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内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4 年 10 月 30 日 举行的第 1261 次和第 1262 次会议(见 CEDAW/C/SR.1261 和 1262 )上审议了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GIN/7-8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GIN/Q/7-8 ,几内亚的答复载于 CEDAW/C/GIN/Q/7-8/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对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作的口头陈述以及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问所作深入阐述。委员会还表示支持缔约国抗击埃博拉疫情。

3. 委员会对由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促进部部长萨那巴·卡巴阁下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表示称赞,还称赞国民议会派员参加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有几内亚大使兼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以及来自司法部、卫生部、人权和公共自由部、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促进部和几内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的代表 。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GIN/6 )以来该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

(a)于2010年通过《新宪法》,该法第8条承认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原则;

(b)于2010年通过《新选举法》,规定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须占30%的份额。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制度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包括通过以下诸项:

(a)《2012-2016年加速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战略计划》;

(b)《全国性别平等政策》,2011年;

(c)《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2010年;

(d)《2008-2017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框架》,包括解决妇女和女童关切的有效方法;

(e)《2009-2013年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对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一事表示欢迎。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全面落实《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和议会议员关系的声明),邀请国民议会根据其权限,就从现在起到下一次《公约》报告期间这一时间段内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一般背景

8.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由于埃博拉疫情所面临的众多问题,承认并充分支持缔约国为应对疫情所作的努力,并深为关切疫情对人的生命及健康、尤其对作为看护者的妇女的影响,及其对经济、粮食安全、金融和缔约国尊重、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能力的影响。委员会欢迎有关为教育划拨预算的信息,但对其他方面预算不足,特别是健康领域、社会保护、农村发展和司法方面预算不足从而无法充分支持这些领域的性别平等方案、司法救助以及其他措施表示关切。

9. 委员会支持缔约国的努力,并鼓励缔约国:

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克服埃博拉疫情在许多领域造成的干扰,尤其是克服因疫情导致的预算问题,建立适当的卫生基础设施,并在经济领域采取措施,以确保粮食安全和收入;以及

调动国内资源,将支持所有领域性别平等的措施作为优先事项。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法治 , 包括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和国内安全系统改革(包括对拘留设施的改革)、法律助手 / 法学家举措 , 以及调查委员会针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以往政权的治理不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及持续存在的不安全和有罪不罚的气候对全体人民享有人权,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并继续严重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对妇女很难接触到地方和省级相关机构表示关切。

1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

(a)继续寻求国际社会、联合国系统和捐助组织的支持,以便建立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能力,使该国能够加强法治,改善安全系统(包括加强被拘留者的安全),支持通过法律助手/法学家举措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充分履行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b)继续加强包括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特别是在地方和省两级;

(c) 加强司法部门,并进一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

(d)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开展合作,包括为这些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便充分履行该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立法框架

12. 委员会注意到 , 《宪法》第 151 条规定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家法律。然而,缔约国的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许多歧视性条款,此外,积极的法律制度与传统和宗教习俗及做法并存,导致严重的歧视现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宪法》第 151 条 , 并采取一切措施 , 确保在实践中《公约》的效力高于歧视性习俗及文化与传统做法。

14.委员会欢迎该国正在对《民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歧视性条款进行的修订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正在起草一项《性别平等议案》。但委员会对《民法》改革收尾工作有所拖延且新引入了一项有关一夫多妻制的歧视性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草案中仍然存在歧视性立场。委员会注意到,《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的批准书已于2012年交存。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在2010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表示愿意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还在针对批准该任择议定书的事宜进行全国讨论。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与民间社会协商,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对《民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使 其 立法符合《公约》;

(b) 删除经修订的《民法》草案中所有与一夫多妻制相关的歧视性条款 , 以及影响妇女的任何其他歧视性规定 ;

(c) 设立一个议会委员会 , 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系统 地 评价 已 审查案文是否与《公约》相一致 ;

(d) 根据其在 2010 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的声明 , 尽快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e) 确保 2003 年签署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关于 非洲妇女权利 的 议定书》 ( 《马普托议定书》 ) 的批准进程全面生效。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16.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缔约国国内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其国内法中缺乏一项专门的法律条款,按照《公约》第 1 条来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从而有碍《公约》在缔约国的全面落实( CEDAW/C/GIN/CO/6 ,第 10 段)。

17.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尽快按照《公约》第 1 条,在国内法中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

诉诸法律

18.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已任命调查法官,就受命查明 2009 年 9 月 28 日 事件事实和情况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以及国家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开展后续行动,国际调查委员会证实,至少有 109 起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然而,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相应的惩治措施缺失,犯罪者一贯不会受到惩罚。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国家调查委员会和国际调查委员会的结论,确保迅速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者,并对任何担任公职的被指控犯罪者作停职处理。

20. 委员会欢迎为许多妇女提供自身权利培训的律师助理项目、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机构改革,以及立法草案中新引入的关于允许民间社会组织代表作为诉讼一方的受害者提起申诉的修改。然而,委员会对妇女在诉诸法律方面长期面临的一些障碍表示关切,如许多妇女是法盲,司法机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有限。同样,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国在社会行动、妇女和儿童促进部下设了一个妇女法律支助中心,但仍对非首都居民的妇女在诉诸该中心方面受限以及省和地方两级缺乏类似的中心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被拘留妇女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有限,包括就其拘留条件诉诸申诉机制的机会有限。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发展和支持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 开展 的提高认识活动,以提高妇女对法律的认识;

(b) 加大努力 ,以 确保政府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运用《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 并将它们 定 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能力建设方案的组成部分 ;

(c) 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 , 优先 完成司法机构的改革 , 包括颁布法律 法规 , 赋予民间社会组织代表人权 遭 到侵犯的受害者 提起 申诉的法律地位;

(d) 对 法律改革 辅以执行机制,包括具体、适当的措施 ;

(e) 加强举措 , 如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建立妇女法律支助中心 , 为她们诉诸 法律 提供便利 ;

(f) 按照国际标准 , 促进被拘留妇女 更好地 诉诸有效申诉机制 , 并改善妇女拘留设施 内 的条件 ,做法包括实行 国内安全部门改革 ; 以及

(g) 继续向包括联合国系统 在内的 国际社会寻求技术支持。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在几个部委当中设立妇女事务单位:在社会行动、 妇女和儿童促进 部下设性别暴力问题观察站;在安全和民事保护部内部下设保护性别平等、儿童和公共道德办公室。然而,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缺乏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无法有效地执行促进男女平等和提升妇女权利的任务。委员会还注意到,大量方案和机构现已到位,需要加强相互合作与协调。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省和地方各级提高妇女地位 的 国家机构,应明确界定不同组成机构的任务和责任,并划拨充足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确保这些机构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履行所有职能。这些措施尤其应包括提供必要的手段,以便不同机制之间以及与民间社会更好 、 更有效地开展合作与协调。

国家人权机构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设有一个国家人权观察站,但对其没有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表示关切。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 《 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 》 (《巴黎原则》, 1993 年 12 月 20 日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如《宪法》标题二十四所规定的 。

暂行特别措施

26. 委员会对缔约国可能没有清晰地认识到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目的及其对于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性表示关切。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区分造福妇女的一般性社会、经济政策 与 《公约》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为加速实现男女在不同领域的实质性平等所必须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在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中 就这类措施作了明确阐述 。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制定通过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 性 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实行这类措施, 并 改善农村妇女的 境况 。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8.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承诺打击关于妇女权利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此外还有对妇女有害的做法,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强迫婚姻和童婚、一夫多妻制或与守寡相关的继承习俗以及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委员会对缺乏通过教育、包括媒体在内的提高认识运动和禁止这类做法的立法来打击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的战略感到遗憾。

2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通过立法 ,以 防止和 惩治 所有对妇女有害的 习俗 ;

(b) 采取 战略 , 包括 面向 公众 , 特别是 向 女童和妇女、家长、教师和宗教领袖 开展 教育、 宣传 及提高认识运动 , 旨在消除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对妇女有害的做法 , 并设立基线和明确的指标 , 以衡量这类战略的进展和成果 ;

(c) 建立有害习俗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 , 使当局 , 包括地方当局能够将提高认识活动的重点放在 全国 某些特定领域或某些特定人群 上面 ;

(d) 加强措施 , 动员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消除针对妇女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态度 ,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针对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

切割女性生殖器

30. 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根源, 2000 年《生殖健康法》和 2008 年《儿童法》均禁止这一现象,但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现象持续存在且发生率很高,特别是在有医务人员参与的情况下,犯罪者和施行手术者不受惩罚。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导致女童和妇女发生严重的健康并发症,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死亡。

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与民间社会、传统和宗教领袖合作,加大努力 带领落实 预防战略, 让公众更好地了解 切割女性生殖器对女童和妇女生活的负面影响以及让男 女都 认识到这是一种侵犯人权行为 的必要性 ,进而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其 背后的 文化和宗教 渊源 ;

(b) 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及司法机构提供有关严格适用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 法规 的培训;

(c) 确保对犯罪者和施行手术者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

暴力侵害妇女

3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并与民间社会合作向受害者提供支助,但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

(a)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高发,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强奸和性骚扰,但对这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有限;

(b) 缔约国缺乏一项全面禁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也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c) 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的犯罪性质缺乏认识,同时缺乏对其根源和后果的研究;

(d) 对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的支助不足。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确保有效执行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

(b) 就 严格适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条款 ,开展 司法机构、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 能力建设 ;

(c) 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 能够 充分获得法律补救,并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起诉 并 适当惩罚犯罪者;

(d) 通过 一项 全面 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确保根据国际法,将家庭暴力 、 婚内强奸和性骚扰 等 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 刑事 犯罪;

(e) 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援助机制,包括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庇护所; 以及

(f) 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赢利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民间社会的代表,但关切地注意到,该委员会并不经常开会,也没有充分获得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委员会还欢迎会员国为开展打击贩运人口国际合作所作的努力。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用于执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源,也没有一个系统用于收集关于被贩运到缔约国、从缔约国被贩运到其他国家或在缔约国内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分类数据,以及查明有可能被贩运的妇女。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既没有关于从事卖淫妇女以及卖淫妇女改造政策和方案的资料和数据,也没有采取消除卖淫根源的措施。委员会还对现行《刑法》没有惩治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表示关切。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完成对《刑法》的 修订 ,以防止和 惩治 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

(b) 系统地收集关于被贩运到缔约国、从缔约国被贩运到其他国家以及在缔约国内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资料,以便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应对这一现象;

(c) 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委员会以及为执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 财力 和技术资源;

(d) 加强执法人员和边境巡逻人员的能力建设努力,以提高其辨认可能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及提供援助的能力,并加大努力调查和起诉贩运者;

(e) 继续进行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

(f) 分析和消除贩运人口和卖淫的根源,并制定卖淫妇女和女童 重新融入社会 方案,包括提供庇护所和 其他创收机会 。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选举法》第 103 、第 115 和第 129 条,规定妇女在全国和地方选举候选人名单中占 30% 的份额,并通过一项有关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除其他外,重点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决策机构,包括在政府内的平等参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国民议会妇女成员核心小组,并满意地注意到在全球行政改革浪潮中重振行政管理机构并增加女性在职人数项目。但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国民议会( 22% )、政府( 15% 的部级职位)以及公共行政部门( 24% )的参与程度不高。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 采取 暂行特别措施,如 通过一项规定实行 政党候选人名单男女候选人 交叉排列的交叉提名制 的法律,或增加 女性所占 份额;

(b) 出台 监测和 惩治 政党不遵守暂行特别措施 行为的 机制 ;

(c) 面向 广大公众,特别是 向 农村妇女开展宣传,提高其对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

(d) 采取激励措施,鼓励 各政党提名 同等 人数的 男女 候选人,针对现有和潜在的妇女候选人,加强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

(e) 评价 和分析 在全球行政改革浪潮中 重振行政管理机构 并增加女性在职人数 项目的结果和影响;

(f) 消除阻碍妇女 在 立法机构和其他职位 上同票同权 的各种障碍;

(g) 与国民议会妇女成员核心小组密切合作。

妇女、和平与安全

38.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执行安理会第 1325 ( 2000 )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和为执行该行动计划而设立的网络指导委员会,以及就妇女权利开展的法律职业人和防卫安全部队成员能力建设等各种活动。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遵照安理会第 1325 ( 2000 ) 号决议,让妇女参与包括决策在内的和平进程各个阶段,并确保将安理会第 1820 ( 2008 ) 号、第 1888 ( 2009 ) 号、第 1889 ( 2009 ) 号和第 2122 ( 2013 ) 号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整个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纳入考虑中。

国籍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的部分规定继续与《公约》第九条背道而驰,歧视几内亚妇女,因为只有男性才能将国籍自动沿袭给子女。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修正《民法》,使之与《公约》第九条一致。

教育

4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教育问题的重视,这在其教育预算和近期在全国各地建造 2 800 间教室上均有所体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防止童婚、早孕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部际单元,旨在向在校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宣传。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促进妇女进入科技领域的举措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 妇女文盲率高;

(b) 受不鼓励妇女、女童接受教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障碍的影响,各个教育阶段的女童入学率持续低下;

(c) 由于童婚和早孕等原因,女童失学率高,而且缺乏支持和鼓励怀孕女生继续求学的措施;

(d) 对于妇女和女童进入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教育和职业领域的鼓励不足;

(e) 虽然就上述问题设立了向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宣传的单元,但各种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依旧存在,而且,这类举措有待加强;

(f) 在校女童处境不安全,特别是面临遭受教师性骚扰和性侵犯的风险。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优先强化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农村妇女扫盲方案;

(b) 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在实际生活中能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做法包括取消直接和间接的学费、打击童婚、激励父母送女儿上学以及在现有和新建的学校内建立适当的卫生设施;

(c) 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女生不流失,如为怀孕女童提供支持以使其继续上学或为她们分娩后重返校园提供便利;

(d) 提高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决策者(尤其是男性)对妇女和女童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e) 调查和起诉学校性骚扰和性虐待案件;

(f) 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技术职业教育等非传统教育和职业领域,并在技术和工程等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领域接受培训,以拓宽职业和行业选择面;

(g) 确立评价教育壁垒和障碍的指标和基准,以此作为制定相关方案和措施的工具;

(h) 继续开展和推广旨在解决少女怀孕问题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适龄教育,以及在各级教育系统防止童婚、早孕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适龄教育。

就业

4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抗击埃博拉疫情所作的努力,但对疫情在收入、向城市运输农产品的可能性、某些农产品的出口销售限制以及未来粮食安全风险等方面对农业部门妇女境况的影响表示关切。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妇女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活跃在农业部门的妇女寻求其他创收机会,采取促进粮食安全的措施。

4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 20 条、一般性公共服务法规以及《劳动法》均承认男女劳动权利平等,对小额信贷方案等能力建设活动以及修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扶持中心也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 缔约国立法中仍然存在歧视性条款,包括仅为父亲发放公务员家庭福利;

(b) 国家自然资源丰富,但妇女普遍生活贫困,非正规经济部门未采取措施出台妇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

(c) 在正规经济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中,妇女所占比例有限( 10% ),大多数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不享受产假等社会福利;

(d) 妇女获得旨在调和家庭与工作责任等的增强妇女权能方案的机会有限;覆盖缔约国全国的小额信贷网络难以全面落实;以及

(e) 童工数量居高不下,包括如矿业和家庭佣工中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这对幼童存在影响。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 11 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劳动市场上男女机会平等,包括根据第 4 条第 1 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抗击普遍存在的贫穷问题,采取承认妇女作用及增强其经济权能重要性的政策,并改善自然资源开采现状;

(c) 修改劳动立法,使其与《公约》一致,确保废止一切歧视性条款,包括仅为父亲发放家庭福利和禁止女性公务员夜间工作;

(d) 采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就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境况开展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监测和改善这些部门内妇女的工作条件,要扫清妇女在加入劳动力队伍时面临的障碍,实行促进调和男女家庭和工作责任的措施,并为非正规经济部门设立基本法律框架;

(e) 通过确保全面实施小额信贷方案,进一步增强妇女权能,以此推动缔约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并通过在技术和工程等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领域强化妇女技术职业培训,解决职业隔离问题;

(f) 加大努力,以消除抵押劳工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家庭奴役,并确保有效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第 105 号公约》(年份),如加大监察力度和对让男女公认在剥削性有害条件下工作的雇主处以罚款等。

健康

48.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遏制埃博拉疫情所作的努力,但就疫情对妇女生命与健康的影响、妇女作为看护者的角色如何使她们置身于感染最前沿从而成为主要受害者以及疫情对业已脆弱的卫生系统的影响表示关切。

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制定遏制疾病的方案时考虑到影响接触疾病风险的性别角色和责任、诸如妇女获取信息和医疗卫生机会不平等的核心问题,以及改组和强化卫生系统的必要性。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方面,特别是在生殖健康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 2012-2015 年加速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国家路线图》、“非洲加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运动”及免费产科护理倡议和创建助产士网络等。但是,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 缔约国所已作出种种努力,但因产前护理不足和助产数量有限而起的孕产妇死亡率一直高居不下,而且,早孕现象严重。

(b) 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存在阻碍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社会文化因素;缺乏适当的卫生基础设施,且卫生部门人力和财政资源配置不足;

(c) 助产士职业培训中断;以及

(d) 缺乏全面落实免费产科护理政策的资源。

51. 根据其关于妇女和卫生的第 24 ( 1999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扩大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农村妇女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扫除妇女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障碍,包括社会文化规范;

(b) 增加医疗卫生拨款以及医疗卫生设施和训练有素的提供保健服务者及医疗工作人员的数量;

(c) 加强助产士培训力度,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

(d) 通过充足配备财政和人力资源,强化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的方案,并确保在更广泛的地域内全面落实免费产科护理方案;

(e) 广泛推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适龄教育,特别是通过发起有关可用避孕方法的大规模提高认识运动;让缔约国全国成年及未成年男女更好地获取全面、安全、可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和有关计划生育的信息;

(f) 确保通过并执行《重新定位计划生育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为执行工作配置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农村妇女

52. 委员会对《 2009-2014 年国家战略机遇方案》和《国家农业扶持方案》等方案存在的不足、农村妇女中的极端贫穷和文盲问题以及农村妇女获取土地业权、安全饮用水、保健和法律救助的机会有限等问题表示关切。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促进男女平等,以此作为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特别是以扫盲、减缓贫穷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

(b) 通过实行暂行特别措施,进一步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和政治权能,以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和资源管理,尤其是土地、水和林业管理;

(c) 在妇女组织的参与下评估和评价《国家战略机遇方案》和《国家农业扶持方案》等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土地政策;以及

(d) 在全国范围内强化促进获取安全饮用水、扫盲运动、保健和法律救助的方案。

家庭关系

5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对修改《民法》的承诺,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民法》草案与《公约》一致,并将取代一切现有的歧视性条款,如女童婚龄低于男童和规定男子为户主等,以及附加在这些条款之上的诸多权利,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永久居住地选择权等。然而,委员会对《民法》草案中加入允许一夫多妻制的条款表示关切。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对所有婚姻实行登记,包括由宗教或习俗主管当局主持的婚礼,但仍对根据习惯法或宗教法缔结婚姻的妇女无法充分享受《公约》认可的各项权利表示关切。

5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现有《民法》草案与《公约》一致,特别是在阻止一夫多妻制从而加以禁止方面,并立即予以最后通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继续努力对所有婚姻实行登记、为所有妇女诉诸民事法庭提供便利,并采取步骤确保习惯法和宗教法婚姻配偶双方权利平等。

弱势妇女群体

56. 委员会对女性户主、寡妇、难民和残疾妇女的处境表示关切,她们经常遭遇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取土地、教育、就业、适足的住房、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就此提供的信息有限表示遗憾。

57.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具体方案及其成就和关于女性户主、寡妇、难民和残疾妇女境况的详尽信息,包括分列数据和资料。

数据采集与分析

58. 委员会对《公约》若干领域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缺失或有限表示关切,这些数据是进行有针对性决策的必要条件。委员会还对现有行动计划中没有系统性地引入指标和明确的时限以及缺少监测表示关切。

5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考虑系统地采集按性别和可测量指标分列的综合数据,以评估妇女情况的发展趋势以及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请其注意委员会第 9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视必要就开展这类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寻求国际援助,并确保根据所掌握的数据用户需求来开展这类工作。

《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

6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努力落实《公约》各项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62. 委员会吁请根据《公约》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之中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之中。

传播

63. 委员会回顾称,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落实《公约》各项规定,促请缔约国在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重视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意见得到全面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媒体等所有有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并进一步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使意见得到落实。除此之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向各利益攸关者传播《公约》及其 《 任择议定书 》 和判例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落实工作与自身发展努力结合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性技术援助。

其他条约的批准

65.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恪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 定能增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6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时间内就执行上文第 21(c) 和 (g) 段以及第 51 (b) 、 (c) 和 (d)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提供书面汇报。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67.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 2018 年 11 月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

6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照“ 《 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 》 ”( HRI/MC/2006/3 和 Corr.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