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PV/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佛得角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 2019 年 5 月 22 日和 23 日举行的第 2386 次和第 2387 次会议 ( 见 CRC/C/ SR.2386 和 2387) 上审议了佛得角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RC/C/ CPV /2) ,并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举行的第 2400 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CRC/C/ CPV /Q/2/ Add.1 ) ,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特别是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 2013 年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法》,并于 2004 年成立了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此外,委员会还欢迎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几乎实现了初等教育普及的事实。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确保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 委员会欢迎于 2013 年通过《儿童和青少年法》 ( 第 50/VIII/2013 号法 ) 。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例如关于健康和工作的条款,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提供的保护程度不一样,而且迟迟没有为该法通过监管框架。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儿童和青少年法》,特别是关于健康的第43条和关于工作的第61条,以保证所有18岁以下儿童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上述法律的监管框架,以便有效实施该法律,并确保有足够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与战略

7. 委员会注意到佛得角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为制定一项旨在落实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和战略而 作出 的努力,但对这些文书迟迟未能通过感到关切。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政策草案及其2019至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为政策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和社会 包容部 下属的佛得角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是负责执行《公约》的政府实体,但感到关切的是,该研究所和司法部下属的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在儿童权利方面的职能和责任可能有所重叠和产生混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佛得角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的职能、责任和任务,以便赋予它足够权力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协调与执行跟《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该研究所获得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国家预算中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了资金。委员会欢迎向卫生和教育领域划拨资源,这些资源有助于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编制国家预算过程中没有贯彻立足儿童权利的方针。

12.委员会回顾关于为实现儿童权利而编制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家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立足儿童权利的方针,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实施为儿童分配和使用资源的跟踪系统,并利用该系统开展影响评估,以评估对特定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确保这种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影响差异得到衡量。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欢迎已开展的研究,包括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童工、儿童参与和儿童保护制度的研究。委员会注意到设立在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中的儿童和 青少年观察站正处于建设阶段,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分类数据缺乏有系统和全面的收集。

14.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建设儿童和青少年观察站和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按照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地理位置、民族和/或族裔出身以及社会经济背景进行数据分类,以便更好地开展对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现状的分析;

(b)确保各项数据和指标为有关部委所共享,并被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以下信息,即: 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已被指定为监督《公约》执行的独立机制,但感到关切的是:

(a) 该委员会隶属司法和劳动部,这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

(b) 缺乏关于监察员在儿童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责任的信息;

(c) 缺乏有关对儿童敏感的投诉机制的信息。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法律,确立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为监测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状况的独立机制,保证其在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的独立性,并确保其充分遵守《巴黎原则》;

(b)明确界定监察员办公室在儿童权利方面的责任;

(c)确保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在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投诉时能够采取对儿童敏感的方式,以保障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为他们提供保护,并能够开展监测、后续和核查活动。

传播、宣传和培训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传播《公约》而采取的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权利的了解仍很有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传播有关儿童权利的信息,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方法包括:专门面向儿童、父母以及从事儿童工作和服务于儿童的专业人员,持续开展有系统的提高认识方案和宣传活动;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加强关爱儿童的媒体参与,包括社交媒体。

与民间社会合作

1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提高认识、参与、宣传和报告领域通过签署议定书和合作协定与民间社会组织建立的关系。然而,委员会对这些努力之间的协调不足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携手加强体制框架,在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多部门协调框架,以期充分利用资源和产生最佳效果。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儿童权利免受因旅游活动而导致的侵犯行为,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也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处理商业公司和采掘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问题。

22.委员会回顾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各项法规,确保商业部门,特别是旅游业和采掘业遵守国际人权和环境标准,特别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b)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携手开展关于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宣传活动,并向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要父母同意, 16 岁和 17 岁的儿童就可以结婚。

24.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废止准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一切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欢迎《性别暴力特别法》于 2011 年通过,欢迎已开展的培训和宣传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和关于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歧视女童的现象仍然普遍。

2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并在此方面与最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包括儿童、家长、社区、教育和卫生工作者以及执法官员。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法》确认儿童有权将自身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但对该法在实践中能否有效实施感到关切。

2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确定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法》没有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问题上尊重儿童意见。委员会欢迎儿童和青年议会召开的六次会议,该议会是为促进儿童参与公共事务而于 1999 年设立的。但委员会对公共主管部门以何种方式考虑儿童提出的结论和建议感到关切。

3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儿童和青少年法》,确保在涉及儿童的所有事项中,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b)促进儿童有意义的参与,并让他们参与涉及儿童的所有事项,包括环境事项的决策过程,与此同时对处于弱势的女童和儿童给予特别关注。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付出努力,几乎实现了普遍的出生登记,但对尚未登记的儿童和城乡登记率差异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无国籍儿童感到关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特别侧重于农村地区;

(b)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无国籍儿童的资料,并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定儿童父亲的身份,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出生证明上未登记父亲的姓名,公诉机关长期积压着大量等待调查的儿童父亲身份案件。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儿童的身份权,并为继续促进负责任的父母观提供必要资源。

隐私权

35. 委员会对《儿童和青少年法》未包含儿童的隐私权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确认儿童隐私权,并采取包括与媒体合作在内的措施,根除侵犯该权利的做法。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37. 委员会赞赏《儿童和青少年法》保障获取适当信息的途径,但对该权利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应用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渠道获取适当信息,特别是那些旨在促进儿童的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同时就互联网安全问题加强对儿童、家长和教师的宣传。

E.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9. 委员会对有关警察向儿童,特别是街头儿童施暴的投诉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对此类法外 惩罚的暴力行为,未见采取措施对相关投诉进行适当记录和调查,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制裁,并向儿童受害者提供补救。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向警察提供特别培训,传授以儿童友好的方式对待儿童,包括街头儿童的技巧,并针对作为受害者、证人和触犯法律的儿童引入专门的指导原则和规约;

(b)对所有关于警察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确保肇事者得到应有制裁,儿童受害者得到补救;

(c)加强人权组织和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对警察局的独立监督。

体罚

41.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尽管已禁止在家庭环境中进行体罚,但殴打仍是普遍采用的管教儿童的手段,而且并没有在所有环境和情况下都明确禁止体罚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审查《民法》第128条、《刑法》第133条和《儿童和青少年法》第31条,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包括家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替代照料场所进行体罚。同时,在司法行政过程中以及在所有情况下,即使是出于管教目的,也不允许进行体罚;

(b)加强宣传,使家长、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一般公众认识到体罚造成的伤害,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

(c)收集信息,了解体罚行为的严重程度,以期扭转支持和接受体罚现象的社会态度和习俗;

(d)记录体罚儿童的案件,对肇事者采取相应措施,并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适当支助。

虐待和忽视

43. 委员会欢迎为暴力受害儿童建立保护制度,包括通过 “ 儿童紧急情况方案 ” 记录相关案件,并通过儿童保育设施和服务机构提供支助。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虐待和忽视现象仍普遍存在,在 2006 年至 2015 年期间有记录的 5,554 起案件中,均缺乏对肇事者问责和对儿童受害者予以补救的有关信息。

44.委员会回顾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宣传和教育方案,制定预防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综合战略,特别侧重于家长和照料儿童的人员;

(b)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司法或其他适当措施追究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肇事者责任;

(c)全面评估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特别注意暴力事件中的性别层面,并采取措施解决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根源问题;

(d)确保佛得角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和市政儿童保护委员会拥有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性剥削和性虐待

45. 委员会欢迎通过打击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行为国家方案,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 儿童性虐待现象普遍存在, 2016 至 2017 司法年度性犯罪报案数量创历史新高,而且罪犯往往是家庭成员或熟人,儿童性虐待在学校也时有发生;

(b) 没有禁止利用 16 至 18 岁的儿童从事卖淫或色情活动;

(c) 社会、心理、医疗和司法服务不足,无法向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专业支助;

(d) 旅游业中存在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它们对女童影响尤其明显。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禁止利用、获取或提供16至18岁儿童从事卖淫或色情活动,并将此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定罪与利用、获取或提供16岁以下儿童从事卖淫或色情活动等同;

(b)通过多部门协作,确保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儿童受害者能够获得对儿童友好和循证的干预措施,为司法鉴定目的对儿童进行访谈和医疗检查,并提供适当的社会、心理和医疗支助;

(c)建立机制,制定程序和准则,确保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并确保所有案件得到迅速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受到应有惩罚;

(d)在儿童的参与下,开展宣传活动,防止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并打击对遭受包括乱伦在内的性虐待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现象,特别是针对儿童、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污名化现象;

(e)与旅游业界携手,加大力度预防和报告旅游业中儿童受到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

性别暴力

47. 委员会关切的是,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在家庭中的性别暴力,以及这种暴力形式对儿童福祉和发展的不利影响。

4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与性别暴力有关的犯罪指控进行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有害做法

49. 委员会对童婚现象感到关切, 2017 年, 1.8% 的女童结婚时未满 18 岁,其中 3% 不满 15 岁。委员会还对处于事实上的结合关系中的 18 岁以下女童感到关切。

50.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废止童婚,可以针对儿童、家长、社区、地方政府、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等实施宣传活动和方案,说明童婚和法定结合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帮助热线

51.委员会欢迎佛得角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于2004年设立免费的24小时儿童紧急呼救电话服务,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层面向所有儿童提供帮助热线,同时确保其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关于儿童权利以及对儿童敏感和对儿童友好的援助内容和程序的培训。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的关于负责任父母观的宣传活动,但感到关切的是,在 80% 的家庭中,母亲仍然承担着主要的育儿责任,而且大多数由女性撑起的单亲家庭都特别容易陷入贫困。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

(a)长期、持续地促进父母平等分担育儿责任;

(b)向单亲家庭,特别是由女性撑起的单亲家庭提供支助,确保儿童的基本生活条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4. 委员会赞赏所提供的关于机构和收容家庭 ( 寄养 ) 中儿童人数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与以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有限:接受替代照料 ( 包括在收容中心或寄养家庭中 ) 的儿童现状、儿童安置和重新融入家庭环境的程序、对服务提供者的认证和监督以及儿童可以诉诸的保密的投诉机制。

5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a)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并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建立寄养制度,减少对儿童的机构收容;

(b)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在确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性照料机构时有足够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

(c)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情况,对照料质量进行监督,并为举报、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收养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规范和促进国内收养的发展,同时还于 2015 年创建了国际收养委员会,但关切的是,相对于可以因收养而得益的儿童数量而言,已被收养的儿童人数仍远远不足。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促进国内收养,包括及时评估收养申请,并确保关于跨国收养的国家政策和做法符合国际标准。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残疾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教育部内设立特殊教育和教育融入中心以及通过体育运动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权利国家行动计划》中包含的或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佛得角残奥会采取的针对残疾儿童的措施,缺乏相关资料。

59.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建立一个有效的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识别的系统,这是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政策和方案的必要前提。这些政策和方案应纳入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和行动计划,以及“国家残疾人权利行动计划”、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佛得角残奥会委员会的框架;

(b)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c)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分配他们到全纳课堂,向有特殊学习要求的儿童提供个体服务和支助;

(d)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卫生和保健服务

60. 委员会欢迎向卫生部门划拨公共资源,并显著降低了儿童和 孕产妇 死亡率。但委员会对影响幼儿的健康问题感到关切,例如围产期感染、急性呼吸道感染、结核病、腹泻、甲状腺肿和小儿麻痹症。

61.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2,建议缔约国保持长期持续努力,解决影响幼儿的主要健康问题,例如围产期感染、急性呼吸道感染、结核病、腹泻、甲状腺肿和小儿麻痹症,并且向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高质量的护理,不遗漏任何一个岛屿。

心理健康

62. 委员会对关于儿童心理健康的资料缺乏和对青春期儿童自杀现象关注不够感到关切。

6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专门针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方案,并开展研究,查明儿童自杀和产生自杀念头的根本原因,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青少年健康

64. 委员会欢迎在国家卫生政策中纳入青少年健康,以及自 2008 年开始为青少年提供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但委员会对女童怀孕人数多,城乡地区在获得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存在差异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为预防儿童使用有害药物而开展的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仍在使用有害药物,有些人未满 15 岁就开始使用毒品。

65.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背景下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时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具体目标5.6,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循证的青少年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政策,提高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关注农村地区;

(b)确保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的必修课,并专门面向青春期的少男少女,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推广负责任的父母观和性行为,尤其以男童为重点;

(c)加大力度,预防和解决儿童使用有害药物的问题。

艾滋病毒/艾滋病

66. 委员会欢迎艾滋病毒垂直传播减少的现象,但对艾滋病毒仍然影响许多儿童感到关切。

67.委员会回顾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并继续对已感染艾滋病毒或患上艾滋病的母亲及其婴儿实施后续治疗。

营养

68. 委员会对儿童体重不足、发育不良或迟缓的发生率显著下降表示欢迎,但对幼儿和孕妇贫血高发感到关切。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必要的资源实施家庭食品强化倡议,该倡议提倡采用多种微量营养素粉减少患缺铁性贫血的5岁以下儿童数量。

母乳喂养

7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母乳喂养做法的最新数据, “ 爱婴医院倡议 ” 的覆盖范围有限,以及没有监督《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执行情况的机制。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指标建立母乳喂养做法的数据收集系统;

(b)监督《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c)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爱婴医院倡议”;

(d)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7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面临淡水短缺、海平面上升、降雨模式变化、荒漠化和气温上升等问题,但却没有关于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影响的资料。

73.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具体目标13.b, 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及其意见;

(b)收集分类数据,辨明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应对方案;

(c)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些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生活水平

74. 委员会欢迎在减 贫方面 取得的进展以及为实现适足生活水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更好的公共供水设施以及获得卫生设施和住房的机会,但委员会对仍然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数量表示严重关切,近一半的农村地区家庭和三分之一的城市地区家庭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

75.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儿童贫困现象,优先考虑为他们提供饮用水、环境卫生设施和获得食物的机会,并优先为儿童供应他们负担的起的食物。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几乎普及了免费初等教育,采纳了八年义务教育制,并为教育领域划拨了大量预算资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教育的质量和相关性有问题;

(b) 中等教育中 复读率 和留级率高,这包括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的高 复读率 和留级率;

(c) 未参加学前教育的儿童人数众多;

(d) 受教育机会存在地区差异。

7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2,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用性,包括根据学生学习需要调整课程,加强教育系统的教学管理,投资于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和改善学校设施;

(b)加大力度,防止留级和辍学,特别是在中等教育中,并确保支持和协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c)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青少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d)加大力度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

(e)在整个群岛范围内促进平等接受教育,重点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岛屿。

教育目的

78. 委员会欢迎将 “ 公民教育 ” 和 “ 艺术教育 ” 纳入学校课程,但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解决对女童和妇女根深蒂固的负面定型观念,而且与环境有关的教育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7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建立一个打破陈规的新型教育课程体系,以帮助解决性别歧视的结构性原因,确保课程包括基于权利的环境教育,并鼓励儿童直接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将之作为学习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人权教育

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中的建议制定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

休息、休闲、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8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促进文化和休闲活动的各项措施,但对儿童是否能定期参与休息、休闲和娱乐活动感到关切。

8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有权休息、休闲、游戏和娱乐及享受文化生活和艺术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社区层面为儿童提供安全、便捷、包容性和无烟的游戏和社交场所。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83. 委员会对主要来自西非国家移民社区的儿童在出生登记、获得国籍、教育和保健、以及易受剥削和虐待方面的遭遇感到关切,特别是无人陪伴的儿童和父母处于非正常移民状态的儿童。

84.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人权问题的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采取必要措施,查明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并向其提供支助,确保他们获得适足服务,对圣地亚哥岛、萨尔岛和博阿维斯塔岛应予以特别关注。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85. 委员会欢迎将最低工作年龄提高到 15 岁,并于 2014 年通过了 “ 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行动计划 ” 。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 童工大量存在,而且他们大多数从事着有潜在危险的工作,例如农业、渔业和家政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 缺乏有关打击童工现象和帮助儿童受害者的监督和执法活动的资料,也没有最新数据。

8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敦促缔约国:

(a)加大力度,消除15岁以下儿童充当童工现象和18岁以下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现象,关注农业、渔业和家政行业雇佣童工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由劳动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和执法活动,关注非正规部门;

(c)定期收集关于童工现象的数据,并利用该数据相应地调整政策和行动;

(d)确保强迫劳动的儿童受害者在康复和复原方面得到必要的支助和服务。

街头儿童

87. 委员会欢迎向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支助,但对这些儿童仍流落街头且容易遭到剥削、暴力侵害和毒品伤害感到关切。

88.委员会回顾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2017)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为街头儿童提供适足支助,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自主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普拉亚和明德卢的主要城市中心以及旅游胜地萨尔岛。

买卖、贩运和绑架

89. 委员会欢迎 2015 年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并通过了 2018 至 2021 年 “ 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 ” 。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儿童受害者识别和移交程序、贩运罪行调查和起诉以及肇事者受制裁的信息。

9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建立贩运行为儿童受害者早期识别机制,加强警官、边防警卫和社会工作者识别和保护儿童受害者的能力,并确保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支助服务;

(b)加强执法人员能力,确保迅速对所有贩运儿童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让肇事者受到应有惩罚;

(c)确保在为执行“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而采取的行动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

(d)加强与国际执法机制的合作,打击和制裁买卖、贩运和绑架儿童的行为。

少年司法

91. 委员会注意到,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已提高到 16 岁,但感到关切的问题有:对 12 至 16 岁的儿童采取社会教育措施;对 16 至 18 岁的儿童保护不足;非拘禁措施的使用有限;儿童并不总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而且经常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或没有机会诉诸申诉机制。

92.委员会回顾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16至18岁之间的儿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儿童,而非成年人对待;

(b)提高适用社会教育措施的年龄限制;

(c)推广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推广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禁处罚手段;

(d)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e)确保儿童可以诉诸保密的和对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

(f)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以期予以撤销。在必须采取拘留手段时,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确保他们有机会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9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法律和实践中充分考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04年6月10日起均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9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撰写人权报告的部际委员会拥有足够资源来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联系并向其提交报告,并协调和跟踪条约义务和这类机制所产生的建议和决定在缔约国的后续落实和执行。

C.下次报告

9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7月3日前提交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