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其第六十届会议 (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6 日 ) 上通过。

关于加蓬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5年2月17日第1277和1278次会议上审议了加蓬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AB/6)(见CEDAW/C/SR.1277和12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AB/Q/6,加蓬的答复载于CEDAW/C/GAB/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该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在对话期间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事务部副部长Marie Françoise Dikoumb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社会事务部的代表和加蓬常驻日内瓦和其他国际组织办事处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尽管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回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审议缔约国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AB/2-5)以来,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得到通过:

(a)2012年2月11日关于教育、培训和研究总体方向的第21/2011号法;

(b)2009年1月29日打击和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38/2008号法;

(c)2012年6月19日关于法律援助办公室组织和运作的0253/PR/MJGSDHRC号法令。

5.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

(a)2010年通过了旨在促进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职业机会和待遇男女平等的《国家性别平等和平等战略》;

(b)通过了2006-2015年国家保健和生殖政策。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3年审议以往报告(CEDAW/C/GAB/2-5)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C.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7.委员会强调立法部门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发言)。委员会邀请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其权限范围内,在现在到下一次根据《公约》提交定期报告期间为落实本结论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可见度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属于一元法制,原则上可以直接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在实践中的适用十分有限,《公约》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措施和促进缔约国性别平等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得到充分宣传。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框架为所有政府部门、议会和司法机构充分了解和执行。

法律框架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没有与《公约》接轨,鉴于普通法中含有很多歧视性条款以及歧视性习惯法和做法的存在,《公约》的地位应该高于国家法律。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民法》、《劳动法》和《刑法》中持续存在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的修订长期拖延不决;在有待通过的法案中存在歧视性条款;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完成立法改革进程,包括对《民法》和《劳动法》的修订,并修订其他法律(包括《刑法》),使缔约国的法律符合《公约》,并确保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

(b)尽快颁布一项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c)确保在起草新法律条款时与民间社会协商,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d)大力开展活动,提高地方和传统领导人以及公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民众对歧视性习惯法消极影响的认识;

(e)考虑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歧视妇女的定义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条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性别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国家立法没有依照《公约》第一条对歧视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依照《公约》第二条(a)款对妇女平等权利条款作出明确的定义。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一条,在《宪法》和其他适当立法中增加关于歧视的明确定义,依照《公约》第二条(a)款涉及妇女平等权利条款,还涉及直接和间接歧视及私人领域的歧视。

诉诸司法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6月19日通过有关法律援助办公室组织和运作的法令。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对获得司法救助权利的认识。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在有效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长期面临的障碍,包括缺乏对法律的认识、法律程序的费用、社会文化障碍以及农村地区司法机构有限。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强化措施为贫困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克服妇女在获得司法求助方面可能面临的社会文化障碍,包括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和行使权利手段的认识;

(c)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纳入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课程;

(d)增加农村地区的司法结构。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6.委员会欢迎《国家性别平等和平等战略》于2010年得到通过,《战略》旨在促进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职业机会和待遇方面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11年成立。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分配给从事提高妇女地位和发展与除贫工作的国家机制的预算有限;尽管缔约国的人均收入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各项社会指数仅与低收入国家相当;反腐措施影响不大;

(b)妇女担任国家和地方发展机构和结构的决策和政策制订职位的人数偏少;

(c)缺乏评估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成效所需要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d)国家人权委员会尚未申请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资格认证。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国家资源的分配情况,以大幅提高分配给提高妇女地位、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的国家资源的比例;

(b)加强反腐措施;

(c)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常设机制,机制应有明确的任务规定明确及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负责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同时大力加强现有国家机制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机制有效运作;

(d)加强机制工作人员在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与民间社会合作方面的能力;

(e)在各政府机构中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

(f)将注重成果的方针,包括具体的指标和目标纳入《国家性别平等和平等战略》和未来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并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影响和成效;

(g)提高妇女在决策和政策制订职位,包括国家和地方发展机构和结构中的代表性;

(h)开发性别指标综合系统,改进按性别分列数据的收集,以评估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人权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成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境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和加强与可能帮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组织的协作;

(i)鼓励国家人权委员会及早申请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资格认证,并确保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作出了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的政治声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各个领域加快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这种措施,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各种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如外联和支持方案、定额制及旨在实现《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的其他积极和注重成果的措施,并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用这种措施;

(b)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0.委员会欢迎打击和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38/2008号法于2009年1月29日得到通过。委员会还欢迎为提高对于守寡和叔嫂通婚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解决媒体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职责和身份的不良文化规范、做法和传统以及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注意到,定型观念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习俗,其中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早婚、守寡习俗、叔嫂通婚和宗教仪式犯罪。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持续和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负面文化价值观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打击和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38/2008号法;

(b)通过禁止童婚、守寡陋俗和叔嫂通婚以及宗教仪式犯罪的法律条款,并包括对违反此类条款的行为实施适当的制裁;

(c)根据《公约》第一条(f)款和第五条(a)款制定全面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如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早婚、叔嫂通婚的习俗和宗教仪式犯罪。这些措施应该包括按明确的时间表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并与民间社会、教育体系、媒体和传统领导人合作,教育和提高社会各级妇女和女童以及男子和男童对有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

(d)定期监测所采取的措施,以发现不足并按明确的时间表相应地加以改进。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欢迎持续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设立暴力侵害女受害者热线电话,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包括强奸、性骚扰、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

(b)没有制定国家战略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具体法律,也没有明确把婚内强奸定罪的法律条款;

(c)向暴力侵害女受害者提供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有限,缺乏收容设施;

(d)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接受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相关培训不足;

(e)缺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起诉率和定罪率的数据。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禁止并适当制裁强奸、包括婚内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b)制定反性别暴力的全面战略;

(c)确保暴力侵害女受害者可有效诉诸法院和法庭,在收到受害者提出或以职责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起诉所有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充分惩办肇事者;

(d)加强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为此建立一个暴力侵害女受害者综合护理系统,包括采取措施向她们提供获得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持、收容设施和辅导及康复服务;

(e)为消除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为男子和妇女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包括组织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强制性培训;

(f)开发一种系统以定期收集以下方面的统计数据:按年龄、罪行类别以及受害者与犯罪人关系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指控、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者的判决。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回顾2004年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儿童的第09/04号法,并继续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缺乏有关来自缔约国和经缔约国过境妇女和女童贩运情况的数据;

(b)有关为家庭奴役、强迫婚姻和奴役婚姻、强迫乞讨及性剥削和卖淫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例的报告;

(c)缺乏打击贩运的法律和战略;

(d)缺乏鼓励遭受歧视和剥削的卖淫妇女从良的专项方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缔约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卖淫现象的发生率开展研究,以便为以下制订工作提供参考: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强迫卖淫以及解决问题根源包括贫穷的战略;防止和打击贩运;建立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人口者的机制;

(b)作为优先事项,解决以家庭奴役、强迫婚姻和奴役婚姻、强迫乞讨、性剥削和卖淫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问题;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d)通过交流信息和协调起诉和惩处贩运人口者的法律程序,加强与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层面的合作,以预防贩运人口问题;

(e)收集有关卖淫妇女的数据,制订解决卖淫问题的方案,包括针对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减少对卖淫的需求。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欢迎通过政治参与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以及待通过的关于确定议会妇女代表定额的法案。不过,委员会对妇女仍然较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表示关切。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在国家、省和地方层面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包括在政府决策职位、议会、司法机构以及民事和外事服务机构和外交中的平等代表;

(b)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法定配额和政党提名女候选人的激励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及公共生活和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c)通过开展活动提高民众对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可能的女候选人和女公职人员提供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专项培训和辅导方案。

国籍

28.委员会欢迎为提高出生登记率所采取和规划的措施,但对缔约国仍有11%的儿童尚未登记以及父母在出生登记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包括复杂的程序和相关的间接费用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可能使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士,无法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无法领取社会福利,给妇女的法律地位带来不利影响。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都得到登记。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和便利出生登记程序,确保不征收额外费用,并为这一程序制订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

教育

30.委员会欢迎2012年2月11日通过的关于全面教育、培训和研究指导的第21/2011号法,该法规定16岁前儿童接受强制教育。委员会还欢迎初等教育入学率(包括女童入学率)很高、为鼓励青年妇女生育后重新进入教育系统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青年妇女识字率提高。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a)初等和中等教育辍学率很高,其中包括由于怀孕等原因而辍学的女童;

(b)高校女童入学率偏低以及在传统上男生居多的学科(例如科学和技术)中女生人数偏低;

(c)针对学校女童的性暴力和性骚扰普遍存在;

(d)文盲率极高,特别是在农村妇女中;

(e)缺乏为删除教科书中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学校留住女童的方案,包括现有向女生颁发奖学金和确保青年妇女生育后返校续读的方案;

(b)鼓励妇女和男子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领域;

(c)加大工作力度把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

(d)在学校内实施性暴力和性骚扰零容忍政策,确保严惩肇事者;

(e)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识字率;

(f)修订学校课本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就业

32.委员会欢迎继续对《劳动法》进行修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失业率居高不下以及妇女集中在没有法律与社会保护和福利的非正规部门;

(b)男女职业隔离和长期存在的工资性别差距;

(c)收到的信息显示,《劳动法》订正草案中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载有一项限制规定,没有写入制造敌意工作环境的行为。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鉴于妇女就业是发展和除贫工作的因素之一,通过降低妇女失业率的方案;

(b)考虑把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和男子纳入社会保护,并通过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等办法促进妇女获得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机会;

(c)通过解决妇女职业隔离问题和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等方法缩小工资的性别差距;

(d)扩大《劳动法》订正草案中性骚扰的定义,将制造敌意工作环境的行为包括在内,并通过法律条款要求雇主防止性骚扰,并依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向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其他补救渠道和充分制裁。

保健

34.委员会欢迎2006-2015年《国家保健和生殖政策》、2011-2015年《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和2008-2015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国家战略计划》得到通过。委员会还欢迎全民医保、为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采取的措施、产前护理覆盖率提高以及为改善孕产妇保健和增加妇女获得生殖保健服务机会所制订的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孕产妇高死亡率和宫颈癌高发率问题长期存在;

(b)缺乏足够的卫生基础设施、保健中心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以及基本保健设施经常缺乏药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和计划生育服务全面教育的机会有限,现代避孕方法使用率低;少女怀孕比例高;

(d)合法堕胎存在限制性条件,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才能堕胎,不包括孕妇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畸形等其他情况;

(e)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过高,艾滋病毒母婴传染多发,可获得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服务有限,包括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预防宫颈癌;

(b)提高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增拨保健经费、增加保健设施和受过训练的保健服务提供者;

(c)加强措施广泛宣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包括开展有关现代避孕方法的提高认识活动;增加在全国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机会;降低少女怀孕率;

(d)确保不仅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合法堕胎,在孕妇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畸形等其他情况下也可合法堕胎;

(e)加强措施降低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高感染率并解决母婴传染高发问题。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妇女获得小额信贷以及《增长和减贫战略》得到通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农村妇女处于困境,由于没有机会参与决策进程和缺乏足够的保健服务、教育、公共交通、营养、饮水、卫生、经济机会和社会福利而受到严重影响;

(b)农村妇女由于歧视性的习惯法而在取得土地方面遭遇障碍;

(c)农村妇女的创收机会有限。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能够参与决策进程,包括社区决策进程和农村地区的发展规划;确保农村妇女能够与男子和城市妇女平等获得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保健服务、教育、公共交通、营养、饮水、卫生和经济机会,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公约》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这种措施;

(b)采取措施解决限制妇女获得土地的文化障碍;

(c)增加妇女获得低息小额贷款的机会,确保她们参与创收活动和开始创业;

(d)考虑使用现代通信技术,解决农村人口(包括妇女)的隔绝问题和促进发展。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是本地区最富裕国家之一,但其人口的80%(包括妇女)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极端贫困。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国家资源分布情况,以便为可持续发展和除贫方案提供必要的资金,并将性别观点纳入这些方案;

(b)确保有效落实《增长和减贫战略》以及与性别平等相关的问题在《战略》中得到充分体现。

弱势妇女群体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流落街头女童、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寡妇、移徙工人、囚犯和贫穷妇女在享有《公约》规定权利方面挑战的分类数据。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收集关于弱势妇女群体,包括难民、流落街头女童、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寡妇、移徙女工、囚犯和贫穷妇女的分类数据,重点涉及她们共同遭遇的歧视;并特别注意她们的需要,以确保她们享有获得基本服务的平等机会。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班图社区成员对土著妇女犯下大量性暴力案件;奴役土著人口,包括妇女和女童的做法依然存在;在保健、教育和出生登记方面歧视土著妇女和男子;土著人民在世袭土地上生活面临障碍。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结束对土著妇女实施的性暴力和奴役土著人民的做法,包括起诉和惩处肇事者;确保土著人民(包括妇女)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保健和出生登记的机会,不受阻碍地使用世袭土地。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自1997年以来,《民法》中与婚姻和家庭关系相关的歧视性条款的各项修订迟迟没有确定,在待通过的法案中依然存在歧视性条款;

(b)《民法》中存在很多歧视性条款,包括与一夫多妻制、女子最低适婚年龄低于男子、配偶的不同义务、丈夫的户长地位、丈夫选择住处及禁止妻子继续工作的权利、休妻做法和丈夫独自管理家庭财产相关的条款;

(c)《民法》条款规定发生通奸案仅对妇女进行制裁,对男子以妻子通奸为名义的杀人行为的制裁轻于对女子的制裁;

(d)依照非正式习俗法律结婚的妇女人数很多,她们不被承认的婚姻解除时无法享有经济保护,继承权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

(e)一夫多妻制和童婚及早婚的现象长期存在。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并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对现有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性条款进行审查,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此,缔约国应:

立即撤消《民法》中与婚姻和家庭关系相关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与一夫多妻制(第177和178条)、女子最低适婚年龄低于男子(第203条)、配偶的不同义务(第252条)、丈夫的户长地位(第253条)、丈夫选择住处(第254条)及其禁止妻子继续工作的权利(第261条)、休妻做法(第265条)以及丈夫独自管理家庭财产(第335条)相关的歧视性条款;

将女性结婚最低法定年龄提高至18岁,使之与男性相同;通过禁止一夫多妻、叔嫂通婚、守寡习俗以及童婚和早婚的法律条款;

审查《刑法》中所有歧视性条款,撤销通奸案件中只对女性适用的制裁(第267条),并在以通奸为动机的杀人方面对男女规定相同的制裁(第54条);

(b)采取各种立法手段在妇女的习俗婚姻解除后保护其权利,不论婚姻登记与否,特别是在妇女的继承权方面。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实施《公约》的规定时,采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8.委员会要求依照《公约》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的一切努力。

传播

4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实施《公约》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现在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将结论意见及时传达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和司法机构,确保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合作,包括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结论意见,以推动实施工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实施《公约》与其发展努力挂钩,并建议利用在此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包括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提供的援助。

其他条约的批准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参加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建议的后续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信息,说明为实施第11段(a)和17条(a)和(b)分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3.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9年3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