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八届会议 (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 ) 上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格鲁吉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其 2014 年 7 月 8 日 第 1227 次和第 1228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227 和 1228 ) 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GEO/4-5 ) 。 委员会的 议题和问题 清单载于 CEDAW /C/GEO/Q/4-5 号文件,格鲁吉亚政府的答复载于 CEDAW/C/GEO/Q/4-5/Add.1 号文件。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虽然迟 交 但仍然提交了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 赞赏 缔约国书面 答 复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 议题和 问答清单 , 欢迎代表团 作 出口头介绍 并在对话期间答复了 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

3. 委员会赞 扬 缔约国 派出 由格鲁吉亚议会 性别 平等委员会 主席 Manana Kobakhidze 率领的代表团 , 代表团 成员包括来自各部委、政府部门、 格鲁吉亚常驻联合国 代表团 和驻日内瓦 的 其他国际组织 的 代表。委员会赞赏格鲁吉亚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6 年审议 缔约国 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GEO/2-3 ) 以来在 采取立法措施 方面 取得的进展 ,尤其是 :

( a) 2014 年通过了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 ;

( b) 2014 年通过了 《 在 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受迫害 的 境内流离失所者法》 , 对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权利及其重返社会作出规定 ;

( c) 2013 年通过了 《劳工法》修正案 ;

( d) 2012 年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 , 引入界定家庭暴力范围和类别的条款 ;

( e) 分别在 2011 年和 2013 年通过了 《选举法》和《公民政治联盟组织法》修正案 , 为向各政党提供财政奖励,鼓励他们提名女性候选人参加议会选举作出规定 ;

( f) 2010 年通过了 《性别平等法》 , 确定落实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律机制和条件 ; 以及

( g) 2007 年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 , 将使用贩运人口 ( 法定 ) 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定为犯罪。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其旨在加速消除对女性歧视和促进 性别 平等的政策框架 , 例如通过或制定 :

( a) 旨在促进母亲和儿童健康的 2014 - 2020 年 《 健康保护系统战略 》 ;

( b) 2014-2016 年 《 性别 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

( c) 2007-2009 年 《落实 性别 平等政策国家行动计划》 ;

( d ) 2014-2015 年 《 国家 人权战略和行动计划》 ;

( e ) 2013-2015 年《打击家庭暴力和执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措施的行动计划》 ;

( f ) 201 2 -2015 年 《 执行安 全 理 事 会 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 第 1325 ( 2000 ) 、 1820 ( 2008 ) 、 1888 ( 2009 ) 、 1889 ( 2009 ) 和 1960 ( 2010 )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 ;

( g ) 2009 年成立了作为常设议会机构的 性别 平等委员会 ; 以及

( h ) 2008 年成立了预防家庭暴力常设 机构间协调委员会。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

( a) 2014 年加入 《残疾人权利公约》;

( b) 2010 年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

( c) 2011 年加入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以及

( d) 2006 年加入 《 联合国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 《 关于 预防、禁止和惩治 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以及 《 关于 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 补充 议定书 》 。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中的重要作用 ( 见委员会就其与议员关系问题在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声明 ) 。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规定 , 按照《公约》 , 从现在至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关于执行目前结论性意见的必要举措。

《公约》、 《 任择议定书 》 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晓度

8. 委员会注意到 , 根据缔约国《宪法》第六条第 2 款 , 除非与《宪法》抵触 , 缔约国 核可 的《公约》或其 他 国际条约 均 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关切 的是 , 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 , 但《公约》仍然缺乏知晓度和直接应用。委员会还关切 的是 , 法院没有收到涉及基于性和性别歧视的案件。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 规定的妇女 权利和 《公约 任择议定书 》下各项 程序的认识 ;

(b) 鼓励 妇女 向相关司法和准司法机构举报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的 行为 ; 和

(c) 确保将《公约》及其 《 任择议定书 》 、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关于个别来文及其询问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作为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司法教育及培训的组成部分 , 以便让他们能够直接应用《公约》并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条款进行解释。

不歧视和平等的法律框架

10. 委员会注意到 , 《宪法》、《性别平等法》、《消除一切形式歧视 法 》及其 他 相关立法 均 禁止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然而 , 委员会关切上述这些法律因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以及广大公众对这些法律条款缺乏认识 , 而执行力度甚差。委员会还注意到 , 公设辩护事务署 , 这个负责履行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 的机构 , 缺乏可切实有效履职的必要资源 , 而且 预 想的 预算 增长 不高 。

1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

(a) 确保有效实施该国的《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性别平等法》并采取措施 , 通过有效执行机制 , 增强执行该国的立法 ;

(b) 提高广大公众 , 尤其是妇女对该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性别平等法》条款的认识 ; 和

(c) 为公设辩护事务署拨出充分的资源 , 确保切实执行 性别 平等立法。

《公约》的适用

12. 委员会注意到 , 由于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 / 南奥塞梯仍不在缔约国的有效掌控之下 , 阻碍了在上述两地执行《公约》。 委员会尤其关切侵犯众多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 包括妇女安全返回权的行径。

13.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承诺要确保该国境内的人权 得到充分保护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特设机构间委员会继续努力并积极推动与阿布哈兹和茨欣瓦利地区 / 南奥塞梯的实际掌控当局和其他 相关 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 , 以使上述两地区的妇女 能够 充分且平等 地 享有她们的权利。

提高 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 在注意到议会性别平等理事会成功地推出了若干项 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 立法提议的同时 ,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 , 该理事会在实质、技术和行政方面缺乏充足的支持和资源。委员会还注意到 , 2013 年虽任命了一位总理 办公室 人权和性别平等事务顾问 , 然而委员会却关切地感到 , 该执政主管机构内尚无一个综合性的机制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性别平等事务。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 加强性别平等理事会 , 提高该机构的知晓度和效率 , 以及加强该理事会的能力 , 此外还 确保给予充分的政治支持 , 使之能切实履行职责 ; 和

(b) 在执政主管机构内设立一个全面的全国性机制负责协调、有效履行和监督性别平等政策 , 并赋予该机制强有力的使命 , 确保有效落实性别事务的工作 , 融入各级政府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 并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关切 , 缔约国缺乏对依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履行 暂行特别措施 的目的和需求的理解。为此 , 委员会关切 , 在《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缺乏为实现实质性或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设置的强制性 定 额制和其 他 措施 , 并且以遭多重形式歧视 , 处境不利和受排斥妇女 , 诸如乡村妇女、隶属少数民族的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其他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群体的妇女为对象 , 采取的 暂行特别措施 。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 , 并遵照委员会 关于该事项的 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 , 采取这些 暂行特别措施 , 包括法定 定 额制 , 以作为加快实现 男女 实质性平等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针对处境不利和遭排斥妇女群体的 暂行特别措施 ; 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力 , 并将向公众提供该调研结果 , 包括与性别相关的统计数字。

定 型 观念和 有害 习俗

18.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 , 尽管缔约国努力执行了委员会先前 的 结论性意见 ( CEDAW/C/GEO/CO/3 , 第 18 段 ) 所载的建议 , 尤其是家庭和社会中看待男女 角色和责任 的态度和陈规 定 型 依然根深蒂固 , 加上 媒体 对女性的性化描述和对妇女社会地位、参与公 共 生活以及女性职业生涯的贬损加剧恶化了 她 们的境况。委员会关切 , 在某些民族群体中依然奉行早婚的习俗 , 以及缺乏对这种现象的规模、根源和影响后果的调研。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 , 克服这些看待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 角色 和责任的定 型 观念 , 并继续通过促进女性的实质性平等 , 执行各类措施 , 扫除这些性别问题上的陈规陋习。委员会还建设 , 缔约国调研童婚现象的规模和后果 , 并采取紧急措施 , 针对公众、家长、宗教和传统领袖全面开展有关这类影响的宣传 , 讲述这类习俗对女孩 , 尤其对女孩健康及其今后发展成长的 有害 影响 , 并 采取 提高这方面的认识的措施 , 防止所有各民族群体中的女孩童婚现象。

暴力 侵害妇女 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通过了消除家庭暴力、包括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立法;2012年宣布将家庭暴力列为罪行;并通过了2013-2015年《打击家庭暴力和执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措施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侵害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并将于2014年第三季度批准该《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

(a) 被丈夫或伴侣杀害的妇女以及遭其 他 形式暴力 , 包括心理、人身、经济和性暴力 侵 害 的 妇女人数越来越多 ;

(b) 由于 背负污名并出于 对施暴者的恐惧 , 再加上 妇女对执法机构 缺乏 信任 ( 有时执法机构甚至拒绝登记家庭暴力 申诉 ) , 举报妇女遭受 性暴力 和家庭暴力 侵害的 案件 数量颇低 ;

(c) 缺乏 政府 出 资设立 的 危机中心和庇护中心 , 庇护遭家庭暴力 侵 害的妇女 , 而乡村地区则更为匮乏 ; 和

(d) 妇女 有时 要接受贞操验证,这种做法侵犯了她们的 隐私权。

21.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敦请缔约国 :

(a) 采取措施防止被丈夫和伴侣杀害以及遭其 他 形式家庭暴力 侵 害妇女的人数继续攀升 ;

(b) 通过提高对这类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 , 鼓励妇女举报 性暴力和 家庭暴力 行为 , 并确保切实调查这些 暴力 侵害妇女的案件 , 起诉和惩罚施行这类暴行的罪犯 , 按施暴罪行的轻重程度予以相应惩处 , 以及按受害者所遭伤害的程度给予充分赔偿 ;

(c) 确保所有遭暴力 侵 害妇女都可获得有效的保护和援助 , 包括 求 助于政府 出 资设立的庇护所 , 并增强政府与各相关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 ; 和

(d) 禁止和充分制裁侵犯女性隐私权 , 实施女性贞操检验的做法。

贩运和剥削卖淫

22. 在注意到 2013 年设立流动追踪监察 小组 的同时 , 委员会仍关切 :

(a) 近几年来贩运 者 遭追究和惩处的人数下降 ;

(b) 缺乏有效的机制 查明 遭贩运妇女和女孩 , 特别是从事卖淫的外籍妇女 , 以及缺乏为这些妇女所设证人保护方案的信息 ;

(c) 缺乏对遭受贩运受害者的支持和康复方案 , 包括与民间社会 共同执行的支持和康复方案 ; 和

(d) 由于腐败 , 加上《刑法》下的其他条款将贩运罪重新定性,例如定性为处罚力度较轻的强迫卖淫罪,导致 许 多 贩运者 逍遥法外。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及时和有效地调查所有贩运妇女和女孩 行为 的 报告 , 对 贩运者 进行 起诉并 予以充分的惩处 ;

(b) 建立有效的常设机制 查明 遭贩运受害者 , 特别是从事卖淫的外籍妇女 , 并 为 受害者康复和重 返社会 方案 划拨充足资源 , 以及确保受害者可求助于证人保护方案 ; 和

(c) 为开展援助遭贩运 侵 害妇女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和其 他 形式的支持 , 以促进受害妇女康复 并 重 返社会 ; 和

(d) 通过调查经举报的腐败案件 , 并且 确保依照《刑法》条款 , 按贩运罪行情节的轻重程度 , 惩处犯有相关贩运罪行的罪犯 ,以 打击 对 罪犯 的有罪不罚 现象 ; 以及

(e) 确保在突击清查妓院和个人住宅时 , 不将遭贩运受害者和被强迫卖淫者视为罪犯对待。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注意到议会 采取 的自愿 定 额 制度,其中规定如果各 政党推举 的 候选人名单 上 , 每 10 名候选人当中有 至少三 名 少数性别的代表 ,即可获得 30 % 的额外资金 。然而 , 委员会关切 , 在立法和执行机构中 , 特别在高级 职位 和决策职位中 , 妇女 任职人数极少 , 而且地方立法机构中的女性数量在持续下降。委员会还关切 的是 , 妇女对执行安 全 理 事 会 关于妇女、安全与和平问题的 第 1325 ( 2000 ) 、 1820 ( 2008 ) 、 1888 ( 2009 ) 、 1889 ( 2009 ) 和 1960 ( 2010 ) 号决议 的 2012-2015 年《国家行动计划》 和平谈判 的 参与 有限 , 特别 对 高级别会议 的参与 有限。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 特别是高级和决策层面 , 包括地方立法机构。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设定各政党的 强制性定 额制 , 以大幅度地提高妇女对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的参与。此外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让妇女参与执行旨在解决冲突的行动计划和政策 , 并促进妇女积极 参加 这方面的高级别会议。

教育

26. 在注意到 初等 、中 等 和高等教育整体招生入学率颇高的同时 , 委员会仍关切 的是 :

(a) 隶属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群体的儿童 : 诸如街头儿童、残疾儿童、被托管照料儿童和教养院内的儿童的入学率颇低。

(b) 据报 道 , 由于童婚和隶属少数民族群体的女孩入学就读 初中的 比率相当低 , 初中年级的女孩辍学率很高 ;

(c) 没有格鲁吉亚公民身份或没有身份证的男 孩和 女孩上完九年级之后即得离校停学 ;

(d) 由于薪酬偏低, 教员队伍中的男女比例失衡 , 大部分 为 女性教员 , 而学校高级行政职位 则 主要由男性担任 ; 以及

(e) 学校的教学课程中没有与年龄相 适宜 的性 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 方面的教育。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处境不利和遭排斥儿童 , 特别是街头儿童、残疾儿童、被托管照料儿童和在 教养院 内安置的儿童全勤上课就读各年级教学班 ;

(b) 促进隶属少数民族群体的女孩出勤上课 , 特别是就读初中各年级 , 并采取措施消除诸如童婚 等 妨碍女孩上学就读的障碍 ;

(c) 废除必须持有格鲁吉亚公民身份或身份证 才能在 九年级之后继续 接受教育的规定 ;

(d) 采取措施 , 提供必要的 激励 举措 , 包括职业的流动性 , 确保在 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高级职位两个层面 保持 教职员工 的 性别平衡 ; 以及

(e) 在各个教学年级 , 开设与年龄相适宜的性 健康 和 生殖健康及权利 教育 , 包括关于性行为责任的教育。

就业

28. 委员会关切女性失业率比例偏高 ; 男女 工资差距巨大 ; 劳 动力 市场 依然 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现象 , 导 致妇女集中从事低工资的工作。在注意到 2013 年缔约国修订了《劳动法》 , 努力 加 强对 孕妇和产妇 的保护 的同时 , 委员会仍关切缺乏托儿照管设施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 由于没有国家劳工监察机构或类似执行机制 , 对 禁止工作 场所 性骚扰 和 保护产妇的法律 的执行不力 。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措施增 加 妇女参与就业 , 并切实解决女性集中从事低工资工作的问题 ;

(b) 采取措施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 通过不间断地审查所有各部门男女之间的薪酬情况 , 缩小和弥合男女薪酬差别 ;

(c) 促进男女职业与私人生活之间的协调 , 包括 增加 托儿照管设施 的数量 , 鼓励男性平等地承担家庭责任 , 并批准 2000 年《国际 劳工组织第 183 号保护产妇公约 》 ; 以及

(d) 加强措施 , 通过设立劳工监察机构 , 履行有效实施劳工法的举报和执行机制 , 防止和打击工作场所骚扰女性的行为。

保健

30. 虽然注意到新推出的 “ 全民保健 ” 国家方案 , 规定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健康保险 , 但 委员会仍关切 的是 :

(a) 由于妇女无法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节育器具 , 往往使她们 以 堕胎 作 为避孕的 方 法 , 而乡村地区的情况尤甚 ;

(b) 新生儿的性别比例反映出了大量 针对胎儿 性别 的 选择性堕胎的状况 ;

(c) 少女和 年轻 女性由于文化耻辱观 , 获得 性 保健 和 生殖 保健服务的途径有限 ; 和

(d) 缺乏为女性设立的 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 、可 及 和基于证据的戒毒治疗方案。

3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 增 加 妇女 获得优质 保健和健康相关的服务 的途径 , 特别是 :

(a) 提供获得 计划生育服务 和 负担得起的避孕器具 的途径 , 包括所有现代避孕形式 , 尤其要注重 农 村地区的妇女 ;

(b) 采取措施 , 消除由于产前性别辨别的结果 , 采取 针对胎儿性别的 选择性堕胎的做法 ;

(c) 通过消除偏见 、 培训医务人员队伍和 增加 产科保健设施 数量 等举措 , 确保少女和 年轻妇女获得性保健和生殖 保健服务 ;

(d) 开展全国性的调研 , 确定吸毒妇女 , 包括怀孕期间吸毒妇女的人数 , 以便 为 战略性的规划 提供信息 ; 和

(e) 提供 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 和基于证据的戒毒治疗服务 , 以降低吸毒女性受到的 有害 影响 , 这包括为羁押在监狱内的女性制订的减轻伤害方案。

农 村妇女

32. 委员会注意到 , 2013 年 在市镇 设立了 妇女讨论社区相关问题的平台 。然而 , 委员会关切 的是 , 缔约国 的城市和农村妇女 在享有社会和保健服务、 获得 经济机会以及 参与 政治和公共生活 , 包括参加与农业部门的相关决策方面 , 依然存在着不 平 等。委员会还关切 的是 , 农 村地区缺乏儿童托管照料设施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其 他 服务。此外 , 委员会 感到 遗憾 的是 , 缺乏按 性别 分列的 土地所有权 数据。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农 村妇女 充分 获得社会、保健和其 他 基本服务 和 经济机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机会 , 尤其是参与农业部门相关的决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 农 村地区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托儿所、庇护所和其他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 性别分列的 土地所有权数据。

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

34. 委员会关切 的是 :

( a) 为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的服务未采取按性别处置的做法 ;

( b) 隶属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的妇女和残疾妇女无法获得充分的保健、教育和就业 ;

( c) 对于 在押 的妇女 , 可获得延长家庭探访的机会有限 ;

( d) 没有设立为那些 失去家人 或被家庭抛弃的老年妇女提供住所和支助的服务 ; 和

( e)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女性遭到人身暴力和骚扰 , 以及限制 变 性人获得身份证件的情况。

3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

( a) 确保基于性别的做法 , 为境内流离失所者 , 特别是女性提供一切服务 ;

( b) 采取进一步措施 , 为隶属少数民族的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 适当 的保健服务 , 包容性教育和就业机会 ;

( c) 为 在押 妇女提供延长的家庭探访机会 ;

( d) 增设养老院,并加强对 丧失家庭支持的老年人的照料服务 ; 以及

( e) 采取措施制止 对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和骚扰 , 并废除对变性者获得身份证件的限制。

婚姻和家庭关系

36. 委员会虽确认根据《民法》规定 未 满 18 岁 者 的婚姻无效 , 但 关切地注意到 :

( a) 《民法》第 1108 条 阐 明 , 在特殊情况下 , 只要征得家长或其他法定代表的同意 , 或若有合法的理由 , 经法庭下达裁决 , 即可允许 16 岁的人完婚 , 这为强迫童婚留下了余地 ; 以及

( b) 婚姻 未经登记 , 包括 未经 东正教堂 登记的做法依然存在 , 这 使得这类婚姻中的女性处 于 脆弱的经济地位 上 , 而且还可导致与不满 16 岁者发生性关系而不受惩处的情况。

37.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

(a) 修订《民法》 , 仅在获得司法授权的特殊情况下允许 16 岁至 18 岁的人 缔结婚姻 , 并确保这类法庭决定仅是在儿童本人当堂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做出 , 从而确保这不会造成强迫婚姻 ; 和

(b) 制止未经登记的婚姻 , 并在如果出现这类婚姻时 , 确保这类婚姻不被用于 对 16 岁以下女孩 实施性虐待 。此外 ,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立法措施 , 保障这类婚姻中的女性的经济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过程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39. 委员会吁请根据《公约》条款将性别 平等 观点融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中并融入 2015 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40.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当前和下一份定期报告提交期间优先落实现有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及时向相关的各级 ( 地方、省和国家 ) 国家机构、尤其是该国政府、部委、国会和司法机构宣传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机构加以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所和媒体等。委员会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宣传结论性意见,以便其得到充分落实。此外,委员会还要求,除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之外,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 及 其 《 任择议定书 》 和相关判例 。

批准其 他 条约

41. 委员会 注意到 , 缔约国 已 加入 9 份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使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更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缔约国尚未加入的以下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 行动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 之 内 提交关于为实施 上文第 21 段和 25 段所载建议 而采取的措施 的书面材料。

编写 下一份报告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8 年 7 月 提 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4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