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232/200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0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232/2003号来文

提交人:

Oleg Pustovalo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3年11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3年12月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23日

事由: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和监狱条件

程序性问题:

提出的诉求证据不足,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关于虐待、公正审判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盘问证人的权利、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丁)、(戊)和(庚)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2010年3月23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就第1232/2003号来文通过了附件所载的委员会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232/2003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Oleg Pustovalo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3年11月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Oleg Pustovalov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32/2003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Oleg Pustovalov生于1963年,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监狱中服刑。提交人声称俄罗斯联邦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丁、戊、庚项)。《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 2000年12月23日,莫斯科市法院宣判提交人因犯谋杀未遂、强奸和抢劫罪,以及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所犯其他罪行,判处24年零3个月监禁。2001年3月27日,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作为终审法庭维持了莫斯科市法院的判决。

2.2 提交人声称其被捕(2000年2月5日)和审前拘留期间多次出现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他声称对其逮捕是非法的,依据不过是“指控及其所代表危险的严重性质”。没有人告诉他如何就逮捕和拘留他的裁决提出上诉。他声称警方人员在Petrovka38号警署对其严刑拷打,逼他认罪。他声称警方人员用塑料袋套住他的头,并强迫他服用精神药物。他声称曾昏死过去,险些丧命,浑身上下都是血。他就这样被迫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据称审前拘留中心SIZO一号一名医生的诊断书证实了他所遭殴打的性质。提交人声称酷刑过程被录像,但是之后被销毁。由于酷刑导致身体状况差,他没有见到下令拘留他的检察官。他声称被捕后三天内都没有见到律师。提交人在之后向上级法院的上诉中,坚持称自己没有参与被判罪行,认罪只是严刑逼供的结果。

2.3 提交人声称列队指认的结果是伪造的,而他在该过程中被禁止见律师。他声称受害人和证人描述的罪犯外形特征与其不符。他声称无法见到律师,因此在列队指认期间未获得法律援助。

2.4 提交人声称审讯中出现了许多违规现象。他曾请求传唤其他专家和证人,但是所有请求都被驳回。事实上,莫斯科案发时,他人在乌里扬诺夫斯克。为了证明不在场,他请求从乌里扬诺夫斯克传唤一名证人,但是遭到拒绝。据称,专家们的结论也有矛盾之处。例如,一名专家断定犯罪凶器是火器,而另一名专家则断定不是火器。提交人声称,法院不顾其反对,应一名证人的要求将其带出法庭,而他的插话遭到了法官的阻止。据称,鉴于其中一名强奸受害者怀有身孕,他请求找一名医学专家证明他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该请求也被驳回。他还向法院投诉受审期间遭到的酷刑,并称诉讼记录中有所反映。但法院却未考虑其指控。

2.5 法庭诉讼开始时,提交人向法庭要求更换其律师,该律师理应提供义务服务,但是却索取5,000美元律师费。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提交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7款,如果被告与其律师意见不同,法院不得驳回被告更换律师的请求。之后,提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6款(a)项要求由其姐姐(妹妹)代理;该请求也被驳回。

2.6 提交人声称一些报纸甚至在他受审前便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和地址,以及对他的指控。他声称报纸蓄意歪曲关于他的信息:称他之前曾被判强奸罪,说他是色情狂,还说他曾经当过警察。

申诉

3.提交人声称上述事实表明俄罗斯联邦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丁)、(戊)和(庚)项。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 2004年3月24日,缔约国提出该来文应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可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称,最高法院通过监督复查程序收到了提交人的一份申诉,主张与本来文相同。最高法院正在考虑启动监督复查程序,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申诉转交最高法院主席团。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 2004年5月17日,提交人指出,在他接到委员会发出的案件已登记的通知后,他的申诉被送至最高法院进行监督复查。他要求最高法院给他一个答复,以便转达委员会。2004年4月21日,最高法院主席团公布了关于驳回对其申诉进行监督复查的裁决,但同时根据已生效的新《刑法》,将其刑罚减为22年零3个月监禁。

各方提供的补充材料

6.1 各方为本案提供的补充材料已按主题归纳和分类如下:

审讯阶段遭到虐待的指控

6.2 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主席团2004年4月21日的裁决承认其身体受到伤害,但是称受伤是被捕时造成的。提交人坚持称受伤是审讯期间警方人员的酷刑造成的。提交人声称法院和检察院都对其关于酷刑的申诉视而不见;提交人没有它们答复的副本,他声称从来就没有收到过。他只不过被要求在答复副本上签字而已。一开始,他也没有收到他给SIZO一号行政部门写的信的副本,提交人在Petrovka38号被警方人员殴打后曾在该拘留中心呆了10天。他在信中解释说曾经遭到警方虐待。不过,提交人在之后提交的材料中向委员会提供了该信的副本。提交人还声称他没有获得证实其酷刑指控的医学报告的副本。

6.3 缔约国就此问题声称,根据司法部2005年11月3日颁布的第205号内部条例,已决犯不得要求管教机构的行政部门提供其个人档案中的文件副本。根据司法部2005年10月14日颁布的第189号条例,只有嫌疑人和被告有此权利。不过,缔约国在之后提交的材料中承认,不向提交人提供其信件的副本是违法的,而且乌里扬诺夫斯克的检察官曾接到命令就此采取行动。缔约国还提供了诊断书副本,该诊断书证明提交人在2000年2月12日被送到拘留所时已经受伤。缔约国称提交人从未索取诊断书副本。

关于程序上违法的指控

6.4 提交人提出,最高法院主席团的裁决承认他从审判一开始就要求更换律师,但是以不合理为由被驳回。他声称要求更换律师是因为其家人付不起该律师索取的律师费。提交人声称,该裁决还承认他在列队指认期间没有律师,但是称这是因为他没有提出要求。提交人称,实际上,他从一被捕开始就一直要求请律师。最初对他的性能力进行医疗检查时没有律师在场。他向主席办公室提出的申诉被转交给总检察长办公室,而他只收到了一封程式化的公函。他指出在受审期间,其中一位证人作证时他被要求离开法庭。当他回来时,没有人告诉他证词的内容,他也无法向受害人提问。

6.5 提交人补充道,最高法院主席团的裁决没有涉及他不能生育的问题;其他法院的裁决也没有。该裁决也没有提及他曾多次请求传唤一名可以证实案发时他不在莫斯科的证人。该裁决还忽略了他关于被迫认罪,以及确实向法院提出过法律援助请求的说明。他补充道,他并没有承认犯有强奸罪,而且也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他有罪,另外在他身上也没有找到犯罪凶器。据称,其中一名强奸受害者称强奸她的人比她矮,但是提交人比受害人高8公分。他详细提供了受害人和证人描述的外形特征和每次强暴的情况。他声称列队指认不公平,因为法院事先给证人和受害人看了他的照片。

6.6 提交人声称审判和上诉期间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他请律师的权利,而缔约国只是说其指称没有意义。

关于监狱中不人道待遇的指控

一.收到食物的权利

6.7 提交人声称一直都没有收到其家人2004年8月24日送来的食物包裹和钱,而其家人2005年1月18日在他生日当天送来的食物包裹直到2005年1月27日才收到。他声称这是监狱行政部门故意所为,给他造成了精神伤害,给其家人造成了物质伤害。他提供了涉嫌参与扣押其包裹的官员姓名和职位。

6.8 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的指称,称2004年8月送来的食物包裹送到时,提交人正关在伊尔库茨克地区的一个教养所。因此,包裹被退还给寄件人。关于2005年1月的包裹迟到,缔约国指出,这是由于圣诞节期间收到的包裹太多造成的。缔约国承认转到提交人账上的钱被非法挪到监狱行政部门的一个账户上。弗拉基米尔地区的副检察官就此采取了必要行动。

二.适足消遣和衣物权

6.9 提交人指出,监狱部门拒绝提供冬靴,发给他的鞋子穿坏后也不让他穿自己的鞋子,导致他无法走路,不得不一直呆在牢房中,造成身体状况恶化。据称,在他提出要求5个月后监狱部门才给了他鞋子。他感染了肺炎和鼻窦炎。他声称监狱部门对其多次就医请求视而不见,而且假装没有收到这些请求。他声称2004至2005年期间没有获得任何医疗服务。

6.10 缔约国称在2005年3月为提交人提供了新鞋。根据监狱章程,每年提供一次新鞋。缔约国还说提交人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没有要求看病。缔约国声称提交人被关押在弗拉基米尔的T-2监狱中时,得到了适当医治。他的健康状况没有恶化,而且他也没有抱怨过肺炎和鼻窦炎。

三.适足食物权

6.11 提交人抱怨监狱的食物质量差,称没有任何味道或色泽可言。据称肉是坏的,面包是半生的。只有在司法部有人来视察时才能吃到像样的食物。

6.12 缔约国否认提交人的指控,称菜单是根据司法部2001年5月4日第136号令的要求制定的。司法部2005年8月2日的第125号令又进一步改善了菜单。监狱内的医疗部门定期对菜单进行监控。该部门检查膳食的质量,贮存条件,以及是否过期。此外,犯人有权在T-2监狱的商店购买食物,或者收到食物包裹或以其他途径送来的食物。缔约国补充道,提交人曾在监狱商店购买过食物,从他的个人对账单中可以看出。

四.适足监狱住宿的权利

6.13 提交人声称他被转移到监狱一楼的12号牢房,这是有精神问题的囚犯专用的牢房。他声称牢房条件差,阴冷无比,而且到处都是虫子和老鼠。他多次要求搬到到另一个牢房,但是都被忽略。他因此生病,并用家人送来的药物给自己治病。他还说,他从未要求看精神病医生,医生可以从他的病历中证实这一点。

6.14 缔约国声称根据精神病科的记录,提交人在2001至2005年期间根本没有被列入该科。提交人找了精神病医生,医生确定他在心理上难以适应环境,但是诊断称他不需要精神病学监控。缔约国指出,官方文件以及官员的说明显示,关押提交人的一楼12号牢房并不属于精神病科。事实上,他被转移到那里是为了改善其条件。该牢房符合《刑事执行法》第80条的要求。缔约国还补充道,该牢房根据司法部2001年5月28日的第161号令布置,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缔约国指出,根据1999年3月30日关于人口卫生防疫条件的第52号联邦法律,以及卫生和社会发展部首席医生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第24号规定,牢房采取了防鼠消毒措施,以防止出现昆虫和老鼠。弗拉基米尔的T2监狱中没有发现昆虫或老鼠。

五.寄信和收信权

6.15 提交人还控诉寄信和收信通常要耽误40至45天,而且不能使用电话。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声称他2005年9月29日写的信直到2005年10月31日都没有发出,耽搁了一个多月。他向乌里扬诺夫斯克地区检察官控诉监狱拦截了他与委员会的通信,但是没有得到答复。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提交的大多数文件都没有他的签名。

6.16 作为回应,缔约国称提交人的信件是按时发送的,监狱工作人员的证词证实了这一点。缔约国提供了提交人往来信件的清单,包括每封信的登记号和日期。缔约国指出,2002年至2005年8月25日,提交人向各机构提出了19项申诉。监狱2005年10月31日才收到提交人2005年9月29日致委员会的信,并于2005年11月1日发送给收信人。在该日期之前没有收到任何致委员会的申诉或信件。缔约国否认了提交人关于使用电话权遭到侵犯的指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不能用电话是因为他把账户上的所有钱都用来在当地商店买食品,导致没有钱打电话。不过,他仍然行使了《刑事执行法》第92条规定的使用电话权。缔约国提交了囚犯电话使用记录的摘要。

六.就业权

6.17 提交人声称其工作权遭到侵犯。他说监狱没有登记他的就业请求和申请。

6.18 缔约国回答称,监狱多次向他提供监狱生产部门的工作,但是他说不想工作,拒绝了这些机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指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和(丑)项的要求,同一事件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在案件提交委员会时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之后又继续采用了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忆及其判例称,除特殊情况外,是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应当在审议案件时决定,而本来文似乎并非这种情况。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酷刑导致他身体状况差因而没有见到下令拘留他的法官或检察官,这可能引起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之下的问题。不过,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充分信息以证实其指称,包括关于司法部门是否收到了其指称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该指称证据不足,依《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5 提交人的其余指控看来引起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戊)、(庚)项之下的问题,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目的而言,这些指控得到充分的证实,宣布予以受理。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警方在审问过程中殴打和虐待他,逼他认罪。他提供了所使用虐待方法的详情,并声称在法院上提出了这些指控,但是被忽视。委员会还注意到SIZO一号签发的诊断书,以及提交人致SIZO一号行政部门的信,缔约国提供了二者的副本。二者均证实了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忆及其案例称,主管当局必须就有关虐待的申诉迅速地进行公正调查。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反驳,委员会判定提交人描述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诊断书和信件也证明了他的描述。

8.3 关于食物质量差、牢房条件差、被转移至精神病人牢房的指控,以及关于收不到包裹、不能寄信和收信、不能使用电话、不能在室外活动、没有适当的衣物和得不到医疗救助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提交详细资料,驳斥了每一项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能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十条的情况。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指认过程中没有律师,且审判庭驳回了他关于更换律师和传唤其他专家和证人的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只是说提交人关于程序上违法和公正审判权遭侵犯的指称没有依据,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驳斥这些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判定必须适当地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并判定提交人在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戊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9.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没有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丁)项和(戊)项的情况。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启动并开展刑事诉讼程序,以明确对虐待Pustovalov先生所负的责任,并且在《公约》规定的保障下进行复审。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违约情况。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和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之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