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KGZ/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038次和第3039次会议上(CCPR/C/SR.3038和3039)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C/KGZ/2)。在2014年3月25日举行的第3060次会议上(CCPR/C/SR.3060),委员会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吉尔吉斯斯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尽管这份报告应于2004年提交。委员会赞赏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以该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提交了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KGZ/Q/2/Add.1),并附有委员会一种工作语文的译本,而代表团在对话期间通过口头答复对书面答复作出了补充,并提供了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通过了2007年6月25日第91号法,规定要废除死刑;

2010年6月27日通过了《宪法》,其中包含关于保护人权、包括《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条款,以及关于落实国际人权机构结论的条款(《宪法》第41条第2款);

根据政府2013年11月18日的决议,设立了人权协调委员会,负责加强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0年12月6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7月2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2月12日,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8月13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9月29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9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3款,国际人权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规定的证据(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及其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认识,以确保国内法院将《公约》规定纳入考虑。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详细实例。

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国际条约机构发现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恢复受害者的权利并提供赔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的意见没有得到落实,并有指控称,尽管委员会通过了相关意见,但寻求庇护者仍被遣返回原籍国。虽然对话期间提供了一些信息,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新设立的人权协调委员会在落实委员会意见方面的职责不明确(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的意见。还应授权人权协调委员会监测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并让其紧急处理这一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对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没有充分保障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监察员法》,确保它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第二条)。

缔约国应尽快使监察员的任务授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它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

不歧视和平等

8.委员仍感关切的是,缺乏禁止基于种族、语言、残疾和人种等理由的歧视的全面反歧视立法,并缺乏对实施歧视的国家官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国内立法,使之与不歧视原则相一致,以确保全面禁止《公约》规定的所有理由的歧视。缔约国还应确保系统地收集有关歧视案件及相关司法机构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可靠和公共数据。

9.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实施暴力,而缔约国没有处理这种暴力行为(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行为,起诉行为人,并且一旦定罪,对其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和免遭报复。

紧急状态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审查紧急状态立法、使之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进展情况的信息,尤其是在克减《公约》具体规定的权力方面(CCPR/CO/69/KGZ,第12段)。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2010年宣布的紧急状态不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保障措施,包括没有采取措施保护某些不得克减的权利,如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第四、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紧急状态立法及其适用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1.委员会欢迎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的措施,但遗憾地注意到不断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道,包括抢婚、配偶强奸和家庭暴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案率仍然很低,社会普遍接受家庭暴力现象(第二、第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用综合办法,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抢婚、配偶强奸和家庭暴力,并且:

加强对警察开展关于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抢婚、配偶强奸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培训;

保证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一旦罪名成立,则作出相应的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充足的庇护所;

对男女开展关于暴力行为对妇女不良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人口贩运

1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仍缺乏适当的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和移交机制,执法机构和其他官员也缺乏开展受害者相关工作的能力。委员会还对贩运新生儿的指控和缺乏收养方面的条例感到关切(第三、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预防和消除人口贩运问题,包括有效落实相关立法,使儿童收养立法与国际法的要求相一致。缔约国还应建立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适当服务的适当机制,并继续对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识别和援助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培训。

反恐措施

13.委员会对缺乏缔约国反恐立法内容和适用情况的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特别行动期间过度使用致命武力,而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仅限在严格必要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的适用法律规则的信息(第六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确保反恐立法及其适用、尤其是使用武力方面符合《公约》规定,特别是关于生命权的规定。缔约国应迅速调查关于特别部门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起诉行为人并向受害者家庭提供赔偿。

种族间暴力

14.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以不歧视的方式充分、有效地调查吉尔吉斯斯坦南部2010年6月种族冲突期间和之后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如下指控:实施酷刑和虐待;法院诉讼期间严重违反公平审判标准,包括袭击为乌兹别克族辩护的律师;以及在诉诸司法方面存在基于种族的歧视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解决造成这一冲突的原因,致其可能继续存在(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没有任何基于种族的歧视的方式,充分、公正地调查所有与2010年种族冲突有关的涉嫌侵犯人权行为,起诉负有责任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缔约国应紧急加大努力,解决妨碍其领土内不同族群和平共处的根源,促进种族容忍和相互信任。

酷刑和虐待

15.委员会欢迎旨在预防和消除酷刑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刑法》修正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和普遍存在为获取证词对被剥夺自由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尤其是在警方羁押期间;羁押期间死亡人数众多,向委员会报告的案件无一定罪;缔约国没有对羁押期间的死亡事件开展迅速、公正和充分的调查;没有起诉和惩治酷刑和虐待实施者,也未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委员会还对关于Azimjan Askharov案件中存在酷刑和审判不公的指控感到关切(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紧急加大努力,采取措施预防酷刑和虐待行为,确保迅速对酷刑或虐待申诉、包括AzimjanAskarov的案件开展公正调查;启动针对行为人的刑事程序;对被定罪者作出适当判决,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法院不采纳靠酷刑获得的证据。缔约国还应加快实现国家预防犯罪中心的运作,为其提供独立有效地履行任务所需的必要资源。

人身自由和安全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落实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保障,包括未在逮捕后立即登记所有被拘留者;无法获得自行选择的律师;被捕后不能立即得到体检;缺乏获得医疗援助的机会等(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被捕后立即登入中央登记册、进行体检、获得自行选择的律师和医疗援助。

拘留条件

17.委员会对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极其恶劣感到关切,包括过度拥挤、缺乏卫生设施、没有充足的食物和饮用水等(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拘留条件,使之符合《公约》第十条的规定。

司法独立性

18.委员会欢迎加强司法部门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司法部门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包括在甄选和罢免法官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对法官甄选委员会有潜在影响;并有关于司法部门腐败的报道(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实行司法改革,确保司法部门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司法部门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制定客观透明的法官甄选和罢免标准。

老年人法院

19.委员会仍然对老年人法院的运作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权感到关切,特别是由于判决是由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文化和道德规范做出的,而家庭事务方面的判决可能会对妇女造成不良影响(第二、第三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老年人法院的运作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公平审判和不歧视方面的保证,并确保为法官提供关于受《公约》保护权利的培训。

军事法院

20.委员会对军事法院仍然对军人和平民为联合被告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感到关切(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尽快取消军事法院对平民的管辖权。

体罚

21.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学校和一些机构中对儿童的暴力和体罚,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体罚现象仍在继续,尤其是在家庭中,家庭中的体罚传统上得到接受,并被父母和监护人作为一种管教方式(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步骤,包括酌情通过立法措施,杜绝所有场合的体罚。缔约国还应鼓励以非暴力的管教方式替代体罚,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22.委员会注意到计划修订2008年《吉尔吉斯共和国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但对现行法律中不符合《公约》规定的限制感到关切,包括对传教活动、登记程序和散发宗教宣传品的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脱离主要宗教皈依他教方面存在宗教不容忍,包括仇恨言论事件(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2008年《吉尔吉斯共和国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的立法修订取消不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的所有限制,为宗教组织提供透明、开放和公正的登记程序,并消除可能导致歧视的宗教间区分。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公开发言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宗教容忍,谴责任何宗教不容忍和仇恨行为。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调查所有基于宗教的暴力案件,起诉行为人并赔偿受害者。

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23.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关切(CCPR/CO/69/KGZ,第18段),即只有已登记的、其教义禁止使用武器的宗教组织成员才能依良心拒服兵役,而且高学历者服兵役和替代役的期限较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普遍服兵役和替代役法》的举措(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普遍服兵役和替代役法》修正案以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方式规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问题,同时铭记第十八条还保护不信教者的良心自由。它还应以不歧视的方式规定兵役和替代役的期限。

言论自由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表达意见,特别是就2010年6月事件表达对国家机构批评意见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其他人员遭到迫害。委员会还对关于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个人和组织受到压力的报告感到关切(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个人能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缔约国还应确保调查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威胁、恐吓和暴力行为,起诉行为人,在其罪名成立时予以惩治,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个人或组织可向委员会自由提供信息,并保护他们不会为提供这类信息而遭任何报复。

结社自由

2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若干立法提案可能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包括关于打击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活动的法案草案规定的对国家机构的限制性报告义务(第二、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确保结社自由,并避免对结社自由施加过多或歧视性的限制。

出生登记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奥什省和贾拉拉巴德省没有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没有护照的妇女在为新出生的子女进行登记时遇到重重困难(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每个儿童出生后立即予以登记,并采取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活动,便利父母可能在提供必要身份证件方面有困难的儿童的登记。

少数群体权利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少数群体融入社会和公共生活的努力,但仍对少数群体在政治和公共机构中所占比例偏低感到关切。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学校将教学语言从少数群体语言改为吉尔吉斯语,并在2010年6月事件后关闭了一些乌兹别克语媒体,包括奥什的两家乌兹别克语电视台,即Mezon电视台和奥什电视台(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少数群体在各级政治和公共机构、包括司法和执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促进以少数民族语言为少数民族儿童提供教育,并促进少数民族语言在媒体中的使用,包括恢复乌兹别克语电视台。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相关信息的传播

28.缔约国应在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民间社会、在该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另一官方语言(第二条)。

2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上述第14、第15和第24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3月28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