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次

立法和体制框架

3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5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6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10

教育

10

就业

13

保健

13

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

14

被拘留妇女

14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无国籍妇女

16

1.立法和体制框架

1.格鲁吉亚司法部起草了《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下称《消除歧视法》)。一个工作组研究分析了所有相关的国际法规和外国(主要是欧盟成员国)的立法。2013年6月,同相关的政府机构讨论了该草案。在政府部门以内进行讨论后,在2013年7月将草案提交给外交团和民间社会部门,征求评论和建议。同民间社会部门(包括从事人权问题工作的组织)代表、宗教和少数族裔代表及从事残疾人权利工作的组织举行了会议。到2013年7月22日,民间社会部门提出了对草案的建议。同时,草案也由国际专家进行了审视,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由欧盟驻格鲁吉亚代表团协助挑选的瑞典专家提出了建议。司法部把上述各种建议纳入草案,然后将最后草案提交给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草案将于2014年1月提交给议会。

2.这项法律的目的,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每一个人无论属于什么种族,肤色,语言,民族、族裔或社会归属,性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怀孕或产妇,婚姻或健康状况,残疾,年龄,国籍,原籍,出生地,居住地,境内流离失所状态,社会地位,宗教或信仰,政治或任何其他理由,都能平等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

3.根据《消除歧视法》草案,格鲁吉亚禁止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歧视。多重歧视,即基于两种或更多理由的歧视,也受到禁止。

4.所有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都受到禁止,包括但不限于:劳资关系;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学前教育、教育、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学习过程;文化和创作艺术;科学;选举;民间和政治活动;司法;国家公务;货物和服务的使用;住房;创业和金融服务;自然资源的使用,等等。

5.消除歧视和确保平等由“保护平等视察员”(下称“视察员”)监督和控制。视察员是由格鲁吉亚议会选任的独立官员,任期4年。视察员应独立履行职责,法律禁止和惩罚对视察员施加压力或干扰其活动的行为。此外,根据格鲁吉亚法律,视察员享有刑事起诉或诉讼豁免权。视察员还有自己的行政支持。视察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薪金和开支由国家预算支付。

6.视察员为了执行职能,应有权:

·审查由自认为是歧视受害者的人提出的控诉;

·审查由第三者或自行提出的指称遭受歧视的申请的相关事实;

·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包括:作出行政决议,对被控行为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政府机构还是自治机构)处以罚款,和决定对行为者采取什么措施来恢复被侵犯的平等。

7.视察员还有权履行其他职能,例如开展适当的活动,提高公众对歧视的认识,和收集数据,等等。

8.关于视察员与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应突出以下几点:

·为了确保平等,视察员有权监督政府组织和私人行为体两者的活动,与公设辩护人不同,后者的权力只限于监督公共当局的活动;

·视察员有权对歧视行为者(自然人或法人、政府机构或自治机构)处以罚款,而公设辩护人主要是提出建议;

·根据《消除歧视法》草案,视察员须同公设辩护人合作,特别是在处理部门间申请时;如果视察员在进行审查期间发现其他侵犯人权行为,须将案件也提交公设辩护人;

·视察员有权提请公设辩护人向格鲁吉亚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认为与《宪法》人权条款有冲突的任何规范性行为宣布为违宪。

9.根据《消除歧视法》草案,旨在鼓励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特别是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

10.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儿童权利中心于2001年成立。该中心的活动是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该中心以《格鲁吉亚宪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格鲁吉亚公设辩护处组织法》、《格鲁吉亚公设辩护处条例》、《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儿童权利中心条例》和格鲁吉亚的现行法律为指导。

11.该中心的任务是:保护儿童权利,鼓励为了儿童的利益修改法律和程序,推动真正落实普遍公认的儿童权利和自由,实行宣传基本儿童权利和自由的教育活动,和提高公民对这个领域的法律的认识。

12.该中心的职责是:监督各种儿童照顾组织,对侵犯儿童权利的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并采取应对措施,以及为立法和行政当局拟订建议。

13.如果申请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当局裁定存在争议,或者当申请或权利主张涉及到侵犯儿童权利和自由的事实时,该中心有义务对案件的申请和权利主张进行审查。该中心向有关个人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申请由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公民申请和接收部”接收。假如申请中披露儿童权利遭受侵犯的事实,问题将由儿童权利中心加以研究。

14.以下个人可向该中心提出申请:权利遭受侵犯的儿童,或他们的父母亲或亲属,或任何认为儿童权利遭受侵犯的第三者。

15.目前,格鲁吉亚政府正在拟订《统一人权战略》,目的是在总理办公室支持下,设立一个“人权问题协调机构”,处理格鲁吉亚一般的人权问题,包括妇女和儿童权利问题。

2.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6.2010年,在《性别平等法》获得通过,并在同年对《议会议事规则》作了相应修正后,“性别平等委员会”成为议会里的一个常设机构,由议长或副议长担任主席。

17.授予该委员会的任务是:

·同政府密切协商,拟订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提交议会通过;

·对现行法律和法律草案进行性别分析,以期通过同行政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法律,并创建一个鼓励性别平等的立法基础;

·审议收到的与违反性别平等有关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信息,在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回应和提出相关建议;

·就国内的性别平等状况,向格鲁吉亚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和编写关于履行性别平等方面国际义务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就与性别有关的问题,在国际关系中代表格鲁吉亚议会;

·在议会的任务范围内,每年一次召集政府代表出席议会听证会,就增强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两性平等权能领域的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对《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

·提高议会成员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并同议会其他常设机构合作,以便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它们的活动;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它的工作。

18.议长决定该委员会的组成。2012年选举后,设立了新的委员会,由12位议员组成(6位男代表和6位女代表)。委员会成员虽然是由议会各派别提名,但由于性别平等是极受关注的问题,所以有5个议会委员会(人权、欧洲一体化、国防、环境和农村问题)的主席和少数党领袖加入该委员会,议会第一副主席受命担任委员会主席。

19.由于两性平等委员会的成员都是议员,所以他们都是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从来没有专门为该委员会作出预算拨款。不过,曾经考虑在新的预算中,为另外邀请的专家提供一些报酬。

20.根据同从事两性问题工作的地方组织和国际组织进行协商的结果,决定随着问题的发生,以主题小组的方式同非政府组织一起工作,以确保民间社会能更广泛地参与改善格鲁吉亚的两性平等状况。

21.性别平等委员会同各个部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和协调,编订新的2014-2016年《国家行动计划》。目标之一是创建和增强性别平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在计划为了增强格鲁吉亚议会的性别平等委员会的能力而进行的活动中,考虑由国家预算提供经费,增加一名工作人员——性别平等专家,以提高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和促进其职责的履行。

22.性别平等委员会是2009年在议会之内设立的。委员会主席由议会副议长担任。委员会将议员们聚集在一起,还有政府代表和非政府代表作为委员会邀请成员参加工作。他们获邀请就性别问题进行讨论和拟订建议,确保在拟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政策及制定决策时,妇女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发出她们的声音。

23.性别平等委员会作为在性别问题上的游说单位,将其工作集中在以下方面:为《国家性别政策》拟定提案和建议,列出为把性别平等纳入格鲁吉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和部门而须采取的行动;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立法主流,并使格鲁吉亚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接近欧洲联盟法律;观察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有关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执行情况;同从事性别问题工作的国际组织和地方组织进行合作。

3.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格鲁吉亚政府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列为优先事项。为此原因,格鲁吉亚当局拟订了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以实现男女平等,和对付所有类型的歧视和侵害妇女行为。

25.在立法方面,格鲁吉亚政府通过了《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下称《家暴法》),于2006年6月9日开始生效。

26.《家暴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它设立危机中心,与收容所并行运作。它还支持向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康复和紧急医疗服务。同时,危机中心还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家暴法》还规定,可以为消除家庭暴力发出限制令和保护令。

27.除了采取上述行政措施之外,格鲁吉亚政府在2012年6月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格鲁吉亚刑法》(下称《刑法》)添加了两项新的条款——第1261 条,具体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和第111 条,订明家庭暴力的分类。

28.根据这一条,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成员施行暴力、系统虐待、讹诈、羞辱,导致身体疼痛或痛苦,若非《刑法》第117、118或120条描述的行为(蓄意伤害他人健康)造成的结果,就构成刑事犯罪行为。

29.新的第1261 条对家庭成员给出广泛定义,包括配偶、母亲、父亲、(外)祖父、(外)祖母、儿子或女儿(继子或继女)、领养子女、领养父母、领养父母的配偶、寄养儿童、寄养父母(寄养家庭)、监护人、(外)孙子或(外)孙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姐夫或妹夫、嫂子或弟媳、前配偶、现在或过去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人。

30.除了第1261 条之外,还有行政法,在暴力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例如心理暴力)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补救。《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及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提供发出限制令或保护令作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临时措施的可能性。保护令由初审法院发出。限制令由警官发出,之后由法院核可。

31.除此之外,《刑法》新的第111条对家庭暴力作了新颖的分类。家庭犯罪是《刑法》以下各条所述的由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成员施行的犯罪行为:第108条(预谋杀人),第109条(加重处罚的预谋杀人),第115条(导致他人自杀),第117-118条(损害健康),第126-1261条(暴力/家庭暴力),第137−141条(侵犯性自由和触犯不可侵犯性的罪行),第143条(非法剥夺自由),第144−1443条(绑架/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149−151条(非法安置或禁制在精神病院/胁迫/威胁),第160条(非法侵入),第171条(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反社会活动),第253条(从事卖淫),第255-2551 条(非法制作或出售色情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等。

32.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提供关于法院处理的与限制措施和保护措施有关的案件的基于性别的统计数字:

33.在2012年301宗与限制令有关的案件中,285宗(94.7%)的受害者是女性。在2013年,女性是受害者的,在250宗限制令案件中占了239宗(95.6%)。

34.在2012年,妇女是受害者的,在69宗与保护令有关的案件中占了64宗(92.7%)。在2013年审理了69宗与保护措施有关的案件,其中66宗(95.5%)的受害者是妇女。

2012-2013年总计家庭暴力统计数据

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地区

《刑法》条款

调查

起诉

受害人

调查

起诉

受害人

格鲁吉亚

11 ¹ -126 ¹

47

37

78

395

148

366

11 ¹ -126

1

1

5

33

5

14

11 ¹ -118

6

1

1

33

12

14

11 ¹ -125

1

0

0

26

1

5

11 ¹ -120

2

6

9

43

26

40

11 ¹ -121

0

0

0

1

0

0

126 ¹

53

4

14

79

7

27

11 ¹ -151

1

4

4

4

10

14

11 ¹ -108

0

5

0

1

8

0

11 ¹ -117

0

0

1

0

11

8

11 ¹ -139

0

0

0

1

0

0

11 ¹ -19-108

0

0

0

1

6

3

11 ¹ -381 ¹

0

0

0

1

1

0

11 ¹ -124

0

0

0

0

1

1

第比利斯

11 ¹ -126 ¹

13

4

7

88

22

47

11 ¹ -126

1

1

12

1

1

11 ¹ -118

19

1

2

11 ¹ -125

23

1

4

11 ¹ -120

2

37

5

4

126 ¹

10

1

1

26

2

2

11 ¹ -151

1

4

3

11 ¹ -108

4

1

3

11 ¹ -117

1

4

2

11 ¹ -19-108

1

什达-卡尔特里

11 ¹ -126 ¹

20

24

47

111

30

114

11 ¹ -126

2

2

1

5

11 ¹ -118

1

11 ¹ -120

3

1

6

12

126 ¹

26

3

8

9

1

2

11 ¹ -151

2

2

1

1

2

11 ¹ -117

3

3

克维莫-卡尔特里

11 ¹ -126 ¹

4

10

59

23

47

11 ¹ -126

1

9

2

2

11 ¹ -118

2

4

3

4

11 ¹ -125

1

11 ¹ -120

2

1

1

4

7

11 ¹ -121

1

126 ¹

3

2

23

3

9

11 ¹ -151

1

1

1

2

3

3

11 ¹ -117

1

1

11 ¹ -139

1

11 ¹ -19-108

1

1

卡赫季

11 ¹ -126 ¹

6

3

4

58

19

63

11 ¹ -126

4

3

11 ¹ -118

2

1

1

3

1

1

11 ¹ -125

1

11 ¹ -120

1

2

5

11

126 ¹

1

2

5

1

11 ¹ -151

1

2

11 ¹ -19-108

2

1

11 ¹ -124

1

1

萨姆茨赫-扎瓦赫季

11 ¹ -126 ¹

1

5

6

28

43

47

11 ¹ -126

1

1

1

11 ¹ -118

1

1

11 ¹ -125

1

11 ¹ -120

2

3

1

126 ¹

2

1

11 ¹ -151

1

1

西格鲁吉亚

11 ¹ -126 ¹

2

16

5

24

11 ¹ -126

4

1

3

11 ¹ -118

2

5

2

3

11 ¹ -125

2

11 ¹ -120

3

2

4

11 ¹ -121

126 ¹

3

1

2

2

11 ¹ -108

1

5

11 ¹ -117

2

2

11 ¹ -19-108

1

2

1

11 ¹ -381 ¹

1

1

萨梅格列罗

11 ¹ -126 ¹

1

2

5

3

8

11 ¹ -126

1

11 ¹ -118

1

1

1

11 ¹ -120

1

1

2

2

126 ¹

3

5

7

阿扎尔

11 ¹ -126 ¹

3

30

3

16

11 ¹ -126

11 ¹ -118

1

2

2

11 ¹ -120

1

126 ¹

5

8

1

4

11 ¹ -151

1

4

11 ¹ -117

1

35.格鲁吉亚政府认知到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因此,格鲁吉亚政府作出了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的决定。

36.在机构间委员会之下设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拟订立法修正案,使国内立法与欧洲委员会《公约》统一起来。议会正在对修正草案进行讨论。

37.“公法法律实体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基金”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援助,其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向她们提供庇护所、法律、心理、医疗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和帮助她们重新全面融入家庭和社会生活。格鲁吉亚总统于2013年7月17日颁发N 17/07/01号命令,颁行《2013-2015年打击家庭暴力和实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措施行动计划》,内容包括查出家庭暴力受害者,给予保护及帮助她们复原,和确保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

38.格鲁吉亚法律援助处在国家基金的资助下,就与针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方面的特别问题以及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运的公约有关的问题,向律师提供专门培训。司法部为检察官举办关于家庭暴力刑事化的培训。447名检察官在2012年8月接受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

4.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39.格鲁吉亚政府同国际性和地方性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提高人们对性别平等的认识。联合国妇女署同“日内瓦民主管制武装力量中心”合作,在2012年为政府机构的代表举办培训和讲习班。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在安全部门落实性别观点。另外,格鲁吉亚政府(司法部、内务部、国防部和人口贩运国家基金)的代表参加了由瑞典国际开发署组办的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的国际培训方案。培训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的实施,增强妇女权能,使她们更多地参与安全部门工作。此外,司法部的代表参加了欧洲委员会性别平等大会,和开发署在2013年夏组办的“增强格鲁吉亚性别平等联合方案”。

40.除此之外,格鲁吉亚司法部同公民发展局合作,组办了关于加强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宣传之旅。另外,在2011年举行了性别平等问题青年会议,来自格鲁吉亚5个地区的24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以下问题:格鲁吉亚的性别政策,格鲁吉亚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内立法,制定消除格鲁吉亚家庭暴力的机制,等等。

41.此外,在2012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了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安保部门改革主流的专家会议。北约代表团到场介绍了格鲁吉亚在安全部门性别问题上作出的努力和发展情况。

42.2013年7月,为格鲁吉亚议会各委员会的律师举办了“立法中的性别分析”培训。

5.教育

43.为了确保教育的提供、做好准备和质量,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协同一些国际组织,努力帮助在教育进程中从教育机构退学的儿童恢复上学。为此,正在实施“格鲁吉亚社会弱势儿童、行为问题儿童和退出教育进程儿童接受教育的第二种可能性”项目,主要目的是在格鲁吉亚创造和灌输一个通过公共部门教育提供接受教育的第二种可能性的样板。在这个项目的框架内,设立了一个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职责是协调和监督这个项目。根据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的结果,确定了两个基本大类:登记在各种国家数据库中的儿童,和没有个人身份证件的儿童。

44.在上述两个大类之下,辍学儿童或有辍学风险的儿童又可分成以下群体:“街头儿童”(在街头生活和工作的儿童);住在小家庭住所或托儿所的儿童;出走后返回,重新融入家庭生活的儿童;残疾儿童;属于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寄养儿童;封闭机构内的儿童(惩戒所内的儿童);没有出生登记证书,不列入国家数据库系统的儿童;住在格鲁吉亚主教辖区儿童之家的儿童;早婚辍学少年(在格鲁吉亚的一些地区,主要是女孩);从事某些农业活动的家庭的儿童;等等。

45.计划在2014年内做的事情包括:将确定的风险群体根据相关的教育需要加以划分;确定辍学儿童或有辍学风险的儿童所需的学习和教育资源;就评价教育需要的基本原则和工具拟定建议;同家长一起努力养成对教育的正确态度。

46.为了确保人人有平等机会获得完整的普通教育和教育资源,教育和科学部从2013-2014学年开始实施“确保学生免费获得课本方案”。另外,在“上学机会次级方案”的框架内,学生上学不用花很多时间,这对于来自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有重大帮助。

47.在学前照顾和教育方面,为少数族裔代表编订了以格鲁吉亚语为第二语言的教材,以协助推进面向儿童的学习进程。这套教材提供给有少数族裔定居的地区,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博尔尼西、德马尼西、阿哈尔卡拉基和尼诺茨明达。

48.在儿基会的援助下,设立了8个少数族裔学前儿童中心,提供机会给他们学习格鲁吉亚语作为第二语言。为此,向儿童发放补充课本和优秀音频教材。为此目的,向幼儿园分发教材,和向教育工作者提供培训。共计有16位教育工作者和130位学生接受了培训。

49.在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少年学生公民活动发展方案”的框架内,辍学儿童逐渐重新参与学校活动。受益者(得不到社会保护的青少年、有特殊需要的少年、定居在非格鲁吉亚人环境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之中包括没有身份的吉卜赛少年、回归少年和梅斯赫特少年。在这个方案的范围内,我们有机会更好地了解吉卜赛少年和他们的家长,谈论他们孩子的社会化问题,以及如何加强他们的参与动机。不过,吉卜赛人缺少身份证件,妨碍他们参与教育机构的活动。由于他们的传统和社会地位,学龄青少年都待在家中照顾弟弟妹妹,而不是投入学习进程,与他们的同辈一样获得教育和学习国语。国家尽力解决他们的身份证件问题,使他们能进入公立学校就读。

50.至于2009年后定居在萨姆茨赫-扎瓦赫季州的梅斯赫特家庭的少年,如果不拥有格鲁吉亚公民身份,就不具有回归身份,不能利用资助普通教育的国家方案。尽管在教师和学校行政当局的帮助下,梅斯赫特少年可以一路升班,但是都不列在学校数据库里面。由于他们没有身份证,不准参加考试,所以到9年级以后就要离开学校(所有学生都要通过一个强制性的9年级考试)。他们说国语会有困难。除此之外,回归少年或无身份少年住得离教育设施很远。当局尽可能地确保他们的交通接送。目前正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行部门间合作。

51.根据“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住所和难民部”就“关于遣返1940年代被前苏联强行从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流放国外者(梅斯赫特人)问题机构间政府委员会”提出的向无国籍少年颁发教育证书一事作出的正式请求,司法部受命解决向2013年前就居住在格鲁吉亚的无国籍人颁发居留证的问题,教育和科学部被要求更新相关的数据库。为了及时给予无国籍人居留身份,教育和科学部在各地区的教育资源中心和公立学校的代表协助下,更新了数据库,并将居住在阿哈尔齐赫、瓦萊、阿巴斯图马尼、克尔德和齐特鲁巴尼的无国籍少年名单提供给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住所和难民部。无国籍梅斯赫特人也提出了居留证申请。

52.除了证件问题之外,由于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少数族裔少年的社会融合进程也受到阻碍。这就是为什么教育和科学部在2009年,在“少年学生公民活动发展方案”的框架内,为学生有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归属的学校任命协调员,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少数族裔(包括吉卜赛)儿童和梅斯赫特人住区儿童的家长会面,提高他们的信心,和就参与教育进程的问题交换信息。在闲暇时间,这些儿童与同学进行非正式交往,参加阅读和戏剧俱乐部。这些活动有助于他们与同学打成一片,增进他们的国语知识。

53.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在挪威教育和研究部的支持下,从2004-2005学年起实行全纳教育原则。一开始,第比利斯有10所公立学校参与这个进程;后来,在格鲁吉亚的不同地区,又有10所学校加进来。试点结果证明,包容性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所以到今天,格鲁吉亚所有学校都已开始实行包容性教育。格鲁吉亚有一个由40人组成的多学科小组,其成员根据家长的请求,就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融入教育进程的问题,征求那些家长、学校行政人员和教师的意见。该小组鉴定了3 165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经常举行包容性教育专题培训,以提高教师的技能,并且另外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包括供盲人使用的读物和指南。

54.请看下面这张表,所显示的是2011-2012和2012-2013学年各个普通教育阶段的男女学生停学数据(人数)。数据来自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2011-2012 学年

2012-2013 学年

阶段

初等教育

206

237

513

596

基本教育

2 389

4 162

1 416

2 384

中等教育

2 400

3 675

3 168

4 068

6.就业

55.格鲁吉亚法律确保妇女在就业场所的权利,性别歧视被视为违法行为。性别平等原则包括同工同酬等问题。

56.根据格鲁吉亚《行政罪行法》第42条,违反劳工法律或保护劳工规则应受法律惩罚。特别是企业、机构、组织(无论其财产和组织属于何种法律形式)的官员,如果触犯劳工法律或保护劳工规则,将被处罚百倍最低工薪。如果在实行行政处罚后的一年期间内发生同样的行为,将要处罚两百倍最低工薪。

57.2013年对《格鲁吉亚劳动法》作的修正,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管制妇女的工薪,和保护她们在就业场所的权利。此外,怀孕、分娩和照顾孩子的产假延长了。根据上述修正,受雇妇女如自己提出要求,可获得共730个日历日的怀孕、分娩和照顾孩子产假,其中183天带薪,如果分娩时发生复杂情况,或者生出双胞胎,则是200个日历日带薪。领养1岁以下儿童的男女雇员,经自己提出要求,在领养新生儿时可获得共550个日历日的假期,从孩子出生之日起算,其中90天带薪。怀孕、分娩、照顾和领养孩子的母亲假,由国家预算按照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程序偿还。雇主和雇员可以商定提供额外补偿。

58.根据《格鲁吉亚税法》,对单身母亲实行特惠所得税制。

59.性暴力问题由《格鲁吉亚刑法》第137、138和139条管制,对这种行为设定多种惩罚。利用服务条件实施的性暴力(强奸),可判处剥夺自由6至9年。法律还规定了胁迫性接触和其他形式性行为的罚款和劳改工作。

7.保健

60.在2007年成立了“全国生殖健康委员会”, 由国家机构、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促进生殖健康领域发展的工作。

61.为了改善对母亲和儿童生殖健康的监督,“国家疾病控制和社会保健中心”在2011年设立了一项特别服务,经常地调查和分析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情况,拟定建议以供国家作出有效反应。

62.2013年5月16日,劳动、卫生及社会事务部部长颁发N01-113/ო号命令,成立“母亲和儿童保健协调机构”,目标是促进制定改善全国母亲和儿童健康措施的规划、实施和监察机制。

63.为了确保提高对母亲和儿童死亡或死产的认识,和对这种病例进行监督,劳动、卫生及社会事务部部长颁发命令,规定用来对母亲和儿童死亡或死产病例作强制性通知的表格和规则。

64.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资助下,从2013年10月7日起,对产房和产前服务进行详细评价,和界定全国现有的产前服务的级别,以供将来作为基础在各地区建立此类机构和实行转诊计划。在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下,目前正在持续对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期培训。

65.目前正在制定《2014-2020年健康保护系统战略》,不久就会完成。《战略》草案中考虑9个战略方向,其中之一是促进母亲和儿童健康。

8.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

66.60岁以上妇女从国家获得150格鲁吉亚拉里(下称“拉里”)的养恤金。此外,这类妇女在“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的框架内获得保险。同时,在这个国家方案的框架内,老年人(包括妇女)经转介,可以获得普通服务或者老年人招待所服务。

9.被拘留妇女

67.保护拘留设施内的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由格鲁吉亚检察署人权司负责监督。该司的主要职能是:接收指控在逮捕或拘留设施内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请,披露在逮捕或拘留设施内发生的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真相,和确保执行相关的措施。

68.尽管格鲁吉亚惩教和法律援助部(下称“惩教部”)在2012年10月接手的新领导层继承了一些严重的遗留问题,但在开展了旨在改善教养设施内的医疗服务、安全和生活条件,以及帮助待审拘留犯和被判刑拘留犯(包括女囚犯)重返社会和接受改造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可观的进展。

69.过度拥挤/假释委员会:

·随着刑事政策放宽和《赦免法》开始实施,改革后的假释委员会、有条件早释问题常设委员会以及格鲁吉亚惩教部和劳动、卫生及社会事务部联合常设委员会作出努力,有效地解决了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从2012年10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监狱服刑总人口从22 312人下降到9 093人,其中女囚犯人数从981人降至250人,即减少74.5%。294名女囚犯(包括1位女少年)根据有条件早释机制获得释放。141名女囚犯获得宽免,826名获得赦免。格鲁吉亚惩教部和劳动、卫生及社会事务部联合常设委员会释放了20名女囚犯。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常设委员会在以往各年并没有释放过任何囚犯。

70.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监禁女囚犯的5号设施自2010年12月20日开始使用。它能容纳1 349名女囚犯。目前那里有250名女囚犯,其中3名是孕妇。

·在5号女囚犯设施内,有一个“母亲和孩子股”,里面有特别适应女囚犯和她们的3岁以下孩子需要的生活条件,牢房内有分隔开的房间,有一个淋浴间、一个设备齐全的厨房、一个有电视和DVD播放器的起居室,和一个图书馆,里面有多种适合儿童的读物和录制在光盘上的动画片。目前,母亲和孩子股能容纳4个女囚犯和她们的孩子。根据立法修正案,女囚犯的标准生活空间将会符合欧洲标准(每个被判罪女囚犯至少4.5平方米);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根据对个人风险和需要的评估,对被判终身监禁的女囚犯试行个人服刑规划。

71.医疗保健:

·教养所医疗保健预算增加了42%,从700万增至1 200万;医务人员薪金增加了40%;每个囚犯每年的医疗保健开支从181美元增至760美元;

·所有教养设施现在都有初级保健服务。如有需要,囚犯可选择转到一个平民医疗机构接受深入医疗帮助。自2012年10月至今,共有364位女囚犯被转到平民医院。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10月,来自平民医院的医生为女囚犯进行了体格检查。根据所进行的实验室和超声波检查,安排了时间为她们进行适当治疗。自2013年以来,看病次数已达41人次。向所有女囚犯提供了筛检。151人自愿接受了丙型和乙型肝炎医学筛检。怀孕的女囚犯可以到平民医院进行妇科登记,定期看医生和分娩。5号设施内也有一位妇科医生提供服务,最近还有一位来自平民医院的乳腺病医生短时间前来为她们看病;

·新开设了一个治疗感染结核病囚犯的康复中心,目前里面有两位女囚犯。与2011年相比,2013年的结核病新病例总数从800宗降至124宗;

·教养所保健药物标准已开始实行,医药供应得到大大改善。每个囚犯每年的药品开支从23拉里增至128拉里。每1万名被判刑囚犯的标准死亡率从55降到19(绝对数字是1年内从132人死亡降至25人)。已经制定了一个“预防自杀方案”,并已开始实施。获得稳定精神病服务的机会有所改善,在2013年,有177个病例被转介去接受精神病服务;

·进行母乳喂养的母亲、怀孕的囚犯和有3岁以下孩子的母亲,根据她们的需要,获得按照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食品新标准提供特殊比例的食物;

·目前在5号设施住着两个吸毒上瘾的女囚犯,在教养制度的“美沙酮”心理社会方案下获得精神治疗。

72.重返社会/改造:

·在5号设施内,向女囚犯提供多种改造方案,包括:心理复原和社会技能发展方案,创业培训,毛毡、蜡染布和拼布制作班,英文班,人权培训,保健按摩班,化妆班,美发师班,酒店管理班,刺绣,油漆,搪瓷,信息技术班,粘土制作,舞蹈编排,和普通教育。

73.内部/外部监察机制:

·为了在教养系统内防止发生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惩教部加强了它的内部监察机制。开通了一条24小时热线,一直在使用。除了运作中的“国家防范机制”(设在视察员办公室之下)以外,惩教部还着手设立一个新的公民监督委员会,任务是监察教养设施内的人权状况并就此向惩教部提供咨询意见,和评估这个系统正在持续进行的改革的质量。此外,若干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教养制度和假释制度以内实施一些援助项目。目前有6个非政府组织在对9个教养设施内的囚犯进行关于他们人权状况的调查。

10.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无国籍妇女

74.在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住所和难民部的倡议下,拟定了“格鲁吉亚来自格鲁吉亚被占领土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法”草案。

75.格鲁吉亚公设辩护处、格鲁吉亚青年律师协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挪威难民理事会、丹麦难民理事会和社会方案基金参加了该草案的拟订过程。

76.草案已同关于难民的国际规范、格鲁吉亚法律、国内现有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了协调统一。

77.草案中为“境内流离失所者”下了定义。根据这个定义,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包含所有按照这项法律能成为保护对象的人,只要他(她)是由于定义中所述的理由,被迫离开其长期居住地。

78.在这项法律草案的各种新内容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它对境内流离失所者采取一种统一的做法。废除了“住密集房舍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住私人房舍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等用语,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居住情况、援助额、共同费用的承担等方面有平等的条件。所以,计划分给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援助数额为45拉里,而不是22拉里和28拉里。此外,还确保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都能自己支付共同费用,这对他们融入社会是向前迈进的一步。

79.上述法律草案目前正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80.为了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安排住宿房舍,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住所和难民部制定了关于通过《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有长期住宿空间的规则和准则委员会规章》和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N320号命令,并于2013年8月9日发布。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长期住宿空间的工作正在按照《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长期住宿空间的规则》进行。《规则》中订明确保长期住宿空间的程序,并附有按照该命令所订的准则和住宿空间标准分配住宿空间的规则。此外,《规则》还考虑到申请住宿空间获得批准的境内流离失所家庭,和根据残疾人的健康情况和考虑到特殊需要,无须参与投票就获得分配住宿空间的问题。

81.在上述命令发布之前,既没有一种统一的看法和做法,也没有一项法律条例,将境内流离失所者长期住宿问题的处理程序纳入法律框架。命令颁发后,上述程序就具有透明性,订出了统一的做法,所有相关的人都可以获得全部信息,和对该部的裁定提出上诉。

82.2013年6月24日,开始对具有难民身份或人道主义身份的人进行每年强制登记,到9月底完成。具有难民和人道主义身份的人的登记工作,于2013年6月24日至6月28日在位于杜伊锡村的临时代表处办理,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在位于第比利斯的该部(地址:Tamarashvili str. N 15a)办理。

83.下述工作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

(a)登记境内流离失所者,研究各种需要,其中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需要;

(b)该部同非政府组织签订了几项备忘录,正在就其适用范围,为该部的雇员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举办培训。

(c)为了促进境内流离失所学生的教育和专业发展,该部同3个高等教育机构——高加索国际大学、格鲁吉亚理工大学和“格鲁吉亚主教辖区首位蒙召者圣安德烈格鲁吉亚大学”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d)在多个境内流离失所者安置区,正在进行为期3个月的防止家庭暴力项目;

(e)为了获得经济支持,目前正在在妇女署和塔索基金会的项目筹资框架内,为帮助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项目提出申请;

(f)其他方案包括由粮农组织向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农用库存物品;

(g)援外社国际协会在高加索雇用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资助她们经营小企业;

(h)根据该部同西方语言中心——剑桥楼签订的备忘录,有15名境内流离失所学生获得接受为旁听生,其中包括女学生;

(i)到2013年年底,该部同妇女署联合进行的研究将会完成,研究对象是受到冲突影响的妇女,其中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