申诉人并于2015年7月8日发布在《伯尔尼官方公报》上,申诉人本可就其向联邦法庭提出上诉。但它指出,“它不管”申诉人是否对该裁决提出了上诉,认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8 关于申诉人因拒绝前往土耳其大使馆而被狱警殴打和放狗威胁的指控,缔约国表示,公诉人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不展开刑事调查(不予审议的决定),因为申诉人的指控自相矛盾,并不可信。已于2015年5月4日向申诉人通知了这一决定,后者并未提出上诉。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9 关于要将申诉人逐回土耳其,缔约国称联邦移民局于2013年11月27日撤销了申诉人的居住许可证。缔约国称,申诉人未就该决定向提契诺州理事会提出上诉,而他却称已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上诉。州理事会虽已为申诉人延长了提交上诉的截止日期,但从未收到此类上诉。因此,州理事会于2014年9月2日发布不予审议的决定。申诉人未就该决定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因此,州移民秘书处于2014年9月4日决定禁止申诉人进入瑞士。已于2014年12月9日向申诉人通知了该决定,申诉人本可在30天内提出上诉,但他最后并未上诉。相反,他于2015年1月7日要求调阅本人档案。2015年2月2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但于2015年2月23日被驳回,因为已过提交截止日期。因此,缔约国认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10 缔约国还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指控基于属事理由不应受理,因为本案不具备该条规定的国家之间合作的条件。

4.11 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请委员会:(a)解除临时措施;(b)宣布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c)宣布《公约》第9条的相关指控基于属事理由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5年7月20日、8月11日和10月5日,申诉人就瑞士当局“破坏”其信件向委员会提交材料。他说:他的签名被多次伪造以示收到了证明信,而他并未收到,包括法院通知;他寄发的信封被塞满空白纸页,实际申诉被掉包;他收到的信封含有空白纸页或残缺信件。他称已对“破坏”行为提出申诉,但当局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考虑到他指控的破坏行为,他担心会在委员会对本案发布裁决前被驱逐回土耳其。申诉人还表示,他每天被迫待在牢房17个小时,无法锻炼。他还表示,虽然多次向当局提出请求,但他一直未能与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医生交谈,并且从未被指派一名辩护律师。

5.2 2015年12月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然而,委员会收到的信封内仅前四页有内容,其余均为空白页。2015年12月21日,应秘书处要求,申诉人提交了完整版评论。

5.3 关于沃州和提契诺州之间的转狱问题,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提契诺公诉人一些文件的陈述提出质疑。他称缔约国混淆了两项不同的诉讼:一项诉讼涉及他指控于2014年6月26日从沃州转到提契诺州期间遭到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另一项诉讼涉及2014年7月4日对他提出的申诉。他表示,案卷编号不同,2014年8月25日不予审议的决定针对的是对其提出的申诉的相关诉讼,而不是他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的酷刑申诉。此外,他认为可疑的是,其中一份文件(载于附件27)并未表明代表公诉人签字的人员的身份,而所有其他决定均由公诉人签名并盖章。因此,他认为缔约国关于他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声明并不正确。他还说,对于他2014年6月26日一抵达La Farera监狱就对从沃州转到提契诺州期间所受酷刑提交的手写申诉,并未收到相关决定的任何通知。

5.4 关于他2015年1月5日从提契诺州转到伯尔尼州的问题,申诉人称已就伯尔尼最高法院2015年6月22日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在2015年7月17日,他收到联邦法院回函,表示他的信封内有空白纸页,因此无法对他的上诉予以审议。他还说从未签署声明表示在转狱期间受到优待。

5.5 关于他2013年1月11日在La Stampa监狱受到一名狱警侵犯的投诉,申诉人说从未收到公诉人2013年1月31日作出不予审议决定的通知,虽然他得以就该决定向提契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由于从未看过该决定,无法恰当地提出上诉。他还声称从未收到提契诺上诉法院2013年4月8日驳回上诉的裁决。

5.6 关于处以单独囚禁的惩戒措施,申诉人对当局予以考虑的一些事实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说已对所有事实提出上诉,将单独囚禁条件描述为酷刑,表示他被连续19天单独囚禁。

5.7 关于缔约国对其提出的酷刑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包括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的指控的意见,申诉人重申,提契诺上诉法院未在其2010年9月30日和2015年6月17日的裁决中予以审查。对于缔约国关于医疗专家未注意到任何酷刑痕迹的说法,申诉人对医疗专家的独立性提出质疑,因为他们均为公务员,对其提出的投诉不太可能成功。申诉人还称,他已就提契诺上诉法院2010年9月30日的裁决向联邦刑事法院提出上诉,但从未收到答复。

5.8 申诉人还表示,缔约国不顾其难民身份,将其非法带往土耳其大使馆接受审讯。他还说,对于2015年2月17日转到大使馆期间所受虐待的申诉,他已就伯尔尼米特尔兰检察院2015年4月29日的裁决向伯尔尼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未获答复。

5.9 关于返回土耳其,申诉人称不能将其驱逐,因为他还有难民身份。他重申其刑事案件尚待联邦刑事法院审理。申诉人还称,他就撤销其政治庇护的裁决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了上诉,但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驳回了上诉。他已对该裁决提出上诉,目前仍在等待答复。关于2014年12月4日实行的禁止入境,他说不是如缔约国所称的于2015年2月2日就该裁决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而是在截止日期前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上诉。他还重申,遣返土耳其后仍会面临危险,因为他已被土耳其刑事法院定罪,并已数次被土耳其官员施以酷刑。他还提及在土耳其遭到的酷刑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了永久性损害。

5.10 申诉人最后称,他于2015年6月23日转到La Farera监狱前留在多尔伯格监狱的很多文件从未归还与他。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陈述

6.1 2015年11月30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申诉人正从Realta监狱转到卢加诺,就延长行政拘留接受聆讯。2016年1月26日,行政拘留延长六个月。

6.2 2016年2月4日以及3月3日和17日,缔约国对申诉人构成的安全风险表示关切,表示在一名专家进行了精神病检查后,他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被安排进一个专业机构治疗六个月。

6.3 2016年9月16日,应委员会请求,缔约国提供了申诉人单独囚禁期间的信息。缔约国表示,可以根据相关立法就单独囚禁的决定向贝林佐纳司法司提出上诉,可就此类决定向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申诉法庭)提出上诉,可就法院裁决向联邦法庭提出上诉。缔约国还表示,申诉人只对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8月4日对其处以单独囚禁的两项惩戒决定提出上诉。关于第一个决定,申诉人于2011年5月2日向司法司提出上述,但司法司于2011年7月26日驳回了上诉。申诉人就该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驳回了上诉。两个实体均认为,申诉人仅称其倾诉权遭到侵犯,而这项权利其实得到了尊重,因为他已就导致单独囚禁的事件接受了问讯。它们还认为,虽然申诉人未收到自己要求的文件,但当局可以限制囚犯的权利来保障监狱的正常运作,而且保障监狱共住安宁的公共利益是限制申诉人获取此类文件的正当理由。申诉人就上诉法院裁决向联邦法庭提出上诉,后者于2012年5月7日予以驳回,认为辨述含混不清且相互矛盾,无法构成可予受理申诉的有效依据。关于2011年8月4日的单独囚禁决定,缔约国表示,申诉人于2011年8月5日对该决定提出质疑,以在斋月实行单独囚禁以及狱警对其采用不相称的暴力为由要求撤销决定。2012年2月29日,司法司驳回了上诉,提及其2011年7月26日的前一项裁决,其中拒绝申诉人获取文件的任何请求,从而避免监狱发生冲突。司法司还认为申诉人的倾诉权未被侵犯。

6.4 缔约国报告称,申诉人未对该裁决提出上诉。关于2014年7月21日和29日的单独囚禁决定,它称申诉人向司法司寄出两封信函,要求调阅该事项的相关文件,但并未明确表示他是对对相关决定提出上诉。2014年9月2日,司法司答复称,已经直接联系了监狱管理层,鉴于已在采取惩戒制裁当日对申诉人进行聆讯并向其告知对其提出的指控,申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申诉人可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但他并未按时提出上诉,因为截止日期已过。

6.5 缔约国还称,根据《提契诺刑罚执行规则》第31条,被拘留者均被告知其权利,包括可以接受律师代理。它指出,虽然第31条具有宽泛性,但它规定,被拘留者单独囚禁期间联系律师的权利不受限制。它还表示,在下达单独囚禁决定前,监狱当局对被拘留者进行了聆讯,并编写了一份聆讯报告。被拘留者在聆讯期间没有由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但他们可以要求律师到场。缔约国表示,尽管申诉人流利掌握意大利语,并充分了解可以联系律师,但他未要求在惩戒聆讯期间接受律师代理,也未要求对处以单独囚禁的决定提出上诉。

申诉人提交的补充陈述

7.1 2014 年 1 月 4 日、 18 日和 19 日,申诉人向委员会重申其申诉。

7.2 2016 年 2 月 16 日,委员会收到申诉人提交的陈述,其中表示在申诉人宣布将开始绝食后, 15 名狱警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对其施以酷刑。申诉人声称,他被赤身带入山区,在那里被浸入冰水,并遭到殴打,特别是肾部。他指出,他被要求签署一份声明称未在瑞士遭到酷刑,美国中央情报局特工未参与在瑞士或土耳其大使馆进行的任何审讯,他愿接受大使馆的通行证以便被驱逐。他称随后被带回监狱,在那里遭到电击枪袭击,并被迫洗凉水浴和听撒旦 音乐。他 说 受到死亡威胁,并且死后会被装成自杀。他还称全身疼痛并且尿血。他要求就医,但只有一名护士前来取了一些尿样,但她并未上报酷刑,即使他已向她告知这一点。随后,他被单独囚禁。 2016 年 2 月 1 日,他被转到位于苏黎世机场的监狱。他一抵达就向监狱当局告知遭到的酷刑,并要求获得医疗援助并请求能否与检察官联系。 2016 年 2 月 2 日,他再次被单独囚禁,关至 2016 年 2 月 10 日。只有两名监狱精神病医生前去探望,他称他们对其进行了威胁。他还表示,因为长期单独囚禁,酷刑痕迹已 经消失。他补充指出,信件依然遭到破坏。最后,他声称监狱未对他的酷刑申诉采取任何行动。

7.3 申诉人声称, 2016 年 3 月 7 日,三名狱警来到囚房,在对其进行侮辱以后,其中一人解开自己的裤子拉链摸起阴茎,讲出挑逗的言语。他提到向监狱狱长举报了这个事件以及侵犯其权利的其他行为 ,但狱长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2016 年 4 月 4 日和 21 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材料,重提此前的申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提出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可予受理提出异议。关于提交人在刑事诉讼(防范性羁押和被迫招供)期间遭到酷刑行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国内法院在最后对申诉人定罪判处六年监禁的司法程序期间审查了以上指控,而且申诉人未就提契诺上诉法院2010年9月30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因此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说确已对提契诺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他从未获得答复。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并未提供任何文件或资料来证实其此方面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部分申诉证据不足,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8.3 关于申诉人单独囚禁构成虐待和酷刑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可就单独囚禁决定向司法司、上诉法院和联邦法庭提出上诉,而他只对2011年4月26日和8月4日的单独囚禁决定采取了以上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对2011年4月26日的决定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但他未对2011年8月4日的决定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只向司法司提出了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对2011年4月26日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一事实表明,他了解对2011年8月4日的决定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必要信息,还包括此后所有的单独囚禁决定,如2013年3月21日、2014年7月21日和29日以及2014年11月25日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资料,因此认定这部分来文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8.4 关于申诉人2014年6月26日从沃州转到提契诺州期间遭到虐待和酷刑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公诉人调查了以上指控,请瓦雷泽大学检查了申诉人受伤原因。委员会还注意到,公诉人鉴于该检查结论,于2014年8月25日决定暂停调查。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其未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它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确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但也注意到他并未提供任何文件或资料来证实这一说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的材料不足以认定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他对从沃州转到提契诺州期间遭到虐待和酷刑的指控证据不足,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8.5 关于申诉人2015年1月5日从提契诺州转到伯尔尼州期间遭到酷刑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它“不管”申诉人是否对伯尔尼最高法院2015年6月22日确认公诉人不予审议决定的裁决提出了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说他就该裁决向联邦法庭提出了上诉,但他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联邦法庭回函,表示他的信封内只有空白纸页,因此上诉不予审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以上指控提出异议。但委员会还指出,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认定他确以正当形式提出了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未对检察部2015年4月29日关于其拒绝前往土耳其大使馆后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不予审议的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认定他确已提出了此类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证据不足,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8.7 关于要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及其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陈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在截止日期过后才对2014年12月4日禁止申诉人进入瑞士领土的禁令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说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在截止日期前就禁止他进入瑞士领土的禁令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委员会指出,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认定他按时提出了上诉。因此,它认为这部分申诉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9. 因此,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来文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