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冈比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5年7月9日第1311次和第1312次会议审议了冈比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MB/4-5)(见CEDAW/C/SR. 1311和131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MB/Q/4-5,冈比亚的答复载于CEDAW/C/GMB/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并对委员会在对话中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由副总检察长兼无遗嘱继承主管IsatouAlwarGraham为首的缔约国代表团,其中包括来自副总统办公室和国家妇女事务局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之间进行的对话,并指出,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充分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审议该缔约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GMB/1-3)以来在采取司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13年《家庭暴力法》;

(b)2013年《性犯罪法》;

(c)2010年《妇女法》;

(d)2008年《法律援助法》;

* 委员会在其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4 日召开的第六十一届会议上予以通过。

(e)2007年《贩运人口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便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件:

(a)2014-2019年孕产妇和儿童营养和健康成果项目;

(b)2013-2017年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c)2010-2020年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政策;

(d)2004-2015年国家教育政策。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2015年7月,《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2010年4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部门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该国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

立法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相关法律,特别是2010年《妇女法》,将《公约》许多条款纳入国家法律。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这些法律没有充分解决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婚内强奸或者童婚问题。委员会还一直关切,根据宪法的某些规定,禁止歧视不适用于收养、结婚、离婚、丧葬和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事实上,这些问题是根据包含歧视性条款的属人法加以规范的,而《妇女法》再次列入其中的一些规定。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国家法律,包括宪法、《妇女法》和属人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废除一切歧视性规定,以确保妇女和女孩在所有生活领域与男子一样享有同等权利;

(b)亟需废除1997年《宪法》第33条(5)款,这项条款规定,禁止歧视并不适用于收养、结婚、离婚、丧葬和死亡时的财产继承。

诉诸司法

10.委员会关切妇女诉诸司法面临的各种障碍,尤其关切妇女往往必须求助于对性别问题不敏感并继续实施歧视性规定的卡迪法院和地区法院。委员会欢迎在2009年,高等法院法官实际上大多是妇女,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其他法院性别构成情况的信息。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面司法政策,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提供足够资源,包括获得法律援助,并建立监督执行情况的机制;

(b)促进所有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卡迪法院和地区法院任命女法官;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提高妇女的权利意识,增加她们对各法律领域和《公约》的了解,使她们能够利用程序和补救办法维护自己的《公约》权利;

(d)更加努力为法官、卡迪法院、检察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提供有关妇女权利和反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事务部、全国妇女理事会及其主席团之间协调仍显薄弱,责任不明确,没有足够人力、资源、自主权和/或权威。委员会还关切到目前为止,2010-2020年性别平等政策的落实不够充分。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审查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确保有关机构之间的全面协调,每个机构负有明确责任,并拥有足够人力、资源、自主性和/或权威,以便有效运作;

(b)对2010-2020年性别平等政策进行中期评估,确保性别平等政策涉及《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包含可衡量的指标、时间表和有效监督机制;确保为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表内,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应具备妇女问题的授权,与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保持强有力的联系,并有权审议妇女提交的侵权投诉,并就此发表意见。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妇女法》要求所有公共和私营实体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系统地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有领域的实质上或事实上的平等。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切实执行《妇女法》第15(1)条,在教育、卫生、就业或任何其他相关领域大量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这些措施应包括设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在《公约》所包含的所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的实质上的平等。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深为关切父权思想的持续存在以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观念。委员会也一直关切有害习俗依然十分盛行的问题,特别是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一夫多妻制和娶寡嫂制,并关切法律对这些习俗不加禁止。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颁布法律规定,明确禁止有害习俗,例如一夫多妻制、童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娶寡嫂制以及妇女的不平等继承权,对实行者给予足够处罚,并确保这些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b)尽快颁布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c)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方案,针对儿童、男子和妇女、各级官员、教师、家长、传统和宗教领袖进行关于有害习俗和歧视性成见对妇女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的宣传;

(d)与媒体合作,加强人们对在公私生活领域男女平等观念的理解,传达妇女的正面形象。

残割女性生殖器官

20.委员会深为关切残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仍然十分盛行,影响到绝大部分女孩和妇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2015年普遍定期审议关于采取和执行有效立法措施禁止这种做法的建议,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订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时间表。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立法,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犯罪,起诉和充分处罚责任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b)提高医务工作者对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认识,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援助,包括心理辅导;

(c)为从事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业者提供其他谋生手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3年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十分普遍。委员会尤其关切:

(a)尚未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家庭暴力法》关于“严重”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确,并允许采取往往不顾及妇女最佳利益的庭外解决办法;

(b)《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原因如缺乏资源,也因为没有法规、准则和有效报告机制;

(c)缺乏对遭受暴力侵害妇女的支助,从而妨碍她们获得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向她们提供的支持和康复服务也不够;

(d)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案件的官方分类数据,包括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庭外解决的数据。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改法律,确保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充分处罚;“严重”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基于客观因素,符合国际标准,并明确涵盖所有形式暴力,包括心理暴力;应废除允许庭外解决的规定,或辅之以适当法律保障,确保调解不强加于受害者;

(b)在缔约国全境切实落实《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为此,颁布必要的法规和准则,加强报告机制,分配足够资源,加强暴力受害者咨询委员会;

(c)确保妇女、包括难民妇女,可有效诉诸司法;为此,提供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投诉机制,强化法律援助方案,确保由主管刑事法院对涉嫌施暴者进行正式起诉,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赔偿;

(d)加强对遭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援助;

(e)建立有关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可靠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暴力形式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加以分类,并列明投诉、庭外解决、起诉、对施暴者定罪和判刑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贩卖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2007年《人口贩运法》起诉任何案件,唯一一次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委员会还关切贩运受害者的人数,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为意图营利迫使妇女和女孩卖淫以及儿童色情旅游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对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支持的方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一项研究,以调查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活动的规模和根本原因;

(b)切实落实《人口贩运法》,包括分配足够的资源,确保及早识别和安排贩运受害者,起诉和充分惩罚人贩子,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和心理支持,以及赔偿;

(c)采取措施,解决意图营利迫使妇女和女童卖淫以及儿童色情旅游问题,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康复服务,以及提供替代卖淫的生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如任命一名女性担任副总统,但也关切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仍然很低。委员会尤其关切:

(a)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性很低,甚至从2002年的13.2%降至2015年的9.4%;

(b)地方议会中妇女人数不足;

(c)19个部委中只有4个由妇女担任部长,没有女省长或女市长。

27.根据有关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促进妇女在决策职位,包括各级政府、国民议会、司法机关、地方机构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公务员队伍中任职;

(b)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此项主题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尽快落实《妇女法》第15(1)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保证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包括法定配额,并对不遵守情况给予制裁。

女性人权捍卫者

28.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妇女人权捍卫者,特别是在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和权利领域工作的女性人权捍卫者遭受骚扰、攻击、威胁和恐吓。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为女性人权捍卫者、特别是在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和权利领域工作的女性人权捍卫者参与公共生活创造有利环境,保护她们免遭骚扰、恐吓和暴力。

国籍

30.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大量儿童出生时无法立即得到登记,5岁以上儿童进行登记要经过繁琐程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非婚生儿童出生登记面临障碍,往往与单身母亲面临的污名化有关。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非婚生儿童或农村地区儿童,出生后立即得到登记,以使他们能够获得公民身份、教育和卫生服务,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终止对非婚生儿童及其母亲的指责。

教育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小学入学方面实现了性别平等,并为女孩教育设立教育信托基金,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在小学阶段女生完成学业比率低于男生,中学、大学和职业教育的女生入学率和在校就读率均严重低于男生,在这方面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也不够充分;

(b)城乡地区在接受教育、教育质量和学校基础设施充分度方面,包括公共卫生设施,都存在差距;

(c)女孩辍学率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孩因童婚和早孕而辍学;

(d)缺乏足够的、可成为学生模楷的女教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学校没有适合不同性别和年龄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权利教育;

(f)据报,女孩在学校受到同学和老师性骚扰的案件频发;

(g)没有向残疾女孩和妇女提供全纳教育,在这方面也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提高各级学校女孩和妇女的入学率和在校就读率;为此采取以下措施:制订新的教育政策和战略,切实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分配足够的资源;确保学校有充足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公共卫生设施;增加女教师人数;解决教育的间接费用以及高等教育收费昂贵的问题;

(b)更多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增加贫困女孩和妇女、农村妇女和女孩以及残疾妇女的教育机会;

(c)鼓励怀孕女孩留校就读和分娩后重返学校学习,确保有效执行2010年《妇女法》第28条,该条禁止为了结婚让女孩辍学的做法;

(d)实施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综合教育活动,作为学校常规课程的一部分,向男孩和女孩提供适合不同性别和年龄的负责任性行为选择的信息;

(e)更加努力地确保向残疾女孩和妇女提供全纳教育,包括为此拨出足够资源;

(f)采取政策,解决学校的性虐待和性骚扰问题,确保对施暴者进行起诉和给予充分处罚。

就业

34.委员会注意到《妇女法》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但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率低,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在这方面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男女工资存在差距,《劳动法》(2007)没有明确纳入同工同酬原则;

(c)没有明确立法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犯罪行为;

(e)缺乏资料说明劳动监察机构活动、妇女对就业歧视的投诉以及是否存在监督私营部门遵守《劳动法》的任何机制。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加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和纵向隔离,促进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确保社会保障计划覆盖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

(c)修订《劳动法》(2007),明确纳入同工同酬原则,并采取措施贯彻这一原则,缩小和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建立机制,不带性别偏见地对就业情况做出评价;

(d)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在国家立法中对性骚扰列出广义的定义,包括创造充满敌意工作环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监测和充分处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

(e)收集有关劳工监察以及所登记投诉的次数、性质和结果的资料,加强各种机制,以监测公共和私营实体遵守《劳动法》和《妇女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状况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高;

(b)少女怀孕人数众多,提供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的措施不充分,包括提供现代避孕措施;

(c)事实上,除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情况外,堕胎属于犯罪行为;这对产妇的高死亡率造成影响;

(d)妇女感染艾滋病毒流行率过高,母婴传播艾滋病流行率也高;

(e)实际上,按照《妇女法》第29(1)条,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由属人法管辖。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此确保提供充分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获得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预防和治疗贫血。

(b)在这方面,审议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起草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

(c)减少青少女怀孕的数量,为此确保向女孩和男孩提供适合不同年龄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权利的信息和教育,特别是向失学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此类信息和教育;

(d)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的、可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药物的各种办法;

(e)尽快修订法律,使堕胎非罪化,废除对妇女堕胎的所有惩罚措施,扩大合法堕胎的理由,包括强奸、乱伦、胎儿严重畸形等,确保提供安全流产和流产后服务;

(f)加强努力,防治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母婴艾滋病毒传播,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可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g)尽快修改《妇女法》第29(1)条,删除提及“属人法”的段落,以确保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服务,无论妇女的个人地位如何;并确保在实践中,妇女可不受任何阻碍地获得保健服务。

赋予妇女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促进赋予妇女经济权能的举措,例如提供小额信贷。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仍然不足,赋予妇女经济权能没有充分纳入缔约国总体发展战略的主流。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在促进赋予妇女经济权能方面迄今采取举措所取得的成果,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一项关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一致战略,并将此纳入缔约国总体发展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此战略制定适当指标和监测机制,其中包括获得信贷、市场、土地和其他生产性资源等战略关键要素。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和女孩在以下各方面的机会有限:创收机遇、信贷、土地和其他生产性资源、司法、卫生、教育以及参与与她们有关问题的决策进程。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其中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并将其纳入农村发展计划,以确保农村妇女获得教育、卫生、司法、就业、经济机会、市场、生产性土地、农业培训和推广服务、信贷、种子、工具和政治参与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发展方面的政治参与。缔约国还应确保农村妇女了解其权利,并能有效参与她们所关切问题的决策过程。

残疾妇女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很少有机会获得全纳教育、卫生、就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立法来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以确保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能够有效地获得全纳教育、卫生、司法、就业以及除其他领域外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法律应规定采用暂行特别措施。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对“深度同性恋”的刑罚直至判处终身监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内有人采取煽动仇视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行动,并任意拘留被认为是同性恋的妇女。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对“反常违法行为”和“深度同性恋”的《刑法》条款规定;停止任意拘留女同性恋者;并向她们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暴力和歧视,并对执法官员提供适当培训。

被拘留妇女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妇女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遭受看守和/或男性被拘留者的暴力侵害、包括强奸,而这类案件没有得到充分调查和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绝大多数被拘留妇女被判犯有杀婴罪。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妇女由女看守监管,向她们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申诉机制;并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在拘留期间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所有案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对杀婴现象的研究,确保被控犯有杀婴罪的妇女获得心理评估和护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声明,其中缔约国将考虑其他拥有穆斯林人口的国家的良好做法,即制定了符合《公约》的非歧视性的个人地位法,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a)与结婚、离婚、继承、婚姻财产、收养、安葬和死亡时财产移交有关的问题仍受属人法(《伊斯兰教法》和习惯法)管制,其中载有歧视妇女的规定;

(b)《妇女法》仅规定妇女“公平”获得财产,这不符合委员会的平等标准。在MattyFaye诉DawdaJawara一案中,委员会赞扬了缔约国,但感到关切的是,公平标准虽然得到遵守,但这并不是《公约》所要求的平等。

(c)童婚、一夫多妻制和娶寡嫂制受属人法规范,且并未加以禁止。

(d)婚姻登记得不到系统保证,特别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49.根据《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一般性意见第31条联合一般性建议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条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一项关于其他拥有穆斯林人口国家良好做法的研究,这些国家制定了符合《公约》的非歧视性的个人地位法,并就此问题举行一次缔约国宗教和传统领袖参加的专家会议;

(b)协调国家立法,包括《宪法》、《妇女法》和属人法(《伊斯兰教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的关系,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按照《公约》第16条、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确保妇女在结婚、离婚、财产继承、婚姻财产、领养、丧葬和死亡时财产移交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

(c)在引用《妇女法》有关妇女获得财产的规定中,用“平等”一词取代“公平”,并确保法官在判决中据《妇女法》做出解释;

(d)确保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童婚是犯罪行为,应给予适足处罚,一夫多妻制婚姻和娶寡嫂制均应毫无例外予以禁止;

(e)加强登记所有婚姻的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1)条的修正案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努力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精神。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52.委员会要求根据《公约》规定,将性别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的所有努力之中。

传播

53.委员会回顾认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各官方语言,向国家各级有关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国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媒体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委员会的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其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除了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外,广泛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努力结合起来,在这方面委员会可提供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其他条约的批准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执行上文第11段(b),第21段(a)、(c)以及第27段(b)所载建议。

编写下一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9年7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chap.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