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危地马拉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6年5月18日召开第725次和726次会议(见CEDAW/C/SR.725和726),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UA/6)。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见CEDAW/C/GUA/Q/6号文件,危地马拉的答复见CEDAW/C/GUA/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对该缔约国递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注意到,这份报告并没有完全遵循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编写办法的准则,也没有参照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建议。该缔约国还书面回答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表述和进一步说明,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3.委员会欣赏该会员国派出由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教育部长以及卫生部和社会援助部、规划部、议会、以及土著妇女保护组织的代表,这对提高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质量有所帮助。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强各提高妇女地位机构间的协调,其中包括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全国妇女事务办公室、保护土著妇女委员会以及总统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

5.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作出努力,评估并更新“危地马拉妇女提高地位和发展全国政策:2001-2006年机会均等计划”,以便确保这一政策能够有效帮助改善妇女在法律、经济、卫生、教育、个人安全、劳动及参政方面的状况。

6.委员会还欢迎该国通过全国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计划并作出努力,加强全国预防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暴协调委员会。

7.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第87-2005号法令——《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将其纳入生殖健康方案法》。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指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该缔约国从现在开始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应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以及《委员会关于该缔约国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评论意见》(见A/57/38)提交给该国国会及所有有关各部,以便充分执行。

9.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并非所有相关政府实体,特别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充分参与了报告的编写过程。因此,作为目前执行公约工作整体方法的一个方面,报告编写过程的影响力可能受到限制。

1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强所有相关政府实体之间,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代表之间的协调,以便加强公约条款执行工作、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工作、以及今后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编写定期报告的工作。

11.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共和国国会第57-2002号法令(刑法修正案)对歧视的定义不符合公约第一条(此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也不符合公约第二条(e)(此条明文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民间对妇女的歧视)。

1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确保包涵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在所有适当立法中获得明确反映,并针对公共及私人实体和方面的侵权行为作出惩罚和补偿规定。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针对公众,议员、司法机构及法律行业人士,进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宣传活动,包括宣传男女实质平等的含义和范围。这些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如何系统利用公约来尊重、促进和实现妇女人权,以及如何利用任择议定书。

13.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缔约国作出努力,修改了民事、刑事和劳动法方面现有的歧视性立法,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尽管委员会在1994年审议危地马拉最初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2002年审议其第三和第四、以及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时,已向该缔约国提出了有关建议,但该缔约国国内的立法仍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该国议员缺乏对妇女人权的意识,这一点可能会阻碍该国实施必要的立法改革,特别是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上的立法改革。

1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定实施一项有明确优先事项和时间表的有效战略,对民事、刑事和劳动法当中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必要修改,以便按照第2条要求,使得这些法规符合公约要求。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确保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具有必要权威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开展宣传活动,让立法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公约中规定的妇女的人权。

15.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国通过了若干旨在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法律和法令,其中包括旨在推动国家所有各部消除种族和性别歧视的第81-2002号法令,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该国对这些法律和法令的执法、协调、有效落实和监测力度不够。

1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有关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法令制定后,其执法、落实和使用情况评估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进行。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些措施的效果。

17.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其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用于履行职责,以及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总统秘书处的职能有限,无法同立法和司法机构进行有效协调与合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三大系统之间存在不平衡,因此在通过和修改立法,以保护妇女人权方面遇到了阻力。

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机构,特别是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赋予后者必要的权威和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增强其在各级履行职责的效力。特别是,应加强能力,提高政府所有负责执行公约的部门间的合作效益。

19.委员会一方面欢迎妇女运动在推动实现男女平等以及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同妇女组织之间合作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该缔约国可能将部分执行公约的责任转嫁给妇女团体和组织,因此导致这些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互动的不平衡。

20.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担负起执行公约全部义务的明确责任。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加强同妇女团体和组织的协作,但同时不将自己执行公约的责任转嫁给妇女团体和组织。

21.委员会一方面赞赏该缔约国作出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另一方面,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尚未采取足够的措施,来打击这种现象,包括消除其原因和程度,特别是从该缔约国作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角度来弄清这些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在该国国内贩运活动发生率方面缺乏信息资料和充分的意识。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从自己作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角度,查明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的原因和程度。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打击和防止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已采取的措施的效果。

23.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深表关切:针对妇女的失踪、强奸、酷刑和谋杀案件日益频繁;此类犯罪行为不受惩处已成司空见惯现象;而且所犯罪行都是针对女性的。这构成了对妇女人权的严重和系统侵犯。委员会关切地发现,该国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进行彻底调查,缺乏对证人和受害者家庭的保护措施,缺乏关于案件、暴力原因及受害者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阻止对妇女的谋杀行径和失踪,终止肇事者不受惩罚的现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在按照任择议定书第八条查询墨西哥奇瓦瓦州华雷斯城妇女遭绑架、强奸和谋杀事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CEDAW/C/2005/OP.8/MEXICO)。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将处理杀害妇女问题委员会确定为一个常设机构,为其配备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失踪、遭强奸和谋杀的原因、范围和程度,以及有关措施的效果。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此类案件,调查有关事件,及起诉和惩罚肇事者,以及提供保护、救助和补偿,包括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适当赔偿。

25.委员会关切地发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十分普遍,妇女要寻求司法公正也没有有效途径,土著妇女尤其如此,因为她们还有语言障碍。另外,在该国,人们缺乏关于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的社会意识,对这种暴力的谴责力度也不够。

2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考虑委员会第19条一般性建议的基础上,优先重视采取综合全面的办法,来解决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刑法进行必要修改,将家庭暴力确定为犯罪,并划拨必要资源,用于执行2004-2014年《国家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计划》。委员会建议,该国对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教学和卫生工作者进行针对性别的训练,让他们了解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从而确保这些人员充分了解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并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应对。

27.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国作出努力,修改了《选举和政党法》,规定妇女参政比率的限额为44%,另一方面,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在各级政治和公共职务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在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及职责问题上仍存在根深蒂固的大男子主义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旧观念,这成为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重要障碍,也是妇女在生活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原因。

28.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快对《选举和政党法》的修订工作,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委员会第25项一般性建议的要求,设定配额,提高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职务中所占的比例。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开展面向妇女的领导人才培训方案,帮助她们参与社会的领导和决策。还敦促该缔约国开展面向妇女和男子的宣传活动,以有利于确保消除男子和妇女传统家庭和社会角色方面的陈规陋习,增强妇女的政治力量。

29.委员会关切地发现,该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公约第11条涉及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差距,特别是缺乏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国边境加工行业中存在侵犯妇女劳动权利的情况,包括侵犯妇女结社权、最低薪水权及产假权。委员会还关注孕妇超时工作和歧视孕妇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该国缺少有关立法和政策措施,以保护家庭主妇的权利,尽管委员会在审议该国前一次定期报告时已提出了相关建议。

3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使其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11条的要求,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第155号公约)。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加快采取有关举措,通过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定实施有效措施,防止和惩处过境加工行业中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解决这些行业中缺乏安全和健康标准的问题,并改善女性工人诉诸司法的途径。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编制一个制定保护家庭主妇权利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具体时间表。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说明采取的步骤和措施,特别是说明这些步骤和措施的效果。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由贸易协定可能对危地马拉妇女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3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行研究,查明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社会和经济状况产生的影响,并考虑采取兼顾妇女人权的补偿措施。

33.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贫困程度高居不下,而且她们缺乏获取基本社会服务的途径。妇女的贫穷状况体现于其较高的文盲率、较低的入学率和毕业率、较差的医疗服务途径,包括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这导致了较高的孕产妇死亡率),以及缺少获取土地和培训机会的途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少一项全面的农村发展战略,来解决农村妇女持续面对的结构性问题。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所有消除贫困政策和方案都考虑到男女平等问题,并明确解决妇女贫困,特别是农村妇女贫困的体制原因和其他因素。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工作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效的健康和教育方案,包括在实用识字、企业发展、技能培训以及小额供资等领域的方案,以便减轻贫困,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

35.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人口大多数是土著居民,因此对土著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无法享有人权,并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该国缺乏土著妇女状况方面的统计数据,这也引起委员会的关切。

36.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改善土著妇女生活各方面的状况。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土著妇女充分获取双语教育、健康服务和贷款,并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说明土著妇女的状况,以及消除对土著妇女的多重歧视措施的效果。

3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改善其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搜集工作,更好地使用有关指标,以更有效地监测公约执行的进展情况。应将此类数据用作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依据,以及今后措施效果及妇女地位趋势的评估依据。

38.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采取的所有行动中,都要重视男女平等问题,并明确反映公约的有关条款。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9.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批准了7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上述文书的参加本身已起到了改善妇女享有人权以及生活各方面基本自由状况的作用。

40.委员会要求在危地马拉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男女法律和实际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妇女2000年: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1.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按公约第18条的规定应于2007年9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针对本结论意见当中提出的关切,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