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提交的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

引 言

在国内和国际真正承认妇女人权的倡议是一件激动人心的事情,危地马拉国家历来致力于此,并且得到危地马拉各妇女组织的积极参与。她们团结起来进行一系列活动,巩固并显示出妇女在促进、保卫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成果上取得的进展。

危地马拉历史证明了妇女在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尽管在危地马拉这类国家中依然存在明显的大男子主义倾向。

本文件涉及1992-1998年这一时期,将突出介绍根据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承诺而采取的主要行动。

文中将解释为妇女达到性别平等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妇女在诸如劳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都对危地马拉的发展起着主要作用。

应该指出,虽然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的女性人权积极分子为维护妇女人权一直做出大量努力,但是仍然受到一些限制,因而不能落实为具体措施,从而不能实现她们的充分而全面的发展。危地马拉妇女组织向危地马拉共和国国民议会的议员们提交了法案,以便修改法律,引进显然符合妇女利益的观点和机制,从而使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衍生的准则可以和谐地列入国内的立法和行政实践之中。

本报告的拟定基本上依据对为妇女问题工作的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我们通过本文谨向它们表示感谢,感谢它们所做的最好的共同努力和贡献,感谢它们对政府人权事务行政政策协调委员会提供的支持,这才使得本报告的拟定成为可能。

危地马拉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的关于妇女状况的报告

概况

人口:

危地马拉领土面积为108 889平方公里,划分为22个省、330个市,人口增长率估计为2.9%,但省与省之间的差别很大,土著人居住的地区的增长率最高。

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以下称“统计所”)最近的人口普查,危地马拉人口有8 331 874人,其中男性 4 103 569人,占49%;女性4 228 305人,占50.7%。

农村人口为5 417 687人,占65%,城市人口2 914 687人,占35%。农村人口中妇女占50%,即2 706 283人,而在城市中妇女人口占52%,即1 522 022人。

危地马拉是一个多种族、多文化和多语言的社会,由玛雅人、拉迪诺人、加利弗纳人和辛卡斯人组成。统计所又把种族进一步划分为土著人(占42.8%,3 476 684人)和非土著人(占57.2%,4 637 380人)。

14岁以下人口占44%,24岁以下人口占65%,预期寿命60岁。

危地马拉男女的婚姻状况划分为:已婚的1 869 801人,占35%;事实结合的1 095 331人,占20.5%;离婚的占1.6%;寡妇占4.4%;独身男女占38.5%。

危地马拉目前拥有10 029 714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92人。6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在20 017个地方中,87%人口不足1 000人。45%的居民在15岁以下,只有3.3%的居民在65岁以上。妇女占总人口的49.4%,其中不到一半是育龄妇女。土著人占41.9%,他们由超过21个语言群体组成,占主导的是K’iché、Kaqchikel、Q’eqchi 和Mam四个语言群体。

社会经济:

根据统计所资料,1995年的土地占有情况是:土地所有者中的22%占有66%的可耕地。1996年正式货币格查尔与美元的汇率是:6.09个格查尔兑换1美元。

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为156.301亿美元,外债为15.259亿美元,通膨率为10.9%。1996年经济自立人口320万人,无业人口158 200人,占4.9%。

10-17岁青少年经济自立人口为 447,886人,其中10-14岁的占44%,15-17岁的占66%。1995年人均月收入为906.43格查尔,5口之家月平均基本食品支出为2,500格查尔,1996年的贸易逆差为9.33亿美元。

政治 :

1991-1997年期间,危地马拉发生了突出事件,妇女在社会政治的许多领域扮演了主角。1991年已有妇女参与政治决策,而担任总统职务的是一位民主选举出来的领导人,这是自16届军政府以来的第二个文职政府。历届军政府都实施使妇女成为法律主体的政策;因此,国民议会通过了第64-92号法令,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修正案确认了《政治宪法》规定的男女在相同条件下获得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平等权利。

但这一过程在1993年5月25日被中断,因为豪尔赫·塞拉诺·埃利亚斯总统颁布法令宣布暂停实施《政治宪法》中的40多项条款,解散国民议会,并解除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大法官的职务。这一切意味着一次政变,最终破坏了通过民主建立起来的法律-政治体系。由塞拉诺总统颁布的美其名曰“政府暂行准则”的第1-93号令而引起的宪法-政治危机,证实了被解散的机关的稳固性,使原先建立的机制在解决总统继任问题上发挥了作用。

宪法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宣布第1-93号令由于违宪而非法,并决定该令完全无效。总统拒不执行宪法法院的决定,后者发布执行决议,命令安全部队使之执行决定。部队遵守并执行了宪法法院的决定,总统因此只好卸任,而根据《宪法》第186条,副总统不能担任总统。

根据《宪法》第189条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长期出缺时,应以国民议会全体议员的2/3赞成票任命一人为总统。国民议会选举拉米洛·德·里昂·卡皮奥为总统(此前他担任人权检察长),阿尔杜洛·埃尔布鲁杰·阿斯图利亚斯为副总统。

危地马拉人民在以和平方式恢复被破坏的宪法秩序上表现出很高的公民素质,他们是通过国家报、全国所有大学、天主教教会、企业家组织、群众团体、工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团结并履行旨在维护宪法秩序的诸多制度才得以做到的。

危地马拉民族革命联盟(危民革联)同危地马拉政府之间的谈判始自比尼西奥·塞雷索民主政府时的1986年5月25日Esquipulas声明;为寻求和平和地区发展而开始了和平进程,以1987年8月7日签署的《以政治手段寻求和平基本协议》规定实现稳定、持久和平的程序。

1993年建立了一个常设和平论坛,旨在讨论有关协议的实质性问题,还在1994年5月设立了民间社会大会,以重开谈判过程;该大会使社会各阶层聚集一堂。妇女们开始参与,特别是参加工会和群众团体。在这一过程中,其他各阶层本来难于设想会有一个有组织的妇女阶层;但是随着进程的推移,这一障碍得以克服,从而做到在协议中体现妇女的要求。这是一个历史性里程碑,标志着妇女从其自身和特殊角度参与解决全国性的问题,标志着承认她们参与危地马拉社会的发展。

在阿尔尼罗·阿尔苏总统任内,1996年12月26日,签订了稳定持久《和平协定》,从而结束了35年来给危地马拉社会带来痛苦的武装对峙,为履行《和平协定》中的各项承诺开辟了道路。

《和平协定》中有政府对于有关妇女全面发展的承诺,这将导致制定和执行融入性别观点的国家政策。

第一部分

第一条 公约中歧视定义的适用性

1985年制定《危地马拉政治宪法》的立宪国民大会组成人员指出,定义合乎人道,因为它把保护人作为主要关切的事情。这一关切从公约的前言就突出显示出来,因为前言确认人作为社会秩序的主体和归宿的至高无上性,承认家庭是社会的精神和道德价值的源泉,承认国家有责任促进共同福利,而第四条则规定人类的自由平等权利。

危地马拉的历史学家们承认,我国在其社会-政治发展的各个时期已把人权纳入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性别歧视的条条框框,实现男女权利平等的任务一直是困难的。

第二条 保护妇女不受歧视的行政和立法措施

危地马拉一直在进行旨在根除社会上对妇女歧视的活动,因此自批准公约时起,公约就成为危地马拉国内法制的组成部分,《共和国政治宪法》第46条就规定:在人权问题上,国际条约和公约优先于宪法;因此公约中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可以对有关的司法机关引用。因此,《政治宪法》第40条承认人类平等。根据以上所述,危地马拉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对履行公约条款做了承诺。

《政治宪法》第273至275条规定,维护宪法秩序的公共单位是国民议会的人权委员会,而负责促进、检察和保护普遍人权的则是人权检察长这个人物。

国民议会颁布的第54-86号法令及其经修改的第32-87号法令规定了国民议会人权委员会的职能和人权检察长的职能,以正确行使和管理《宪法》保障的人权。人权检察长的职能是:

根据第32-87号法令第13 条规定,“人权检察长的基本职能是:

促进对人的管理的良好运作和简便;

调查和披露伤害人的利益的行为;

调查任何个人对于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检举;

私下或公开告诫官员改正引起非议的行政行为;

公开谴责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

适时地为此推动采取法律或行政行动或手段;

本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按照法律授权,人权检察长有权了解对全国各地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检举。受保护的权利包括《宪法》第二章和危地马拉接受并批准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中列举的个人、社会、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中设有妇女人权维护局,它是人权检察长创立的一级机构,旨在维护和促进危地马拉妇女的人权。

妇女人权维护局的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

进行妇女人权教育和宣传;

关注遭到强暴和侵害的妇女;

维护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加强省一级对妇女的帮助;

建立有关的法律和社会机制。

这样,危地马拉立法本身就规定了诸多手段,以保证《政治宪法》确认的权利得到尊重,并且授权司法机关可以对人身保护和违宪行为采取行动。

国家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根据1996年9月6日第356-96号政令,制定了“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方案”。方案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许多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在保健、教育、基础服务和增加收入等各方面活动的支持;并且得到技术和资金支持,以改善处于贫困,甚至极端贫困的农村妇女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条件。

1991年全国妇女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妇女事务办公室”)提出关于修改《民法》、《刑法》和《劳动法》的首批建议,并提交给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1992年9月通过国民议会64-92号法令对《劳动法》做了修改。所做的修改有:产后休假从45天延长到54天;收养一个男孩或一个女孩的妇女有权享受产后休假,以密切养子女同母亲的关系;哺乳期从女工参加劳动起计算,而不是从生产时计算。

1994年危地马拉根据第69-94号法令批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确认暴力是由于男女在社会、经济、法律、政治和文化诸领域存在不平等而产生的一个社会问题。危地马拉在履行公约中采取了立法措施,以减少和根除家庭暴力。为此国民议会第97-96号法令颁布了《防止、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法》。该法建立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诸多机制,以消除法庭和行政机关对妇女的歧视。

1995年12月10日,一批危地马拉妇女依靠人权法律行动中心的咨询、法律专家的领导和帮助,根据《政治宪法》第46条和危地马拉批准的国际公约,向宪法法院提出一项违宪动议,反对《刑法》第232至235条,因为这些条款把通奸罪定性为只应归咎于妇女的罪行,这就违反了《政治宪法》确认的平等原则。

宪法法院1996年3月7日的判决认定《宪法》高于一切是国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判决把《宪法》中充分承认的平等权利与《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照,确认这是对已婚妇女的性别歧视形式,因为这些事实是在同样条件或同样情况下发生的,已婚男子这样做没有定性为通奸,而其性别却与此罪行有直接和毋庸置疑的关系。过去对这种罪行只惩罚女方对配偶的不忠,就对同样的行为给予不平等的处置。立法者对同一情况所规定的区别对待是不合理的,过去在危害家庭法律秩序和婚姻秩序的罪行中对此没有规定,也没有找到正当的解释,既然这是些应受保护的价值,那就理应同等地惩罚男女配偶双方。《刑法》中被分析为歧视性的条款与《政治宪法》第4条相矛盾,因此宪法法院认定应从法律制度中予以废除。因此,宪法法院合乎逻辑地判决国民议会第17-73号法令所颁布的《刑法》第232、233、234和235条违反宪法。

为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障在教育方面与男子的权利平等,政府在1993年12月3日发表了第711-93号政令,据以建立由妇女事务办公室、国家教育理事会、改善人力资源和职业适应系统、国家教材中心、农村社会教育局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们组成的机构间委员会,以进行必要的活动,从教材中清除关于男女在社会上所起作用的死框框。

1996年11月18日,依靠荷兰、瑞典、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妇女事务办公室开始实施有关妇女的、名为“妇女与法律改革”的对法律改革提供技术-政治支持的方案。方案的产生要归功于支持妇女的努力,她们要求立法机关加快制定一批法律,以减少危地马拉现有法律中的不平等和对于妇女的歧视。目前由有关的立法委员会正在讨论的主要法案有:

设立国家妇女研究所法;

民法;

刑法;

劳动法;

保健法;

国家养老法;

选举和政党法;

危地马拉社会保障局组织法;

外交服务法;

教育法;

非政府组织也拟定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一些法案,如:

尊重并全面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法;

修改选举和政党法。

为实施《和平协定》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巩固文职政府权利和军队在民主社会作用”的规定,已根据1997年3月19日第221-97号政令,设立了“加强法制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是就围绕关于法制的广泛辩论提出报告和一揽子建议。委员会由12人组成,他们都以公民身份行动,不代表任何阶层或机构,所做的工作是荣誉性的。委员会对其提出结论和建议的主要议题是:

现代化

实现公平

简化司法程序

职业美德

1998年5月26日,委员会就涉及司法行政的修改宪法问题建议提出一份报告。其中的一些建议是:

关于司法现代化,加强机构规划的等级统一,负责收集情况并提出有前瞻性的预见。

开发良好的行政系统,例如重组购置和投资程序系统以及财产登记。

国内服务分权化。

关于实现公平有以下建议:

在选择解决冲突方法时,向人民提出的条件,不应适用于那些能够为之付费的人的私人化法律。相反,利用上述条件应该实际上成为普遍的可能性。

司法机关应推动履行规定法官责任的法律条款,这就是按照一定的程序促进各方和解。这种推动还应得到对法官进行关于培养和解技巧的教育活动的支持。

委员会重申一条标准,即《宪法》应承认习惯法的存在。这种承认包含这样的可能性:司法行政部门应懂得国内多文化和多种族的现实,并借以达到社会的法制化,遗憾的是,这正是今天所缺乏的。

委员会关于简化司法程序的一些建议如下:

在非刑法问题上,法律在审理的第一阶段应只限于书面记录,惟一的目的是让双方确定争议的事实;澄清那些可以构建诉讼关系的问题;并且确定进行庭审的意图。

庭审是诉讼的中心和高潮阶段。在这一具有强制性的阶段,法官从开始就应该力图调和各方。如不能做到,就该转入第二阶段,各方会提出证据,进行辩护,最后则由法官宣判。

法官出席庭审具有强制性。

对解决同一性质的争端只规定一种程序。

限制滥用反驳手段。

在刑法问题上,要使法官根据责任授权负起不能推诿和不容拖延的责任,去听取被告的声明,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接近被告。

对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以辅助形式利用司法机构法转述本该在庭审时以书面形式宣布的决定的法官和大法官,应该给予惩处。

在有关职业道德问题上,委员会认为应该提出以下这些建议:

司法职业法应该规定适当的保证,以便司法职能的行使能在高水平职业道德和运作独立性中实现。

司法职业的基本目标是尽可能地保证最好的职业质量。在这一前提下,各级法官和大法官的选拔应根据他们的业绩,而业绩应以客观和透明的方式确定。任命仪式应在这一公开而透明的选拔程序终结之时举行。最高法院大法官则应由国民议会任命。

司法职业必需引入对法官和大法官继续培训和经常评议体系,以保证他们在履行职务中保持质量。

1997年11月12日设立了全国妇女论坛,参与的有全国有代表性的所有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妇女组织,旨在提出和促进一些行动,以实现《和平协定》中有关妇女的承诺,以及危地马拉是其缔约国的各项国际公约和条约在这个问题上的承诺。论坛的活动针对三个主要议题:

实施生产方案;

社会发展;

公民-政治参与;

立法改革。

1998年11月12日和13日妇女论坛分析了来自妇女的促进危地马拉妇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项建议,全国各语言地区的代表都参加了这一活动。

危地马拉玛雅人组织协调处按照土著人种认同协议的授权,于1996年8月设立了土著妇女权利常设委员会。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2日向和平秘书处提交了设立印地安妇女保护局方案。

应该指出,在采取立法措施根除对妇女歧视问题上, 1998年10月13日对设立国家妇女研究所议案进行了二读,以便国民议会通过。

1998年11月19日,国民议会以第80-98号令,通过对《民法》第109、110、114、115、131、132、133和255条的修改,在草拟本报告时正等待政府的批准。

第三条 为妇女在机会平等中得到发展和提高的方案和措施:

在这个问题上,危地马拉政府通过国家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和妇女事务办公室,并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个方案,命名为“国家关于危地马拉妇女进步和发展的政策,1997-2001年机会平等计划”,旨在由政府机关推行措施、方案和计划,对危地马拉妇女现在的处境和地位实现质的改变,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加强她们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所有结构层次的充分参与。方案正在由政府的社会内阁进行分析,一旦完成将提交国民议会研究和讨论。

在危民革联同危地马拉政府为实现稳固持久和平的谈判成果中,载有以下有关妇女发展的承诺:

《关于安置武装冲突中离乡背井人民的协定》:

关于安置离乡背井人民的保证(第二条第2款)

“ 特别强调保护妇女家长家庭、寡妇家庭和孤儿家庭,他们是受害最严重的”。

安排离乡背井人民参加生产并开发重新安置地区(第三条第8款)

“政府承诺消除事实上或法律上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不论是在获得土地、住房和贷款上,还是参与发展计划上。性别观将被纳入发展总战略的政策、方案和活动之中”。

《关于土著人民的特性和权利的协定》:

反对歧视(第二条A款第1项)土著妇女的权利。

“人们认识到土著妇女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和无助,因为她们既受到作为妇女和土著人民的双重歧视,同时还要应付极端贫穷和剥削情形严重的社会。政府承诺采取下列措施:

提倡立法把性骚扰定为刑事罪,在决定性犯罪的刑罚时特别考虑受害者是否是土著人民;

在土著妇女的参与下设立土著妇女保护局,包括法律咨询服务和社会服务;

促进对《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形式公约》的宣传和忠实执行”。

(B款第2项)

政府敦促传播媒介和人权组织合作,以实现本条提出的目标”。

文化权利(第三条G款,教育改革,第4项)

“为了使土著人民有更多机会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应当加强奖学金和学生赠款制度。含有文化和性别陈规定型看法的教材也应予订正”。

公民、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第四条F款)

在法律上保护土著社区的权利(第9项g目)

“在取得土地、住房、贷款以及参与发展项目方面,消除事实上或法律上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形式”。

《社会经济问题和土地状况协定》

民主化和参与发展(第一条B款,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第11项)

“妇女的积极参与是危地马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家有义务促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B款第12项)

“确认妇女对经济和社会活动各个方面的贡献,尤其是她们改善社团的工作,她们的贡献没有获得充分重视,有关各方同意必须加强妇女在平等基础上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B款第13项)

“为此目标,政府作出承诺,在发展战略、计划和方案内考虑到妇女的特有经济和社会状况,并基于这一考虑培训分析和规划方面的公务人员”。这一承诺包括:

确认男女在家庭、工作、生产部门和社会与政治生活方面具有平等权利,并确保妇女拥有与男子同样的机会,特别是在取得贷款、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和技术资源的方面;

教育与培训:确保妇女在教育和培训方面拥有平等机会和条件,并消除教学课程内对妇女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住房:确保妇女以平等的条件取得自己的住房,消除妇女在房租、贷款和建筑方面遇到的束缚和障碍;

保健:执行全国妇女全面保健方案,这意味着在资料、预防和医疗照顾方面向妇女提供适当的服务。

就业:确保妇女就业权利,为此必须:以不同方法进行妇女的职业训练;修改《劳动法》,以确保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在农村地区通过重视和报酬妇女的劳动,确认妇女作为农业劳动者的作用;颁布法律以维护女家庭雇用的权利,特别是在公平薪酬,工作时间,社会福利以及尊重她们的尊严等方面;

组织和参与:确保妇女的组织权利,并与男子平等的条件参与地方、区域和全国各级别的体制的决策权利;提倡妇女参与政府管理工作,特别是拟订、执行和监督政府的计划和政策;

立法:修改国内法及其法规,以便消除妨碍妇女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活动的一切形式歧视,并履行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政府所产生的承诺。

第二章社会发展。A款教育和训练。b 项

避免长期贫困和社会、种族及地域等形式的歧视,尤其是由于城乡差异引起的歧视。

社会参与(B款g 项)

鼓励市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包括妇女团体、土著组织、工会、公民和人道主义协会)通过地方保健制度和城乡发展委员会踊跃参加保健服务和方案的规划、执行和监督其管理。

劳工保护法(E款d 项)

分散并增加劳动检查,提高监督能力,以监督实施国内法关于劳工的准则以及危地马拉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监督执行关于妇女、移徙临时农工、家政工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和其他处于较易受伤害、得不到保护的境况的工人的法律。

在土地状况和社会发展方面(第三条)有以下几点:

参与(A款第33项)

必须调动农业部门的所有行动者的能力来提出建议和采取行动。这些行动者包括:危地马拉的土著人民组织、生产者协会、商业协会、农村工人工会、农村和妇女组织或大学和研究中心。为此目的,除了本文其他各章的规定外,政府承诺:

(a)加强例如小农协会(Empresas Campesinas Asociativas)、合作社、佃农协会、半公营公司和自主企业及家庭企业之类农村组织的能力,使它们充分参与与它们相关的所有事项的决定,并建立或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国家农业部门涉及农村发展的机构,从而使它们能促进这种参与,特别是妇女充分参与决策程序。这样做将加强国家行动的成效和确保它回应农村地区的需要。特别是鼓励参加发展委员会,以之作为共同拟订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框架;

(b)加强和扩大佃农组织、农村妇女、土著组织、合作社、生产者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农业发展理事会,作为为促进农村发展进行协商、协调和社会参与决策程序;和特别是执行本章规定的主要机制。

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信托基金(B款第34项)

促进佃农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目的,政府将采取下列行动:

在基础广泛的金融机构内设立土地信托基金、以便最好是在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之间,提供贷款和鼓励储蓄。

土地信托基金将主要负责通过政府供资购买土地;推动建立透明化的土地市场和将便利土地开发计划的更新。

基金将考虑到经济和环境上可持续的要求,优先把土地分配给为此目的组织起来的农村男女。

《关于巩固文职政府权力和军队在民主社会作用的协定》:

妇女参与加强文职政府(第六条第59款a)至d)项和第60款)。

为加强妇女参与文职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承诺:

“在全国开展宣传活动并推行教育方案,对人民进行一项教育:妇女有权积极而坚决地参与加强文职政府,她们不受任何歧视,并且城乡妇女完全平等。

采取相应措施以便政治社会性组织执行特殊的鼓励和帮助妇女参与的政策,视之为加强文职政府过程的一部分。

尊重、促进和支持城乡妇女组织,并使之成为常设性的。

决定要在所有行使政权的形式中为有组织的或无组织的妇女规定参与的机会”。

《关于执行、遵守和核查各项和平协定时间表的协定》:

承诺29 ,妇女论坛

“协助召开妇女论坛,讨论关于《和平协定》中有关妇女权利和参与的承诺”。

论坛于1997年11月12日设立,参加的有全国最具代表性的政府妇女组织和非政府妇女组织,旨在发起和促进多种行动,以履行《和平协定》中和危地马拉国家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中有关妇女的承诺。

论坛就四个主要议题进行了工作:

实施生产计划;

社会发展问题,包括教育和全面保健主题;

公民-政治参与;

立法改革。

第四条 实现男女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

危地马拉1985年《宪法》理论部分规定了个人和社会的原则和权利,第4条规定:“危地马拉所有的人在人格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男人和女人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有同样的机会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其人格被贬低。人与人之间应该像兄弟。”

从所引宪法准则可以看出,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妇女是国家的责任,因此通过国家法院对真正保护妇女的法律意图予以保障,使平等成为实际的和真正的。

尽管宪法有所规定,但这一准则在有关妇女权利上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执行,因为危地马拉社会仍然是大男子文化占统治地位;面对准则同现实的差异,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已向立法机关提交法案,这将使妇女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领域得到发展。

危地马拉国家为弥合男女之间事实上不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具有长久性,例如在教育和保护母性方面的措施,这些已写在本报告相关章节中。

第五条 消除性别歧视者的僵死观点:

消除教科书和一般教育材料中的僵死观点:

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所属的妇女事务办公室在对书籍和教科书进行研究和判断之后,在儿童基金会和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下,于1989年设计了一套方法以消除性别歧视者的作用和僵死观点。这套方法已在各种训练班中进行宣传,其对象是教科书的设计者和出版者、小学的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为推行这套方法已按照第711-93号政令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

妇女事务办公室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中还包括危地马拉圣卡洛斯大学与该办公室的一项谅解协议,规定把性别观点纳入学术单位和职业监督系学生以及颁发职业证书之中。

消除启事和广告中的僵死观点:

危地马拉劳动立法,即国民议会第1441号法令颁布的《劳动法》,禁止在媒体上发布的招聘启事把个人的性别、种族、婚姻状况作为选择岗位的具体条件,除非由于工作性质本身特殊而对此有所要求;无论如何,劳动监察总局作为劳资关系的监察单位,必须相应地扩大许可范围。

法律体系本身规定,对于违反禁令的,应处以从1 500格查尔到5 000格查尔的罚款。这是迄今为止对于在媒体上消除性别歧视者的僵死观点的惟一法律措施。

家庭教育 :

促进家庭幸福协会这一非政府组织正在通过训练班和座谈会的方式,对男男女女进行性教育、计划生育和预防性病的教育培训活动,这使人民提高了对于分担家庭责任的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的首要目标是在全国开展一场更新和深化家庭价值的运动,为此它按照1996年7月24日第298-96号政令设立了全国家庭委员会。委员会现在已拥有22个省级委员会,在其中工作的有当地官员和团体领导人。委员会的目标是:

从事恢复弘扬危地马拉家庭价值的教育活动。

促进夫妇对于分担家庭义务的责任感。

增进家庭中互敬、理解和和睦。

全国家庭委员会正在做的工作有:

开展活动以便实现一项推动家庭全面发展的立法;

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家庭价值运动;

加强省级委员会的工作。

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卫生部),作为卫生政策的掌管单位,为促进对妇女的卫生服务,制定了“妇女、卫生和发展”方案。已通过该方案就性别和健康理论问题对男性进行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活动,旨在提高男子群体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有助于减少男女间的不平等。该方案正在奇马尔特南戈、托托尼卡潘、萨卡特佩克斯、下维拉帕斯和上维拉帕斯等省进行。

保护家庭:

危地马拉国家为采取立法措施以减少和根除家庭暴力、促进配偶间的权利平等,颁布了国民议会关于“预防、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法”的第97-96号法令。

1991年由卫生部的妇女、卫生和发展方案、妇女事务办公室、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发展部、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儿童基金会所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社会中受侵害妇女人数很多,她们受到肉体的、心理的和性的伤害,这些构成对人权的侵犯。

第97-96号法令的《预防、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法》规定国家应通过人权检察长建立一个机构负责协调举办训练班、讨论会和报告会,对男女法官、法庭的辅助人员、监察部、总检察院和其他执行这一法律的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家庭暴力及其后果。同时,该法还指出,国家检察院是领导机关,负责执行根除家庭暴力的公共政策。

为了执行第97-96号法令制定的准则,有关机构开展了多种活动:

人权检察院通过1991年为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而设立的妇女保护处,采取了以下行动: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紧急指导。

对向人权检察长举报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

提供心理治疗。

推动组建“防止对妇女暴力行为常设行动论坛”。

培训辅助人员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案件。

同国内妇女组织一起组建支持网络,照顾受暴力侵害的妇女。

在国内推动设立新的机构和团体。

国家总检察院是掌握根除家庭暴力政策的机关,它通过维护妇女权利联盟进行了以下活动:

在国内举行关于家庭暴力及其负面结果以及有关法律机关提供保护的报告会。

举办无暴力日讨论会。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报告会。

培训负责执法的官员。

1997年间,国家总检察院收到1039次检举,其中有:不提供生活费、辱骂、殴打、性迫害、威胁杀人、领走未成年子女、无理解雇、恶劣劳动待遇、分居、搬走家具和其他家庭暴力。

监察部根据国民议会第40-94号法令颁布的该部组织法设立了8个监察司,负责刑事追究。其中妇女监察司根据其组织法第37条承办涉及1名或多名妇女的案件和与其妇女地位有关的案件,不管是作为受害者还是作为被告。该司已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工作,由1名司长、2名监察员、4名助理监察员、4名工作人员、1名心理医生、1名书记和1名行政秘书组成。

妇女监察司做了以下工作:

通过法医处关怀受害者;

提供全面保护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为此提供法律、心理、医疗和社会救助。

1995年至1998年3月期间,处理了4 208个案例,其中主要的违法是家庭暴力、威胁、凌辱、虐待儿童、偷走未成年人、伤害和强奸。

为了获得这一社会现象的统计材料,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组建了预防家庭暴力全国协调处,设计了统一登记表记录对家庭暴力的检举。应该特别指出,协调处的工作包括:宣传《预防、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法》,对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执法和统一登记表的培训。

第六条 铲除卖淫

在危地马拉,卖淫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源于大男子模式而扎根于社会,大部分发生在女孩和少女身上。最近的研究表明,危地马拉妇女中的卖淫并非女性人口中的病毒携带者危害男子健康或性扭曲的一种社会现象,而是一个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奴役和剥削妇女的过程。

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存在于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领域。极端贫困使许多青年和成人为得到收入去从事不正当活动。

这一现象中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成千上万的女孩卖淫同其家庭的一些不良现象掺和在一起,例如她们被家里遗弃、受虐待和得不到宽容,从而有窒息感而出逃或被赶出家门。

根据许多研究,多数卖淫女孩和少女的初次性活动发生在童年时期(8-11岁)结束之前,其余的则在青春期刚开始的时候。1994年由儿童希望、救助中美洲的男孩与女孩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这些组织进行的一项关于危地马拉儿童卖淫的研究表明,被研究的卖淫女孩都属于危地马拉社会最贫困的阶层。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赞助委员会有关卖淫法律方面的一项研究,已存在一套关于卖淫、特别是儿童卖淫的法律;但是,研究指出,这套法律是含混的,既禁止又容许卖淫。当发生在第三者身上的时候,它禁止并且处罚;但是,根据性别歧视者的道德,如果卖淫是由成年妇女自愿做的,则可以容许,似乎成年可以使她们不再是受侮辱者和受损害者。

正如所做的研究指出的,卖淫在危地马拉不是非法的,性劳动者受控制性传染病法规的管理,因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在其住地的健康中心登记;

取得证明其已经登记的卡片;

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频率,接受定期的妇科检查;

向卫生当局、卫生督察员或警察出示卡片和管理证,以证明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法律框架:

危地马拉《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卖淫”的第5章第188条规定:“腐蚀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介绍、帮助或鼓励未成年人卖淫或性堕落,即便受害者同意参加或观看性行为,也应该被判处二年至六年的徒刑。”

第189条.关于严重腐化堕落行为规定:“前一条规定的处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加重2/3:1.如受害者小于12岁;2.如果出于牟利或者为满足第三者的欲望;3.如果使用暴力欺骗、或者权势;4.如果是有害的、年龄过小的或过分的性活动;5.如果行为人是受害者的长辈、兄弟、监护人、教育者或守护人;6.如果前一条所列举的行为是习惯性的”。

第190条.通过许愿或约定的引诱:“通过许愿或约定——即使看来合法——而引诱或导致未成年人卖淫或性堕落者,处以一年到三年的监禁。

以任何目的或借口帮助或支持未成年人在家中或其他地方继续卖淫嫖娼或性堕落者,处以同样的刑罚。”

《刑法》第六章对于买卖妇女和经营妓院者规定有以下准则:

第191条.拉皮条行为:“为牟利或为满足他人欲望,唆使或帮助不分性别的卖淫嫖娼者,处以500至2000格查尔的罚款。

出于自身利益而从事上一段所列举的活动者处以300至1000格查尔的罚款。”

第192条.严重的拉皮条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前一条所列举的处罚加重1/3:1.受害者为未成年人;2.行为者是受害者的旁系亲属、监护人、教育者或守护人;3.行为人使用暴力、欺骗或者权势。”

第193条.妓院经营者:“对本章前面条款未包括而全部或部分靠一个人或几个人从事卖淫或从卖淫中获利者为生的人,处以500至3000格查尔的罚款。”

第194条.贩卖人口:“以任何形式引诱或帮助妇女入境或出境从事卖淫者,处以一年至三年的监禁和500至3 000格查尔的罚款。

对从事上一条列举的活动但贩卖男孩者给以同样的处罚。

如有本法第189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则处罚加重2/3。”

第195条.色情展示:“在公众或公开场合展示或令别人展示色情活动者,处以200至2 000格查尔的罚款。”

第196条.色情刊物和表演:“出版、制造或复制色情书籍、文字、形象或物象或者展示、发行或使之流传者,处以300至5 000格查尔的罚款。”

上述刑法规范的执行由于危地马拉社会中可以看到的两种现象而受到限制:

这些活动在危地马拉社会中被看作男性文化发展的一部分,这对于消除这些行为是一个限制性因素;

对于向职能部门检举这些活动的权利,人们受到的是社会对这类问题漠不关心,视之为对社会少有或没有影响的家庭问题。

有利于性劳动者的措施:

非政府组织“危地马拉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协会”从1996年2月14日起实施“接纳(Sala)”方案,其目标是:

保护性劳动者健康,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对她们生活的影响。

改善性劳动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状况,让她们加入接纳方案。

提供加强性劳动者自尊的空间,通过举办集体共生活动提高其呼声。

为性劳动者举办劳动训练班,并使她们加入。

这些目标正在通过向性劳动者提供收容的经常活动而得以进行,在这些活动中把她们作为组成社会一部的分人来尊重和评价,因而理应得到平等对待。收容的地方叫做“绿色家园”,里面向她们提供:

女心理医生照顾,给予感情支持;

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咨询、计划生育、怀孕控制、性传染疾病的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梅毒和帕帕尼科拉乌氏检测以及避孕方法;

免费牙科治疗;

免费体操和快速增氧体操;

教育,包括训练班和谈话,提高自尊和增强体质;

卫生、饮食和住宿基础服务。

接纳方案的其他目标是便利和加强性劳动者组织起来,使其扮演争取自身劳动和社会权利斗争的主角;组成性劳动者集体并在1999年举行首都区性劳动者会晤,以分析她们的人权和劳动权的进展。

1997年10月1日至3日,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举行了拉丁美洲性劳动者第一次会晤,会晤的名称是:“拉丁美洲的妓女:她们的呼声,关于需求和行动的会晤”。探讨的问题和需求有:

在健康方面,有对保健治疗的歧视,医疗控制的收费很高,卫生部对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的防治缺乏支持,由于嫖客拒绝而难于使用避孕套,健康卡片使用不当,从而转变为警察镇压的手段。

在司法方面,有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而且不许性劳动者自由流动;没有把性劳动规范为劳动的立法,从而使她们不能得到社会保障,不能得到医疗服务、退休金、住宅和教育。

在社会方面,有把卖淫视为犯罪的观点,从而导致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歧视、对她们的子女的歧视以及侵犯性劳动者的人权。由于上述一切,性劳动者集体迫切要求把性劳动正当化,废除镇压,对警察进行人权教育和给予社会福利。

此次会晤提出的行动如下:

组建一个网络(拉丁美洲性劳动者人权网络)以便利各国性劳动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采取共同行动。

向泛美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本国卫生组织检举不履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的法规的行为。

要求卫生部全面关注性劳动者的健康并尊重她们的隐私。

向国际和本国人权组织检举侵犯性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行为。

修改法律使之承认性劳动也是一种劳动,并保障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取消现存的镇压和歧视。

实施提高认识方案,转变社会对性劳动者的态度。

实施教育、保健和培训方案。

加强国内和国际性劳动者组织,组织定期活动。

非政府组织“只是为了妇女”是一个非营利的教育中心,它于1991年开始活动,旨在对流浪街头、处境很危险的未成年女孩进行工作。其目标中包括支持和鼓励女青年不要流落街头,而是要真正参与国家的发展进程。

这个中心的方案和计划是为了提高妇女的地位,使之发挥最大的潜力,使男女都参加劳动,实现一个互助、和平和公正的社会,使男女都组成社会集团来维护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政策。

“只是为了妇女”拥有三所学校,即:

第一所学校是开放型的:其目的是使未成年女孩放弃流浪街头而作更好的、主要是教育的选择,以便她们达到全面发展。为达到这个目标得使她们习惯于把这个学校看作自己的基准点,根据能力学习绘画、体育和艺术,作为一种劳动治疗方法来提高对自己的评价和自尊。这个学校点给她们提供早餐、廉价午餐和零用钱。

戒毒学校:来这个学校的是嗜好毒品的女孩,她们得在这里呆六个月到一年,以便找到解决她们问题的方法。这个学校提供正式教育、技术教育、体育、提高自身价值教育、当领袖的教育、医疗服务和心理服务。

离家母亲和未成年女孩学校:到这个学校来的是已经过第一所学校转变过程的母亲和未成年女孩以及高危险的女青年。

预防方案包括预防虐待和性迫害、女孩及其群体参与冲突的解决;指导她们向职能机关检举;进行生殖健康教育。

第七条 参加政治和公众事务的机会:

危地马拉立法规定年满18岁的人民获得公民身份,并允许他们参与政治。《政治宪法》第三章第136条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如下:

在公民簿上登记;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投票的自由和真实以及选举过程的纯洁;

担任公职领导人;

参与政治活动;

维护总统更替和不得连任原则。

1994年统计所所做的人口普查指出,当年有妇女人口4 228 305人,男子人口4 103 569人。1998年3月31日公民登记簿上有登记参选女公民1 631 443人,占登记总人数的41.15%,其中识字的1 079 009人,文盲552 434人。同时登记参选男公民为2 333 227人,占登记总人数的58.85%,其中识字的1 635 682人,文盲697 545人。

但是,正如所看到的,危地马拉妇女占人口的50.7%,而在公民登记中女公民的登记比例却较低。

妇女从1945年的《政治宪法》中获得了公民权,可以行使选举权,但这个权利对于妇女是选择性的,对于男子才是强制性的;妇女获得了担任大选职务的权利,但要求会读和写。

1998年3月31日按性别登记参选的公民:

资料来源:统计所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的材料

男女公民的识字与文盲率:

资料来源: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妇女与法律改革法案”材料

妇女从1945年《宪法》中获得公民权并可以行使选举权,但仍保持对文盲妇女的歧视,她们因而没有公民资格。该《宪法》中妇女的选举权是选择性的,而对男子则是义务。同时妇女从该《宪法》获得担任大选公职的权利,条件是会读和写。

1956年《宪法》维持对文盲妇女的歧视;但规定识字妇女行使选举权,区别在于对于她们也是义务。

1965年《宪法》破天荒规定无歧视的普选权,规定是识字者的义务,对于文盲则是选择性的,并有权选举和被选举,而无须是识字者。1985年《宪法》第135条和第136条规定危地马拉人的普遍权利和义务,从而纳入在性别问题上的进步,在第4条规定男女平等。

尽管在公民资格的立法上取得进步,但社会指标确认妇女仍很少走上政治社会领导岗位、参与决策,更不用说担任普选产生的领导职务。

担任公众领导职务:

50年代只有1名妇女议员;70年代有4名女议员;80年代有6名女议员;1986年在参与制民主开放的规范中,妇女参政获得更大的空间。

1990年选举中,在被提名参加副总统的候选人中只有1名妇女(Aracely Conde de Paiz 博士),而在1995-1996年大选中则有1名妇女被提名担任总统职务(Flor de Maria Alvarado Suarez de Solis )

目前在政府70个副部长和国务秘书职务中只有8个由妇女担任,有1 名妇女担任部长。

在立法机构中,根据国家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1997年的研究论文“危地马拉妇女情况概述”,从1986年到1995年,在国民议会107名议员中,100人是男性,7人是女性。国民议会经改组后有80名议员,其中女性13人,男性68人。1990-1994年期间,国民议会曾有两位妇女任议长。

在司法部门,最高法院全部406个领导职务中,31.48% 由妇女担任。

在监察部,有一级助理监察、二级助理监察、局级监察、区级监察、首都区监察、助理区级监察、一级监察官员、二级监察官员和三级监察官员,总数为630人,其中391人是男性,239人是女性。

根据国家文官服务局职务和奖励管理处提供的材料和财政部国家机关审计司以支付工资名单为基础的报道,在1997年各部中,45 824个职务由妇女担任,占总职务数的40.40%。

直到1997年5月在行政部门担任领导岗位职务的总人数中,有84个岗位由妇女担任,这占总人数的21.20%。

根据由妇女在国家各不同部门担任职务总数,统计材料可得出以下百分率:

在政府部门妇女占39.1%;

在立法部门占0.1%;

在司法部门占0.9%。

1997年5月政府部门按性别划分的全国职务总数所占百分率:

57.6%39.1%

资料来源:国家文官服务局。

1997年5月立法部门按性别划分的全国职务总数所占百分率:

0.1%0.2%

资料来源:国家文官服务局。

1997年5月司法部门按性别划分的全国职务总数所占百分率:

0.9%2.1%

资料来源:国家文官服务局。

1997年5月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按性别划分的全国职务总数所占百分率:

资料来源:国家文官服务局。

应该提到,在采取措施为消除对妇女担任传统属于男人职务的歧视中,有对危地马拉军队进行结构重组问题。1972年妇女开始加入军队,为此她们必须到墨西哥军校学习,取得军医证书,然后走上分配给她们的在危地马拉军队中的岗位。

1996年扩大了妇女在军中可以选择的部门,进入军事训练和教育学校;a)军事航空技术学校,毕业生可获得航空科学文学和机械技术员文凭;b) Adolfo V Hall 学院,可以得到预备役少尉科学文学文凭。

作为培养军官主要学校之一的工业学院,在1997年开始实施一个方案。方案规定,已取得中等教育证书的妇女可以入学学习3年,获得少尉军衔以及进入大学人力资源和技术专业课程,后者由Francisco Marroquin 私立大学给予担保。

为进入政界采取的措施:

根据第30-83号法令设立的最高选举委员会,作为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选举过程和培训公民参与政治的领导机构,于1997年12月23日颁布第290-97号决议。根据决议设立了公民选举培训、宣传和教育联盟,作为委员会的附属单位。联盟通过应有的规划、制定和实施任务提高公民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觉悟,这一目标是可以通过对全体人民、特别是公民实施具体教育计划规定的活动得以实现的。

为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民登记运动,对妇女发出特别号召,号召她们前往登记以行使她们的权利;还发布消息要求公民参加1998年市政选举。选举中在所有进行这一选举的市镇都分发了有一男一女头像的海报,特别呼吁妇女参加选举,口号是:“大家都去选举吧,因为我们有同样的权利!”

国家保障自由组织和运作政治组织,因而1996年3月22日女议员Lisa Diaz de Zelaya 在公约、儿童基金会和中美洲议会的支持下提出倡议,建立了危地马拉政党妇女全国论坛,参与的有代表7个政党的40名伙伴:全国中间派联盟、民族先锋党、危地马拉共和阵线、危地马拉基督教民主党、民主联盟、民族解放运动和新危地马拉民主阵线。

1997年11月13日公民登记第3997号决议对危地马拉政党妇女全国论坛给予正式合法承认。现在论坛拥有一个由参与的每个党各派1名女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其宗旨是得到所有组成者的政治参与和得到为实现所拟定目标的一致建议。

目前委员会已做好初步计划,交给领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然后实施。1997年8月8日建立第一个省级论坛,同时着手建立有全国论坛代表参与组成的各省级论坛。

全国论坛举行了七次大会和四次培训班,目的就是吸引妇女参与政党政治、提高妇女对自尊的觉悟和妇女权益的认识,已经有150到200个伙伴参加这些活动。

在全国论坛进行的培训和提高觉悟的活动中包括编制一本小册子,以介绍危地马拉政党妇女论坛的性质和宗旨。

1998年3月19日和20日在中美洲议会举行的中美洲政党妇女论坛会晤中,危地马拉政党妇女全国论坛主席Flora Escobar de Ramos 硕士认为,妇女参与政治有一些限制,其中突出的是:

政治障碍:

为取得对章程的合法承认和批准必须具备某些条件、办理某些手续,这就需要投入时间、法律咨询等等。

妇女很少参与政党内部的事情。

对政党缺乏信任在限制妇女的政治参与。

缺乏支持妇女参加政党内部事务的法律机制,因而否认她们的能力、政治经历和工作,否认她们可以在选举和被选举中行使积极的公民权利。

由于性别原因而在政党内歧视妇女。

在行使领导职务中的排他性文化,认为妇女不宜担任领导职务。

社会经济障碍:

在对有关妇女的方案提供经济支持的制度中未考虑对妇女的政治培训给予特别重视。

缺少经济手段限制了妇女参与对大选职务的竞争,这使她们不能参与政治。

劳工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提出一篇题为“危地马拉妇女的民主和政治参与”的论文。论文表明,各政党很少给妇女提供机会参与竞选大选领导职务,只是利用她们做政党拉拢选票的工作,这显示出这些组织内部存在不平等,可以从最近的有关竞争大选职务的1995-1996年选举图表上看出来:

1995-1996年大选中被提名竞选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的性别比例

资料来源: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 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资料制作。

1995-1996年大选中被提名竞选共和国副总统候选人的性别比例:

资料来源: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资料制作。

1995-1996年大选中被提名竞选议员的全国名单上的性别比例

资料来源: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资料制作。

代表危地马拉出席中美洲议会的候补议员的性别比例

资料来源: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资料制作。

1995-1996年大选中被提名竞选市政议员的候选人性别比例

98.6%

资料来源: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根据最高选举委员会的资料制作。

1995-1996年大选竞选总统中,被提名担任这一高级职务的妇女候选人占5.26%。在被提名担任副总统候选人中妇女占0.0%。在被提名为议员的全国名单中妇女占候选人的16.7%,在地区议会中妇女占候选人的9.6%。在代表危地马拉出席中美洲议会的议员中女性占10%;在代表危地马拉出席中美洲议会的候补议员中女性占候选人的20%。

在市政议员提名中妇女占1.5%,男性占98.6%;在1995-1996选举中的市议会的组成里,妇女占1.7%,男性占98.3%;在危地马拉市登记市长候选人的,妇女占0.0%,男性占100%。

尽管立法已对妇女参与政党政治领域给予更大的空间,但指数仍然表明,公共事务空间在危地马拉社会按照习惯依然是男性的一统天下,这在大选产生的职务和政治组织的领导层更是有增无已。

为了不仅扩大危地马拉妇女参与大选产生的职务(例如担任行政部门官员或职员)的空间,而且要在这个问题上从三个方面更加扩大空间:宪法规定的各种自由;危地马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做的承诺;《社会经济问题和土地状况协定》的承诺(B款13项a目)以及《关于巩固文职政府权力和军队在民主社会作用的协定的承诺(第六章59条b 项),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和法制改革方案、危地马拉政党妇女全国论坛和妇女公民政治组织向国民议会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提交了关于选举和政党法的修正案。

所提出的对第1-85号法令及其第74-87、51-87和55-90号修正案,均规定在政党组织的决策层中、委员会组成中和最高选举委员会中,妇女至少要有30%的份额。

1998年9月29日,国民议会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向全会提交了关于妇女在政党组织中份额的议案;议案然后被送交选举事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意见。1998年11月11日选举和政党法中有关妇女在政党政治中份额的修正案以绝对多数获得特别动议,选举事务委员会明确表示了意见,并经过一读,这一修正案已列入选举法的整体修正案中,选举改革委员会正在加以研究。

公民的政治参与行动

重要的是,由于《政治宪法》已规定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准则,他们在危地马拉已比其他时期有更大的政治社会参与空间。这一在危地马拉占多数的民族的政治参与程度表现在三名土著妇女当选为国会议员。

有助于土著男女参与公民政治生活的另一个行动,是在过去的选举中由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土著领导人Rigoberta Menchu Tum 通过玛雅语直接号召参加投票。

对于参与国家级、地区级、省级、市镇级和社区级政权建设,由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组成的民间社会在发展国际合作学社(IIZ)、瑞士的国际合作协会(HELVETAS)、IBIS、DINAMARCA、瑞典友人服务委员会(NOVIB)、荷兰支持发展国际合作组织—的财政帮助,开展了一个参与进程,以便形成对第52-87号法令《城乡发展理事会法》的修改建议,参与的有全国不同阶层的40多个组织。

修改建议规定妇女积极参与,而这立足于危地马拉圣卡洛斯大学研究所性别研究方案班子制定的文件。文件通过有关对土著妇女和拉迪诺妇女参与各级城乡发展理事会系统的全国性咨询而生效,并于1996和1997年在上述妇女的居住地危地马拉、上维拉帕斯、下维拉帕斯、奇基穆拉、萨卡帕、克萨尔特南戈、托托尼卡潘和索洛拉等省实施。我国其他妇女组织也予以接受,从而使之成为为全国妇女运动的代表性建议。

社会参与:

《危地马拉政治宪法》在第一章第1节第4条中规定男女平等;在102条q款承认有不受歧视地自由结社的权利,但事先得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才可以作为组织运行。

根据劳动部的统计材料,1996年在危地马拉合法登记的工会有1 118个,联合会46个和总联合会5个。它们聚合88 813名工人,其中64 903人属于私营部门,26 920属于公共部门。这意味着经济自立人口的3.6%已加入工会。

在工会联合会和总联合会中的妇女人口为8 324人,为公共部门的50%。农村地区加入工会的妇女人口为1 516人,城市地区为6 808人。工会组织中的妇女参加决策层(执委会和咨询委员会)的很少,更多是作为基层成员。

关于妇女参与社会的其他活动,所做的一些研究表明,在合作社运动的199 223名成员中,男性为150 838人,女性为48 385人。

在中小企业联合会中,14%是妇女,她们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活动。在作为全国企业主代表的农业、商业、工业和金融业协会协调处中,妇女人数很有限。

第八条 作为政府的国际代 表:

根据外交部人事司秘书处提供的最近材料,做外交工作的妇女有100人。她们的职务分类如下:

大使馆 :

7 名大使

1名无任所大使

5名公使衔参赞

1名参赞

13名一秘衔领事

5名一秘

4名一秘

1名二秘

17名三秘

2名文化专员

2名名誉商务专员

2名名誉文化专员

领事馆:

3名总领事

3名领事

12名副领事

11名三秘

2名商务专员

1名秘书

代表团:

1名无任所大使

1名公使衔参赞

2名一秘

1名二秘

2名三秘

妇女事务办公室已向国民议会提交修改外交服务法的法案,法案提出男女在工作地位上的平等。

第 九条 妇女的国籍:

根据危地马拉的立法,国籍由血缘和出生地取得,因而有与男子同样的取得、改变或者保留其国籍的权利,因此已婚妇女有权改变或保留其国籍,而她们的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国籍。

《政治宪法》第144条.出生国籍:“出生在危地马拉领土、船只和航空器上的或者其父或母是危地马拉人而生在外国的子女,是天生危地马拉人。外交官和依法担任类似公职者的子女除外。

不得剥夺任何天生危地马拉人的国籍。”

第145条.中美洲人国籍:“那些生在拟议的中美洲联邦各共和国的国民,如果在危地马拉有常住地址和国籍,也被认为是天生危地马拉人,因而已婚妇女有权改变或保留其国籍,她们的子女也有权取得父母的国籍。”

《政治宪法》第144条.出生国籍:“出生在危地马拉领土、船只和航空器上的或者其父或母是危地马拉人而生在外国的子女,是天生危地马拉人。外交官和依法担任类似公职者的子女除外。

不得剥夺任何天生危地马拉人的国籍。”

145条.中美洲人国籍:“那些生在拟议的中美洲联邦各共和国的国民,如果在危地马拉有常住地址,并向职能当局表示愿做危地马拉人的,也被认为是出生危地马拉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能保持其出生国籍而无碍中美洲条约或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146条.归化 :“依法取得归化者是危地马拉人。

归化的危地马拉人,除本宪法规定的限制外,有与出生危地马拉人同样的权利。”

《民法》第87条关于国籍的规定:“同外国人结婚的危地马拉妇女保持其国籍,除非她愿意获得其配偶的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她必须在婚约中明确表示。”

第十条 受教育权:

危地马拉是拉丁美洲妇女文盲率第二高的国家。妇女中60%是文盲,农村近80%的玛雅妇女是文盲。

特别是在农村和玛雅语地区,女孩和男孩入学、坚持学习和升学的水平与妇女的教育问题有关。

教育指数:

根据教育部1996年的材料,女孩的入学率低于男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那里女孩的报名率只相当当地报名孩子的44.5%。

近50万7至14岁的女孩没有报名入小学,相比之下只有30万男孩没有入学。小学高年级的情况更为严重,农村小学六年级女孩的入学率只有41%。

女孩在六年期间的辍学率很高,特别是在土著人居住的农村地区和某些省份。农村66%的女孩三年级前就辍学,8个女孩中只有一个上到六年级。

与前面统计相符的是存在下面这些限制妇女受教育的障碍:

经济障碍:对于父母来说,入学的直接开支,例如注册费、书本费、学习用品费和服装费是很高的。女孩不能为家庭做家务劳动,家庭则由于缺乏女孩的支持而不能得到某些收入,这是家庭的间接损失。

文化障碍:人们会感到以下情况:女孩的安全会在上学路上、人迹稀少的路上和学校里与男孩的交往中受到威胁 ;女性扮演的传统角色规定她们要有男性控制和保护,而且学校中没有女教师或者很少。

教育障碍:对性问题和男孩与女孩公平参与问题缺少透明态度,缺少对男女教师进行机会公平的培训,缺少(从一年级到六年级的)完全制小学,双语教育的覆盖面很有限,学校里缺乏教材和教具。同时对有关学校修缮、教材供应和教育水平低方面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表现为缺少鼓励男孩女孩学习和互动的方法。还缺少态度教育的指导思想,以便把促进教育参与作为个性全面发展的因素之一。

基础设施障碍:与女孩不安全有关的学校远近、上学的道路不好、社区里缺少基础服务(电、自来水、厕所、交通)被认为是障碍。

营养和健康不良障碍:包括对健康的慢性侵害和发育迟缓。

教育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定国家有责任无任何歧视地向人民提供和促进教育,以便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全体危地马拉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启蒙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基础教育。

根据国民议会给教育部的第114-97号法令,该部的职能是贯彻有关危地马拉人校内和校外教育服务的法制。

因此,第12-91号法令颁布的《国民教育法》规定教育是人的固有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教育系统是由各种因素、过程和主体组成的有序而又互相关联的整体,可以根据危地马拉的历史和文化现实的特点、需求和利益,用来开展教育活动。

1996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危地马拉1993年成年妇女识字的占47.6%,而男子为61.7%,妇女事务办公室的这个统计材料包含在它给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报告里;文盲妇女总数的73.4%都属于一些土著人。

1981年全国住房与人口普查提供的材料显示,1990年15岁以上居民中的文盲率为40.7%,1991年为40.4%。这个问题在农村地区妇女中更为尖锐,那里的文盲率为60%,而在土著妇女中为74%。

教育政策:

教育部的政策在于加强教育系统,满足人民的需要;坚持实现政府的目标和《和平协定》与《儿童青年法》中的规定。政策正朝着扩大覆盖面、改革教育、提高教师水平和加大社区参与的方向前进。

教育部已积极参与促进女孩教育的活动,并且意识到自己在实施旨在扩大覆盖面、减少辍学和继续学习的经常方案和计划中的作用。为此,它从1993-1998年女孩教育的政策和战略方面明确规定拓展女孩教育的措施,即:

在教育系统中鼓励女孩报名、坚持学习和升级,以便做到使她们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和国家的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通过开展一些活动,例如发放奖学金、学费和学习用具、制服,修缮学校,使校历和上课日灵活化,以便女孩可以到学校上课并且呆得住;把留住女孩和使她们升学的重要性和好处等问题列入教师的培训班和会议中;使学校的规模适应求学妇女日益增长的要求,以便提供应有的教育覆盖面;对单一语言和双语言的土著居民区选派双语教师。

在教学方案、计划和教材中考虑国内各种居民人口的需要、利益和生活方式,聚焦于女孩教育的特别内容。

为实行这一政策而要推行的措施是:加强民族历史教育,考虑到玛雅人民有多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应添加促进女孩教育的内容;添加提高对女孩人格、自信和作为人的价值予以尊重的内容;支持编写有利于女孩启发性教材方案,保证所用小学教材内容是按照对男孩女孩都公平的精神编写的;修改从学前教育到小学三年级的评价系统,以减少女孩的辍学,提高她们在教育系统的升学率。

提高教育界、特别是家长们对开展促进女孩教育的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为实现这一政策,必须:开展有关女孩教育的重要性和好处的报道活动,以启发全体人民(女孩、家长、教师、各地当局,等等);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广播、印刷品、节日活动、唱歌、展览、竞赛等)促进女孩教育。还要根据国内农村人群的实际和需求努力提供正规教育,做到唤起和保持对女孩接受教育的关心。

在对国家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公私部门、宗教界、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组织和创造性的承诺活动,使之都赞助女孩教育。

这一政策主要通过教育部执行,它负责监督女孩方案的特别政策和战略转化为导致促进女孩继续学习和升学的具体行动;还负责促使全国社会经济阶层参与执行促进女孩教育的方案,并加强“我们都来教育女孩”委员会。

关于扩大教育系统对学前和小学教育的覆盖面并把重点放在农村地区、照顾女孩和多种文化的双语教育方面,教育部一直在推行旨在把更多居民纳入教育系统的教育关注模式,以便在组织和运作教育服务上得到更多人的参与和社区的支持。根据信息联盟提供的1997学年的数字,总计有2 306 543名学生,这比1996年多出6.86%的女孩。

教育部在使女孩和男孩接受教育模式方面,提出了以下方案:

国家教育发展自治方案:

这是一个扩大覆盖面的分权方式,在于把经费资源用到那些没有聘请男女教师和提出支援计划的社区中去,在于对社区提供技术支持以开办一所自治学校。为此社区须成立一个教育委员会。这使农业地区得以在1996年接纳67 193名男孩和女孩进入小学。

社区支持中心:

这个被叫做加快学前教育的方案是从基金组织提供技术帮助开始的学前教育替换模式;模式立足于家长、社区领袖和幼儿师范学校学生的参与。

这个方案正在全国11个省实施,已在1995年帮助3 427名男女儿童;1996年帮助15 620名;1997年帮助37 000名5-7岁儿童。1995年拥有147 所学校,1996年有443所,1997年达到950所。

一天多用方案:

这个方案的目的是扩大学生密度大的地区的覆盖面,在于实行一天多用,使一所学校在一天中被交替使用。

女孩方案:

国际开发署从技术和经费上支持教育部的加强基础教育方案,其中有一个从1991年开始工作的女孩方案。该方案先是放在教育部的教育司,后来则是放在改善人力资源和职业适应国家体系。

国家改善人力资源和职业适应体系方案

实行这个方案是为了增大覆盖面和留住农村地区的女生。对于女生入学和坚持上学做出最大贡献的,是一项包括3万份奖学金、总额30万格查尔(1997年,第一阶段)的捐赠,用于公立小学一至四年级的女生。这一用于农村女生的奖学金方案正与作为执行单位的农村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

由这一方案实施的行动之一是给学校以支持,印刷和分发4万本图书以加强学校的微型图书馆,并给教师提供1000本教材,15 000册活页本,还张贴2000幅宣传画,为教师举办讨论会和培训班,为家长办班提高认识。

从1997年起,女孩方案实施其在国家改善人力资源和职业适应体系工作计划中活动的一部分:广泛宣传一些材料以便把性别观引入职业、教科书、教材和培训活动。应该提到私营部门,它为加强这一方案提供了帮助。

我们都来教育女孩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是1991年2月根据一次全国会晤而成立的,会晤的主旨是:“教育好女孩我们就能实现危地马拉的发展”,是由危地马拉教育部和美国国际开发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妇女事务办公室三家的代表处共同推动的。委员会由公私许多机构组成。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促进危地马拉女孩的正规教育,提高女孩小学继续上学率和升学率,这是各机构间、部门间和企业间为在一项教育方案中提出政策的一次努力。1995年委员会成员决定改组为我们都来教育女孩委员会,其章程于1995年8月通过。

1992年委员会公布决定和行动计划,这正符合女孩入学的需要,解决了问题。委员会在捐赠者和执行者的支持下开始实施以下方案:

1.“教育女孩”方案

始于1994年,它是教育部、美国国际开发署、世界银行、糖业基金会、Marianoy Rafael Castillo Cordova 基金会、Bahai 社区和拉法艾尔·兰迪瓦尔大学之间的一次共同努力。这一方案的行动是给困难女孩捐赠奖学金,在社区任命一名社会促进员,以便对受助女孩提供学术界和社会支持;组织家长和社区领袖委员会选择和辅导受助女孩。

方案始于1994年,终于1996年;实施之前在90个出现女孩入学率低的社区进行过可行性研究。这项研究使得可以从基切、韦韦特南戈、圣马科斯、奇马尔特南戈、苏奇特佩克斯和上维拉帕斯等省四个语言集中区中的玛雅人口居多的一个区选择36所学校,并以12所学校做对照。

1995年ANDE基金会和日本政府以大量捐赠对教育女孩方案提供支持。这些捐赠帮助筹措了方案行动的资金并且购买了实施方案的必要设备。

获得1994年教育女孩方案奖学金的女孩有337人,1995年439人,1996年448人,受益女孩总数为1264人。

方案的实施表明了这些取得小学女孩最高继续学习率的战略行动。

2.女孩的新世界方案

在以提高对女孩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为宗旨的Castillo Cordova 基金会的赞助下,方案于1993年和1994年作为示范方案在索洛拉省的8个社区、Kaqchikel语区的4个社区和 Kiche语区的4个社区实施。主要目的是增加女孩入学和提高社区中的父母们对教育女孩重要性的认识。

已经成功地在每个社区组建一个有约80个人的志愿者班子,以举办教育问题训练班。

3.与家长一起促进女孩教育方案:

在Mariano y Rafael Castillo Cordova基金会赞助下,对玛雅语农村群体实施了一次全国性的促进活动,活动的内容是组织一个父母委员会,它在一名社会促进员的支持下,负责跟踪学校的成绩和女孩的参与。不给女孩和社区任何鼓励,只是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4.厨房在我的学校里方案:

这个方案旨在减少营养和健康方面的障碍,做法是通过社区与学校同母亲、女孩的一起努力,开展与卫生和预防有关的工作。这一方案的主要目的是:

通过传播关于健康和营养的实际知识完善对女孩的教育,给她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可以满怀美好希望地面对未来的生活。

给女孩提供有关预防医学、正确烹制食品以及个人和食品卫生基本知识。

做到多方面的协调以支持危地马拉的发展。

这个方案在17个省和30多个市进行。它拥有食品总汇有限股份公司的支持,并且有约18个非政府组织负责执行。它覆盖的省份包括索洛拉、托托尼卡潘、萨卡特佩克斯、普罗格雷索、萨卡帕、圣罗莎、奇马尔特南戈、胡蒂亚帕、克萨尔特南戈、上维拉帕斯、下维拉帕斯、韦韦特南戈、伊萨瓦尔、埃斯昆特拉和雷塔芦莱乌。

这一方案在设计和执行上的一个突出方面是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从制度上加强。这些组织都是由于它们在社区工作的业绩而被挑选出来的,其中有玛雅妇女协调处、太阳摇篮组织、栗子树、Talita Kumi 和Pasic 等。

方案的培训是按照年级组织的,迄今为止,已有近730所学校的女孩接受过培训。

为巩固学生留校而采取的其他措施有:

1.Castillo Cordova基金会1995年开展全国性广播和电视宣传活动,口号是“受教育的女孩是发展之源”;其目的是宣传女孩教育问题,使人注意寻找解决办法。活动的开展通过国家电视台三个频道、127个广播电台、2家全国性报纸、19家地方报纸。由广告共同市场为Castillo Cordova基金会开展的活动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传播奖,被认为是1995年最好的支持儿童的活动。

2.拉法艾乐·兰迪瓦尔大学鉴于我国种族的多样性,通过其语言学院以四种主要玛雅语言生产和翻译了一套女孩故事书,书里突出妇女的作用。 

3.教育部在1994年设立农村地区土著女孩区域性奖学金,作为对女孩入学并坚持上学的鼓励。这种奖学金设在报名入学率最低的8个省(圣马科斯、托托尼卡潘、索洛拉、奇马尔特南戈、韦韦特南戈、基切、上维拉帕斯和下维拉帕斯)。  

方案的目的是通过给小学三到六年级的学生发放奖学金提高女孩留校和升学率,1994-1996年期间按地区分发奖学金的情况如下:

二区:1994年611份,1995年971份,1996年1 165份。

五区:1994年613份,1995年730份,1996年887份。

六区:1994年1 874份,1995年2 803份,1996年3 446份。

七区:1994年1 484份,1995年1 921份,1996年2 302份。

发放奖学金总数1994年4 582份,1995年6 425份,1996年7 800份。

农村发展基金会1996年向女孩发放奖学金执行报告说,该年给113个市在1 115所学校注册的女孩发放5 112份奖学金。计划把领取奖学金的女孩按校增加到注册女孩的40%,以便在最近5年内覆盖上维拉帕斯、下维拉帕斯、圣马科斯、基切、奇马尔特南戈、索洛拉、托托尼卡潘等省的2 000所学校的36 000名女孩。

4.农村女孩教育方案:

该方案由危地马拉四方援助救济社在奇马尔特南戈省执行,主要目的是通过教育信贷使小学女孩不辍学到毕业。这是一个从1995年开始的5年示范方案,在于通过世界银行给家长提供女孩教育贷款,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贷款的月息为2.5%,其中四方援助救济社收2%,余下的0.5%由女孩交给一家教育基金。1996年在奇马尔特南戈省的5个市的11个社区里执行了这个方案。

5.女孩教育总方案:

美国国际开发署从1997年起并将在最近5年里执行这个方案,方案涵盖世界上包括危地马拉在内的6个国家。

方案谋求取得的成果是:增加女孩通过所学课程和巩固所作努力而接受教育的机会;设立和开发有利于女孩教育的灵活方案、模式和过程;提高各种行为人的能力以运用所学课程;提高各种行为人的能力以规划、支持和有利于公私部门在增加女孩教育机会上的持久性。

教育部还制定了其他方案,以扩大正规教育的覆盖面并能留住学生,即:

电视中学方案:

这是通过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的一项协议以扩大农村中等基础教育的一种选择。这个方案的目的是支持由于分散和距离远而未能得到普通教育服务的社区,现已拥有包括相当中学一年级课程的115种录像节目。

对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补贴方案:

方案在于对非营利性单位提供经费支持,这是共同筹资战略的一部分,有利于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男女孩子入学。1997年受益学生有56 535人。受益单位是玛雅人农村中学教育协会和Don Bosco 中心——信仰和欢乐协会,金额达到22 248 909格查尔。

教育部推行的支持方案中还有:

学生营养方案:

这一方案的目的在于通过加餐和早餐两个分方案来改善学生的营养;加餐分方案在于增加食品,在全国22个省的城乡公立学校里实施。1997年分发了159 790 206份,金额为34 591 635.02格查尔。

学生早餐是给男女孩子提供一顿高营养价值的热饭。这项分方案有社区(父母)参与。1997年每月在圣马科斯、雷塔卢莱乌、索洛拉和韦韦特南戈这几个省供应24 682 963份,每月金额为16 783 989.84格查尔,这些还由于全国和平基金对Chorti区的几个市的覆盖而得以完善。

方案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私人的支持。1997年给在上维拉帕斯、下维拉帕斯、索洛拉、托托尼卡潘、圣马科斯、基切和韦韦特南戈等省的5 434所学校的242 126名学生分发了426 645磅牛奶。还在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支持下给11个省的109个社区的17 500名学生分发了玉米、豆类、食用油和罐头肉食品。

奖学金和学费方案:

1997年通过学生福利会给中学女生分发了8 403份学费,其中包括给索洛拉省的Tzutuhil师范学校学生49份,Santa Lucia Utatlan学校学生380份和奇马尔特南戈省的Pedro Molina师范学校183份,总值484 100格查尔。

交通补贴方案:

对象是危地马拉省首都区的中小学生,帮助他们上学和坚持学习,1997年受益学生77 221人。

为了有助于消除辍学现象,国家考虑到家庭、主要是农村家庭需要增加收入以改善生活条件,启动了以下几个方案:

全新学校方案:

教育部为了减少非完全制学校,已启动全新学校方案,该方案特别是在村庄里依靠家长的支持实施,并以积极学习、管好学校、尊重母语文化、促进民主共处和承认生存和教育同步需要这些原则为基础。

这一方案的成果是:1995年推出100所学校,1996年927所,1997年1 227所,参与的有教育部、Don Bosco教育方案、国际计划、社会投资基金和农村发展基金。全国8个省咖啡种植区的500所学校已被覆盖并且预定未来3年里再覆盖1 200所。

教育政策和方案的成果:

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努力以及国际组织的支持在最近6年里获得以下成果:

女孩教育问题已超出教育部和国际开发署的加强基础教育方案的规定,成为危地马拉教育中分析和讨论的题目,成为反映在国家政治和《和平协定》中的创新动议,成为最近6年历届政府执政的计划、政策和目标。

教育部制定了女孩教育政策,为此发表了“1993-1998年女孩教育政策和战略”。1994年制定了“农村土著女孩奖学金分区方案”。

国际组织和公私机构共同参与宣传女孩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共同参与出资和实施女孩教育统一行动。

建立我们都来教育女孩委员会作为民间非营利性的全国领导和协调机构,以保证对女孩教育的创意持续下去。

国家改善人力资源和职业适应系统正式化,成为女孩方案的执行单位。

国家在生产启发性的女孩教材方面有了新鲜经验。

各地社区已经掌握与女孩教育有关的多种措施。

教育部技术人员负责对教师和教学人员进行有关女孩教育问题的培训。

危地马拉政府为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承诺,发布了第711-93号政令,并据以建立多部门特设委员会评估教科书,以进行下列必要活动,达到:

在国家教科书和教材中保证做到男女职能平等,消除关于双方发挥的社会作用的歧视。

对不同地区和在教育的所有层面上的教育计划、方案和模式实施改革,以避免其中含有性别歧视者的僵化观点和成见,同时引进性教育,作为全面教育的一部分。

在学校中开展一些活动,以提高教育者对于尊重并珍视男女所扮演的角色的认识并给他们以指导,从而给出非性别歧视的社会行为准则。

教育改革:

为了改造教育系统,使其适应人民当前的需求、要求和特点,教育部正在开展教育改革,组建了下列机构:

教育改革等数委员会:

教育部已组织并运转《和平协定》中规定的诸委员会。1997年4月组成教育改革联合委员会,根据《关于土著人民的特性和权利的协定》,该委员会负责设计教育改革并由政府和土著人民双方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1998年7月20日提交了教育改革的设想。

教育改革咨询委员会:

1997年建立这个由《关于社会经济问题和土地状况的协定》规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帮助提出和实施教育改革。

中高等教育:

应该指出,女性对危地马拉各种不同教育层面的参与,与男子相比,仍显然相形见绌。学前教育为60%对50%,不能上小学的女孩为10%,而男孩为8%,接受基础和多样化教育的男孩为75%,女孩为61%。可以这样估计:教育水平越高,女性参与越少,这更多地发生在农村。

在高等教育中,根据危地马拉圣卡洛斯大学的材料,学生的性别构成为男性66.2%,女性33.7%。在拉法艾尔·兰迪瓦尔、Mariano Galvez、Del Valle和Francisco Marroquin这些私立大学,女生占40%。必须指出,土著女生在女生中所占比例极低。

圣卡洛斯大学法学的社会科学系从1998年6月起,在学校的不同课程中讲授性别问题。

参与体育:

文化部已提出1996-2000年期间的文化体育政策,其主旨是提高对人类在权利和责任上平等与尊严的觉悟,推动人民参加文化和体育活动。

文化部已消除在一些艺术门类中对妇女的歧视,承认她们在其中的贡献。同时还促进了对危地马拉全体人民在社会文化上的认同,特别是减少了来自语言和性别的歧视做法。

文化部保证妇女参加文化活动和非协会体育,因为不存在限制妇女参与这些领域的法律制度。应该提出,在所有文化活动中,在所有文化设施中,有一种多种体育设施模式可以使妇女参与这些活动,这既反映在城乡地区,也反映在文化部的各种艺术学校中。这些艺术学校是:

国立Rafael Rodriguez Padilla美术学院,设在危地马拉城,有84名妇女参与。

国立Carlos Figueroa Juarez戏剧学院,设在危地马拉城,有27名妇女参与。

国立Marcella Bonge de Deaavaux舞蹈学院, 设在危地马拉城,有157名妇女参与.

国立German Alcantara音乐学院, 设在危地马拉城,有203名妇女参与。

Alfredo Galvez Suarez地区艺术学校,设在上维拉帕斯省Coban,有12名妇女参与。

Humberto Garavito地区艺术学校,设在克萨尔特南戈省,有35名妇女参与。

Manuel Herrarte地区艺术学校,设在奇基穆拉省,有4名妇女参与。

8. Ovidio Rodas Corzo地区艺术学校,设在基切省Chichicastenango,有4名妇女参与。

9. Sergio Lopez地区艺术学校,设在伊萨瓦尔省巴里奥斯港,有11名妇女参与。

10. Jesus Castillo 音乐学校,设在克萨尔特南戈省,有74名妇女参与。

11. Rafael Pereira 基础音乐学校,设在韦韦特南戈省,有12名妇女参与。

12. Elias Garcia基础音乐学校, 设在危地马拉省San Juan Sacatepequez,有4名妇女参与。

13. Rafael Alvarez Ovalle基础音乐学校,设在奇马尔特南戈省San Juan,有14名妇女参与。

参与技术培训:

培训和生产技术学院给男女人才提供机会平等的技术培训和支持服务,1998年有妇女、残疾人和个体男女劳动者由此进入国家的生产过程。

为进行自己的工作,学院按经济部门和专业制定培训方案。这样,第一产业就包括以从自然界的三个王国(动物、植物和矿物)中生产或者开采产品为特点的行业;有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和农业其他各部门的诸多方案。第二产业包括的行业在于把从第一产业得到的产品通过化学或物理过程制成成品或半成品,一般包括工业、美术、纺织、食品、建筑和木材;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有商业和旅馆、旅游、银行、保险等在内的服务业。

学院还举办小企业培训班,对男女进行教育培训:

1987年培训男人18 668名,女人9 392名,合计28 060人。

1988年培训男人21 137名,女人11 850名,合计32 987人。

1989年培训男人28 885名,女人16 968名,合计45 853人。

1990年培训男人32 959名,女人21 275名,合计54 234人。

1991年培训男人37 073名,女人30 300名,合计67 373人。

1992年培训男人28 836名,女人22 295名,合计51 131人。

1993年培训男人21 171名,女人16 390名,合计37 561人。

1994年培训男人24 492名,女人13 277名,合计37 769人。

1995年培训男人32 981名,女人16 059名,合计49 040人。

1996年培训男人42 608名,女人29 639名,合计72 247人。

1997年培训男人57 339名,女人37 430名,合计94 769人。

可以观察到,妇女的培训方案大多数是在食品、纺织业、旅馆业和旅游业,由于对妇女在社会上的作用存在老习惯和僵死的观点,难于把妇女纳入其他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劳动:

危地马拉劳动法规特别具有保护性,保证劳动者拥有基本的不可让与的权利,这些权利存在于《宪法》、国民议会第1441号法令、《劳动法》和《文官服务法》中,分别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

参加劳动的数据:

根据世界劳工组织主持的论文“危地马拉的妇女和劳工界:精神状态和看不见的手”,危地马拉的劳动力质量低下,就妇女来说,妇女全部经济自立人口中40.24%没有上过学,19%只读完小学。

儿童希望1991和1992年在全国所做的研究证实,女孩10-14岁参加劳动,这正与女孩的低入学率和辍学一致。这里还包括她们被分在商业和服务业这些不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根据1996年的人类发展报告,危地马拉经济自立总人口为3 112 455人,男性为2 511 737人(80.7%),女性仅为60 078人(19.3%)。经济非自立人口为4 026 203,女性2 858 531人,男性1 167 672人。

根据最近的研究,由于经济增长迟缓,妇女劳动参与率已从1989年的24%降到1994年的20%,这使一部分妇女经济自立人口进入非正式经济,增加了隐性的半就业率,根据PRELAC 1992年的研究报告,已从1986年的43.6%升至1989年的56.4%。

根据“危地马拉的妇女和劳工界”论文,妇女失业率是3.2%,男子2%。劳动部的统计报告指出,妇女的失业率为1.7%,男子2%。

由于(1966-1996年)国内冲突的结果,许多妇女变成一家之长。根据国民议会未成年人、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女议员Nineth Montenegro的发言,危地马拉43%的妇女是家长,她们提供几乎40%的家庭收入。

经济自立人口在生产中的分配是:农业中妇女为6.4%,男子93.5%;制造工业中妇女为19.9%,男子80.1%;商业中妇女40.3%,男子59.6%,服务行业中妇女79.8%,男子20.1%。

劳动条件的平等:

根据《宪法》中规定男女平等的第4条和承认在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需要的条件下选择职业的自由的第102条a)款,正在承认妇女有选择其愿意从事的劳动的权利。

《劳动法》也规定,只有根据职能当局的合法决定和出于公共秩序的目的,才可以限制一个人的劳动权利。因此,在签署作为雇主和男女劳动者之间联系纽带的合同的时候,就存在着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而在责任中存在着男女劳动条件的平等,禁止改变这些基本条件:实施的工程、工作方式、完成的时间、实施的地方和雇主由于这种劳资关系而必须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奖金、节日赏钱和假期)。

妇女参加劳动和得到平等条件的障碍,根据“危地马拉的妇女和劳工界”论文,存在于三个因素:

性别区分:按照性别,男性从事某些工作,女性则从事另外的工作。

阶级区分:不同阶级的男女成员担负不同的任务。

种族区分:危地马拉社会中存在着依附的种族,他们也倾向组建“自己人的”劳动区。

作为劳动部消除对妇女在劳动领域的歧视的一部分,该部的社会保障司劳动妇女培训提高处,按照本部1994年3月3日第11-94号决议,在其职能中有权与妇女事务办公室配合,以保护劳动妇女的权利。

该处得到劳动总巡视处的帮助,其目的中包括:

做好部门间和机构间的协调,推动有利于平等参加劳动的活动。

做到妇女在劳动场所有公平的条件自由选择劳动,受到保护而不失业。

支持劳动部履行《和平协定》中有关劳动妇女的承诺。

提高雇主对于妇女劳动权的认识。

推动在妇女的劳动地点设立幼儿监护室。

筹划和实施以处境特殊的妇女(如女家长、女移民等)为对象的活动。

为妇女提供行使劳动权和公民权的方便。

通过社会通讯手段宣传妇女的劳动权利。

劳动妇女培训处通过劳动部地区办事处而实现全国的覆盖。该处从成立以来每年进行48次培训和12次讨论会,还总共给1 100名劳动妇女提供了法律咨询。

劳动部社会保障司下属的女工帮扶处负责计划、实施和评估促进增加收入的方案,给内地农村和首都边缘地区贫困和特困男女劳动者提供培训、咨询和信贷帮助。

其目标是:

对最贫困和易受伤害的阶层提供培训、信贷和提高的机会,以便组织起来,开展社区自我管理,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巩固和平与民主。

设立和扩大生产单位。

降低贫困率和特困率。

降低失业率,鼓励自谋职业。

培训和提高作为非正规部门的妇女。

加强社区组织。

该司所执行的方案中有:Trickle Up 捐赠方案、互助基金、培训和协作小额信贷方案。

方案所取得的成果是:20个组织起来的妇女群体;20个社区得到照顾;举行了30次讨论会和培训班;1 216名妇女成为微型企业领导人;发放200笔信贷;1 545人接受做小型女企业家、志愿协调员(男女)培训;691人间接受益。受益地区在基切、上维拉帕斯、下维拉帕斯、克萨尔特南戈、托托尼卡潘、奇马尔特南戈、萨卡特佩克斯和危地马拉等省。所进行的生产活动是开日用品商店,饲养动物,种植,卖快餐、水果和蔬菜,生产并销售特色纺织品、锅,以及卖服装、鞋和化妆品。

1991年8月,劳动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西班牙政府签署协议,执行中美洲“支持残疾人参加劳动和创收行业”方案。根据该部1994年5月3日第12-94号决议,设立关注残疾劳动者处,旨在通过劳动促进残疾劳动者全面康复,推动与残疾人、就业有关的单位与协会之间的协作。到1993年,登记的残疾人有106人,其中26名妇女,平均年龄28-53岁,80名男子,平均年龄21-54岁。

劳动部1992年设立童工处,旨在依据现行法律有关童工和少年工的规定,保护他们,这已反映在1996年通过的儿童少年法新法中。劳动部所属的妇女事务办公室提出修改法案,以促进妇女参加国家的发展进程,要修改的有《劳动法》、《消极阶层法》、《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组织法》、《民法》、《选举与政党法》、《保健法》和《发展理事会法》。

尽管《宪法》和《劳动法》采纳在劳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但在《劳动法》第4条,第二、三、四章却规定三项变动,即农业劳动、家务劳动和在住家的劳动,在这些方面妇女的劳动权利都受到侵害。

家务劳动:

这被认作是私人家庭的服务,大部分由收入少、文化低的妇女去做,许多情况下不顾时间,也不给予社会福利。

根据1994年第十次人口普查,79.8%的妇女投身社区、社会和个人的服务;40.2%从事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

危地马拉劳动立法规范家务劳动,给予最低程度保护,其中包括:

为所做劳动获得工资权,另加居住和食物。

必须在每年的12月结清男女工人的工资作为节日礼物,可以在12月份上半月付给50%,余下的50%在下一年的一月份上半月付给。

根据国民议会第42-92号法令,公共和私营部门劳动者有权在每年7月份上半月领取全额工资作为年度奖金。

家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假期和(每周的)第7天假。

对于家务劳动者生病,《劳动法》规定:

a. 如果雇主或住在他们提供服务的家里的人患传染病或被传染的病,他们有权终止合同。

b.劳动者患任何疾病、即使小病使其在几天到一周内不能劳动,雇主有责任提供医疗费用和药品。如果不是小病,超过一周都不能劳动,而雇主如果不利用《劳动法》第67条的规定,则有权终止合同。

c.如果劳动者的疾病是由雇主或住在家里的人直接传染的,劳动者有权得到全额工资直到完全康复,他为此而支付的费用也有权得到补偿。

d.任何需要住院或隔离的疾病,雇主必须把劳动者安置在医院或较近的福利中心,支付车辆和其他急诊的合理费用,并立即通知其近亲属。

e.如果劳动者因病死在雇主家里,后者必须支付合理丧葬费用。如果劳动者享受危地马拉保险协会的保护,则按照该协会规章中有关疾病保护的条文行事。

对于家务劳动妇女的一系列问题,危地马拉有五个非政府组织负责培训妇女家务劳动者,旨在全面提升她们,这些组织是:女家务劳动者支持中心、San Benito之家、San Jose 女仆之家、十字孔拉多和助手玛丽亚。

女家务劳动者支持中心成立于1990年3月,是一家无营利目的的私人发展组织,宗旨在于促进能够改善危地马拉妇女生活条件的行动。在其诸多职能中有:

使女家务劳动者自重,并使她能为其他人把她作为妇女和女劳动者尊重而斗争。

提高女家务劳动者的觉悟,以得到更好的经济收入。

提供安排好的空间,以便女家务劳动者可以思考其问题的原因何在。

教育女家务劳动者并提高其觉悟,以便有更好的工作机会而改善经济收入。

给女家务劳动者提供娱乐、共处、友谊和互助的空间,作为打破她们所面对的隔绝和孤独的手段。它所提供的服务如下:正规教育(扫盲、速成小学、基础教育)、技术培训(烹调班、手工班、成衣班、打字班)、社会和人文教育(国家现状、妇女问题、性问题、文化、社会组织、妇女权利)、星期天托儿服务、女家务劳动者之家、法律咨询和医疗服务。

女家务劳动者支持中心地址在危地马拉市,拥有一个由200名代表组成的大会;有一个担任领导并代表会员的由8名妇女组成的领导委员会,分别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和4名委员;有一个由4名妇女组成的执委会,负责中心的管理和总协调;有由妇女组成的技术人员支持中心的工作。这个组织拟定一项规范家务劳动(私家劳动)的法案,旨在使家务劳动者在立法上可与正式工商业的劳动相比照,并且可以得到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

农业劳动:

劳动立法中没有关于妇女在这一产业中劳动的特别规定;对于这一产业,《劳动法》第四章中有关于受特别制度规范的劳动的规定,这类劳动有季节性并按习惯由妇女和孩子充当劳动力的助手,不给她们工资,也就掩盖了妇女的生产劳动。

研究论文“审视国家政策:妇女阶层和劳动”(妇女事务办公室Ana Silvia Monzon, 1993年)表明,对于农村妇女60%所从事的农业劳动中,使用妇女的纪录偏低。

妇女在这一产业中种植粮食作物(如玉米、菜豆、蔬菜)在小范围出售,并种植传统作物(咖啡、甘蔗、香蕉)。有大量临时来自西部高原的土著妇女和东南部庄园的拉迪诺妇女参加这些劳动。

劳动部为履行各项国际劳工公约、第88号招工公约、第97号移民劳工公约、第111号歧视公约(就业和职业)、第122号招聘政策公约和《宪法》的有关原则,制定了以下方案:

危地马拉(前往墨西哥的恰帕斯州)临时农业移民劳动者劳动权保护方案;该方案在于说明他们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前往危地马拉驻墨西哥领事馆的权利。

培训临时农业移民劳动者、招工者和劳动部边境地区工作人员方案,后两者负责照管劳动移民和他们在危地马拉、墨西哥两国地方办事处的登记、管理和跟踪。

宣传临时移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在危地马拉、墨西哥关于两国临时农业移民劳动者问题会晤之后,制发了由劳动部提议的危地马拉临时农业移民劳动者身份证。

还制作了圆形印章,上面以国内最具代表性的四种玛雅文字书写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在那里登记的地方办事处提供法律咨询。

聘用政策:

根据1957年12月23日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聘用服务的决定,已制定灵活的便于聘用供求双方的公共中介程序。制定了广泛宣传国家人事局所提供的服务的方案,向企业家和劳动者分发了10 000份,1997年有 1 971人登记;空缺岗位数增至949个,超过1995年36%;570家企业使用中介服务雇用劳动者,这比1995年多15%。给工作单位推荐2 007人,但实际安置676人,比1995年多24%。

同样,在危地马拉也有专门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它们的一项职责就是通过开展培训活动,使妇女认识和了解自己的劳动权利。鉴于危地马拉是一个多文化、多语言的国家,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的援助下,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和妇女协会“我们前进”实施了“使用玛雅语授课和传播劳动权利与义务”的专项方案。

获得社会保险:

《宪法》保障社会保险权。危地马拉有社会保险协会作为社会保险的领导机构,但问题是这一制度只适用于正规部门的劳动者,而对于妇女只适用于生育方面。

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在设立时只负责医疗住院和工伤事故;1971年开始实施残疾、养老和抚恤金方案。

危地马拉妇女和劳工界这篇论文指出,根据危地马拉1991年现行多种社会保险制度估计,得到保险而取得其正常收入的人口为经济自立人口的39%,如果考虑经济自立人口的受抚养人,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的约全部人口中的23%可能在负担其全部人口的17%。

关于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组织法给予的福利,男女会员并不相同,它规定不给女会员的配偶或同居者提供福利,但是她却与男会员一样从工资中缴纳相同百分比的保险费。

通过国民议会第99-97号法令取得的成果是对第63-88号法令颁布的养老金法的修改,该法第25条规定,养老金的计算不能像从前那样与孩子出生前后的工作关系脱节,即使还未能对保险制度缴费,而要把所有劳动时间计入,这样就扩大了对母性这一社会职能的保护。

妇女事务办公室在妇女与法律改革法案中向国民议会提出对国民议会第295号法令颁布的《社会保险组织法》的修正案,现正在研究中,其目的是消除现行社会保险法文字中对于妇女的歧视。

保护母性:

危地马拉的劳动立法第二章第4条规范了实施特别制度的劳动,这一章中就包括母亲的劳动,因为她们是居民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劳动法》第151条到155条对于保护母性做出以下保护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即:

第151条c款禁止“辞退怀孕或在哺乳期的女工,根据《劳动法》第177条规定,她们享有不可撤换权,除非由于严重违背合同的义务这种正当理由。在发生这种情况时,雇主应到劳资法庭办理辞退手续,为此他必须举证,并且只有在得到法庭的明确书面许可后方可实行。如果雇主不能履行前述条款,女工则可到劳资法庭行使重新安排她做原来工作的权利,而且她还有权要求补发在其没有工作期间而停发的工资。”

为履行经危地马拉批准的第103号国际劳工公约,还规定劳动母亲在生产前后有84天休息的权利。

第152条(根据国民议会第64-92号法令第12条修改)。劳动母亲在产前30天和产后54天享受全额工资报酬(100%);产前未能享受的天数可以累计到产后,从而劳动母亲在此期间实际享有84天休假。

同一立法第153条(根据国民议会第64-92号法令第13条修改)规定“所有哺乳期的女工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地点使用两次各半小时时间给幼儿喂奶。哺乳期的女工为了喂养幼儿,也可以把两次半小时加在一起,有权在工作开始后1小时到达,或者提前一小时离开。这一小时雇主得照付工资,否则受罚。

哺乳期从母亲回来工作之日算起,10个月后终止,如有医生处方,这一期限得予以延长。

正如在前面的条文中所看到的,生产休息和哺乳期在劳动立法中构成个人的部分停职,女工据此不提供服务,而雇主则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这就在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的稳定性。

雇主方面还有一项义务,即给母亲提供一个地方,以便她们可以在工作日里喂养子女,这种地方还必须配有适当人员照顾孩子。

为了把《劳动法》规变成现实,国民议会第1441号法令颁布的《劳动法》在第二章第8条中规定对不履行规定的基本法规的行为给以惩罚,在禁止条款中有保护母性的措施,在其引言部分有以下规定。

第272条.“除非有相反的特别条款,或者由于所做事情的性质,或者出于疏忽,民事法庭可以给予不同的惩罚;对于工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错误这样处罚:

对于一切违反禁令的行为可以给予1 500到5 000格查尔的罚款。”

危地马拉通过劳动部、母乳喂养委员会、卫生部、社会保险协会以及其他政府和私人组织间的协作,已经开展行动支持劳动妇女照看自己的子女,在她们的工作地方设立托儿所和支持母乳喂养中心;对母亲进行关于营养、抚养孩子的指导活动,还促使企业规定具体做法而加以实现。

劳动部劳工检察局作为履行劳动权利的检察单位处理了一些怀孕、哺乳期妇女被辞退的案例,并促使劳工法庭对雇主方面所犯的错误判处惩罚。它还加强了检察系统,通过设立22个检查处把部的职能下放。在圣马科斯省的Tecun Uman和 El Carmen边境地区设立地方办事处,以关照、管理、登记和跟踪前往墨西哥恰帕斯州南部的危地马拉临时农业劳动者。

为履行在1978年在秘鲁利马举行的美洲劳动部长第六次会议的建议,1981年设立了隶属劳动部的妇女事务办公室作为制定妇女政策的领导机构。这个机构通过设立和运作9个省级办事处(韦韦特南戈、基切、克萨尔特南戈、索洛拉、圣马科斯、托托尼卡潘、奇马尔特南戈、下维拉帕斯、上维拉帕斯和佩腾)而得到加强。该办公室由政府女代表和非政府女代表组成,这可以提高人民对于妇女参与危地马拉社会各领域的认识。

妇女事务办公室的职能中包括培训和宣传妇女权利以及研究危地马拉妇女的状况。妇女事务办公室的妇女与法律改革法案宣传了《预防、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法》。宣传中使用四种最有代表性的玛雅语言和西班牙语的录像带作为妇女人权培训计划的教材。

国民议会全会在1998年10月7日和28日分别对妇女提高和全面发展提案进行了一读和二读。提案发展了包含在《北京纲要》、开罗会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洲预防、惩罚和根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公约》中的承诺和《和平协定》中关于制定有利妇女的立法义务。这样,提案提出珍视同等条件下的妇女劳动,并显示她们在农业中的劳动。

第十二 条 获得保健:

缺乏对危地马拉妇女健康的全面关注是制约她们个人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因素。危地马拉妇女和女孩的保健,正如其他发展中地区一样,正面临这样的安排和主张:认为她们只是生育者,因而她们的需要只限于母婴服务和妇科产科服务,完全不了解妇女由于生育活动和非生育活动而日常面临的一系列需要和危险。

前面一段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危地马拉女孩和妇女的健康情况。她们患有严重卡路里蛋白质营养不良、缺少维生素A、碘和铁,这使婴儿处于高度危险,怀孕中妇女的胎儿体重和个头都不够。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危地马拉所做的研究表明,城乡儿童的健康存在明显差别,这也表现为拉迪诺人与土著人的对比,后者在城市只占25.7%,而在农村占36%。

还必须加上,前面说的卫生系统立足于支持医疗,而不是教育和预防,这使卫生部门的组织、布局、结构和经费的集中对保健的社会指数产生明显的影响。

现在,政府1996-2000年方案制定一种新的分散的卫生模式,让地方机构开展活动和决策,鼓励自我保健,旨在扩大以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为重心的保健的覆盖面,并更加重视预防和保健教育。

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因而正在推广以强化预防活动为目标的多种治疗模式。

一项关于人、儿童和青年发展的国家政策的目标集中于改善健康条件,把重点放在儿童和妇女,并重视孕妇的营养不良问题。

为获得健康权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1989年卫生部出台妇女、保健和发展纲要。纲要对妇女实施特殊政策,从性别观和健康的角度培训人员。这使人认知保健服务提供上的性别歧视,并使之认识到必须避免歧视。还推动了对疾病主要原因的研究、对家庭暴力及其同健康关系的调查,并筹措和集中力量向遭受另一种歧视的特别劳动群体倾斜,如土著妇女、妓女和农村妇女。

目前,卫生部为执行妇女、保健和发展纲要,正在实施以下方案:

土著妇女方案:

这个方案覆盖了在奇马尔特南戈、萨卡特佩克斯和下维拉帕斯三省市镇的Quiche 和 Kachiq’el群体的保健领域。方案的启动基于土著妇女的健康和生活,基于对西方医学和传统医学的审视。后来得以动员土著妇女的8个理事会,其目的在于唤起她们对自己的健康、健康方面的需求和性别问题的觉悟。

这些组织起来的土著妇女已促进她们社区的其他男女群体的觉悟;这些群体的形成是由于卫生单位人员的、经过妇女领袖们认可的支助,或者由于他们曾做过有关卫生的工作。

理事会由15到20名双语妇女和几个识字妇女组成。她们通过识字课把分散的居民动员起来,进行保健教育。会议中进行关于保健教育的谈话,总是联系社区的需要并予以解决;现正在做的是提高对性别关系和土著环境下保健的认识,以鼓励她们的自尊和对健康的自我维护。

直接涉及这些成果和实施方案活动的目标人口是:保健方面的土著妇女头面人物(鼓动者、接生婆和教育工作者)、妇女群体所认可的社区妇女领袖、地方卫生当局、卫生服务人员和其他地方当局(教会、学校、市长)。

受益人口是:能够或者没能直接参与实施方案的活动、但得到好处的人口。

方案取得的成果有:

方案通过有力的宣传和培训而部分地变成制度。

在各省开拓空间,组建了卫生部在各地的组织。

举办了土著妇女讲习班以架构土著妇女国家级方案。

宣传了向妇女倾斜的发展政策。

组建了一个项目间合作集团,以致力于把性别观纳入保健方案的转变。

通过土著妇女国家级方案支持国家的优先项目。

创造了一套方法和一本教材,对人员进行性-性别的理论培训。

对法律人员举办了为时8天的第二个关于性-性别与健康的学习班。

编辑了社区性-性别培训教科书。

组建了一个有诸多团体参与的协调委员会,以评估妇女的状况。

组成一些性别-健康宣传员小组。

实现了性别与健康、性别与暴力、自尊、健康自我维护和性别分析方法论的系统化,并且规划了性别问题在法制层面的扩展和妇女为卫生领域的代表。

从关于保健方案的培训和研究的教材中清除了性别歧视者的僵死观点。

在医疗机构中开始实施帕帕尼科拉乌氏检查和培训工作日。

制订土著妇女方案,以改善妇女健康和编辑自我保健手册。

在医疗单位设立药用植物加工化验室。还提供解释性别和保健的识字课本。

制作植物疗法手册。通过法人制度使理事会进入自我持续发展过程。

同市镇商谈实施土著妇女和增进生育健康方案,提高地方男女的参与水平。

建立方案间的组合,使性别问题见诸行动。

家庭暴力方案:

这一方案在1995-1998年期间在埃斯昆特拉省 Santa Lucia Cotzumalguapa市的保健领域见效。方案在第一阶段拥有一套方法和包含性别内容的教材,还按照全面关注妇女的模式关注家庭暴力。

1997年萨卡帕和北危地马拉省的卫生领域被纳入方案。这样就把医疗技术带给被强暴的妇女,使她们可以得到医疗服务。不仅给她们提供肉体和心理治疗,而且在社区一级组织妇女自助小组。还对人员进行负责任地听取意见的培训,以保证受强暴妇女的要求从技术层面上得到关注。

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致力于印制统一的案件记录单和供处理这些案件有关单位参考的凭单;因此同人权检察院、国民议会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统计所、法制机关司法统计所、圣卡洛斯大学、卫生部、监察部以及其他单位协同工作,以印制这种统一记录单,从而中止受强暴妇女所遭受的暴力循环。卫生部已经做到在记载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列入有意伤害和无意伤害条目。

这一方案取得的成果如下:

通过宣传和培训使方案部分地变成制度。

对前往医疗单位的受强暴妇女调查家庭暴力,并使家庭暴力案件见诸媒体。

组成一个来自不同组织的妇女协调机构,以评估妇女的人权状况。

制订和实施在法律和行动层面关注受强暴妇女的议定书。

在埃斯昆特拉省Santa Lucia Cotzumalguapa社区组成一个有30名接生婆参与的地方性别、健康和暴力网络。

对75人进行关于男性女性的培训,并设计关于“受暴力伤害者在走一条危险道路”的调查。

对1990-1994年期间关于家庭暴力和把性别观纳入制定具体方案过程的法制研究予以更新。

宣传《美洲预防、惩治和根除家庭暴力法》。

对社区妇女领袖给以技术支持,巩固得到机构支持的接生婆对受强暴妇女照顾的场所。

卫生部门的改革已把对妇女的全面照顾置于优先地位,提出一套保证公平的、高质量的照顾方法。随着经妇女理事会中介的全面自我保健的发展,已经实现安全生育,从而有助于降低产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尽管为实施这两个方案在社区采取了行动,但是它们的覆盖面仍很有限,例如妇女、性别和健康、男性女性这样的主题见诸媒体仍然很慢,又如未能拥有可信的反映危地马拉妇女全部福利状况的统计材料。

生殖健康:

危地马拉妇女的多生,一方面是由于母亲缺乏教育和她们不了解性教育和计划生育方案和方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对她们自主决定生活质量和子女数量有强加的限制。同时还与社会上把子女生得多视为雄壮有关。而在农村,儿子被家长看作劳动力因而是潜在的收入源泉。

由统计所1995年做的1993-1994年期间全国母婴健康调查显示:育龄妇女的生育率虽已开始下降,但仍然是拉丁美洲最高的,平均一个母亲有5.1个子女,市区的有3.8个,农村有6.2个。土著妇女占育龄母亲的60%,她们所生子女占71%。

这里可以明显看到思想对于群体的影响,看到缺乏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对于夫妇的影响;也可以看到这一切对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后果。

关于产前和产中照顾,新近的全国统计表明,最近7年(1990-1997年)出生的孩子通过对孕期母亲注射破伤风类毒素而得到破伤风免疫。接受抗破伤风疫苗的有35岁以下的母亲、住在农村的母亲和东北与中部地区的母亲,只受过小学教育、将生第4个孩子的母亲,以及拉迪诺群体的母亲。

现在53%的孕妇基本上都得到专职人员(医生护士)的保健照顾。住在西北地区的孕妇,奇马尔特角戈、圣马科斯和韦韦特南戈三省的孕妇,土著妇女以及无文化妇女得到这种照顾的低于40%。应该强调的是,这些妇女群体接受接生婆产前照顾的百分率很高。土著妇女产中得到医生照顾的为31%,而拉迪诺群体的妇女也仅为38%。

1995年全国母婴健康调查突出显示,危地马拉孕妇、特别是土著孕妇的高死亡率又把我们带到一种不利的社会状况,带到要实行文明生育。影响这一点的显然有几个因素,例如没有文化或者很低,育龄妇女28%没有任何文化,47%为小学,21%为中学,只有3.5%为大学。

为了应对孕妇高死亡率,正在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下实施全国降低孕妇死亡率计划。计划将覆盖20个市镇,改善照顾质量,并推动社区参与和卫生人员的培训。计划有利于对社区照顾的多种选择,例如培训传统的和机关的接生员,建立负责营养、母乳喂养和住院一起的乡级妇产医院。(见卫生部孕妇照顾和基础设施图附件。)

第十三条 获得社会福利:

家庭补助权:

危地马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广泛和现代原则基础之上的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制度,其宗旨是保护全国人民;其基金来自根据收入的按比例缴纳的份额和分配给每个纳税人的或经济上依赖他的家属的好处。在这里,好处的扩大和质量是兼容的,因而社会利益和稳定都要求把这些好处交给他们。

对危地马拉劳动者的社会服务受《劳动法》、《社会保险协会组织法》及其章程以及《养老抚恤法》的规范。这些服务只向正规部门劳动者提供,即:

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诸方案:

社会保险方案

生病和生育

这个方案涵盖生育和常见病,在于提供现金帮助和医疗费用。方案的基金来自三方提供的份额:会员工资的2%,雇主4%,政府2%。

男女劳动者要能得到这一权利至少要在生病前6个月里缴纳三个月的保费,并担负一种经常性的工作。

关于看病方案,可以报销相当劳动者平均收入的2/3,最多到每月2 400格查尔。生育方案可以报销相当孕妇收入的100%,在产前30天和产后54天支付。1996年得到照顾的非住院孕妇的总情况是:登记入会的15 720人(6.2%),受益的23 505人。在生育门诊方面,初诊38 572人(2.4%),复诊140 911人(1.9%),急诊51 381人(9.2%)。

保险协会给男女会员的医疗帮助是协会直接提供的医疗服务,其中包括内科和专科、外科、妇产科、住院药费、化验费、假器费、交通费以及身体和职业康复费。还可提供经准许到国外治疗的费用,总额可达15000美元。

对会员所负担的人的医疗帮助:

协会给会员的妻子或伴侣提供与女会员一样的生育帮助,以及患病和事故帮助。会员的子女可得到奶和食品帮助以及最初5年儿科治疗,直到15岁,还得到疾病或先天畸形治疗。1996年,协会为完善对儿童的照顾提供了838套婴儿服、10 598磅奶和229 307个小面包。

年老、残疾和抚恤方案

这一方案覆盖的人口是公共部门所有工资劳动者、农业工人和职员。这一方案的资金来自三方的缴费:参保劳动者付其收入的1.5%,雇主付工资总额的3%,政府提供25%,而且政府作为雇主提供的最高福利收入为4 000格查尔。

参保者要有权获得养老金,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年满60岁;

投保180个月;

从最后的工作退休。男女会员可以得到的养老费为最后5年缴费期间的月均收入的50%,加上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缴费时收入的0.5%。

若要取得残疾金权利,会员必须具备:

只有创收能力的2/3(部分丧失能力者则为1/2到2/3);

最后6年缴费36个月;

小于60岁。为计算残疾金数额,得考虑最后5年期间缴费十月均收入的50%,加上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的缴费时收入的0.5%。

如果会员死亡并已具备获得残废金或者养老金所需的缴费条件,或者死亡时已是领养老金者,则要求最后6年中最后36个月已缴费。数额是残废金的50%,以现金或者定期支票付给会员。

对于会员所负担的人、妻子或者残疾丈夫补贴数额的10%,每个不到18岁或者残疾的子女补贴数额的10%,不到18岁的孤儿领会员养老金的25%,父母双亡孤儿领取50%。

《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死亡时还没享有协会的保护,或者经济上依附他的人无权领取给他的好处,老板则必须按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年数,每年付1个月工资。

国家公务员的社会福利:

经国民议会第40-93号法令修改的第63-88号法令颁布的《国家养老抚恤法》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及其家庭的社会福利,其中包括:

死后福利:

国家公务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无子女则为依法被宣布受其保护的人)有权领取一份特别补助金,其数额为公务员有权享有的退休金全额,但公务员必须提供连续10年服务,这是发放这种补助金的前提。如果服务不满10年,则按比例发放。

退休金福利:

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退休金,其计算以公务员提供服务的最后5年工资的平均数为基础。

孤儿补助:

旨在向因故死亡的国家公务员的子女提供,可以享受这种补助的是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和证明其身份为学生的子女,他们享有这一补助直到21岁。补助的金额为公务员退休金的全额。

鳏寡补助:

对象是死者的配偶或经法律承认的同居者,金额为死者有权领到的退休金的全额。

死后保险:

1990年6月6日,根据第636-90号政令成立全国国家公务员和前公务员死后保险协会,宗旨是在国家公务员死亡后向他或她宣布的受益人发放20,000格查尔作为保险。

得到信贷:

危地马拉银行和金融立法对发放信贷和抵押不分性别;银行系统认定,任何人,不管男女,都是信贷的主体;但对他们的选择则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遗憾的是,银行系统的统计中只有发放贷款的材料,整体上不分性别。

危地马拉现在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推行的方案和计划,它们出于战胜贫困的目的,已把行动目标指向提高妇女地位,正如本报告在论述《公约》第二、三、十四条时所指出的那样。

这里要强调的是,由非政府组织推行的妇女参加生产方案中有:

发展和社会服务组织金融咨询基金会:

成立于1986年,由危地马拉城扶轮俱乐部成员建立,出于扩大“私人发展联社”服务覆盖面的需要,该联社正是一个致力于关注社会中最受伤害阶层问题的组织。基金会开始的工作是为执行卫生、教育、饮用水、加强制度和手工业发展这些社会方案提供技术帮助和办理金融事务。

1989年基金会启动对农村妇女群体信贷帮助方案(又名“群体银行),以造福诸多地区的妇女。群体银行都由20到30名妇女组成。她们一般不能从通常的信贷渠道得到资金,但是有提高自己的愿望,因而组织起来以得到资助、培训和技术帮助,进行生产活动,以增加收入和积累,造福个人和家庭。

基金会的受益者100%是妇女,其中95%是土著人,她们年龄在18到65岁之间,70%都不会西班牙语,文化水平很低,文盲率很高,难于得到政府教育和住房方案的服务。

这些方案还涵盖单身母亲、寡妇和/或妻子,她们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帮助家庭经济;月平均收入低于1 000格查尔,她们一年的销售所得在36 000至50 000格查尔之间。

基金会目前在帮助全国8个省的162家群体银行,支持总共3 863名会员妇女。估计由此产生的岗位高达15 452个,通过女会员的家庭核心而间接受益者达到23 178人。1995年提供的总金额为6 000格查尔,1996年15 470格查尔,1997年23 100格查尔,1998年26 963格查尔。必须指出,给妇女提供的信贷的呆帐为0.0%。

玛雅社区发展中心:

中心问世于1993年,出于农民、合作社、妇女和青年这些群体组织的代表们的倡议,作为群体间协同、沟通和合作的开端。

中心是一个非政府的、非营利的服务单位,内部尊重政治和宗教多元性,重申历史和文化价值,特别是玛雅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寻求玛雅人民和整个危地马拉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其他选择。

中心覆盖索洛拉省的7个城市。诸多妇女群体拥有养猪、养鸡、种咖啡、葱头和开商店、饭馆的计划。

参与这一混合基金方案的有450人直接受益,其中妇女占75%,男子占25%,而这又使总数2 250人间接受益。

土著妇女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实施名叫Talita Kumi的教育方案,其影响范围是上维拉帕斯省北部市镇K’eqchi种族的农村群体。

Talita Kumi方案开始于25年以前由Don Bosco 的萨雷斯会教士在这个地区推行,并且在这里坚定了实施合理的系统化的并得到官方承认的教育方案的想法。于是,在1991年出现Talita Kumi 中心,作为萨雷斯会的叫做“危地马拉K’eqchi村庄整体发展方案”的组成部分。中心得到Kellogg基金会的支持,新建了基础设施。

中心的宗旨中包括:通过教育和培养妇女成为农村变革的行为人促进K’eqchi农村社区的组织和生产能力;执行土著青年妇女教育计划,培养她们成为社区发展的促进者;提醒社区群体关注教育,加强他们对社区和家庭小计划的自主管理能力;建立一个社区服务体系支持实施生产计划的积极性,并关注居民的种种需求。

Talita Kumi中心的学生人数在最近6年已从160增至600多;它1992年服务的地点到1998年已增至323处,从发展中受益的家庭达到15 665户,1998年有记录的参与者达到78 325人。

Talita Kumi现在已成为政府组织、本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社会方案的执行者,这些方案包括保健、保证食品安全的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农村信贷和分发药品。主要的组织有:教育部、国家扫盲委员会、瑞典Barna网络、社会投资基金、卫生部、农业部、大主教教区慈善会、Castillo Cordova基金会和世界粮食计划署。

中心给很少有可能从传统渠道得到资金的农民发放信贷,使他们得以提高农牧业产量。

获得娱乐:

文化部已制订“文化与体育政策”(1996-2000年);提出文化民主化、文化为和平,支持艺术和民族艺术家,并为了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拯救民族遗产。

文化政策的总目标是方便危地马拉公民和住在这块领土上的人充分行使在《危地马拉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中承认的文化权。

文化和体育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人民积极参与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尊重各种文化体育形式;方便行使文化体育权,特别是在那些受国内武装冲突危害的地区。

正如所看到的,鼓励人民参与文化和体育的政策包含着男女机会平等的内容。本报告在论述《公约》第十条时已介绍妇女在危地马拉文化和体育方面开展的活动。

公共和私营部门劳动者获得娱乐:

根据修改国民议会第1528号法令的第43-92号关于“设立危地马拉劳动者娱乐协会”的法令,男女劳动者可以低费用地进入协会管理的娱乐设施。协会的经费来自每个企业家必须向社会保险协会缴纳的占其每月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10%份额中的1%。

1969年2月15日设立隶属劳动部的劳动者娱乐和福利局,随后颁布了国民议会第81-70号法令,命令设立国家公务员休假和娱乐中心。劳动部通过该中心、并以该部的第36-74号决议(决议包括娱乐中心的章程和机构)为根据,监督6个娱乐中心良好运行。

根据国民议会第81-70号法令第6条扣除公务员一天的工资作为娱乐中心的经费和管理费用。1988年4月19日第241-88号政令命令设立休假证券,作为国家公务员的一种福利。

第十四条: 农村妇女的地位

根据统计所最近的人口普查,农村居民为5417187人,占人口总数(8 331 874)65%,城市居民为2914687人,占35%。农村妇女占妇女人口总数(4 228 569)64%(2706283人),城市妇女则占36%(1522286人)。

危地马拉社会由好几个社会-文化和语言群体组成,主要是玛雅人、拉迪诺人、加利夫纳人和辛卡人。按照统计所的土著人和非土著人分类,前者为3 476 684人,占42.8%,后者4 637 380人,占57.2%。

妇女的职业分布历经缓慢变化,但仍集中于四大部门:农业、工业、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这些都显示对于劳动妇女的传统看法。目前认为农村妇女65%从事农业,不过这一记录偏低。

农业是农村妇女大量运用的手段之一,既是谋生也是求发展的产业;但是她们被认为家务缠身,因而一般没有报酬。尽管她们的产业同土地密切相关,却很少能得到土地、信贷和技术。

对于土地立法和妇女得到土地问题,国民议会第1551号法令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分性别,因而该法在判归土地问题上对妇女没有歧视。根据第754-92号法令设立了购买土地基金,其工作是从私人手里购买其自愿向全国出售的土地。庄园被判归有组织群体的领导机构,在付款以后,被作为产权交给家长们。

根据1997年6月25日第452-97号政令设立总统府法律援助和解决土地争端局。该局对农民和农业工人免费提供他们要求的法律咨询,干预土地争端并寻求解决办法。

正如本报告第二条所指出的,出于包含在《和平协定》中的承诺,危地马拉政府考虑到农民、特别是妇女的经济社会状况,正在促进农民取得土地的产权;国家各部主持的发展战略、计划和方案都承认男女在家庭、劳动、生产、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取得信贷、土地和其他资源上权利平等。

已经显示出,土著妇女不易得到土地,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在于危地马拉的特性:这里男人是土地所有者,因而很少给她们土地份额。至于信贷,土著群体一般都没有得到信贷的必要条件,因为他们不能被看作良好的组织、拥有财产作为保证。

根据国家土地改革研究所的登记和统计,妇女获得土地极少。在该研究所1954-1996年所做的116 209起土地转让案中,只有8%(9 240起)转让给妇女。妇女得到的土地类型有:小块土地、集体的土地、分割成很小块土地和几家共有的土地。这种情况将会通过《和平协定》和政府其他法令的效力而得到改善。对于妇女参加经济活动问题,危地马拉住房基金给寡妇和单身母亲提供贷款,以便她们购买土地和建房,其惟一条件是她们得有家庭(子女或受抚养人)。基金迄今没有分性别的统计,只有它通过与自己合作的各种金融机构发放的补贴总数。

危地马拉土著人发展基金是根据第435-94号政令设立的,宗旨是支持和加强玛雅裔土著人及其社区和组织在自己的世界观框架内的人的持续自主的发展进程。它已经支持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生产和基础设施诸多方案,在1996-1997期间惠及总数12 360名妇女。

基金补贴过的方案中有:使用改进炉、配备玉米磨、配备缝纫机、织布妇女用线、培训女护士、开办缝纫学校、培训传统接生婆、手工业生产等。

基金拥有按语言特点组织起来的四个地区协调处:

一区包括韦韦特南戈、圣马科斯、克萨尔特南戈三省的 Mam、Jacalteco、Akateco、Chuj、Kanjobal、Tectiteco和Sipacapense语言群体。

二区包括主要在下维拉帕斯、上维拉帕斯、佩腾、基切、伊莎瓦尔等省的Poqomchi、Itza、K’eqchi、Mopan和Achi语言群体。

三区包括克萨尔特南戈、基切、索洛拉、托托尼卡潘、苏奇特佩克斯和雷塔卢莱乌等省的Kiche、Awkateco、Uspanteco、Ixil和Sakapulteco语言群体。

四区包括索洛拉、奇马尔特南戈、危地马拉、埃斯昆特拉、哈拉帕、奇基穆拉、圣罗莎等省的Tzutujil、Kaqchikel、Poqoman、Chorti和Xinca语言群体。

农业部从1993年起通过农业部-农村妇女双边机构间委员会(双边委员会),推行以“农业振兴和现代化”日程为基础的支持农村妇女的政策和工作方案。双边委员会是根据农业部第650-94号决议而设立的一级领导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内外开拓新的咨询空间,谋求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以履行国内协议、国际公约、《土著人民的特性和权利协定》以及《北京行动纲领》。

双边委员会由30个投身开发面向农村妇女方案的非政府组织组成;这些方案正在奇马尔特南戈、克萨尔特南戈、埃斯昆特拉、基切、韦韦特南戈和马萨特南戈地区执行。

农业部从1995年起,在国家农业基金的支持下,主持了资金不用偿还的若干生产方案;同时还通过培训和协调机构间的努力获得了合作,加强了自己的组织;该部还通过国家农牧业发展理事会与双边委员会密切合作,以执行后者的方案。

双边委员会组建了农村妇女基金会,以便得到其他政府组织和国际合作组织的服务和方案;该基金会现在已是农村开发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农业部已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农村妇女合作网络相配合,以管理农村妇女进入企业生产链、民主化和社会经济的强化方案,方案的目的在于推动和支持以改善妇女生活条件、使其加入危地马拉农村发展为目的的种种努力。

农业部按照第175-96号决议设立了性别事务协商组织。该组织集中这一方面的机构和方案,总目标是在和平进程框架内通过男男女女的参与来促进发展。协商组织聚合23个农村妇女团体,并在1997年间提出继续推进把性别观变为内部制度以列入方案的进程,旨在使土地改革研究所也进入这一过程,使服务在可持续和对男女都公平的规范下提供。

而且还通过这些组织取得对生产和手工业方案的资助,造福于内地近20 000名土著妇女。

协商组织的目标包括加强农业部把性别观纳入制订政策和方案的努力;把行动扩大到非政府组织,以性别观加强农业部门下属机构的行动,并改善资源。

鉴于妇女的劳动对于维持生存的重要性和她们的未从货币上被承认的劳动的重要性,农业部采取的另一个措施就是根据该部第186-96号决议成立农业部妇女办公室(妇办)。妇办作为该部技术行政结构的一部分,任务在于支持公共农牧业和食品业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这些机构都在开发面向农村妇女和自身内部的方案和活动。妇办的目标是满足农村妇女和农业部女用户的要求和需要,促进危地马拉的经济社会发展,而这正是《和平协定》的组成部分。

妇办履行的主要职能有:

关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环保,以满足他们的社会经济需求。

同公共农牧业和食品业部门的下属机构协调,以便在每一个部门设立妇办。

促使制订有助于妇女的自主管理方案,以支持危地马拉的发展。

监督公共农牧业和食品业部门履行经危地马拉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根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歧视。

拟定概括妇女基本和优先需求的总方案,方案得规定方法、目标、理由、行动、咨询和评估等项。

同本国和国际组织协调支助农村妇女的发展、培养和教育方案。

农村发展银行(有限公司)现正在实施下列方案:

Cuchumatanea山区农村发展方案。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自我管理信贷基金开展农村妇女的生产活动,基金则通过订合同作为贷款发给一家被选定的非政府组织。方案现在拥有的资金总额为300 000美元,其活动区域是韦韦特南戈省的Chiantla、Todos Santos Cuchumatan、Concepcion Huista、San Juan Ixcoy、San Pedro Soloma、Santa Eulalia、San Rafael la Independencia、San Sebastian Coatan和San Miguel Acatan.

萨卡帕和奇基穆拉两省小生产者农村发展计划。该计划面向销售自产的物品的农村妇女;工作范围是东北部第三区萨卡帕和奇基穆拉两省。

农村信贷银行。该行面向大众,工作范围是全国。

农村社区全面发展方案。方案的目的是发展诸如种果树、药用植物、养家畜、制衣、开面包店、玉米作坊、制造糖果罐头、鞭炮、蜡烛等生产活动;方案考虑从先期经过方案执行者联盟培训的妇女合作集团那里购买原料和设备。

工作范围在普罗雷格索、基切、韦韦特南戈和圣马科斯诸省。

转型社区信托公司。其对象是基金会、协会、生产者单位、集体或农村男女企业家集团。工作地区在韦韦特南戈省的Santa Cruz Barrrrillas 。

和平协定土地信托基金。面向的主体是无地、少地或地不够用的农民。工作范围为全国。

国家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按照1996年9月6日第356-96号政令设立促进农村妇女发展方案,方案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方案的工作领域是保健、教育、基础服务和增加收入。方案在各省都有协调处,其目标如下:

致力于改善农村妇女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条件。

为农村妇女提供诸如保健、教育、营养、住宅和环境卫生等基础服务。

培训农村妇女,使之平等地得到现代经济和技术资源,并获得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技能。

培训妇女使她们能够拥有小的劳动资本和投资资本,以至能建立农村储蓄和信贷系统,把危地马拉建成为一个业主国家。

鼓励组织农村妇女真正参与公民活动和企业自主管理活动。

在公共部门结构内支持致力于造福农村妇女的各种努力,推动实施提升农村妇女的国家政策。

促进农村妇女发展方案所管的服务范围是信贷培训、技术支持以及对社区组织的支持。受益者是生活在危地马拉农村的妇女,她们现在不管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种族如何都处于贫困甚至赤贫状态。这一方案目前覆盖大部分为土著人的主要省份中的8个。将来会有方案把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

回归的妇女:

《关于安置武装冲突中背井离乡人民的协定》(安置协定)把背井离乡人民定义为所有出于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原因而背井离乡、现在住在危地马拉或者国外的人,其中包括避难者、已经回归者和仍在国内流浪者,不管是分散的还是有组织的,抵抗的居民群体也在此列。

该协定规定,没有妇女对从总战略派生出来的各种计划、方案咨询和决策的参与,不推动所有背井离乡人民的参与,就不会有背井离乡人民和安置区的全面发展。重点放在受害的妇女为家长的家庭、寡妇和孤儿上。全国安置返回者、避难者和流浪者委员会(国家安置委员会)是社区同国内的、国际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和中介者,这些组织都对政府表示有志于履行上述协定。

被视为易受伤害群体一部分的回归妇女,已受到在安置区执行安置回归者方案的政府部门的优先接待。现时,在基切省正在执行由国家安置委员会和全国和平基金领导的、名为支持基切省流浪者方案。

全国和平基金所管的基本上是社区的组织和农牧业技术支持。

国家安置委员会当前为消除对妇女歧视而采取的行动有:开展工作,做到男子对家务负起责任,妇女对社区事务负起责任;促进一切实现妇女受珍视和尊重局面的行动,达到在一切领域机会平等,真正消除一切歧视、操纵和暴力,同时承认和赞赏妇女对家和家庭的特别作用,并提高她们的素质,能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

国家安置委员会还致力于扩大妇女全面保健、优先帮助劳动母亲和促进妇女外面的工作同关注家庭相协调的国家级方案的覆盖面;致力于给妇女以更大的受教育机会,推进支持农村妇女加入发展进程的特别方案。

在为在墨西哥的难民回国所进行的谈判对于妇女获得购买土地信贷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已有不少妇女出现在购买房地产的文书里,她们是作为家长各自代表一家的。在这一点上,她们不仅成为房地产业主或者购买不动产的合作社的会员,而且是所给予的贷款的主体。

西班牙政府给造福一定群体的组织颁发名叫印塞尔索、额度为45 000格查尔的奖金。国家安置委员会1997年成为该奖获得者,奖金被用于设立讲学基金,供回国的男女青年继续各种不同的学习使用。

关于住宅问题,从1997年起,就把最低价住宅交给男男女女,而他们作为家长同他们的配偶一起,作为最低价住宅的领取者签字证明。在回归者行动计划协调会议上,妇女以她们的积极参与做出了重大决定。这些决定旨在改善她们自己社区的生活质量。这些参与都是通过Maquin妈妈、大地母亲和Ixmucané这些妇女组织的代表进行的。

国家安置委员会计划的1998年有关背井离乡妇女问题的活动有:推动妇女问题行为人的组织间的协调;同背井离乡人口的妇女组织协调行动,保持同《安置协定》的背井离乡妇女协调处、大地母亲、Ixmucané、Maquin妈妈、危地马拉国家住宅理事会以及全国妇女论坛的密切联系;致力于加强妇女组织的进程,以便从地方一级切入《和平协定》开辟的空间。

所计划的另一些活动是:促进妇女预防和治疗全面保健方案;推进防止家庭暴力和性迫害方案。还同可以向女性小生产者提供软贷款和妇女劳动培训的单位交涉以推动自我就业,以及推动妇女组织起来在当地、地区和全国决策。

农业部已制订农村妇女和家庭可持续发展方案。该方案将由农业部妇办的各地区协调处执行,对象是全国各地区的组织起来的家庭妇女群体。

全国和平基金在社区执行以包含在《和平协定》中有关妇女问题的承诺为根据的方案,其中我们可以提到的有:

1. 预防保健:所涉及的是妇女特有的疾病。

2. 公共洗涤池:这将方便社区里住家的劳动。

3. 玉米磨:这可以实现家里活动时间的最大值。

危地马拉政府为履行《和平协定》,通过全国和平基金与和平秘书处进行了许多活动,其中可以提到以下这些:

1.复员:复员中对危民革联的所有人员的安置都一视同仁,估计其中有15%的妇女。

2.流动武装警察复员:对这些人员出台并实施了职业指导、劳动培训和兴办小型企业的方案。这一复员群体中有39%是妇女,她们接受了美容美发、烹饪、裁缝的培训。这些工作是她们在经过指导、找到自尊、扫盲和职业培训后才选择的。

3.背井离乡人口:对抵抗的居民群体和Chajúl土地委员会安置了13 048人,其中50%是妇女,来自3 165个家庭,其中478家是由妇女当家长的。

全国和平基金实施的性别观方案:

1.食品方案:

全国和平基金通过其执行部门并在世界粮食计划署赞助下采取根据劳动量配给食品的新模式。新模式在于通过在港口或更早把食品卖掉变成货币,然后用所得货币设立食品补助基金;在每一个社区设立妇女委员会负责使用和管理由全国和平基金发给的资金购买当地的食品。这一方案的中心战略是:

1.组织讨论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2.鼓励社区以性别观自我管理;

3.鼓励社区参与方案的活动。

方案可以归纳为在实施社区方案中按劳动的天数提供当地食品,鼓励农业生产和食用当地食品。方案寻求通过培训把妇女组织和管理起来,以便她们管理自己的财产。

2.支持农村妇女生产方案:

这一方案由促进农村妇女发展方案实施,所实施的生产计划面向农村妇女,总资金为978 300格查尔。正如在农村妇女方案的活动那一部分所指出的,有养猪、纺织手工业、社区商店和农资商店等计划,计划中还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

3.对人权受侵害者补偿和/或援助方案:

这是国内为履行《和平协定》关于这一问题的国家级方案的一部分。方案在于补偿受武装冲突损害最严重的人口:寡妇、孤儿、残疾人和老人。他们因此最受苦,经济条件极差。方案虽然将惠及这整个群体,但贯穿其核心的是性别观和种族观。总金额为170万美元。

4. 社区和平发展方案:

方案在于谋求使公民们都行动起来,但在其整个发展中都关注性别这个要素,让妇女参加进来,给她们同男子一样的条件。现在需要在社区里大力宣传性别的意义。方案正在韦韦特南戈省的16个社区和Ixcan地区执行。总金额为5 000万美元。.

第十五条 法律地位:

危地马拉在自己的法律框架中,不论是宪法,还是普通法和法规,都承认所有人都有请愿权,其表现方式是谁都有权个别地或集体地向当局递交请愿书,当局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和解决,而不管请愿者是男是女。

他们还有权去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活动和行使权力。这些都被规定在《宪法》第4条的男女平等原则之中。

《宪法》第8条关于公民的立法中规定,男女须到成年才能获得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所谓成年是指年满18岁;但是也承认未成年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能力,例如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有找人服务和支配其工资的能力。

《宪法》第28条规定请愿权。“危地马拉人民都有权个别地或集体地向当局递交请愿书,当局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行政问题,处理请愿并通知结果的终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对于税收问题,涉案人可对案件中的任何一种税款补缴或调整的行政决定提出复议,不得要求他事先缴税或者付保证金。”

第29条.自由进入法院和国家机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法院、国家机关和办公室依法采取行动和运用其权利。

外国人遇到不服判决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不可以仅仅因为判决违背自己利益就这样做,而是必须在用尽危地马拉法律规定的一切法律手段之后。”

尽管有前述规定,确实在立法、法律和法规的运用中存在歧视妇女问题,这是由于它们是在那时的环境下颁布的,因此,致力于危地马拉妇女发展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已向国民议会递交了法律草案,提出对《民法》、《选举与政党法》、《城市和乡村发展理事会法》、《尊重妇女和家庭法》、《外交服务法》、《劳动法》、《危地马拉社会保障机构组织法》和《刑法》做修改。

第十六条 为根除婚姻中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目前危地马拉家庭法接受《民法》和第106号法令的规范。为了行使从这些规范派生出来的权利,制订了家庭法庭法,以行使有保护性内容的专属管辖权。还对家庭法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商法》的准则。还有自愿管辖事务公证员手续规范法,在这一法律中规定了与家庭法有关的程序。

缔结婚约的权利:

按照危地马拉民事立法,这种权利就是获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民法》第8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使公民权的能力由于成年而获得。年满18岁的人是成年人。满14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为有能力。”

第81条.缔结婚约的能力:“已经成年决定一个人有自由缔结婚约的能力。但是,年满16岁的男子和年满14岁的女子,只要通过下列条款规定的准许也可以结婚。”

第82条.“准许可由父母共同给予,或由对他们行使父权的人给予。养子由养父或养母给予。如父母均已不在,则由监护人给予。”

关于现行《民法》第81条,已有一项是男女年龄相配合的改革法案,以便双方在满16岁时享有同样的权利。法案根据的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危地马拉卫生部所做的研究,旨在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者的僵死观点和家长们的不满,因为两者都在限制男女的发展条件。

自由选择配偶:

危地马拉的法律框架承认人有行动自由,而不论其性别、种族、宗教和社会地位如何,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因此在危地马拉存在着自愿选择一个人而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自由。

婚姻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婚姻的解除:

由于家庭是危地马拉社会的核心,《宪法》第47条规定保护家庭。“国家保证对家庭实施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的保护。国家促进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组织家庭、配偶权利平等、负责的父亲和人们自由决定子女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在民法立法中有对从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致力于妇女问题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发现在这个立法的一些条文中有对妇女的歧视;因此,妇女事务办公室在向国民议会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提交的妇女与法律改革法案中,提出了对《民法》中歧视或侵犯妇女权利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草案,同时,国民议会人权委员会也对修改这些条款提出动议,其中有下列条款:

除婚姻由于任何一种原因而解除外,已婚妇女有把配偶的姓加进自己的姓并予以保留的权利。对于这一条款,妇女事务办公室提出一项对《民法》第108条进行修改的法案,其根据是原来的条款在形式上把妇女视为配偶的财产,从而产生妇女的从属性、被贬低和被歧视。法案对第108条对已婚妇女的姓规定如下:“婚姻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强制妇女失去自己的姓,也不强制她使用配偶的姓”。

《危地马拉民法》第109条对于夫妇的代表权规定如下:“夫妇的代表权属于丈夫,但夫妇双方在家庭中有同样的权威和被尊重权;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住宅地点、一切有关子女的教育和学校以及家庭经济问题”。

对于这一条款提出的修改根据于男女间应该存在的平等,因此,不论是代表权还是子女的教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一样的。

1998年11月19日第80-98号法案提出的对这一条款的修改文字仍有待政府的批准,内容是:第109条.夫妇的代表权:“夫妇的代表权属于夫妇双方,双方在家庭中有同样的权威和被尊重权;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住宅地点、解决一切有关子女的教育和学校以及家庭经济问题。

夫妇间如有分歧,由家庭法官决定由谁代表”。

关于保护妇女,《民法》曾规定如下:第110条. 保护妇女:“丈夫应该保护和帮助妻子,并且有义务按照其经济条件提供维持家庭所必需的一切。

妻子特别有权利和义务关怀照顾未成年子女和主持家务。”

所提交的关于修改《民法》的法案,建议上述条款应改写为保护家庭,行文中应把家庭中责任的划分改为夫妇共同负责。

第80-98号法令对这一条款的修改如下:“配偶双方都有义务关怀照顾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妻子的维持家庭的义务,《民法》规定如下:第111条,“妻子如有自己的财产、职业或商店,也必须公平地维持家庭;但是,如果丈夫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就应该以自己所得维持全部家用”。

在对《民法》的修改法案中有对第111条的修改,旨在使维持家庭的责任由夫妇双方分担,使家务劳动被看成为对维持家庭的贡献。但直到写本报告之时,这一条款尚未作修改。

对于妻子拥有丈夫收入的权利,《民法》第112条规定:“妻子始终优先拥有对丈夫工资、收入中相当于维持她自己和他们未成年子女食物的那一部分的权利。

丈夫照例也有同样的权利,即妻子有义务提供维持家庭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民法》第113条. 就业妇女规定:“妇女可以受雇、从事某一职业或工商业,只要这样并不有损对子女的关怀照顾,也不有损对家庭的其他关怀”。

《民法》第114条曾规定:“丈夫有权反对妻子从事家庭之外的工作,只要他能提供维持家计的必须费用,他的反对有足够理由。法官可以直接判决怎样更好”

这一条款已被前面引述的国民议会第80-98号法令所废除。

《民法》第115条. 妇女的代表权曾规定:“丈夫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不能行使代表权时,妇女将行使法定的代表权:1. 丈夫被宣布禁止时;2. 丈夫故意抛弃家庭,或宣称不在;3. 丈夫被判监禁,并仍在监禁期间”。

劳动部所属妇女事务办公室向国民议会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委员会提交的妇女与法律改革议案提出废除这一条款,意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用工中非歧视公约(111号)的规定,并以《宪法》第4条为根据,废除家长对妻子的权威。

国民议会第80-98号法令的修改如下:“当夫妇在行使夫妇的代表权有分歧时,家庭法官鉴于夫妇每一方在家庭内外的行为,指定一方把代表权授予另一方,规定把代表权授予另一方的时间和另一方必须履行的条件,以便收回重新行使代表权的可能性。

总之,在下列情况下,对家庭的管理权都由个人行使,而无须为此在法律上宣布:

夫妇一方被宣布禁止时。

故意抛弃家庭或者宣称不在。

被判监禁,并仍在监禁期间。

关于夫妇财产的管理,《民法》规定如下:

第116条.婚约:“婚姻的经济制度由双方在结婚前或者举行结婚仪式前商定的婚约规定”。

第121条.婚约应包括:1.详细指明配偶各方结婚时的财产;2.说明各方的负债总额;3. 结婚双方明确说明是否采取绝对共有制、收入分开制;或者他们按照何种模式和条件实行这两种制度。

第122条.绝对共有制:“在绝对共有制下,所有带来的财产属于结婚双方,或者所有在婚姻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属于结婚双方,而在解除婚约时这些财产对半分割。”

第123条.绝对分开制:“在绝对分开制下,各方保有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并且是这些财产的成果、产品和自然增益的独占主人。

由于个人服务或经营工商业得到的工资、报酬和赢利也都属于各方。”

第124条.收入共有制:“夫妻通过收入共有制保有对结婚时和婚姻期间得到的财产的所有权,不管是无偿得到的还是从这些或那些收益得到的。但在解除婚约时把下列财产对半分割:1.每一方自有财产的成果,此时已扣除各自财产的生产性支出、修理保养费用和财税市税负担;2.用这些成果购买或者交换的东西,即使这种取得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3.配偶一方用自己的劳动、营业得来的东西。”

第125条.改变婚约:“夫妻在婚姻期间拥有改变婚约而采取另一种配偶财产经济制度的不可放弃的权利。”

修改婚约必须通过公证文书并分别注册,而且从注册之日起只损害第三者。

第126条.补充制:如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则当然理解为缔结的婚约实行收入共有制。

第127条.各方的财产:尽管有上述条款的规定,通过遗产、馈赠、无偿给予、事故赔偿、个人伤害、疾病保险而得到的财产,在扣除共有制下应支付的费用之后,都是配偶各自的财产。

关于家庭财产的管理,《民法》第131条曾规定:“管理。在绝对共有制下或收入共有制下,丈夫是夫妇财产的管理人,但是他的职能不能超过正常管理的界限。共有的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须经配偶双方同意,文件才能有效。”

经过国民议会第80-98号法令修改的文字如下:“在绝对共有制下或收入共有制下,夫妇两人管理夫妻的财产,不管是采取共同的方式还是分开的方式。共有的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须经配偶双方同意,文件才能有效。”

《民法》曾规定第132条.妻子的反对:“妻子可以反对丈夫的任何有损所管理的共同财产的行为,而在丈夫漫不经心、无能或者不能谨慎管理以致危及毁掉共有财产、或不能对家庭提供应有的维持时,可以终止其管理而要求分割财产。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初级法官在充分澄清事实后,可以合乎情理地判决。”

国民议会第80-98号法令修改了第132条.反对,其文字如下:“夫妇任何一方可以反对另一方实施会减少或者可能损害夫妇共有财产的行为。

在一方漫不经心、无能或者不能谨慎管理以致危及共有财产、或不能对家庭供应应有的食品时,他们也可以要求法官终止其管理,以及要求把夫妇共有经济制度改为分割财产制度。”

共有的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须经配偶双方同意,文件才能有效。

所提的建议是为了避免丈夫单独地转让或抵押而损害夫妇共有财产,要求由双方共同管理。国民议会第80-98号法令废除了第133条,该条曾规定在丈夫不管的情况下,财产由妻子管理。

141条.“夫妻一方无故离开家庭,从其离开家庭之日起,即停止给予属于他/她的财物。”

在《民法》修改草案中对这一条加上:另一方必须向职能法官告发,并且通知对方。由于不应归咎于他/她的原因而被迫离开家庭的对方,可以要求家庭法官为他/她制作一份文件,证明导致他/她出走的原因,以便不停止给予属于他/她的财物。

在关于分居和解除婚姻关系那一条,修改法案提出以下的规定和建议:

在引起导致分居或离婚的原因中建议在民法第155条加进“家庭暴力”。

在分居的自有物品中,除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外,建议废除第160条第2款,该款规定妇女继续有权使用丈夫的姓。

对《民法》第169条关于给妻子补贴的规定,法案建议取消这一部分:“只要妻子保持良好行为,就可以享受补贴。”修改的理由是:执法者说甚么可以被认为好行为或坏行为是很主观的。

对第171条关于结算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法案建议修正案加进子女的利益,而不仅只是夫妻的利益,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不能使子女失去安宁,因为拥有保证自己发展的经济资源能为他们提供安宁。

关于事实婚姻:

危地马拉的立法承认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制度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一定时期的稳定的、自由的一男一女的特别组合,他们的共同生活采取经常和公开的形式,具有与婚姻同样的目的和效果。

《宪法》第48条和《民法》第173至189条都对事实婚姻有规定;这种法律地位可以自愿地在市长、公证员或家庭法官面前正式化,而其解除则与婚姻一样。这种制度中也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因而妇女与法律改革法案建议对这些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173条.关于宣布:“有结婚能力的一男一女的事实婚姻可以由他们本人向当地长官、邻里负责人或一名公证员宣布,以产生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有一个家,他们的家属和朋友知道他们经常共同生活已在三年以上,并履行生育、养育和教育子女和互相帮助的目标。”

法案建议修改宣布事实婚姻所必须经历的时间,认为两年对于确定一男一女经常在一起共同生活是适宜的。

第174条.认证:“上面条款所指的宣布,可由相应的长官载入记录,如系公证员则载入公证书。

经依法确认后,他们即可宣誓,说出他们的名姓、出生地、出生日期、住址、职业、开始事实婚姻的日子、生育多少子女及其名字以及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

《民法》规定,在宣布后15天内官员应通知户籍处,以便登记产生婚姻的效果。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转让应有双方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结合只有经双亲或监护人的同意,如两者均无,则经法官准许,方可宣布。同时事实婚姻的合法化也可由一方向职能法官提出,即使是提出异议或者作为遗嘱,都应把对最后判决的认证记在户籍和财产登记簿上。

关于监护、守护和领养子女的权利和责任:

立法对于这个问题有以下规定:

第190条.亲属关系类:“法律承认四级以内同血缘亲属关系和二级以内姻亲亲属关系,出生于收养的人只存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夫妇是亲戚,但并不构成一级。”

第209条.子女的权利平等:“婚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内出生的子女同样的权利;但是,为了他们都生活在夫妇俩的家,必须要有夫妇中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

第216条.祖父母的认定:“父亲或母亲死亡或者失去能力,其子女可由祖父或外祖父认养。如失去能力者恢复健康,他/她可以在获悉此事之日的下一年提出反对。”

对这一条款已有修改建议,内容是:认养可以无排序地由祖母、外祖母或祖父、外祖父,旨在像现在的文字一样,不歧视祖母和外祖父,另外也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规定,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第219条.收养孩子的妇女的权利:“一位曾照顾一个孩子如同己出并给予生计和教育的妇女,有权在一个男子认领孩子的时候不让孩子离开自己。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她必须交出孩子,企图把孩子带走的父亲则必须预付抚养孩子的全部费用。”

对于修改这一条款,根据社会学工作者和有关专家的报告,所提建议在于保护孩子的最高利益,以便孩子不离开保护他们的人,这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民事立法规范从第228到251条的收养制度,在第228条规定这样的理念:“收养是一种社会救助的法律行为,因此收养者把另外一个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

尽管有前一段规定,收养一个大孩子的合法化得有他/她的明确同意,如果他/她年幼时被实际收养过的话。”

正如所看到的,无论男女都可以共同或单独收养一个孩子,由收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延伸到收养者和被收养者的亲属,但是养子女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也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对父母的义务,被收养者的父权由收养者行使,被收养者也有权使用收养者的姓。

《民法》对于父权的规定如下:

第252条.婚姻内外:“由婚姻父母或事实婚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父权;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或母亲对子女行使父权。”

《民法》第253条.父母的义务曾规定:“父亲和母亲都必须照看和养育自己的子女(不管是否婚生)、使用合适的管理手段教育和纠正他们,如果在精神上和物质上不管他们,不履行父权固有的义务,则应依照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这里应提到,妇女事务办公室对《民法》提出的修改草案,是在这一条里加上负责任的父权的全部含义,即不只是提供食物,还要引导子女自律,鼓励他们有应变能力以及责任心,并教育他们公平地参加家中的劳动和决策,以及参加国家社区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生活。

第80-98号法令已对本条款作了修改,现在的文字是:“在婚姻或事实婚姻期间由父母共同行使的父权、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代表权以及他们财产的管理权,父母双方将来仍然共同或者分别拥有这些权利,但第115条所述的情况除外,分居与离婚的情况也除外,在后面这些情况下,代表权和管理权由对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行使。”

第254条.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代表权:“父权包括在平民生活的一切活动中合法代表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权利,管理他们财产的权利和利用适用于他们年龄和境况的服务的权利。”

第255条.“当父权由父或母在婚姻或事实婚姻期间共同行使时,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代表权和财产管理权属于父亲。”

对这一条款的文字提议这样修改: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代表权和财产管理权属于父母共有,没有区别。

第256条.父母间的争执:“每当父母之间在行使父权中发生权利和利益争执时,有关司法当局应按最有利于子女幸福的做法解决。”

第257条.未成年父母:“如父母未成年,他们子女财产的管理权需由对未成年父亲拥有父权或监护权的人行使。”

在对《民法》所提的修改中,提出对这一条增加这样的内容:必须考虑未成年人对管理他们财产的意见,不管是由父母、监护人还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管哪一个家系和性别优先。如有争执,由法官裁决。

监护作为一种制度已在《民法》第293条有所规定。需要实行监护的情况。“不在父权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应受到监护,以照顾他的人身和财产。那些虽然年岁不小、但处于被禁止状态而又没有父母的人,也应受监护。”

第299条.合法的监护:“对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遵循以下次序:1.祖父;2.外祖父;3.祖母;4.外祖母;5.未成年人的兄姐,不管性别,最好来自这两个家系,并且最好是其中年长者和有能力者。

对婚外子女的监护,母系优先于父系。但是法官可以出于合理的原因改变顺序,指定一个同未成年人相识、熟悉和适应、有支付能力和素养的亲戚为监护人,这些良好条件是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责任的保证。”

修改这一条款的意图是在从祖父母方和外祖父母方选择合法监护责任时,不因性别而歧视。

在第317条包含的不可以行使监护权情况中,有妇女提出的不可以;这限制妇女们行使监护权,而现在她们完全有权行使,并且有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关于订婚:

根据危地马拉民事立法,订婚并不产生必须结婚的义务;但订婚本来是对结婚的承诺,如果没有结婚,就可能产生归还赠送和给予的物品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