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危地马拉

1.2009年2月3日,委员会第881和第882次会议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GUA/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UA/Q/7号文件,危地马拉的答复载于CEDAW/C/GUA/Q/7/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及时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赞赏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期间与不同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协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份报告虽然大致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准则,但是篇幅太长。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来由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最高法院、公共刑事辩护局、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协调办公室、总统人权委员会、保护土著妇女权利办公室、危地马拉北京委员会以及危地马拉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其成员与该代表团之间举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付出的努力,特别是欢迎《惩治杀害妇女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22-2008号法令)的生效。

5.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建立打击贩卖人口机构间小组。

6.委员会还欢迎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用以加强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保卫土著妇女权利办公室以及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协调办公室。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开始到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需要优先注意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其执行活动集中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该国所有有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充分实施。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担负着首要责任,特别是应该为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下的义务接受问责,但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的所有分支都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全国议会按照其任务和程序酌情就这些结论意见的落实和政府的下次《公约》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步骤。

以前的结论意见

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UA/CO/6)的结论意见所载建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以前的尚未得到执行的建议,并处理在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宣传

11.委员会对国际条约超越本国法律并可以在本国法庭上直接援用表示赞赏,但仍感关切的是,尚未按照《公约》第1和第2(b)条通过禁止所有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包括惩处这种歧视的法规。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广大公众,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规定的了解仍然不够,反映出这一点的是,律师和司法机构对《公约》的运用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家庭佣工以及边境加工业和农工公司中工作的妇女,对自身权利缺乏认识。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和第2(b)条在有关国家立法中通过禁止歧视妇女的法规,包括惩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制定和举办关于《公约》,关于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教育方案以及关于妇女权利的方案,特别是针对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的方案。委员会还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举办全面的法律扫盲方案,以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应该调整这些措施,使其考虑到公众的文盲程度和多语言特点,并应特别以所有弱势妇女群体为对象,以使其了解并能够行使自身权利。

歧视性法律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修改歧视性法律所采取的举措,但关切的是,劳工、民事和刑事法典中的一些歧视妇女的规定尚未取消。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立法改革,以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并保证遵守缔约国在《公约》和《宪法》下的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国家法律符合《公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废除所有残余的歧视妇女的法律,包括劳工、民事和刑事法典中的歧视性规定。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关切地看到,缔约国没有系统地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之作为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的必要战略。还使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暂行特别措施以及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实施这些措施的理由,看来在缔约国内缺乏明确的理解。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颁布关于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专门立法,以便在妇女没有得到足够代表或处于不利境地的领域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使公众更加认识到,《公约》第4条第1款可直接适用,暂行特别措施在加速实现两性平等方面非常重要。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7.委员会虽然确认,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协调办公室为消除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了重要工作,保护土著妇女权利办公室也为保护和促进土著妇女的权利进行了重要工作,而且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最高全国机制,并作为行政部门提倡通过公共政策促进两性公平与平等的牵头机构,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对这些不同机构在工作中的协调薄弱及其工作可能发生的重叠感到关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促进两性平等的机制,为此在各级给予其足够的宣传、权力、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以提高其效力,并加强其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行动进行协调和监测的能力。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惯

19.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消除关于性别的定型观念,但委员会关切地看到,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地点、政治生活和社会中所扮演角色和所担负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对妇女享受人权构成严重障碍。委员会还担心,某些妇女群体除了受性别定型观念的影响之外,还由于族裔或性态而面临多重形式的歧视。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努力,举办和执行综合宣传方案,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和支持社会各个层面上的男女平等。这样的努力应该争取按照《公约》第2(f)和第5(a)条的要求,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政治生活和社会所担负责任和所扮演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文化规范。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实行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涉及所有妇女的性别定型观念,特别是根据族裔或性态对妇女的歧视。这项战略可以包括学校课程中的宣传教育方案、教师培训以及对媒体和全体公众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面向男子和男孩的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欢迎通过《惩治杀害妇女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22-2008号法令),并加强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协调办公室,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然而,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内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发生率很高感到关切,这些事件包括家庭和整个社会内的性暴力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委员会还对以性别原因为动机杀害妇女的案件所显示的对妇女实施极端暴力的案件表示关切,这种杀人被称为“杀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惩治杀害妇女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已经生效,但对所报告的杀害妇女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仍调查不足,有罪不罚的环境没有被消除,妇女仍然不敢报告案件。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提供财政资源,用以执行《惩治杀害妇女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为执行该项法律进行密切监测和建立协调机制,以确保所有受害于暴力的妇女和女孩都可得到保护和切实补偿。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切实起诉和惩罚犯下这些罪行的人,不使其逍遥法外。委员会还建议对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性别敏感培训,以保证使他们敏感地注意这个问题,能够有效地对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出反应。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和文化态度,因为这些态度是大多数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原因,基于性别偏见的杀害妇女行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寻求技术援助,以保证充分执行《惩治杀害妇女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

贩运和性剥削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来防止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贩运人口,也包括贩运妇女和女孩。委员会还对驱逐被贩运的移民时所涉及的人权原则感到关切。使委员会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按性别、上报的案件类型和导致判刑的案件数目细分的数据。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与所有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作斗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从警察和国际来源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的数据,用以确定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布立法,以便能够起诉和惩罚贩运者,保证保护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特别是移民的人权,并为她们举办复原和重返社会方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可得到充分支持,从而能够没有恐惧地出庭对贩运她们的人进行指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和执行宣传方案,进行关于贩运根源的研究,就所有与性剥削和贩运有关的问题对律师、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保健提供者和执法官员进行全面培训,加强机构间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的能力和向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并继续开展和加强与邻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政治参与和在公共生活中的参与

25.委员会意识到,妇女在社区一级进行了积极的政治参与,但对妇女在各级民选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人数很少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各政党显然缺乏纳入更多妇女的意识和兴趣感到关切。同样使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由于没有身份证,无法充分享有其公民权,包括登记为选民的权利。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修正《选举和政党法》,通过保证妇女所占最低百分比来确保妇女平等地参与选举进程和平等当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中的代表,包括在各级民选机构中和指派的政府职位上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举办领导能力培训方案,举办宣传方案,宣传作为一项民主要求让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并评价这些措施的作用。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速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妇女发放身份证。

教育

27.委员会欢迎开始实行免费教育以及努力鼓励双语和多文化教育,但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当中的文盲程度很高,而且上学难和教育质量低下,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来说明对女孩和妇女进行教育和培训,以使其从事传统上由男子占据的职业的情况。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土著妇女当中的文盲率,并继续向所有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正式和非正式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培训双语教师,把双语教育推广到所有土著社区。

就业

29.委员会关切地看到,男女之间的巨大工资差别显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普遍处于不利地位,而且边境加工业中的妇女劳动权利状况危急,特别是这些妇女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工作时间长,并暴露于性骚扰。还使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女佣以及非正式部门和农业部门中的女工处境危急,得不到保护。

3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和经过加强的平等机制,以应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不利处境。委员会建议加紧努力,消除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委员会还建议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保障家庭女佣以及非正式部门和农业部门中的女工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工福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使在边境加工业中工作的妇女得到现行劳工法的充分保护,要求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并呼吁其通过立法,用以根据委员会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和劳工组织《100号公约》保证同工同酬。

31.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严重关切:缔约国内持续存在童工现象;该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来说明这个现象的严重程度;这个现象在儿童,特别是在女童的个人成长以及她们享受教育权和保健权利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童工现象并支持把教育作为增强女童和男童能力的手段之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步骤,以保证所有儿童,尤其是女童,都能够得到基本教育、保健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最低劳动标准的保护。

贫穷和增强经济能力

33.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进行了努力,以举办和支持旨在推动增强妇女能力的社区项目,但对这些方案的效力和可持续性以及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继续高度贫困和受社会排斥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与广大妇女获得土地有关的问题感到关切,特别是关切土著社区妇女面临的这种问题,这是因为新的经济发展计划可能使她们失去家园。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在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及公共投资当中考虑到妇女的具体情况,并监测这些方案产生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为鼓励可持续地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特别是为增加妇女获得土地和信贷的机会所采取的举措。

保健

35.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在产妇和婴儿保健方面进行了努力。尽管如此,委员会继续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很高,而且弱势妇女群体在获得生殖保健服务方面仍面临困难,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来说明非法和不安全人工流产现象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没有提供资料来显示为早期发现子宫癌、宫颈癌或乳腺癌而接受检查的妇女人数。同样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来说明可以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妇女提供的服务和咨询。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医疗服务对妇女的覆盖和妇女享受这些服务的机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样做,并增加对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的保健专业工作者,包括助产士的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和执行有效措施,包括修订把人工流产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以防止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及其对妇女健康和产妇死亡率的影响。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一项综合的妇女保健政策,包括说明是否有癌症检查设施以及可以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妇女提供的服务。

3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子多于妇女,但关切地看到,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女人数比率降低,显示缔约国内感染这个疾病的妇女越来越多。委员会还注意到,无论是缔约国的报告,还是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或细分的数据来说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率。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行全面研究,以确定导致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与日俱增的因素,以制定适当的战略来减少妇女在这种疾病面前的脆弱性。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和族裔细分的数据,说明这种疾病的流行率。

39.委员会虽然欢迎《普及和公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并将其纳入全国生殖保健方案法》,但是关切地看到,这一法案被否决,而且对生育控制和性教育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40.委员会提请注意它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进行全面研究,以确定妇女特有的健康需要,包括生殖保健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普及和公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并将其纳入全国生殖保健方案法》生效,并加强计划生育方案,以保证男子和妇女,包括青少年,都能够得到避孕用品和药品。

土著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

41.委员会显然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举措来改善土著妇女的情况,但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妇女的处境仍然朝不保夕,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玛雅、辛卡和加里富纳妇女的资料,这些妇女由于性别、族裔和社会地位而受到多重和多方面的歧视。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有针对性、有时限和有评价标准的措施,以加速改善土著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的处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玛雅、辛卡和加里富纳妇女有充分机会得到土地、教育和保健服务,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下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4.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来说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进行的努力,使这些努力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批准其他条约的情况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将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危地马拉政府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结论意见

46.委员会要求在危地马拉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并意识到需要在这些方面采取的更多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加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进行传播。

对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2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必要情况下酌情考虑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以落实上述建议。

下次报告的日期

4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9月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