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孟加拉国

1. 委员会在2009年6月3日举行的第1411次和第1412次会议(CRC/C/ SR.1411和1412)上审议了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CRC/C/BGD/4),并在2009年6月12日举行的第142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以及对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BGD/Q/4和Add.1),这些内容对现有资料进行了更新,使人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的状况。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没有遵守委员会关于提交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经修订的一般准则(CRC/C/58/Rev.1)。委员会赞赏与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就执行《公约》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挑战进行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该结合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C/OPSC/BGD/CO/1)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C/OPAC/BGD/CO/1)提交的首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许多立法措施,其中包括:

2008年《公民权(修订)法》,该法令规定,与非孟加拉男子结婚的孟加拉妇女的子女有权取得孟加拉公民权;

2006年《孟加拉劳动法》,该法律特别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工作;

2004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该法将出生登记与获得社会服务联系起来,以刺激和增加需求;

2000年《防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于2003年修订),打击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

2002年《预防使用酸液犯罪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7年11月30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08年5月12日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取得的其他重要成就,其中包括:

于2009年2月设立了全国妇女与儿童发展委员会,由该国首相领导;

于2008年制定了《妇女促进政策》,旨在消除对女童影响严重的性别差异;

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2、目标3和目标4取得的进展,儿童死亡人数大幅度减少;小学入学人数增加;小学和中学低年级维持男女学生人数相当。

C.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某些阻碍缔约国落实儿童权利的因素,包括普遍贫困和自然灾害,尤其是严重的洪水和龙卷风。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2003年委员会就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21)。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一些关切问题和建议得到的关注不够,或只得到了部分解决,这些关切问题和建议涉及:对第14条第1款和第21条的保留、儿童的定义、协调、出生登记、儿童问题监察员、针对儿童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分配、平等获得卫生和教育服务以及卫生和教育服务的质量,以及难民儿童。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过去提出但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并对本次就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进行后续跟进。

保留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考虑撤销对第14条第1款(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以及对第21条(收养)的保留。委员会也赞赏缔约国表示愿意研究其他缔约国在撤销保留方面的经验。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还没有作出最后决定。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加快关于撤销对《公约》第14条第1款和对第21条保留的审查进程。

立法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实现与《公约》的更加统一,通过或修订了特定的法律,包括关于出生登记和公民权的法律。然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内立法的某些方面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仍然存在冲突。委员会遗憾的是,还没有一项全面的法律,规定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委员会还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根据《公约》,对1974年的《儿童法》进行修订。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相统一,并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确保个人和法官可在各级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援引《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1974年的《儿童法》,以全面纳入儿童权利。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新的法律对儿童的影响进行评估。

协调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解决儿童问题的强烈政治意愿,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介绍了作为监督机制新设立的全国妇女与儿童发展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充分开展有效的协调和监测,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其他部委、部门以及参与落实儿童权利的行政层级而言,协调机构(妇女与儿童事务部)的权力较弱。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妇女与儿童发展委员会、妇女与儿童事务部以及将在妇女与儿童事务部之下设立的儿童事务局的职能可能交叉重复。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提高妇女与儿童事务部的能力,为其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以加强其在多部门、国家、专区、县等层面的协调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明确全国妇女与儿童发展委员会、妇女与儿童事务部以及儿童事务局的作用和任务,以减少重复工作,并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果。

国家行动计划

16.委员会注意到,为了进一步执行《公约》,并遵守大会在儿童问题和千年发展目标特别会议上通过的"适合儿童生存的世界"这一行动计划,缔约国通过了第三个《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5年至2010年)。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邀请儿童就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发表意见。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缓慢,此外,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对《国家行动计划》的认识没有深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层级,为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制定的指导方针不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对该计划进行评价和评估的框架。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明确以何种最佳方式使所有利益攸关方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为加速执行该计划拨适当预算资源。此外,委员会建议,执行该计划应该有必要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以便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并查明可能需要纠正的不足之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儿童有效参与《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估。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8年的《法令》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对其独立性以及为全国儿童利益服务的工作能力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独立的、针对儿童和对儿童敏感的个人投诉程序。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迄今为止,在有关设立儿童问题专员(监察员)的法律方面几乎没有取得进展,该法律于2006年拟定,经过了内阁的审查,但是还未正式颁布。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巴黎原则”,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

为其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以及解决儿童权利问题的能力;

采取必要措施设立儿童问题监察员,具体处理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对这类侵权行为提供补救,考虑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确保投诉机制易于使用,并且对儿童敏感。

资源分配

20.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有关新近通过的“2021年展望”的信息,该“展望”的目标是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减少贫困,并建设一个包容性更强和更为公平的社会。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近年来努力加大对社会部门的投资,因为对人力资源,特别是对儿童的投资对减少贫困和可持续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对儿童的投资,尤其是在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方面的投资仍然很少,无法确保所有儿童充分行使所有的权利。此外,预算没有明确规定各个级别对儿童投资的数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级别政府对预算支出的监测和问责机制非常薄弱。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国家预算中有很大比例(2007年为44%)来自捐助国和外部资源,这些资金有可能不可持续。

21.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根据《国家行动计划》、《国家加速减贫战略》(2008年至2011年),以及相应的国家发展战略或计划,为儿童事务分配适当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考虑2007年关于“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之后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提高政府在现有资源中的比例;

确保以儿童权利方针指导制定国家预算,包括使用指标和跟踪系统,使整个预算过程中用于儿童的开支更加醒目;

尽可能采用联合国关于成果制预算法的建议,基于业绩制定预算,以便衡量资源分配,尤其是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源分配的效果;

为身处弱势群体或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例如出生登记、儿童疾病综合管理、营养干预、幼儿保育和基础教育)的社会环境中的儿童制定战略预算项目,确保即使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这些预算项目都受到保护;

利用支出指标系统和分类数据,就如何增加投资,为所有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进行影响评估,不应基于性别、族裔、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原因加以歧视或区别对待;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分散集权和公务服务改革进程背景下,通过公众对话和儿童参与,确保透明和共同参与的预算过程,并确保对地方主管部门的问责制;

在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技术援助。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国有反腐败委员会和其他公共问责制的机制,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本来可用于促进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仍然被腐败截流。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对腐败案件没有进行起诉或制裁。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其反腐败机制,并落实现有打击腐败的立法,对使用预算资源,尤其是儿童预算资源搞腐败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

收集数据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与相关组织者合作,努力改善数据收集和监测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是,从国家到行政区各级都没有可靠的分类数据,这一点阻碍对执行《公约》开展有效的后续工作或评估。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公约》某些重要领域的可靠分类数据,例如:关于新生儿、卫生、虐待儿童、童工,以及在街头工作/生活的儿童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府机构在数据收集方面缺乏协调与合作,而且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技术能力不足。

2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开发一个数据收集的全面协调系统,纳入与在国家、专区、县各级落实《公约》相关的事务。收集的数据应该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并按照年龄、性别分类,尤其关注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进一步援助。

培训/宣传公约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翻译和宣传《公约》和委员会过去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其宣传对象更为广泛,包括议会、政府、军队、教育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宣传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讲孟加拉语的人。委员会关切对《公约》的宣传仍然不够,尤其是县一级和学校内外的儿童还不了解《公约》,而且缔约国迄今还未对宣传活动的影响进行评估。此外,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对各种专业人士进行关于《公约》的培训,但是,令人关切的是,这一活动没有系统性,没有充分深入农村和偏远地区。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使成年人和儿童广泛知悉和理解《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

将以非孟加拉语翻译和宣传《公约》;

对宣传活动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士的培训进行评估,以便评估成果和影响;

加强对农村和偏远地区针对儿童工作的所有类型的专业人士的系统性培训,包括教师、警察、律师、法官、医务工作者、媒体、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看护机构的工作人员;

将人权教育纳入所有教育层面的正式教学大纲;

开展公众宣传活动,特别关注识字水平较低的人群;

为以上目的向儿童基金会寻求进一步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合作

2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在儿童权利方面的合作,但是表示关切的是,这一合作主要体现在缔约国利用非政府组织作为执行项目的承包机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制定和监测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战略,以及编制报告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限。

29.委员会重申过去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增进参与执行《公约》的不同相关主体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调,并继续与这些合作伙伴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系统性地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研究、政策的制定,以及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高级别委员会,审查儿童的定义以及不同情况下对儿童最低年龄的要求。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的法律和政策没有统一儿童的定义,民法、《公约》和《伊斯兰法》的理解和法律条款各不相同,如这些法律确定的儿童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相互冲突。

31.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条,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赋予新设立的委员会权力,加快其对不同立法和政策中儿童定义的审查,包括审查1974年《儿童法》、《刑法》、《儿童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以便确保缔约国采取明确立场,根据《公约》确定儿童的定义。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宪法》和“2021年愿景”中承诺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和不歧视的社会,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现实中,《公约》第2条所载的不歧视原则未得到充分遵守。女童仍然受到歧视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医疗保健、营养和早婚方面。某些特殊儿童群体,包括难民儿童、残疾儿童、生活在贫民区和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面临相同境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还因社会出身或其父母的身份遭到歧视。

33.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积极、充分地适用《公约》第2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并在执行所有其它条款时纳入该原则,以便确保毫无歧视地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当、有效地解决家庭、学校和其他环境中,尤其是对被边缘化和排斥的儿童,包括对女童、少数族裔儿童和难民儿童的长期歧视,减少对他们的差别对待。

儿童的最佳利益

3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不断努力,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纳入影响儿童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立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一原则。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界定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一原则,并明确将该原则纳入国家立法以及政府司法和执行部门采取的其他影响儿童的行动,例如离婚案件、儿童保护和少年司法;

加强宣传活动以及针对政策制定者、法官、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家长进行的关于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及适用该原则的培训;

基于儿童的最佳利益,评估政府行动和决策,以及民间社会合作伙伴行动和决策的影响。

生命、生存与发展权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儿童生命、生存与发展权方面取得的成就。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预防政策表示关切,此外,缔约国的某些情况阻碍儿童享有其权利,这些情况包括贫困、新生儿死亡率高、儿童营养不良率高、辍学率高,以及与事故和伤害相关的死亡率高,包括溺水死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制定保障所有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的同时,制定全面的预防性措施,以便增进其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利用一切可用资源(见上文第21段),为儿童享有其权利创造适当的条件。

尊重儿童的意见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儿童新闻机构、报纸与杂志、学校宣传栏以及知识竞赛等举措,努力增进和尊重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儿童采访政策制定者,包括首相、议会议长和部长的举措,以及通过媒体宣传他们关于儿童问题的见解。然而,委员会认为,表达意见的权利需要进一步发展,令人关切的是,儿童几乎没有机会在家庭中表达自己的见解,或参加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决策。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实际执行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情况。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继续便利和确保落实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提高儿童对各级别政府,以及对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参与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儿童在与之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权利。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第17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4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于2006年7月3日生效。委员会欢迎近期出生登记人数提高到了约50%这一进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此外,令委员会关切的是,与人工登记系统和颁发出生证明相关的困难仍然存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出生登记导致对儿童的歧视,使他们无法获得社会服务,尤其是父亲或父母都不知是谁的儿童、单身母亲的子女、私生子和难民儿童。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对在其国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给予免费出生登记,包括父亲或父母都不知是谁的儿童、单身母亲的子女、私生子和难民儿童。它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儿童的家长和整个家长群体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使其了解出生登记的必要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使用流动登记系统,以深入偏远地区,并引进一项全国电子出生登记系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允许没有正式身份的儿童在等待登记期间利用社会服务,例如医疗和教育。

获得适当信息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处理全国儿童缺乏适当信息以及难以获得信息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是,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该国的社会经济现实情况,并非所有的儿童都能平等获得信息,接触到媒体,尤其是贫困儿童和被边缘化的儿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充分保障所有儿童,尤其是贫困儿童和生活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儿童平等获得符合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的适当信息。

4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广播和卫星电视频道在运营中仅维持最低规定,以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和内容,以及一些营销措施的影响,包括防止城市地区的儿童接触电子色情制品。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具体立法,并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内容,以及破坏儿童福利和尊严的营销做法的影响。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死刑

46.委员会重申对儿童实施死刑以及对在16至18岁时曾经犯罪的儿童追溯适用死刑的关切,该做法违反《公约》第37条(a)的规定。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制止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罪行实施死刑,并废除死刑。

体罚

4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有效执行现有防止体罚的法律,而且学校还存在某些允许各种形式体罚的规定。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但是儿童仍然是体罚和其它形式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受害者,因为这些做法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行动,停止目前广泛接受和实行的体罚以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形式,缔约国应当:

执行现有法律,明确禁止体罚;

提高公众对禁止体罚的认识,以便扭转社会对于管教儿童的态度,并防止在家中、学校、机构和工作场所的体罚;

开展培训与倡导活动,在家庭、学校、机构和社区推广采用非暴力形式的替代管教措施;

确保对所有体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对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的后续活动

50.关于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提出的建议,考虑南亚区域磋商(2005519日至20日在巴基斯坦举行)的成果和建议;

优先落实该研究提出的建议,消除一切暴力侵害儿童的形式,重点关注以下建议:

禁止对儿童的一切暴力;

倡导非暴力价值观和宣传;

开发和实施全国系统性数据收集和研究;

利用这些建议作为行动工具,与民间社会合作,特别是在儿童的参与下,确保所有儿童受到保护,免受一切形式的身体、性和精神暴力的侵害。集中势头,酌情采取切实和有时间限制的行动,防止和对这类暴力和虐待作出反应;

向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9条至第11条、第19条至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长的指导、责任和帮助

51.委员会关切的是,用于支持父母及家庭履行教养儿童的责任,尤其是扶持单亲家庭教养儿童的责任的社会工作和服务不足,另外,缔约国提供的服务没有根据家庭情况进行调整。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充目前的社区照料机制,并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用于扶持家庭和开展积极的社会工作。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高了庇护所、孤儿院、育婴院和类似机构的数量和能力,以便为更多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栖身之所。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几乎没有家庭型的照料安排。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照料机构的设施不足,收容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继续培训和技能的培养。此外,委员会表示,缔约国没有尽可能帮助儿童返回自己家庭的明确政策和措施。最后,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照料机构儿童的信息不足,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儿童的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54.委员会重申过去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合作伙伴关系增加替代照料设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快采取措施,将照料机构转变为家庭型的环境,摆脱基于项目的方式,开展更长期的规划和实施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开展研究,评估被安置在照料机构的各类儿童的情况,并采取措施,改善儿童的生活条件和为之提供的服务;

为替代照料设施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并帮助儿童利用投诉机制;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帮助被安置在照料机构的儿童返回自己的家庭;

为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确保和关注儿童的福利;

为现有的照料机构制定明确标准,并根据《公约》第25条和委员会2005年在关于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的一般性讨论之后通过的建议,确保为儿童的安置制定全面的定期审查和监测机制。

虐待和忽视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服务于儿童的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家庭中存在各种虐待和忽视现象。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女童、贫困儿童以及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更多地遭受这类虐待和忽视。

5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宣传,提供信息、家长指导、培训和咨询,以便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

增加从事儿童工作专业人员的数量(包括照管人、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工作者、警察和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了解自己的义务,对影响儿童的可疑暴力案件进行报告并采取适当行动;

倡导养育子女方案和技能培训,使家庭能够保障儿童的福利和权利;

加强为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提供的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利用适当的恢复、咨询和其他形式的康复服务。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项、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7.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提出了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权利的不同倡议,但是,将政策转化为切实的行动还存在困难,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尤其是残疾女童在其整个的成长过程中受到歧视和偏见对待。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尽早发现残疾的服务不足。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公约》第23条以及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继续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的权利,并且:

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

就残疾的范围和原因提供可靠的高质量分类数据;

制定措施和医疗程序,尽早发现儿童所患残疾;

对正在审议以备批准的《残疾人政策》进行审查,更新落实残疾儿童全面政策所需的措施和行动;

确保为社会福利部之下的残疾人发展国家基金制定明确的作用和责任,并便利与其他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

加大努力提供必要的专业人员(即残疾人专家)和资金资源,尤其是在地方一级提供资源,推动和扩展基于社区的康复方案,包括家长支持小组,以确保残疾儿童享有所有权利。

卫生与卫生服务

5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母幼健康方面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降低了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麻疹接种率,以及减少了五岁以下儿童普遍体重不足的情况。同样,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可获得的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设施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卫生方面的改进还没有惠及最为脆弱的儿童,产后死亡率和儿童营养不良的比率仍然很高,可预防水媒疾病和传染病的病例仍然很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儿童事故和伤害的高发情况,尤其是溺水死亡的情况。此外,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的不平等越来越严重,而且缔约国依赖捐助资金采购疫苗。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纳一项协调和成本有效的战略,快速减少儿童营养不足的状况,包括有效使用微量营养素,尤其针对婴儿(6个月至24个月)和青少年提供,并继续与家长、家庭成员、卫生工作者和社区领导合作,改变儿童营养方面的不良行为;

将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和事故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4的协调战略(降低儿童死亡率);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尤其关注儿童及其母亲的产前和产后护理;

建设国家能力,培训卫生工作人员和医疗从业人员,增加技能熟练的助产士的人数;

与相关合格的合作伙伴合作,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宣传产前保健、产后护理和母乳喂养的重要性;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和土著儿童在享有获得基本和专门医疗服务的权利方面不受歧视。

61.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正在进行的医疗改革,以及旨在扩大医疗服务范围的“快行道”的概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共部门仅仅提供了40%的医疗服务,有85%的产妇在家中分娩,没有熟练的助产士在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妇女制定了代金券制度,可利用代金券使用交通设施以及获得新生儿的小件用品,据报告,该做法使公共部门的服务需求有所上升,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要使代金券制度持续下去,就必须以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作为坚强后盾,为系统性的产前和产后护理提供所需的技能熟练的工作人员。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得到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合作,为代金券制度的运转提供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部门的医生及其私人诊所之间不要发生利益冲突。

青少年保健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对青少年,尤其是女性青少年保健的关注不够。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将青少年政策纳入新修订的《儿童政策》的决定可能模糊了不同年龄群体之间需求的必要界限。一些青少年的保健问题亟需解决,这些问题的来源包括对女童的暴力、早婚、营养不足、提供卫生教育和设施,包括学校提供分开和适当的卫生设施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卫生和生殖卫生方面的设施和咨询服务不足。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综合研究,以便了解青少年保健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由青少年充分参与该研究,并利用该研究作为制定青少年保健政策和方案的基础,尤其关注女性青少年;

就影响青少年权利的关键问题制定独立的综合政策,纳入心理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

特别关注青少年,尤其是女性青少年的心理-社会需求,在学校及诊所提供适当、对儿童友好和保密的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可提供的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青少年提供单独和适当的卫生设施;

在本着《公约》的精神落实有关青少年保健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滥用毒品问题

6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缔约国儿童滥用毒品的情况有所增加,包括使用非传统毒品,如胶毒。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和终止儿童使用毒品,在必要时帮助使用毒品的儿童戒毒。

有害的传统习俗

67.委员会对一些有害传统习俗长期存在表示关切,这些习俗包括提供嫁妆、早婚和强迫结婚,对女童的影响特别大,并且对她们的健康、发展和充分享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女童还受到这些习俗所导致的性别暴力的侵害。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立法措施,禁止早婚、强迫结婚和其他有害于男孩和女孩健康和发展的习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社区领导人的参与下针对从业者、家庭和一般公众,开展对性别敏感的宣传方案,从而预防和终止有害习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有害习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对女童赋权。

艾滋病毒/艾滋病

6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综合政策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人民,尤其是青少年和年轻人对无防范措施的性行为的后果、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提供给他们的治疗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因素,如使用避孕措施的比例较低以及冒险行为。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预防力度,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和方案,以便提高人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包括对预防措施和使用避孕措施的认识;

制定战略指导方针,解决父母向子女传染疾病、产前护理、分娩期护理、母乳喂养以及儿童看护等问题;

在制定政策与方案时,考虑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的国际指导方针。

生活水准

71.委员会赞赏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正在实施不同的社会安全网和食品及现金转让方案,以便减少贫困,增加儿童享有基本权利的机会。然而,令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儿童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挑战,其他的问题还包括快速的城市化、越来越多的贫民区和不合规格的住房、资源分配不足,以及选择社会安全网方案收益者标准不明确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问题的严重程度相比,社会安全网方案的规模有限。此外,也没有对这些方案的短期和长期影响进行适当的评价和评估。

72.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落实旨在减少儿童贫困和改善儿童生活水准的立法和行动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

对儿童社会安全网方案进行全面评估,查明不平等和歧视的情况,并提出适当的补救建议;

制定和落实计划,复制并加强其保护儿童的成功方案,以便改善全国儿童生活水准及享有权利的情况。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小学入学率、减少性别差异以及扩大方案的范围,支持贫困的边缘化群体儿童上学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义务教育制的时间只有五年;同等的教育系统,包括伊斯兰学校之间的差异;没有幼儿发展方案;教育的隐性成本;缺乏资料和设备;各专区地区在获得教育方面的差异显著;以及许多学校提供的教育质量很差等。

74.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儿童受到教师的虐待,在学校或上学的路上经常发生儿童,尤其是女童受到欺负和性骚扰的案件;女孩和男孩没有分开的卫生设施;读完小学的人数比例极低,中学的入学率很低;职业教育和培训设施不足,包括为辍学儿童提供的这种设施不足;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方案之间缺乏协调,不对等;此外,缔约国预算中用于教育的预算仍然很少。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延长该国义务教育的时间;

增加预算分配,用于扩大教育系统,改善教育质量;

全面解决幼儿发展问题,包括开展公立学前教育,将其作为小学义务教育的一部分,以提高学习成绩;

加大努力,进一步提高小学入学率,有效预防中途辍学;

考虑在偏远地区为少数民族和土著儿童提供多语言教育;

提高升中学的比例,支持女童继续接受中学教育;

提供更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包括为辍学儿童提供更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并设立能够将工作与教育相结合的正式和非正式设施;

有效消除该国不同专区教育体系之间提供教育以及教育质量的差异,特别关注较不发达的专区;

为学校提供更好的教材,为男孩和女孩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在学校和社区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打击对儿童的虐待,防止在学校或在上学路上欺负和对儿童性骚扰,尤其是欺负女童和对她们进行性骚扰。

休息、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7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各个年龄儿童的娱乐、休闲和文化场所,包括学校的操场和运动设施以及为失学儿童提供的娱乐设施数量有限。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各种年龄和社会经济背景的儿童都能更好地利用高质量的娱乐及运动设施、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休闲设施。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实现儿童休息、休闲和玩耍的权利分配适当人力和资金资源。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项至(d)项、第32条至第36条)

难民儿童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参加任何与难民相关的国际或区域条约,也没有针对难民制定任何立法或行政条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对将难民儿童地位正常化后“拉动因素”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是在原则上同意为在孟加拉国登记为难民的所有儿童颁布出生证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只对来自缅甸的罗辛亚儿童给予难民地位,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儿童以及其他难民群体的儿童,如比哈里儿童很难或根本无法利用缔约国的服务。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对难民儿童的权利问题,还没有找到一种持久的全面解决办法。

7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

制定国家立法和程序,使所有的难民儿童及其家庭能够立即诉诸确定难民地位的相关程序;

考虑允许生活在难民营的儿童及其家庭接受教育,并继续确保所有的难民儿童及其家庭能够适当获得更好的医疗和营养服务,免受暴力侵害,并对那些尤其可能遭受风险的儿童提供支持;

解决包括儿童在内的约10万至20万名罗辛亚人关切的问题,他们没有被缔约国登记为难民,但是他们在缔约国生活的理由和正式难民营中登记的难民相似;至少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身份、出生登记和保障,并允许他们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确保该国领土内难民儿童的所有权利,并充分实施高等法院的命令,便利儿童平等享有其权利;

确保根据《公约》第10条,以积极、人道主义的方式,快速地帮助家庭团聚;

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以及儿童基金会寻求国际援助。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80.委员会重申审议缔约国关于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之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武装部队仍然雇佣儿童。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出生登记制度有严重的局限性,所以很多情况下很难确定被雇佣者的真实年龄(CRC/C/OPAC/BGD/CO/1,第15段至第16段)。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和加强措施,确保:

制定和系统地实施保障措施,根据客观资料,如出生证明、学校文凭等,核实自愿当兵者的年龄,如果没有这些资料,则根据体检资料确定儿童的确切年龄,从而保证军队不招募任何年龄低于最低参军年龄的儿童;

招募16岁和17岁儿童参军真正出于其自愿,儿童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参军的决策,而且必须获得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事先许可。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8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重要措施,消除成衣部门的童工,并在八个县建立了消除童工网络。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仍然有大量童工从事五种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即焊接、汽修、道路运输、电池充电与回收,以及在烟草工厂工作。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保护童工的具体法律没有执行机制,没有监测童工工作条件的机制,公众对童工的负面影响以及最有害童工形式的认识不足,关于受影响儿童人数的数据十分有限等等。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雇作为家庭佣工的女童更容易受到暴力侵害和剥削,但总的来说,在童工中,男孩的比例高于女孩。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监测和处理不同形式剥削童工现象,并且:

执行法律,明确禁止雇佣18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工作;

改善数据收集和监测机制,以便执行现有的劳动法和政策,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

考虑批准2008年《全国童工政策》;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

在针对童工制定对性别敏感和利于儿童的恢复和融合方案方面,向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和相关合作伙伴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84.委员会重申对越来越多的儿童在城市中心,尤其是在首都的市中心生活和工作表示关切。这些儿童是有组织贩运儿童团伙的首要目标;他们很容易受到虐待,经常被判犯有流浪罪而被关在不适合儿童的游民收容所和庇护所。

85.委员会建议,针对越来越多儿童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政策不应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考虑,而应该处理社会保护问题,针对虐待、剥削、对这些儿童的暴力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街头儿童获得医疗服务、教育和庇护所。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家庭和儿童本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帮助街头儿童返回自己的家庭。

性剥削和性虐待

8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纳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的七国区域战略,以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2000年《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法》。然而,委员会对儿童仍在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表示关切。

87.委员会重申过去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就评估性虐待的范围、性质和原因开展研究,以便制定有效的综合战略。除其他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改革和加强适当的立法措施,解决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针对儿童性犯罪的肇事者进行起诉;

确保性剥削或性虐待的受害儿童不被判罪或受到处罚;

采取适当法律和其他措施,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儿童卖淫;

对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学习如何以对儿童敏感和保守秘密的方式,接收、监测和调查投诉;

优先对受害者提供恢复援助,确保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辅导和咨询;

按照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以及其他涉及此问题国际会议的成果,继续执行恰当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儿童成为受害者,并帮助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买卖和贩运儿童

8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预防、保护和起诉三阶段方案的资料,欢迎缔约国制定《禁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买卖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计划》没有执行,也没有关于买卖儿童情况的资料。

89.委员会迫切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集中努力打击买卖和贩运儿童,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确保被买卖和贩运的受害儿童不被判罪;

加强与社区、相关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发展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为被贩运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和方案;

对贩运儿童现象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其范围和根源,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打击和消除该现象;

相关部委、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应交流信息和专门知识,促进协调,并提供可靠数据,按照缔约国内,或被买卖或贩运到邻国儿童的年龄、性别、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除其他外,向劳工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求助热线

9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有的技术和资源具备建立成熟的儿童求助热线的潜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前的求助热线不是免费的,不是24小时或每天运营,不是所有的儿童都能利用该热线。

9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求助热线达到国际标准,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在孟加拉国所有的专区、县设立一条三位数、每天24小时免费拨打的求助热线;

为宣传活动、培训和能力建设分配充分资金。

少年司法

9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执行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将一些儿童移出成人监狱、建立少年发展中心,以及增加对涉及少年司法的法官、治安法官以及执法官员的培训。然而,令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有15岁以下的儿童被判处终身监禁,有18岁以下的儿童被判处死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仅提高至9岁。此外,缔约国还表示关切的是,仍然有许多儿童被拘禁在成人监狱;警察对被拘押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在警察局拘押时间过长;以及缺乏少年法院。

93.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的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等;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在这方面,除其他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18岁以下人员的犯罪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至少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至12岁,以便按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提高这一年龄;

考虑在全国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任命受过培训的少年法官,并为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颁布法律,限制儿童审前拘押的时间;

继续努力确保将被剥夺自由儿童与成人分开,保证他们在警察局拘押的环境安全、对儿童敏感,使他们能够维持与家人的定期联系,并审查关于其拘押的裁决,以便撤销裁决;

通过一项普遍国家政策,尽可能预防犯罪,并倡导替代拘押的措施,如转移、假释、辅导、社区服务或缓刑等;

从刑事司法程序开始阶段以及整个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为受害儿童和犯罪儿童提供适当的法律和其他援助;

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测拘押条件,接收和处理拘押儿童的投诉;

请求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提供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领域的进一步技术援助。

保护犯罪案件的证人和受害人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为所有受害儿童及/或犯罪案件的证人,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贩运儿童案件的受害人以及这类罪行的证人提供《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顾及《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5.委员会对缔约国还没有批准或加入一些对保护儿童权利至关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表示遗憾,其中包括已经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有关最低就业年龄、贩运人口和难民的文书。

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0.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文件的各项建议,尤其可将各项建议转达到最高人民议会(议会)、相关部委以及各专区、县和市主管部门,以供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98.委员会建议将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以及书面答复和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组织和儿童广泛分发,以便引起讨论,加强对《公约》的认识、执行和监测。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将这些资料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宣传。

1 1.下次报告

9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1020日前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篇幅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号文件),应纳入资料,说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10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在编写上应符合2006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号文件)中关于编写核心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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