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 (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

关于格鲁吉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8日举行的第1943和1944次会议(CEDAW/C/SR.1943和1944)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EO/6)。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EO/Q/6,格鲁吉亚的答复载于CEDAW/C/GEO/RQ/6。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GEO/CO/4-5/Add.1),感谢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格鲁吉亚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理人权问题顾问Niko Tatulashvili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外交部、司法部、内政部、和解与公民平等国务部长办公室、教育和科学部以及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高等司法委员会、格鲁吉亚政府行政部门的代表、一名议员以及格鲁吉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大使兼常驻代表亚历山大·迈苏拉泽和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EO/4-5)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11月9日《第523号政府令》,其中确立了一项规则,即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可依据法院判决,从国家护理机构获得国家资助的赔偿;

(b)《规范性法案组织法》修正案,引入与法律草案有关的性别影响评估,(2022年);

(c)立法修正案,取消了必须具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正式身份才能获得国家资助的支助服务的要求,该修正案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2022年);

(d)立法修正案,将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盯梢骚扰和强迫绝育定为刑事犯罪,(2017年);

(e)《宪法》关于平等权的第11条第(3)款的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应为男子和妇女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国家应采取特别措施,确保男女实质平等,消除不平等。”,(2017年);

(f)《性别平等法》和《地方自治法典》修正案,以设立性别平等顾问职位,作为各市镇的常设体制化机制,(2016年);

(g)《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旨在消除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歧视,(2014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

(a)《国家性别平等构想》,(2022年);

(b)《2022-2024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22年);

(c)《国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2022年);

(d)《2022-2024年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四个国家行动计划》,(2022年);

(e)公务员事务局拟订的《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旨在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务员制度,(2022年);

(f)外交部《2022-2025年性别平等战略》,(2021年);

(g)性别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问题机构间委员会,(2017年);

(h)《2017-2030年国家母婴保健战略》,(2017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21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7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格鲁吉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出台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直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包括为此与发展伙伴和地方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能力建设,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提高其对妇女权利、性别平等以及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并利用2018-2020年关于作为议会常设咨询机构的性别平等理事会的任务的传播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等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对这方面的相关公共服务的认识及利用水平仍较低。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9段),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开展广泛宣传并提高对《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的认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第140/2019号来文(H.H. , I.H.Y.H.诉格鲁吉亚/Jeiranova)的意见采取的后续措施;

(b)考虑建立一个全面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机制,让格鲁吉亚公设辩护处以及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四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c)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其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可用来就侵犯此类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的法律补救方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提供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宪法和立法框架以及《公约》的法律地位

1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17年修正了《宪法》,以载入男女实质平等原则(第11条),并欣见格鲁吉亚法院的几项裁决援引了《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俄罗斯联邦与缔约国之间尚未解决的冲突,该冲突使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处于缔约国的有效控制之外,使妇女和女童面临更大的性别暴力风险,导致她们缺乏保护及获得心理社会康复服务的机会,并导致妇女持续的境内流离失所;

(b)尽管2017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正,但尚未修订2010年《性别平等法》,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c)缺乏关于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的法院裁决的全面数据,而且缺乏关于缔约国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回复中提及的裁决结果(CEDAW/C/GEO/RQ/6,第26和27段)的资料。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13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包括通过国家和解与公民平等部以及在各种相关国际论坛上继续努力,以确保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的妇女和女童能够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修订2010年《性别平等法》,使其符合最近的宪法修正案,以加快实现男女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的平等;

(c)确保《公约》、委员会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所有法官的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期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家法律条款,同时确保《公约》、委员会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政府官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律师的培训的组成部分。

歧视性法律

13.委员会注意到,在宪法法院2021年12月作出裁决后,议会于2022年6月修正了《民法典》,以重新界定单亲家长资格的法律标准;单亲家长中的绝大多数是妇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标准仍过于狭窄,歧视妇女。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大力修正那些歧视妇女的立法,特别是修正《民法》,以制定标准,使所有单独抚养子女的母亲都有资格成为单亲家长,以便向她们提供获得社会和其他支助服务的适当机会。

妇女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向所有诉讼程序中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受害妇女、贩运受害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妇女主张其权利时可利用的补救办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普遍存在的性别成见、担心污名化或遭到报复以及对执法机制和国家支助服务缺乏信任,那些身为性别暴力、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往往不愿举报此类暴力行为。

16.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案件举报不足的根源,包括为此采取以下措施:

(a)确保向此类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提供有效保护和便利的支助服务;

(b)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内容涉及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包括与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有关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司法上对性别暴力中的幸存妇女和女童的性别偏见和污名化;

(d)继续向残疾妇女和幸存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考虑将其扩大到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其他妇女,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努力加强其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特别是在政策制定领域),为此于2019年在市一级设立了性别平等理事会并任命了性别平等顾问,并注意到缔约国在世界银行框架内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财政管理进行了自我评估。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2022年9月5日提交议会的《2022-2030年格鲁吉亚第二个国家人权保护战略》尚未获得通过,该战略包括关于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一章;

(b)《国家性别平等构想》未涵盖所有层面的性别平等,没有涉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的权利;

(c)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机构依然薄弱,原因是缺乏协调以及可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涉及一些城市的性别平等理事会方面尤其如此;

(d)缔约国没有系统地开展与法律草案有关的性别影响评估,尽管为此于2022年12月对《规范性法案组织法》进行了相关立法修正,而且缔约国尚未引入系统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规划和预算编制。

1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15段),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2022-2030年格鲁吉亚第二个国家人权保护战略》,并大力强调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b)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

(c)加强其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明确界定其任务授权和责任并从体制上予以提升,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地方政府机构的一体化,使其能够有效地协调和监测各级政府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性别平等主流化而开展的工作;

(d)使性别影响评估成为对提交议会的所有法律草案的一项要求,将性别影响评估的要求扩大到所有政策,以便在各级政府推行促进性别平等的规划,并继续改革公共财政管理制度,以便执行系统性的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包括为此对所有相关公务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欢迎格鲁吉亚公设辩护处,特别是其性别平等部门作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所做的工作,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近期工作,即预防杀害女性问题、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例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在卫生部门工作的妇女的影响。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处可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加强公设辩护处,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使其能够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地独立履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认识到,已经制定促进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暂行特别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2020年《选举法》修正案仅为议会选举的选举名单上的妇女候选人设定了25%的配额(2028年和2032年选举:三分之一);此外,该配额仅适用于各政党按比例分配的候选人的名单,而不适用于选举中的一党多数选举制部分,因此现有议员中仅有20%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1年,地方议会按比例分配名单上女性候选人50%的配额被取消,以及在就业和创业等《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而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

2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17段),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或重新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法定配额和有针对性的政党竞选活动筹资,并拟订有时限的目标,作为必要策略,以便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尤其是在决策层,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b)建立机制,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实施适当处罚;

(c)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的定期报告。

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所谓的童贞测试等有害习俗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将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并设立了一个有害习俗问题工作队,由性别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问题机构间委员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担任共同主席。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害习俗在缔约国依然普遍,而且对强迫婚姻案中的犯罪人的判刑宽松。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19和21段),并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消除一切伤害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以禁止“童贞测试”,鼓励举报,起诉有害习俗的施害者及协助者并根据适用的现行刑法规定,依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系统地收集数据,为采取有力的循证办法消除有害习俗的根源提供依据;

(b)继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包括由内政部开展这些运动,旨在增进对有害习俗的犯罪性质以及消除这种习俗的必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医务专业人员、家长、社区领袖、宗教学者、少数民族群体以及男子和男童中开展上述运动。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大量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例如对以前家庭暴力相关条款不分性别的措辞的范围进行审查,并将这些措施扩大到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将盯梢骚扰和强迫绝育定为刑事犯罪,设立性别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以及在内政部内设立人权保护和质量监测司,以监督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调查和其他诉讼程序,2022年启动“反对杀害女性”的提高公众认识和宣传运动,并延长公设辩护处监测杀害女性案件的任务授权(“杀害女性问题观察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审查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在通过以未经同意为依据的强奸定义方面进展缓慢;

(b)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高且报案率低,而且尽管有电子监视系统和无声警报应用程序,但签发的保护令数目较低;

(c)向地区(市)法院提出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急剧增加,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增加了两倍多;2014年杀害女性案件数量空前之高,以及此类案件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减少后最近又死灰复燃,这也是由于据报刑事司法当局和法官没有进行适当的累犯风险评估;

(d)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起诉率低,司法机关适用2018年引入刑法条款的基于性别的动机作为某些暴力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能力有限,执法当局一般仅记录受害人和证人陈述的摘要,以及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人的判刑宽松;

(e)收容所和危机中心短缺,没有强奸危机中心,向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幸存者提供心理社会支助的系统不发达,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身为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以及间性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幸存者在获得保护令和受害者支助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21段),并提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使国家立法与委员会的建议协调一致,并与《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对接,特别是修正《刑法》,以未获自由同意作为强奸定义的依据,并界定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犯罪以及经济暴力;

(b)鼓励举报家庭暴力,确保受害妇女能够有效获得保护令,包括紧急禁止令,确保当局调查此类举报,切实执行保护令,并对不遵守此类措施的行为实施适当的威慑性处罚;

(c)作为优先事项,加紧努力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杀害女性行为,包括为此规定罪犯必须参加改变行为的培训方案,并加强为法官和执法人员开展的风险评估方面的能力建设;

(d)确保切实调查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确保依职权起诉施害者,允许对受害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录音录像,继续为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受害人和证人的协调员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以使其能够适当适用性别动机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确保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案件中,判决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e)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和保护,在缔约国各地,包括在各地的强奸危机中心,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无障碍庇护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包括为此迅速通过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幸存者的识别、保护、支助和康复的国家转介机制的法律草案,特别关注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例如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以及间性妇女和女童。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2-2024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将拉皮条定为刑事犯罪,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多语文的法律、心理和社会支持,并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开展上述工作,并为此调整了国家人口贩运(法定)受害者护理和援助机构在庇护所和危机中心提供的服务。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自2019年以来,大量女童遭到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以缔约国为始发地和缔约国境内的贩运尤其如此;

(b)尽管为专业人员开展了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运动,但并未及早识别被确定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

(c)各国家机构和公设辩护处提供的危机、紧急情况和咨询求助热线处于零散分散状态;

(d)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的财政援助有限(1 000格鲁吉亚拉里);

(e)缺乏与国际代孕有关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可能风险的资料,而国际代孕在缔约国是合法的(全世界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之一);

(f)缺乏关于是否有面向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的资料。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23段),并提及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女童,并为贩运女童行为的受害者,特别是那些因性剥削目的而被贩运和已面临性暴力的受害者,建立促进性别平等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专门支助服务,包括收容所;加强并系统地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此作为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她们卖淫营利的一项基本措施,特别是针对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例如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农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

(b)加强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受害者的早期识别和转介,使其获得适当服务,包括为此评价并在必要时审查2017年《格鲁吉亚边境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识别准则》;

(c)考虑将支助贩运行为受害者的各种求助热线合并为一条热线,以确保更有效地提供服务;

(d)增加对贩运行为受害者的财政援助,并延长援助期限,涵盖使其得到保护并重新融入社会所需的时间;

(e)收集与国际代孕有关的贩运妇女的可能风险的资料和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f)收集有关卖淫妇女的信息和数据,消除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根源,采取措施减少卖淫行为的需求方,向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公务员事务局的《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建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公务员制度,以便妇女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决策进程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欢迎外交部《2022-2025年性别平等战略》,以及选举管理局的各种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以消除与选举进程以及总体层面的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有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12名部长中仅有2名是妇女,在一些部门,妇女在高级别公职人员中的任职人数极低(2021年,内政部为6%),或有所下降(国防部从2020年的33%降至20%),而且缔约国外交使团中仅有18%的领导职位由妇女担任,司法机构中约10%的决策职位由妇女担任;

(b)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面临性别歧视和厌恶女性的政治言论、性骚扰、性别主义、威胁和恐吓。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25段),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在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学术界、外交部门以及在国际组织借调人员方面,特别是在决策层,实行优先征聘妇女的做法,并酌情采取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等暂行特别措施,其中应包括促进和支持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的政策;

(b)加强各项措施,打击政治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和仇恨言论,包括在政界人士、学校、媒体和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使其了解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执行《公约》的一项要求。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2-2024年第四个《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欢迎创建咨询平台,促进妇女切实参与建设和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日内瓦国际讨论中,参与和平谈判以确保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执行停火协定的格鲁吉亚妇女的比例从2018年的40%降至2022年的20%。

3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25段),并提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妇女组织代表合作,确保妇女有效参与执行第四个《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467(2019)和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2022-2030年国家教育和科学统一战略》,其中包括多项活动,重点是性别平等以及在教育和科学部内建立性别平等主流化平台,以加强性别平等主流化,消除教育系统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注意到用于教育系统的公共资金计划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教育系统中长期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研究领域,并且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代表性不足,从而削弱了其就业前景;

(b)缺乏正规和适龄的性教育,目前此项教育仅侧重于生殖健康的医学层面;

(c)残疾女童的辍学率相对较高,在获得全纳教育方面面临障碍,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27段),并提及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改变社会规范,消除教育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路径,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为此提供职业咨询,发放奖学金和补贴,以支付间接教育费用,并确保所有学科和就业向妇女和女童开放。

(b)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必修全纳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形式、预防性传播感染和不安全堕胎风险的教育;

(c)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保有率和毕业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2019年在法律上将工作场所和公共生活中的骚扰,特别是性骚扰界定为一种歧视妇女的形式。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失业率过高;

(b)劳动力市场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妇女集中在低薪工作和非正规经济部门;

(c)尽管缔约国的经济和收入增长,但性别工资差距不断扩大,妇女受益不均;

(d)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获得社会保护计划的机会有限;

(e)妇女过度负担无报酬的家务和育儿责任,尽管最近实行了育儿假计划,但一直只有少数男子在子女满三岁之前休育儿假。

3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29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根据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采取措施,以减少妇女失业率,重点是失业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单身母亲、年轻母亲、农村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

(b)采取步骤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包括采取职业培训和法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包括担任领导职位;

(c)修正《劳动法》和《公务员制度法》,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为此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并考虑提高1999年确定的最低工资;

(d)开展研究,评估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参与情况,包括获得社会保障和参加退休计划的情况,并根据此项研究的结果,继续从性别平等视角审查现行的就业立法和政策,以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低收入妇女和(或)自营职业的妇女获得社会保护;

(e)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包括为此增加适当的儿童保育机构数目,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育儿假的益处并推广其使用;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7-2030年国家母婴保健战略》,该战略旨在降低母婴死亡率,向所有妇女普及循证的胎儿期、产前、产科、新生儿和产后护理。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艾滋病毒治疗,特别是暴露前预防用药方面面临限制,以及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

(b)尽管《2021-2023年国家孕产妇和新生儿卫生保健行动计划》采取了改善获取机会的措施,但妇女和女童获得可用且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仍然有限,对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而言尤其如此;

(c)童婚以及强迫妇女和女童结婚的现象普遍,但缺乏关于五天等待期后方可终止妊娠的影响以及缔约国境内早孕和非法堕胎数目的现有数据;一些医疗服务提供者并不了解性暴力受害者和所有14岁以上女童可合法进行安全堕胎,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d)孕产妇死亡率仍较高(2018年,每10万例活产27.4例);

(e)妇女和女童的精神卫生服务不足,没有面向有自杀倾向的人,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求助热线;妇女由于担心污名化,往往不利用精神卫生保健系统。

3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31段),并提及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卫生保健预算拨款,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艾滋病毒暴露前预防用药,特别是面向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

(b)确保向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提供可以获得并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c)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包括为此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面向医务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非法堕胎发生率及其原因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资料;

(d)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根源,并为此确保获得产科护理的机会,增加熟练接生人员的人数;

(e)采取措施,确保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戒毒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的可及性及其质量,同时设立预防自杀的求助热线。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经济和社会福利以及陷入贫困的妇女

39.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12月向议会提交了《国家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构想》以及旨在增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经济权能的若干部门政策和方案,其中包括优惠贷款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贫困妇女以及遭社会排斥妇女的人数日增,而且该现象因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而加剧,以及缺乏全面的社会保护计划。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并实施《国家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构想》,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等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落实国家构想方面取得的成果;

(b)为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例如单身母亲、老年妇女、丧偶妇女、农村妇女、失业妇女、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建立促进性别平等和资金充足的综合社会保护计划,包括通过数字手段为其获得社会福利提供便利。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41.委员会注意到2021-2030年涉及少数民族的《国家公民平等与融合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其中也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纳入主流。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在缔约国继续面临交叉和加重形式的歧视。

4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CO/4-5,第35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无国籍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获得司法救助、就业和卫生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护和粮食安全,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求。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欢迎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欢迎《民法》规定配偶享有平等的个人和财产权利以及平等责任,照顾子女被视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配偶可以选择通过订立契约来规范财产制度。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女童的童婚,包括旨在规避童婚禁令的非正式或“文化”童婚;根据缔约国法律,童婚并非总是被视为强迫婚姻;

(b)普遍存在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

(c)不允许生活在国家护理机构的残疾母亲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情况。

4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GEO/4-5,第37段),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建议缔约国:

(a)打击童婚这一有害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这项工作,包括消除其根源,同时鼓励举报,建立此类案件的侦查机制,根据强迫婚姻的刑事罪起诉女童童婚,要求所有婚姻进行民事登记;进行立法改革,以保护未登记婚姻及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和女童以及此种结合所生子女的权利;

(b)严格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为被迫接受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妇女提供服务,包括求助热线;

(c)根据《2023-2030年残疾人独立生活和去机构化战略》及其《2023-2025年行动计划》,优先考虑残疾母亲的去机构化生活安排,改善支助服务,以使残疾母亲及其子女享有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b)、18(c)、26(a)和44(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9.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