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几内亚

1.2007年7月25日,委员会第795次和796次会议审议了几内亚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IN/4-6)(见CEDAW/C/SR.795(A)和796(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IN/Q/6,几内亚的答复载于CEDAW/C/ GIN/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编写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很坦率,但这份报告已经过期,没有遵守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导原则,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没有直接回应提出的许多问题,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3.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为了解该国妇女的现状提供了更多参考意见。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社会事务和保护妇女儿童部部长率领的、包括多个部委代表的高级别代表团。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成立了若干机构,负责推动男女平等,包括教育系统的公平委员会,一些部司中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国民议会中的尊重妇女权利观察处,及全国和地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监测委员会。

6.委员会欢迎打击贩运人口工作取得的进展,例如:2005年成立了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拟定了《全国行动计划》;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修订了《刑法》;以及同7个西非国家就遣返被拐卖儿童问题签署了一项双边合作协定和一项多边合作协定。

7.委员会赞扬代表团口头介绍的、缔约国为增进妇女健康采取的各项举措,包括开展多部门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项目,把全国防治艾滋病委员会执行秘书处置于总理府领导之下,普遍增加国家健康保健预算,尤其是改善产妇健康。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增强农村妇女能力的工作,如设立全国农村发展和农业推广事务处,为基层的30万妇女设立三年期全国扫盲方案,并通过《(私有和国有)土地法》。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连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关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送交相关各部和议会,确保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10.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几内亚法律的有机部分,但委员会也注意到,几内亚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正如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已经提出的(见A/56/38,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18段),缺少这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有碍《公约》在缔约国的全面应用。

11.委员会重申其以下建议:缔约国应按照《公约》要求,提高理解实质性平等和不歧视的含义的能力,根据《公约》第一条,毫无拖延地在国内法律中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并不了解《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家庭诉讼中从未援引《公约》,司法机关也未予适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将歧视案件提交法院的能力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贫穷、文盲、去法院存在实际困难、不了解自身权利以及在行使权利时缺乏协助等。

1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宣传工作,对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进行《公约》培训,在该国牢固建立有助于两性平等和杜绝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建议持续开展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致力于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和普法活动,鼓励和授权妇女利用《公约》规定的现有程序和侵权补救办法。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在利用司法手段方面可能面临的阻碍,并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执行能够切实推动妇女利用司法手段的措施。

14.委员会欢迎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一些政府部门设立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在国民议会设立尊重妇女权利观察处,并设立国家和地方《公约》监测委员会,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支助,监测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能。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机构的权力、知名度、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无法有效地履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职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在促进两性平等及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缺乏足够的协调与合作。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清晰界定各部分的职权和责任,并拨出充足的人力和预算资源,确保各部分能够充分、恰当地履行所有职能。这些措施尤其应包括让不同机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更加合理、有效以及增进与民间社会合作的必要办法。

16.委员会对2006年修订《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表示欢迎,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对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未作任何评估或影响分析,也没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进行评估,查明不足、差距和缺乏进展之处,并在更新政策、方案和行动时使用这一评估结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系统监测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影响和所述目标的实现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促进两性平等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制定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对这类措施的目的也明显缺乏了解。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作为加快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必要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采取包括配额、基准、目标和奖励在内的一系列可能措施,特别是在加快执行《公约》第七、八、十、十一和十四条方面。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通过《民法》草案方面出现拖延,导致歧视性规定持续存在,妇女在多个领域无法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完成通过《民法》草案所需的程序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并按照清晰的时间表,毫不延迟地通过该草案,以便尽快让相关规定与《公约》、特别是与第九、十三、十五和十六条相符。

22.委员会对重男轻女思想的盛行表示关切。这种思想对男女在家庭与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有着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对顽固不化的消极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表示关切,包括强迫结婚、早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这些陈规陋习是对妇女的歧视,使妇女永久陷于暴力的怪圈,严重妨碍妇女享受人权。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文化视为本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的动态组成部分,随时间变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并非一成不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定综合战略,包括明确目标和时间表,改变或破除危害和歧视妇女的文化陋习和定型观念,促进妇女全面享受人权。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为实现既定目标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开展上述工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24.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有着深层的文化根源,欢迎2000年7月10日颁布的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第L/2000/010/AN号生殖健康法,以及禁止在医疗设施实施女性生殖器切割等其他措施。另一方面,委员会深切关注这一有害做法的顽固性和高发生率。这一现象严重侵犯了女童和妇女的人权,违背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对行为人不受惩罚的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会给女童和妇女带来严重的并发症,有时甚至会导致死亡。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宣传禁止一切形式的女性生殖器切割的《生殖健康法》,保证该法的实施,包括起诉和适当惩罚违法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针对男性和女性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在民间社会和宗教领袖的支持下,破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习俗及其背后的文化和宗教根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那些以切割女性生殖器为谋生手段的人制定规划,帮助他们找到其他收入来源。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设法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带来的健康后果,为受到影响的人提供医疗支助。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26.委员会仍旧关切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尤其关切家庭暴力、强奸(包括婚内强奸)和妇女遭受的各种形式的性侵害,以及认可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进行体罚的根深蒂固的父权思想。委员会对以下问题也表示关切: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妇女普遍遭受不同形式暴力侵害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缺乏综合整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对这些侵犯妇女人权的现象显然缺乏公众意识;以及对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不足。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采取综合办法,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上述工作中充分利用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A/61/122/Add.1和Corr.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教育公众拒绝接受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培训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执业者、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保健人员,确保从速从严起诉和惩罚对妇女施暴者,并对受害人提供有效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消除受害人获得法律补偿的障碍,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建立支持机制,包括庇护所和法律、医疗及心理支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的要求(见A/56/38,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35段),立即制定立法反对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以及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旨在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法律、政策和方案、这些措施的效果和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形式的统计数据及长期发展趋势。

2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所作的努力,但依然关切地注意到,但该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来打击这一现象,包括消除根源和减轻严重程度,鉴于该国兼具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地位,这种情况尤其令人关切。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尤其是从农村到城市地区的国内贩运问题,缺乏关于严重程度的资料和统计信息。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兼具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地位的国家的角度,设法确定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原因和程度,并查明国内贩运问题的影响范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和防范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各项措施,并改善妇女的经济境况,消除其遭受剥削和贩运的脆弱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提供详尽的资料和数据。

30.妇女对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参与以及在国民议会、政府、外交部门和地方机构等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依然偏少,委员会重申对此问题的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2至2007年间,高层和决策层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女议员、女部长和女性部委秘书长的人数有所减少。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在包括外交部门在内的所有公共生活领域通过选举和任命组成的各级机构中,加速提高妇女比例,并对其成绩进行监测。委员会还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公共行政部门和私营部门中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结合定于2007年12月举行的立法选举,开展宣传运动,与政党合作提高妇女候选人的人数,并为妇女候选人开展定向培训和指导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向全社会强调妇女各级决策层充分、平等参与领导职位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的某些条款依然与《公约》关于国籍的第九条有冲突,且歧视几内亚妇女。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颁布《民法》修正案,使其符合《公约》第九条。

3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妇女自助中心的课程中列入了功能扫盲单元,并于2003年在科纳克里大学设立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妇女、性别、社会与发展”教席,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依然极高,清楚显示出第十条阐述的直接或间接歧视趋势。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进入高等教育的女生人数非常少,女童、尤其是农村女童的教育程度很低,怀孕、早婚和强迫婚姻等原因造成女童辍学率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教育基础设施简陋、学校和合格教师匮乏以及家长送女童上学的经济负担等问题。

35.教育是一种人权,是赋予妇女权利的基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就教育问题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并采取措施克服令歧视做法根深蒂固并违背《公约》第十条规定的传统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能平等地获得各级教育机会,并确保女童能够留在学校接受教育,方法之一是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为送女童上学的家长提供奖励。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竭尽所能,通过采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综合方案,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等措施,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具体措施,让女童在生育后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并消除早婚和强迫婚姻等阻碍女童接受教育的障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协作,并争取让国际社会和捐助组织提供更多支助,尽快履行《公约》第十条。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失业率很高,尤其是取消了公务员职位之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存在职业隔离现象,妇女集中于低薪、非技术劳动行业,妇女不能平等地获取就业机会,造成在不提供社会保障的非正规行业就业的女性比例过高。报告中没有关于第十一条的资料和数据,包括妇女的工作条件、薪酬、社会福利、孕产假、工作安全和健康以及失业妇女的培训和再培训机会等,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设法消除妇女在就业方面遇到的阻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通过提供培训和信贷机会,鼓励和支持妇女创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详细介绍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工作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实现妇女平等机会的影响。

38.委员会欢迎最近为改善妇女健康状况采取的举措,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不能充分获得产前产后护理和计划生育信息等各种医疗保健服务,尤其是农村妇女。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和婴儿死亡率之高感到震惊,该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位居撒哈拉以南非洲之首,说明了产科护理的缺乏。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上升的趋势也让委员会感到震惊。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内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呼吁缔约国把社会性别观点融入各项卫生领域改革,同时保证充分满足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需求,充分利用第十二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框架。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服务及信息的途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提供更多的包括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拓宽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的获取途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现关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委员会还建议实施降低婴儿死亡率的限时综合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些方面向联合国人口基金寻求技术支助。委员会又建议采取各种方案和政策,增加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和利用,以便男女双方能够在知情情况下对于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作出选择。委员会还建议广泛开展针对男童和女童的性教育,特别重视预防早孕和控制性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保证有效执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和政策,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寻求技术支助。

40.委员会对家庭福利规定中存在的歧视表示关切,根据这些规定家庭福利只发给作为户主的丈夫。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三条,取消家庭福利规定中的歧视性条款。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普遍贫困和恶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造成侵犯妇女人权和歧视妇女的原因之一。委员会尤其关切农村妇女的状况,特别是因为她们的生活条件不稳定,难以获得法律救助、医疗保健、土地所有权、继承权、教育、信贷和社区服务。委员会还对妇女申领贷款时面临的实际困难表示关切,例如,她们没有担保财产,或是传统信贷机构对农业生产没有兴趣。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明确规定促进两性平等是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的一部分,旨在减贫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尤其如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求,保证她们参与决策过程,能充分获得法律救助、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和信贷。委员会同时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所有减贫计划和战略都具有社会性别观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农村妇女情况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数据及分析。

44.委员会对缔约国《民法》中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条款表示关切,如女性(17岁)法定结婚年龄低于男性(18岁),男人是户主并有权决定家庭的居住的观念,以及有关未成年儿童监护权及家庭责任分配不公的条款。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快速通过《民法》草案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尽快让有关条款与《公约》第一、二、十五和十六条保持一致。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努力提高公众舆论对于此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全面遵守其各项规定。

46.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切实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问题上,报告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此外,报告中关于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影响及成果的资料不够充足,委员会对此也表示遗憾。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寻求国际社会提供技术援助,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相关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评估立法改革、政策及方案产生的影响,确保采取的措施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上述评估的结果。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0.此外,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履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委员会呼吁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并在其中明确地体现出《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将相关内容写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批准了七份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这些文书,推动妇女在生活中全方位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52.委员会要求在几内亚国内广泛宣传这份结论意见,让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等广大民众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地位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在这方面还应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召开有国家行为体和民间社会参与的公共论坛,探讨报告的编撰问题和结论意见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进行宣传。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7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