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 (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19 日 ) 通过。

关于圭亚那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12日第1706次和第1707次会议(见CEDAW/C/SR.1706和CEDAW/C/SR.1707)上审议了圭亚那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GUY/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UY/Q/9,圭亚那的答复载于CEDAW/C/GUY/Q/9/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GUY/CO/7-8/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并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圭亚那社会保护部部长阿姆娜·阿里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中还包括社会保障部、公共卫生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全国委员会和圭亚那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2014年6月通过了《已婚人士(财产)(修正)法》,该法规定承认同居,并对同居关系以及婚姻中的财产作出划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

(a)2018年10月,国家性别和社会包容政策;

(b)2018年1月,《妇女和性别发展和处理男童成绩不佳问题战略计划》;

(c)2016年10月,2014-2017年期间执行性犯罪法和家庭暴力法的国家行动计划;

(d)2014年8月,防止性暴力国家工作队;

(e)2013年4月,妇女和性别平等委员会2013-2018年五年战略计划。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2014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b)2013年,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c)2013年,《武器贸易条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自身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向议员、部委、司法机构和妇女组织传播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然而,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对话的程度有限,这表明妇女本身仍然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也缺乏关于要求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程序的信息。

10.委员会根据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第28号(2010)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翻译成马库希语和瓦皮下纳语,并向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宣传《公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妇女权利,包括通过录音和电台广播以及在内陆地区进行宣传(CEDAW/C/GUY/CO/7-8,第9段)。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1.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154 A条第(1)和(6)款的规定限制了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接受的义务范围,而且批准《公约》至今近40年,缔约国仍未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其立法框架。

1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同上,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

(a)编制一份歧视妇女的所有法律条款清单;

(b)高度重视不加任何限制地将《公约》充分纳入其国家法律体系的进程,以便使得《公约》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基础而具有核心重要性。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49条和第149F条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开始审查《防止歧视法》(1997年),以禁止就业中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然而,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防止歧视法》(1997年)和《平等权利法》(1990年)中的歧视定义不符合《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

14.行预咨委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同上,第13段),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快对歧视妇女作出全面定义,定义须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欢迎妇女出任治安法官的人数最近有所增加,在缔约国所有10个行政区都设立了法院,并为4个区的法律援助诊所的运作提供了支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以下原因,妇女在争取其权利方面继续面临困难:

(a)第1、3和7至9区没有法律援助诊所,内陆地区离法院很远;

(b)法院案件积压;

(c)对法律和程序的认识有限,采取法律行动的手段不足,在低收入妇女以及农村和土著妇女之中尤然,对司法机构缺乏信任;

(d)有关在国家法院审案时援引《公约》的案件的信息匮乏。

16.根据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第1、3和7至9区建立法律援助诊所分配足够的资源,确保缔约国所有诊所有效运作,并在内陆地区建立流动法院;

(b)通过提高认识,包括以当地语言宣传《公约》和国家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帮助她们利用法律程序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和支持,鼓励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主管当局求助;

(c)确保将《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对司法人员、律师、检察官和警官进行强制性培训的组成部分,以便根据2015年1月对缔约国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牢固建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A/HRC/29/16,第130.16段)。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分配给性别事务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限,其工作人员所掌握的、针对性别问题的专门知识有限,妨碍了其有效协调性别平等行动、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政策主流以及采取性别反应预算编制举措的能力;

(b)普遍缺乏必要的指标和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无法对旨在促进妇女像男子一样平等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进行有效影响评估。

18.委员会回顾《北京行动纲要》中的指导意见,尤其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意见,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性别事务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高其工作人员针对性别问题的专门知识,使其能够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协调促进性别平等的努力,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政策的主流,并采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同上,第130.9段);

(b)界定所有性别平等目标的指标,包括国家性别和社会包容政策及其行动计划的指标,加强统计局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数据的能力,以评估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评估进展情况。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9.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委员会主席的职位仍然空缺,而且,尽管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了承诺,但该委员会的运作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同上,第130.6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委任人权委员会主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委员会按照《巴黎原则》运作,并为其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履行其任务,特别是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该委员会在投入运作后,即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21.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和理解有限,无法启动必要的结构、社会和文化变革,以纠正今昔各种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纵向、横向、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消除其影响。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措施必须有时限,并有别于为改善妇女和女童状况而采取的更持久的举措。

2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UY/CO/7-8,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根据有时限的目标提升配额和基准,以便在《公约》所涵盖的、但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妇女)的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欢迎性别事务局采取提高对性别平等认识的举措,包括在内陆地区采取举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缔约国持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和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男女之间的社会不平等,以及家长制权力结构;这些现象又因媒体和广告而得以长久存在;

(b)男女之间不平等的家庭和家庭责任分工给妇女,特别是单身母亲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c)缔约国27%的女性未满18岁就结婚,这种婚姻获得司法部门批准,是合法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仍然盛行。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39段)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礼等一切伤害行为),并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其拟议的媒体政策,并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针对城市和农村社区这样做;

(b)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29/16,第130.18段),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包括在分娩后实行陪产假或共享育儿假,并提供更多方便和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以及确保单身母亲能够获得支助服务,包括删除“单身母亲”法律定义中关于最低子女人数的要求;

(c)将女童和男童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定为18岁(CEDAW/C/GUY/CO/7-8,第39(a)段),与儿童保育和保护局、警察和社区合作,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质疑使得童婚合法化的文化态度;并确保所有婚姻都得到登记,包括促进所有区域的居民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登记服务。

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欢迎在德梅拉拉和伯比斯设立性犯罪法院,在社会保护部内设立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政策股,以及基于国际最佳做法的性犯罪准则获得通过。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第4区,那里每三名圭亚那妇女中就有一名成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家庭暴力监督委员会、国家防止性暴力工作队、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政策股和性别事务局之间的协调有限;

(b)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举报不足,特别是在内陆地区,原因是距离法院很远、污名化以及妇女、社区当局、执法官员、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对性别暴力以及相关法律和程序缺乏认识;

(c)根据《性犯罪法》(2010年)提交的案件大量积压,原因是该法律修正案的批准被推迟,以及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起诉率较低;

(d)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支持有限,特别是在内陆地区,尤其是在长期容留、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方面。

2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修订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向国家家庭暴力监督委员会和国家防止性暴力工作队分配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家庭暴力法》(1996年)和《性犯罪法》(2010年)的执行,包括与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政策股和性别事务局进行协调;

(b)提高对《家庭暴力法》(1996年)和《性犯罪法》(2010年)条款的认识,加快通过社区当局、检察官、医疗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关于性别暴力的协议草案,并就该协议的应用进行强制性培训(同上,第23(b)段);

(c)加快批准《性犯罪法》(2010年)修正案,在内陆地区的法院,包括流动法院,设立专门部门和(或)时间段来审理性犯罪,并加快计划在埃塞奎博设立性犯罪法院的工作;

(d)加快提供面向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一揽子基本服务,在缔约国所有地区为此类受害者建立庇护所和危机中心,分配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其有效运作,并加强为受害者提供容留、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特别是在内陆地区这样做。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7.委员会欢迎启动了2019年至2020年预防和应对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乔治敦开设了庇护所,并为乔治敦以外的贩运受害者开设了两个过境设施。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圭亚那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来自内陆地区和脆弱社区的妇女和女童,继续在缔约国境内外遭到贩运,缔约国继续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来自巴西、多米尼加共和国、海地、苏里南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女性)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其目的是进行性剥削和劳动剥削。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下几点:

(a)关于为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将妇女和女童贩运到缔约国或从缔约国贩运到国外的分类数据不足;

(b)执法人员、边防警察和社会工作者缺乏系统和强制性的能力建设,无法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受害者访谈准则,也无法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给适当的服务机构;

(c)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和幸存者与家庭暴力受害者一起住在收容所,并且非常依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d)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和幸存者,特别是在内陆地区,对现有的支助服务认识不足;

(e)人口贩运案件中据称存在腐败和公职人员合谋情形,这继续妨碍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消除公、私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并建议缔约国:

(a)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说明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情况、通过劳动监察查明的案件数量、对犯罪者的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数据;

(b)建设司法机构、执法人员、边防警察和社会工作者在处理贩运受害者的性别敏感协议以及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给适当服务机构的程序方面的能力;

(c)加强对贩运幸存者的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财政补助、适足住房和培训机会,为他们开设专门庇护所,并在现有庇护所内设立专门单位,重点提供支持;

(d)开展全国性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包括用土著语言和通过地方电台开展活动,宣传贩运的风险和犯罪性质以及现有的支助服务;

(e)调查举报的腐败和官方共谋案件,确保贩运相关罪行的肇事者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29.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特别是矿区和边境地区,利用卖淫营利的情形众多表示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很有可能遭受虐待和性别暴力,包括警察敲诈和虐待,有可能受到歧视,包括受卫生工作者歧视和在工作场所受歧视。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利用卖淫营利现象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免担刑事责任,审查矿区附近和边境地区卖淫妇女和女童受剥削问题的根源和严重程度,并向这些地区部署执法、保健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建设他们的能力,包括在受剥削的卖淫妇女有权获得保健和社会法律服务方面;

(b)加强对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的支助服务,包括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并加紧努力减少对卖淫业的需求。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3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障男女平等,并欢迎在内阁中女性成员占4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委员会上次的结论性意见以来,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实现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性。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选举名单的现有配额,并不保证妇女在民选官员中事实上占30%;

(b)妇女在部长职位(23.5%,其中大多数是部长级代表)、地方政府(30%)、区域民主理事会(30%)以及武装部队、警察和大使职位中任职人数有限;

(c)缺乏关于为实现妇女权利需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而开展的提高认识举措的信息(同上,第19(b)段)。

3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7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通过以下方式加快推动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a)修改其选举、人民代表和地方政府法案,以便在选举名单中交替排列女性和男性候选人(所谓的“幻灯片”或“拉链”制度),并在国家和地方立法议会中引入妇女法定配额,实现这些机构中的均等;

(b)将圭亚那妇女领导学院和性别事务局的领导技能和政治竞选培训方案扩大到当选和任命决策职位的女性候选人,包括在内陆地区;

(c)让政治家、媒体、宗教领袖和社区领袖进一步认识到,必须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让妇女像男子一样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保证执行《公约》,还必须促进该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国籍

33.委员会欢迎在缔约国各地设立200个分散的登记中心,并努力让圭亚那裔的委内瑞拉妇女和女童领取证件。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内陆地区的妇女在为自己和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取身份证件方面仍然面临障碍。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圭亚那裔的委内瑞拉妇女和女童的到来,对国籍登记和文件的大量需求超出了总登记办公室的能力,特别是因为缺乏文件,限制了这些人行使作为圭亚那公民的权利,妨碍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并可能导致无国籍状态。

34.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用于民事登记和公民身份文件服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增加内陆和边境地区流动登记队的数量和能力;

(b)采取具体措施,使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圭亚那裔妇女和女童能够登记和获得国籍文件;

(c)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委员会欢迎为实现普遍入学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使缔约国能够在中小学教育中实现性别平等,并执行让未成年母亲重返正规学校系统的国家政策。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男教师和男学生在学校普遍对女童进行性骚扰;

(b)缺乏便利未成年母亲重返正规教育系统的托儿设施;

(c)技术和职业教育入学方面存在性别和种族差异,以及第1和第7至第9区没有这种培训中心;

(d)高等教育中继续存在男女隔离现象,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研究领域入学率低;

(e)未能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进行体罚。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第36号(2017年)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内陆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对学校中的性虐待和性骚扰实施零容忍政策,建立有效的报告和问责机制,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学校环境中所有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案件;

(b)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实施将青少年母亲重新融入正规学校系统的国家政策,并为青少年母亲及其父母发展支助服务,包括在教育机构附近增设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包括在农村和内陆社区这样做;

(c)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3(确保所有男女平等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技术、职业和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在第1区和第7至第9区建立职业培训中心,并为妇女进入这些中心学习提供充足资金和促进其在这些中心入学;

(d)解决可能阻碍妇女和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的结构性障碍,并提供赠款鼓励妇女进入这些领域;

(e)明文禁止在任何场合进行体罚(同上,第29(d)段)。

就业

3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的比例从2012年的35%增加到2017年的43.6%,并且正在进行协商,以正式规定非正规部门妇女有机会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然而,委员会依然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活跃劳动力中任职人数不足;

(b)从事非正规经济和无偿工作的妇女比例很高,这使她们无法获得社会保障、产假和失业、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c)尽管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受教育程度较高,但就业中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持续存在;

(d)工作场所持续存在性骚扰,尽管《防止歧视法》(1997年)禁止性骚扰;

(e)性别工资差异巨大。

3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改善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进入正规就业部门的机会;

(b)加快建立非正规部门的监管框架,以确保该部门的妇女能够休产假,并享受失业、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同上,第31(b)段);

(c)在公、私部门执行《宪法》第223(1)条、《防止歧视法》(1997年)和《平等权利法》(1990年)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包括执行和监测遵守新最低工资的情况;

(d)执行《防止歧视法》(1997年)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第8条;

(e)调查导致性别工资出现巨大差异的因素,以期消除这一差异,并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和劳动监察。

健康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设立候产之家,并努力遏制艾滋病毒的流行。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在进行调查,以确定缔约国内自杀的根源。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各级教育的课程中没有系统地纳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强制性和全面的适龄教育;

(b)获得负担得起的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不足,特别是在内陆地区,有很大比例的计划生育需求得不到满足,15-19岁的女童中有15%已经开始生育;

(c)产妇死亡率上升(每100 000例活产中有229例死亡)和婴儿死亡率上升(每1 000例活产中有26例死亡);

(d)妇女和女童的精神健康挑战和自杀率很高,缺乏关于对卫生工作者进行性别敏感培训以管理常见精神健康状况的信息;

(e)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遭受污名化和歧视,包括来自卫生人员的污名化和歧视。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A/HRC/29/16,第130.68段),强制在各级教育的课程中纳入关于女童和男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和适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形式避孕措施和防止性传播感染的教育;

(b)在所有内陆地区推出妇幼保健方案,并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避孕方法和服务的强制性培训纳入卫生和社会工作者的初始和持续培训;

(c)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到2030年,全球孕产妇每10万例活产的死亡率降至70人以下)和3.7(到2030年,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获取和教育,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加快在缔约国全境扩大妇产科服务,确保所有分娩都由熟练的保健人员接生;

(d)在自杀根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加强维护缔约国年轻妇女和女童心理健康状况的措施,并拨出足够的资源,向遭受身心创伤的妇女提供适当支助;

(e)为保健人员制定和实施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以消除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对残疾妇女和女性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性别、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41.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作为一项贯穿各领域的原则被纳入了缔约国的《绿色国家发展战略:2040年愿景》。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和扩大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以及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能损害其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平等的义务,因为由此造成的环境退化和潜在自然灾害对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特别是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政策,并制定一项减少灾害风险战略,考虑到气候变化对性别平等和妇女(特别是生活在海平面以下地区的妇女)及其家庭生活的负面影响。

农村妇女和处境不利的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的国际合作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和土著妇女因其地理位置、族裔和性别而面临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此外,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在制定和通过影响农村和美洲印第安妇女和女童生活的政策和立法时,没有充分征求她们的意见;

(b)美洲印第安人社区的集体土地权得不到承认,这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其大,因为她们依赖传统土地谋生;

(c)气候变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以及采矿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和毁林对农村和美洲印第安妇女和女童造成过大的影响;

(d)农村和土著女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性健康、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服务、教育、考试费财政补助、经济赋权方案、就业机会、妇女领导方案以及内陆地区的银行账户和贷款。

44.委员会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确保在制定和执行政策和立法措施时,征求她们的意见,包括通过代表农村和美洲印第安妇女和女童的组织、区和村议会、妇女和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及土著人民委员会这样做(A/HRC/29/16,第130.75段);

(b)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修订《美洲印第安人法》(2006年)和其他相关法律,以确保美洲印第安人社区对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得到充分承认和保护;

(c)修订《环境保护法》(1998年)第四部分,在所有环境影响评估中纳入性别评估,并建立监测这些评估执行情况的机制,确保农村和美洲印第安妇女能够通过其《绿色国家发展战略:2040年愿景》为国家发展作出充分贡献,在影响其传统土地和资源的任何发展、商业、农产工业或采掘项目启动之前,给予她们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无论是由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实施,都可以利用适当的利益分享协议,并获得适当的替代生计;

(d)与农村和美洲印第安妇女和女童协商,加强有针对性的行动,确保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性和生殖、精神和其他方面的保健服务、教育(包括用自己的语言)、考试费财政补助、经济赋权方案、就业机会、妇女领导方案(包括青年创业和学徒方案)、银行账户和贷款,以及在内陆地区创造就业和创收机会。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卫生、诉诸司法和防止性别暴力方面。

46.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代表组织协商,确保所有旨在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方案都考虑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并促进和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信息,特别是教育、就业、卫生、诉诸司法和性别暴力领域的信息。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与间性者

47.委员会注意到正在为保健工作者开发关于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妇女和间性者的羞辱和歧视的培训工具。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妇女和间性者在缔约国的法律和实践中面临歧视,以及身体和性暴力,包括执法人员的暴力。此外,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妇女和间性者免遭工作和保健设施歧视、仇恨犯罪、性别暴力和执法人员任意逮捕而进行立法的工作出现拖延。

4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UY/CO/7-8,第23(f)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保护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妇女和间性者免遭歧视,包括在工作场所、保健设施和来自执法人员的歧视,并免遭仇恨犯罪、性别暴力和任意逮捕,以便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此类行为的实施者(A/HRC/29/16,第130.25-130.27段),并向受害者提供安全空间、支持和赔偿,包括补偿。

寻求庇护的妇女

49.委员会欢迎向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委内瑞拉妇女和女童提供临时居留证、保健服务和教育,以及设立一个多机构委员会,协调缔约国处理委内瑞拉公民抵达其领土问题。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缺乏关于难民的国家立法,这阻碍了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获得难民地位;

(b)在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该公约《议定书》方面出现拖延;

(c)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缺乏法律地位,这阻碍了她们就业,使得她们更容易遭受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遭到贩运;

(d)向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支助服务的重大责任由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承担;

(e)在圭亚那寻求庇护的委内瑞拉妇女和女童面对交叉形式歧视。

50.根据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寻求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技术援助,以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国家难民立法和政策,以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

(b)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该公约《议定书》;

(c)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平,包括寻求庇护的妇女充分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卫生、食物、衣服和住房,建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甄别机制,以便及早识别寻求庇护者中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并在接待和住房设施中提供适当的监测和投诉机制;

(d)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对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支助服务;

(e)通过提高认识运动以及有效调查和回应关于此种歧视的投诉,解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所受到的交叉形式歧视。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0、第18(a)、第24(c)段和第42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7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若报告迟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