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LTU/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1年1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854和第1857次会议上审议了立陶宛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187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使审查报告并与代表团开展对话成为侧重点。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口头和书面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立法、政策以及行政和体制措施的举措,包括:

(a)2019年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执行判决法》,允许无期徒刑囚犯申请减刑和假释;

(b)2019年修订《精神卫生保健法》,在非自愿住院和治疗方面为精神病院中的精神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法律保障;

(c)201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律师协会法》和《拘留执行法》,扩大了不讲缔约国官方语言的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和程序保障,使他们能够用自己理解的语言与辩护律师沟通并有效参与诉讼;保障所有人从被拘留之时起或在首次接受讯问之前接触律师的权利;加强保障刑事诉讼参与者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通信保密;取消对被拘留者与其辩护律师之间通话的限制;

(d)2017年通过新的《行政犯罪法》,废除行政逮捕这一制裁措施;

(e)2017年修订《保护儿童权利基本原则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在所有场合的体罚;

(f)2017年修订《议会监察员法》,授权国家防范机制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活动,防止剥夺自由场所的酷刑,并采取措施,使议会监察员经认证成为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g)自2016年起,取消所有未成年人“社会化中心”的“静休室”,并关闭考纳斯和维尔纽斯的儿童社会化中心;

(h)2015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缩短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

(i)2015年修订《拘留执行法》,限制将被拘留者从还押监狱临时转移到警察拘留设施的理由。

5.委员会欢迎利用新技术促进人权教育,传播有关法律和权利的知识,以及对判决的执行进行电子监视和监测,从而减少被拘留者的人数,增加非拘禁措施的使用。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 请缔约国提供后续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关于加强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保障、 审前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时间长和人数多以及警方拘留所的拘留条件 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6月9日根据后续程序提交的答复, 并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给缔约国的信,但委员会认为,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0和第11(c)段中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见下文第8-9段)。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修订《刑法》,将酷刑作为一项不受时效限制的单独罪行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认为,《刑法》第100条第3款所载酷刑罪的新定义大致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定义没有明确包括《公约》规定的为以下目的而对人施加的疼痛和痛苦:为了向他们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词,为了他们或第三者所做或涉嫌的行为对他们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们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未能确保对酷刑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因为它规定酷刑的最高刑罚为五年监禁,与这一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第1和第4条)。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刑法》第100条第3款所载的酷刑罪定义,明确包括为《公约》规定的目的或理由而实施的酷刑行为,包括为了恐吓、胁迫或向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词。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立法中对酷刑的处罚反映这一罪行的严重性质。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未收到资料说明为确保在实践中遵守被拘留者免受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而开展的监测活动的结果,也未收到是否对不遵守情况实施任何制裁的说明。委员会另外仍感关切的是,在警察拘留设施的还押拘留期不是尽可能短,最初拘留可长达15天,从还押监狱临时转移到警察拘留设施可长达7天(第2、第11和第16条)。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切实获得不受酷刑的所有基本保障,包括有权被告知和了解自己的权利,迅速接触律师,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有权通知一名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其他适当人员;有权由一名独立医生(如有可能,由本人选择)依国际标准进行体检;

(b)确保在警察拘留设施的还押拘留期尽可能短,还押人员总是被迅速转送到还押监狱;

(c)确保将囚犯送返警察拘留设施是例外情况,并且持续时间尽可能短。

难民和移民危机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当前的难民和移民危机中面临的严重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并感到关切的是:

(a)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行动自由施加限制,特别是在边境程序框架内,在过境点、过境区和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其他地方对这些人,包括有子女的家庭和弱势人群进行强制性的长期事实上的拘留,他们无法获得包括法律援助和司法补救在内的程序性保障,以质疑其事实上的拘留;

(b)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证移民的住宿地点,包括外国人登记中心、国家边防局设施和临时住宿地点的接待条件差,如过度拥挤,缺乏供暖、热水和饮用水,食物质量不高,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缺乏隐私、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c)有报告称,缺乏识别弱势个人,包括酷刑和其他虐待受害者的适当机制,这妨碍了及时向这些人提供适合其具体需要的适当住宿安排、支助和服务;

(d)有报告称,在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住宿地点,包括在Verebiejai营地,安全官员过度使用武力,并有关于他们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而且在这些地方缺乏防止和应对性别暴力的措施;

(e)缺乏关于庇护程序的信息,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的信息;

(f)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没有审查寻求庇护者个人状况的情况下集体驱逐寻求庇护者的事件,包括驱逐行动的做法,使包括儿童在内的抵达的寻求庇护者不敢跨越缔约国边境,被留在边境附近,处境恶劣,无法获得庇护程序、食物、水和住所;

(g)有报告称,缔约国庇护程序框架内的事实和法律评估以及面谈的质量和公正性受到快速处理程序的影响,这种处理侧重于拒绝庇护,而不是对庇护申请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h)《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修正案限制了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特别是非法抵达或试图非法越过缔约国边界的寻求庇护者在紧急情况下申请庇护的权利,而且对庇护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的7天期限过短,是不合理的,独立机制的上诉程序也没有自动中止效力;

(i)有报告称,在紧急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记者对缔约国边境地区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状况的监测受到限制(第2、第3、第12、第13和第16条)。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对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证移民的拘留,包括在边境程序框架内的拘留,包含防止非法或任意拘留的必要保障,并且只有在司法命令批准作为最后手段以及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拘留的时间应尽可能短,期限由法律规定,并在适当条件下进行;

(b)避免拘留有子女的家庭和弱势寻求庇护者;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住宿地点的适当接待条件,包括适当的住宿、充足的食物、衣服、其他非粮食物品以及社会心理和卫生保健服务,同时考虑到弱势人员的具体需求;

(d)在当地社区实施替代性接收安排,特别是针对弱势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并在协调应急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接待系统,以确保住宿能力、支助和服务充足,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短时间内抵达的情况下作出有效应对;

(e)对移民拘留场所和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证移民住宿地点所有指称的酷刑和虐待事件进行彻底、迅速和独立的调查;

(f)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得关于庇护程序和法律援助的信息,并以寻求庇护者理解的语言向其通报关于其庇护申请的决定,包括在紧急情况下;

(g)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包括非法抵达和在紧急情况下抵达的寻求庇护者,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有权申请庇护,并在庇护程序得出结果之前留在境内;

(h)确保庇护申请得到主管当局的适当考虑,并在庇护程序的所有阶段保证公平待遇,包括有机会由具有自动中止效力的独立决定机制进行有效和公正的审查;

(i)确保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记者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受紧急状况影响的边境地区。

国家防范机制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指定议会监察员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议会监察员的人权办公室缺乏负责该机制相关任务和活动的工作人员(第2条)。

14.缔约国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1和3款,确保国家防范机制的业务自主权,并为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专用财政和人力资源。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特别是警察拘留所的拘留条件,并减少监狱人口,包括采用拘留替代办法以及更广泛地适用缓刑和假释。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关于关闭Lukiškės还押监狱和Kybartai惩教机构的资料,以及关闭Šiauliai还押监狱的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监狱设施的拘留条件仍然低于国际标准,包括食物的质量和数量、卫生、通风和获得自然光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狱中看守和卫生保健人员的人员配置水平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工作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存在大规模囚犯间暴力、贩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和丙型肝炎传播,以及无法及时获得此类疾病的治疗。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融入普通监狱人口的情况仍然很少(第2、第11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尤其应:

(a)继续采取步骤,改善所有监狱设施的物质拘留条件,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通风和食物质量,使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在刑事制裁制度中进一步扩大非拘禁措施的适用,以替代拘留;

(c)继续改造和翻新陈旧的监狱基础设施,减少可关押大量囚犯的牢房数量,防止囚犯间暴力,铲除犯罪亚文化;

(d)加强举报暴力案件的投诉机制的有效性,审查、记录和调查囚犯间暴力或其他暴力造成的所有伤害、自杀和死亡,起诉责任人,根据动态安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e)加强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的议会监察员以及其他独立和公正的机制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独立和定期监测,包括通过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查访;

(f)进一步改善监狱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工作条件,增加包括精神病医生在内的看守和卫生保健人员的人数,并继续提供培训,包括关于《公约》规定、监狱管理和防止囚犯间暴力的培训;

(g)确保放电武器(泰瑟枪)的使用严格遵守必要性、辅助性、相称性、预先警告(在可行的情况下)和审慎原则;并确保这些武器不属于监狱以及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看守人员的常规装备;

(h)加强努力,打击监狱中贩毒;继续抗击艾滋病毒和丙型肝炎的传播,采取进一步措施,向受感染的囚犯提供充分和及时的治疗,并确保继续向所有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

(i)继续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融入普通监狱人口。

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

17.根据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 以及在与委员会对话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对剥夺自由场所的执法人员以及武装部队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提出的投诉、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机制进行,如监狱和警察机构内直接隶属于相关机构负责人的“反腐败(豁免)单位”,也可通过国防系统的内部调查进行,这使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第12-13条)。

18.缔约国应:

(a)确保由组织结构和运作上独立的机制迅速、有效、公正地调查关于执法人员对被拘留者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武装部队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调查人员与被控施害者之间不应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确保如果施害者被判有罪,则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b)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接受调查的人员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期间始终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c)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已调查的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数量、因酷刑和虐待行为而被起诉的施害者人数,以及对被判有罪者的处罚。

对参与特别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的情况进行调查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各自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美国中央情报局在缔约国实施的特别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下据称发生的特别引渡、秘密拘留、酷刑和虐待事件的调查缺乏重大进展,特别是关于Abu Zubaydah和Mustafa Ahmed al-Hawsawi的事件。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对Abu Zubaydah诉立陶宛案作出了裁决,而且目前正在执行该判决,但在查明责任人和将施害者绳之以法方面尚未取得切实成果(第2-3、第12-14和第16条)。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调查,追究施害者的责任,确保调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充分的公众监督,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和赔偿。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调查结果,并酌情惩处责任人。

培训

2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警察、国家边防警卫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的人权培训方案,以及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为处理被拘留者事务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未收到关于根据《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制定有关反恐斗争人权方面的具体培训方案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评估培训方案在防止和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方面的影响的资料(第10条)。

22.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处理寻求庇护者、难民和非法移民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充分了解《公约》标准,并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不会被容忍且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一旦定罪,将予以适当惩处;

(b)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和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能够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查明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将此类案件提交给主管调查机构;

(c)确保将《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人权支柱纳入反恐领域培训方案的规划和组织;

(d)根据专门制定的方法,评估此类培训对防止和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有效性和影响。

家庭暴力

2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所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在2017年废除自诉机构,以及《防止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被控施害者适用禁止令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在缔约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刑法》中没有单独列为一项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按性别、年龄和犯罪类型分列的详细数据,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和判刑的数量信息,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也不足(第2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采取更多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特别是那些涉及国家当局和其他实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需要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在《刑法》中将包括性暴力和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界定为一项具体的刑事罪行,并给予适当的制裁;

(b)确保警方对所有家庭暴力指控,包括性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进行登记,对所有家庭暴力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对被控施害者进行起诉,如被定罪,给予适当惩处;

(c)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保护,并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安全和资金充足的庇护所,以及包括康复在内的补救措施;

(d)改进数据收集工作,按年龄、性别和犯罪类型分列,说明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投诉、调查、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以及保护措施,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法律和医疗服务及补救。

贩运人口

25.委员会重视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努力,包括修订《刑法》,扩大贩运人口的刑事责任;为相关公职人员提供广泛的培训活动;以及《2020-2022年打击贩运人口机构间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充分资料说明调查的案件数量和对贩运人口行为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的具体措施(第2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

(a)继续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贩运人口行为,包括向公职人员提供关于识别受害者以及调查、起诉和制裁犯罪者的专门培训;

(b)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贩运人口的罪行和相关做法,起诉并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惩处犯罪者;

(c)确保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并提供补救,包括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及康复,以及提供适当的庇护所,协助向警方报告贩运事件;

(d)向委员会提供全面的分类数据,说明对贩运人口的犯罪者进行调查和判刑的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和补救的情况。

数据收集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族裔或民族血统和犯罪类型分列的综合统计数据,说明对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贩运和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情况,以及补救手段,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第2、第12-14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汇编监测国家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族裔或民族血统、难民身份和犯罪类型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对酷刑和虐待、贩运和家庭暴力及性暴力案件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手段,包括赔偿和康复。

后续程序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难民和移民危机;拘留条件;以及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见上文第12、第16和第18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31.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2月3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