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DEU/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审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初次报告

德国 *

[2011年9月19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34

实现更加包容的道路5-134

二.有关《公约》条款的信息14-2907

第一条宗旨14-187

第二条定义19-248

第三条一般原则25-269

第四条一般义务27-329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33-4211

第六条残疾妇女43-4814

第七条残疾儿童49-5514

第八条提高认识56-6516

第九条无障碍66-8719

第十条生命权88-9323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94-9524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96-10324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104-11226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113-12227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23-12528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126-13529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136-13831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139-14431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145-15232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153-16433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165-17435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175-17837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179-18738

第二十四条教育188-20539

第二十五条健康206-21842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219-22345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224-24146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242-25150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252-25752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258-26853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269-27155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272-28356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284-29057

表格

表1.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方案10

表2.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方案48

一.导言

1. 自2009年3月26日起,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开始对德国具有约束力。自此时起,《公约》就是有效法律,为德国残疾人政策提供重大导则。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及社会福利机构和处理残疾人境况的其他机构,为改善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在《公约》框架下工作。民间社会参与了这个过程,并作出了宝贵贡献。在这方面,应该提及残疾人协会和组织、慈善协会、教会机构、雇主及工会所作工作。

2.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公约》开始进一步推动德国残疾人政策的模式性改变。残疾人早就停止仅仅是国家强加自己意志和提供福利的对象。实现在包容性社会过有尊严的自主的生活,是德国现代残疾人政策的目标,因此与《公约》的核心是一致的。

3. 德国一直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进行活动,以增加和促进残疾人的参与。德国是签署《公约》的首批国家之一。在过去十年中,在国家一级的新法律条款,已大大改善了残疾人政策框架。现代残疾人福利制度,与在根据《公约》进行的无障碍环境设计上取得的进展,共同支持残疾人过自主的生活。

4. 《公约》为德国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残疾人广泛参与制度提供了新动力。在此背景下,组成德国政府的政党在2009年《联盟协议》中,同意制定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经过一年半的工作,联邦内阁于2011年6月15日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它包含的200多项方案,现在正在实施过程中,和(或)将要实施。

实现更加包容的道路

5. 在实施《公约》上,德国并非从零开始。在联邦、州及市各级,有许多法律、法规、方案及项目,旨在促进和推动残疾人行使自主生活的权利和残疾人的参与和融入。残疾人政策的模式转变,开始于1994年在《基本法》(Grundgesetz)中写入禁止歧视。2001年,在联邦一级走出了下一步,通过了单独的关于残疾人康复和参与的法典――《社会法典》第九部(Neuntes Buch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2002年通过了《残疾人平等机会法》(Behinderten ­gleich ­stellung ­sgesetz)。

6. 《社会法典》第九部为康复和参与权利奠定了基础,它反映了公众的关心。第一次将各个康复机构的任务列出,并写入一部法律中。这有助于公民获得康复和参与补贴。经过改进的程序性法规,可以使请求人更迅速获得他们有权得到的补贴。

7. 《残疾人平等机会法》考虑了残疾妇女的特别利益,广泛地规了无障碍,定义了残疾,以及就商定的目标制订了条例,以将无障碍引入私法领域。《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的核心元素是无障碍,对公法领域给予特别重视。后者包括的范围,从承认德国手语为单独语言,到在行政程序中使文件对于盲人和视障人都是无障碍的,直到联邦机构的因特网演示的无障碍设计。此外,联邦政府关于无障碍建设的自愿承诺,产生了信号效果。在交通领域,对主要法规进行了修订,目的是实现“最广泛的”无障碍。16个州《平等机会法》与《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相配套,在州一级对实现无障碍的事先准备工作作出了规定。

8. 最后,《普遍反歧视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自2006年起生效。该法不仅保护人民在工作和民事法律事务上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而且免受基于种族或民族血统、性别、宗教或哲学信仰、年龄或性别特性的歧视。

9. 几乎不可能描绘残疾人在财政方面成功地融入社会的情况。然而,主要财政指数显示,德国残疾人政策强烈地面向残疾人或处于残疾风险的人的需求。在2009年,仅为支持长期护理、参与及职业和医疗康复提供补贴,就支出了超过440亿欧元。所用资金是由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及基于团结的捐献者群体向社会保险贡献的。

10. 德国21世纪残疾人政策,不仅是为了确保一个结构良好的福利制度,此外它必须为了通过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在教育中创造平等机会,实现职业融合,使每个社会成员为给予所有公民在无障碍的社会中的自主地位作出贡献,以及减少歧视,实现人权。联邦政府的《国家行动计划》、各州和地方当局以及其他国家和私人组织(计划实施的)行动计划和方案,都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11. 联邦政府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期为十年,它包括对联邦政府通过实施总体战略执行《公约》的目标和方案情况的评估和概括。目标是实现残疾人的生活融入和参与。联邦政府的主要关注,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民间社会的参与。民间社会为《国家行动计划》提出的大量愿景、准则及关于方案的建议,已被纳入《计划》。在实施阶段,民间社会将继续参与。公民可以通过发表评论、回复问卷调查及反馈活动参与。

12. 《国家行动计划》阐述了12个行动领域200多项方案。残疾人及其协会参与了这些方案(譬如:工作和就业、教育和终身学习、自由、保护和安全以及妇女和移徙)的制订。联邦政府现在拟逐步实施这些方案。在各个行动领域,都考虑7个具有代表性的议题(辅助服务需求、无障碍、性别平等主流化、平等、移徙、自主地生活及残疾的多样性)。除了改进关于残疾人的数据状况方案,“信息和代表”议题在《国家行动计划》中占据重大位置。尽管残疾人在公共场合的存在日益增加,尽管在政治舞台上为残疾人取得了不容置疑的进步,然而公众尤其是几乎不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每天面临的挑战及残疾人提供的各种技能。《国家行动计划》将通过综合宣传概念,向公众展示许多令人鼓舞的例子。

13. 在《国家行动计划》中列出的方案很少是单独的。恰恰相反,一个项目的实施,对其他方案有一定影响。全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网和联邦政府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国家和非国家机构之间关于各个方案的不断交流,是《国家行动计划》得以成功实施的一个重大先决条件。联邦政府残疾人事务专员建立的协调机制(由包容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组成),设在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中的国家联络点成立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以及在德国人权研究所建立的监测机构,都积极支持《国家行动计划》中方案的实施。

二.有关《公约》条款的信息

第一条宗旨

14. 在德国,残疾人享有与没有残疾的人相同的权利。不得基于残疾歧视任何人。这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法》第3条)。因此,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是残疾人政策的关键。此政策旨在保障残疾人在我们社会里自主和参与生活的益处。联邦、州和地方当局正在为实现这一目标一起工作。

15. 在德国,约有960万残疾人,其中约有710万人有重度残疾。如果德国人的体能、智能或心理健康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他们年龄的典型状况超过6个月,因而妨碍他们参与社会生活,他们就被视为残疾人(《社会法典》第九部第2条第1款,《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3条)。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达到50度的残疾(《社会法典》第九部第2条第2款)。根据残疾人的要求,对残疾程度进行确定(《社会法典》第九部第69条第1款)。根据《医疗供应条例》(Versorgungsmedizin-Verordnung)中所载的“医疗供应原则”,将残疾对参与社会生活的影响,定为10个残废等级中的一个等级。除其他外,获得弱势补偿的可能性,取决于残疾程度。弱势补偿是支持残疾人日常生活的一个主要工具,因而它促进包容。

16. 随着《社会法典》第九部的制订,对“残疾”一词进行了重新定义,《残疾人平等机会法》中包含了相同的措辞。它考虑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内容。德文“Behinderung”(妨碍)一词,不仅基于健康功能受到的损伤,而且也考虑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7. 残疾人协会赞成,将德国关于残疾的定义,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甚至更接近。《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是一个描述功能性健康状况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德国联邦政府认为,德国没有一个统一工具,可以用于康复科学,可以作为在国家行政管理实践中承认的统一工具,可以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个人康复需求。

18. 通过实施优质评估原则和国家质量标准,可以实现统一、公平评估残疾程度的目标。因此,制订了规则,对“医疗供应原则”进行了调整,使之适合于当前的循证医学状态,并执行《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此外,联邦政府将与各州一起工作,努力在实施评估中实行高水平的统一的质量标准,在关于重度残疾的法律和关于社会补偿的法律中,记录支持需求。

第二条定义

1.交流

19. 德国残疾人政策的目标,是确保、促进和完善残疾人出入交流机构的无障碍。联邦《残疾人平等机会法》为此奠定了基础,各州《残疾人平等机会法》也为此奠定了基础。根据这些法律,残疾人应该能够在没有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作为一项原则,在没有他人协助的情况下,与联邦和各州机构进行交流(就联邦法而言:《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4条)。

20. 特别在因特网上,为盲人提供所谓的屏幕阅读器、为有听力残疾的人提供手语电影,以及为有认知限制的人提供“浅白语言”,将使交流变得更容易。此外,联邦当局在设计书面通知和表格时,必须考虑一个人的残疾状况。因此,例如,视障人士可能需要以他们可以理解的形式和在无需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通知他们(就联邦法而言:《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10条)。也应该使有听力听障碍或语言障碍的人,能够在不会产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德国手语、符号德文或其他交流辅助手段,与联邦当局在行政程序中进行交流。联邦各州都采取了类似的法规,覆盖公民与各州机构和当局的交流。

2.手语

21. 德国手语本身已经被承认为一种语言(《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6条第1款)。同样,符号德文也被承认为一种德国语言交流形式(《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6条第2款)。根据有关法律,有听力障碍或语言障碍的人有权使用德国手语、符号德文或其他合适的辅助交流手段(包括技术辅助、词首添音、调频系统等)(《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6条第3款)。

3.歧视

22. 歧视是指使人陷入不利处境。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不得基于残疾歧视任何人(《基本法》第3条第3款)。在《普遍反歧视法》中,对“处境不利”一词,或置于不利处境(Benachteiligung),作了界定。因此,如果因为《普遍反歧视法》第1条中所指原因,与其他人在类似情况下已经或将会受到的待遇相比,一个人受到较为不好的待遇,就发生了歧视(直接歧视)。另外,间接歧视意味着,看起来是中性的规定、措施、标准或程序,在没有客观原因情况下基于歧视特征中的一个特征,使某些个人或团体处于劣势,就属于“处境不利”。这同样适用于歧视、骚扰或性骚扰教导(《普遍反歧视法》第3条)。

4.合理便利

23. 在德国,合理便利包括:残疾人和处于残疾风险的人,为了促进自主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避免或扭转不利处境,领取的补贴和参与的方案(《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条)。例如,在关于补贴的法规中,《社会法典》规定了残疾人提出请求的先决条件和领取补贴的范围。在德国,尊重残疾人的利益,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议题。在各个法律领域,对残疾人提出请求的先决条件和领取补贴的范围,作出了部分规定。不是所有这些都属于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职责范围,但是该部对这个问题负有责任,该部和联邦政府残疾人事务专员对此问题进行密切监督。

5.通用设计

24.“通用设计”是规划和设计产品和环境(譬如,物体、建筑物、公共路径、道路和场所、系统和技术设施)的一个概念,尽量使所有的人可以在无需作出单独调整或特别设计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产品和环境。鉴于人口平均年龄上升和未来工作寿命延长,通用设计的意义将会大大增加。

第三条一般原则

25. 实现残疾人自主和参与,是德国残疾人政策的核心。使他们能够设计有尊严的、尽可能独立的及没有障碍的生活。联邦、州和地方当局确保残疾人的不利处境得到预防或补救。

26. 在过去十年,随着《社会法典》第九部、《残疾人平等机会法》及所有16个联邦州的《平等机会法》的通过,为自主和参与搭建了更大的舞台。此外,《普遍反歧视法》自2006年8月18日起在德国生效。这个法规保护由于种族或基于民族血统、性别、宗教或哲学信仰、残疾、年龄及性别特性而处于不利处境的人。

第四条一般义务

27. 在过去十年中,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已经完成了残疾人政策的模式转变。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重点是实行国家向残疾人提供福利的原则。今天,尽可能地支持残疾人自主地参与社会的各个领域。

28. 在这方面,德国有一个现代化的运行良好的参与系统。随着《社会法典》第九部的生效,这个系统正在不断完善。不仅联邦和各州的法定方案在其中发挥作用。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已经并将继续,资助和指导提高认识方案及确定和实施技术或社会创新的措施,残疾人可以从中受益。

29. 模式转变也包括残疾人及其协会融入联邦政府工作,德国已经这样做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例如,德国协会从一开始就参与了《社会法典》第九部的制订。这表明,认真对待自主问题,考虑残疾人协会提出的建议。当协会参与联邦政府工作时,通过协会女代表的参与,考虑残疾妇女的特别利益。

30. 根据《基本法》规定的联邦体制,具体立法权是联邦当局的职权。因此,据此制订的法规,适用于整个联邦领土。譬如,关于劳动和社会立法就是这种情况。此外,有些立法权,譬如在教育领域中立法,是完全属于各州的职权。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16个《学校法》。由于这一宪法性分工的结果,联邦无权干预各州立法权的实施。

31. 联邦政府在2009年《联盟协议》中,已经决定制定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这个《行动计划》列出了有助于联邦政府到2021年在残疾人自主参与上取得进展的方案。残疾人深入地参与了联邦政府的《国家行动计划》的起草和实施,从一开始就是如此。除了进行了评估外,《国家行动计划》概括了联邦政府通过总体战略实施《公约》的目标和方案,并阐述了立即、在立法期间及在今后年月应该进行的工作。《国家行动计划》包含了200多个单独方案,期限为10年。该计划将是联邦政府残疾人政策的指南针。它将为创造一个所有的人(不管是否有残疾)都可以参与的社会作出贡献。

32. 各州也计划在它们负责的领域中,制订行动计划或其他方案,以改善残疾人的参与。它们或者已经制订了计划。如下概览显示了详情。

表1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方案

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方案

巴登﹣符腾堡州

与州残疾咨询委员会和协会共同起草了实施方案。

巴伐利亚州

巴伐利亚州政府2011年5月3日通过了《行动计划》草案,在有残疾人参与的情况下完善了该计划

柏林市

参议院2011年6月通过了带有残疾政策指南的行动计划/方案

勃兰登堡州

设想于2011年年底制订方案计划

不来梅市

关于第18届立法期(2011-2014年)的《联盟协议》规定制订《州行动计划》

汉堡市

目前正在制订《州行动计划》

黑森州

计划于2011年年底制订《行动计划》

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

正在起草方案计划

下萨克森州

正在审议制订《行动计划》的可能性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计划在2011年夏季制订《行动计划》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

自2010年3月以来,一直有《行动计划》

萨尔州

正在起草《行动计划》

萨克森州

跨部门工作小组正在审查采取行动的必要性;在提交《州残疾报告》时,可能提出关于实施《公约》的建议

萨克森﹣安哈尔特州

正在制定行动方案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自2006年以来,一直有“全部包容”举措议

图林根州

计划于2011年年底制订《行动计划》

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33. 《基本法》规定了平等待遇总原则(《基本法》第3条第1款),该法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94年11月生效的对残疾人有利的一个条款对此进行了补充。在《基本法》第3条第3段中,增补了一句话:“不得基于残疾歧视任何人。”与《基本法》第3条第3段第1句所载的禁止歧视有别,仍然允许与残疾相关的优惠待遇。

34. 虽然残疾人已经享有免受歧视的宪法保护,但是对《基本法》的增补,凭藉《基本法》第3条第3段第2句,加强了残疾人的地位。该句表达了一个明确的宪法价值决定,授权各州执行努力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任务。

为了对宪法性禁止歧视赋予具体形式,在若干法规中有具体条款,旨在防止残疾人遭受不利处境:

根据《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条,残疾人或处于残疾风险的人,为了促进他们的自主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以及避免或扭转不利处境,而获得补贴;

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1条,该法的目的是,消除和扭转残疾人的不利处境,确保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使他们过自主的和参与的生活。在《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7条规定中,对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来说,禁止歧视具有具体形式。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15条,残疾人事务专员必须努力确保联邦履行职责,确保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的生活条件。专员通过参与所有立法程序和议会质询,保障实现这一点;

根据《社会法典》第一部第33c条,在基于残疾请求获得社会权利时,不得将任何人置于不利处境。在所有社会福利领域中,这一规定都实施对歧视的宪法性禁止;

根据《社会法典》第九部第81条第2款,连同《普遍反歧视法》的有关规定,雇主不得基于残疾将重度残疾人置于不利处境;

《普遍反歧视法》的目的包括,防止或消除基于残疾的不利处境。作为原则,在选择申请人或分配职业、进修培训或者在提升方面,不得基于残疾使残疾人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处于不利处境。《普遍反歧视法》第19条也包含一条禁止歧视的民事法规。这特别涉及日常交易(所谓的大宗交易),包括零售合同、酒吧和餐馆及交通,例如乘坐公共交通、购物、光顾餐厅、迪斯科舞厅、博物馆和剧院。此外,在签署私人保险政策时,保护残疾人;

旨在确保男女平等的《联邦行政机构和联邦法院男女平等法》(Gesetz zur Gleichstellung von Frauenund Männern in der Bundes ­verwaltung und in den Gerichten des Bundes)第1条规定,在防止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上,考虑残疾妇女的特别利益。

35. 如果残疾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生活或签署私人保险政策中,仍然被置于不利处境,根据《普遍反歧视法》,他们有权消除目前的不利处境,和(或)预防将来的不利处境。此外,他们可以提出损害索赔。然而,如果有客观原因,譬如为了避免风险,《普遍反歧视法》允许对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区别对待。

36. 在《普遍反歧视法》的基础上,建立了联邦反歧视署。该署独立执行其任务(咨询、研究和公关工作),不接受指示。它向基于种族或民族血统、性别、宗教或哲学信仰、残疾、年龄及性别特性,而处于不利处境的人,提建议。该署免费提供服务,既没有具体的正式先决条件,也没有最后期限。迄今,该署已总共记录了14,115次寻求咨询意见的咨询(其中有5,273个是多次咨询)。与该署联系最多的是残疾人(占24.7%)。就多方面处境不利而言,陈述的最多的是:残疾与年龄相叠加(占16.44%)和残疾与性别相叠加(占7.55%)造成的多方面处境不利。

37. 联邦政府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14条,任命立法期间残疾人事务专员。他(她)的任务是,促使联邦政府履行职责,确保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平等生活条件。这确保在所有相关政策领域,都考虑与残疾人相关的事宜。专员的任务包括:

参加立法程序和议会质询,

提高认识和公关工作。例如,通过组织专家讨论、会议和新闻工作,进行提高认识和公关工作(也参见第八条);以及

每年答复公民的2,500多份关于残疾人平等和平等权利的书面咨询。

38. 此外,联邦所有州也都建立了残疾人事务专员,他们有类似的任务和职权,他们相互及与联邦专员就当前与残疾人政策有关的问题交流经验。另外,许多农村地区、城镇和地方当局有全职或名誉市残疾事务专员和辅助残疾人委员会,特别在地方一级,为有残疾的公民的利益开展活动。

39. 联邦政府的目的是,防止和有效地扭转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面临的不利处境。这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领域。为此,联邦政府将评估《残疾人平等机会法》所载的相应规定,并澄清是否已经妥善处理了所有残疾人群体的问题(包括有学习和智力残疾的人和重度多重残疾的人),以及该法提供的工具是否已经证明有价值。各州也正在审查或修改残疾人平等法(例如,萨克森﹣安哈尔特州)。

40. 自2009年以来,为了避免使残疾人处于不利处境,联邦政府一直在推进德国人权研究所的“加强协会在保护免受歧视领域的行动能力”的项目。在2011年年底之前,将继续这样做。该项目旨在加强德国协会在实际保护残疾人免遭不利处境方面采取行动的必要能力,并为此开展培训。在这方面一个特别重点是,有效地保护免陷不利处境,协会可以实施这种保护。

41. 此外,在未来几年中,联邦政府将越来越多地让公众关注残疾人在私人领域遭受的不利处境。例如,ADS希望发起将2013年定为残疾人不利处境年。

42. 2006年,推出的《多样性宪章》,是联邦总理安格拉·默克尔赞助的企业倡议,旨在创建一种具有公平和尊重特征的企业文化。签署者承诺创造一个没有偏见和边缘化的工作环境。在其中,不管性别、种族、国籍、民族血统、宗教或哲学信仰、残疾、年龄、性取向及身份,每个工人都受到尊重。迄今,德国各地超过900家企业和公共机构已经签署了《多样性宪章》。

第六条残疾妇女

43.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除了适用于所有人的现有基本权利外,有旨在缓解残疾妇女遭受的不利处境的特别法规。

44. 为了促进自主和参与,《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条规定,立法机构要特别考虑残疾妇女和处于残疾风险的妇女的需求。妇女经常处于多重不利处境。

45. 此外,《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第2条规定,要考虑残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的特别利益,纠正现存的不利处境。在这方面,允许实施旨在促进残疾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和消除现存不利处境的特别方案。

46. 2009年,针对残疾妇女面临的处境问题,对2005年微型人口普查进行了一次单独评估。评估显示了关于与残疾有关的和典型的女性处境不利结构的初步信息。至于残疾妇女的实际情况,总的来说,迄今数据和信息相对较少。为了提高对残疾妇女面临的多重歧视的认识,采取适合这一目标群体的措施,必须更好的照顾她们的特别情况。一旦重新设计了《残疾报告》(在每个立法期间,都必须制订《残疾报告》)(参见第三十一条),联邦政府将从而更加密切地集中调查残疾妇女所面临的状况。此外,联邦政府打算制订一个残疾问题主流化导则,该导则也将特别考虑残疾妇女面临的状况。

47. 将支持残疾妇女为了在改善自己的处境上发挥积极作用,在捍卫自己的利益方面作努力。联邦政府因而推动题为“残疾妇女权益的政治代表”的全国网络。该项目的宣传重点是,启动旨在实现残疾人妇女参与的方案,特别在工作生活、防止免遭暴力侵害、医疗保健及家长身份等领域的参与。自2011年3月1日以来,《公约》的实施,一直是项目的重点,这体现在它的新名称“残疾妇女权益的政治代表――履行实施联合国残疾公约的任务和保护免遭暴力侵害”上。

48. 除了残疾妇女权益的政治代表外,也将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残疾妇女的能力,以使她们能够更好地阐明和提出自己的利益。因此,联邦政府推进题为“残疾人工作坊和居住设施妇女专员”的项目。在这个项目中,启用残疾妇女担任工作坊和居住区妇女权益专员角色。因此,向残疾妇女提供了解决她们的问题的地方。联邦政府将使用从这个项目得到的信息(这个项目在2011年年中完成),讨论关于将许多工作坊纳入长期方案的重要性和未来可能性。

第七条残疾儿童

49. 《社会法典》第九部规定,尊重残疾儿童的需求,尽可能使他们在家庭环境中生活(《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条第2款及第4条第3款)。按照残疾儿童的年龄和发育情况,让他们参与个人辅助的规划和设计。父母也必须深入参与辅助手段的规划和设计。在这方面,必须考虑家长和儿童的特别需求。此外,《社会法典》第八部和第九部明确提出,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与无残疾儿童一起成长的环境。

50. 从一开始就促进残疾儿童的发育,使他们强健,可以体验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并将此作为自然的事情和丰富生活的源泉进行体验。在这方面,赋予儿童日托机构核心作用。自1996年以来,3至6岁的儿童,有进入托儿所的合法权利。自2013年8月1日开始,《鼓励和关怀3岁以下儿童法》(Kinderförderungsgesetz)规定了1岁以上儿童的合法权利。为了保证从这个年龄起儿童的合法权利,联邦、州和地方当局正在推动为3岁以下儿童扩大提供适合他们需求的优质照顾。联邦为此贡献40亿欧元,相当于成本的三分之一。在一些地方扩大提供照顾中,将考虑联邦法律规定的促进残疾儿童与非残疾儿童组成混合小组的要求(《社会法典》第八部第22a条第4款)。汉诺威市的“儿童乐园”项目,为这种举措提供了一个模式。在这个项目中,将在2011年底,建成国家的从幼童班组到托儿所不间断地按照包容原则运行的第一所幼儿园。换句话说,在这所幼儿园中,对没有残疾的儿童与有肢体、精神及心理残疾的儿童放在一起照顾。

51. 在德国,所有儿童都有权享有现有的最高水平的医疗保健,利用治疗疾病设施,以及恢复健康。在这方面,各州所有的促进和协助方案,都必须符合融合观念,不允许任何边缘化。在所有的规划和决策过程中,都减少了性别、语言、地位及隔离障碍,都考虑到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的情况(将残疾问题主流化)。在德国,根据《社会法典》第七部第53条、《社会法典》第八部第35a条或《联邦战争受害者救济法》第27d条,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可以根据残疾类型,领取融入协助津贴,以促进他们自主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避免或减轻不利处境。

52. 更重要的是,残疾儿童和处于残疾风险的儿童,从出生到开始上学期间,有权享有早期促进。根据《社会法典》第九部第30条第1款第2句,连同《早期促进条例》(Frühförderungsverordnung),以跨领域综合补贴形式,进行早期促进。为需要医学治疗补贴和医疗教学补贴的儿童,从一个机构提供这两种类型的补贴,并刻意将家庭环境包括进来。受影响的残疾儿童的家长和残疾人协会多次指出,在早期促进方面,主管康复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会与社会协助机构)之间在实施早期促进补贴上,存在能力和资金问题。

53. 在德国,联邦――州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正在讨论对儿童和青少年社会援助制度进行根本性重组,全国城市协会和联邦区域社会援助机构协会参与了这个小组。为了儿童和青少年的爱幼的最佳的促进和照顾利益,也将在关于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的讨论框架之内,对德国援助系统进行重组。在重组中,将特别审查从前关于促进有精神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儿童和青少年援助)和有精神和(或)肢体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社会援助)的职责分配。就观念而言,这是一个克服职责分配中的偏差的问题,将根据联邦、各州及地方当局形成的共识(《社会法典》第八部“盛大解决方案”),在《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和青年援助)总括规定之下,将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的融入援助结合起来。

54. 此外,还有旨在实现处境不利的青少年的融入与包容的其他举措。例如,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2009年6月15日启动了题为“支持青年人”(JUGEND STÄRKEN)的举措。随着这一举措的实施,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将把为有移民背景的弱势儿童、青少年和年轻人融入社会而组织的活动捆绑在一起,并将它们扩大。

55. 使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参与,而不被用作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此,从2013年起,联邦政府将与协会一起,制订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直接参与概念(例如,定期儿童和青年议会)。

第八条提高认识

56. 《社会法典》第九部、《残疾人平等机会法》及《普遍反歧视法》,都有助于改进避免残疾人陷入不利处境的框架。法规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我们的社会生活的目标,作出了重大贡献。此外,需要改变我们的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

57. 2003年欧洲残疾人年,有助于向欧洲联盟会员国指出残疾的异质性和多样性,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有关事项的认识。2003年欧洲晴雨表调查显示,通过成员国实施的举措,59%的公民对残疾人的利益有了更多的了解。德国充分利用欧洲年,激发讨论,为改变提供动力和支持。由此引发的动力,持续到2003年以后。欧洲年有助于大大加强联邦政府在残疾人政策领域中的公关工作:

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推动题为“痴呆症指南”(Wegweiser Demenz)的因特网门户网站。它将向社会介绍关于痴呆症的知识和减少抑制的能力。可以通过论坛和博客交流经验;

自2008年以来,联邦卫生部一直在推动建立精神卫生行动联盟。有70个协会通过建立行动联盟,实施旨在向公众提供心理疾病信息和减少歧视的举措;

2007年,联邦政府开展了关于“个人预算”的广泛宣传活动,以告知残疾人及其亲属“个人预算”提供的机会。

58. 近年来,各州和地方当局及残疾人协会也大大扩展了它们的公关工作。通过就一般残疾问题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有核心议题举办范围广泛的公共活动,在因特网上提供信息,公民参与,举行各种各样的大会、专家会议和论坛,提高了公众关于残疾人面临的特别问题的认识。监察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也都帮助公众关注《公约》。

59. 联邦、各州和地方当局也发行了大量关于残疾人政策议题的小册子。残疾人协会也提供关于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综合信息。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公布了《残疾人指南》(Ratgeber für Menschen mit Behinderung),这是一个免费的关于残疾议题的标准出版物,其中包含了关于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综合信息。每年对它进行更新,每年平均有10万次的检索。为了提高对残疾问题和发展合作的认识,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已出版了各种出版物,譬如,题为《残疾与发展――十问》(Behinderung und Entwicklungszusammenarbeit–10 mal nachgehakt)的手册。

60. 联邦政治教育中心通过举办政治教育活动,促进对政治形势的了解,提高民主意识,促进参加政治进程的意愿。在起草教育措施时,联邦中心以多样性方法为基础。这种方法是指人的身份和隶属关系的多样性和差异,旨在在社会中创建在多样性中的平等和平等机会意识。

61. 为了提高认识,联邦政府也已经举行了一些重大的全国和国际活动和会议:

2007年6月,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组织了题为“教育、就业、无障碍――使残疾人强大”的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欧洲会议,政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残疾人等代表参见了会议。除其他目的外,此次会议旨在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2009年5月,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举办了题为“团结起来实行融合教育–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的全国会议”的专家会议,除了来自学校和职业机构的专家外,残疾人、特别是有残疾的中小学生参加了会议。会议为所有参加者提供了一个就进一步发展包容性学习交流经验的平台;

从2009年1月至3月,在“全面包容!新联合国公约”题目下,联邦政府前残疾人事务专员与各个残疾人协会一起,举办了8次为期一天的关于《公约》的中心议题(例如:教育、健康、无障碍)的专家会议。除其他事项外,这项活动及通过与之相伴随开展的媒体和公关工作,力求实现的目标是,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建立实施的条件。残疾人事务专员工作的一个重点是,组织关于实施《公约》的行动的主要领域的活动。譬如,在2010年秋季,为企业举办了关于残疾青少年培训的信息活动;从2010年秋季至2011年秋季,举办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的健康”议题的专家会议。这些活动的重点是,实现有关人士的最大可能的参与;

此外,在2010年12月3日,专员在www.inklusionslandkarte.de网站上发布了包容性范例图,该图收集了全国有关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一起生活、学习、工作、玩耍等最佳做法范例和关于总体包容性的最佳做法范例。一个例子是否可以被定为包容性并列入包容性范例图,有严格的标准。由在专员包容咨询委员会中有代表的有不同残疾的人组成的小组,对于申请进行评估和选择(参见关于第三十三条的信息)。为了提高对这个包容性范例图的认识,宣传它的实施,专员与各州残疾人事务专员一起,正在开展题为“德国正在实现包容――我们也实现包容”的运动。在运动中,参观全国各地的包容性范例,对它们的奉献颁发奖状。

62. 为了规划和制订《国家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和联邦政府残疾人事务专员已举行了多次会议和研讨会,在德国负有残疾人政策责任的民间社会和机构积极参与了这些活动:

譬如,2010年3月24日,与残疾人协会一起,讨论并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的未来结构及关于行动领域和具有代表性的议题的详细规划;

2010年6月23日,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组织了题为“参与需要愿景”的会议,约300人与会,他们就属于行动领域的愿景、指导思想和目标开展工作。与此平行进行,公民几个星期可以通过因特网门户www.einfach-teilhaben.de,在线参与这一进程;

2010年11月4日,在“参与需要方案”题目下,举行了第二次会议。约有300名来自联邦和州部委、地方当局、残疾人协会及更广泛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的目标和讨论的中心议题是,制订实施指导思想和目标的具体方案和项目。此次,也通过因特网门户www.einfach-teilhaben.de.,为更多人参与提供了机会。

63. 最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将通过长期开展宣传活动,支持和配合《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将与民间社会、在这方面特别是与残疾人协会,就宣传活动的主要元素进行协调。宣传活动的元素是:

一个标识。与民间社会共同制作一个标识,以表明《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这个标识也可以被用于制订和实施其他行动计划,以及实施协会的宣传措施;

一个宣传平台。通过www.einfach-teilhaben.de因特网演示,提供宣传平台;

一个综合宣传运动。通过开展综合宣传运动,提高人口的认识,以有利于《公约》的实施;

宣传材料。向公司和重度残疾人代表发放宣传材料。这些看起来像大型企业的行动计划,可以作为大型企业的行动计划予以实施(与民间社会的各个行为体、特别是社会伙伴及残疾人协会合作);

宣传运动项目。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使用的宣传运动项目,以宣传《公约》,并提请注意可能的改进。

64. 举行这些会议和大会,以及通过《国家行动计划》,有助于确保残疾问题得到媒体的更多关注。报纸、期刊及电视,现在更频繁地报道有关残疾人的消息,因而有助于减少对他们的残留偏见。

65. 在德国,不仅会议、活动和宣传运动在提高认识方面发挥了作用,而且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出资支持的项目和方案也把重点放在提高认识上。譬如,残疾人参与工作生活的改善,就可以作为一个例子(参见第二十七条):“工作–无障碍地工作”举措和“就业4000”劳动力市场方案,通过促进负有责任的企业与机构在残疾人参与工作生活上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网络,促进沿着这条道路前进。

第九条无障碍

66. 德国在无障碍方案中,实行一个广泛的方法,即把在所有生活领域创造无障碍定为目标:在建筑和其他设施、交通工具、技术器具、信息处理系统、声音和视觉信息源泉、通讯设施及生活中的其他设计领域,都将是无障碍的,都将是残疾人在没有特别障碍、以惯常方式、作为一项原则在没有其他人的协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也参见第二十、二十一和三十条)。在这中间的特别重点是,在通用设计意义上特有的“作为一项原则在没有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这尤其加强残疾人的自主和个人责任。因此,关于创造无障碍的规定,是《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的核心,它为16个州《平等机会法》提供了模式。

67. 创造无障碍,是一个动态过程,只能逐步实施,考虑相称原则。使用的无障碍标准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各个监管领域,根据公认的行业规则(包括《德国工业标准》),以及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通过方案、计划及商定的目标,确定无障碍标准。鉴于现有基础设施和车辆的长期使用寿命,只能逐步满足后续需求。正在陆续对建筑和其他设备、交通工具、信息处理系统及通讯设施进行设计,以使残疾人可以在没有特别困难、作为一项原则在没有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使用它们。

1.欧洲举措

68. 在欧洲,无障碍和通用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作为决议通过了一份题为“通过通用设计实现全面参与”的报告。报告载有向政府提出的关于如何制定、推出及实施通用设计战略的建议;然而,它也指出,在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已经有好的经验和举措。

69. 在欧盟委员会的倡议下,欧盟通过了关于行动不便的人和残疾人的乘客权利的法规,确保这些人在欧盟更容易使用航空、铁路、船舶及汽车等交通工具。这增加了残疾人在欧洲各地的个人移动性(参见第二十条)。

70. 根据第2004/18/EC号欧盟指令,在授予公共合同时,授权签约当局可以对合同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这些也可以是关于无障碍的总体条件,譬如在施工方案、交通系统、交通工具或因特网演示设计上的条件。在德国,通过对《反对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进行的相应修订,对这些法规进行了修正。

71. 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11月15日关于“欧洲残疾人战略(2010-2020年):对无障碍欧洲的再承诺”的通讯中,赞成为残疾人改善无障碍地获得商品、服务和援助提供保障。经与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团体协商后,委员会将审议是否在2012年之前提交欧洲无障碍法案。在时机成熟时,德国将就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立场,但目前并没有看到有在欧洲层面立法的任何需要。关于残疾人的各种需求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协调,以及可以采取适当行动的各国的环境,必须主要在国家一级进行。

2.建筑和住房

72. 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的规定,联邦当局有义务按照公认的最新工艺水平创建无障碍环境。这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物,也适用于联邦重大民房改造或扩建。各州也有关于各州建筑物及地方机构建筑物的类似规定。尽管如此,各州关于无障碍建筑的建筑法规适用于所有建筑项目。这些法规可能规定,联邦各个州全部或部分遵守无障碍建筑技术法规,譬如《德国工业标准》。

73.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重建集团的题为“按照年龄量身定制的改造”方案,为住房无障碍或减少障碍改造,作出了重大贡献。为此,从2009年到2011年,可以从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事务部的预算中,为每个方案得到约8,000万到1亿欧元的低息贷款和投资补贴。方案有助于消除或至少减少个体使用的或者出租的住宅的结构性障碍。除其他事项外,譬如,推动的重点是安装电梯、卫生区域的调整、门和房间内部的改造及邻近住宅环境的调整。

74. 此外,联邦政府将继续在题为“按照年龄量身定制的改造”议题上,开展提高认识的工作――不仅对于老年人。关于这一议题的20个示范项目,为此作出了贡献。参与者竭力尝试和分析减少现有房屋和住宅环境障碍的解决方案。它们还正在建立老住房咨询和中介服务机构。

75. 此外,公共促进无障碍住房的重点之一,是促进社会住房无障碍。在联邦改革第一阶段中,从2007年起,促进社会住房无障碍工作,完全转移到各州。在2019年之前,联邦将向各州为投资方案提供补偿补贴;在2013年之前,每年将有5,182亿欧元资金与促进住房无障碍捆绑在一起。在这一立法期间的中期,将根据《联盟协议》,就各州2014年以后补偿补贴的需求和条件作决定。各州对资金的分配不同,取决于确定的政治重点。除其他外,促进减少现有住房障碍的方案,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新租用和业主自用的住房,或者促进老年人之家和养老院的现代化的无障碍建筑。

76更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将通过发放小册子和在名为www.einfach-teilhaben.de的因特网演示,增加和改进提出的关于无障碍住房的建议。这也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就残疾人住宅中“环境辅助生活”的新可能性进行讨论。

77. 在城市规划促进无障碍中,处理与残疾人有关的事项。联邦为此向各州和地方当局提供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在促进地区实施住宅环境的无障碍设计。城市规划促进无障碍方案的实施,是各州和地方当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78. 在社会补偿领域,根据《战争受害者救济法》,受害当事人及其幸存的家属都可以领取住房援助补贴。有严重健康损害的人,因为健康受损害造成的后果,必须改建他们的公寓或住宅。除其他外,通过住房援助补贴,向他们提供建议和资金。这方面的例子是,改造浴室或者安装电梯。然而,这些补贴取决于受益人的收入和资产,除非需求完全是伤害造成的。此外,如果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或康复机构各自的先决条件,也可以由它们资助住房改造。

79. 在对建筑师进行的基本和再培训中,无障碍作为一个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联邦政府将制定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概念。

3.交流

80. 在德国,通过多种方法,确保、促进及完善残疾人与其他人的交流。因此,譬如,联邦《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Barrierefreie Informationstechnikve-rordnung)和各州相应的条例,都确保它们的因特网网站对于残疾人是无障碍的。对联邦《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进行了调整,以符合现行国际导则(“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WCAG 2.0)。它作为公认的标准适用于全球,它解释了如何使网页内容对于残疾人是无障碍的。将在2011年夏天,通过新条例《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2.0》,而且它将包含要求联邦当局以易读易懂的语言和德国手语提供信息。

81. 在行政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中(也参见第十三条),有听力障碍或语言障碍的人,有权得到手语翻译或其他辅助交流手段,包括技术辅助。联邦政府正在推进多个科研项目,以改善聋人和耳背的人的参与(也见第二十七页)。此外,联邦政府已委托进行关于开发和使用手语形象化符号的可能性的可行性研究,2011年将获得结果。

82. 联邦政府关于听力残疾者参与的社会政策利益的目的是,安装一个永久中继服务(翻译服务技术)。通过这个服务,德国的聋人和有听力和言语残疾的人,可以通过手语翻译,包括借助电脑和网络摄像头,参与电讯。这得到了《电讯法》(Telekommunikationsgesetz)修正法案的保障。目前,以“手语翻译”和“书面解释”服务,提供中继服务。

83. 此外,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通过符号电话服务,向耳背或听力受损的公民提供获取各种与联邦政府有关的议题的信息可能性。此外,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联邦内政部合作,建立了115符号电话热线。115符号电话热线,通过德国符号语言的视觉显象,克服聋人或有听力障碍的公民之间的言语交流障碍。现在,它使以前不能或者克服很大困难才能使用标准机构的115电话服务的社会群体,通过电视电话,更容易地获得德国整个公共管理机构的一般信息。德国聋人联合会及其他协会,参与了115符号电话的修建。

84. 联邦政府同意协会的观点,有学习和精神残疾的人的无障碍,尚未得到全面保障。因此,联邦、各州及地方当局,越来越多地以易读易懂的语言,满足获得信息的需求,以易读易懂的语言出版小册子和其他文本。也通过《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2.0》,满足这种需求(见上文)。尽管如此,联邦政府在评估《残疾人平等机会法》中,将检查有学习和精神残疾的人的参与情况。

4.商定的目标

85. 为了保障在由法律规定的领域的无障碍,《残疾人平等机会法》创造了“商定的目标”工具。这使残疾人协会可以与企业就实际创建无障碍进行谈判。“商定的目标”提供实施灵活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可以根据有关人的关于各种无障碍的需求,对解决方案进行调整。它们的范围可以从单独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到开发无障碍产品和服务,到无障碍万维网演示设计。

86. 迄今进行的谈判和达成的“商定的目标”清楚表明,“商定的目标”具有广谱性:既包括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也包括建筑和交通领域。应用范围尤其包括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领域,譬如,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立储蓄银行协会提供的无障碍服务,或者德国辉瑞公司提供的因特网演示无障碍设计;也包括在旅游业方面重要的服务,譬如巴登机场的无障碍设计,无障碍酒店、餐馆及酒吧的上市和评估。

87. 然而,残疾人协会过去只是迟疑地对待通过“商定的目标”调节无障碍可能性。从2002年《残疾人平等机会法》生效到2009年4月底,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只收到21个“商定的目标”。为了更好地利用“商定的目标”工具,联邦政府自2009年以来一直推进由残疾人协会推出的“联邦无障碍卓越中心”。卓越中心的任务是,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在制定具体的无障碍环境设计解决方案和记录“商定的目标”上,在组织、技术和法律方面,支持协会、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此外,卓越中心协调和实施有关公共关系、提高意识及技能建设的措施。

第十条生命权

88. 根据德国法律,《基本法》第2条第2段第1句在宪法层面上,全面保障保护生命。就刑法而言,《刑法》(Strafgesetzbuch)第211条及此后的条款保护生命权。德国法律也保护未出生的生命(《刑法》第218条及此后的条款)。

89. 德国刑法对两种人工流产加以区分:如果孕妇在受孕后12周之内要求医生进行人工流产,医生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款第2句已经通过认证记录,一个认可的咨询机构至少在手术之前3天已经向她提过建议(咨询解决方案)。这种人工流产虽然是非法的,但是可以免予处罚。如果由于怀孕,母亲的生命面临风险,或预料母亲必将遭受严重的健康损害(医学指征),没有时间限制,对这种人工流产免予处罚。如果不可能以该妇女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避免风险(指征解决方案),这种人工流产是不违法的。

90. 在德国,单独孩子残疾(胚胎病性指征),不是允许人工流产的理由;1995年,废除了早期胚胎病性指征。在下述个体情况下,可能存在医学指征:如果根据产前诊断,出生的孩子有严重障碍的前景,这将对母亲构成负担,以医学观点看来,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面临严重风险,而且只有通过人工流产,才能避免这种风险。

91. 为了能够更好地回答下列问题:医学发现,是否导致得出未出生的孩子患病或残疾,将对母亲的健康,构成威胁生命的危险的结论,2009年通过了《妊娠冲突法》(Schwanger­schafts­konflikt­gese(tz)修正法案,保证为这种状况提供全面的医疗和心理咨询。除了各科医师负有提出建议的扩大的义务外,立法机构出台了在作指征之前有为期3天的考虑时间。如果孕妇同意,医生负有提供与咨询机构和在适当情况下与自助团体和残疾协会的联系办法的更大义务。

92. 《妊娠冲突法》全面规定了孕妇在与怀孕有关的所有问题和任何冲突状况上接受建议的权利。

93. 2010年秋季,联邦法院,在刑事事项上的最高法院,认为在确认存在严重遗传基因损伤的特殊情况下,胚胎植入前诊断是不受处罚的。此后,胚胎植入前诊断一直是德国争论的议题。今后,在德国联邦议院2011年7月7日通过的《胚胎植入前诊断规范法》(Gesetz zur Regelung der Präimplantationsdiagnostik)的严格规定限制之内,将允许这样做。

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94. 在民防情况下保护人口的法规,不加区分地覆盖残疾人和非残疾人。这同样适用于在灾害或其他严重意外情况下保护人口的领域,这属于各州的职权范围。各州和各市,已经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特别通讯渠道,向聋人发送报警电话(包括可以进行书面对话的聋人电话)。

95. 德国也面临在国际层面紧急援助带来的特别挑战。在面向发展的紧急援助干预的推广概念和促进实施两方面,都明确考虑有特别需求的人口群体的利益。例如,德国在海地资助的紧急和过渡性住宅,在建造上为残疾量身定制,在甄选过程中明确地为残疾人提供住宅。

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96. 德国《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对法律行为能力和行动能力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残疾人和非残疾人。根据《民法》第1条,所有活着的人都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即他们享有权利和义务。这一条款保证残疾人也享有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享有和拥有其他权利。他们的财产和等同于资产的权利,得到《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的保障。根据《基本法》第14条第3款,只允许没收公共物资,只能根据法律裁决或依据确定赔偿性质和程度的法律,进行没收。残疾人可以像非残疾人一样,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第三者损害。他们可以根据与非残疾人相同的法规签订合同。根据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定,他们可以对属于他们的动产项目和房地产行使保障权利,尤其是他们也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和行使在自己的土地上的其他物权。

97. 根据《民法》第104、827、828条,成年人也可以被视为具有行动能力,即有能力犯罪和进行交易。这些法规假定,他们有参与合法交易的必要洞察力和决策能力。相比之下,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和进行交易的能力。根据《民法》第828条第1款,7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犯罪能力。在这方面,德国法律假定,这个年龄的儿童不具备认知破坏行为的责任所需要的认知力。按照《民法》第104条第1款,他们也没有能力签署合同,即他们不能有效地提交合同文本和其他意向声明。这是基于下述考虑:这些人在生命的开始几年中,尚缺乏他们在合法交易上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所需要的理解和意志力。希望通过合法交易自行决定法律状况的人,必须能够负责任地这样做。

98. 根据《民法》第828条第3款,如果7至18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必要的认知力,他们有犯罪能力。《民法》第828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在公路和铁路交通中损坏的责任。作为原则,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满10岁,他们只为这种损坏负责,除非他们有意行事。根据《民法》第106条,限制满7岁的未成年人签署合同的能力。根据《民法》第106条,限制签署合同的未成年人,只能自己有效地提交意向声明,通过这样做,仅仅获得法律益处。如果他们提交其他的意向声明,只有在法定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9. 根据《民法》第827、104条,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没有行动能力。代表残疾人利益的协会认为,这些条款与第12条的规定不一致。因为这意味着,残疾人基于他们的残疾困难,可以被任意地视为没有行动能力。然而,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民法》第827和104条(这些条款在特殊情况下排除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犯罪和交易能力)平等地适用于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如果一个人处于病理学精神障碍状态,因而妨碍他自由地行使意志力,《民法》第104条第2款排除了这种人签署合同的能力,除非就其性质而言这种状况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个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或在妨碍自由行使意志力的病理学精神障碍状态下,造成对另一个人的伤害,《民法》第827条第1句排除这个人犯罪的能力。这些法规保护有关人,避免在他们不应受到责备的情况下承担损失责任,以及避免他们承担在妨碍自由行使意志力状态下犯下的不良法律行为的义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这些条款都没有与残疾相连,因此它们既不包括所有残疾人,它们的应用范围也不限于残疾人。在这两个条款中,使用的关于病理学精神障碍状态的法律定义,既覆盖残疾人,他们的残疾由妨碍自由行使意志力的长期精神障碍相伴随;也覆盖患持久丧失意识或患其他疾病的人,这些人的自由行使意志力只在短期内不受限制。是否符合这些先决条件,总是只涉及各个具体情况。如果发生争议,只有法庭才能就有关犯罪能力或签署合同的先决条件是否特殊地适用于具体行为或言论,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100. 如果一个人达到成年人年龄,由于患精神疾病或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完全或部分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监管法院根据《民法》第1896条,根据他的申请或法院采取主动,为他(她)指定一个监护人。此人签署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才能,不会因为指定监护人而受到影响。监护人在执行分配给他(她)的任务时,必须为他监护的人采取符合被监护的人的最佳利益的必要措施;根据《民法》第1901条第2、3款,必须考虑他(她)的愿望。根据《民法》第1902条,监护人在执行任务时,监护人代表被监护的人。监护法律的核心是加强个人的自主性。严格的必要性原则,和根据监管法律采取的措施的严格的相称标准,加强了自主保障。

101. 在指定监护人之前,法院必须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在指定监护人时,法院必须根据专家报告作决定。不得违背成年人的自由意志指定监护人(《民法》第1896条第1a款)。监管法院监督监护人的所有活动(《民法》第1837条第2款和第1908i条第1款第1句)。监管法院通过发布适当的指示和禁令,对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进行干预。如果监护人不经常与被监护的人保持联系(《民法》第1897条第1款),不讨论对于被监护的人非常重要的事项(《民法》第1901条第3款),也是违反职责。如果证明监护人是不适合的,或者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必须撤销监护人(《民法》第1908b条)。

102. 如果有关的人能够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意志,自主权利也包括患病的自由。因此,例如,不能为了使有关人接受他周围的人认为必要的检查或治疗,而指定监护人。在监护法律之下的变通,只是在被监护的人由于他(她)的疾病不能行使他(她)的自主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重大自我伤害(《民法》第1906条)。《民法》规定,只有得到监管法院的适当批准,才能对被监护的人实行变通(《民法》第1906条第2款)。

103. 虽然德国关于监管的法律与《公约》一致,没有必要采取立法行动,但是各有关方面正在努力运用法律,利用潜力优势进行改进。因此,除其他问题外,一个关于监管法律的工作小组将探讨,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观点,探讨在监管系统中存在什么改进可能性的问题。此外,计划对《家庭案件和无争议事项诉讼程序法》(Gesetz über das Verfahren in Familiensachen und in den Angelegenhei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进行广泛的评估,该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生效。除其他事项外,在评估中,将对关于监护和变通案件的法庭诉讼程序的法规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

104. 德国法律保障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譬如,《法院宪法法》(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和《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ssordnung)都载有适当的条款。

105. 因此,例如,根据《法院宪法法》第191a条,盲人或视障人可以要求在必要的程度上,以对于他们来说无障碍的形式,向他们提供法庭文件,以维护他们的权利。根据《法院宪法法》第186条,在适当情况下,必须向有听力障碍或语言障碍的人提供必要的辅助,以方便他们进行交流。这些条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而且也适用于调查和执行程序。检察机关负责监督程序。《法院宪法法》第187条规定,法院为被告或被定罪的人,或为有听力或语言障碍的有权作为私人辅助公诉人参与公诉的人,安排口译或文字翻译人员。这是他们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权利所必须的。

106. 如果被告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辩护,例如由于残疾,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第2句另外规定,有听力或语言残疾的被告提出的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申请,必须得到满足。

10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第2款,必须通过翻译,至少将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请诉书的最终诉状,告知有听力障碍或语言障碍的被告。

10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b条,如果有具体情况明确显示,证人在受到询问时,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询问持续期间,将为证人指定一名律师。此外,刑事罪行的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受害者,在作为证人受到询问时,可以带一个他信任的人参加询问(《刑事诉讼法》第406f条第2款)。

10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保障一个人基于精神残疾(仅举一例),不能充分了解誓言的本质,可以不必宣誓。

1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必要时,法院必须向作为证人被询问的有听力障碍或语言障碍的人,提供技术辅助,以帮助这些人理解宣誓。

111. 残疾人利益的代表,赞成进一步改善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的可能性。

112. 鉴于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是联邦政府的一个主要关注,联邦政府正在寻求继续改善获得司法救助的可能性,弥补在刑事和行政罚款诉讼程序领域及在家庭和非争议的司法领域中的任何漏洞(参见第12条)。对法官进行的关于残疾人议题的进一步培训,有助于在这一领域提高认识。

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113. 在德国,没有人只基于残疾被剥夺自由。所有人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得到保障。

114. 只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并在严格的先决条件下,才允许向被监管的人提供与剥夺自由相关的便利。根据监管法律,在被监护的人由于疾病无法行使他(她)的自主权的情况下,提供便利只是为了避免严重自我伤害。《民法》第1906条规定,只有在被监护的人由于疾病不能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意志力的情况下,才允许提供便利。但是,如果被监护的人仍然能够自由地行使意志力,不允许提供便利。在这方面的判例法,对提供便利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先决条件,有很高的要求。严格的相称标准尤其适用。

115. 因此,不得以存在残疾为由,剥夺自由。

116. 根据《刑法》第63条,在精神病医院,必须是一个人犯刑事罪行时,不能感到有罪,或只能感到减轻的内疚,作为这种状态的结果,预料他(她)可能犯下更多严重非法行为,因此他们对公众构成危险,才能提供便利。

117. 根据各州关于向精神病患者提供辅助的法规,类似的先决条件适用于某些情况下提供便利。在精神病医院提供便利,除了精神病外,总是取决于对有关人的生命或身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险。

118.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人权法规提供的保障,对待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

119. 因此,举例来说,向一个被监护的人提供便利,由一个独立的法庭进行裁决。法律还规定,如果提供便利的先决条件不再存在,必须结束向被监护的人提供便利。监护人也必须向监管法院报告结束提供便利(《民法》第1906第2、3条)。

120. 各州为从事急性精神病治疗的人员实施减低强度培训。目标是在联合治疗计划之内,对严重紧急情况进行组织。与地方精神病患者自助团体进行定期协调,也有助于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病人的利益。此外,联邦政府将详细研究协会关于建立独立的精神病投诉机构的呼吁。更重要的是,目前,联合联邦委员会正在讨论,发展精神病患者照顾的跨行业系统质量保障。

121. 根据各州的法律规定强迫提供便利的实际做法,遭到有关协会的批评,因为据说这没有满足残疾人的特别需要。

122. 至于有必要为正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提供医疗方案或援助,各州《监狱法》和联邦《监狱法》中所载的关于医疗保健的规定适用,除非它们通过了自己的章程。与此相应,囚犯有权得到辅助。如果一个本身负责关押有重度残疾的依赖轮椅的罪犯的监狱,因为缺乏无障碍设施,不适合关押这样的罪犯,可以到另一个合适的监狱去执行判决。

第十五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23. 在德国,禁止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已经将这种禁止写入《基本法》。此外,以非宪法法律中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许多条款,保障禁止酷刑。因此,《刑法》第357条禁止上级领导煽动他的工作人员从事非法行为或者实际上仅仅容忍这种行为。此外,在酷刑或酷刑威胁之下,利用胁迫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词使用(《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强取证词本身也是刑事罪行。在这方面,有关人是否有残疾,并不重要。

124. 在德国,在严格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允许实施的医学研究措施,不属于本条适用的范围。根据现有法律,作为原则,对人进行研究,需要参与者的知情同意。如果他(她)能够认识措施的性质、意义和范围,并能够相应地行使他(她)的意志力,这个人就有能力表示同意。不能这样做的人,只有在医疗行为符合不能表示同意的人的最佳利益――即符合他们的直接利益的情况下,他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人才能对医疗行为表示同意(参见《民法》第1901条第2款,《医药产品法》第41条第3款)。根据这些法律,就未成年人而言,法定代表人(作为一项规则,家长)的同意,以医疗措施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为条件(《民法》第1627条),即研究符合未成年人的自身利益。

125. 根据德国法律,作为一项原则,禁止受照顾和监护的人同意完全使其他人受益的研究。对患某种疾病的未成年人进行药物测试、而且测试的药物将用于该疾病的治疗领域,有德国法律(在欧洲共同体法律推动下)规定放松限制,在符合严格的先决条件情况下,允许获得足够的临床试验“群体效应”。然而,这种放松明确不适用于在达到成年年龄之后将没有能力表示同意的未成年人(《医药产品法》第41条第2款)。

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

126. 在德国,有保护残疾人的特别刑事法规。特别是《刑法》第174a条规定,对囚犯、患者和在专门机构拘留的人进行性虐待,将受到惩罚。《刑法》第174c条规定,利用咨询、治疗或照顾关系,进行性虐待,将受到惩罚。根据《刑法》第179条,保护失去抵抗能力的人免受性虐待。《刑法》第225条规定,虐待被照顾或监护的人、包括因体弱或生病无力自卫的人,将受到惩罚。

127. 此外,将执行《受害人补偿法》(Opferentschädigungsgesetz),作为社会补偿的一部分。该法案规定,向在德国的受到暴力行为伤害的所有人,提供一般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援助之外的单独的国家补偿。《受害人补偿法》的宗旨是,对暴力行为的健康和经济后果进行补偿。

128. 残疾妇女和女童尤其面临剥削、暴力和虐待风险。《行动计划II》对这种认识进行了妥善处理,规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动计划》讨论了所有形式的暴力和行为和特别需要采取行动的情况,例如,涉及残疾妇女或医疗保健领域。

129. 为了了解残疾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范围和程度的概貌,于2009年2月委托进行了代表性调查研究。该项目将提供关于年龄在16至65岁年龄组的人在门诊、住院和家庭的情况的代表性数据,找出问题领域,确定需要提供的支持和采取的行动。可能在2011年年底可以出结果。

130. 一种有效的预防暴力战略,是在有关人成为受害者之前,使他们强大起来。因此,提供了加强自信课程(《社会法典》第九部第44条第1款第3项)。在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的为期三年的题为《自我》(SE(LF)的项目范围之内,获得关于加强自信做法的有效性和结构的知识。开发了一个关于加强自信做法和培训加强自信做法领导人的课程。

131. 在德国,约有360所妇女之家和500个门诊咨询机构,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服务。联邦政府促进它们与妇女之家网络机构、妇女咨询机构及妇女紧急警报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连接。这些网络机构开展活动,以使残疾妇女更容易使用妇女支持系统。

132. 计划建立的国家“暴力侵害妇女”电话帮助热线,将是无障碍的:电话帮助热线将通过提供合格的初步咨询和调解,帮助残疾妇女更容易使用和更多了解现有的妇女支持系统。将在2012年底、2013年年初,启用电话帮助热线。

133. 随着《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暴力和剥削行动计划》的制订,联邦政府在2003年进一步制订了一个综合整体战略。《行动计划》主要目的是完善刑事保护,加强受害者的预防和保护,促进协助和咨询网络化和国际合作,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联邦政府目前正在完善这个《行动计划》。拥有互联网平台的医疗咨询机构和“克服麻烦号码”协会(Nummer gegen Kummer e. V.),是扩大援助、咨询和干预及技术基础设施的范例。这是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为儿童和青少年免费提供不记名的电话热线,包括因特网咨询和家长电话帮助热线。

134. 至于保护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德国已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它已自2009年8月15日起生效。联邦政府关于打击性虐待未成年人的承诺的一个重点,是根据《刑法》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侵犯性自主的刑事罪行领域,刑法的规定更加严格。

135. 鉴于在学校、寄宿学校和教堂、国家或独立机构之内的设施中发生了大量性虐待儿童和少年案件,联邦政府2010年在家庭领域设立了一个圆桌会议,由三个联邦部委(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联邦司法部及联邦教育和研究部)领导,处理私人和公共设施中凭借依赖关系和基于权力关系性虐待儿童问题。圆桌会议的目标是加强对有关人的预防、保护和支持(包括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形和无形协助),改进教育和信息披露,保障对性虐待进行及时有效的刑事起诉,推进关于“性暴力”议题的研究和评估。将在2011年年底之前继续举行圆桌会议。

第十七条保护人身完整性

136. 根据德国《刑法》,侵犯人身完整性的任何医疗或其他治疗,必须遵守《刑法》第223条规定的(危险的)人身伤害刑事罪行的要素。根据案件情况,安排也必须遵守《刑法》第224页及此后的条款所载条件要素。

137. 只有受伤害的人对人身伤害表示同意(《刑法》第228条),才能证明表示的同意是有效的,不存在妨碍行使自由意志力的情况,例如不是欺骗、错误或胁迫造成的表示同意。为了使表示的同意有效,必须在知道具体干预的原因、性质、程度和预期和可能的后果的情况下,对医学干预表示同意。

138. 强迫残疾人绝育,是不允许的,将受到处罚。在威胁有关人的生命或严重危害有关人的健康的情况下,《民法》才允许对无法表示同意的成年人进行绝育手术,但是必须符合非常严格的先决条件,只有极少数的特别情况才符合这些条件。如果被监护的人无法表示同意,绝育也不能违背人的自然意志。即使特别指定的监护人表示同意绝育,监管法院也批准同意绝育,但是此时当事人显示抵制,也不能进行绝育。同样,未经孕妇同意,禁止人工流产。否则,将根据《刑法》第218条,以人身伤害罪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

139. 《基本法》第11条保障德国国民的迁徙自由。这包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任何地方确定居所和不受阻碍地生活的权利,和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权利。《基本法》第2条第1款保护非德国国民的自由迁徙。

140. 对外籍人的居所可能有地域限制。例如,法律将已经可以履行离境义务的寻求庇护者的住所和暂停驱逐的外国人的住所,限制在联邦州或移民当局管辖地区。作为一项规则,只能在特别情况下,或经过特别许可,才可以离开指定居住的地区。

141. 通常凭借出生(如果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德国人)、通过收养或通过入籍,可以获得德国国籍。

142. 适用的归化法律,使残疾人更容易获得德国国籍。法律规定,如果残疾使入籍更加困难或不可能,譬如,在证明拥有关于德国的知识和必要的公民知识上(《国籍法》第10条第6款),对残疾人适用特别法规。此外,特别法规适用于16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

143. 《宪法》排除基于残疾丧失德国国籍,因为这构成了《基本法》所禁止的剥夺德国国籍情况(《基本法》第16条第1款)。然而,如果是通过恶意欺骗、威胁或贿赂或故意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获得的国籍,可以取消这个人的国籍。

144. 不管残疾或国籍,在联邦共和国出生的任何孩子,在一周内必须向登记处报告,随即由后者认证。家长、医院及其他设施尤其有义务进行报告。没有关于残疾人的具体规定。然而,现有的法规涵盖他们,不会基于残疾特征直接或间接导致歧视。

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145. 《社会法典》第九部支持残疾人自主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原则。例如,《社会法典》第九部第9条第3款规定,福利、服务和设施尽可能留给受益人大的空间,让他们自己负责塑造自己的情况和增进自主。在决定补贴和实施参与补贴时,必须满足受益人的合法愿望(《社会法典》第九部第9条第1款)。考虑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各个个案的情况,《社会法典》第九部奉行提供门诊补贴优先于提供住院补贴的原则。

146. 根据《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7条的“个人预算”,是自主参与和融入社会的一个主要工具。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在全国各地,以“个人预算”形式,行使获得所有参与补贴的合法权利。有了“个人预算”,如果残疾人请求,他们可以获得金钱补贴或代替服务和实物补贴的代金券,以自己获取进行自主参与所必需的协助服务。这赋予残疾人行使表达愿望和选择权利的具体形式。所有残疾人和面临残疾风险的人,都可以领取“个人预算”,不管残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所需补贴的性质。

147. 根据《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02条第4款,残疾人可以为了参与工作(例如:开办驾驶服务,为盲人工人雇用朗读员,为聋人提供手语翻译)获得支助。

148. 在向残疾人提供融入社会援助方面(由社会援助机构提供社会援助),可能有获得参与社区生活津贴的权利。譬如,这些包括在有协助的住宅走向自主生活支助和参与社区生活和文化生活支助。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会议联邦和州“完善残疾人融入社会援助”工作小组,讨论了残疾人融入社会援助的重新定位问题,从主要以机构为主转为以人为中心的参与补贴。

149. 在德国,如果符合《社会法典》第十二部第52条、《社会法典》第八部第35a条或《战争受害者救济法》第27d条规定的先决条件,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也可以领取融入社会援助补贴,以促进他们的自主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避免或改变不利处境。

150. 如果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签订关于提供带有长期护理或护理补贴的居住空间的合同,于2009年生效的《膳宿和护理合同法》(Wohn-und Betreuungsvertragsgesetz),加强了他们的权利。作为一个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有助于《需要长期护理和援助的人权利宪章》第1条所述的自主权利的实施。

151. 然而,除居家外,在邻近基础设施也成为无障碍(包括附近的社会环境)之前,还不可能实现独立生活。为实现这一点,《国家行动计划》规定采取适当措施。

152. 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在题为“协助老年人和残疾人建筑模式”的方案范围之内,推广楼宇、家庭、合住住所和社会文化设施的无障碍标准,以此作为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模式。

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

153.残疾人的个人行动能力,是自主和平等参与的核心先决条件之一。对于他们来说,公共交通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系统对他们必须是无障碍的,必须使乘坐尽量容易。基于对无障碍环境设计的理解,《残疾人平等机会法》为德国基础设施设计奠定了重要基础。各州《平等机会法》与之相配套,除其他外,《客运交通法》、《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法》(Eisenbahn-Bau-und-Betriebsordnung)及《航空交通法》的修正法案对其予以补充,这些修正法案特别考虑到残疾人的特别利益。

1.助行器具

154. 根据《社会法典》第九部,向残疾人提供助行器具和技术辅助,支持他们实现最佳独立和自主。为了确保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行动,在参与社区生活补贴范围内,也为他们参与社区和文化生活提供协助。这包括提供必要的助行器具,特别是在24小时护理情况下。

2.当地公共客运交通

155. 近年来,在当地公共交通无障碍方面,地方当局取得了重大进展。例如,在许多城市进行新购置时,只使用低地板车辆。此外,建造了无障碍公交车站。修建措施包括公交车站和火车站站台的修建,使之与低地板车辆相配套,以及使用地板指示器(带凹槽、棱纹及疙瘩的地板),作为盲人和视障人的一种定向辅助。这些方案是基于各州制订的地方交通规划。自2002年以来,在这方面,必需考虑残疾人的利益。

156. 重度残疾人和盲人或聋人免费搭乘,也对参与当地客运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残疾,重度残疾人在道路交通方面的行动能力大大减少,处于无助状态。这方面的补贴成本,由联邦和各州承担(在2007年,约4.4亿欧元)。

3.乘火车旅行

157. 根据第1371/2007号条例,铁路公司和车站运营商有义务在协会的积极参与下,为残疾人的无歧视无障碍乘坐制定规则。公司必须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火车站、站台、车辆及其他设施。此外,他们有义务竭力提供上下车免费协助。此外,铁路公司必须以实现最佳无障碍为目标,起草铁路设施和车辆设计方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法》第2条第3款)。德国铁路股份公司(DeutscheBahnAG)2005年6月的方案,优先考虑通过新建火车站和对每天有1,000名以上旅客的火车站进行广泛改造,逐步创建无障碍环境。在这方面,特别规定修建升降机或更长的坡道。如果火车站的乘客每天少于1,000人,如果因为有特别的环境,譬如,因为与一个残疾人特别学校或工作坊邻近,有增加的需求,也可以实施这些方案。残疾人协会和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代表目前正在完善这个方案,有待在2011年通过。这项新方案的重点是,进行大量无障碍改造,计划新一代火车从2014年起开始运营。各州也正在努力通过实施《火车站现代化方案》,在更多火车站提供无障碍。

158. 私营铁路公司起初持保留态度,现在已经知道它们对残疾人的责任,已经提交了它们自己的无障碍车辆方案。

4.公路交通

159. 《联邦高速公路法》(Fernstraßengesetz)第3条第1款,确保在联邦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维护中,考虑残疾人和其他行动受限的人的利益,以实现最佳的无障碍目标。在各州的道路交通法规中,也都载有相应规定。根据《联邦高速公路法》规定的先决条件,在根据大量技术条例进行联邦公路新建、改造和扩建中,总体上考虑残疾人的利益。根据最新信息,对这些技术条例内容进行不断修改。例如,已经在全国各个服务站,修建了残疾人停车位、无障碍路径及厕所。另外,在市政领域(这个领域的无障碍显然是特别重要的),在道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及扩建上,考虑残疾人的利益。这得到以无障碍设计为条件的金融资助的支持。道路和交通研究协会已经起草了《交通设施无障碍设计导则》,将于2011年公布。此外,德国标准化学协会(Deutsches Institutfür Normung)正在对《德国工业标准》第DIN 18024-1号《无障碍建筑物建造》进行修改。

160. 在这方面,还需要研究由残疾性质决定的对交通设施无障碍设计的不同要求。因此,在联邦政府的2010年和2011年城市交通研究方案中,包括了研究项目。

161. 已扩大了可以在残疾停车场停泊机动车辆的人群。以前,行动能力极度降低的残疾人和盲人是受益群体。今后,在残疾停车场停泊机动车辆的权利,也适用于“康特甘”(Contergan)受害者。残疾人由于残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赖定期使用机动车参与社区生活,可以根据《社会法典》第十二部或《战争受害者救济法》,在融入援助范围之内,获得资助,以获取或保持配备适合他们的残疾情况的机动车辆。

5.欧洲法规

162. 近年来,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已通过一些法规,包括关于乘客乘坐商业航空客运、铁路、船舶和汽车交通车的权利的统一欧洲法规。

163. 2006年7月5日关于残疾人乘飞机旅行的权利的法规,禁止航空承运人基于残疾拒绝接受一个人的预订或搭乘飞机。唯一可能的减损是,因为其他法定的合法和正当安全理由,不可能乘坐。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拒绝运载或要求由另一人陪同的理由,通知行动受限的人。此外,自2008年中期以来,行动受限的人在机场和上飞机,得到免费协助的益处。

164. 行动受限的人现在在乘坐预定的长途火车、船舶或汽车旅行时,上下车(船)、换乘车(船)及在车(船)上,有权得到免费支持。然而,他们必须在旅行之前,将需要的相应协助,通知有关公司。关于船舶和公共交通的法规,是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通过的,因此在2012年和2013年之前不生效。

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165. 在德国,所有人都有权以言论、书面及图片形式表达和传播意见(《基本法》第5条第1款)。自由表达意见的基本权利,作为人在社会上的个性的直接表达,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

166. 残疾人获取信息,是他们行使自由表达意见权利的前提。为了他们的自主和参与利益,应尽可能使信息和媒体对于他们是无障碍的,即,他们应该能够没有特别困难地,作为一项原则在没有他人协助下,获得和使用信息和媒体。联邦当局根据《残疾人平等机会法》,在三个条例中,以具体形式规定了这一权利。这些条例所载规定,由各州在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领域制定的类似法规相配合(参见第9条)。

167. 已经承认德国手语为一个单独语言。有听障和视障的人有权以德国手语、德国符号语言或通过其他技术性交流辅助,与联邦当局在行政程序中进行交流。这方面的费用由主管机构支付。

168. 参与行政程序的盲人和视障人,有权得到以他们可以理解的形式书写的文件,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方面,根据有关人识别的可能性,决定文件的形式。除其他方式外,可以通过朗读、声音介质的辅助、盲文、大字体、电子版或其他方式,提供文件。完全由残疾导致的额外费用,不由有关人承担。这也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

169. 《联邦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及各州相应的条例,保障网页对于残疾人是无障碍的。已经对《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于2011年夏天通过《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2.0版》。

170. 联邦政府在《国家电子政务战略》中也强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电子通讯,必须是方便用户的和无障碍的。在联邦政府内负责处理残疾人事务的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通过自己的《关于残疾人参与的电子政务战略》,强调了这一关心事项。这一战略旨在通过使用现代化无障碍信息和通讯技术,提高残疾人的自主参与。该战略的一个主要元素,是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无障碍因特网平台www.einfach-teilhaben.de,该平台自2009年7月以来一直运营,提供了大量关于残疾议题的信息和服务,也使公民作为形成政治舆论的一部分,能够积极参与选择的议题。更重要的是,该战略有助于确保行政程序、特别是社会行政的行政程序的优化,在适当情况下,由电子手段予以支持。

171. 各州也在制订方便用户的电子政务战略。残疾人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在家中使用行政服务。

172. 为了支持行使获取信息的自由,《社会法典》第九部规定,为协助参与社区和文化生活提供支助。除其他外,残疾人可以获得参加活动的支助,获取关于当前事件或文化事件的信息的支助。例如,在这方面,可以考虑承担残疾人和照顾者的门票费用。

173. 更重要的是,根据《州际广播费用协议》(Rundfunk ­gebühren ­staats ­vertrag),残疾人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免除缴纳电视执照费的义务。在制订《州际广播费用协议》修订法案第15版(Rundfunk ­änderungs ­staatsvertrag)时,联邦各州(负有广播立法职责)同意对广播费用模式进行结构性改革。这也将影响残疾人。今后,富裕的残疾人缴纳减少了的三分之一缴款。这些款项将用来改进州广播公司在第一频道(Arbeitsgemeinschaft der öffentlich-rechtlichen Rundfunkanstalt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第二频道(Zweites Deutsches Fernsehen)及国家Deu-tschlandradio无线电服务联合提供的无障碍广播水平。《州际广播费用协议》修正法案目前仍然在批准过程中。

174. 为了实现电影和电视无障碍,可以考虑以德国手语提供信息,特别是增加字幕和声音解说,促进为有学习和精神障碍的人提供信息。最重要的是,近年来,靠收视费提供资金的公法电视公司,增加了电影、连续剧及直播节目的视频文本字幕和声音解说,并在继续拓展服务。自2009年6月1日以来,私营运营商也已经扩大了服务,尽管数量相当少。公法电台和电视公司及全国所有电台私人运营商,也都将根据自己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在现有的承诺基础上和超过承诺,越来越多地提供无障碍服务。《州际广播协议》已经对此作出描述。根据关于职责分工的法律,各州负责定期对此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尊重隐私

175. 在《基本法》中和在非宪政层面,规定对隐私进行广泛保护。

176. 在德国,在处理个人资料过程中,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受到《欧洲数据保护指令》、《欧洲委员会数据保护公约》、《联邦数据保护法》、各州数据保护法规及许多部门具体数据保护法规的法律保障。

177. 健康数据受到特别保护(《社会法典》第十部第67条及此后条款和《社会法典》第一部第35条)。有关数据保护的法规,没有为残疾人制订任何具体的规定,但确实涵盖他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基于残疾特征的歧视。

178. 《民法》第1896条第4款对保护受监护者的邮件和通讯作出了规定。因此,只有在法院已明确表示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才可以接收和打开受监护的人的邮件。这种裁决可能会对受监护的人的重大合法权益带来相当大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179. 婚姻和家庭享受国家的特别保护(《基本法》第6条第1款)。除其他外,基本自由保障结婚的自由。然而,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结婚。尽管在其他方面对法律行为能力存有相当大的疑虑,但是在结婚姻上,可能存在部分法律行为能力。如果一个人能够理解婚姻的性质,并能够在这方面自由行使他(她)的意志力,就属于这种情况。

180. 为了能够行使缔结婚姻、伙伴关系和性行为的权利,残疾人需要了解关于性行为、生殖及计划生育的无障碍的适龄信息。因此,联邦健康教育中心2010年出版了题为《性教育和计划生育》的关于“性行为与残疾”议题的FORUM期刊专刊。通过这一专刊,对青少年性行为与残疾问题进行研究。

181. 家庭是家长与其孩子的共同体。“家庭”一词实际上意味着,存在未婚夫妇与共同的或非共同的孩子的家庭,也存在父母与孩子的家庭。《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照顾和教养孩子,是父母的自然权利,是由他们主要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职责。在非宪法法定层面,《民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婚姻和家庭的民法问题。根据该法所载规定,在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孩子的最佳利益是决定性的。此外,同性别的人必须遵守《民事伴侣关系法》(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该规定同样涵盖残疾人和非残疾人。

182. 《社会法典》第九部在几处明确涵盖残疾儿童的状况(《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条、第4条第3款及第30条)。该法规定,尊重残疾儿童的需求,尽量使他们能够住在家庭环境中。根据他们的年龄和发育水平,儿童应参与关于个体协助的规划和设计。这同样适用于他们的父母。在这方面,应考虑家长和儿童的特别需求。各个《社会法典》,特别是关于儿童和青年支助的《社会法典》第八部,规定了范围广泛的支持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的各种福利,让孩子继续留在他们的社会环境中。这也适用于残疾儿童,他们的父母无法照顾他们,因此由具有特别技能的特别设施照顾他们。

183. 照顾残疾孩子的职业母亲和父亲,承担着非常沉重的时间负担。联邦政府将审查是否能够进一步发展关于减轻这个群体的人的负担的现有法规,以对他们执行(照顾)任务给予更多支持。

184. 此外,应使有残疾的母亲和父亲也能够完全负责任地圆满地履行父母任务。在决定和提供参与补贴时,必须考虑有残疾的母亲和父亲在履行他们的父母任务上的特别需求,以及残疾儿童的特别需求。

185.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向有残疾的父亲和母亲提供父母支助。这导致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上,在给予残疾父母支助上存在困难。目前,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会议的会议间工作小组正在讨论“获得父母援助的合法权利:支持有残疾的父母履行他们的父母任务”的议题。工作小组目前已达成初步结论,法规已经涵盖了父母援助。正在研究是否可以找到一个程序,克服在实践中存在的将所有受益者包括在内的困难。

186. 在德国某些地区,在离人们生活的地方近的地方,已经为有慢性精神疾病的父母,开发了自助的支持形式,譬如指导方案。联邦政府强调关于这种灵活的支持服务的需求。

187. 享有自主生活的权利,也适用于有残疾的老年人。因此,联邦政府支持关于这些人可以留在自己的家中和社会环境中的意见。在这方面,社会住房不仅意味着是无障碍住房,而且意味着邻里和基础设施:一个包容的邻近社会环境。正在扩大提供适龄转变咨询服务,正在将这种服务网络化和专业化。正在继续实施现有的方案。网络和服务都能够促进独立性和参与社会生活。

第二十四条教育

188. 在德国,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都享有接受免费的适当的学校教育、获得促进和支持的权利。在全国实行的上学义务和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涵盖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

189. 教育是各州负责的事项,各州在促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教育上,选择各种形式的组织和方法。然而,联邦政府正在努力确保,包容性学习在德国成为惯例。幼儿园和托儿所、学校、高等院校及进修培训机构,应从一开始,就接受和促进有特性和个性化需求的所有人。

190. 特别学校在德国学校制度中发挥着特别作用。特别学校集中提供特别教育、建议和支持。它们可以是以不同的教育课程进行教学的地方,也可以是向一般学校提供特别教学服务的卓越中心。

191. 在高等教育机构和在培训实践中,通过教师培训,传授特别技能和专业知识。由于有许多任务领域或行动形式,教师与各专业团体一起工作,特别是与社会教育学家、学校心理学家、咨询教师、长期从事护理的人员、其他援助工作者及医疗治疗专家一起工作。

192. 目前正在修订1994年的《文化和教育部长会议关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学校促进特别教学的建议》,该《建议》为在州一级在促进特别教学领域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条目前关注的中心是,在普通学校的包容教学中的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的融入问题。德国残疾人委员会呼吁,为实现更具包容性的教育,及时和全面采取必要的学校和教育政策措施。在这方面,该委员会也打算启动关于良好的融合教育的高质量的辩论。

193. 各州所有的《学校法》都已经规定,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学生一起学习。例如,在2009/10学年,约有五分之一(20.1%)的有特别教育需求的学生,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目标是进一步扩大这一比例。各州已同意对教育领域进行评估,确定为进一步发展将采取的步骤,采取相应措施,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措施,以增加在一般教学(一般和特别学校)和职业学校中的融合教育。

194. 除其他外,各州正在起草整体概念,以确保以某种观念、某种方式设计学校的组织、指导方针、教育和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及(并非最不重要)教师培训,以在普通学校创造所有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与非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都能够最佳发展的学习环境。作为一项原则,与民间社会合作实施上述概念。各州《学校法》中规定的示范项目、学校试验、重点学校及相应的改革,都支持这些项目。2010年秋季,联邦政府残疾专员第二次为优秀的最佳实践模式,颁发了“雅各穆斯包容性学校奖”(JakobMuthPrizeforInclusiveSchools),该奖项是他的前任与贝塔斯曼基金会(BertelsmannFoundation)和德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委员会合作创建的。专员制订的关于包容性教学家长指南,也提供了关于联邦各个州为使有特别教学需求的儿童和青少年在普通学校学习而采取的程序性步骤的信息。

195. 在从学校过渡到工作时,一般教学学校、职业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都面临特别挑战。鉴于职业学校与工作世界的直接连接,职业学校尤其是这种情况。通过在中等教育阶段开始的早期职业定向课程,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介绍所、专门融入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伙伴合作,实施的个人促进和配套方案,为过渡到工作生活,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目前正在制订法典,以作为培训下述人员的模式:因为他们的残疾性质和严重程度,在已经得到认可的职业培训中,不可能考虑他们的培训。

196. 今后的另一项任务是确保特别教学的专业性。此外,实现融合教育,将加强一般教学与特别教学之间的合作。例如,一个目标是,帮助教师准备在各类学校的各个培训阶段一起教授所有学生,对教师进行进一步培训,以使他们获得必要的技能来处理各种各样的学习表现和学业条件。在各个州,有大量的相应概念,目前正在试用和扩大。

197. 为了在学校大力促进上述目标,正在完善文化和教育部长会议关于学校促进特别教育的建议。为了加强融合教育,除其他外,特别重视下述方面:

为了提高认识,在参与和自主概念指导之下,向公众提供信息(解决方式:譬如,出版物,区域教育会议,以及行动计划);

克服抵制态度和立场(“心理障碍”)(解决方式:譬如:与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合作,为专家、家长和学生提供信息和进行进一步培训,在部委与民间社会之间进行良好的信息流通和交流);

建立关于学校和非学校成本单位和机构补贴的更大联网,特别是关于青年和社会援助的联网;

各种形式的学校的教师以需求为导向的技能建设,特别是在异质性会社团之间的合作方面;各种形式的学校的教师通过咨询和支持系统参与;

加强与父母的合作(解决方式:例如:与家长讨论,缔结教育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促进委员会,举行教育部门会议);

在一般和职业学校逐步或逐级扩大推广(解决方式:例如:区域教育全貌,重点学校,开放学校);

高效地利用现有结构,改善残疾学生的学校教育;

加强父母的权利。

198. 文化和教育部长会议2010年3月发表了题为《学校促进特别教育(1999至2008年)》的文件,每两年将该文件更新一次。国家教育小组继续进行关于学生教育需求增加的特别调查。

199. 鉴于对关于融合教育的国际交流的重视,联邦和各州将继续支持欧盟的“欧洲发展特需教育机构”。

200. 近年来,残疾学生的学习条件已大为改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生会已在无障碍结构上投资,发展特别咨询服务,建立了一个弱势补偿系统。根据《高等教育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中的相应法规,高等教育机构必须确保残疾学生在学习上不会被置于不利处境,使他们尽可能在没有他人协助的情况下,接受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在考试规则中,尽可能考虑他们的特殊利益。目前,这些法规大部分在各州法律中得到实施。联邦政府支持各州和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增加无障碍服务来增加残疾学生数量的努力。

201. 与此同时,由于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增加产生的后果,对残疾学生也出现了新障碍,需要加以克服。这尤其涉及学习登记(个体选择条例)和学习设计(例如,关于学习程序的条例、考试规则)。

202. 随着题为《高等教育机构为全民》的建议获得一致通过,高等教育机构2009年4月采取措施,为有残疾或慢性疾病的学生,提供平等机会。

203. 在文化和教育部长会议1982年(1982年6月25日)建议的基础上,联邦政府正在德国全国学生事务协会,推动建立学习和残疾信息和咨询机构,将它作为有残疾和慢性病患学生的卓越中心(每年约有360,000欧元的经费)。

204. 此外,联邦政府正在推动题为《无歧视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项目。除其他外,该项研究将揭示导致残障人在高等教育机构处于不利处境的结构和机制。将于2011年以手册形式向高等教育机构公布研究结果。为了完善现有数据,联邦政府在2011/2012年资助德国全国学生事务协会进行一项关于在学士/硕士学习系统中的有残疾或慢性疾病的学生的状况的全面调查。

205. 残疾女学生面临相当大的风险,与性别有关和与残疾有关的不利处境一起出现。Hildegardis协会正在开展的残疾女学生辅导项目,在欧洲是独特的(在2011年,将是第三和最后辅导阶段)。该项目是由康特甘基金会(Contergan Foundation)资助的,是由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通过资助个体模块(如会议)推动的。

第二十五条健康

206.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健康支持属于联邦、各州、地方当局及医疗保险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机构负责的事项。在主要《社会法典》(《社会法典》第五部――法定医疗保险,《社会法典》第十一部――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各州《医疗服务法》中,载有法律依据。

207. 法定医疗保险在健康支持系统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它为所有投保人的医疗提供实物补贴。补贴与公认的医学知识状况相适应,并考虑医学的进步。这同样适用于残疾人。《社会法典》第五部包含一个单独的专门关注残疾人利益的条款(《社会法典》第五部第2a条)。因此,考虑了残疾人的特别利益。

208. 根据《社会法典》第五部,投保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补贴,特别是为医疗康复获得补贴,以避免、减轻或补偿残疾或长期护理需求。这些补贴也包括成年人疾病的早识别补贴,以及残疾儿童和处于残疾风险的儿童的早诊断和促进补贴。根据《社会法典》第六部所载法规,法定养老保险也为儿童和青少年的医疗康复提供补贴,以克服他们的健康面临的相当大的风险,或恢复或改善已经受到损害的健康。

209. 联合联邦委员会正在不断完善儿童和青少年的早识别检查。自2005年4月,扩大了新生儿筛查,包括12项目标疾病的检查。自2009年1月,对新生儿进行听力障碍筛查,这是法定医疗保险的一项强制性福利。2008年7月,也开始对3岁儿童进行检查。将有针对性地维持和完善为残疾人提供的高水平的医疗保健福利。这特别涉及提供优质药品和医疗辅助器材。在这方面,联邦政府将研究关于如何改进药品和医疗辅助器材、特别是向残疾人提供助听器的建议。

210. 通过实施关于确保医疗保险主治医生供应的法规,实现在地域上可以获得门诊医疗和牙科护理,包括在农村地区(《社会法典》第五部第99条及此后条款)。在此基础上发布需求规划导则。此外,为了保持和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和牙科护理,已经采取了进一步措施,提供更多医疗保险主治医生(计划制订《供应法》[Versorgungsgesetz])。

211. 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下述领域的主要任务的实施:预防保健,促进健康,保护消费者健康,在联邦法规(如《感染保护法》)及各州法律中的具体法规基础上保护健康。对于患长期疾病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经常作为中间人发挥重大作用,通过咨询网络和保健设施,发挥寻路的作用。它在健康援助范围之内,向需要特别照顾的人提供咨询和支持。此外,卫生办公室在辅助基础上,担负为某些人口群体提供大量医疗保健服务的任务;这也经常涉及残疾人。

212. 残疾人协会批评称,医疗手术和其他医疗设施的无障碍还不够完善(例如,对于轮椅使用者)。在勃兰登堡州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可以无障碍地前往接受大约20%的医疗手术。联邦政府的目标是,在可能的地方,使所有残疾人都能够无障碍地使用卫生设施。在这方面,需要解决对残疾妇女和残疾男子的看法和他们的特定需求–两者都与疾病有关、与如何看待他们有关、与援助有关及与交流有关。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和医学界一起,制订一个关于无障碍医疗手术或诊所的整体概念。目标是,在未来十年里,使足够数量的医疗手术无障碍。为实现此目标,将提供适当的协助,譬如,制订医生和医院指南。

213. 为了使人们可以使用私人医疗保险,《普遍反歧视法》第19条规定,不允许基于《普遍反歧视法》指出的理由,譬如基于残疾,在签署私人保险政策上使人处于不利处境。如果区别对待是基于认可的适当的风险计算原则,特别是精算风险评估,以及咨询统计调查,则允许基于残疾的区别对待。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被列入私人保险个人小组的残疾人,有可能根据所谓的基本保险率,进行私人医疗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不允许排除保险金或风险补偿。在性质、范围和金额方面,保险金必须与法定医疗保险相称。

214. 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包括许多残疾人,有权享有良好的长期护理。《社会法典》第十一部所载长期护理保险导则规定的长期护理,是有尊严的长期护理,目的是促进尽可能独立地生活,因此有助于自主参与社会生活。

215. 在2008年的长期护理改革中,采取了措施,特别是为长期护理的质量和结构性改善采取了措施。在这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根据门诊病人优于住院病人长期护理的原则,以及通过各种结构性调整,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调整,获得的保险金增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好地满足了有关人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了提高长期护理质量、减少现有的质量缺陷及增加长期护理的透明度,采取了措施。尤其是,开发和更新的专家标准,作为质量保证的一个主要工具,已经在法律上牢固地纳入长期护理。如果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不够,作为一项原则,有权根据《社会法典》第十二部第61至66条,从社会援助机构获得长期护理帮助。

216.“需要长期护理”一词,在许多情况下被批评为过于狭窄和与任务相关。联邦政府目前正在对这个词进行审议。目标是提供负担得起的、适合的、自主确定的及以结果为导向的长期护理。

217. 联邦政府正在寻求改善兼顾工作与家庭长期护理,以更好的支持进行护理的亲属。因此,联邦内阁2011年3月23日通过了《兼顾长期护理与工作法草案》,其主要元素是《家庭长期护理法》。这个法案改善需要由职业近亲长期护理的人的家庭长期护理框架。用人单位与员工今后可以签署合同,同意员工为了长期护理近亲,可以在长达两年期间,减少工作时数(家庭长期护理假)。在这段时间内,他们领取补足的工作报酬,作为预先支付。补足的金额,是以前的薪金与由于减少工时产生的较低薪金之差的一半。雇主可以通过从联邦家庭和公民社会责任办公室获得无息贷款,为用于补足的金额提供资金。在家庭长期护理假结束之后,员工重新开始全时工作,但在长达两年之中继续领取减少的薪酬,直到还清在长期护理阶段用人单位预付的工资款。因此,进行长期护理的亲属能够维持生活,并避免工作经历中断。

218. 没有对在医疗保健范围之内的自主权利、获得认真医治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的权利及(有残疾)患者的其他权利进行具体规定和编成法典。除其他外,可以在关于卫生的法律、社会法和民法中,找到法定基础。这常常使患者难以行使权利,这对于有残疾的病人尤其困难,医生和医务人员也需要明确他们有那些法律义务。2011年3月,联邦卫生部和联邦司法部,与联邦政府病人权利专员一起,提交了一份关于德国患者权利的基本文件。为了使关于患者的法律状况更为透明,并改善病人实际行使权利的状况,将在此文件基础上,制订《患者权利法》(Patienten ­rechte ­gesetz)。此外,计划制订的法律,将有关于加强患者权利的条款,例如,从住院病人过渡到门诊病人治疗的患者权利,或者在治疗失误方面的患者权利。残疾人也将从这些法规中受益。

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219. 在德国,《社会法典》第九部构成关于康复和参与的法律基础。它的目的是,促进残疾人或者面临残疾风险的人的自主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以及避免他们陷入不利处境。《社会法典》第九部载有基本原则、程序规定、关于医疗康复的补贴的阐述、参与工作生活和参与社区生活、维护安全及其他补充津贴。在德国,康复和参与补贴,是各个社会保障机构和关于社会补偿的法律的任务。制订具体法律规则,属于每个康复机构的职责,这些法规规定补贴的权限和先决条件。《社会法典》第九部的规定直接适用,除非在特别《社会法典》中另有规定。康复机构应在它们的确定的任务和关于补贴的法规范围之内,努力确保避免发生残疾,包括慢性疾病。要克服已经发生的残疾,或者减少它的后果。机构也有义务跨机构告知和支持残疾人。有大约500个联合服务机构提供建议。然而,这些机构的使用率是低的,因为许多问题已经在各个机构的一般咨询单位和补贴提供商得到解决,也因为服务机构中的社会保险公司之间的跨机构合作还不能总是顺畅地进行。

220. 提供参与补贴,旨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促进或便利更容易地参与社会生活,以及尽可能独立自主地生活。在决定和提供补贴时,满足合法要求。考虑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各个个案的情况,《社会法典》第九部实行提供门诊补贴优先于提供住院补贴的原则。

221. 联邦政府拟在包容方法方面完善康复权利,并寻找解决实施方面的欠缺的可能方案,特别是在跨机构“个人预算”领域(参见第19条)、跨机构咨询及残疾儿童的早期促进方面(参见第7条)。在这方面,正在讨论一个进行参与规划的统一综合程序。在其中,全面和跨机构地确定各个个案上的个人需要。与此同时,根据循证医学的当前状态,考虑《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中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对关于重度残疾人的法律和社会补偿法的报告进行调整。此外,联邦政府将与联合服务机构一起,通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努力缓解和解决《社会法典》第九部的界面问题,特别是在“个人预算”的补贴形式方面。

222. 联邦政府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确保所有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各种康复服务。为此,联邦政府将委托进行一项关于实际情况的调查。

223. 联邦政府的进一步核心目标,是残疾人的自主和平等参与,包括参与社区生活领域。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会议名为“完善残疾人融入社会支助”的联邦――州工作小组范围之内,正在讨论残疾人融入支助的重新定位问题,从主要与机构有关转为以人为中心的参与补贴。

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

224. 参加工作,是德国残疾人政策的核心领域之一。寻求就业和找工作及保持就业,是残疾人成功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先决条件。在立法层面和在立法层面之下,都有国家规定来规范这种参与。因此,《工作场所条例》的规定赋予雇主在残疾人就业的地方建立无障碍工作场所的防护性目标。《工作场所规章》赋予这个条例具体形式,该规章规定必须达到最先进水平。《工作场所规章》是由工作场所委员会制订的。预计在2012年春季,可以公布关于工作场所无障碍的工作场所规章。雇主可以从州融合办公室,为工作场所无障碍设计和协助陪同工作申请补贴(《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02条)。此外,有对弱势的法定补偿,譬如,融入补贴、就业见习和实习补贴,雇主雇用残疾人可以领取这些补贴(《社会法典》第九部第34条)。现在仍在实行的长期存在的雇用义务和代偿性征税制度,也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

225. 为了提高行动能力,一个有重度残疾的工人自己可以在某些先决条件下,为购置机动车而获得补贴;如果合伙乘车,可以退还成本;或可以免费搭乘公交车。如果使用小轿车,他们可以要求减免税额,减免额度取决于残疾程度。

226. 对于重度残疾人,也有特别解雇保护(《社会法典》第九部第85条及此后条款)。该条规定,在解雇之前,雇主必须征得融合办公室的同意。融合办公室检查可能保证继续就业的各种支助。如果在考虑双方利益之后,认为重度残疾人继续就业是不可能的,或不能接受的,将同意解雇。

227. 残疾员工能够长期工作,是特别重要的。2004年5月1日,在《社会法典》第九部中推出了公司包容性管理,妥善处理了这个必要性。如果员工(无论是否有残疾)在一年之内超过6个月不能工作,雇主必须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澄清如何可以最好地克服不能工作状况,需要什么补贴和协助。联邦政府通过推广各种示范项目,支持小型和中型企业也实施公司包容性管理。

228. 上述方案产生了积极影响,帮助就业率从4.0%(2003年)升至4.5%(2009年)。公共雇主尤其懂得它们雇用重度残疾人的义务。在公共领域,就业率从5.4%(2003年)升至6.3%(2009年)。

229. 尽管对弱势提供所有补偿,残疾人仍然经常比非残疾人更难找到和保住工作。近几年,重度残疾人失业增加,就显示了这一点。在此期间,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受到金融和经济危机的严重影响。即使看全年平均数字,2009年的重度残疾人失业率,高于总失业率,低于平均水平。在此期间,失业的重度残疾人,在失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略有下降。在过去三年里,重度残疾人的失业,没有取得像整个失业人口那样的改善。

230. 因此,为了提高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有必要作进一步努力。残疾人协会也呼吁加大促进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融入。因此,联邦政府在这一领域制订了一些举措和方案,以增加残疾人在培训和工作中的参与:

联邦政府将通过实施“包容举措”,为促进重度残疾人的培训和就业,额外提供1亿欧元。与各州、工业和福利机构合作,

(一)在未来4年,为超过50岁的重度残疾人再创造4,000个就业岗位(每个就业岗位的促进就业资金为:10,000欧元;促进就业资金总额为:4,000万欧元);

(二)在2013年之前,为多达10,000名有特别需求的学生提供促进就业教育,这将使从学校更容易向工作过渡。在这方面,可以考虑的促进就业的例子是(促进资金总额为:4,000万欧元):招聘会议,实习的实施和评估(主要在一般劳动力市场),组建网络结构(包括家长、教师、潜在成本包退机构和企业);

(三)在未来5年,将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为有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创造1,300个关于确认的培训专业的培训名额。在某些先决条件之下,雇主可以为创建额外培训名额获得10,000欧元(促进培训总金额为:1,500万欧元);

(四)商会有了促进费用(每个商会最多可有100,000欧元),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咨询,为重度残疾人创建更多的培训名额和就业机会(促进总金额为:500万欧元);

联邦政府将按照计划,实施和完成旨在增加公司培训可能性的现有举措和方案,譬如,联邦“就业4000”劳动力市场方案和“就业–无障碍就业”举措。

231. 自2004以来,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雇主、工会、残疾人协会和组织、联邦就业署、融合办公室、康复署、康复服务机构和设施、残疾人参与咨询委员会及其他组织一起,一直在实施“就业–无障碍就业”举措。实施该举措的目的是,使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有更好的参与工作生活的机会,通过实施公司融合管理,确保工人持续就业。该举措将于2011年7月结束。

232. 因为从“就业”举措的项目和活动中取得了经验,开始实施“就业4000”方案。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该方案将为残疾人创造新就业机会和培训名额。联邦各州通过资金参与,也将促进这一劳动力市场方案的实施。

233. 此外,除其他外,联邦政府正在推动一些项目,以改善受到特别影响的人(例如,盲人和视障人,以及聋人和听障人)参与工作生活。

在设在莱比锡的德国中央盲人图书馆为期3年的“莱布尼茨(Leibniz)”项目中,正在开发信息技术程序个人转让服务,以在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培训和工作中,大大改善向盲人和视障人提供专业和非虚构图书文学。通过这些途径,不仅在文化领域,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教育和工作领域,促进盲人和视障人的参与;

帝爱斯红外公司(DIASGmbH)为期三年的题为“听力障碍和无障碍”项目,旨在提高有听力困难的人的就业机会,保障他们的工作。为了促进有听力残疾的人无障碍地参与工作生活,除其他外,尤其正在开发框架条件和程序,以将负责机构汇集在一起,促进经验和技巧交流。此外,将开发概念和工具,以增加有听力障碍的人无障碍地参与日常工作生活的可能性。

234. 各州也通过实施大量项目和方案,参与促进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

表2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方案

方案

巴登﹣符腾堡州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通过“行动1000”方案的实施,总共为有精神残疾的未成年人建立1,250个新就业关系,该方案将由“行动1000+”继续。

巴伐利亚州

题为“创造机会”的特别方案,促进融入项目和特别融入服务,以使重度残疾人从事工作。

柏林市

题为“重度残疾人–柏林2010年就业攻势”的劳动力市场方案,将为创造就业和培训名额提供额外支持,将为残疾人从学校向工作过渡和从工作坊向一般劳动力市场过渡,提供额外支持。

勃兰登堡州

从2011/12学年开始,为所有需要特别教育促进的学生(“心理发展”、“动作发展”、“听力”和“视力”),实施“从学校向工作过渡”扩大示范项目。目标是,通过扩大学校――工作过渡管理,在工作坊里为残疾人创造替代就业机会和无陪同培训。

不来梅市

“劳动力市场扩展方案”促进创建临时雇佣关系的可能性,以此作为进入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的开始。

汉堡市

题为“精神病患者个别辅导”项目

黑森州

重度残疾人在一般劳动力市场参与工作生活特别促进方案,该方案到2010年6月期满。由于取得了巨大成功,将方案延长至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

题为“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工艺工厂促进重度残疾人和处境相同的人融入公司和公司融合管理”的示范项目。

下萨克森州

促进雇主愿意招募重度残疾人参与职业机构、就业中心及许可的市政机构的第11个特别方案。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在题为“承诺包容!”(2008年至2011年)的州方案范围之内,与农业协会合作,在包容企业中,为残疾人创造了1,183个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机会。正在继续实施该方案,目的是每年再创建250个就业岗位。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

近年来,在州减少重度残疾人失业特别方案的支持下,超过4,000名重度残疾人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得到了工作。

萨尔州

萨尔为受到特别影响的重度残疾人的融入实施的参与方案,他们过去参加过在职业培训领域方案中认可的残疾人工作坊,或者在一般劳动力市场的工作领域被雇用过。

萨克森州

工作+残疾人联盟的“支持”示范方案,为残疾人融入小型和中型企业对补贴进行协调,然后在一站式基础上向企业提供。

萨克森﹣安哈尔特州

残疾人创业方案,支持重度残疾人从事自营职业。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从学校向工作过渡”示范项目,促进在促进中心的学生的身心发展,目标是使他们能够根据个人技能成功地开始工作生活。

图林根州

通过实施题为“融合2010年”项目,在与他们的职业有关的培训期间,为首次参加培训的处于不利处境的青少年和有学习障碍的青少年,提供从学校之外毕业的机会。

235.为了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站住脚跟,残疾人及所有没有残疾的人接受职业培训,都是不可或缺的。为了改善培训情况,残疾协会呼吁员工自愿参与有利于残疾青年的培训攻势。德国全国工业协会和联邦政府在《全国培训和年轻专业工人契约》(已延至2014年)中同意,利用一切潜力开展培训。在这方面,它们也愿意一起支持和推动(重度)残疾青年人个人。联邦政府与州和行业单位一起,正在努力改善残疾青年人参与企业内部培训状况。

236. 首先,在培训形势中,值得欢迎的是,99%在联邦就业署登记申请培训的人,最终参加了培训,并获得了有报酬的就业或替代技术建设。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他们表达愿望和选择的权利,让残疾人融入工作和社会生活,不再在设施受照顾。这尤其适用于残疾年轻人,以从一开始就防止他们在社会上受到孤立。因此,最好所有未成年人都在他们家附近参加企业内部培训。就业署和求职者基本保障福利机构,通过提供适当的补贴,对此加以促进。

237. 尽管利用一切可用的支持弥补他们的弱势,但是一些人仍然不可能参加培训。自2009年1月1日,联邦政府为这些人开发了一种新的支持形式,即“支持性就业”形式。“支持性就业”导致特别需要支持的人,根据他们的能力和倾向,在企业获得新就业机会。根据“先安置、后培训”原则,只要是必要,他们就可以接受在职培训和支持,直到可以签署就业合同。在必要的情况下,他们随后可以接受包容办公室的进一步在职职业陪同。

238. 随着联邦政府2007年实施“RehaFutur”举措,职业康复将有一个美好的未来。除了短期方案外(包括直接稳定各个职业促进机构的财务状况),所有活动都特别是为了保持中期和长期稳定,确保职业康复系统的未来。一个主要目标是,提高所有方案的效率。

239. 目前,在德国,约有700个残疾人工作坊。这些工作坊向由于残疾的性质或严重性,(尚)没有能够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被雇用的人,提供就业机会。约有280,000名残疾人在这些工作坊工作。在授予公共合同时,优先考虑认可的残疾人工作坊(《社会法典》第九部第141条)。

240. 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会议联邦――州“完善残疾人融入社会援助”工作小组范围之内,联邦政府正在努力大力加强以人为本的做法。因此,当对关于工作坊法律进行重新定位时,在工作坊,或者与其他具有同样质量的供应商一起,逐个确定和满足残疾人的支持需求。在工作坊的残疾人通过工作坊委员会,参与影响他们的利益的事项。《工作坊参与条例》现在已经存在了十年(参见第六条)。

241. 拒绝和必须打击对残疾人的所有形式和类型的歧视。联邦和各州一致同意这一点。保护残疾人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普遍反歧视法》第7条连同第1条)。这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害和骚扰。保护规定已经适用于工作招聘广告和申请人的选择。此外,雇主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免受损害。如果有人违反禁止歧视法规,雇主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或提供补偿。(《普遍反歧视法》第15条)。

第二十八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

242. 在德国,无法靠自己的实力或初级支助养活自己的所有人,因为需要支助,都有权获得视需要而定、由税收出资的社会福利。

243. 根据《社会法典》第十二部,向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就业的需要支助的人,从社会援助中提供补贴,以确保他们有尊严的生存。对生活费用的支助,包括生活费用需求(标准需求),以及包括取暖费用在内的适当住所费用。此外,对于标准补贴不能涵盖的特别需求,可以为所谓的额外需求支付资金。

244. 根据《社会法典》第十二部,已经满18岁但未到65岁的需要支助的人,完全因为疾病或残疾,全部和永久丧失谋生能力,有权获得老年基本保障补贴;如果丧失谋生能力,有权获得基本保障补贴。补贴的数量和范围,与生活费用支助相应。基本保障补贴的一个核心元素是(不像生活费用支助),如果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的全年总收入不超过10万欧元,就不考虑他们的收入。

245. 根据失业补贴二,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人需要支助,即在劳动力市场的通常条件下每天至少有3个小时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人,可以根据《社会法典》第二部,获得补贴,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费用。

246.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支持,例如,由于疾病、残疾或需要长期护理,在一定前提条件下,社会援助也可以作为从属制度适用。为此,可以考虑“残疾人融入支助”、“长期护理支助”和“医疗支助”。根据《社会法典》第二部,领取求职者基本保障补贴的人,也可以领取长期护理支助补贴和融合支助。

247. 除此之外,需要支助的人可以根据《战争受害者救济法》,领取社会补偿福利补贴。补贴类型包括个人援助,其中包括特别情况支助、长期护理支助,生活费用补充支助或真正老年人支助。这些补贴取决于收入和资产,除非需求完全是由损害造成的。

248. 根据《住房补贴法》(Wohngeldgesetz),可以为资助适合的家庭住房,提供住房补贴,作为租赁或房主自用住房补贴的一种补充。残疾人士也可从住房补贴中受益。为了适当处理残疾人住所需求的增加,重度残疾人可以在一定先决条件下,申请补贴,增加住房补贴。

249. 残疾人的就业薪酬减少到与《退休金法》相关的一定程度,可以因为谋生能力减少,从法定退休金保险中领取退休金。如果一个人由于与健康相关的有薪酬的就业能力减少,在一般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每天不能再从事至少6个小时的有薪酬的工作(因为部分丧失谋生能力的退休金),或者每天不能再从事3小时的有薪酬的工作(因为完全丧失谋生能力的退休金),向这种人提供退休金――不论年龄大小。在丧失谋生能力之前,一般5年等候期必须已经到期。此外,在丧失谋生能力之前的5年里,必须已经向退休金保险缴纳了3年的强制性缴款。有可能考虑上述情况的例外情况。

250. 如果根据《退休金法》已经有35年的记录,重度残疾人在老年,从63岁开始提早领取没有扣减的老年退休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从2012年起,重度残疾人领取没有扣减的老年退休金的年龄限制,将逐步从63岁升至65岁。最早提早领取这种扣减的老年退休金的年龄限制,将从60岁升至62岁。然而,今后仍将保留对重度残疾人情况的特别考虑:其他人领取没有扣减的老年退休金的年龄限制将升至67岁,对于重度残疾人领取老年退休金的年龄将升至65岁,保留在标准年龄限制上原来的两年差别。

251. 通过公司和私人老年退休金,对法定退休金保险进行补充,对于确保老年生活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自2002年以来,联邦政府一直就在促进这种建设。《公司退休金法》(Betriebsrentengesetz)所载规定,和关于国家推动额外老年退休金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在其他方面满足了先决条件的残疾人。在这方面,不存在基于残疾特征的歧视。

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2. 根据普选宪法原则,残疾人自然也可以在德国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市政选举中投票和竞选(《基本法》第38条和第28条)。这一原则延伸至欧洲选举(《欧洲选举法》[Europawahlgesetz]第1条)。然而,下述人的选举权被排除,因此也不能担任公职:已经被指定监护人照顾他们的所有事务的人,不能仅根据临时裁决(参见《监护法》第12条);或者因为在丧失能力状态下,犯下非法行为(《刑法》第63节),被判定有罪(《刑法》第20节)(《联邦选举法》第13条),根据法院裁决,在精神病医院的人。

253由于《联邦选举法》所载的非常具体的排除定义(只有关于在所有事项上进行监护的司法裁决,才导致排除选举权;部分监护不足以排除选举权),尽量缩小这一有关人群。这一条款只涵盖下述情况:公民不能在自己负责的情况下,就投谁的票,作出高度个人化的决定。

254. 此外,联邦和各州《选举法》包含一些残疾人参与选举的条款。例如:

以某种方式选择和装配投票站,使所有选民、特别是残疾人都能够参加选举;

告知选民哪个投票站是无障碍的;

不能填写选票或将其折叠或投入投票箱的选民,可以由另一个人协助;

盲人选民或视障选民可以使用选票滑动模板在选票上作标记;

为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及选民人数较多的类似机构,设立特别投票区;

选举组织应该在因特网上,以无障碍形式,提供各种信息。

255. 就其本身而言,联邦政府将调查精神和心理残疾人主动和被动参与选举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关于改进参与的行动建议。

256. 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建立协会和社团。有积极和消极的结社自由。在这方面,一个人是否有残疾不起任何作用。作为残疾人的个人权利,积极的结社自由包括:自由结社和在其中积极活动。消极的结社自由,保障残疾人不结社的权利,远离现有的协会,以及脱离它们。

257. 接受援助和有机会帮助,属于德国公民的权利,不论他们与否有残疾。公民承诺使人们能够体验承认,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残疾人对最多种类的举措作出承诺。他们自然与没有残疾的人一样,是联邦政府承诺政策的接受者。残疾人对联邦政府的《全国承诺战略》的承诺,值得明确提及和确认。作为一项原则,活动领域包括所有承诺领域。总之,“监护人”方案和辅导模式,提供适合具体需求的个人承诺机会。

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258. 在国际社会上,德国已承诺维护全民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州负责文化的部长和参议员认为,参与文化对于所有人都是自然感兴趣的事情,这体现在文化和教育部长会议的一些建议中。会议最近在2004年9月呼吁媒体为行动不便的人增加提供移动文化产品。

259. 保障残疾人获得媒体服务的平等机会,是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因此,对于德国有听力障碍的人,承认德国手语是一种独立语言,是与媒体服务相结合的另一先决条件。关于使有听力残疾的人可以收看电视节目的安排和方案,基本上属于各州负责的事项。近年来,电视公司特别增加了视频文本字幕。相比之下,很少使用手语翻译,但使用的情况仍然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一些新闻广播节目,以及与特定事件(包括庆典、关于联邦议院选举的广播)有关的节目,在播出时,有德国手语翻译。此外,越来越多的服务的视频流有手语翻译可以观看(参见第21条)。

260. 残疾人协会对许多私营广播公司的许多节目还没有字幕感到遗憾。在这方面,私营广播公司和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努力提高残疾人收看电视的可能性。第七电视台(ProSieben)2000年在私人电视台上为聋人推出了第一个常规字幕服务,第一有线电视台(Kabeleins)自2002年以来一直提供字幕。在2010年,两个频道、超过220部故事片及两个美国连续剧带字幕播出。RTL私营电视台在2010年宣布,将使它的广播服务让聋人能够收听。自2010年12月以来,特别是在晚上黄金时段播放的故事片有字幕。RTL私营电视台将继续扩大这项服务。通过电视获得信息,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基本的。

261. 因此,联邦政府将不断推动所有电视台、特别是私营提供商电视台,更加重视无障碍格式。

262. 《电影促进法》(Filmförderungsgesetz)规定,为电影为视障者提供音频描述和为有听力残疾的人提供详细字幕,创造推广条件。将为创造电影的无障碍版本提供奖励。在即将开始的《电影促进法》改革背景下,放宽无障碍电影的推广条件,是否会导致德国有音频描述和大字幕的电影院电影增加,联邦政府对此将特别重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联邦政府将致力于找到一个更好的安排,以满足有视障或听障的电影观众的需求。在改革过程中,将必须讨论具体设计。

263. 将为残疾人开放艺术和文化。目标是克服残疾人所面临文化和艺术发展限制,因而使他们能够参观文化遗产和享用艺术作品。并非所有提供文化服务的建筑都是无障碍的,因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平等地进出。残疾人协会也这样认为。然而,各州注意履行自己的责任,以确保尽可能消除存在的残疾游客进出文化设施、特别是历史性建筑的障碍。

264. 为了确保残疾人可以观看诸如戏剧演出等文化演出或参观博物馆,《社会法典》第九部规定,协助残疾人参与社区和文化生活。除其他外,可以协助残疾人参加提供关于当前事件或文化事件的信息的活动。

265. 推广体育运动,主要是各州负责的事项。联邦负责代表国家的项目,特别是推广顶级体育运动。自2005年以来,表演体育方案,对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运动员的顶级体育运动,给予同等对待。联邦和各州为推动残疾人参与广泛的体育服务和活动提供资金。这些尤其包括向德国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德国聋人体育运动协会、德国盲人象棋联合会及德国特奥会提供资助,它们组织体育表演、流行体育运动和康复体育运动活动。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联邦总共为残疾人参加表演、流行和康复体育运动提供了超过2,000万欧元。通过提供具体补贴和通过规定背景的法定条例,保障残疾人使用体育设施和以不同形式参与顶级、流行和康复体育运动。联邦政府因此将继续推动残疾人体育协会为参加在国内举行的主要全国和国际活动而组织表演体育人员、制订年度体育计划和组织费用,同时组织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新比赛。第二个试点活动“残奥会青春列车”将于2011年在柏林举行。

266. 参与旅游业和使用在这一领域提供的服务,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的一个主要元素。对于残疾人度假者来说,不仅获取信息、如何去那里和如何寻找住所等问题是重要的,而且能够在度假目的地就地参与休闲活动和处理日常生活事务也是重要的。为此,需要旅游业中的所有行为体共同努力,特别是在各州和地区。

267. 全国全民旅游协调署,是无障碍旅游利益的中心接触点。全国全民旅游协调署是在旅游领域的旅游运营商、运输公司、旅游区、酒店经营者和其他服务提供商都可以使用的一个接触点,以支持它们设计无障碍服务。联邦政府促进协调署的项目。譬如,在德国酒店业者协会和全国协调署实施的全国培训和技能建设举措中,对酒店业、餐馆和旅游服务供应商进行了关于如何正确接待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的培训。

268. 联邦政府已经通过两次调研,调查了德国所有人无障碍旅游的经济意义,已经确定了提高质量的成功因素和方案。在这一背景下,已经组建了一个“德国无障碍旅游目的地”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致力于在地区为残疾人游客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269. 联邦统计办公室和各州统计办公室,根据2005年《微型人口调查法》(Mikrozensusgesetz),收集关于德国人口和劳动力市场即家庭住房状况的统计数据。微型人口调查是一个多用途抽样调查,它提供关于人口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详细信息,提供关于与有报酬的就业、劳动力市场及培训有关的事项的信息。有了这些数据,就有可能判断现有法规和义务的执行情况,找出困难,酌情进行调整。在进行微型人口调查时,经常询问的问题涉及:残疾和健康状况,残疾人参与职业情况,以及残疾人的培训和收入情况。作为一项原则,回答这些问题是自愿的。然而,作为一项规则,收集有关这些议题的足够信息,以能够对这一领域的数据进行评估和其他推断。此外,在2005年微型人口调查收集的数据基础上,对“德国残疾妇女状况”进行了评估,以了解可能存在的不利处境。

270. 联邦政府在每个立法期间编写的《残疾人现状报告》,过去常常很少引起公众关注,残疾人协会人批评报告缺乏权威,特别是因为迄今缺乏对残疾人政策的有指数支持的评估。由于受到批评,已经开始对《残疾报告》进行重新设计,使之成为有指数支持的报告。在这方面,与《国家行动计划》的行动领域相连接,是非常重要的。目标是,到2012年年底,完成《残疾报告》的重新设计,在此基础上开始实施,逐步编写一个新的基于指数的残疾报告。重新设计《残疾报告》的详细意图是:

大大改进提供的数据;

确保指数与固定定义之间的可比性;

评估残疾政策方案;以及

以更为独立的方式设计报告。

271. 此外,联邦政府在对《社会法典》第三部和第二部进行的部级研究中,对残疾人参与工作生活补贴进行了评估。除其他外,目前正在建立必要的数据库,进行描述性分析,审查进行因果分析的可行性。目标是,到2015年,获得关于这些补贴的效力和效率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因此,将确定对实际执行和完善法律框架进行任何必要的优化的迹象。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

272. 全球有10亿残疾人,其中多达1.9亿人有重度残疾。在这些人当中,只有约1-2%的人可以得到医疗康复措施或教育。80%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双边层面上,还是在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残疾人组织的合作中,德国的发展政策都推动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发展项目。例如,在过去20年里,在40个国家中,以总共7,000万欧元的资金,实施了180多个以残疾人为直接或间接目标群体的项目。

273. 联邦政府通过支持诸如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机构等独立的国家和地区人权机构,推动在伙伴国家对本《公约》的执行进行监控,并以建设性的方式表明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的义务。

274. 为了对本《公约》对德国的发展合作构成的挑战作出适当应对,已经委托对在德国发展合作中实施《公约》进行研究。根据此项研究提出的建议,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提供了额外财政资源和工作人员,以在未来几年在德国发展合作中改善残疾人的融入情况。目标是,在发展政策概念和战略中,更好地体现残疾人的利益,在伙伴国设计更加包容性项目。

275. 在发展合作领域中,特别为残疾人实施的具体方案尤其包括题为“残疾人”的部门项目。该项目是由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及该部的“残疾人参与发展合作圆桌会议”2009年委托国际合作机构(GesellschaftfürinternationaleZusammenarbeit)组织的,该项目是在2010年确定的。在2011年和2012年,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将起草一份关于残疾人融入的战略。该战略将借鉴国际捐助者和联合国组织的经验,旨在促进可持续的方法,寻求应对现在面临的挑战的答案。

276. 在伙伴国家实施融合项目的一个例子是,在柬埔寨、越南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支持自我代表组织,支持它们积极参与国家减贫战略的起草活动。这些举措显示,近年来在加强自我代表组织机构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伙伴国政府对残疾人有了人权理解。

277. 通过在智利的一个改革基金会,联邦政府推动在社会政策改革过程中,发展和建立了融合学前教育。这使2,200多名来自特别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被标准幼儿园接受。另外的例子是,支持孟加拉国实施本《公约》,以及支持在乌兹别克斯坦为视障人进行培训和职业融入。

278. 联邦政府在海地实施的面向发展的紧急和过渡援助项目中,特别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在由德国资助的紧急和过渡住房的建造中,建造了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住房;在需要的地方,可以建成无障碍的住房。在题为《当地居民民生防灾重建和稳定,特别考虑残疾人》的项目中,除其他外,使用在海地有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专家专业知识,以确保残疾人参与方案。

279. 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寻求在双边关系范围之内,实现《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促进与其他国家在残疾人政策领域中进行对话。特别是与俄罗斯联邦、中国及越南有关于残疾政策的交流。这不仅包括关于残疾人的状况的讨论,在讨论范围之内,在管理和专家一级,就《公约》的实施交流信息,而且包括实地实施项目(例如在越南)。例如,2010年11月,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与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和德国国际合作协会(GIZ) GmbH公司合作,组织了在劳动力市场上残疾青年人融入项目。

280. 此外,多年来,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通过中央教会机构,促进实施私人机构的具体项目。另外,2010年,成立了一个特别人权机构(每年费用300万欧元)。2011年,该机构特别促进由私人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有益于发展中国家残疾人权利和民间社会组织联网。

281. 在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和德国国际合作协会(GIZ)进行工作人员选择和发展中,给予残疾人更多考虑。“面向世界”志愿者方案通过向残疾志愿者提供额外费用,为德国发展合作培养残疾人专家。

282. 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2011年至2014年实施的关于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研究项目,改善了关于残疾人的数据状况。

283. 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2011年5月通过了题为“发展政策中的人权”概念,为实行“立足人权的发展政策”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要求。它有助于德国发展政策系统地面向人权,面向基于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协定的的人权。人权是总括权利,在人权伞下,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别弱势群体,进行战略性促进。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

284. 在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承担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事项的接触点(协调中心)的角色。在州一级也已经设立了接触点。

285. 联邦政府残疾人事务专员承担国家协调机制的任务。在德国,协调机制是监控和支持实施本《公约》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其主要任务包括,保障残疾人及其协会和组织及更广泛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实施过程。为了配合长期战略性的实施,已经组建了一个包容咨询委员会,它构成协调机构的核心。它由4个专家委员会支持,专家委员会就各专题领域向包容咨询委员会报告。咨询委员会与各专家委员会之间经常交流信息,进行积极合作。咨询委员会负责外部联络,代表协调机制。

286. 包容咨询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是残疾人。委员会中也有一个国家接触点代表、一个州残疾人事务专员会议代表及一个监测机构代表。根据《公约》第33条第1款确定的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支持《公约》的实施。为此目的,它保障向在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内的国家接触点、民间社会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各州,传送信息,积极从事公关工作,以及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287. 4个专家委员会主要由行业、工会、教堂、成本单位和机构、慈善机构、研究机构及其他与主题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的代表组成,从而保证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公约》的实施过程。委员会的任务是,在社会各阶层促进和推动实施。各阶层既包括联邦、州及市政府级,也包括民间社会。

288. 协调机制,除了是信息和讨论论坛外,也是民间社会、协调中心和监测机构的聚会场所。

289. 专员特意赋予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自己定义过程和对任务的精确定义开放式结构。尤其是残疾人作为自己领域的专家,将能够贡献他们的期望、愿望和想法,帮助设计协调机制。因此,在履行共同制订固定任务过程之前,不会共同制订协调机制的固定任务清单。

290. 联邦政府已经赋予总部设在柏林的德国人权研究所承担监测和执行角色。德国人权研究所依据《巴黎原则》开展工作。它不接受来自政治领域和民间社会的指示,组成它的成员是多元的,这些都保障了它的必要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