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冈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20日举行的第1925次和第1926次会议(CEDAW/C/SR.1925和CEDAW/C/SR.1926)上审议了冈比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MB/6)。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MB/Q/6,冈比亚的答复载于CEDAW/C/GMB/RQ/6。

A.导言

*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冈比亚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长法图·金特女士率领,成员包括卫生部,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以及冈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GMB/4-5)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1年通过了《残疾人法》,其中具体规定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诉诸司法、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接受全纳教育、就业和获得保健服务;

(b)2016年通过了《儿童法(修正案)》,禁止并惩罚童婚;

(c)2015年通过了《妇女法(修正案)》,禁止并惩处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设立了以下机构:

(a)2019年设立了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

(b)2018年设立了真相、和解和赔偿委员会;

(c)2017年设立了宪法审查委员会;

(d)2017年设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19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8年;

(c)《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8年;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8年;

(e)《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18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正在进行宪法审查,并为审查、修正和颁布立法以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作出了值得称赞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约》规定尚未充分纳入国家立法,鉴于缔约国的二元法律制度,这是确保《公约》得到执行的必要步骤;

(b)《宪法》和国家立法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的条款,缔约国以习俗和宗教为由予以解释;

(c)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没有充分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法律。

10.委员会回顾,《公约》涵盖妇女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权利,不能以宗教、习俗和(或)惯例为由为歧视妇女辩护,建议缔约国:

(a)在规定的时限内,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协商,确保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包括修正或废除所有不符合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立法规定,如《妇女法》中复制的1997年《宪法》第7及33(5)(c)和(d)条,其中规定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优先于普通法;

(b)如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中所承诺的那样,动员各方支持,推动国民议会通过宪法颁布法案和多项促进妇女权利的法案草案;

(c)鼓励宗教(卡迪)法院和普通法院、执法人员和伊玛目在其决定和行动中尊重缔约国因批准《公约》而作出的承诺,以确保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在家庭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在结婚、离婚、继承、婚姻财产、收养、葬礼和死亡后的财产转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信仰促进权利倡议;

(d)仔细研究具有类似社会文化和宗教背景及法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便纳入立法协调进程,并制定战略,确保执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

妇女诉诸司法

11.委员会赞扬在普通法和卡迪法院任命女法官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正如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真相、和解和赔偿委员会2021年报告关于体制缺陷的调查结果所强调的那样,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持续面临障碍,其中包括妇女对其权利和如何主张权利的了解有限,妇女举报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安全空间不足,对执法当局、包括司法机构和检察官办公室极不信任,以及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援助在全国覆盖面不足。

12.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战略,以执行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真相、和解和赔偿委员会2021年报告提出的建议;

(b)除其他外,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方案,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和主张权利的现有补救措施的认识,并提高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警察和公众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

(c)为妇女建立安全空间,以便向独立机构报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必要时以保密方式报告;

(d)通过为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冈比亚女律师协会、冈比亚律师协会和打击性别暴力网络,分配更多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网络;

(e)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任命妇女担任司法机构和卡迪法院的法官,并确保将《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其专业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她们能够适用,直接援引和(或)提及《公约》的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f)鼓励和促进在各级司法机构,包括卡迪法院、卡迪上诉委员会和地区法庭任命女法官,并建设教法官的能力,以便在有关妇女人身法的决定中识别和区分来自伊斯兰的歧视性传统。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欢迎在2019年设立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注意到该部2021-2025年战略计划的一个明确目标是将性别问题纳入关键部门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确保所有部门都有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和预算编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资源限制,该部在执行任务方面受到限制,因为2022年,投入政府关于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方案的国家预算仅占总预算的0.3%。

14.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工作人员针对性别平等问题的专门知识,使他们能够协调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政府政策的主流,并采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

(b)核可该部提交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概念文件,包括其关于设立内阁性别平等委员会、技术性别平等委员会、性别平等协调人网络和议会性别平等核心小组的建议;

(c)确定所有性别平等目标的指标,包括2021-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及其行动计划的指标;加强国家一级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的能力,以评价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评估所取得的进展;

(d)寻求区域和国际技术援助,包括联合国有关实体的援助,以便根据《公约》加强国家机构。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欢迎2017年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注意到该委员会2022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并在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妇女权利专题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该委员会收到的妇女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很少。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并加强其能力,通过研究和宣传促进妇女权利,并通过加强宣传申诉机制等办法,协助妇女主张《公约》规定的权利。

女性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因从事妇女人权工作而受到严重的网络及其他威胁、恐吓和骚扰,特别是那些代表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的倡导者,她们在缔约国面临刑事定罪和交叉形式歧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参与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创造有利环境,包括在规划和实施国家性别政策的所有方面与她们建立伙伴关系,确保她们免受性别暴力和恐吓,包括通过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所有针对她们的虐待行为。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残割女性生殖器

19.委员会欢迎2015年对《妇女法》第32(a)和(b)条的修正,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并欢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资助的项目,该项目旨在协助女性生殖器官的传统割礼者寻找其他谋生方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问题的2021-2030年国家战略和政策。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有害习俗仍然普遍存在,影响到缔约国15至49岁妇女中的73%(根据2019/2020年度人口和保健调查),而且自2015年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以来,法院只受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根据有关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残割女性生殖器这一有害做法背后的文化信仰问题,包括让父母、传统和宗教领袖了解这一做法对女童和妇女身心健康的终身破坏性影响,并提高对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的认识;

(b)为卫生从业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妇女和女童建立安全举报机制,确保对所有举报进行适当调查和起诉,并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包括跨境犯罪行为的施害者;

(c)改善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官之害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支持和康复服务的机会,以及获得包括经济补偿在内的赔偿的机会,确保她们得到保护,免遭报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2013年《家庭暴力法》,以保护受害者免于被迫接受默认的庭外和解,并欢迎总检察长办公室设立性别平等股,以就调查和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事件,对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以及缺乏免遭报复的保护和对证人的保护,缔约国内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非常普遍,但举报率很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助服务有限,包括缺少一站式中心,并对缺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告数量、调查、起诉和对犯罪者判决的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2013年《性犯罪法》没有具体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b)《性犯罪法》第3条将强奸的定义建立在胁迫情形而非未经同意的基础上;

(c)歧视性的证据规则继续适用,包括确证要求,尽管《性犯罪法》废除了这一要求。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让妇女更多了解《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规定的权利,了解性别暴力事件申诉流程,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热线;

(b)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和卫生保健工作者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这些方案涉及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促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以及严格适用将此类暴力定为犯罪的立法,从而解决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被污名化的问题,污名化使她们不敢报案;

(c)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包括紧急保护令和支助服务,立即免费发放体检证明,提供适当和方便的庇护所、专门援助和康复服务;

(d)向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和开办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e)确保对申诉进行有效调查,并确保对施害者的判决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以消除有罪不罚的文化;

(f)修订《性犯罪法》第3(3)条,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g)废除在性暴力案件中要求原告提供确证的做法,惩罚这方面的司法不公,并废除《证据法》第180(2)(a)和(c)条;

(h)对妇女事务局发起的试点计划进行投资,在几个警察局建立性别管理信息系统门户,以便跟踪案件,并生成按性别、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性别暴力统计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所做的努力,包括发起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局与尼日利亚对应机构之间的双边合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仍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包括色情旅游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运的来源国、目的国和过境国;

(b)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报告严重不足,原因之一是对司法缺乏信心,调查和法院审理程序冗长,起诉和定罪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国家转介机制,无法使贩运受害者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获得保护,免遭报复;

(c)2007年《人口贩运法》(第49条)没有明确规定,贩运受害者作为被贩运者所犯的违法行为可免于拘留和起诉。

24.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包括执法人员、边境管制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如何及早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以使其得到保护并进行康复,确保保护以受害者为中心,并促进性别平等;

(b)针对妇女和女童、教师、家长和社区领袖,特别是生活在贫困中和国家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提高对贩运人口罪以及如何报告可疑案件的认识;

(c)修订《贩运人口法》,使其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建设司法、检察和执法官员在执法和执行政策时纳入性别视角的能力,以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

(d)收集关于报告、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施害者数量的数据,包括在当局可能是共犯的案件中。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承认,在2021年立法和总统选举中登记为选民的妇女人数很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政党提名的妇女候选人很少,当选的国民议会议员中只有6.3%是妇女。在地方政府和国际两级的决策职位上,妇女的代表性也仍然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民议会未能通过修正1997年《宪法》的私人草案,该草案本会在全国选举中实行30%的配额制度。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

(a)切实执行《妇女法》第15(1)条,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当局和私营企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在国民议会和地方议会中采用30%的男女代表配额,激励各政党提名同等数量的男女候选人参加选举,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并规定优先招聘妇女担任公共服务部门、包括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职位;

(b)加强培训和辅导方案,鼓励妇女和女童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修订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材料,以提高对妇女和女童领导潜力的认识;

(c)通过一项战略,发现和处理针对竞选公职的女候选人的仇恨言论、网络欺凌和其他诽谤言论,包括打击网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骚扰、跟踪和性别歧视仇恨言论;

(d)为政治家、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之进一步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并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国籍

27.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儿童法》第7条规定必须进行出生登记,并注意到国家政策规定5岁以下儿童可免费进行出生登记(CEDAW/C/GMB/6,第96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第29条保障所有儿童都有权获得国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国籍法的漏洞、任意剥夺国籍以及在签发证明国籍的文件方面的限制性做法,缔约国妇女和女童中继续存在无国籍者。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国籍法,以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获得冈比亚国籍,否则他们将成为无国籍人;

(b)消除出生登记中的障碍,特别关注农村女童和父母是难民或父母未婚的女童,并告知登记员所有女童和男童都必须登记,必须发放与父母任何一方姓名一致的证件;

(c)取消对逾期登记的任何处罚,并继续促进各种程序,包括网上程序,以鼓励进行出生登记和领取身份证件,特别是农村妇女。

教育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促进女童教育而实施的方案,包括在提高女童入学率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女童失学(62%),妇女和女童文盲率也很高(52%)。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由于童婚,女童的学习成绩更差,并注意到已婚或怀孕女童的辍学率很高。委员会还对在校女童遭受性暴力的事件表示关切,并注意到农村和城市地区在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方面存在差距。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人们对女童各级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和国家发展的基础,同时建议缔约国:

(a)加强针对妇女的包容性和有针对性的成人扫盲方案,优先考虑农村妇女,确保对这些方案的影响和效力进行系统评价;

(b)通过基础和中等教育修正法案,以审查和废除《基础和中等教育法》中的歧视性条款;

(c)执行《妇女法》第27条,该条保护怀孕女童不被开除,并保护她们在分娩后返回学校的权利,包括促进她们在自己选择的时间重新进入自己选择的学校,并解决她们被社区和学校同龄人污名化的问题;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说明青春期少女和年轻妇女因童婚和早孕而辍学的比率及其婚后或分娩后重返校园的比率;

(e)根据全面性教育课程框架,加强为男女儿童提供适龄和基于科学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

(f)建立有效程序,调查学校环境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案件,起诉施害者,包括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g)为教师和所有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使其了解所有强奸和性骚扰行为的刑事责任;

(h)继续并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优先录取和奖学金,以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习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

就业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包括通过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和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失业率仍高达57.1%,妇女仍然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薪工作中,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缺乏受害者支助。

32.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逐步进入正规经济,包括提供资金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使妇女能够进入工作场所,逐步提供负担得起的公共老年护理和儿童保育设施,以减轻妇女的过度无酬照护工作负担,并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

(b)促进处境不利的妇女、特别是女性农业工人和家庭佣工获得社会保护计划,包括适当的孕产妇福利和在其他因家庭和护理责任而缺勤期间支付福利;

(c)确保国家冠状病毒病(COVID-19)应急基金响应妇女的具体需求,特别是那些因大流行病而失去工作的妇女的需求;

(d)修订立法,纳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对不遵守者处以严厉罚款;

(e)根据其普遍定期审议承诺(A/HRC/43/6,第127.30段)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一项全面法律,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确保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独立和保密的申诉程序,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保护受害者免遭报复;

(f)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确保将其纳入国内法并有效实施。

保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机会所做的努力,包括改善妇女就诊情况的Kabilo Baama倡议,据报告,该倡议已降低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的死亡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高,不安全堕胎普遍,包括在少女中,因为在缔约国堕胎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合法,即只有在孕妇或女童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合法;

(b)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这一情况因资源被转用于2019冠状病毒病方案而加剧。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增加保健支出,改善全国各地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为此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用于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设立设备齐全的医院,特别要确保毫无例外地为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的熟练助产护理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

(b)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至少在强奸、乱伦、胚胎严重受损和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情况下实现堕胎合法化,确认根据第35号一般性建议,将堕胎刑罪化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一种形式;

(c)确保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有机会获得充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免费或负担得起的安全避孕方法、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35.委员会注意到,增强妇女权能是2018-2022年国家发展计划的一个战略优先事项。委员会赞扬2019年成立的妇女企业基金取得的成就,并注意到2015-2025年国家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在缔约国逐步建立一个综合和包容性的社会保护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评估这些政策影响的监测和评价机制,而且在监测和评价过程中没有与妇女组织充分协商。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监测和评价进程,监测和评价将性别视角纳入发展计划、支持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和减贫战略主流的工作,确保民间社会切实充分参与这些进程。

农村妇女与气候变化

37.委员会欢迎2017-2026年农业和自然资源政策,其中有一个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组成部分,并在农村监测和评价系统中纳入了按性别分列的指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享有的人类发展成果格外少,注意到她们面临更高比率的贫困、营养不良、童婚、文盲,对自己的权利和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措施认识更少;

(b)支配控制权和所有权的父权制传统土地保有制度妨碍农村女性农民拥有土地、获得农业活动资金和参与农村发展政策的决策;

(c)由于农村妇女依赖农业产出维持生计,她们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格外大。

38.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鉴于农业部门对其经济发展以及粮食和营养安全的重要性:

(a)确保执行2017-2026年农业和自然资源政策的性别平等主流化部分,为此对中期和完成时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价,包括评价农业政策、方案和项目(如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投资方案) 有效满足农村妇女需求的响应能力;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妇女在农村地区发挥领导作用,在国家土地委员会、土地委员会中有女性代表,由女性担任村长,以确保农村妇女有意义地参与社区决策以及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有关土地使用的决定;

(c)在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设立一个部门,负责通过协调各部委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跨部门努力和合作,促进农村妇女的权利;

(d)根据缔约国对实现非洲联盟到2025年将30%土地分配给妇女的目标的承诺,以及具有类似背景的国家的良好做法,解决阻碍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习惯法和宗教法相关态度和假设,并执行《妇女法》的规定,承认妇女有权继承、获得和管理财产;

(e)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加强农村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减轻灾害和气候变化决策,包括参与执行国家气候变化政策;

(f)将农村妇女的农业工作正规化,建立一个计划,确保她们获得公平报酬,获得福利和社会保护;

(g)改善农村妇女获得教育、农业信息、金融知识、推广服务、技术、信贷和银行服务、农村运输以及获得储存和加工技术的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残疾妇女

39.委员会欢迎通过《残疾人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歧视、污名化、排斥、偏见、负面的定型观念,以及公共和私人空间缺乏无障碍环境。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残疾人法》,包括:

(a)向残疾人咨询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提供提高性别意识的培训,以执行其促进和保护残疾女童和妇女权利的任务;

(b)通过并实施一项战略,提高残疾妇女的独立性和就业能力,途径包括确保工作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并为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规定配额;

(c)增加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系统培训。

种姓制度中的妇女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复杂的种姓制度中,处于最低地位的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其中一些妇女仍被视为“奴隶”,而且没有法律禁止对妇女基于种姓的歧视。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其关于缔约国基于种姓的歧视研究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包括开展一项全国调查,了解基于种姓的歧视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修订缔约国立法,明确禁止基于种姓的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欢迎2016年对2005年《儿童法》的修正案,将男女的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并将童婚定为刑事犯罪,对成年犯罪者判处监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童婚现象持续存在,注意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8年多指标类集调查发现,7.5%的女性在15岁前结婚,25.7%在18岁前结婚,尽管2016年进行了修订,但没有针对童婚提起的诉讼;

(b)1997年《宪法》第27条没有保障妇女在婚姻中或解除婚姻时的平等权利;

(c)1997年《宪法》第33(5)条允许在收养、结婚、离婚、丧葬、死亡后财产转移等问题上歧视妇女,以及《妇女法》第45条将自身关于继承的规定置于习惯法和宗教法之下,主要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性结果;

(d)在缔约国,一夫多妻制作为一种文化上可接受的习俗继续被社会认可,而且缺乏明确禁止娶寡嫂制的立法;

(e)没有立法确保离婚、单身和丧偶妇女能够领取子女抚养费。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防止和根除童婚,包括提高对该习俗有害影响和犯罪性质的认识,建立保密和安全的童婚案件报告机制,为宗教和信仰领袖、司法人员、执法官员、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以确保毫无例外地起诉和充分惩罚施害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支助;

(b)修订《宪法》第27条和第33条第(5)款以及《妇女法》第45条,以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关系解除、继承、子女抚养和监护方面的平等权利,并确保法官根据《公约》适用这些条款;

(c)通过立法,毫无例外地明确禁止多配偶制和娶寡嫂制,并确保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给予适当惩罚。

数据收集和分析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必要的分类统计数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确定歧视的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估《公约》规定权利的执行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在之前结论性意见(CEDAW/C/GMB/CO/4-5)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0(a)、26(a)、34(b)和44(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3.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时间表,并在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通过后,酌情确定并通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下一次报告应按时提交,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